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什么相关的共174个结果:
无效婚姻是因为在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前提下,一些人对婚姻法律效力缺乏认识,而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十分突出。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的时候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进而改变了以前违法婚姻解除后果等同于合法婚姻解除后果的状况,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从而维护了中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那么“无效婚姻”的具体规定有哪些?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被骗人没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谈不上感情破裂。所以,必胜诉!
温馨再提示:“彩礼”再也不是泼出去的水了!你可以请求欺诈方返还你按照习俗所付的彩礼。
综上所述,催催的大姐姐的老公范某与大姐姐结婚不是为了骗钱而是真爱,就并不属于“骗婚”,他们的婚姻虽然无效,但是等过几年范某长大了,未尝不可继续这段感情。
最后,要给处在急于想结婚而又苦于找不到对象阶段的“圣斗士”提个醒,感情不应被利用,婚姻更不是儿戏,婚姻诈骗是可怕的陷阱,应加强防范。但如果真的被骗了,不要着急,沉着冷静解决问题。咨询律师,收集证据,千万不要把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销毁了。我们要顺利地把欺骗他人感情和财产的不法分子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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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只能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那么你对仲裁协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仲裁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申请人:___公司
地址:___省___市___路___号
法定代理人:_____,董事长
被申请人:___公司
地址:___省___市_____路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总经理
申请人___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0___年___月___日在被申请人所在地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将其生产的“___牌”白酒供给被申请人经销。申请人售给被申请人“____牌”白酒每件价格为160元人民币,全年供货不得少于500件。产品质量由申请人负责。第一次供货时间是200 ___年___月___日,数量为100件。被申请人于200 ___年___月___日付清第一次供货价款的60%以后,申请人应于收到货款的巧天内供应第二批白酒,交货地点为被申请人所在地沿江路112号的仓库。合同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由被申请人付定金2万元人民币。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时,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00 ____年____月___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___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并主持了调解。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解除 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被申请人退还未售出的“_____牌”白酒110件,由被申请人负责运送到申请人所在地的XX仓库。运输中的风险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2万元人民币的定金,由申请人返还1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充抵申请人的货款和其他费用。依此结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得以结清。
四、本案的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共4000元人民币已由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负担2000元人民币,被申请人负担2000元人民币。被申请人负担部分从申请人应返还给被申请人的1万元人民币中扣除。扣除后的8000元人民币由申请人在验收被申请人退还“_____牌”白酒的当日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本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由被申请人送仲裁庭一份。申请人在本协议书生效后的三日内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_____公司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看过“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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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重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重婚罪,是以侵害健全的性风俗的行为为内容的犯罪。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想保护社会的健全的性道德感情,也一并包含着想通过维护今日的社会道德规范之一环的一夫一妻制来保护家庭生活。
在最近的立法例中,多把重婚罪和其他犯罪作为针对家庭的犯罪来对待。在各国立法例中,有不少把近亲相奸及其他反自然的猥亵行为也作为风俗犯来处罚,但是在日本刑法中没有该种规定。
关于性风俗的保护,刑法应作何种程度的干涉,是立法政策上的困难问题,必须考虑各个社会中的具体情况来慎重决定。但是,应该极力节制用刑法抑制这些行为,在日本的刑法中,对反自然的性行为尚无必要特别予以刑法的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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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东会决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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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理违法结婚的必要手段。违法结婚问题,在我国任何时期都存在。虽然1950年婚姻法以来,我国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对要求结婚的当事人资格和条件进行严格审核与把关,但是由于从事结婚登记工作的人员有限、水平所限,有的当事人有意向登记机关隐瞒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欺骗登记机关获得结婚的现象仍存在,更有相当多人的结婚根本没有去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也就没有人对其是否符合结婚条件的情况进行审核与把关,因此,违法结婚的情况一直存在,而且相当严重
。对这些当事人,采用批评教育、罚款的办法不足奏效。如果不对违法结婚加以处理,或者允许其像合法婚姻似地存在,则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就可能无法落到实处,甚至可能成为“纸上谈话”。从世界范围看,各国和地区解决违法结婚,都是采用婚姻无效制度专门用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通过无效婚姻制度,追究违法结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宣布其婚姻无效。
(二)保护合法婚姻的需要。如前所述,如果允许违法缔结的婚姻继续存在,它对合法婚姻就构成一定威胁。不论是否遵守法律,当事人想怎么结婚就怎么结婚,岂不极大地损害了依法结婚成立婚姻的当事人的利益?
