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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对于作品使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45和46条,规定了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依据著作权使用方法之不同分解为不同的板块,并互相区别开来。例如,针对独立的复制行为设定复制权,针对独立的表演行为设定表演权,依次类推,有学者称此种保护方式为板块式保护。
第二,主观过错方面,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从其表现形式看,主要是任意下载网络作品进行发表、署名、修改或改编、篡改。这些行为的主观过错非常明显,而且对于著作权人来说,举证证明对方的过错也并非困难,因此应该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侵权行为方能够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平台提供者或管理者主观上必须具有“明知”,才能承担侵权责任,否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我国法律采用了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有学者认为,为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利益,宜采用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作为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由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并没有在本质上却别于传统的著作权,对于其提出特殊的保护,其原因在于网络的过分开放性给侵权行为提供了特殊的有利环境,再加上法律对于很对技术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而并非要对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给予法律上的有利地位,因此应当采取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所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为宜。
第三,损害结果方面。网络著作权的损害结果主要体现在,一、网络发表权受到侵害,网络发表权是一种具有较强指向性的权利,当违反作者的意愿将作品以其他方式发表,即造成了损害结果;二、作者精神利益的损害,侵权行为人使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受到侵害,即产生此项损害结果;三、作者财产利益的损害,由于转载、另行发表、改编等行为给作者造成财产收益上的损失。
第四,因果关系方面。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结果是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所导致的,不法行为人才构成侵权。在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往往存在直接和间接原因之分。譬如网络管理者或用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后果产生。因此网络管理者及用户将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是导致版权被侵害的直接原因,此时网络管理者和用户构成对网络著作权的直接侵害。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还必须得到网络服务商在设备和技术的支持,没有网络服务商的帮忙,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后果就不会产生,因此,网络服务商的行为是导致网络著作权被侵权的间接原因。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说,只有在其明知或应知道网络管理者或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时,即其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构成对网络著作权的间接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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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那么新闻作品算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吗?新闻报道怎样才算是作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
根据《著作权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媒体之间转载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有从业人员质问:新闻人八方奔走甚至远赴海外,风雨兼程冒着危险开展采访,抵达危险重重的灾难现场,哪一项不需要付出心力,哪一项不用媒体付出成本?媒体为新闻采访、新闻评论支付的费用,更直接构成新闻作品的成本。使用有成本之物,缘何无须付费?
对时事性文章采写者个人来说,采写工作也是一种劳动,劳动者的权利应当得到承认和尊重。实际上,新闻作品一经刊用,作者就可以获得稿酬,并在新闻上署名。但是,采写者只能像一般的财产交易那样一次获酬,而不能像著作权人那样,在以后每一次使用中都有权获得报酬。现在有的人以专事摘抄新闻为业,作为自己的作品到处投寄牟取稿费。这不仅意味着新闻作品真正的采写者、编发者的劳动成果被他人攘夺,而且由于辗转传抄难免出错,受众不知新闻的出处而无从查考,以致以讹传讹。
对于新闻单位来说,其自身也是一种产业。新闻单位投入很多人力、物力和其他资源,它的主要产品就是新闻,如果不从新闻的产出中获得回报,那么任何新闻单位都是难以为继的,遑论发展。目前,媒体之间相互使用对方新闻稿处于无序化状态。
因此,考虑到采写时事性文章的劳动付出、采写与传播特点,这种允许“合理使用”的规定的确弊端良多,而应予以纠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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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在街头很多人都会听到自己熟悉的歌曲或者影视作品,那么这些播放歌曲和影视作品的商家是否得到了授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侵犯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简单的有抄写,剽窃,篡改,牟利。
复杂的有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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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众所周知,法律兜底性条款系出于防止法律不周延和适应社会变迁之目的,从而囊括所有其他条款没有包括或者难以包括或者目前无法预测的情形。但是,人类续集创作行为的历史远比著作权法历史要长得多,且立法者在拟定改编权条款时涵盖此行为也并不困难。因此,基于自然权利学说扩张解释兜底性著作权有违知识产权法定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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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从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从使用方面看,他是指抄录,复制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权利。
9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互连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得到快速发展,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夸大和深化。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的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网络上,网络上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网络上的权益能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大保护。网络著作权的纠纷也随之而起,大量出现。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限的或者无限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这一权利;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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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祝六一儿童节创意绘画怎么画?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先预祝所有的儿童节日快乐,天天开心,茁壮成长!在此,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儿童节的创意绘画优秀作品,让我们一起来欣赏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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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著作权吗?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视听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职务作品
一般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由单位完整地享有。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看过“抄袭牟利是否侵犯了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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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取得是指著作权对特定的著作权人的产生,是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开始的界限,那么你听说过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著作权自动取得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注册取得制度
注册取得制度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经登记注册之后才能产生著作权。这种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登记主义或注册主义。
注册取得制度的出现,在历史上起过积极的作用。实行注册取得制度,可以明确有效地证明著作权人的身份,有利于及时处理著作权纠纷,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注册取得制度并不能充分保护那些未及时登记的作品,也不能保护那些来自未实行著作权注册取得制度国家的作品。
这是与《伯尔尼公约》的精神相违背的,因此,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多不采用这一制度。一些实行注册取得制度的国家也放弃了这一做法,转而实行自动取得制度。
(二)其他取得制度
参照各国不同规定,其他取得制度主要包括以下3类:
(1)作品必须以有形物固定之后,才能获得著作权。美国的版权法即采用此制度。
(2)版权标记取得制度。《世界版权公约》即采用此制度,该公约规定,一切已发表的作品均应加注版权标记,否则将视该作品进入公有领域。版权标记包括版权所有者姓名、首次出版的年份,以及在英文copyright的缩写英文字母C外加一圆圈,代表版权。
