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根本违约的认定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你知道根本违约吗?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根本违约的法律相关知识。
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是一个由法官解释合同并依其裁量权加以判定的事项,对此加以类型化,将有助于根本违约构成与否的判断。
迟延履行场合
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但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履行通常会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并非特别强调履行期的合同,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只要迟延方当事人未在允许的额外期限届满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履行不能场合
依大陆法系传统见解,履行不能得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区分当事人是否有可归责性而分别可能发生合同无效或债务不履行责任。在当事人具有可归责性的场合,具有可归责性的当事人要承担履行不能之责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个目的落空,这种违约行为无疑应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不完全履行场合
在不完全履行场合,通常债务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只不过是由于履行义务不完全,或者是由于附随义务的不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此种场合通常是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解决:如果因违反附随义务而造成扩大的损害,即造成了债权人人身或其他财产(固有利益)的损害,则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此时能否作为根本违约则是一个问题。
检验的标准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落空,无法简单地一概而论;在债权人合同目的落空场合,或者说危及作为合同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关系时,则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否则即不能作为根本违约。
先期违约场合
在先期违约场合,如债务人已先期明确表示届时不履行合同,此时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来,以其拒绝履行作为根本违约,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如果债务人没有明示拒绝履行,但由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恶化而致履行不可期待,此时的合同目的也就无法期待能够实现,自然也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看过根本违约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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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根本违约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出来的一种制度,其影响力之大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中均有体现。其构成要件总体上存有条款主义与结果主义,我国立法上应采取结果主义的判断标准,同时在具体的判断上可参照所违反义务的类型标准。
在迟延履行、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先期违约类型场合,根本违约都有特定构成标准。根本违约一旦构成,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二:一是债权人可以解除债权;二是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采纳了根本违约制度,一方面作为一种法定解除权发生的事由,另一方面实际上又对解除权的行使予以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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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合同违约相信很多人都经历过或者尝试过,那么合同违约的后果是什么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同违约的相关法律知识。
单方违约
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所谓预期违约,以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广播这种毁约心思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而预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其构成条件为:
1、债务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形;
2、守约方具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
3、违约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对于预期违约,守约当事人依法选择下列救济方式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自救手段
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参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
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
司法救济
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措施,对于明示 毁约易于操作;但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须掌握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否则,将因证据不力反而于己不利。
等待履行
当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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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合同法: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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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违约行为又称违反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责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定解除权与违约行为的相关知识。
1、本案原告乙公司是否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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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而且违约引起的严重程度“实际剥夺了相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中国《合同法》所称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为根本违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根本违约的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
2000年1月5日,原告赵某与被告龙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殉销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其建设的商品房,龙华花园别墅C幢18号住宅,建筑面积337平方米销售给原告,原告应在2000年1月5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70万元;被告应在2000年1月58前将该C18房交付原告使用。被告交付的房屋必须经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以上。
由于被告原因,在交房后5年内出现主要承重结构损坏不能安全住用的,被告退还原告全部购房款,原告将房屋退还给被告。被告交房后,原告在装修时发现,该房屋楼层地板较薄,承重不够,不能铺设花岗岩,钢筋外露锈蚀,屋面防水层渗漏等质量问题。经鉴定,该房主体存在的瑕疵,对原告使用该房屋产生较大影响。虽然该质量问题并非不能通过补强加固措施而得以解决,但双方因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问题】
本案中,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评注】
本案涉及根本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权问题。
依照《合同法》第94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无论是否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只要其致使对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须经过催告即可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也可以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是指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以外的其他违约行为,这些行为通常包括:
(1)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履行不能,或即使履行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首先,在此种情况下,非违约方虽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但只要合同不解除,就不能从合同关系中脱离出来,而且在双务合同中,还要履行自己的债务,这对非违约方的保护明显不利。其次,由于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即使这种关系勉强维持,也无实际意义。如果允许解除合同,非违约方还可以另外采取措施,谋求补救办法,减少损失,对社会经济发展有利。再次,合同解除对有过错的违约方是一种制裁。另外,既然客观原因造成了合同不能履行都可以解除合同,对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履行不能,或者即使履行会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2)瑕疵履行或不当履行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瑕疵履行只有在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对方才可解除合同。如果瑕疵履行并不严重,可以采取修理、更换的方式,或降价的方式予以补救的,合同目的能够实现,对方不能解除合同。
