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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司法解释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知识。
司法解释只能由有权机关做出。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关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照执行。应该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律具体明确规定的,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原则作出解释,供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这就是我们对司法解释的一般 理解。
1、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不明。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实质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司法机关有否司法解释权。二是由谁赋予其司法解释权。根据1981年6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这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而概念未表明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 2、司法解释的对象不明。司法解释的对象并不是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标准的、明确的行为规范,是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违法的尺度,它由严密的假定、制裁、处理三部分构成,其本身是明确的,毋需进一步说明。尽管多数法律规范仅表达了其中的两个因素,但只要法律适用者能从法典中找出法律规范,其本身必然是明确的。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项禁止性法律规范对禁止内容、触犯后果、负何种法律责任的认定,是明确无误、无需说明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强奸罪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办理强奸案件如何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非罪的 界限,办案中如何应用此条文中的第二、三款规定,以及怎样认定奸淫幼女罪,都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具体说明。因此,司法解释对象实际上是法律条文,而不是概念表述中的“法律规范”。
3、司法解释的含义不明。司法“解释”已不再是“解释”一词的原意,不能把司法解释简单地归结为对法律条文的说明的“ 文义解释”,还包括解释者根据立法目的及自己对正义价值的认识,对法条内容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补充。这部分司法解释满足了法院实现裁判的基本需要,是立法者与法律适用者的有效粘合剂,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司法解释最具活力的内容,是司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概念对这部分解释予以迥避,实质是回避了法律适用的客观要求。
4、司法解释的效力不明。司法解释属有效解释,具有普遍司法效力,它对案件及其案件当事人具有客观实在的 拘束力,对于案件以外的人及其行为和事件有着巨大的 影响力。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就是司法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与法律效力并无多大区别。因为法律效力即国家强制力,而国家强制力的最终归宿仍是司法强制力。不承认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是对现实状况的否认。而概念未提及司法解释的效力。
综观以上四点简要分析后,结合现有司法解释体制,可尝试给司法解释的内涵界定为:司法解释是立法机关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过程中和检察过程中对适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阐释和说明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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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宪法修改限制,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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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宪法位于一国金字塔法律体系的顶端,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根据。宪法修改后,其他法律为了与宪法保持一致以获取因具有合宪性而享有的各项保护措施,必然会做出相应的变更或废止。这样,整个社会的立法成本会骤然增加,立法成本的最终承担者--纳税人的负担也会随之加重。并且,更令纳税人难以忍受的是,在其他法律进行大规模的调整期间,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运作区间呈不定状态,公民没有充分的依据来寻求法律保护。同时,原有行为预期的瓦解也将使社会陷入无序和停滞状态。
其二,如果一个社会已经具备了民主传统,那么对于宪法的任何修订都必须尽量不去触动宪法的结构。宪法结构的稳定使宪法稳定的外在表现。宪法结构不宜触动的原因是:特定时代的制宪者对自己设计的宪法结构总是情有独钟,同时期的普通公众也心存恋旧情结。宪法修改,即使内容更趋正当性,但由于触动了宪法机构,致使部分公民产生宪法被肢解的痛苦感觉,从而可能诱发抵触情绪,使新宪法的实施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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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宪法关于全国人大的规定的相关司考考点。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它的修改举足轻重,这个权力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根据客观现实生活的发展变化,已经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四次修改。
宪法颁布以后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实施。为了保证宪法得到贯彻执行,必须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根据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由于这些法律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由全国人大来行使这些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至于上述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则由全国人大会制定和修改,但会要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会不适当的决定。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全国人大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人选,根据国务院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对于上述人员,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按照法律规定,罢免案必须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5.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大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必须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须对全国人大负责。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会不适当的决定。必要时,可以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便对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
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鉴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宪法不可能完全列举全国人大的职权,而国家的一些重大问题又必须由全国人大处理,因此,宪法赋予全国人大行使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例如,为了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顺利进行,1985年4月10日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大会备案。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会制定法律。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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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宪法的规定的相关司考考点。
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调整,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司法考试中的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我国现行宪法第二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做出了专门的规定,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力,主要包括:
(1)平等权。基本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任何差别对待。
(2)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的自由。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4)人身自由。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安全权;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主要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和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主要包括有关教育方面的权利和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与文艺创作等权利。
(7)监督权。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和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与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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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宪法规定的民族自治的相关司考考点。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机关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们是地方国家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在产生方式、任期、机构设置和组织活动原则方面,与一般国家机关完全相同,并行使相应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它们是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国家机关。
学界对是否规定由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大会主任的问题展开讨论。目前宪法学界对此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明确规定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若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则违反宪法第113条第2款的原因。宪法上规定“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并不排斥其他民族的公民。如果具体规定某一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就排斥了其他的公民,与宪法规定的精神不符;
另一种观点认为,具体规定某一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并不违背宪法。宪法是照顾到各民族自治地方人口构成、民族关系和历史发展的情况不尽相同,才没有作硬性的规定。而根据“应当有”的含义来看,“有”不违法,“没有”就违法。因此,自治条例规定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并不违法。对此,有学者认为应就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规定,在自治民族占比例相当高的地方,宜作具体的规定,反之,则不宜作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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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 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人民法院的相关司考宪法考点。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等。
