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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贸易救济吗?贸易救济就是指对在对外贸易领域或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受到不公平进口行为或过量进口的冲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各国政府给予他们的帮助或救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贸易救济的相关法律知识。
1.取得进出口权
2.准备货源
3.商品检验
4.申报出口
5.办理国际运输
6.通过银行收取国外客户支付的货款----一般是美金。
7.向外汇管理局申报
8.向税务机关申报
1.外贸洽谈前期,制作形式发票用于报价、交易参考或客户申请进口许可等。
2.交易确认以后,制作外贸外贸合同。
3.准备交货的时候,制作商业发票、装箱单、核销单、报关单,申请商检放行单等报关出口。
4.报关后海关退返核销单、报关单的收汇联与核销联等。
5.交货付运后,得到三证三副提单。
6.制作、申办、整理客户所需的全套单据,如发票、装箱单、商检证、产地证、受益人证明等等以收取货款。
7.凭收汇银行水单、核销单、报关单核销联等办理核销与退税。
看过“关于我国贸易救济措施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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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你对劳动争议仲裁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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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基本特征
⑴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身份者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
如,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力流动发生的争议,劳动者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主体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都不属劳动纠纷。
⑵劳动纠纷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面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
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
⑶劳动纠纷既可以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现为对抗性矛盾,而且,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在一般情况下,劳动纠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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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指在国际相适应的领域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你对国际招标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国际招标的相关法律知识。
(1)程序规范。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到签订合同,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和规则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不能随意改变。
(2)编制招标、投标文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据此编制投标文件参加投标,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从中选出中标人。因此,是否编制招标、投标文件,是区别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征之一。
(3)公开性。
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将采购行为置于透明的环境中,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均体现了这一原则:招标人要在指定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通行,邀请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技术规格,评价和比较投标文件以及选定中标者的标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开标;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这样,招标投标活动补完全置于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可以防止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4)一次成效。
在一般的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往往要经过多次谈判后才能成交。招标则不同。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到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投标人只能一次报价,不能与招标人讨价还价,并以此报价作为签订合同的基础。以上四要素,基本反映了招标采购的本质,也是判断一项采购活动是否属招标采购的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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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 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你对债权人会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债权人会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就各国立法体例来看,关于债权人会议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情形:(1)既规定债权人会议作为全体债权人的议事机构,又设立类似债权人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全体债权人行使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德、日、英、美等国采此体例。