(3)部分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也可以解除合同。此外,依据《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3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交付的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影响原告居住,已使原告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落空,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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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2016年以来,公募债市场已有8个发行主体出现实质性违约,涉及12只个券(15山水SCP001于2015年11月本息违约),债务总额接近百亿。今天小编分享的是2016年债券违约事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从企业性质来看,信用风险已经从民营企业蔓延至央企和国企。从后续债务处理来看,单一个券违约的主体后续在发行人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努力下,最终都足额偿付。而对于出现多只债券相继违约的发行人,由于各方博弈的反复拉锯,债务多数仍在拖欠中。在本篇报告中,我们按不同发行主体回顾违约事件的历程、剖析导致违约的原因、追踪债务后续处理,删繁就简,对2016年的违约事件进行了梳理。
山水集团
【15山水SCP001】2015年11月12日,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水集团”)发布公告称,应于2015年11月12日兑付本息的15山水SCP001未能按期兑付,15山水SCP001本息发生实质性违约。
【13山水MTN1】2016年1月21日,山水集团发布公告称,应于2016年1月21日兑付本息的13山水MTN1未能按期兑付,13山水MTN1本息发生实质性违约。
【15山水SCP002】2016年2月14日,山水集团发布公告称,应于2016年2月12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2016年2月14日)兑付本息的15山水SCP002未能按期兑付,15山水SCP002本息发生实质性违约。
债务概况
山水集团是国内水泥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主要从事水泥的生产与销售,同时也是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中国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山水”,0691.HK)在中国境内的主要经营实体。近几年,随着业务规模扩张,山水集团多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目前,山水集团已有三只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另外存续的三只债券也即将在未来一年内陆续到期。
违约原因
1.母公司中国山水深陷控股权纷争。山水集团控制权及管理层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导致公司的融资渠道受到限制,并触发了4亿美元票据于2015年7月7日提前偿付,加之14山水SCP002的到期兑付,均造成资金链十分紧张。
2.水泥行业景气度低迷。公司经营状况恶化,业绩明显下滑。
债券后续处理
债券违约后,主承销商多次召开持有人会议,山水集团也分别对相关决议作出答复:
1.2015年12月2日,招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召开了15山水SCP001、13山水MTN1、15山水SCP002、14山水MTN001、14山水MTN002持有人会议。
2.2016年1月27日,兴业银行召开了13山水MTN1持有人会议。
3.2016年2月23日,招商银行召开了15山水SCP001持有人会议。
4.2016年3月15日,招商银行召开了15山水SCP002持有人会议。
截至目前,15山水SCP001和15山水SCP002的利息(不包含逾期违约金)已由股东代付。而15山水SCP001和15山水SCP002的本金,以及13山水MTN1的本息仍在拖欠中。公司因债券违约及拖欠货款已被多家债权人和供应商起诉,部分银行帐号及资产已被查封或保全。各诉讼案件正陆续开庭审理,部分诉讼法院已经判决,涉及金额约24亿元,判决结果均为公司败诉,即将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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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仲裁协议吗?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仲裁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仲裁法仅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决定机构及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时间作出了规定.《解释》则对我国仲裁法未予明确规定的仲裁协议效力争议案件的管辖及程序要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放弃、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解释,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行使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司法审查权。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案件的管辖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案件的管辖及程序要求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仲裁机构的管辖。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决定权并赋予仲裁机构在“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的情况下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终局决定权:
一方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8」27 号中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解释》再次明确了法释「1998」27 号的规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最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裁定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以仲裁法法释「2000」25 号对此作出明确解释:“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即首先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案件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对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时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管辖法院以仲裁协议签订地的中级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而对于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则不仅可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还可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则应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解释》扩大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案件管辖法院的范围,有利于当事人提起仲裁管辖权异议诉权的尽快实现。
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的程序要求
我国仲裁法对于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以及程序要求未予明确规定。因而《解释》从审判组织形式以及程序要求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看过“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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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你对立功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立功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了立功的两种形式:
一是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犯罪分子被羁押或者归案后,不仅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而且还主动地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
这种揭发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如果经过查证,发现其揭发的情况不是事实,或者无法证实,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则这种的揭发不是立功。
二是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应是指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即能够证明犯罪的重要事实、犯罪人或者有关证人等。
提供的重要线索必须是实事求是的,司法机关能够据此查明犯罪,侦破案件。如果经过侦查,发现提供的线索不实,或者无法证明发生过犯罪,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的,就不应当认为是立功。
看过“立功的情节要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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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对于房屋拆迁补偿,一般都会签订协议,对于无效的情况是具有认定标准的。一起来看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1)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2)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3)除了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之外,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4)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拆迁条例是在以往旧的拆迁条例基础上定制的,主要是针对传统的暴力拆迁,极端对抗,因拆迁索要高出实际不动产价值而暴富等一系列拆迁问题经过两三年的调查研究,征求广大民众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起公告宣布实施,与此同时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式宣布废除。
新拆迁条例的正式实施宣告旧拆迁时代的结束,那些因行政干预的强拆现象在新拆迁条例中将不复存在,这也正与网络上特别火的自助拆迁模式不谋而合,追求的理念也基本相似,都是维护公众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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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又称为针对人身的犯罪,是指非法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极端攻击性行为。那么,暴力犯罪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暴力犯罪的原因吧!
