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朋友圈转发虚假广告违法吗相关的共118个结果:
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那么在朋友圈中的虚假广告该如何处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如前所述,自然人也属于广告发布者,在社交媒体发广告也属于《广告法》管理的范围,那么,自然人也有可能被罚一百万的罚款了。那么,可否理解:在朋友圈里发了一个自己也不知道的虚假广告,就有可能被罚款一百万呢?这个理解就有偏差了。
《广告法》规定的罚款也属于行政处罚,也应该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也就是说,罚款数额的多少要与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一致的:
首先,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属于虚假广告而发布或者转发的,不应该承担责任,即在追究责任的时候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也许有人有这样的疑问:我怎么知道你怎么想的,你究竟知不知道只有你自己知道。其实,当法律把主观心理状态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要件的时候,就需要寻找证据来证明这个心理状态了。如果无法证明,则不能做出行政处罚行为。
其次,要考虑行为的危害程度。微信朋友圈毕竟是一个封闭的圈子,如果好友就那么几百来人,发个虚假广告点赞的也就两三个,很难说明会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应该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微信朋友圈里主要应该纳入执法审查的一是通过腾讯发布的广告,二是公共微信号。现在已经有企业与腾讯合作发布广告,发布之后大家不但都可以看到,还能评论。这种广告应该被纳入执法审查的范围。另外,一些公共微信号影响力很大,粉丝很多,文章传播的速度很快,范围很广,突破了微信朋友圈封闭性的特点,这类广告应该被纳入执法的范围。
再次,有收费的情况下才有处罚。根据《广告法》的规定,罚款是根据广告费的数额来计算的,即使所称的”广告费无法计算或者偏低“的意思也是有广告费,只是难以计算或者偏低,而非没有广告费。从严格执法的角度来看,对于只发布了虚假广告,但是没有收取广告费的,只能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了,而无法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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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虚假广告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1、虚假广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广告管理法律制度。虚假广告罪,正是从根本上侵犯了国家的广告管理法律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这是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前提条件。
2、虚假广告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设计、制作、发布虚假的商业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虚假商业广告行为,如果情节轻微,则不能以虚假广告罪处理,只有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商业广告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3、虚假广告罪的主体是特定的。虚假广告罪的主体只能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4、虚假广告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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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是指广告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媒体或形式,将已制作好的广告信息传递给广告对象的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广告发布的相关法律知识。
广告发布的一般标准管理包含的主要内容是:
《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这是广告的最基本原则。
广告发布标准规范了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的禁止和限制。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表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消、无效的专利做广告。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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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食品药品安全的相关法律知识。
架通信息桥梁,构筑信用平台
“药品安全信用网”作为专业网络服务信息技术平台,旨在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通过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和信用服务,搭建政府、企业和公众沟通、互动和服务的信息桥梁,提高药品监督管理水平,培育社会药品安全信用意识和行业自律的道德风尚,促进食品药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应用水平,形成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新的药品监督体系,逐步形成以法律为基础、以道德为支撑的药品安全信用环境平台、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药品安全信用网络平台和统一开放、规范有序、 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药品安全信用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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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虚假承诺带来的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具体特征根据有三: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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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一部国家法规,针对涉及广告多方面的事宜进行法律规范,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广告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广告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明确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不论对广告活动主体还是执法和司法机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现行《广告法》及相关法律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均未涉及具体的虚假广告认定标准,在执法中依据的认定标准主要是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与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1]确定了两个认定标准:
一是广告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
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或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的宣传内容)是否真实。
凡是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列举了三种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情形:
一是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是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的批复只属于普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的位阶太低,而且范围过于狭窄,仅对不实广告的认定做了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做的列举远远不能穷尽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情形,而且“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判定依据都过于原则化,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可见,在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明显滞后。
191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是美国治理虚假广告的主要法律规范。美国的虚假广告认定标准有三个:
一是必须存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表述、遗漏或活动。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有关信息而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的印象的,这种错误印象关系到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实质性特点的,不管它是否造成消费者受骗的事实,只需要认证其“有能力”欺骗即为虚假广告。
二是必须从具有行为理性的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审议行为或活动。这项标准主要用于评判消费者的理解或反应是否合理。当广告或销售活动针对儿童、老年人或病人等特定受众群时,联邦贸易委员必须从目标群体的理性成员的角度审议广告或销售活动。
三是表述、遗漏或活动必须是实质性的。在判断一项广告内容是否是实质性内容时,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某些种类的信息比其他信息更为重要。关于一项产品的特征的表述性内容始终被认为是实质性的。关于健康与安全的广告内容通常被推定为实质性的。涉及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特征的信息一般被认为是实质性的。关于产品或服务的用途、效用或成本的信息同样被认为是实质性的。关于使用期、性能、担保或质量的广告内容也被认为是实质性的。
德国198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行为人从事引人误解的商业广告。德国在判断虚假广告时采用的是交易相对人原则,判断引人误解的标准有两个:
一是交易相对人的观点具有决定性意义。由于广告是针对交易相对人发布的,因此,在判定一则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广告时,应当以交易相对人对广告内容的理解为准。只要交易相对人对广告内容的理解存在错误,即不符合事实,那么该广告就是虚假广告。
二是只要一部分交易相对人对广告发生误解即可认定。也就是说,对发生误解的交易相对人的数量没有限制。并且,在判定广告是否虚假时,不要求真正发生了误解的结果,消费者无须证明自己的购物决定与该虚假广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德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他们对虚假广告认定标准的表述存在着差异,但是其核心标准是一样的,即“虚伪不实”和“引人误解”。
《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在总则中保留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样的原则性规定,并在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中明界定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同时还列举了虚假广告的四种常见情形:
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这种原则性宣示与具体情形列举相结合的安排,增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将有利于对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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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违法行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行为。对于投诉和举报这种广告违法行为,有特定的渠道。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广告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1.广告主体资格违法
广告主体资格违法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参与广告活动的违法行为。广告主主体资格违法通常表现为广告主未取得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不完备,如食品生产企业只有营业执照,没有卫生许可证等;广告主从事的广告活动与其经营范围不符。广告经营者主体资格违法表现在未依法取得企业法人登记或广告经营登记;经营过程中超范围经营广告业务。广告发布者主体资格违法可能表现在:未进行广告兼营登记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发布者内部非广告部门从事广告经营业务;广告发布者超范围经营广告业务,如报社擅自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2.经营行为违法
经营行为违法主要表现在:广告参与者在广告活动中采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经营、发布欺骗性广告;经营、发布违禁广告,即经营、发布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所做的广告;经营、发布未经审查的广告等。
3.发布行为违法