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表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这一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挥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审判,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监督。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上级人民法院按照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及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案件的监督,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权包括:
(1)一审管辖权,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或者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主要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上诉管辖权,审判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3)审判监督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4)司法解释权,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5)死刑核准权,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中:
(1)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一审管辖权,审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的所有一审案件;
②庭外处理权,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案件;
③调解指导权,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2)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设区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一审管辖权,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刑事案件方面,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在民事案件方面,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行政案件方面,包括确认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②上诉管辖权,审判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③审判监督权,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省辖市及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基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其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一审管辖权,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是在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②上诉管辖权,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对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
③审判监督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省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等。
3.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它们是设在特定部门或者针对特定案件而设立,受理与设立部门相关的专业性案件的法院。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等。军事法院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内的最高级)、大军区及军兵种军事法院(相当于中级层次)、军级军事法院(基层级)三级,军事法院负责审判军事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
海事法院只设一级,设立在广州、上海、武汉、天津、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海口和北海等港口城市,其建制相当于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管辖民事主体之间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对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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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范则是将宪法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与宪政实践直接联系起来的桥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宪法规范的相关司考考点。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通过一定的规则来规范各自的行为,从而使人类社会生活处于有序状态。尽管这种规则或规范各式各样,但大致说来主要是两大类:
一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为主的社会规范,包括 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以及其他共同生活规则;
二是以调整人与自然相互关系为主的技术规范,包括操作规程、交通规则,等等。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规范是人们运用得最为普遍的行为规范之一。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当然具有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同的特征:都是由国家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认可,都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都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都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等等。
然而,由于宪法是民主制国家的根本法,加之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还有两大特点,即:
一是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因此可以将宪法规范定义为: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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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后习题答案2015年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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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或称为司法管辖权,是指法院或司法机构对诉讼进行聆讯和审判的权力。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制度的相关司考宪法考点。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中国的 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 审判权。执行权主要包括执行 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包括了司法性和行政性两种关系,执行权的运行模式对执行效率有重要影响。
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体现在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的解释权,二是 裁量权。法律赋予了法官审判权,就意味着法官如何运用审判权,法官运用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法律的解释权和裁量权,法官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对法律进行解释,并在合法的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公正裁决。
审判权作为一种权力存在,它的限制与范围只能起决于它的赋予者和实施者,那就是法律和法官。要对审判权限制和范围作划分和辨认只能通过分析对审判权的性质及其表现形式才能确定。法律解释权,裁判权是审判权实现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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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的相关司考考点。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从民主的角度说,发扬民主的过程是由多数人决定问题的过程;从集中的角度说,实行集中的过程也是汇集多数人意见的过程。民主与集中的运用方式和程序虽然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实质都是服从多数人的意见。因此,民主集中制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一种独特运用方式。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宪法第2条第1、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在国家机关内部,无论是实行合议制的国家机关,还是实行首长负责制的国家机关,在作出决策和决定时,都在不同程度上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国家机构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就是指国家机构在组织和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不以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此可见,国家机构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是由宪法明确规定的。具体说来,
第一,所有国家机关的设立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依据,防止任意因人因事设立机构;
第二,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应有法律依据,国家机关只能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属于本机关的职权,既不能滥用也不能失职;
第三,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工作效果也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第四,任何国家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责任制原则
宪法第27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的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论是行使职权,还是履行职务,都必须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在我国,权力和责任紧密相连且相互统一,因此既不存在没有权力的责任,也不存在没有责任的权力。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贯彻责任制原则表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要向人民负责,每一代表都要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它们可以随时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则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同时,责任制原则基于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性质的不同而具体表现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集体负责制是指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的一种体制。集体组织中每个成员的地位和权利平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是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机关。集体负责制能够集思广益,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作用,避免主观性、片面性,而且还可以避免国家权力过多地集中于个人或者极少数人手中,防止独断专行和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个人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在我国,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都实行个人负责制。个人负责制的特点是权责界限明确,果断迅速,讲究效率,因而适合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的性质和工作特点。同时,贯彻个人负责制的国家机关大多是执行机关,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并不排斥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体讨论。