(2)不认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仅设立由部分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 意大利采此体例。
(3)不设立由债权人组成的任何机构,而是从 律师、 会计师、 审计师等社会专业性组织中选定所谓的债权人代表,由其代表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
如 法国1995年新破产法的一大变化就是放弃传统的债权人会议这一组织机构,采用债权人代表的立法方式。按照传统的法国法,破产宣告前的债权人集合在一个强制的、自动的组合内,该组合担任保护他们利益的任务。
1995年后,改采债权人代表制度。而债权人代表则是从每一个上诉管辖区内的受托清理人名单中选任的。只设立债权人会议制度,并不设立诸如债权人委员会或者破产检查人的常设组织。中国即采此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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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减刑假释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 从犯罪人方面的意义
在狱中服刑的罪犯都有提前出狱、重新获得自由的强烈愿望。为了鼓励罪犯认真学习、服从监管、遵守制度、
认真改造、真诚悔改,刑法规定了假释制度,是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桥梁。
(二)社会意义
刑罚不仅仅是惩罚罪犯的手段,更重要的是成为教育、改善罪犯的手段。假释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促进社会的稳定,降低监管成本,有利于社会参与罪犯的改造。此外,假释体现了刑罚经济的原则。因为假释具有减少监管的成本、狱政费用。
(三)在司法方面的意义:
假释减轻了执行机关的压力与负担。正确的适用假释,将符合条件不必继续在监管场所内服刑的罪犯假释,这不仅有利于假释犯的改造,也有利于狱政部门对其他罪犯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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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无证施工违法建设行为吗?违法建设,是指在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建设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建设许可证的建设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无证施工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是违法建设严重侵蚀了城市 公共资源,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随着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政策,城市发展的土地 资源十分珍贵,为数不多的宝贵土地资源、发展空间受到违法建设蚕食 侵占,制约了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少数人的违法建设,侵害了绝大多数居民的切身利益。
二是违法建设严重影响着城市环境和对外形象。违法建设的高强度开发和低水平无序管理,对城区的生活环境、安全环境、 生态环境、治安环境、社会环境和投资环境都带来了严重威胁,给城市对外 形象造成了不利影响。
三是违法建设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平和市场秩序。违法建设者无视 党纪国法和政策法规,用不正当手段和不公平方式,强占大量非法财富,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公正,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 秩序。聚众闹事、集体上访、公开暴力阻挠拆违事件时有发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是违法建设严重 制约了城市建设与发展。从城市建设来看,一处违法建设就是一处很大的障碍,它不仅会增加工程拆迁量、贻误工期,而且会大大增加城市建设的 拆迁成本,从而进一步加大城市建设的资金压力,影响了城市规模的扩张。
五是违法建设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声誉。违法建设的蔓延,无形中助长了贪图不正当利益的心态,一些人利令智昏顶风作案,铤而走险。少数党员干部对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 整治不力,有的怕得罪人,放任不管;有的包庇纵容,混水摸鱼;有的甚至带头参与违法建设,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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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指的是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对于雇佣童工的规定,有着明确的法律法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雇佣童工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三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四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一)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六条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罚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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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则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包括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债务清收的相关法律知识。
