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最高额抵押权的利弊相关的共26个结果:
你知道最高额抵押权吗?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这就是最高额抵押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最高额抵押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与普通抵押权的设立,在程序上没有多大差别,都须依当事人的设定行为而发生。但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在具体内容上与普通抵押权的设立有所差别。
(一)最高额抵押权须为继续性法律关系中的不特定债权而设立
如前所述,普通抵押权得由当事人对任何债权设立,法律一般没有限制。但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担保的债权,依各国法律规定,应以继续性法律关系为限。继续性法律关系是债权连续发生、变动的社会基础,也是最高额抵押权存在的基本依据。
(二)当事人须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当事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普通 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应订明以下两项内容:最高额和决算期。最高额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度额,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必须明确的内容。
(三)设立最高额抵押权须进行登记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应当进行抵押权登记,这是各国民法的通例。但各国具体作法有所差异。有的国家采登记成立要件主义,最高额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成立;有的国家采登记对抗主义,最高额抵押权未经登记的,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但不得对抗第三人。中国《担保法》对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问题没有专门规定,而是适用于普通抵押权的规定。
看过“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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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养成了喝咖啡和喝茶的习惯,那么你对咖啡文化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咖啡文化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咖啡含有一定的营养成分。咖啡的烟碱酸含有维他命B,烘焙后的咖啡豆含量更高。并且有游离脂肪酸、咖啡因、单宁酸等。
2、咖啡对皮肤有益处。咖啡可以促进代谢机能,活络消化器官,对便秘有很大功效。使用咖啡粉洗澡是一种温热疗法,有减肥的作用。
3、咖啡有解酒的功能。酒后喝咖啡,将使由酒精转变而来的乙醛快速氧化,分解成水和二氧化碳而排出体外。
4、咖啡可以消除疲劳。要消除疲劳,必须补充营养、休息与睡眠、促进代谢功能,而咖啡则具有这些功能。
5、一日三杯咖啡可预防胆结石。对于含咖啡因的咖啡,能刺激胆囊收缩,并减少胆汁内容易形成胆结石的胆固醇,最新美国哈佛大学研究人员发现,每天喝两到三杯咖啡的男性,得胆结石的机率低于40%。
6、常喝咖啡可防止放射线伤害。放射线伤害尤其是电器的辐射已成为目前较突出的一种污染。印度笆巴原子研究人员在老鼠实验中得到这一结论,并表示可以应用到人类。
7、咖啡的保健医疗功能。咖啡具有抗氧化及护心、强筋骨、利腰膝、开胃促食、消脂消积、利窍除湿、活血化淤、息风止痉等作用。
8、咖啡对情绪的影响力。实验表明,一般人一天吸收300毫克(约3杯煮泡咖啡)的咖啡因,对一个人的机警和情绪会带来良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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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购房从金额给付上看分为分期付款与全款两种方式,那么你对全款买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全款买房的相关法律知识。
认购书签订必须的流程:
认购书主要内容包括:
1. 认购物业;
2.房价,包括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等;
3. 付款方式,包括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
4. 认购条件,包括认购书应注意事项、定金、鉴定正式条约的时间、付款地点、帐户、签约地点等。
在签定完认购书后,销售方还应给购房人发放《签约须知》,以便使购房者明白下一个细节,购房人只有明白其中内容,才能顺利签定购房契约,其内容包括:签约地点、购房者应带证件、购房者委托他人签约时有关委托书的证明、有关贷款凭证的说明、缴纳有关税费的说明。
看过“全款买房有何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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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无抵押贷款吗?无抵押贷款又称无担保贷款,或者是信用贷款。无抵押贷款不需要任何抵押物,只需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等材料(具体证明材料要看是什么银行)向银行申请的贷款,银行根据的是个人的信用情况来发放贷款,利率一般稍高于有抵押贷款,客户可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来选择贷款年限,然后跟银行签订合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无抵押贷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1)信贷限额 上班族 私营业主 小企业住 可以贷款 如果 上海名下有房 有车 可以提高贷款额度
2)循环贷款协定(Revolving credit agreement)
循环贷款协定是银行给予企业最高限额信贷的正式的、法律上的承诺。承诺一旦生效,只要总借款额不超过所规定的最大数额,在借款者需要的任何时候,银行都应当提供信贷。
3)交易贷款(Trade credit)[2]
4)无担保贷款薪金贷 (10 万以上不等)
1、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必须)
2、工作证明:劳动合同或公司开具的工作收入证明(必须)
3、收入证明:最 近 3 个月银行代发工资流水或能代表个人收入的银行流水(必须)
4、住址证明:如是租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无担保贷款如是亲属或自有住房提供最 近 一个月水/电费单(有名字和地址即可)或寄往家里的信用卡账单。自有房产者 提供房产证或按揭合同及最 近三个月的按揭记录
5)无担保贷款房产贷(10 万以上不等)
1、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必须)
2、工作证明:劳动合同或公司开具的工作证明(必须)
3、收入证明: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无需提供银行流水(必须)
4、房产证明:房产证或房屋按揭合同及最 近三个月的按揭还款记录(必须)
5、住址证明:如是租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如是自有住房提供最 近一个月 水/电费单(有名字和地址即可)或寄往家里的信用卡账单。
看过“无抵押贷款的利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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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你对抵押权转让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抵押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 抵押权(Pledge)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81条、185条以及《担保法》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 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
一是抵押财产的标价处分权;
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
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