发布行为违法主要是指广告内容或表现形式违法。发布行为违法通常表现在:广告内容虚假夸大,广告内容侵权;广告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如有的广告借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名义宣扬产品;广告表现形式违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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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广告中的虚假宣传的相关法律知识。
1、A公司主观上无违法故意。通信公司开展的各项优惠活动中,有些项目内容会重合,比如“购机送话费”“预存话费送话费”等。按照行业惯例或通常的理解,消费者不可以同时参与优惠项目内容有重合的优惠活动。事实上,同时参与两种优惠活动,并不一定对消费者有利,有时让消费者承担了更多的义务,但对应获得的利益没有增加。A公司的广告,本意是向消费者介绍其近期推出的优惠活动,吸引有意向者前来咨询、办理,其主观上没有误导消费者的故意。
2、广告不是合同,不能要求面面俱到。在本案中,A公司的广告并未构成完整的格式合同,叙述不够详尽之处,消费者可以要求A公司解释和说明。法律也没有要求经营者在广告中必须完整表述商品或服务的全部信息,事实上这也是不可能的,比如电视广告往往只有几秒,报纸广告只是寥寥数语。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关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全面的规定,并不等同于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全面。经营者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贯穿于整个经营活动中,除广告外,还有其他多种途径可以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作出更加具体、详细、全面的说明,以保障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不能要求仅依据广告就获得经营者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所有信息。在本案中,A公司在廖某提出办理优惠活动时及时作出了进一步解释,并没有刻意隐瞒或误导其参与活动,A公司的行为并无违法之处。
4、在客观上,消费者不会因为A公司的广告行为遭受实际损害。对未参与购机优惠活动的消费者而言,该优惠活动包含的“利益”既不是法定权益,也不是双方约定的权益,A公司的广告行为不会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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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专营、专卖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专门机构经营的物品,如食盐、烟草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化肥、农药等。
(2)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进行确认的证明文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如矿产开采、森林采伐、野生动物狩猎等许可证。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外汇、金银及其制品;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废弃物;非法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卖汽油、特定许可证、执照、有伤风化的物品;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X贵野生动物、X稀植物、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等。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或者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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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违法行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或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有过错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举报广告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1)广告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广告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主要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2)广告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3)广告违法行为在客体上必须侵害了我国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我国广告管理法规规范三方面秩序:广告管理秩序,广告宣传秩序、广告经营秩序,广告经营主体如侵害了上述客体,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广告违法行为必须有违反广告法律、行为法规的一种行为。
广告违法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只具备一个或几个条件的,不构成广告违法行为。上述四个条件是构成广告违法行为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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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能是成都今年最好的房地产发布会广告。想知道如何正确的使用好房地产广告么,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房地产广告精选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作为项目首次亮相的重大节点推广,项目发布会每家都在做,各大企业、项目在形式、内容、调性、客群、明星、规模都做了太多的演绎,项目发布会还能如何创新?!作为万达集团高端物业第四代产品,如何让天府1号的高端调性蜕去城市综合体烙印?如何让首次品牌发布会在成都落地并引爆?
通常,传统的发布只能影响一部分人,但天府1号成都发布会从筹备到执行不断创新,充分运用新媒体思维和高科技技术等,实现了由100人参与到影响300万人的关注,在成都乃至全国地产界掀起一阵巨浪,在传播为王的时代,天府1号发布会堪称经典之作。
接下来,让我们重温这一场神来之笔的发布会。
项目背景:
成都万达·天府1号项目是万达集团在成都千亿投资的压轴项目,总投资超100亿,项目位于四川省和成都市重点打造的国家级新区——天府新区核心的秦皇寺中央商务区,距离市中心约23公里;该项目区别于传统万达综合体,是万达集团内部少有的高端低密复合型大盘;同时项目将落户万达引入的世界第一医疗品牌——IHG(国际医疗集团)英国皇室医院。
思考课题:
万达在成都落户发展17年,专注于商业综合体的市场印记深入人心;而传统的发布会只能影响很少部分人,作为万达高端系大盘作品在成都的首次亮相,既要树立高端品牌调性,又要最大程度扩大项目影响力,积攒足够人气。万达·天府1号的首次亮相如何引爆成都?!
