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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是指父母(包括继父母、养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抚养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最高法离婚案件子女抚养31条裁判规则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0、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2、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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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是指父母(包括继父母、养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你对抚养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抚养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看过“子女抚养权常见问题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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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抚养费吗?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抚养费的相关法律知识。
抚养费主要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的体现,所以抚养费原则上的给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
1、原则期限:
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也就是16周岁以下,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视情况给付,18周岁以上就不再给付。
2、特殊期限:
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
(3)成年子女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如果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抚养费,这也是为了合理维护子女的利益。毕竟现实生活中孩子18岁才刚上大学,正是需要钱的时候,如果孩子父母是在孩子小时候离婚,按当时生活水平确定的抚养费不可能满足大学学习生活的需要。
再如一些特殊的孩子,身体残疾或者自闭症,可能一生都无法独立生活,这种情况更不能因为其成年就终止支付抚养费,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看过“协议离婚后可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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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是一个人以胁迫的方式控制另一个人的一种行为模式。这种行为能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和心理上的恐惧,虐待包括使用人身暴力和性暴力、威胁和恐吓、情感虐待和经济剥夺。而家庭虐待尤为常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虐待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离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无辜的。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一个永远都无法改变的事实。父母双方再婚时,均要客观的、现实的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和感情,均应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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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体暴力之外的另一种暴力,学名精神暴力,小名“软暴力”。 这种暴力作为武器,代替不宽容的心将愤怒投射到我们身上,它不能够把我们打得鼻青脸肿,但足以让我们的心灵受伤。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精神暴力的相关法律知识。
从性别视角分析家庭暴力现象发生、发展、蔓延的原因,笔者发现,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的两性关系之间,存在权利失衡和协商能力悬殊的情况。调解离婚不能保护受害人的财产权利,调解和好又不能预防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因此,对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一律适用调解,不利于人民法院分配公平和正义,往往难以案结事了。
(一)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应当判决离婚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陈敏副研究员指出,民事案件适用调解应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平等主体之间为了将来的某些或某项事务达成的协议;二是双方对纠纷的发生均负有责任;三是双方均有可放弃的权利,各自妥协一般都能达成一致意见。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不完全具备上述前提条件:一是受害人被施暴人控制,难以主张权利;二是受害人即使在婚姻中有过错,也不应挨打,因此对暴力的发生无过错责任;三是家庭暴力侵害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而人身权利是任何公民都无法放弃的。
通过本案的三次诉讼,可发现刘某及其母亲长期对李某侮辱、冷落甚至不让其回家的行为,已经对李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抑郁,但李某基于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两性位置差别的考虑,习得无助,不愿意离婚,甚至忍辱负重、委曲求全地继续维系婚姻。这不仅是家庭暴力使其依赖感和无价值感增加的表现,也是受害人出于保护自己和子女免受伤害最无奈的办法,而不是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外在呈现。
法院判决驳回离婚,不仅不能改善刘某与李某的夫妻感情,保护李某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伤害,反而使其陷入更加冷漠的婚姻生活中。正是因法院不准离婚的行为,使刘某未能达到控制目的,李某亦逐渐依赖不准离婚的判决进行反制,导致双方同时饱受精神暴力的折磨。因此,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当采取有保留的中立态度,通过对调解过程的掌控,旨在减少加害人对受害人的不当影响,调整双方不平等的权利结构,提高受害人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如果发现存在家庭暴力的夫妻关系已不可调和,不应久调不决或引导当事人继续委曲求全地维持婚姻,应当尽快判决离婚,帮助受害人从家庭暴力中彻底解脱出来。
