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民间借贷的若干规定及司法解释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民间借贷的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
民间借款相对于银行贷款具有灵活、简便、快速、收益率高等几点优势。
从灵活性来看:简单地说,民间借款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借款,没有一些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限制,只要双方认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就可以做,但为确保放款人利益,必须做抵押、公证和担保。
从简便性上看:民间借贷流程简便,手续办理简单,需要提交的材料精简,不像银行一样需要提供太多材料;快速性是民间借款最大的魅力所在,由以上两个特性决定了民间借款快速性的特性,如联手投资办理的民间借款业务,只要手续齐全,当天可以放款,最迟超不过三天。
从资金使用效率来看:民间借贷的资金会最终流向那些真正有需要的企业,使得资金的使用效率大大提高。从贷款的角度上讲,可以分为高质量贷款和低质量贷款。高质量的贷款就是,今天申请明天就能拿到钱。而低质量的贷款手续十分繁琐,今天申请一个月后也不一定能拿到钱。
活跃金融市场
经济在不断的发展,银行提供的信贷资金已经远远满足不了金融投资的需求。这时,民间借贷依靠它的简便、灵活、资源丰富的优势应运而生。金苏财富在近八年的发展历程中,对民间借贷有了深入的理解和把握,并在地面的连锁加盟店中,民间借贷加盟的第三方金融服务也是进行的如火如荼。民间借贷为何活跃于金融市场?
民间借贷主要是出于金融投资人的个人意愿,借贷的双方人品信用等问题要清楚明了,这对于社会中的闲置资金有着很大的吸引力,让游离的资金发挥了有效的作用。并且,民间借贷流程较少,街道手续简单,让资金在短时间内就可以发挥作用,是一种较为有效的集资手段。
融资快、手续灵活简便,让民间借贷比起银行信贷更加的富有吸引力,让资金短时间内吸引过来并投放为生产流通资金,从而促进了商品经济服务的发展。同时,民间借贷对于现有的金融体制提出了强力的挑战,与国家金融展开了激烈的竞争。
但这并不意味着民间借贷加盟在金融投资加盟的路上一帆风顺。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在本片文章中就不多做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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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这两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节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去哪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四十四条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节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正)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第八十一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节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九十六条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节录)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不予开立帐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
第二十二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机构,超越国家政策范围,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限期清理整顿。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
(2010年5月7日)
第二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第二十五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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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还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其中,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旗帜鲜明地承认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并且持积极支持的态度。从《意见》整个内容来看,尽管其中个别条款同样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但所有条款都充满了一种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而为的精神。
《意见》认为:
第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总是公民,民间借贷不可能离开公民一方面而存在;
第二,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来处理。
后来,鉴于实践中公民与企业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制定了相关的批复,即《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该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从而将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化。根据该批复,民间借贷可以理解为公民之间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对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新问题予以回应和规置。在民间借贷利率方面,该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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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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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但民间借贷的纠纷也不少,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
没有字据“空口无凭”
[案情]王某和董某是朋友关系。去年2月18日,王某在电话里向董某询问:“我借的7000元钱什么时候还?”董某回答:“我不欠钱,我是替姓魏的人还钱,我没有义务还钱。”王某偷偷将此通话录音,并以此为据将董某告上法庭。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刚:王某提供的录音电话内容,只能反映曾向董某主张债权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王某以录音证据想证明同董某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法院不予认可。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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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司法解释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知识。
司法解释只能由有权机关做出。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关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照执行。应该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律具体明确规定的,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原则作出解释,供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这就是我们对司法解释的一般 理解。
1、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不明。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实质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司法机关有否司法解释权。二是由谁赋予其司法解释权。根据1981年6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这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而概念未表明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 2、司法解释的对象不明。司法解释的对象并不是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标准的、明确的行为规范,是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违法的尺度,它由严密的假定、制裁、处理三部分构成,其本身是明确的,毋需进一步说明。尽管多数法律规范仅表达了其中的两个因素,但只要法律适用者能从法典中找出法律规范,其本身必然是明确的。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项禁止性法律规范对禁止内容、触犯后果、负何种法律责任的认定,是明确无误、无需说明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强奸罪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办理强奸案件如何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非罪的 界限,办案中如何应用此条文中的第二、三款规定,以及怎样认定奸淫幼女罪,都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具体说明。因此,司法解释对象实际上是法律条文,而不是概念表述中的“法律规范”。
3、司法解释的含义不明。司法“解释”已不再是“解释”一词的原意,不能把司法解释简单地归结为对法律条文的说明的“ 文义解释”,还包括解释者根据立法目的及自己对正义价值的认识,对法条内容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补充。这部分司法解释满足了法院实现裁判的基本需要,是立法者与法律适用者的有效粘合剂,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司法解释最具活力的内容,是司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概念对这部分解释予以迥避,实质是回避了法律适用的客观要求。
4、司法解释的效力不明。司法解释属有效解释,具有普遍司法效力,它对案件及其案件当事人具有客观实在的 拘束力,对于案件以外的人及其行为和事件有着巨大的 影响力。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就是司法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与法律效力并无多大区别。因为法律效力即国家强制力,而国家强制力的最终归宿仍是司法强制力。不承认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是对现实状况的否认。而概念未提及司法解释的效力。