(3)出版取得制度。即依据属地原则,以作品在一国境内的首次出版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标准。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本法享有著作权。
看过“浅议著作权的自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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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职务作品吗?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职务作品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
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
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应归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是指:“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
八、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九、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
十、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至继承人享有;
十一、著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看过“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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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具有明确的认定标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是由汇编人享有的,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下面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汇编作品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汇编作品的集合性和独创性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出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在版权法上,有关汇编的英文词有两个:一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款所使用的"collection";二是世界贸易组织中TRIPS协议第10条第2款所使用的"compilation"。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这两个词并无实质差别。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中国著作权立法习惯上使用"编辑"代替"汇编",因而中国大陆地区原《著作权法》称这类作品为"编辑作品",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则称之为"编辑著作"。在现代汉语中,编辑更常指出版方面的业务工作,如编辑加工(edit)、责任编辑(editor),因而为避免歧义,中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1]第14条正式将"编辑作品"修改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集合性
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如法规、股市信息、电话号码、商品报价单等。最典型的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是独立存在或者可以独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选集、百科全书、词典、摄影画册等。但是,也有一些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只是相对独立的,如多人创作的教材等。
独创性
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实质条件。可否给予一部集合作品版权保护,不在于其汇编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者对被汇集作品的选择、编排是否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例如,法律法规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法律法规的汇编如果在编排上独具特色,体现了汇编者的创造性劳动,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TRIPS协议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这类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1996年12月20日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5条则采用了与TRIPS协议几乎完全相同的文字来描述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从这些国际公约的规定看,汇编作品中的"数据或其他材料"本身是否受版权保护以及汇编作品的阅读方式都无关紧要。汇编作品的最根本特征是"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应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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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那么临摹作品是否也享有著作权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临摹作品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应从“过错”与,“无过错”,两方面来分析,在适用过错归纳原则的场合,其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就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行为而言,由于不考虑为人是否有过错,因而过错不再是该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损害事实。它通常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未对著作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如某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大量复制其作品,但未分行,这是否属于侵犯版权行为?又如某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给作者稿酬的。我认为这些都是侵权行为,因为他们未经作者许可又无法律许可,侵权人行使了本应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权利或妨碍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
3、因果关系。即是只有当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虽然侵权违法行为,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就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4、主观过错。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到来的叫故意过错,例如明知投于人群会伤人而仍然投者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预见或者能预见但未预见到或虽预见到而轻信不会发生,以致发生损害结果的称过失过错。如汽车司机明知车辆刹车不灵,但自信技术好,仍然驾驶出车,途中因刹车不灵而撞伤人的。在适用无过错的场合,主观上有无过错,就不应成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看过“临摹作品享有著作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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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你对网络著作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网络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
网络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网络著作权或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在中国,按照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通过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可选择融合和集成各种数字版权技术和权威时间戳公证处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支撑的支持的大众版权认证保护平台进行网络著作权自主存证和首次发布智能认证,取得作品归属权初步证明,需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目前很多欧美国家盛行多年。
看过“网络著作权的法律限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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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签证类别有哪些(详解)
美国签证类别有哪些?旅游签证适用于前往特定国家或地区旅游、观光、度假等目的的申请人。申请旅游签证通常需要提供旅行计划、酒店预订、机票预订等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申请人有足够的财力支付在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旅游费用。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美国签证类别有哪些,希望大家喜欢!
加急美国签证的操作流程通常如下:
申请人需要在正常办理渠道提交申请,并选择加急办理服务。
支付相应的加急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使馆或领事馆会尽快处理加急申请,并尽量加快审批速度。
如果申请被批准,使馆或领事馆会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签证。
如果申请被拒绝,使馆或领事馆会通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加急办理并不保证一定会加快审批速度,因为签证官还需要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如果申请人的资料存在问题或者不符合要求,可能会被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被拒绝申请。因此,在选择加急办理时,需要充分了解签证类型和要求,并准备充分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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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春节怎么放假调休?春节放假安排
春节的起源蕴含着深邃的文化内涵,在传承发展中承载了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2024年春节怎么放假调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4春节放假安排,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分享一下哟!