(三)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婚姻是当事人一辈子的重大事件,与什么样的人结婚,关系到当事人所有利益。任何一方当事人希望自己的婚姻权利和利益得以实现并得到法律保护,其前提在于婚姻是依法成立的。如果婚姻的成立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则当事人所期待的利益极可能无法实现,即使短期内实现了,仍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由于当事人作为居民,能力有限,有时难以完全把握另一方的情况,该方虽是符合结婚条件结婚的,但另一方却有意隐瞒了不符合结婚条件情况,这样缔结的婚姻对另一方的利益就是一种损害。因此,国家设立无效婚姻,有助于帮助上当受骗结婚的当事人摆脱困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结婚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这除了被当事人利益考虑外,同时也是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法律作为社会道德最低限度要求体现,表达了国家和社会对婚姻的基本立场和态度,这种规定是为社会整体利益着想的设计和要求,不允许居民个人随意破坏。因此,无论是从维护结婚条件制度的权威,还是从国家维护社会公认道德标准和善良风俗出发,或者从追求较大素质的民族后代出发,都必须对违法结婚的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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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是因为在没有无效婚姻制度的前提下,一些人对婚姻法律效力缺乏认识,而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十分突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无效婚姻与重婚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1、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
2、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中国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修改后的婚姻法为了明确划清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界限,在第十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3、外国学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违背公益要件者,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因而为无效婚姻。违背私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可撤销婚姻,从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趋势看,自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正逐步缩小,而且总的趋势是逐渐减少了自始无效婚姻的种类,相应扩大了可撤销婚的范围。外国婚姻无效制度的这种发展趋势对中国的婚姻无效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因此,认为中国《婚姻法》第十条列举的自始无效婚姻的范围应当缩小,仅限于两种:即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因为重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又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这两种情形都严重违背了结婚的公益要件,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无疑属于自始无效婚姻。
至于第十条列举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达法定婚龄的”,我们认为这两种情形应划归可撤销婚姻的范畴。因为这两种情形只是违背结婚的私益要件或一般地违背结婚的公益要件,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如果一个人愿意与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愿意照顾其日常生活,我们的婚姻法为什么要横加干涉,非要宣告它无效呢?此外,“未达法定婚龄的”在违法结婚之后如果达到了法定婚龄,也属于可撤销婚姻,由婚姻当事人自行选择,这样更利于百姓生活的稳定以及对婚姻当事人及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更符合婚姻法作为私法其基本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基本属性。
中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因胁迫而结婚的”。这种提法似乎不妥,规定为“违背当事人意愿的”似乎更妥当。因中国的大多数婚姻法学专家均认为“可撤销婚姻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除了因胁迫之外,另外还应包括欺诈,双方当事人的误解以及虚假的意思表示等情况。
综上所述,认为中国的无效婚姻应有两类,第一类是自始无效婚姻,包括: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第二类是可撤销婚姻,包括:
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2、未达法定婚龄的;
3、违背当事人意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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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的时候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进而改变了以前违法婚姻解除后果等同于合法婚姻解除后果的状况,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从而维护了中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无效婚姻中单方举债的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单方债务如何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常态,但在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单方债务如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分歧。在李某与马某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讼争债务的性质是否发生了变化,原有裁判的认定规则是否仍然有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马某的婚姻虽然被宣告无效,但借贷行为发生时,李某与马某的婚姻关系明确,且具备婚姻的事实外观,家事代理权仍然可以适用,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婚姻关系而生的权利,在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其不再具有适用的基础,李某举债的债务应被认定为单方债务,除非魏某有证据证明李某与马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家事代理权的适用丧失法律基础,但表见代理规则仍可适用,基于李某与马某在借贷发生时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外观,魏某有理由相信李某单方举债是其与马某的共同意思表示,讼争债务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则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
