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未成年构成犯罪吗相关的共20个结果:
未成年人在生活中过于肥胖的话,有没有适合的减肥方法呢?毕竟未成年孩子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为此,下面读文网小编整理了未成年减肥的相关知识以供大家阅读。
第一阶段:前3天:断食疗法(注:完全禁食,只饮水,排毒阶段,可以用蜂蜜水)。
第二阶段:中8天:蔬菜水果餐,不可过量(注:禁食主食,脂肪和甜食类,消脂阶段)。
第三阶段:后10天:可正常饮食(注:饭量是6成饱,睡觉前5小时不进任何食物)。
小编提示:从经期结束后第二或第三天开始实行第一阶段,每天早上喝一杯500ml的温度大约在25度左右的淡盐水(加盐量不要超过2g),小口小口喝下,就像是吃早餐一样,一是为了补充水份,二是为了促进肠胃蠕动,进一步排毒。
21天减肥法食谱:
第一阶段减肥食谱:
只喝白开水或者蜂蜜水。
第二阶段减肥食谱:
早餐:咖啡,橙子,苹果。
午餐:煮鸡蛋一个,蘑菇炒青菜,凉拌黄瓜。
晚餐:白薯粥,凉拌菠菜,西瓜,苹果。
第三阶段减肥食谱:
早餐:绿茶,苹果。
午餐:胡萝卜,芹菜炒猪肝,煮鸡蛋(1个),西红柿汤。
晚餐:绿豆粥,蒜拌海带丝,生黄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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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的最佳时期,这时候也是长个子的黄金时期。那么相对于长得稍微矮的孩子们有什么长高的方法吗?下面读文网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未成年快速长高的方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不要偏食,各种营养都要吃
很多青少年都有偏食的习惯,但是这对于长高来讲非常不好,比如有些青少年只习惯吃肉,或者只喜欢吃菜,这样对于身体和骨骼的发育都是非常不利的。
应该养成全面的饮食习惯,平时三餐按时吃,鱼类、肉类、绿色蔬菜类都应该吃,因为长高需要丰富的营养支持,其中最重要的营养物质是蛋白质、钙质、维生素,所以青少年每天建议喝500毫升的牛奶。
如果对牛奶过敏,那么可以选择豆浆,同时每天可以吃一个水果来补充自己的维生素需求。
第二:青少年要少吃零食
很多青少年都喜欢吃零食,但是零食对于增高是没有帮助的,不仅所含的营养成分非常少,而且热量很高。
经常吃零食反而会让身体横向发展而不是纵向发展。
第三:青少年长高要养成好的生活习惯
好的生活习惯不仅不利于生病,而且对于青春期来讲更加容易帮助长高,所以青少年每天应该早睡早起,每天11点左右睡觉,这样对于身体是最好的。
人体分泌生长素的关键时期就是晚上睡眠中,通过提高睡眠质量增高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
第四:各种运动少不了
青少年增高更加少不了运动了,通过每天做运动可以促进骨骼和生长素的分泌,所以每天坚持做半个小时的运动,对于长高是非常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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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保护也变得越来越重要,未成年人应当对人身安全知识有所了解,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分享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知识,仅供大家参考!
1、外出尽量不要带包,携带贵重物品出门时最好尽量打车。
2、走路和等车时尽量与陌生人保持一定的距离,提高警惕;避免在一些人迹稀少的地方行走,独走偏僻之地一定要注意避开结伙接近的可疑人员;不要因为身边的一些异常现象(比如有人丢钱、等)分散自己的注意力,走路时和朋友一起聊天也不要过于投入。
3、尽量避免夜晚出门活动,夜间活动要尽早回家。
4、手机不要挂在腰上,尽量不要边走路边打手机。
5、不要打摩的;不和别人硬挤着上车。
6、去不熟悉的地方尽量自己找或问警察,切忌让陌生人带路。
7、尽量 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有陌生人主动凑近和自己搭话应立即避开,保持一定距离;如果感觉异常应马上屏住呼吸,逃离现场。
8、不要去爬野山;爬山尽量随大流,结伴而行,并且要走指定的路线,不要另辟蹊径。
9、会见网友要小心,不要跟对方去可能有危险的地方,不要轻率地喝对方提供的饮料。
10、尽量避免现金操作,学会使用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从银行取现后应先观察有无可疑人员后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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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校园暴力犯罪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关注和讨论。那么,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原因吧!