执行策略:
1、活动本身做足新闻热点:极少数人参与,多数人围观,最大规模的做足传播造势;
2、将活动发布全程事件化、互动化、新闻化、社群化;
3、用足最有效的传播资源和传播内容:整合传播最快,关注最高,覆盖最广的推广渠道;
【起势】炫酷预告+神秘邀约=瞬时引爆
1.以成都史上最炫酷、最大气的活动预告H5上线,拉开活动序幕。这个将近年来万达全球影响力和项目价值无缝对接,堪称好莱坞大片的H5上线实现10万+阅读,1万+转发。发布会消息瞬间引爆成都地产圈。
2.为保证发布会品质和调性,宣布全球仅邀约100位跨行业领袖,且嘉宾名单保密,打造最神秘发布会,引发市场猜测,而万达一贯的大手笔,更激发大家试图通过多渠道寻求邀请函参与的欲望。
3.启动成都史上最高科技邀约。万达·天府1号将高科技与明星效应用到极致:邀请气质非凡的著名主持人陈鲁豫,通过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优势组合,利用AR技术实现陈鲁豫向成都人民问好,瞬间引爆成都,受到全城朋友圈疯狂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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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是房地产广告的核心;从语言学上看,语言音节整齐对称、韵脚和谐统一、多种修辞手法的运用,有利于广告语的接受与传播。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房地产经典广告语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从文化理念上看,房地产广告语渗透着特定的文化价值观,这既出自房地产商的宣传定位,也反应是的所主张的价值多元性,它在房地产获得社会认同中起着明细的作用。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些经典的广告语。
一、地铁概念
地铁是一个城市最高效的交通工具,它是一个城市高度发达的标志,也是一个城市经济实力的象征。地铁的修建,能将城市土地的利用率大幅度提高,能够加速城区的建设,加快人们的生活节奏,缩短城郊的距离,减弱城郊的差异性。地铁沿线将成为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强度最大的地段。一般地铁的线路规划,总是将交通枢纽和城市黄金地带联系起来,诸多商业金融区、政治文化区和大型社区串联成紧密的黄金商业线。
地铁网络时代,繁华都市生活;
地铁通到家门口——彩福大厦
东门真正地铁上盖大商场;势作东门平价铺王——新2000年广场
地铁上盖往来如风——富怡雅居
地铁—畅通无阻大干线——天安高尔夫海景花园
未来人流、物流、经济流汇棸之地,地铁上盖升值在即——保利城花园
二、海景概念
海洋以其博大的胸怀、壮观的景色给人类带来诱惑和渴望。人们对拥有海景居住环境有着强烈的欲望。现代工业文明破坏了原有的生态环境,人们厌倦了都市的摩天大楼和车马喧哗,渴望返朴归真,于是大海成了人们的好去处。深圳位于南海边,地理位置得天独厚,海景概念自然被地产商利用得淋漓尽致。
让你看海直到永远——海滨广场
华侨城顶级全海景花园——锦綉花园
21世纪智慧型海景豪宅——汇景豪苑
海景无限优美,居家赏心悦目——锦隆花园
深圳维多利亚式全海景高层豪宅——京光海景花园
醉人的海韵情怀,尊贵的欧陆风情——御海湾山庄
纯正欧美海岸度假景观,坐拥欧美海滨别墅,俯瞰大海超然人生——金海滩度假别墅
宽广花园环境,无限开阔海景——金海湾花园
轻柔海风,宁静家园——碧海天
三、绿色健康概念
21世纪是绿色的世界,生命源于绿色,也必将走向自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对生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人们不仅仅满足温饱的需求,还要追求一种绿色健康生活。这是一种时尚的表现,阳光翠鸣,绿意盎然,仿佛不懂得享受大自然的绿色便不是过着健康的生活。
大自然里的温馨家园——半岛苑
21世纪健康家园——汇锦名园
澳洲山庄,给您长寿20年——澳洲山庄
健康就在家门口——广州奥林匹克花园
阳光、沙滩、海浪、仙人掌、还有一片红树林——爱琴居
阳光灿烂的日子——中城康桥花园
市中心超规模度假式园林社区——云顶翠峰
都市里的田园度假村——中海怡翠山庄赛乐园
观山听雨翠雅居,明月无声入梦来——翠雅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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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打房地产户外广告?不亏死你才怪!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房地产户外广告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近,家住青羊区苏坡街道的王婆婆很心烦,好好的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摆满了房地产商的临时户外广告,自己只好从机动车道绕过去,可是年龄大了,走路较缓慢,“飞驰”的车一辆辆与她擦身而过,让她心惊胆颤。
类似的情况还真不少,在成都高新区,5座正在设置的违规户外广告,被正在巡查的城管蜀黍“盯上”了。在询问中发现,这些面积约为8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均未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条件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该广告限期拆除,并对违规商家处以40000元罚款。
为规范在建房地产项目宣传销售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引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宣传促销活动,维护良好城市形象,根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旦发现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盲道)桥梁等市政设施、占用绿地及道路隔离带、利用跨线桥侧身、利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等擅自设置的桁架广告、道旗广告、楼身广告、移动看板广告、灯箱广告、框架广告、立柱广告,以及开展流动宣传促销等行为,及不按许可设置、超期设置、无证设置等异常行为,将及时抄送属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及广告制作公司宣传户外广告及市容管理法律法规,做好户外广告“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加强房地产临时户外广告监管及审批,做到“应批尽批”,对在扶持房地产经济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范手续,避免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已经审批的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市民群众监督。
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移动式桁架广告、移动式看板广告、占用公共场地道旗广告等行为坚决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有效遏制并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坚决刹住违法房地产户外广告蔓延之势。
什么样的房地产临时户外广告才合法?
