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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对于作品使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45和46条,规定了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依据著作权使用方法之不同分解为不同的板块,并互相区别开来。例如,针对独立的复制行为设定复制权,针对独立的表演行为设定表演权,依次类推,有学者称此种保护方式为板块式保护。
第二,主观过错方面,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从其表现形式看,主要是任意下载网络作品进行发表、署名、修改或改编、篡改。这些行为的主观过错非常明显,而且对于著作权人来说,举证证明对方的过错也并非困难,因此应该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侵权行为方能够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平台提供者或管理者主观上必须具有“明知”,才能承担侵权责任,否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我国法律采用了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有学者认为,为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利益,宜采用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作为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由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并没有在本质上却别于传统的著作权,对于其提出特殊的保护,其原因在于网络的过分开放性给侵权行为提供了特殊的有利环境,再加上法律对于很对技术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而并非要对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给予法律上的有利地位,因此应当采取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所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为宜。
第三,损害结果方面。网络著作权的损害结果主要体现在,一、网络发表权受到侵害,网络发表权是一种具有较强指向性的权利,当违反作者的意愿将作品以其他方式发表,即造成了损害结果;二、作者精神利益的损害,侵权行为人使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受到侵害,即产生此项损害结果;三、作者财产利益的损害,由于转载、另行发表、改编等行为给作者造成财产收益上的损失。
第四,因果关系方面。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结果是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所导致的,不法行为人才构成侵权。在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往往存在直接和间接原因之分。譬如网络管理者或用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后果产生。因此网络管理者及用户将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是导致版权被侵害的直接原因,此时网络管理者和用户构成对网络著作权的直接侵害。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还必须得到网络服务商在设备和技术的支持,没有网络服务商的帮忙,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后果就不会产生,因此,网络服务商的行为是导致网络著作权被侵权的间接原因。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说,只有在其明知或应知道网络管理者或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时,即其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构成对网络著作权的间接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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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那么新闻作品算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吗?新闻报道怎样才算是作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
根据《著作权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媒体之间转载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有从业人员质问:新闻人八方奔走甚至远赴海外,风雨兼程冒着危险开展采访,抵达危险重重的灾难现场,哪一项不需要付出心力,哪一项不用媒体付出成本?媒体为新闻采访、新闻评论支付的费用,更直接构成新闻作品的成本。使用有成本之物,缘何无须付费?
对时事性文章采写者个人来说,采写工作也是一种劳动,劳动者的权利应当得到承认和尊重。实际上,新闻作品一经刊用,作者就可以获得稿酬,并在新闻上署名。但是,采写者只能像一般的财产交易那样一次获酬,而不能像著作权人那样,在以后每一次使用中都有权获得报酬。现在有的人以专事摘抄新闻为业,作为自己的作品到处投寄牟取稿费。这不仅意味着新闻作品真正的采写者、编发者的劳动成果被他人攘夺,而且由于辗转传抄难免出错,受众不知新闻的出处而无从查考,以致以讹传讹。
对于新闻单位来说,其自身也是一种产业。新闻单位投入很多人力、物力和其他资源,它的主要产品就是新闻,如果不从新闻的产出中获得回报,那么任何新闻单位都是难以为继的,遑论发展。目前,媒体之间相互使用对方新闻稿处于无序化状态。
因此,考虑到采写时事性文章的劳动付出、采写与传播特点,这种允许“合理使用”的规定的确弊端良多,而应予以纠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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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祝六一儿童节创意绘画怎么画?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先预祝所有的儿童节日快乐,天天开心,茁壮成长!在此,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儿童节的创意绘画优秀作品,让我们一起来欣赏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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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著作权吗?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视听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职务作品
一般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由单位完整地享有。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看过“抄袭牟利是否侵犯了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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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对外国药品独占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行政保护,推出了药品行政保护条例,那么你对药品行政保护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药品行政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照条例履行药品行政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撤销申请、侵权处理申请;
(二)提出授权或驳回的意见;
(三)提出对药品行政保护撤销和侵权处理的意见;
(四)设立登记簿,对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事项进行登记;
(五)对药品行政保护的受理、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六)办理与药品行政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条例所称药品独占权人是指对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
第五条条例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第二章行政保护的申请
第六条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尚未在中国销售是指提出行政保护申请的药品尚未合法地进入中国境内的药品流通市场。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代理机构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代理机构。
第八条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以及其他行政保护文书的格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外文是指申请人所在国的官方语言。
第十条申请人办理申请药品行政保护事宜时,应当委托中国的代理机构办理,并签订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代理机构递交条例第八条和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时,应当同时递交申请人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一项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一种药品。
第十二条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申请人的国籍;
(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
(四)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化学名)、化学结构式、配方、剂型、适应症、用法、用量、工艺制备方法简介;
(五)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签名(印章);
(六)申请文件的清单;
(七)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p#副标题#e#
第十三条申请文件应当整齐清晰,附图应当标准规范,不得涂改。
申请文件中涉及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中国统一的规范用语。
第十四条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三)项文件,应在其所在国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或证明手续。