(二)财产分割上保障受害方利益
离婚妇女贫困化理论认为,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角色导致的家庭分工,给男性带来相应的事业发展、能力增长和社会地位的提高。与此同时,女性在相夫教子的家务劳动中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她在社会上的发展。一旦离婚,多年奉献所带来的是工作能力和学习能力的丧失,以及家庭暴力造成受害人平等协商能力的下降,使她无法平等主张自己的权利,因而导致其离婚后的贫困。因此,法院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应当坚持性别平等的基本理念,一是公平地补偿,以平等体现离婚妇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照顾家庭投入的价值,二是有助于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和发展。
实践中,受害人不同意离婚,经常是因为对婚姻关系解除后自己对家庭付出价值的落空和对未来生存、发展的恐惧,而加害人则试图通过控制来排除受害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掌控。因此,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适当照顾受害人,不仅要充分击碎加害人的控制目的,而且要有利于女性离婚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工作和学习的能力,找回自信、独立性和自主决策的能力,更好地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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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无形中会在孩子的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痕,给孩子的心理带来伤害。不同阶段的孩子会对此有不同的行为表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如果是在离婚后双方都要想孩子该怎么办呢?夫妻双方可以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了。法院一般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进行判决的,法律了也规定了几种可以判决归谁抚养的情形: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形也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抚养归归属的一个参考条件。
(三)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如果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可以收集一些有利于争取孩子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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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理由千千万,离婚前后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少。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中因为一方出轨而离婚的情况。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那么离婚后才发现子女非亲生,该如何处理?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相关资料。
本案中的原告主观上有过错,违反了《婚姻法》中关于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的规定。
在法律上,被告与这个孩子原本既非亲父子关系亦非养父子关系,但却一直在行使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婚外异性生育孩子,给被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赔偿被告的精神损失费用。
此外,男方所支付的抚养费也应当予以赔偿,女方取得男方的抚养费应属不当得利。
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下私生子,这一事实经亲子鉴定后已无可辩驳。原告的行为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和社会安定团结及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不利影响,为法律所禁止。对于被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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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在现代社会已成常态,但离婚的后续问题依旧让很多人头疼不已。尤其是离婚双方在育有子女的情况下,法院将如何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权是如何判定的?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导致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确定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到底是怎么判定的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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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如何处理孩子的心理问题?可能很多时候在生活当中家长们比较关注的是孩子的身体健康,容易忽视掉其实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是一样重要的,可是很多的家长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并不了解。下面,就来看看处理孩子心理问题的几个方法。
1、待离婚问题要谨慎
对待父母离婚,打破了原有家庭的宁静,使子女得不到完整的父爱或母爱,不少子女因此心理开始扭曲。为人父母者,当夫妻关系不和时,为了未成年的子女,千万不要轻易去赶时髦、闹离婚。即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前,也应当多为子女考虑,毕竟孩子是无辜的,而且他们正处在发展时期,给他们创设一个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是我们的责任。
2、解决孩子的心理问题要用科学的方法指导
由于传统教育观的长期影响,我们的父母不具备系统的教育子女的理论知识,教育方法不适应孩子的 发展规律。要改变这种现状,小学生的父母需接受比较系统的再教育。社会也有责任给他们提供学习的条件,如举办家长学校,使家长正确认识和处理家庭同子女教育之间的关系,积极营造民主和谐的家庭氛围最大限度地减少溺爱型和专制型家长,使小学生的父母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并学会运用科学的方法指导子女的学习和发 展。