(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看过“抵押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作为担保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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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最高额抵押吗?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最高额抵押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债务清偿,导致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消灭。其中包括抵押物经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折价归抵押权人所有以清偿债务,和抵押物经过依法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以及债务人以其他方式偿还了债务。由于最高额抵押权所依存的债权已经消灭而导致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归于消灭。
(二)抵押物灭失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消灭。笔者以为,抵押权是从属于特定物上的他物权,必须依靠一定的物存在,如果没有了物,也就没有了依附于物上的抵押权。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对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人所获得的赔偿金或补偿费用可以用于清偿债权人(抵押权人)的债权,也可以作为继续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抵押担保,如继续提供担保的,应认为是重新设定抵押担保,原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对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应认为最高额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担保,或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三)除斥期间的经过而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消灭。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即消灭。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最高额抵押权得除斥期间,但依照我国其它法律规范中关于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即消灭的规定,在除斥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应无权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
看过“浅析最高额抵押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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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顺位也叫做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抵押权顺位指的是就同一个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关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抵押权顺位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 抵押权(Pledge)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
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81条、185条以及《担保法》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 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标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
(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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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那么你对抵押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抵押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抵押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二)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
(三)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对于何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一般法律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
(四)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最高额抵押具有下列特征: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确定,但设有最高额限制,最高额限制并非债权的实际最高额;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确定的,即债权人不规定对方实际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数额;4、债权人只可以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额内的优先受偿权;5、最高额抵押只需一次登记即可设置。
我国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借款合同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五)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采用此种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业,可以是企业的担保能力集中。《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可将其合法财产一并抵押。
(六)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成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共同抵押的突出特点是在数个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共同担保同一债权。其中一个抵押权实现,其他财产上的所有抵押权均消灭。
看过“约定担保数额小于实际数额债权的抵押权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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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最高额抵押吗?最高额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最高额抵押的相关法律知识。
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存在抵押品时,银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将提高,但同时借款者的成本也会增加,正因为这样,借款者愿意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也会较低,对银行来说其收益未必增加。
抵押当出现违约时,赋予贷款人依法没收特定的企业资产的权利,被广泛用来减少与借贷相关的激励问题(即在拖欠发生时使放款者可以获得特定资产).。抵押物,指提供担保的财产。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所订立的,确认相互之间抵押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抵押也可用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的信用风险管理,通常的抵押条款都要明确在特定账户内必须维持的最低金额。实际上,期货市场的保证金要求就类似抵押,柜台交易的衍生工具经常使用现金或高流动性、低风险证券作为抵押。
一般来说,欠更大金额方要求提供抵押品。如果和约对A为正值、对B为负值,而B欠A更多,则B要提供一定抵押。随着市值变化,需要维持的抵押金额随市值上升而上升、随市值下降而下降。在某一时点,如果市值由正变负,要求提供抵押的一方会发生变化,这会解除原来提供抵押一方的抵押要求。
抵押金额的确定可以基于和约市值水平,也可以基于信用评级,市值或信用评级变化使所需抵押发生变化。
看过“最高额抵押风险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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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最高额抵押吗?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以及《担保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最高额抵押的相关法律知识。
动产抵押