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应在中国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十五条申请人递交的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是制造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递交的是销售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请人递交制造或者销售合同书时必须附有中国企业法人的上述证、照复印件。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出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应当提交有关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接受:
(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的。
第十七条在获得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药品行政保护申请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和药品名称。
第三章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是指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上写明的日期。
第十九条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公告事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
第二十条在药品行政保护期内,药品独占权人应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其药品独占权持续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依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名称、地址及国籍;
(二)被请求人的名称及地址;
(三)被请求撤销的药品的名称及授权号;
(四)请求撤销的理由及证据。
一项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一种受行政保护的药品。
第二十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中未写明撤销药品行政保护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受理的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送交药品独占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被请求人没有如期陈述意见的,不影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
第二十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请求审查终结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撤销药品行政保护或者驳回撤销请求维持药品行政保护的决定,送达有关当事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在药品行政保护申请日前获准进行临床研究,且在药品行政保护授权日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的同一药品,在药品行政保护授权之后,可以在批准范围内继续生产、销售,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四章侵权处理
第二十五条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独占权人请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止侵权行为的时效为二年,自该独占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受行政保护的药品被侵权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药品独占权人申请制止侵权行为,应当提交《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
《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及国籍;
(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三)被侵权的药品的名称及行政保护授权号;
(四)请求处理事项;
(五)侵权的事实及证据。
《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备具副本。
一项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只限于一种药品。
第二十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制止侵权申请,应当受理,并将《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第二十八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召开由制止侵权行为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侵权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第二十九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就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作出认定。
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制止其侵权行为。
第三十条因药品行政保护侵权引起的经济赔偿问题,药品独占权人可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侵权认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第三十一条在药品行政保护侵权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对该项药品行政保护提出撤销申请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止侵权处理程序,待撤销程序终结后,再根据情况恢复或者终止侵权处理程序。
第五章费用
第三十二条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或办理其他有关事项,应当分别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
(二)审查费;
(三)年费;
(四)公告费;
(五)证书费;
(六)请求撤销费;
(七)侵权处理费;
上述各种费用缴纳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在递交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的同时缴纳申请费;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公告费和审查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缴纳不足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四条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药品独占权人应当在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证书费、公告费和当年的年费;在药品行政保护有效期内,应当于每年度最初的两个月内缴纳当年的年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缴纳不足的,视为自动放弃行政保护。
第三十五条请求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应当在递交《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的同时缴纳请求撤销费。
第三十六条申请制止侵权行为的独占权人应当在递交《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的同时缴纳侵权处理费。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各种费用由代理机构代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第一日不计算在内。
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的《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细则实施前所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看过“申请药品行政保护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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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那么你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业所有权,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原产地地理标志等。专利保护期一般20年,工业设计保护至少10年,而商标则可无限期保护。
著作权,它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诸如小说、诗歌和戏剧、电影、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诸如绘图、绘画、摄影和雕塑以及建筑设计。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艺术家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权利。著作权持续到作者逝世后至少50年。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企业可以认定任何信息为“商业秘密”,禁止能够接触这些机密的人把秘密透露出去,一般是通过合约的形式来达到这种目的。只要接触到这些秘密的人在获取这些机密前签署合约或同意保密,他们就必须守约。商业秘密的好处是没有时限,而且任何东西都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就属商业秘密,100多年来外界都无法获知可口可乐的全部成分。
狭义的知识产权分类
一类属于“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
另一类则是“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广义的知识产权分类
著作权(Copyright)
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s)
商标权(Trade Mark)
商号权(Trade Name)
商业秘密权(Trade Secret)
地理标记权(Geographic Indications,GIs)
专利权(Patent)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Layout Design)
植物新品种权(Plant Variety)
反不正当竞争权(Anti-unfair competition)
看过“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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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取得是指著作权对特定的著作权人的产生,是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开始的界限,那么你听说过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著作权自动取得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注册取得制度