有统计表明,在我国,1997—1979年全国年均发生刑事案件57万起,其中凶杀、伤害抢劫、强奸、纵火等暴力犯罪案件约占7%。又据对我国1981—1986年刑事案件统计,在凶杀、伤害、抢劫、强奸、盗窃、诈骗和伪造货币票证等7类案件中,前四种暴力案件在1981年、1982年每年分别占7类案件总数的9.9%和11.47%,1984年、1985年和1986年每年分别占15.5%、14%和15.55%。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暴力犯罪案发数虽然有所下降,淡一些重大恶性暴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暴力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是在社会与个体的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因此,暴力犯罪的原因可以归类于社会与个人两大方面。
暴力犯罪的社会因素
暴力犯罪的社会因素主要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家庭、教育五大方面。
经济原因: 社会经济状况及其发展变化与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变化具有是很紧密而广泛的联系。谈及市场经济与暴力犯罪的关系就不得不提贫困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由于经济因素引发的暴力犯罪其根本原因就是贫困,这不仅仅表现在单纯的贫困上,还表现在人口失业严重,贫富差距过大等问题上。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已经迈入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的行列,却依旧难以解决这些问题。
有统计学资料研究表明,失业对于人的犯罪行为影响极大,长时间持续失业,必然导致经济状况的恶化,家庭和家庭成员遭遇困境,有可能导致家庭暴力,青少年得不到良好的教育进而引发青少年心理扭曲而引发青少年暴力犯罪。特别是失业者自尊心被挫伤,对社会及政府产生仇恨心理,引发反社会情绪继而走上暴力犯罪道路。
其次,贫富差距过大容易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人们价值观的扭曲,引发严重的心里失衡。贫困者在这场物质利益争夺战中的失败可能会逐渐演化为“嫉妒”“仇恨”,进而被金钱绑架,在正常的途径难以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一些人可能会通过非法途径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进而使自己的存在感加强,这种存在感有进一步诱使他们通过犯罪来积累梦想的财富,从此走上一条不归路。
政治原因:这种原因导致的犯罪数量不多,犯罪人犯罪的原因主要对于本国政府的不满或者是一种畸形的爱国情结和民族仇恨。
对于本国政府不满一般是受人鼓动,在有心人的引导下,被当做实现某人或者某个利益团体的利益的工具进而实施了过激的行为,比如近年来的西藏,新疆暴力问题层出不穷就是典型表现。
畸形的爱国情结和民族仇恨主要是社会的信息传播不当以及个人认识方面的偏差所引起的。最有名的当属中国群众的反日游行,对日本产品提供商在中国的产品实施毁灭,用以发泄自己的满腔怒火。
总的来说,政治原因所引起的暴力犯罪在整个暴力犯罪中所占的比例不是很大,但一旦发生就是震惊全国的大事件。
文化原因:这一原因主要与犯罪主体本身的文化背景,所生存的文化环境有关。提到文化环境就不得不提伴随网络传播诞生的暴力渲染。心理学家研究认为,暴力渲染具有一种心理暗示作用,看到过别人实施攻击性行为的人比没有看过的更容易采取攻击性行为,并且具有较大的攻击强度。因此,对于暴力事件的宣传与报道会无意中教唆人去实施暴力行为。
教育因素:当今社会学校教育中存在的种种弊端与青少年犯罪甚至是成年人犯罪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某个教育环节的漏洞可能会导致一个人走上一条完全相反的路。教育因素导致犯罪主要表现在当下的体罚教育以及追求不正常的升学率。体罚教育易使人产生以暴制暴的思想,导致整个人的性格向偏向暴力;而不正常的升学率导致一些学生得不到正当的重视而过早辍学,加之教育程度不高,容易对这个社会产生仇恨心理进而演变为犯罪。
家庭因素:“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有其父必有其子”等都说明家庭教育对一个人的成长具有不可磨灭的影响。不完整的家庭,教育方式不对的家庭,父母行为不良的家庭对青少年的人格养成具有许多负面效应。
暴力犯罪的个体原因
暴力犯罪的个体原因主要包括生理因素以及心理因素。
生理因素:生理因素只是为是个体的身体结构、特征、生物活血特点及其外在指标,比如智力水平、性格、年龄等。强奸犯罪就是典型的生理因素导致的暴力犯罪,有研究显示男性的荷尔蒙与人类的攻击行为存在正比关系。另外,治理水平也影响着犯罪行为的发生,虽然它并非绝对能够触引犯罪,但它对个体如何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实施怎样的犯罪肯定是有影响的。
心理因素:严格来说,犯罪心理的产生都是后天环境影响的结果,不良的情绪、情感是诱发暴力犯罪的重要原因,这些在心理学中称为变态心理。这种心理促使人做出伤害他人伤害自己的行为。这就是暴力犯罪产生的心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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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与保险人(通常是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过程。那么你听说过恶意投保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恶意投保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 购买品种越多,享受到的保障就越全面
虽然保险的品种多种多样,但是购买时仍要量力而行,并非买的越全越好。根据自己的职业,年龄,家庭结构,身体状况以及经济能力来选择当前需要的品种。专家 给出的建议是:所保的项目的支出,不宜超过收入的10%。
二、 孩子是未来,给孩子投保就好了
在孩子身上的花费是每个家庭的总支出占相对较多的部分。包括平时的吃穿外,还有孩子的教育。有些家长从很早就给孩子设立了教育基金,却忽略了自己才是整个家庭的中坚力量。
一旦给家庭创收的力量减弱甚至消失,那么给这个家庭带来的影响就会很大。所以,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先考虑给家里的顶梁柱先上保险,在有富余能力的情况下再考虑给家庭其他成员买。
三、 买的多,就一定赔得多
在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产品同质化越来越严重了。各大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都很相似。于是许多人抱着这样一种想法:我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那到时候的理赔就有很多份。注意,这就是投保的一个很典型的误区。不同的险种理赔的原则是不同的。