(一)家庭教育
家庭是我们生活的港湾,也是未成年人的避风港,父母作为家庭环境的营造者,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孩子做好表帅。父母应加强法律常识、德育知识、生活常识的学习,平时与孩子多交流、沟通。了解孩子的想法,做孩子的良师益友。孩子做错后做及时纠正,树立孩子的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多鼓励提高孩子的上进心、自信心。在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同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
(二)学校教育
未成年人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学习文化知识。在学校进行文化知识教育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教育和生理教育。在学校设立心理辅导室。帮助青少年学生解答各种因生理成熟而产生的心理问题;加强学校制度建设,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切实减轻学业负担,让校园、教师、学生共同营造一个良好健康的教育生态环境。在教育中,一要加强道德教育,遵循青少年的心理特点、道德认识发展水平和思想品德,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增长社会知识和经验;要经常组织未成年人到福利院、居委会、乡镇、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讲座,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三)社会环境教育
加强文明城市、社区的建设,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清新、干净、文明、活力的环境。作为家长,首先要做好表帅,注意自己的言行,形成一个良好的氛围。经常邀请有关部门对辖区群众进行普法活动,提高人民群众法律素质,更要提升自身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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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那么你对未成年人嫩所生的子女监护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监护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监护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一切合法权利,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即《儿童权利公约》中所指的儿童(18岁以下的任何人)。监护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地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
义务与权力
监护既是监护人的义务,又是监护人的权利。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想做到尽职尽责,仅靠爱心是不够的。监护人要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知道怎样去尽一个监护人的职责。同时,监护人也要了解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权利及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做出的一些特殊规定和要求,这样才能有效地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做一名未成年人的合格监护人。
看过“关于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监护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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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你对自首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自首的相关法律知识。
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自首与狭义的坦白之间的相同之处是:
(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5) 二者都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二者的区别是:
(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看过“未成年强奸犯主动自首的量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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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你对未成年犯罪有多少了解?未成年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你知道多少?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未成年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开展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所依据的法律,虽然能体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精神,但存在不少缺陷:
概念不规范
我国刑法中,儿童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主体,未成年人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主体。这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不相符合,应当在法律上统一制定标准,与国际接轨。
刑法缺乏保护
二是刑法总则中在定罪、量刑、行刑三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缺乏特别保护的原则规定。
在定罪方面,刑法第17条规定了不满14周岁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可以成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可以成为任何罪的犯罪主体。
可见犯上述8种罪的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和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这两类未成年人定罪等同成年人,但在量刑上体现了一定的从宽政策(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看过“关于未成年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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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那么亲生父母把女儿送养又偷回的话构成拐骗儿童罪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
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
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委托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如果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已的子女。
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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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你对死刑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死刑的相关法律知识。
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司法出错的机率不低)。另外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销毁重要人证;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21年后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
早在文明开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多数国家都已废除死刑。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发达国家中只有美日两国仍然保留死刑。
现如今绝大多数欧洲国家(仅白俄罗斯例外)都废除了死刑,一方面是基于这些国家的宗教背景,根据《旧约圣经·创世纪》,人类多次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均获得上帝特赦,盼望人可以回心转意,因此人类不可以僭越造物的天父主持生死的权柄,以报答神赐予人类认罪改过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基于民主制度、法制建设、人道主义的发展。
被判死刑犯人通称为“死囚”或“死刑犯”。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都会被送往一个特定的牢房作单独囚禁。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为死刑判决确认,以及为行刑作准备工夫;另一方面,可以让死囚有一个最后的申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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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诉讼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国家司法权通过诉讼活动得以实现,从而达到解决社会纠纷、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你了解多少?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1.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关系密切,学习刑事诉讼法必须对此有所了解。
2.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行。
刑事诉讼活动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进行。其中,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在考试中,一般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限为考察重点。人民检察院是唯一享有检察权的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贯穿始终,如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自侦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审判权的机关。根据第12条规定,审判阶段是确定公民有罪的必经阶段。因此,审判程序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在刑事诉讼中,学理上的通说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统称为“诉讼主体”,而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称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82条第4项的规定里将前述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称为“诉讼参与人”。