李某与马某于2009 年4 月9 日登记结婚,至2009 年8 月14 日魏某与李某发生借贷行为时,李某与马某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且共同生活,后李某与马某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是指婚姻自始无效,对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能一概肯定或否定,无效的朔及力应区别行为性质进行判断。与婚姻有关的人身行为,在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原则上具有朔及力,也就是说,附着于婚姻关系之上的具有人身属性的关系和行为,在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其继续存在的前提丧失,原则上应作否定性评价。
与婚姻有关的财产行为,在“有关”的认定上,应做进一步细化。当婚姻关系的有效与否成为该行为效力认定的前提时,婚姻无效对该行为具有朔及力,可引起该行为效力的重新审查。在一审裁判中,魏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但马某是基于与李某存在婚姻关系,对讼争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这一基于婚姻关系负共同或连带责任的债务,现因婚姻被宣告无效,债务性质极有可能发生改变,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再审,不仅可以审查一审判决在法律使用上的正当性,也可审查马某共同偿还责任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
考虑本案的借贷行为系当事人之间私权的自由处分,是否提起再审,法院应严格控制在依当事人申请的前提下。但在维持原有裁判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造成影响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依职权提起再审,对讼争债务重新进行审查。至于与婚姻有效与否无关的财产行为,仅因婚姻被宣告无效这一事实的出现,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的,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做严格把握,比如,在一审中,魏某仅以个人债务起诉李某偿还借款,现因李某与马某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李某提起再审要求对讼争债务重新审查的,法院不应受理。
可以说,当婚姻有效与否对讼争债务不产生影响的情况下,案件就不具备提起再审的正当性。在本案再审的过程中,法律的适用问题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在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定讼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依据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 条,但在再审过程中,因李某与马某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虽然再审法院仍然认定讼争债务为共同债务,但与一审法院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已截然不同。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确立的身份关系标准,在借贷发生时,魏某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李某与马某系合法的夫妻,倘若由魏某去进一步审查两人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不仅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也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开展。按照《婚姻法》所确立的共同生活标准,在借贷行为发生时,魏某仍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李某单方举债系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基于在借贷行为发生时的上述两点特征,魏某完全有理由相信讼争债务系双方共同举债的结果。
尽管李某与马某的婚姻后被宣告无效,在法律基础上,家事代理权的适用缺乏依据,但通过对债务形成时客观环境的判断,魏某的主张仍然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则。笔者认为,再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虽无不妥,但其债务性质认定的法律依据存在瑕疵,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至案件提起再审后,讼争债务的法律依据已发生变化,继续适用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缺乏依据,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关于共同借款的规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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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无效是绝大多数购房者都不愿意遇见的情况,毕竟合同一旦无效就意味着购房者需要再花精力去处理纠纷和寻找新的房子。与其在遭遇纠纷后病急乱投医,不如在之前先对相关问题进行详细了解。本文将对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以及购房合同无效怎么办进行介绍,希望能对各位购房者有所帮助。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六)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
(七)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八)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九)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十一)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上文主要介绍了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以及遇到购房合同无效应该怎么办。房屋买卖合同上载明了买卖双方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但是由于现阶段买方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很多情况下购房者对于开发商的一些不法行为难以知晓或者束手无策,若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能选择的维权方式并不多,若您遇到了上文介绍的情况,您最好还是聘请一位专业的房产律师,他们的专业知识以及执业经验,可以让您在处理与开发商的纠纷时不落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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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下列婚姻关系是无效婚姻: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2)婚后尚未治愈。即指结婚时尚未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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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市民间一般沿用的婚姻礼仪有相亲、定亲、送日子、迎娶、回门等程序。下面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关于传统婚姻的礼仪,希望能够帮到你哦!