注册取得制度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经登记注册之后才能产生著作权。这种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登记主义或注册主义。
注册取得制度的出现,在历史上起过积极的作用。实行注册取得制度,可以明确有效地证明著作权人的身份,有利于及时处理著作权纠纷,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注册取得制度并不能充分保护那些未及时登记的作品,也不能保护那些来自未实行著作权注册取得制度国家的作品。
这是与《伯尔尼公约》的精神相违背的,因此,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多不采用这一制度。一些实行注册取得制度的国家也放弃了这一做法,转而实行自动取得制度。
(二)其他取得制度
参照各国不同规定,其他取得制度主要包括以下3类:
(1)作品必须以有形物固定之后,才能获得著作权。美国的版权法即采用此制度。
(2)版权标记取得制度。《世界版权公约》即采用此制度,该公约规定,一切已发表的作品均应加注版权标记,否则将视该作品进入公有领域。版权标记包括版权所有者姓名、首次出版的年份,以及在英文copyright的缩写英文字母C外加一圆圈,代表版权。
(3)出版取得制度。即依据属地原则,以作品在一国境内的首次出版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标准。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本法享有著作权。
看过“浅议著作权的自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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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职务作品吗?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职务作品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
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
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应归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是指:“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
八、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九、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
十、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至继承人享有;
十一、著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看过“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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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具有明确的认定标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是由汇编人享有的,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下面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汇编作品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汇编作品的集合性和独创性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出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在版权法上,有关汇编的英文词有两个:一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款所使用的"collection";二是世界贸易组织中TRIPS协议第10条第2款所使用的"compilation"。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这两个词并无实质差别。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中国著作权立法习惯上使用"编辑"代替"汇编",因而中国大陆地区原《著作权法》称这类作品为"编辑作品",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则称之为"编辑著作"。在现代汉语中,编辑更常指出版方面的业务工作,如编辑加工(edit)、责任编辑(editor),因而为避免歧义,中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1]第14条正式将"编辑作品"修改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集合性
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如法规、股市信息、电话号码、商品报价单等。最典型的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是独立存在或者可以独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选集、百科全书、词典、摄影画册等。但是,也有一些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只是相对独立的,如多人创作的教材等。
独创性
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实质条件。可否给予一部集合作品版权保护,不在于其汇编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者对被汇集作品的选择、编排是否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例如,法律法规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法律法规的汇编如果在编排上独具特色,体现了汇编者的创造性劳动,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TRIPS协议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这类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1996年12月20日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5条则采用了与TRIPS协议几乎完全相同的文字来描述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从这些国际公约的规定看,汇编作品中的"数据或其他材料"本身是否受版权保护以及汇编作品的阅读方式都无关紧要。汇编作品的最根本特征是"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应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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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那么临摹作品是否也享有著作权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临摹作品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应从“过错”与,“无过错”,两方面来分析,在适用过错归纳原则的场合,其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就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行为而言,由于不考虑为人是否有过错,因而过错不再是该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损害事实。它通常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未对著作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如某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大量复制其作品,但未分行,这是否属于侵犯版权行为?又如某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给作者稿酬的。我认为这些都是侵权行为,因为他们未经作者许可又无法律许可,侵权人行使了本应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权利或妨碍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
3、因果关系。即是只有当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虽然侵权违法行为,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就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4、主观过错。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到来的叫故意过错,例如明知投于人群会伤人而仍然投者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预见或者能预见但未预见到或虽预见到而轻信不会发生,以致发生损害结果的称过失过错。如汽车司机明知车辆刹车不灵,但自信技术好,仍然驾驶出车,途中因刹车不灵而撞伤人的。在适用无过错的场合,主观上有无过错,就不应成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看过“临摹作品享有著作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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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著作权吗?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处理方式
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
两种类型:
其一是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是当事人在签订著作权合同时,就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愿意把将来在履行合同时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项内容。
其二是以其他方式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它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专门签订的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无论是仲裁条款还是以其他方式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也无论是涉及未来的争议还是既存争议的仲裁协议,其作用是相同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权利诉讼
诉讼时效
是指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诉讼时效期间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制度