依据有关技术规范,房地产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仅限于利用房地产建设项目在建工地围墙设置。并且,利用砖混结构工地围墙设置的,广告高度不得超过2.8米;利用钢结构挡板围墙设置的,广告高度不得超过5米。
同一在建房地产项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工地围墙设置1-2处宣传大牌,但宣传大牌不得临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宽度不得超过所依附围墙面的宽度,不得转角设置;并且高度不得超过5米。
同时,所有围墙广告须提供第三方安全监测评估报告。并鼓励房地产企业对临时户外广告实现景观亮化,但要避免使用LED灯、射灯等光照过强的照明技术,减少对周围城市景观的影响和防止光污染。
报批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的,向所在区(市)县城管局提出申请。
(二)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设置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组织现场查勘、核实申报要件,并依据技术规范对设置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及符合技术规范的设置方案,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规范的,向设置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申请人取得房地产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向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内容审查手续。
审批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一)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项目总平图;
(二)房地产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及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
广告设置有时间限制吗?
在建工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3年,每3个月更换1次广告画面。设置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延期设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期。
(三)设置申请人营业执照;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产广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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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为大家讲述房地产广告策划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房地产广告策划输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总述:
随着企业之间竞争态势的发展,企业的市场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放弃了以往站在自身的立场上,为生产而生产的导向,开始以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为产品生产的出发点,并且在销售活动中,也正在放弃具有”强销”色彩的推销观念,转而根据市场需求和市场需求的变化进行市场营销活动.
企业的广告活动原来只担负站在企业立场上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任务,成为企业推销观念的翻版.而策划观念的引入,则使市场和消费者受到了高度重视,市场分析、消费行为分析、产品分析、竞争对手分析成为广告决策的前提,从而顺应了企业从推销导向向营销导向的变化.
在房地产行业,广告策划不仅要考虑地产开发项目的区域经济情况、而且要考虑地产开发项目周围的市场情况和区位情况.房地产策划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各个策划子系统组成一个大系统,缺一不可,密切联系,有机统一.同时它的理念、创意、手段应着重表现为超前、预见性.在市场调研阶段,要预见到几年后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市场情况;在投资分析阶段,要预知未来开发的成本、售价、资金流量的走向;在规划设计阶段,要在小区规划、户型设计、建筑立面等方面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在营销推广阶段,要弄清当时的市场状况,并在销售价格、推广时间、楼盘包装、广告发布等方面要有超前的眼光.