1、生产经营与债务同行。
公司的资本金是生产资料与流动资金,而规模生产的运营,债务就跟踪而至。其资金通过贮备、生产、销售、结算、分配等环节资金流向企业,流出企业,再流入企业,再流出企业(或暂存在于企业)循环往复,不停地不同形态在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穿行。公司的运营资金、资本金占了一部分,另一部分的组成必然是债务资金。
如国家标准规定的特级资质房屋总承包施工企业,法定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盈余公积为注册资本的25%即7500万元要求,年度竣工的工作量为15亿元以上(其它条件不作介绍),就此经济标准而言,产值150000万元,自有资金37500万元,其它债务或结算资金就应当为150000-37500=112500万元(在忽略结算资金的兑现时的负债金额数量),如此状态下的资产负债率即为75%,就是运用了百分之七十五的资金是债务资金。
如果公司还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方面的投资,那么,资产负债的比率还要升高;如果企业通过结算工程款收入,可以充分收回工程进度款结算资金,那么,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也可以下降。
2、吸收债务对企业的发展有积极意义
⑴公司为了完成既定的生产目标,流动资金不足时,举债可以保持生产的正常。
⑵公司为了更新改造设备与装备,资金不足时必然想到融资,或融资有相当的优惠待遇时也会主动吸收融资,更新或购置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来增强企业的生产能力与效率,还可以减轻职工劳动强度,降低工程施工成本与费用。
3、公司经市场调查后,发现并经过决策在主营业业务以外进行对外投资可以获得更多收益,或大生产规模进行市场规模扩张,自有资金不足时,必然会举债。债务资金对企业的生存、发展的确有着众多的好处,用好债务资金对国家、对企业、对债权人都有深刻的意义。
看过“公司债务清收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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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为达到意在贬低、损害他人或某种事物为目的,而捏造虚假信息, 迷惑误导特定群体或广大民众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网络造谣的相关法律知识。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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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现有条件下,对于拟判死刑的案件,应该对所查获的毒品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对于作其他处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如果查获的毒品形状、颜色明显不同于原认定的毒品种类的一般特征,或者有争议的,也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后要逐步做到,使毒品的鉴定结论如同其他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一样,成为确定犯罪事实的一项必不可少的证据内容。有关毒品鉴定的一些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作出规定。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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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是实现人和物空间位置变化的活动,与人类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可以说运输的历史和人类的历史同样悠久。运输是把产品从生产地运往消费地的活动,因此从整个社会生产过程来说,运输是在流通领域内继续的生产过程,并在其中完成。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我国民航运输的相关法律知识。
国内航线:中国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空运企业经营国内客、货航线的申请,分别采取核准和登记方式进行管理。其中,涉及中国民航局核定的受综合保障能力及高峰小时民用航空器起降架次流量限制的机场、涉及繁忙机场的航线和飞行流量大的航线、涉及在飞行安全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机场的航线经营许可采取核准方式进行管理,而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客运航线及全部国内货运航线均采用登记方式进行管理。
国际航线:按照运输起始地点与目的地点的不同,目前一般将国际航权分为八类,分别为第一至第八航权。国际航权的监管一般以中国政府通过中国民航局与相关国家政府达成的航空服务协议为基础,根据此类协议,各政府互相授权,指定有关国家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在两国间特定航线上经营定期航班。中国民航局于特定情况下可终止授予中国航空公司的国际航权。未经中国民航局批准,中国航空公司不得终止任何特定国际航线的服务。
港澳航线:香港航权及相应降落权取决于中国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订立的航空运输安排。中国民航局根据适用于国际航线的相同标准,将香港航权授予指定往返香港的中国内地航空公司。澳门航权及相应降落权取决于中国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所订立的航空运输安排。根据该等安排,指定的中国内地及澳门航空公司可在澳门及中国内地指定城市之间的航线提供定期客货联运服务及全货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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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今天的互联网中,还指朋友之间互赠彩票、祝福的一种行为。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那么关于彩礼的法律知识你知道多少?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曹保明:彩礼是礼但不能过度。