相亲
一般分两个程序:首先,介绍人带男方去女家,让女家看看男家,也让男女二人打个照面,或作短暂交谈。后来,让各方表态,如都同意开亲,便约定日期,由介绍人领女方及其女性亲属去看男方家庭状况,名曰“看家”。这时,女方如不同意,可小坐即去;同意了便留下就餐(这中间还有女孩给男孩煮糖心子的说法),男方家长可趁此机馈赠女方“见面钱(物)”。
定亲
相亲以后,便要议定日期举行定亲礼仪,订婚虽不是法定手续,其习俗仍普遍存在,常是男方由介绍人或由兄弟陪同,携带丰盛的礼品,送至岳丈家及岳丈的至亲,称之为“上门”。岳丈本家及至亲须轮流设宴招待,且放鞭远接远送,乡人作陪,叫男方“新姑爷”,席坐上首,留宿双日。随后,女方也携带少数礼品到男方家回拜。这样,一门亲算正式定下来。也有由介绍人带领女方(仍有女性亲属陪同)到男家“过门”的。男方盛情款待后,还要留宿(起码得留下女方两个人),翌日,则请裁缝给女方做衣(两套以上)。总之,礼仪可简可繁,并不千家一律。近年,程序日趋简化。
送日子
经男女双方及其家庭商议,选择吉日为婚期,由男方备上礼物,将结婚日期写上红纸,曰“喜帖”。由介绍人送至女方家,女方接受了喜帖和礼品,婚期便算定了。男女双方应为结婚筹备衣物、家具等。现时,还到当地政府领取结婚证。
迎娶
迎亲之日,新郎由介绍人陪伴,携带重礼,领着抬嫁妆的人(须是偶数)至新娘家。女方设宴招待(黄铺、王河等地,嫁妆由女方家请人抬送),新郎与一陪伴者吃罢中饭即先行回家。随后,抬嫁妆的将嫁妆(城镇现用汽车装)抬到新郎家。嫁妆一般有三盆两桶(洗脸盆、洗脚盆、澡盆、子孙桶、手提桶)、木箱、橱、柜、衣被蚊帐等。现时,富有人家还有沙发、电风扇、电冰箱、电视机、缝纫机等。
新娘出嫁,亲朋故里须得劝嫁。旧时,新娘用艾水浴身后,即深坐闺房。是时,请乡邻或亲戚“福寿双全”的妇女帮助梳洗,用线绞去面部汗毛,俗称“开脸”。开脸后,穿嫁衣(开脸要给“开脸钱”,穿衣要付“穿衣钱”)。临行前,新娘须向父母及其长辈拜辞别礼。礼毕,由父亲或兄弟背到堂屋,坐进花轿。新娘出门时不得沾娘家屋里尘土,不得回头望(说什么沾了娘家土和回头望,泄了娘家财气,娘家人丁不旺)。临行时,父母和亲戚都得放声大哭,边哭边祝赞些吉利的话。“哭嫁”谓之“哭发”。新娘出门时,鞭炮齐鸣。路上,新郎兄弟或叔爷须拎火炉,在途中讨火种(这也是一个本地特色的趣事)。给火种者,以三个鸡蛋或者本地特产的糕(意预步步高)相酬。新娘到婆家,须要从下游往上游走,叫做“兜水上”。旧时,花轿进村,大放鞭炮,当花轿在堂厅停下后,新郎将新娘牵下拜堂:先拜天地,再拜高堂父母,三是夫妻交拜;拜毕,由童男童女手捧花烛,前导后随,伴入洞房,有的人家还安排两位妇人执红色叉袋,交替铺在新娘脚前,新娘踏叉袋慢步进入洞房,以兆传宗接代(袋)。新娘由两位福寿双全的妇人牵入洞房后,在床沿坐定,再由新郎掀新娘头上的红色方巾;接着新郎坐到新娘的左边,谓之“坐帐”,两人同喝交杯茶,同吃团圆子;然后,宾客大闹新房,常有的是用油拌锅烟摸新郎新娘的脸。现时,早就没有坐花轿的许多习惯,新娘都是步行或乘车到婆家,一般是举行新式婚礼,有司仪、主婚人、证婚人等,让新郎新娘介绍恋爱经过,唱情歌,给客人奉点烟火、倒茶,来宾致祝贺辞。农村中,仍有在半夜时分宴请女方送嫁的兄弟、媒人及亲朋好友的,谓之“翻席”,一般吃五荤四素冷碟(猪肝、猪舌头、猪耳朵、鸡肫、鸭蛋、冻米、瓜子、糕、糖果)。
次日,新郎家须接岳父及叔岳父来家作客,以隆重礼仪相待。
结婚之日,忌打破碗盏和损坏家具,忌说不吉利之话。
回门
结婚第三天,新郎新娘携带礼品一道到女家拜望,叫“三朝回门”。一般吃过中饭后即回到婆家。
送满月茶
在婚后将要满月之时,新娘家要办冻米、红鸡蛋、饼子等茶料,由新娘的母、嫂辈送到婆家,谓之“送满月茶”。男家借此机会宴请女家来客,以开亲戚往来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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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执行终结吗?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执行终结的相关法律知识。
程序
终结执行的程序
人民法院终结执行和中止执行一样,都必须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应写明终结执行的原因,执行员和书记员必须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和中止执行相同,终结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应送达当事人,并且送达后立即生效,有协助执行人的,也应予以送达或者以一定方式告知。
执行终结的裁定既有程序效力,又有实体效力。程序效力是指执行程序不再继续进行;实体效力是指法院不再以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再强制性的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执行终结的效力
人民法院制作的终结执行裁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不同,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在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工作继续进行;而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第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人民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看过“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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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走进婚姻,都有自己的理由。有的人是为了孩子,有的人是为了父母,有的人是为了平息社会舆论。在这里,我们要讨论的,仅仅是从个人角度出发,怎样选择和经营一个属于自己的高质量的婚姻。
自然界中的雄性都是尽可能追逐最优秀的雌性,生下最优秀的后代。这个“最”还包括了数量,不是一个,而是尽可能在保持优秀的条件下,尽可能的多。比如尽可能的和更多女人上床,漂亮、优秀的女人又是选择之最。而婚姻,恰恰相反,男人只能选择一个女人,男人老和同一个女人上床,是会腻的。所以,没有爱的婚姻是危险的。因为没有克服生理欲望的信念。
用性来拴住男人是愚蠢的,因为男人对性的抵抗力是很低的,一个女人能诱惑他,其他女人也能诱惑他。在婚姻中渗入爱,是因为爱能使男人克服本性,忠于婚姻,这样,两个人才能长久。
爱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是能给男人解决问题的动力。没有动力经营的婚姻,麻烦很多。因为婚姻的问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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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专属管辖吗?专属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管辖与主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又有着紧密的联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对主管的体现和落实。没有主管就无法确定管辖,没有管辖主管的确定就丧失其意义。
管辖与管辖权、审判权也不同。审判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管辖权,是每个人民法院对于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即对该案有权行使审判的权力。由此可见,审判权是确立管辖权的前提,而管辖权是对审判权行使的落实。因此,从诉讼理论上不得将三者混为一谈,否则在实践中必然造成错误。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管辖恒定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审理,防止诉讼的延误。
