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本票持票人对出票银行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你对出票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出票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1.商品交易中的远期付款,可先由买主签发一张以约定付款日为到期日的本票,交给卖方,卖方可凭本票如期收到货款,如果急需资金,他可将本票贴现或转售他人。
2.用作金钱的借贷凭证,由借款人签发本票交给贷款人收执。
3.企业向外筹集资金时,可以发行商业本票,通过金融机构予以保证后,销售于证券市场获取资金,并于本票到期日还本付息。
4.客户提取存款时,银行本应付给现金,如果现金不够,可发给存款银行开立的即期本票交给客户,以代替支付现钞。
使用银行本票时应注意事项:
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
2、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能背书转让。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
4、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持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5、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看过“发行本票的出票人应具备的资格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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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即票据权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依票据权利人超过票据时效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你对票据权利时效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票据权利时效的相关法律知识。
票据权利的取得是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1、基本规定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看过“票据权利时效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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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票据权利有多少了解?票据权利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票据权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1、票据伪造。
指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签章。被伪造人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伪造人亦不承担票据义务但须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真实签章的效力。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只要按法律规定对票据签章和各记载事项进行了通常审查,即使未能辨认出伪造的签章,付款行为仍然有效。
2、票据变造。
指无合法变更权限之人,对除签章外的票据记载事项加以变更。变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则不承担票据义务,但应负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若变造人在票据上有签章,则按其变造以后的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并承担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在变造之前签章的其他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其他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在变造之前签章或变造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
3、票据更改。
指依《票据法》有更改权限的之人,以法定方式对票据上的可更改记载事项加以更改。票据更改应在原记载人交付票据之前进行,交付之后进行更改的,须征得相关票据当事人同意,并由同意人在改写处签章。更改的记载事项代替原记载事项,更改前的签章人依更改前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更改后的签章人依更改后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
4、票据涂销。指有涂销权之人故意将票据记载事项进行涂抹或消除。被涂销部分的记载事项失去票据记载效力,被涂销部分的票据权利消灭。
看过“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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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那么你听说过票据权利瑕疵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票据权利瑕疵的相关法律知识。
票据权利的取得是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1、基本规定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看过“票据权利瑕疵有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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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你对票据权利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票据权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途径有三种: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挂失止付并非必经程序,失票人可以不经挂失止付,直接提起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①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②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失票人可以先办理挂失止付,然后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办理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③挂失止付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①申请人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②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③公告期间及效力
(A)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B)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④申报债权与除权判决
(A)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B)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C)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而非“作出”或“送达”)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D)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看过“票据权利瑕疵的表现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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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你对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出票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1)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
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的解付,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将款项转交附近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
2)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所谓记名是指在汇票中指定某一特定人为收款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领款;但如果指定收款人以背书方式将领款权转让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其指定的收款人有领款权。
3)银行汇票无起点金额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银行结算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支付结算办法》。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取消了银行汇票金额起点500元的限制。
4)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
这里所说的付款期,是指从签发之日起到办理兑付之日止的时期。这里所说的一个月,是指从签发日开始,不论月大月小,统一到下月对应日期止的一个月。比如签发日为3月5日,则付款期到4月5日止。如果到期日遇例假日可以顺延。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将不予办理。
看过“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可以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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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票据权利吗?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进行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票据伪造。指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签章。被伪造人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伪造人亦不承担票据义务但须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真实签章的效力。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只要按法律规定对票据签章和各记载事项进行了通常审查,即使未能辨认出伪造的签章,付款行为仍然有效。
2、票据变造。指无合法变更权限之人,对除签章外的票据记载事项加以变更。变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则不承担票据义务,但应负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若变造人在票据上有签章,则按其变造以后的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并承担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在变造之前签章的其他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其他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在变造之前签章或变造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
3、票据更改。指依《票据法》有更改权限的之人,以法定方式对票据上的可更改记载事项加以更改。票据更改应在原记载人交付票据之前进行,交付之后进行更改的,须征得相关票据当事人同意,并由同意人在改写处签章。更改的记载事项代替原记载事项,更改前的签章人依更改前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更改后的签章人依更改后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
4、票据涂销。指有涂销权之人故意将票据记载事项进行涂抹或消除。被涂销部分的记载事项失去票据记载效力,被涂销部分的票据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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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申请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承兑汇票分为商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有三方的关系,出票人,承兑人和收款人,出票人申请承兑,收款人在一定期限内要求承兑人支付。
受理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
了解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交付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申请书,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相关事项。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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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银行本票存款吗?本票存款实行全额结算,本票存款额与结算金额的差额一般采用支票或其他方式结清。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在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应根据银行签章退回的“银行本票申请书” 存根联编制 付款凭证。
3、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 收款人。
4、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 被背书人。
5、银行本票的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在有效付款期内,银行见票付款。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受理。
6、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填写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银行本票一并交到出票银行并出具单位证明。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 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到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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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转让,财经会计学用语,是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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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期是指取得支票后,向开户银行提交支票并委托其收取款项的最长时间。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银行汇票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的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可以提前三天匡算邮程,就是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提前三天到银行进行托收,向出票人或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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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票据权利吗?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票据是依法发行的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一种有价证劵。包括:本票、汇票和支票。
票据权利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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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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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适用范围广。
银行汇票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仅适用于在银行开户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而且适用于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凡是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异地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经济活动及债权债务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并且银行汇票既可以用于转帐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2)票随人走,钱货两清。
实行银行汇票结算,购货单位交款,银行开票,票随人走;购货单位购货给票,销售单位验票发货,一手交票,一手交货;银行见票付款,这样可以减少结算环节,缩短结算资金在途时间,方便购销活动。
3)信用度高,安全可靠。
银行汇票是银行在收到汇款人款项后签发的支付凭证,因而具有较高的信誉,银行保证支付,收款人持有票据,可以安全及时地到银行支取款项。而且,银行内部有一套严密的处理程序和防范措施,只要汇款人和银行认真按照汇票结算的规定办理,汇款就能保证安全。一旦汇票丢失,如果确属现金汇票,汇款人可以向银行办理挂失,填明收款单位和个人,银行可以协助防止款项被他人冒领。
4)使用灵活,适应性强。
实行银行汇票结算,持票人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销货单位,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分次支取或转让,另外还可以使用信汇、电汇或重新办理汇票转汇款项,因而有利于购货单位在市场上灵活地采购物资。
5)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
一般来讲,购货单位很难准确确定具体购货金额,因而出现汇多用少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在有些情况下,多余款项往往长时间得不到清算从而给购货单位带来不便和损失。而使用银行汇票结算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单位持银行汇票购货,凡在汇票的汇款金额之内的,可根据实际采购金额办理支付,多余款项将由银行自动退回。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交易尾欠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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