“彩礼首先是一种礼节。”曹保明表示,“这种礼节并非由制度约束,而是一种民间习俗。”
在中国传统社会以及当代农村社会中,彩礼曾经很普遍。虽然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
曹保明介绍,在古代的订婚仪式上,男方家庭会以订婚男子的名义送给女方一份由物品和金钱两部分构成的“彩礼”,其中钱为财(聘金),物为礼(聘礼)。女方收受彩礼后,也会送男方一些物品,称作“回礼”。彩礼中的物一般都是价高但实用的物品,回礼一般为女性亲手制作的物品。
曹保明认为,现在的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这就失去了本意,“彩礼作为礼节和民俗,应当予以保留,但千万不能过度。
民俗学会理事长施立学:高额彩礼会让已经富裕的农民致贫,那些因为彩礼产生的纠纷还扰乱了农村的秩序,另外高额彩礼的攀比会让社会风气变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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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定了很多种的法律规定,其中也有与妇女权利保护相关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与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劳动权益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禁止卖淫、嫖猖。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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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元旦放假时间规定出炉
元,谓“始”,凡数之始称为“元”;旦,谓“日”;“元旦”即“初始之日”的意思。“元旦”通常指历法中的首月首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4元旦放假时间规定,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分享一下哟!
历代皇朝都在元旦举行庆贺典仪祈祀等活动,如祭诸神祭先祖,写门对挂春联,书写福字、舞龙灯,民间也逐渐形成祭神佛、祭祖先、贴春联、放鞭炮、守岁、吃团圆饭以及众多的“社火”等娱乐欢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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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节年龄规定范围_年岁别称有什么呢
儿童节是一个充满爱和关怀的节日,它让人们重新认识到孩子们的重要性和纯真的价值,并激励大家为孩子们的成长和未来付出更多的努力。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儿童节年龄规定范围,供大家参考学习。
婴儿:人初生
襁褓:周岁以下
孩提:2至3岁
垂髫:童年
髫年:女孩7岁
龆年:男孩8岁
黄口:10岁以下
舞勺:13岁至15岁
舞象:15岁至20岁
豆蔻:女子13岁
及笄:女子15岁
弱冠:男子20岁
而立:男子30岁
不惑:男子40岁
知天命:50岁
花甲,耳顺:60
古稀:70岁
杖朝:80岁
耄耋:80-90
鲐背:90岁
期颐:100岁
花甲重开:120岁
古稀双庆:1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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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外汇光之是什么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2016外汇管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近年香港保险的销售火爆,内地居民更是纷纷跑到香港购买保险和进行家庭境外资产配置,国内各大媒体对此热潮更是进行了大幅报道并引起广泛关注。其中,上海卫视和CCTV-2更是开设专题节目对于香港保险进行详细的报道。这些报道详细地阐明了香港保险自身存在的诸多优势,同时也有提及外汇管理局的相关政策。于是就有客户担心到香港购买保险是否会违反相关的外汇政策。于是主编觉得应该写点神马来跟大家谈谈关于香港保险与外汇限制之间的关系。
相对内地而言,香港的保险市场起步更早,目前香港的保险机构至少有3000家,竞争处于饱和状态。香港保险因保费相对较低,赔付范围和保障地域广等特点受到内地追捧。特别华南粤方言地区的客户对于香港保险的认可度较高,甚至有部分险企员工也赴港投保。不难看出,内地居民对于赴港投保的热情只增未减。
而众所周知,国内目前面临了有史以来最严格的外汇管制,而外汇管理局主要是负责外汇收支和买卖等国际结算业务,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理措施。从外汇管理局的职能我们不难看出:其主要是负责国家外汇的管理工作,因此这与保险毫无关系,更不用说香港这类第三方市场了。
那么,会有客户疑问为什么CCTV-2还是提到了“购买分红险可能不合规”的信息呢?其实,这则报道中只是说内地居民在香港通过刷银联卡的方式购买分红保险不符合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而这里的“不符合”值得仅仅是缴费方式的问题,而不是购买香港保险本身这件事不合规。
同时,我们对于这类传闻也不必大惊小怪,因为外管局对于境外消费早有要求,之前也有过对于境外的补发套现进行整顿行动。去年2015年财新网等媒体曝光了内地居民利用银联卡在澳门进行“假购物,真套现”的行为,以此来规避内地政府对于公民携带现金出境的限制。这种行为引起了内地和澳门官方的广泛重视,两地更是由此达成了反洗钱的合作意向。
内地外汇管理局也在去年9月推出新规定,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张银联卡每年境外累计取现额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人民币。银行卡此前规定仅为每卡每日境外取现不得超过1万人民币,也就是每卡每年累计可以超过300多万人民币,与目前的10万上限相比,缩减幅度相当惊人。
而对于内地居民是否能够合法购买香港保险的问题,我们可以参考香港保险监察会对于香港保险的销售对象的规定即可知晓:
根据香港法例第41章保险公司条例,任何在香港获授权的保险公司在香港境内推介及签发人寿保险都是合法的,无论销售对象是本地人士,外国人士还是中国内地人士。
从该条例我们不难看出,香港作为世界金融中心,它的保险市场也是面对全球开放的,任何人士在香港完成投保都是符合要求的。
同样,我们反过来想一下,国内保险公司也是接受外国人士投保的,购买保险一样也是合法的。