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2]。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在中国仅限于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动产)。
权利抵押
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依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权利仅可用于质押。
财团抵押
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共同抵押
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不动产抵押
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在中国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如房屋等)等。
看过“最高额抵押有什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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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你对抵押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抵押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 抵押权(Pledge)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
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81条、185条以及《担保法》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 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
一是抵押财产的标价处分权;
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
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
(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看过“抵押权转让给其他债权作为担保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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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你对民间借贷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
资金的供需是工商杜会的重要课题,借钱遇转,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借贷,在法律意义上,是指由贷方与借方成立一项“借贷契约”,贷方将金钱所有权移转给借方,到期时由借方返还同额的钱。由于民间的金钱借贷关系日形普遍,其因金钱借贷所发生的纷争也格外频繁,有关借贷的法律常识也成了人们消费生活中的必备工具。
为了确保个人权益,把钱贷放出去不致平白损失,债权人宜注意下列几件事项:
(一)金钱借贷应立借据或书面契约
法律上并未要求金钱借贷契约必须立字据,因为契约只要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件事情达成合意就巳成立。但是,为了杜绝事后纷争,最好借贷时就立好书面凭证,以免口说无凭,徒增困扰。
(二)金钱借贷书面记载要详明
借据或借贷契约,宜清楚载明下列事项:
1.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2.借款的全额与币别。如:“新台币壹拾贰万元整”。
3.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个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来表示
4.利息的约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于每个月的第五天支付”。
5.违约金的约定。如:“借款人如有违约情事发生,应就借款金额按日支付每万元每日伍元计算之违约金。”
6.立据日期。
7.借款人的亲自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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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抵押贷款吗?抵押贷款指借款人在法律上把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作为抵押而取得的银行贷款。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抵押贷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实行抵押贷款制度,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在实行计划经济时期,与传统的经济体制相适应,应对企业发放的贷款都是信用贷款,这是信贷资金“供给制”的重要形式,存在着资金占用多,周转慢,效益差的弊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后,全面开办了抵押贷款,建立完善了配套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从实际看,抵押贷款的安全性、盈利性明显优于其它信贷资产。中国从八十年代末,才试办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截止2003年6月末,累计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2130多亿元,贷款金额达1670亿,促进了住房商品化的进程,大大改善了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抵押贷款的作用愈来愈明显。
第一、增强了客户的信誉观念,提高了银企经济效益。
客户在办理抵押贷款后,在获取贷款运用时,也有了按期如数归还贷款的压力。从而,有利于搞活金融、搞活经济、搞活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据建设银行统计资料表明,个人住院房抵押贷款逾期率均低于3%,利息实收率达到90%以上,同时,抵押贷款可以使商品、票据、有价证券等提前转化为货币资金。对加速货币资金的周转,刺激企业扩大生产和流通具有一定的作用。
第二、抵押贷款对贷款客户的约束力较之信用贷款大大增强了。
企业一旦破产,信用贷款只是一种普通债权,银行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企业财产的分配,无权要求优先受偿。抵押贷款的实行和推广,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要求,是改革信贷资金供给制,确立信贷资金借贷制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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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最高额抵押担保,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 债权作担保。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债务清偿,导致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消灭。
其中包括抵押物经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折价归抵押权人所有以清偿债务,和抵押物经过依法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以及债务人以其他方式偿还了债务。由于最高额抵押权所依存的债权已经消灭而导致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归于消灭。
(二)抵押物灭失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抵押权是从属于特定物上的他物权,必须依靠一定的物存在,如果没有了物,也就没有了依附于物上的抵押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对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人所获得的赔偿金或补偿费用可以用于清偿债权人(抵押权人)的债权,也可以作为继续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抵押担保,如继续提供担保的,应认为是重新设定抵押担保,原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对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应认为最高额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担保,或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三)除斥期间的经过而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即消灭。