(四)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与人民主人翁地位相对称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他们是人民的公仆。国家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应能够认识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树立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在具体活动中表现为:
第一,国家机关作为制定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机关,其一切工作都要从最大多数人的最高利益出发,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
第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尊重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和首创精神,确立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不断取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第三,要开辟各种途径,广泛地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这既是我国政权本质的要求,也是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形式和有效方法。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国家机构是否精简,直接影响着工作效率。因此,推行国家机构改革,克服官僚主义,做到廉政、勤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是精简和效率原则的基本要求。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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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5年考研政治参考答案 (海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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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范的概念表述为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亦称为宪法规则。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宪法规范的构成介绍相关司考考点。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构成。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调整,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司法考试中的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律规范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有三种不同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二要素说和综合说。其中三要素占主导地位,它的主要内容是,法律规范由三部分构成:假定、处理、制裁。而二要素说是新近兴起的学说,它认为法律规范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 而综合说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在宪法学研究中,对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分析通常采用三要素说,也有学者采用综合说。
我们认为,三要素说较为合理。从逻辑结构上看,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一样,由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组成。假定是宪法规范规定的适用规则的条件;处理是宪法规范规定的行为模式,以要求、授权、禁止等形式加以表现;制裁是宪法规范规定的因违反规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或具体制裁。
关于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的关系。多数学者认为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宪法条文是宪法规范的具本表现形式,宪法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与内容。在逻辑结构上,宪法规范必须具备完整的要素,与宪法条文并非总是吻合。关于两者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学者们的看法并无完全相同,兹列举二例以示说明。一种观点认为,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在宪法条文上的表现有下列几种情况:
第一,“三要素”完整体现;
第二,“三要素”具备,但其中的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隐含于行为模式;
第三,假定条件隐含于行为模式,由宪法条文表现,而法律后果由刑法或其他法律条文表现;
第四,没有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这两个要素,只有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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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是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一种活动,其目标在于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稳定性价值。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宪法解释的相关司考考点。
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调整,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司法考试中的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宪法解释应遵循何种程序与宪法解释的制度密切相关。
有学者总结宪法解释的程序可分为:
1.立宪解释的程序。由于其同宪法文本本身的紧密联系性,如同宪法一道产生的随件解释当然是采用宪法制定程序来完成的。另件解释和特件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多属制宪者或立法机关,故采用立宪程序或一般立法程序作出。在意大利和美国,国会都为立法者提供了进行宪法解释理智的程序。
2.行宪解释的程序。在行宪解释中,一些国家的行宪机构也采取较为谨慎的程序来对需要释义的宪法问题作出决定,如美国、法国。
3.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程序。此程序因各国宪制基础相异而有所不同,但大致上多仿效美制。
4.监督解释的程序。监督解释因负有监督宪法职能的机关性质不同,故其程序也有所不同。有许多地方近似于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程序,但也有殊异之处。如德国、意大利、法国等等。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严格的解释宪法的程序法,只有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对法律解释程序作了一些规定。学者们-般认为宪法解释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宪法解释的申请在这个环节中,大家的分歧主要在于由谁提出申请、向谁提出申请这两个方面。
关于由谁提出申请,学者们一般都同意以下这几类申请主体:
(1)全国人大会;
(2)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武装力量;
(3)中国共产党;
(4)公民、个人;
(5)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以及会设立的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向谁提出申请,可以向全国人大员会提出,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向各级法院、各级人民代表机构提出……
(二) 宪法解释的审查当宪法解释的申请提出后,宪法解释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作出解释。如果全国人大员正值开会,对宪法解释的申请可直接予以审查。闭会期间可委托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予以审查,专门委员会审查以后要向全国人大会提交报告。
(三) 宪法解释的决议全国人大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宪法解释权时,必须符合法定的人数,对宪法解释进行表决时需要过半数通过。表决可采用举手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四) 宪法解释的公布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作出解释形成决定、决议后应予以公布,否则这种解释不会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在我国,宪法解释应根据全国人大会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
另有学者从宪法解释的类型出发来规定宪法解释的程序。该学者把宪法解释分为立宪解释、行宪解释、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监督解释。则宪法解释程序则相应地分为:立宪解释程序、行宪解释程序、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程序、监督解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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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这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革命斗争取得的胜利成果。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中国公民享有广泛的和真实的基本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1982年宪法是在““””结束、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破除“两个凡是”的思想束缚后产生的,是思想解放运动的结果。它以1954年宪法为蓝本,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根据改革开放的国家总任务和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因此,1982年宪法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同前三部宪法比较,有以下的一些发展变化:
1、调整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在宪法结构中的顺序,将其从第三章列为第二章,放在第一章“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这表明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重于国家本身,是对““””中漠视公民权利的反思的结果。
2、增加了条文,内容也更充实,基本权利保护范围不仅扩大,而且更明确。有关公民权利的条款,1954年宪法有14条,1975年宪法减至2条,1978年宪法又增至12条,而1982年宪法则规定了18条。有些权利,过去几部宪法只规定了大的原则,而1982年宪法则作了详细的内容,如宗教信仰自由由原来的一款增加至四款,明确了保护的范围。
3、强调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1982年宪法规定,公民享受宪法和法律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这在前几部宪法中都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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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意识与臣民意识等相对,指一个国家的民众对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参与意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民与国籍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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