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晚婚晚育有哪些奖励和优待相关的共3个结果:
晚婚的定义就是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晚育的定义就是女年满24周岁的初育为晚育。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晚婚晚育的相关法律知识。
据有关条例规定,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1、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2、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3、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4、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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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众筹融资吗?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众筹融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债权众筹(Lending-based crowd-funding)
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
(我给你钱你之后还我本金和利息。金蜂财富网、人人贷、拍拍贷等P2P就属于此类)
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
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
(我给你钱你给我公司股份)
回报众筹(Reward-based crowd-funding)
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
(我给你钱你给我产品或服务。)
捐赠众筹(Donate-based crowd-funding)
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我给你钱你什么都不用给我。)
一般众筹平台对每个募集项目都会设定一个筹款目标,如果没达到目标钱款将打回投资人账户,有的平台也支持超额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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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标准不一致。例如在在魏庆福等诉航天科工公司职务发明奖励报酬案中,法院认为单位不能仅仅以时效抗辩理由免除其支付的义务。法院的理由包括专利尚在有效期内且被告单位基于此获得了良好的收益、现无证据表明被告单位曾经或者已经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拒绝履行其所应当承担的支付发明人报酬的义务,并无证据表明原告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最后法院强调,“职务发明的发明人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之间通常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具有依附性质的法律关系导致了发明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单位主张权利的过程中存在顾虑,因此,在时效认定方面也应当充分考虑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本身的特殊性,否则,《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所欲实现的奖励发明人、提高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进步和创新、促进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立法目的极易落空,最终将损害我国的公共利益。”
而在王文辉诉北摩高科公司职务发明奖励报酬案中,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文辉于2008年从北摩公司离职前知晓涉案专利产品在2007年前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应当就涉案专利在2007年前的报酬向北摩厂提出请求。但其并未主张并证明在2010年6月8日提起本案诉讼前的两年期间向北摩厂提出过请求,因此其要求支付基于2007年前涉案专利实施产生的报酬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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