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最高额抵押权得除斥期间,但依照我国其它法律规范中关于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即消灭的规定,在除斥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应无权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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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抵押权相关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实践中最理想,被广泛使用的担保形式,因为它的担保效力最可靠,而且能充分发挥担保财产的作用,既然抵押物不转移其占有,那么它既可以发挥其使用价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继续使用并发挥它的使用价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偿债务,这样就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基于抵押权这种区别于其它担保物权的优势,使抵押权在市场经济中对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良性运转起着促进和保护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有序的深入和发展,抵押权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青睐,成为最常见、最常用的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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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抵押权受让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 抵押权(Pledge)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
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81条、185条以及《担保法》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 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标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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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抵押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抵押权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第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的理由、受偿标的以及抵押财产的状况。第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第三,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若抵押权进行过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抵押登记或证明文件。
抵押权人欲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抵押权的,应该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根据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应该在主债权诉讼期间届满之前申请实现抵押权,实现抵押权的案件由抵押物所在地或抵押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不收受理费。抵押权人提出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抵押权申请的,属于特别程序,故人民法院不收取受理费。但抵押权人根据法院作出的准予拍卖、变卖抵押物的裁定申请执行时,应依法交纳申请执行费。
为了避免抵押人或其他人侵害抵押权,抵押权人在提出实现抵押权申请时还可以提出保全申请,对抵押物或抵押人的行为进行保全,法院要求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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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是指船舶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贷款是一种普遍采用的船舶融资方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当事人的自然状况。法律对船舶抵押权人没有特别的要求,但抵押人必须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海商12条1款)。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船舶所有人都可以出抵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船舶,依法在中国设立的“三资企业”也可在其所有的船舶上设定抵押权。船舶共有人可就其享有的份额设置船舶抵押权,也可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整体设定船舶抵押权,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外,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共有人的同意(海商16条1款)。
2.抵押船舶的自然状况。船舶抵押一般以债务人所有的某一船舶为标的,但也有以船舶所有人拥有的所有船舶为标的的情况,即“船队抵押”。建造中的船舶也可用于抵押(海商14条1款)。何为建造中的船舶,我国海商法未作规定。在我国台湾,是指安放龙骨以后至船舶下水以前,尚未完工的船舶。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包括已建成的船舶部分,以及已经确定的、将用于建造该船舶的材料、设备、配件等。船舶完工后,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可以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变更为船舶抵押权。
3.担保的债权数额及其受偿期限。这里的债权数额,包括本金和利息。
4.权利义务。合同中一般约定:
(1)船舶保险,如合同中对船舶保险没有约定,则由抵押人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海商15条)。
(2)抵押船舶的监督管理,如抵押权人对抵押船舶的监督管理权限、抵押船舶的主要营运方式及营用范围等。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海商17条)。此外,当事人往往还就登记费用的承担、抵押权可否转让等事项作出约定。
依我国海商法,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海商13条1款)。
船舶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从属于它所担保的债权。因此,抵押权人将被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海商18条)。但应通知船舶抵押人,签订书面的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办理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船舶抵押权产生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船舶抵押权主要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被担保的债权消灭。
2.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依法申请拍卖被抵押船舶,已从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
3.抵押权到期。
4.被抵押船舶灭失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但抵押权人对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海商20条)。这一规定和海商15条的规定相互补充。立法的理论依据主要是:船舶保险属于财产保险,抵押船舶就是将船舶这一财产作为抵押物,因而对船舶灭失的保险赔偿金也是担保物,或者说是担保物的转化形态。在实践中,抵押合同往往规定以抵押权人作为共同被保险人或者共同保险受益人,而且将保险单抵押在抵押权人处,以保障抵押权人对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的优先受偿权。
必须注意的是:
第一,船舶抵押权消灭的,其担保的债权并不随之消灭;
第二,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海商16条2款)。这一规定体现了船舶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海商2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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