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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仲裁协议有多少了解?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仲裁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1.从性质上看,仲裁是一种合同
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书面形式。所以说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
2.从形式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
一般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书面形式。对此仲裁法有明确规定。《仲裁法》[1]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用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如果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应及时转化为书面协议。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谈妥了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的事宜,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整理出电话记录,并要求对方予以确认,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3.从内容上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在仲裁协议中需要约定的是有关仲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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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最有效是加盖公章原件,很多人都关心扫描件以及传真件的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合同扫描件及传真件的法律效力相关法律知识。
1. 伪造证件。行骗者伪造单位、伪造营业执照及各种许可证等,利用伪造证明签订合同骗取钱财;
2. 设饵钓鱼,以紧俏物品为诱饵抓住对方急于发财的心理,许以高利,签订合同侵吞对方预付货款;
3. 利用联营骗取投资。以联营为名,打着优势互补、共同盈利的幌子,取得对方信任,签订联营合同,骗取对方投资款;
4. 欲擒故纵先予后取。以预付货款或给付定金为诱饵,给对方一定甜头,打消对方顾虑,达到骗取对方大量钱财的目的;
5. 恶意串通合演双簧。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事先串通,一买一卖,制造商品紧俏气氛,以此推销劣质或滞销商品,骗取货款
6. 假痴不癫顺手牵羊。以滞销和积压商品为目标,抓住对方急于推销滞销和积压商品的心理,签订购销合同,顺手取之
7. 偷梁换柱从中牟利。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货物,然后将所骗货物处理,以自己的劣质产品顶款,从中牟取暴利
8. 金蝉脱壳人去楼空。诈骗者先以种种优惠条件打动对方,签订巨额合同,一旦货物到手,随即藏匿或外逃
9. 移花接木指山卖磨。自己没货,而把需方领到码头、货场或仓库,把他人之货说成自己的货,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诈骗对方的货款
10. 以小充大狐假虎威。牌子大,资金少;假集体,真个体。以大牌欺骗对方,签订合同,谋取不义之财
11. 以假乱真假戏真唱。双方当事人为规避法律,签订假标的合同。一方假戏真唱,借机推销劣质或滞销商品,骗取对方货款;而被骗方只得自认倒霉;
12. 招摇过市以势欺人。诈骗者用董事长、总经理等显赫身份,以豪华办公场所等表面形式,博得对方信任,签订合同,谋取财物;
13. 混水摸鱼乱中取之。这类诈骗手法往往是借订货会、展览会、博览会等之机,利用会议期间人员复杂、时间仓促、不易审查的特点,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14. 抛砖引玉沆瀣一气。诈骗者以贿赂或女色打通关节,买通有关人员和领导,里应外合,狼狈为奸,损公肥私
15. 掩人耳目盗名欺世。盗用他人公章、合同纸、有关证明凭证,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进行诈骗
16. 明火执仗强取豪夺。诈骗者通过签订合同,诱使对方送货,一旦货到需方,则以暴力相威胁,抢劫财物,手段极其恶劣;
17. 非法转让坐收渔利。这类诈骗往往发生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其特点是一方利用种种手段,将工程承揽到手,然后,转手倒卖,从中牟取暴利;
18. 设置陷阱守株待兔。往往是以高利润为诱饵,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设置陷阱,造成对方违约,骗取保证金、抵押金、中介费等;
19. 上楼抽梯环环相连。以转让专利、高新技术为名,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引诱对方签订“五包”合同,连续骗取对方转让费、中介费、培训费、设备费等;
20. 引狼入室祸及自己。这类诈骗往往发生在涉外合同中,中方企业考察不慎,盲目签订合同,外方诈骗者则采用种种手段,设置骗局,诱惑中方企业上钩,诈骗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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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变更了原合同的基本条款或主要内容,从而使变更后的合同与变更前的合同在内容上失去了同一性与连续性,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新合同关系发生。简单来说,合同更新就是以一个新的合同代替一个旧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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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随着现代社会网络购物的增加,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参与到网购大军的行列中来,关于未成年买家与商家之间的纠纷也变得愈发普遍。针对这一现象,在认定网络环境下买卖双方合同关系时就应该适应现代观念,不区分合同主体的行为能力。因为在网购过程中,卖方并不能像现实交易一样清楚的认识到购买者的年龄,如果因为买方是未成年人就可以随意的认定合同无效,那对于卖方来说无疑加重了其风险,这不利于保护网络交易中卖方的利益。为了保护电商的权益,促进网络购物的发展,应当认定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购买物品的合同是有效。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网络购物中电子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仍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认知的局限性,导致了他们缺乏进行民事行为所要求具备的意识能力,他们在民事交易中无法准确的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案件中许某之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订立的合同应当为效力待定,而后其作出的购买行为并未得到其监护人的事后追认,此时为了保护买方的合法民事权益,他们订立的合同因存在瑕疵而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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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确为原则,以鲜明为旨归,凡是在其中提出了诉讼当事人自己的诉讼请求。诉讼理由和诉讼的根据,并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文书,就叫起诉讼文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 真实是生命
(二)准确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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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男方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那么双方或者其中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却以夫妻关系进行同居的,适用有关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规定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
1、通过欺骗、弄虚做假等手段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
2、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尚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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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资料。
另外,合同成立可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可以约定使用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且从立法上赋予了电子合同应有的法律地位。
综上所述,现在电子协议是被法律认可的,但一定要正规,资料要齐全,投资理财重点要关注平台的模式与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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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分类:
根据电子合同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合同可分为:商业机构之间的电子合同(Business to Business模式);用户之间的电子合同(Consumer to Consumer模式);商业机构与用户之间的模式(Business to Consumer模式)。