古时,有一个叫“年”的妖怪,经常骚乱百姓,杀人放火,无恶不做。百姓想了很多办法都不能够侵杀它。就在百姓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准备举家外迁的时候,有一壮士出现了,他甘愿献出自己的生命与“年”同归于尽,以换得百姓的安居乐业。
后来,壮士在“年”经常出没的地方与“年”展开了一场生死搏斗。最后,“年”被杀死,壮士也不幸牺牲。人们为了怀念这位壮士,祝贺获得新生,便在“年”被杀死的这一天举行各种各样盛大的庆祝活动,而且燃放鞭炮,张贴门神对联以驱赶邪恶,并逐渐形成一种习惯,流传下来,此后,人类便有了“过年”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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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元旦节放哪三天?元旦放假时间
现代中国的元旦,根据中国政府将其列入法定假日,成为全国人民的节日。2024年元旦节放哪三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4元旦放假时间,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分享一下哟!
“元旦”一词最早出现于《晋书》:“颛帝以孟夏正月为元,其实正朔元旦之春”的诗中。晋代诗人辛兰曾有《元正》诗:“元正启令节,嘉庆肇自兹。咸奏万年觞,小大同悦熙。”记述了元旦庆贺的情景。
南朝萧子云的《介雅》诗中也有“四季新元旦,万寿初春朝”的记载。宋代吴自牧《梦粱录》中有关于:“正月朔日,谓之元旦,俗呼为新年。一岁节序,此为之首。”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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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元旦放假安排时间表【最新】
在我国,“元旦”一词古已有之,在文学作品中最早见于《晋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4年元旦放假安排时间表,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分享一下哟!
1、扫尘:
“腊月二十四,掸尘扫房子” ,据《吕氏春秋》记载,我国在尧舜时代就有春节扫尘的风俗。按民间的说法:因“尘”与“陈”谐音,新春扫尘有“除陈布新”的涵义,其用意是要把一切穷运、晦气统统扫出门。这一习俗寄托着人们破旧立新的愿望和辞旧迎新的祈求。
2、贴春联:
对联,又称春联,它的种类很多,但大致有对联和春条。每幅对联都有横披和一个「福」字,而春条则如「万事亨通」,则单贴在适当的地方,如门柱上等。其 实因春联(包括对联和春条)在古代都是专人挥毫(用毛笔)书写的,所以俗称「挥春」。而广东地区将春条称为挥春,有别于春联,实有以讹传讹之嫌。年廿九,为了表示新的一年,新的气象,以及增加过年的气氛。
3、放爆竹:
爆竹一响,表示旧年已经过去了,新的一年来了。传说「年」是一只可怕的怪物。在过年放爆竹是为了吓走吃人的年兽,保护家人的安全而来的。这也是为元旦添加喜庆、热闹的气氛。
4、拜年:
大年初一,家家户户到亲友家「拜年」,也就是走亲戚。大家见面互相恭贺,说:「恭喜发财!」,祝福对方在新的一年,事事顺利、身体健康。
在中国,像元旦的习俗还有很多,元旦的到来预告着旧的一年将要过去,新的一年即将开始,新一年春回大地的开始,新一年岁月辉煌的开始,是展现自己新的一面开始。元旦的气氛会渲染整个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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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元旦放假调休安排2024
元,谓“始”,凡数之始称为“元”;旦,谓“日”;“元旦”即“初始之日”的意思。“元旦”通常指历法中的首月首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今年元旦放假调休安排,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分享一下哟!
中国元旦历来指的是夏历(农历、阴历)正月初一。有现存文献记载的 “元旦”一词最早出现于《晋书》:“颛帝以孟夏正月为元,其实正朔元旦之春。 ”正月初一的计算方法,在汉武帝时期以前也是很不统一的。因此,历代的元旦月、日也并不一致。夏朝的夏历以孟喜月(元月)为正月,商朝的殷历以腊月(十二月)为正月,周朝的周历以冬月(十一月)为正月。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又以阳春月(十月)为正月,即十月初一为元旦。
从汉武帝起,规定孟喜月(元月)为正月,把孟喜月的第一天(夏历的正月初一)称为元旦,一直沿用到清朝末年。
汉代崔瑗《三子钗铭》中叫“元正”、晋代庾阐《扬都赋》一赋中称作“元辰”、北齐时的《元会大享歌皇夏辞》一辞中呼为“元春”、唐德宗-李适《元日退朝观军仗归营》一诗中谓之“元朔”。
南北朝时,南朝文史学家萧子云的《介雅》诗中有“四季新元旦,万寿初春朝”的记载。宋代吴自牧《梦粱录》中有关于:“正月朔日,谓之元旦,俗呼为新年。一岁节序,此为之首。”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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