上述三个概念各有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不可混淆。最广泛意义上的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学习的重点。
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与其它社会活动不同,刑事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法的产物。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刑事诉讼案件的流转程序一直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关心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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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自由。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言论自由的相关法律知识。
针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从限制的对象可分为两者,即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及非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前者是指限制某一种类型的内容或某一观点的言论,目的是针对言论传播的影响力,例如:限制色情网站的接触、检查特定政治或宗教观点的出版品等。后者并非直接针对言论的内容,而是针对言论表达的方法或管道,例如:报纸的张数限制、集会游行的时间、地点管制,非针对内容之限制仍有可能会造成针对内容限制的效果。区分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非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即所谓的双轨理论。
基于民主思想,避免政府基于家长主义来管制言论内容,进而由人民自行判断并形成社会观念,对于内容限制应进一步区分该言论为高价值言论或低价值言论,前者给予高度保障,后者则依类型的不同而进行类型化的利益衡量。
对于非内容限制,则应该注意应符合以下要点方可谓无违于言论自由:
1.宪法赋予政府管制之权力;
2.不涉及言论内容;
3.可增进政府的重要或实质效益;
4.增进的利益不是为了压制言论自由;
5.限制措施所造成的限制不应超过追求上述政府利益的必要;
6.尚有其他管道供该言论表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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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是再次犯罪的人;所谓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再犯与特殊累犯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②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③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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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基础笔记第三部分法律
4.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知识练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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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简称家暴,在中国,家庭暴力的案件不少见,但通过法律维权的人却很少,很多人都不清楚实施家庭暴力是否已经构成犯罪的问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自身。
笔者认为,受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可以先判决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给予受害人损害赔偿,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予执行,待双方离婚、分割财产后再执行。这样既保护了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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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随着现代社会网络购物的增加,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参与到网购大军的行列中来,关于未成年买家与商家之间的纠纷也变得愈发普遍。针对这一现象,在认定网络环境下买卖双方合同关系时就应该适应现代观念,不区分合同主体的行为能力。因为在网购过程中,卖方并不能像现实交易一样清楚的认识到购买者的年龄,如果因为买方是未成年人就可以随意的认定合同无效,那对于卖方来说无疑加重了其风险,这不利于保护网络交易中卖方的利益。为了保护电商的权益,促进网络购物的发展,应当认定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购买物品的合同是有效。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网络购物中电子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仍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认知的局限性,导致了他们缺乏进行民事行为所要求具备的意识能力,他们在民事交易中无法准确的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案件中许某之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订立的合同应当为效力待定,而后其作出的购买行为并未得到其监护人的事后追认,此时为了保护买方的合法民事权益,他们订立的合同因存在瑕疵而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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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罪化,也称除罪化,“非刑事化”。是对有关的某些行为取消刑事处罚,但可能仍然适用于被监管或罚款,而不再列入刑事犯罪。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罪化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罪与非罪的判定不仅受犯罪构成的形式制约,而且受社会危害性的实质限定。首先,从形式上判断,看被告人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本案中,被告人钟某明知幼女而与其发生生殖器接触,符合强奸罪“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其次,从实质上判断,考量社会危害性,看被告人行为是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具体到本案,从行为动机及过程看,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恋人”关系,两人出于性好奇性冲动自愿发生了生殖器碰触但未插入的行为,当被害人流露不想做时被告人立即停止,没有暴力和胁迫,更无奸淫目的,表现的是性冲动后的克制和尊重,整个行为过程时间非常短暂。从危害后果看,被害人外阴无擦伤、处女膜完整,身体没有遭受损害;事发后,被害人至今仍主动联系被告人,且在审判阶段,双方父母达成刑事和解,被害方明确要求“不再对钟某追究刑事责任”,均说明被告人行为对幼女的身体、心理创伤及其对家庭的影响不大。从行为人个体来看,被告人年龄刚过十六周岁,被害人则未满十四周岁,被告人虽不在司法解释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可不认为是犯罪的年龄线内,但却非常接近这个限定。
同时,综合社会调查意见及心理评估报告中有关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社会交往、悔过表现等情况来看,被告人钟某再犯可能性低。综上,站在实质解释论的立场,被告人钟某的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定罪不符合犯罪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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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女顾客姓李,年逾五十,26日中午11时左右,她到离家不远的金新北路一家购物广场购物,她买了一盒橄榄和一把香菜,约7—8分钟便出来,付了款3.70 元。但当要走出商场大门时,门口的报警装置突然响起,于是她被商场人员叫回重新检查,没发现什么,可走出门口报警器又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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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监护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当然,未成年人的父母亦可用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指定上述人员中的某人或上述人员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只要该项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指定应受到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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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那么未成年人聚众斗殴适用的是哪部法律?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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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每日都在发生,但事故的严重程度是否能决定其法律后果的判处?交通肇事一定就是犯罪吗?交通肇事是否一定会受到刑事处罚?遇到交通事故时该如何应对?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来为你介绍交通肇事的几种情况和处罚规定。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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