综上所述,内地人士赴香港选择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障计划是合情合理而且合法的,外管局的规定只是因为最近人民币贬值严重而对于外汇政策作出了具体的调整,刷卡缴费的方式受到了些许限制而已,这种监管是针对全球范围的外汇渠道,而不是仅仅为了针对香港保险的。
最后补充一下,到香港购买保险推您进行刷卡消费仅仅是为了方便内地客户而已,这并不表示只有这一种方式可以将内地资金转移至香港进行保险费用的支付。除此之外,还可以选择电汇,网银,转账,支票等多种方式完成购买支付行为。当然,万豪移民还是建议大家趁着现在还能刷卡的情况下选择选择刷卡支付,同时在香港购买保险产品的同时在香港办理一张香港银行卡,未来会更加方便。同时,大家也尽可放心,无论你是在香港购买保险还是在境外其他国家购买保险都是合法的,您的权益都是收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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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今年中国外汇市场的情况么?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2016年中国外汇市场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外汇保证金交易促进法制的发展
(一)外汇保证经交易的实践
外汇保证金交易是投资者利用经济杠杆的相关作用,以经纪公司所提供的信托担保,在经纪公司存放一笔外汇买卖的保证金进行外汇买卖,每日结清市价差额的交易。外汇保证金交易起源于 20 世纪 70 年代的伦敦,最初外汇交易由于需要大量的本金资金,所以这个领域一直以来的主要参与者是银行、金融机构及政府等。直到 1974年英国金融市场开始提供现金清算的黄金交易后,全球交易结构就改变了,个人外汇交易市场开始出现,外汇保证金交易开始发展。后来外汇保证金被引入中国香港、美国,到了 90 年代末期,经历了金融改革的日本也开放了外汇保证金交易这一经营领域,外汇保证金交易得以成为日本外汇交易市场上第一个面向个人投资者的外汇金融产品。
外汇保证金交易是一个新兴的金融产品。在最初,外汇交易点差非常大交易成本很高,而且是靠电话交易,这些因素都限制了具有高杠杆的外汇保证金交易成为一个主流的金融产品。但在 1996 年,有些金融公司推出实时个人外汇交易平台,开启了网络在线交易时代。同时,由于小额合约的交易增长和证券公司进入这一行业,非专业投资者账户数量快速增加。另一方面,由于零服务费、杠杠比率多样化等条件的不断推广和普及,使得外汇保证金交易者的数量在快速地增加。伴随着金融的全球一体化进程,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可能逐渐取代股票和期货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主流产品。
外汇保证金交易在我国的萌芽可以追溯到上世纪 80 年代,整个发展过程呈现出盲目发展的特点。在相关立法缺失、市场监管不完善的情况下,当时多家香港和台湾的外汇经纪公司在国内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当时外汇保证金交易在国内是一个新兴事物,国内绝大多数投资者并不了解外汇市场和外汇交易,外汇交易的专业人才也极其缺乏,结果投资者由于盲目的参与,绝大部分产生了巨额亏损,其中包括大量国有企业也出现巨额亏损。于是,1994年8月,中国证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文,全面取缔外汇期货交易和外汇保证金交易。此后,管理部门对境内外汇保证金交易一直持否定和严厉打击的态度。2000年以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在线外汇保证金交易在全世界逐渐兴起。一些境外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在未取得国内管理部门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始在中国境内招募网络在线外汇保证金交易客户。随着中国监管政策的日益放宽,国际上知名的保证金交易公司和保证金经纪商公司都开始大举在中国境内推广2004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金融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资产或指数,银行可以开展新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不需要额外批准。截至2007 年底共有69家中外资银行取得金融衍生品交易资格,并且境内多家商业银行在开放国内外汇保证市场的众多客户呼吁声中推出了多种金融衍生产品。同时,尽管在法律法规层面还未明文解除 1994 年取缔外汇交易的禁令,中国银监会于 2006 年发布了《商业银行创新指引》。根据该指引内容,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可通过引入新技术、采取新办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开展各项新的活动,于是,2006年6月,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首先推出面向个人投资者的带杠杆的个人远期外汇买卖业务,开启了中国境内外汇保证金交易和网络炒汇阳光化的大门;2006 年9 月,交通银行在部分城市推出了5倍杠杆的外汇保证金业务。与此同时,中国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也先后推出外汇保证金业务,其杠杆比率最低 10 倍,最高 30 倍。2006年 10 月,招商银行推出针对国内市场的外汇保证金业务;2007年2月,中国银行在其部分分行试点外汇保证金业务;而民生银行也不甘落后于 2008 年 2 月业提出了自己全新模式的外汇保证金业务,外汇保证金业务在国内大发展的时期似乎已经到来。
但时隔不久,外汇保证金交易又被再度叫停。2008年6月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明令指出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随着人民币升值预期的提高以及国内外汇体制改革的深入,很多外资银行、金融机构和外汇交易商在国内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或代表处,抢滩国内外汇保证金交易市场。为逃避监管,他们招揽客户后,约定客户资金通过其海外账户交易,日常交易和结算主要通过其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由于国内大量外汇投资需求的存在,非法外汇中介行业以及非法炒汇也随之应运而生和不断膨胀。依笔者之见,中国在不久的将来必定会适时的开放外汇保证金交易,以迎合国内对这一金融产品切实强烈的需求。
外汇市场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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