合同的分类就是将种类各异的合同按照特定的标准所进行的抽象性区分。一般来说,依据合同所反映的交易关系的性质,可以分为买卖、赠与、租赁、承揽等不同的类型。我国《合同法》就以此为标准,建立了有名合同的法律制度。当然,除了这一标准之外,还有以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以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等。
对电子合同进行科学的分类,一方面有利于法学研究,使研究更加深入;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设更具针对性和全面性。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也可以按照传统合同的分类方式进行划分,但基于其特殊性,还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从电子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的角度,可分为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订立的合同和利用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
(2)从电子合同标的物的属性的角度,可分为网络服务合同、软件授权合同、需要物流配送的合同等。
(3)从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性质的角度,可分为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和合同当事人亲自订立的合同。
(4)从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角度,可分为B-C合同,即企业与个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合同;B-B合同,即企业之间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所形成的合同;B-G合同,即企业与政府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所形成的合同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是指电子合同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一般认为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即为到达生效的时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和我国的《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基本相同。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该数据系统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收到时间。如收件人没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统的,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对于什么是“进入”,一项数据电文进入某一信息系统,其时间应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检查或者是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
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合同的时间对于判断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合同法》对此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和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理和电子合同的实际情况,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通讯时间的默认规则为,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某个电子信息进入某个输送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就视为该信息已经被发送,如果信息先后进入了多个信息系统,则信息发送的时间以最先进入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在发送到接收人的计算机系统,那么该信息被发送的时间就是先进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的时间。在判断信息接收时间方面,如果电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个信息接收系统,则电子信息进入该系统的时间即为信息接收的时间。
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纷后由何地、何级法院管辖及其适用法律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电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检索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经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上述规定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可以说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电子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在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用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来确定双方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32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意味着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是加盖公章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在这种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是很困难的。所以,在实践中用何种技术来解决签名和盖章问题是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键。
美国是世界上最先授权使用数字签名的国家,他规定了用密码组成的数字与传统的签字具有同等的效力.从技术的角度而言,电子签名主要是指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来赋予当事人一个特定的电子密码,确保该密码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时确保发件人发出的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电子签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术的手段对数据电文的发件人身份做出确认及保证传送的文件内容没有被篡改,以及解决事后发件人否认已经发送或者是收到资料等问题。 因此,验证解密得到的结果与经过计算后的结果必然不同,从而保证了电子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一样都是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是由特定的机构提供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服务。电子认证,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一定的方法对签名及其所做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一种活动。电子认证主要应用于电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开放性网络环境中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电子认证是确定某个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换。 电子认证即可以在当事人相互之间进行,也可以由第三方来做出鉴别。电子商务活动常常是跨国境的,各个参与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国家的认证机构对各自的身份进行认证,并向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对方发放认证证书,这在实践中就需各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认证机构发放的电子认证证书的效力。
在认证机构的设立上,必须强调认证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数字服务,并且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他必须是保持中立,并具有可靠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电子认证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户进行商业交易,也不能在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只能通过发布公正的交易信息促成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它必须能被当事人接受,也就是说,它应当在社会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可信度,并足以使人们在网络交易中愿意接受其认证服务。当事人对电子认证机构的接受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在网络交易中默示承认或者是基于成文法律的要求。另外,电子认证机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认证机构应当是一种类似于承担社会服务功能的公用事业,其营业的宗旨应该是提供公正、安全的交易的环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合同交易,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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