综观以上四点简要分析后,结合现有司法解释体制,可尝试给司法解释的内涵界定为:司法解释是立法机关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过程中和检察过程中对适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阐释和说明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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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常常会有人被各种金钱陷阱所困,除了没了钱,有时候还不得不背负一身债。金钱纠纷里最常见的莫过于诈骗、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手段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诈骗、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当然,“防人”并不是要搞得人心惶惶,关键是要有这种意识,对于任何人,尤其是陌生人,不可随意轻信和盲目随从,遇人遇事,应有清醒的认识,不要因为对方说了什么好话,许诺了什么好处就轻信、盲从。要懂得调查和思考,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反应。
不感情用事
诈骗分子的最终目的是骗取钱财,并且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骗走。因此,对于表面上讲“感情”、“哥们义气”的诈骗分子(特别是新认识的“朋友”、“老乡”、遭受不幸的“落难者”),若对你提出钱财方面的要求,切不可被感情的表象所蒙蔽,不要一味“跟着感觉走”而缺乏理智,要学会“听、观、辨”,即听其言、观其色、辨其行,要懂得用理智去分析问题。最好能对比一下在常理下应作出的反应,如认为对方的钱财要求不合实际或超乎常理时,应及时向老师或保卫部门反映,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对过于主动自夸自己“本事”或“能耐”的人,或者过于热情地希望“帮助”你解决困难的人,要特别注意。那些自称名流、能人的诈骗分子为了能更快地取得你的信任,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大多都会主动地在你面前炫耀自己的“本事”,说自己是如何了得,取得什么成就,而且他正在运用他的“本事”、“能耐”为你解决困难或满足你的请求。当你遇到这种人时,你应当格外注意,因为你面前的那个“能人”很可能是一个十足的诈骗分子,而且他正企图骗取你的信任,此时你的反应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你此后是否上当受骗。
忌贪小便宜
对飞来的“横财”和“好处”,特别是不很熟悉的人所许诺的利益,要深思和调查。要知道,天上是不会掉下馅饼的,克服贪小便宜的心理,就不会对突然而来的“好处”欣喜若狂。对于这些“横财”和“好处”,最好的防范是三思而后行。
总之,诈骗分子行骗的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博得信任;二是骗取对方财物。对于行骗者和受害者来说,第一阶段都是最重要的,也是行骗者行为表现得最为突出的阶段。虽然行骗手段多种多样,但只要我们树立较强的反诈骗意识,克服内心的一些不良心理,保持应有的清醒做到“三思而后行,三查而后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避免上当受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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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存在以下情形,那么贷款视为不合格。
1、借贷一方或双方的主体不合格;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借款给别人去赌博或贩毒的;如果贷款人明知借款用途是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无效,双方还将受民事制裁;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另外,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属无效:
(1)企业以贷款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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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金使用效率来看:民间借贷的资金会最终流向那些真正有需要的企业,使得资金的使用效率大大提高。从贷款的角度上讲,可以分为高质量贷款和低质量贷款。高质量的贷款就是,今天申请明天就能拿到钱。而低质量的贷款手续十分繁琐,今天申请一个月后也不一定能拿到钱。
活跃金融市场
经济在不断的发展,银行提供的信贷资金已经远远满足不了金融投资的需求。这时,民间借贷依靠它的简便、灵活、资源丰富的优势应运而生。金苏财富在近八年的发展历程中,对民间借贷有了深入的理解和把握,并在地面的连锁加盟店中,民间借贷加盟的第三方金融服务也是进行的如火如荼。民间借贷为何活跃于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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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还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其中,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旗帜鲜明地承认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并且持积极支持的态度。从《意见》整个内容来看,尽管其中个别条款同样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但所有条款都充满了一种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而为的精神。《意见》认为,第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总是公民,民间借贷不可能离开公民一方面而存在;第二,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来处理。后来,鉴于实践中公民与企业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制定了相关的批复,即《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该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从而将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化。根据该批复,民间借贷可以理解为公民之间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对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新问题予以回应和规置。在民间借贷利率方面,该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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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股份是指从上市股票的角度讲即减仓,是指卖掉一部分的股票,从中赢取利润。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分享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仅供大家参考!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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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你对民间借贷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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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你对民间借贷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
资金的供需是工商杜会的重要课题,借钱遇转,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借贷,在法律意义上,是指由贷方与借方成立一项“借贷契约”,贷方将金钱所有权移转给借方,到期时由借方返还同额的钱。由于民间的金钱借贷关系日形普遍,其因金钱借贷所发生的纷争也格外频繁,有关借贷的法律常识也成了人们消费生活中的必备工具。
为了确保个人权益,把钱贷放出去不致平白损失,债权人宜注意下列几件事项:
(一)金钱借贷应立借据或书面契约
法律上并未要求金钱借贷契约必须立字据,因为契约只要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件事情达成合意就巳成立。但是,为了杜绝事后纷争,最好借贷时就立好书面凭证,以免口说无凭,徒增困扰。
(二)金钱借贷书面记载要详明
借据或借贷契约,宜清楚载明下列事项:
1.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2.借款的全额与币别。如:“新台币壹拾贰万元整”。
3.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个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来表示
4.利息的约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于每个月的第五天支付”。
5.违约金的约定。如:“借款人如有违约情事发生,应就借款金额按日支付每万元每日伍元计算之违约金。”
6.立据日期。
7.借款人的亲自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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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那么你知道民间借贷年利率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民间借贷年利率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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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你对民间借贷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民间借贷一分利是什么意思?
民间借贷中常说的几分利一般是指月利率,比如一分利就是指月利率1%,由此计算出的年利率为12%
二、民间借贷利息有何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三、放款人是否应该退还超过4倍银行利率的利息部分?
“超过部分的不保护”既不保护贷款人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人返还多付的部分。
四、民间借贷的利息是不是利滚利?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五、民间借贷诉讼时效
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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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民间借贷吗?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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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吗?所谓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双方代表的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后,而出具的公证书。那么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又是怎样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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