民事诉讼的管辖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将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在法院组织系统内部确定其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才能使人民法院依法主管的民事案件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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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对于房屋拆迁补偿,一般都会签订协议,对于无效的情况是具有认定标准的。一起来看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1)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2)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3)除了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之外,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4)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拆迁条例是在以往旧的拆迁条例基础上定制的,主要是针对传统的暴力拆迁,极端对抗,因拆迁索要高出实际不动产价值而暴富等一系列拆迁问题经过两三年的调查研究,征求广大民众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起公告宣布实施,与此同时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式宣布废除。
新拆迁条例的正式实施宣告旧拆迁时代的结束,那些因行政干预的强拆现象在新拆迁条例中将不复存在,这也正与网络上特别火的自助拆迁模式不谋而合,追求的理念也基本相似,都是维护公众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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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拘传吗?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拘传的相关法律知识。
1.强化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拘传。
在执行工作中,表面上无财产可执行的单位、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常以躲避执行人员作为逃债手段,其他人也借口不了解情况,不配合调查,致使法院无法执行。对此,拘传无疑是很有效的强制手段,让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亲身感受法律的强制措施,并通过这一措施的多次适用,威慑其嚣张气焰,震慑其蔑视法律的心态,并通过降低其形象,使其无所遁其行,必将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
2、多用拘传,慎用拘留。
由于拘传的效果要好于拘留,因此在执行中,要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就是不到万不得已不轻易适用拘留。只有在反复适用拘传失效后,才能适用拘留。
3、充分发挥拘传作用。
拘传时可以通知新闻媒体参加,将其藐视法庭、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予以曝光,增强拘传的效果。在将被执行人拘传到庭后,要让其如实陈述其财产情况和履行能力、作出履行计划,可以通过开庭,让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拥有财产的线索,可以让被执行人质证,如果被执行人不予质证,或者其反驳不能成立,就可以根据证据规则认定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不履行,从而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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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系指政府为促进物品利用、增进公共利益,而兴建各种设施,基于政府公权力之作用,依法定程序,取得特定私有物品,并给予当事者相当补偿之行为。那么你对土地征收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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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可因担保范围的不同而区分为一般留置权和特别留置权。特别留置权亦有称法定留置权,一般散见于民法及上地法、海商法等民事特别法中,指法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直接规定债权人享有留置的权利。你对特殊留置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特殊留置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有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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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的权利。你对票据抗辩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票据抗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该类抗辩的特征为,
一、抗辩权基于票据本身的瑕疵而产生,抗辩事由具有客观性,因此又称为“客观抗辩”;
二、无论票据如何流转,抗辩权均不受影响,抗辩效力可及于任何票据权利人,故又称为“绝对抗辩”。主要是基于票据本身无效,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依票据记载票据债权人不能行使票据债权请求等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
在对物的抗辩中,根据抗辩人不同又分为两类:
第一、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提出抗辩。包括:
1、因欠缺法定要件而票据无效的抗辩,如缺少票据金额或票据日期、收款人名称等主要内容的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票据抗辩权;
2、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
3、票据债权已消灭的抗辩。
第二、特定票据债务人提出的,但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包括: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票据伪造、更改的抗辩;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等等。
对物的抗辩以外的其它一切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持票人一旦变更,就不得主张抗辩,所以这种抗辩被称为对人的抗辩,或“相对抗辩”、“主观抗辩”。它包括:
1、基于原因关系而主张的抗辩,如原因关系欠缺或消灭,原因关系不合法,欠缺对价等;
2、持票人欠缺受领票据资格的抗辩,如持票人受破产宣告,或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或背书不连续等;
3、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如平均分担债务之特约,延期付款之特约;
4、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如票据行为人作成票据而未交付其相对人以前被盗或遗失时,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主张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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