另外, 房地产策划要适应市场的需求,吻合市场的需要。一是房地产策划自始至终要以市场为主导;二是房地产策划要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三是房地产策划要造就市场、创造市场。它的策划要比较和选择多种方案。房地产策划方案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在保持一定稳定性的同时,根据其市场环境的变化,不断对策划方案进行调整和变动,以保证策划方案对现实的最佳适应状态。
房地产策划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自始至终贯穿一起,为项目开发成功保驾护航。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要完成一个项目周期,需要经过市场调研、项目选址、投资研究、规划设计、建筑施工、营销推广、物业服务等一系列过程,房地产策划参与项目的每个环节,通过概念设计及各种策划手段,使开发的商品房适销对路,占领市场。
目前,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已初步表现出以上观念的转变,房地产策划的思想活跃、理论丰富,这些都给房地产企业以智力、思想、策略的帮助与支持,给房地产企业出谋划策,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基于此,我们小组对选出的三篇房地产策划书进行了如下分析:
案例一:《天河花园》
目录1
1.市场分析 2
1.1.区域市场分析 2
1.2.定向市场分析 4
1.3.项目分析 5
1.4.竞争对手资料分析 7
1.5.项目周边配套状况 15
1.6.项目企划思路 15
2.项目市场定位 20
2.1市场定位 20
2.2.项目形象定位 22
2.3.目标客户定位 24
2.4.目标市场细分 28
2.5.目标客户 31
3.销售策略建议 32
3.1.市场气氛培养 32
3.2.促销手段建议 34
3.3.付款方式建议 39
4.宣传策略 40
4.1.媒体选择建议 41
4.2.宣传主题 43
4.3广告创意及诉求 47
4.4广告宣传推广策略 48
4.5、媒介的组合策略 49
结 束 语 51
1.市场分析
1.1.区域市场分析
天河区位于广州市东部,东与黄埔区相连,南濒珠江,西南接东山区、北连白云区。总面积147.77平方公里,人口41.8万人。天河区交通四通八达,是广州市连接珠江三角洲及粤北粤东地区的要通。全区有中山大道,黄埔大道等63条主要干道,广深高速公路共穿东西,广州火车东站和地铁号线天河终点位于区内。天河区是广州著名的科研高教区,有超过22所大专院校,34间科研院所,15所中学、1所职中、61所小学、95所幼儿园。区内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较快。
由于城市中心东移,天河区作为新兴区域,也就成为了广州市商品楼集中地。天河区楼盘分布相对集中,主要分布在以天河北、员村、天汕路、东圃为中心的集中区域。
1.2.定向市场分析
员村位于天河区南部,毗邻天河公园和天河区政府,地理位置优越。附近工厂较多,居民较为密集,消费群体以工薪阶层为主。随着多年发展,该外来人口越来越多,逐渐发展成了外来人口聚居地,由于天河区政府的搬迁和落成,使该区的环境和市政设施得到了逐步的完善和健全,加速了区域房地产业的发展,吸引不少在城东工作的人士在此置业安居。
1.3.项目分析
1.项目名称:海景中心
2.项目规模:由2幢28层组成
3.推售情况:现推都景轩,海都轩的7~28层
4.宣传主题:只交一成,即做业主
5.价 格:4076~5598元/m2,均价4708元/m2
6.装修标准:一级一类装修(高级锦砖地面,双面豪华门,全景落地玻璃门)
7.优劣势分析
⑴优势分析
1、 本项目由海景公司开发,发展商实力雄厚,能给买家充足的信心。
2、 位于广州新城市中轴线,发展潜力巨大。
3、 地处交通主干道黄埔大道和华南大道交汇点,交通十分便利;
4、 项目以准现楼发售,增强买家信心。
5、 社区配套设施较完善,有学校、医院、市场、天河公园、赛马场等;
(2)劣势分析
1、 珠江新城配套设施仍然未成熟,发展尚须时日。
2、 竞争对手的广告宣传及促销活动皆比本案强,形象已经广为人知。
3、 项目三面被楼宇包围,景观被遮挡了一大部分。
4、 外来人员多,治安问题多,影响买家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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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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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实行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制度,食药监总局将提出“神秘买家”的监管措施。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第二十一条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没有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实际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由最先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包装等进行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记录拆封过程。
第二十六条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第二十七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四)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责任约谈不影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责任约谈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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