依最高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的解释,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是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即,权利人应当主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提起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规定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时,又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诉前权利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申请停止侵权或证据保全
申请责令停止侵权,申请责令停止侵权是权利人的诉前法律行为。即,权利人在提起诉讼前先提出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侵权,以及时保护、制止、减少其损失。
权利人申请证据保全,是权利人认为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证据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的法律行为。
诉讼管辖
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即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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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你对网络著作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网络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
网络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网络著作权或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在中国,按照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通过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可选择融合和集成各种数字版权技术和权威时间戳公证处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支撑的支持的大众版权认证保护平台进行网络著作权自主存证和首次发布智能认证,取得作品归属权初步证明,需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目前很多欧美国家盛行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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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著作权丧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这也是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这一法律特征的体现。那么你听说过网络小说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各国一般根据其本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情况确定。从著作权立法的历史来看,通常早期的著作权立法保护期较短,20世纪后的保护期较长;发展中国家保护期较短,发达国家保护期较长;一般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保护期较长,摄影、实用美术作品、录音录像作品和电影作品的保护期较短。
根据们白尔尼公约》的第7条的规定,各公约成员国对一般作品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对电影作品的保护期为作品公之于众后的50年或者作品完成后的50年;对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期不低于作品完成后的25年。
欧盟成员国的著作权法和美国版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现在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70年。由于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性质不同,各国著作权法和国际公约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一般来说,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强调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因而规定作者人身权的保护期是无限制的、永久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少数大陆法系国家规定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也是有期限的,或为延长至作者死亡后一段时间或与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相同。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分别加以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即这三项权利永久受法律保护。作者的发表权由于与作者行使著作财产权密切联系,著作权法作了另行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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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著作权丧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这也是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这一法律特征的体现。你对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保护期限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
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
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应归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是指:
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
八、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九、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
十、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至继承人享有;
十一、著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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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和环境污染的不断扩散,促使人们越来越关注全球环境问题。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一、家庭如何节水
1、定期更换水龙头里的垫圈以减少漏水;2、衣服不要放在流水下冲洗;3、将餐具放到滴有洗洁精溶液的盆里浸泡摸洗,冲洗时再拧开水龙头;4、在抽水马桶里放块砖头;5、将用过的水二次利用。
二、厨房中的污染
厨房中的燃料燃烧会产生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和颗粒,这些对人的肺、气管、脑组织等有害;烹饪产生的油烟中含有丙烯醛,对鼻、眼、咽喉黏膜胡较强的刺激作用,容易引起上述器官的病症。
三、推广使用无磷洗衣粉
洗衣粉一般都使用磷酸钠作为助洗剂,洗涤后,含磷废水流入江河湖泊,造成水中蓝藻生长迅速,水体流动减缓,鱼类及其他生物因缺氧死亡。而且,洗涤后的衣服容易引起皮肤瘙痒等不良症状。
四、有车族的环保小常识
按时保养汽车,使尾气污染排放降到最低;一旦车尾开始漏油,马上修理;不开车去人群密集、交通拥堵的闹市区;拒用污染水源、污染环境的方式洗车;长时间堵车时应熄火等待;不从车窗内向外扔垃圾赃物;驾车出游不将垃圾留在野外;拒绝购买和使用高污染车及车用品,提倡使用可降解车用品。
五、家电辐射的危害
手机、电视、电脑、微波炉等家电在使用过程中都会不同程度地产生不同波长和频率的电磁波,它们无色无味、看不见、摸不着、穿透力强,而且充斥在整个空间,成为一种新的污染源,已经面成为当今危害人类健康的致病源之一。长期处于强辐射下,容易诱导白血病、肌肉肿瘤等疾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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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渐渐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那么你对环境保护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环境保护基本概念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
其内容主要有:
(1)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废液、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2)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 的破坏、污染和影响;
(3)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 的保护。
另外,城乡规划,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制人口 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行动和主要任务之一。我国则把环境保护宣布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保证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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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达到安全用电的目的,必须采用可靠的技术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发生。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全用电方面的保护措施,供大家参考。
一、不要购买“三无”的假冒伪劣家电产品。
二、使用家电时应有完整可靠的电源线插头。对金属外壳的家用电器都要采用接地保护。
三、不能在地线上和零线上装设开关和保险丝。禁止将接地线接到自来水、煤气管道上。
四、不要用湿手接触带电设备,不要用湿布擦抹带电设备。
五、不要私拉乱接电线,不要随便移动带电设备。
六、检查和检修家用电器时,必须先断开电源。
七、家用电器的电源线破损时,要立即更换或用绝缘胶布包扎好。
八、家用电器或电线发生火灾时,应先断开电源再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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