3、要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首先,家庭教育要重视培养孩子美好的心灵、幼稚的心灵更需要关心。家长先要知晓孩子的心灵更加需要关心,从小关心孩子的心理健康是每一个家长应尽的义务。老师和家长应默契配合,由一方担任批评的角色时,另一方担任劝解,万不可两面夹击,要给孩子“温暖的家”的感觉,家庭教育要重视培养孩子美好的心灵。
其次,要倾听孩子说话。家长往往习惯于自己说话,让孩子听话。在学校里一个教师面对几十个学生,主要也就是教师说,小学生说话的机会相对少,说心理话的机会更少了。家庭应该是孩子说心理话的地方,家长要注意把说话的机会留给孩子,特别是内向的孩子,家长更要给予重视,鼓励孩子多说话。
孩子的身体健康以及心理健康都需要家长们的关注,因为很多时候家长们的帮助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当你在孩子准备各种各样营养食物的同时,也要注重他的心理保健,这才是对他最负责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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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如何处理孩子的心理问题?很多人都认为,小孩子的世界都是纯真的,不可能会遇到心理问题的影响,但实际上,现在的很多孩子,都会面对心理健康的问题,所以家长们应该帮助他们正确解决。
胆小敏感的性格
有些孩子很敏感,他们娇弱得很,比如碰到陌生人的时候总是忸怩羞涩地躲在妈妈的身后,牢牢拽着妈妈的衣角,探着半个小脑袋看着初次见面的陌生人。此时,父母自然希看自己的孩子能大方一点,可是孩子却还是如此敏感和紧张。这种性格的主要表现:对外界环境表现出异常的敏感,外界稍微有变化就使他紧张不安;人际交往的能力比较差,喜欢独自安静地玩一些自己比较熟悉的游戏;行动比较缓慢;情绪比较平静;依靠性强,不愿意表达自己的要求。对于孩子的敏感性格,很多父母会对宝宝发脾气,希看宝宝能大胆起来。但是这么做的结果是宝宝更加敏感和胆小。
胆大冒险的性格
有些孩子胆子很大,他们经常会做出一些让父母汗颜的事情。比如他们会将玻璃制品随便扔向墙壁,他们会不在乎插座和开关,甚至在家中玩火……对于宝宝的这些表现,妈妈的神经总是紧绷绷的,生怕孩子再做出什么胆大和冒险的事情来。专家分析,孩子胆大冒险的性格主要有以下的特征:总是处于一种兴奋的情绪状态,习惯性地动手往摸摸东西,用脚往踢踢四周的物品;按自己的想法往行动,从不考虑后果,也记不住以前得到的教训;喜欢攻击、侵犯他人,逆反心理比较强。
乖而冷漠的性格
有些宝宝特别乖,父母感到特别省心。他们吃饭穿衣都可任大人摆布,家中来了什么人他们从来都不会关心。但是,这种宝宝进进幼儿园时,父母往往开始担心了。由于宝宝太乖了,即使被小朋友欺负了也不会反抗,被老师批评了也不在乎。这种情况该如何是好呢?
专家以为,孩子形成这种性格的原因,多是由于他们从小就有更多的时间一个人自得其乐,而对外界环境的变化很少给予关注,养成了一种对外界环境冷漠而不敏感的性格倾向。其主要表现:对外界环境极少表现出普通孩子的爱好,无论发生了什么事情,无论开心与否,都没有明显的反应;比较温顺,行为和生活却很有规律;很少能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情绪需要;没有固订婚密依恋的人。当今社会是一个夸大情商的社会,冷漠而不敏感的性格会影响孩子将来的发展,因此,及早改变宝宝的这种性格偏差对宝宝很有帮助。
冲动多动的性格
冲动而多动的孩子总是让父母又喜欢又头痛,喜欢他们活泼和可爱,头痛他们太无“纪律”。比如,他们在幼儿园里总是动个不停,喜欢捉弄其他的小朋友……只有在他们喜欢的动画片前才能安静一会。专家指出,有多动倾向的孩子,往往表现在喜欢做的事情有很多,但很难将精力集中于某一件事情上;精神抖擞,行为多动,但有的时候能静下来。
家长式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主要引导人,也是自己孩子的教育者,因此,家长必须要关注到孩子的日常活动,让孩子在内心中养成一种良好的心理健康习惯,减少孩子心理偏差出现的几率,鼓励孩子的优秀行为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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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那么你对公诉案件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诉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一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看过“浅析公诉案件中的代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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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一审吗?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在我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大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一审的相关法律知识。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
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范围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看过“一审案件审理期间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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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你对民事案件案由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民事案件案由的相关法律知识。
1、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注:
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2、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注:
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3、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看过“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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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离婚吗?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那么什么样的婚姻最容易离婚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看过“离婚率最高的婚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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