这里举个例子:王某因意外摔伤了腿,之前她分别在三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医疗费用保险,她以为能得到三倍的赔偿。但是她并不知晓,医疗费用保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保险金。
换而言之,不论你在多少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多少份医疗费用保险,最终的保险金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投保前首先要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原则,理赔渠道,理赔额度,这样出险的时候才能获得预期的赔偿。
看过“避免被认定为恶意投保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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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儿童可谓罪大恶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猥亵儿童罪的知识,一起来看看。
(一)张某系某中学数学教师,2006年国庆节前后,其在教室、宿舍、办公室内先后以大腿内侧或让被害人摸其生殖器的方式猥亵班上女学生小晶(化名,1993年生)、小文(化名,1993年生)、小玲(化名,1992年9月23日生)。法院最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蔡某系某中学体育教师,因中午饮酒过量,其于2007年9月的一天下午安排学生压腿时,从后面搂抱被害人小涵(化名,1994年生)、小春(化名,1994年生)等六名女学生的腰部,直至被害人哭泣才放手。本案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由侦查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并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三)24岁的男子黄某系北京市通州区某网上超市的快递员,通过送快递认识了经常网上购物的13岁女孩悠悠,并与女孩微信聊天。再次到悠悠家送快递时,黄某对悠悠进行猥亵,后因女孩母亲报警案发。2016年2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发布,法庭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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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奖销售是指市场经营主体为促销目的,运远高于常规彩票式高额奖金或奖品,鼓励和引诱消费者购买其商品,从而占有市场的行为。你对巨奖销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巨奖销售的相关法律知识。
(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有关机构、团体经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和国家工商局第19号令。
(2)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欺骗性有奖销售或巨奖销售。(3)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第13条的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侵害的,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看过“巨奖销售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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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冷岛效应吗?观测结果表明,绿洲农田上不同高度层的气温,昼夜均比附近的戈壁显著要低,最高气温甚至可低30℃左右,蒸发量约小一半。这说明绿洲在夏季相对于周围环境(戈壁或沙漠)是一个冷源和湿源,即相对独立的“冷岛”。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冷岛效应的相关知识。
观测结果表明,绿洲农田上不同高度层的气温,昼夜均比附近的戈壁显著要低,最高气温甚至可低30℃左右,蒸发量约小一半。这说明绿洲在夏季相对于周围环境(戈壁或沙漠)是一个冷源和湿源,即相对独立的“冷岛”。夏季绿洲、湖泊的最高气温比其毗邻的沙漠戈壁低30℃左右,水分的蒸发量要少一半,几乎和沿海湿润地区差不多。其原因是由于沙漠戈壁和绿洲、湖泊对于太阳辐射的反射率不同,在白昼阳光辐射下,沙漠戈壁干燥地面强烈增温,通过大气的干流作用,暖空气被带到绿洲、湖泊上空,形成一个上热下冷的逆温层,上下层空气间的热交换难以进行,下层冷空气块得以保持稳定,因而形成一个湿润、凉爽的小气候。这种现象就称之为“冷岛效应”。这种“冷岛效应”在干旱地区的湖泊(包括水库)、绿洲地带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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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看过“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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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你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 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看过“关于交通事故认定易分歧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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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你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看过“交通事故认定书应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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