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的共36个结果: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草案公布后,人们纷纷关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最新被修改的内容有哪些。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28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作了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对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有关规定作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1、进一步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范围
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第四款规定,第一款所称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是指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有意见提出,“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范围不清楚,建议进一步予以明确界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与第四款合并,修改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四)可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影响交易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进一步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
修订草案第九条、第十条是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第十条对禁止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作了规定。
有意见提出,本法规范的主体是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不属于经营者,对于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获得救济;有关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已经作了规定,重复规定没有必要。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十条的上述规定;同时,针对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有的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情况仍将该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在第九条中进一步明确: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是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增加概括性规定和兜底条款
修订草案第十四条对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列举规定。
有意见提出,互联网技术及商业模式发展变化很快,很难将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举穷尽,建议增加概括规定和兜底条款。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为,一部分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对此应适用本法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规制;一部分属于互联网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可通过概括加列举的形式作出规制,并增加兜底条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据此,二审稿建议对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二是针对互联网领域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从事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三是增加一项兜底条款。
4、增加法定赔偿额最高至三百万元
修订草案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有意见提出,建议恢复现行法关于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在一些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为了有效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增加法定赔偿额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恢复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即: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同时,参照商标法、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赔偿额的规定,即: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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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个人信息错误在哪里修改?社保卡个人缴费部分可以取出来吗?
生育保险是社保体系中为女性职工提供保障的部分。当女性职工怀孕和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社保卡个人信息错误在哪里修改,希望大家喜欢!
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是指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用等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总和。这些余额可以用于以下方面:
1 支付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购药时,可以使用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医疗费用或购药费用。
2 支付养老保险金: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可以使用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养老金,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
3 支付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例如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也可以使用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是专款专用的,不能随意取出或挪作他用。同时,不同地区的社保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操作流程请以当地社保局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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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句修改是小学语文的必考点,很多孩子也总是有种这个好简单呀,但考试时却还是犯错的问题。下面读文网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修改病句的方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删除号:用来删除字、标点符号、词、短语及长句或段落。
2.恢复号:又称保留号,用于恢复被删除的文字或符号。如果恢复多个文字,最好每个要恢复的字下面标上恢复号。
3.对调号:用于相临的字、词或短句调换位置。
4.改正号:把错误的文字或符号更正为正确的。
5.增添号:在文字或句、段间增添新的文字或符号。
6.重点号:专用于赞美写得好的词、句。
7.提示号:专用于有问题的字、词、句、段,提示作者自行分析错误并改正。
8.调遣号:用于远距离调移字、标点符号、词、句、段。
9.起段号:把一段文字分成两段,表示另起一段。
10.并段号:把下段文字接在上文后,表示不应该分段。
11.缩位号:把一行的顶格文字缩两格,表示另起段,文字顺延后移。
12.前移号:文字前移或顶格。
修改病句是有方法可寻的,一般需掌握好“一读二找三改四检查”。
一读,读通句子,弄清原句的本意。本意是指原句所要表达的主要意思。修改病句的前提是不能改变原句的本来意思,只有弄清句子的本意,才可能正确修改。
二找,确定句子的病症。要修改病句,先要找到句子的病证,确定病因。一般我们可以根据所学过的几种病句的常见原因,帮助查找病症。
三改,对症下药。根据语句的病症及原因,经过认真思考,采用增、删、调、换等方法,动手把错的地方改正。
四检查。改完后还得重读一两遍,看看有毛病的地方是否都修改了,修改的是否恰当,是否保持了句子的愿意……
修改病句是小学语文科目不可忽视的重点内容,也是在小学阶段教学比较常见和重要的一项内容。小学生掌握了修改病句的方法后,就可以在造句、写文章时避免或少出错误,同时,也能及时发现并改正自己文章中出现的病句,这将对其今后的写作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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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子改造翻新除了从墙面、地面等基本等装修入手外,软装也是可以发挥大用处的哦。今天小编就教大家从软装入手,让你的旧房子从“垂垂暮年”一秒钟变身为“风信年华”。现在大家就请一起睁大眼睛,看小编为大家变魔术吧!
1、老房子装修改造宝典之家具篇
家具是非常能体现一个房子的风貌的,所以我们在进行老房子改造时要多多在家具上下功夫。一般来说,客厅的家具应该舒适、宽敞、色调沉稳,因为作为会客的地方,达到以上标准的家具才可以让客人感到自在;而餐厅的桌椅则应该选择舒适、简约的,尤其是小格局的餐厅装修;而卧室的话及时空间不大,床还是要尽可能舒适的,这样才可以保证睡眠质量。
2、老房子装修改造宝典之空间篇
老房子之所以要改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空间的设计无法满足现在的生活需求,所以重新合理地划分功能区是老房子装修改造宝典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如果空间不够大,我们可以采取现在非常流行的飘窗设计,能够在扩大空间的同时增加美观性,又或者榻榻米装修也是个不错的主意。在进行空间的重新分配时我们可以根据各个空间的使用频率来确定装修重点,比如厨房用得不多就可以做成开放式设计,空间也可以小点,若是很喜欢泡澡那么可以好好装修一下浴室等等,大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决定。
3、老房子装修改造宝典之色彩篇
色彩搭配是进行老房子改造时最省心省力但同时也是效果最明显得一种装修方式。如果你喜欢大自然,那么老房子改造时可以多多选用蓝色、绿色、黄色的搭配;如果你生性严谨,那么老房子改造时灰色、白色与黑色可以多多考虑;如果你热爱自由,那么各种拼接色绝对适合你……小编要提醒大家,在进行色彩搭配时大家应该以“和谐”为前提,尤其是没有遮挡物的客厅。
老房子改造重在心意与创意,只有肯花心思,乐于在细微处发现新鲜事,才可能打造得出真正脱胎换骨、可以与新房子媲美的老房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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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那么你对信用证修改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信用证修改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看过“出口信用证修改有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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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那么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为特征
一,它是一种竞争行为。
二,行为主体是违法竞争经营者。
三,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四,它是一种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看过“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什么负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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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子改造翻新除了从墙面、地面等基本等装修入手外,软装也是可以发挥大用处的哦。今天小编就教大家从软装入手,让你的旧房子从“垂垂暮年”一秒钟变身为“风信年华”。现在大家就请一起睁大眼睛,看小编为大家变魔术吧!
老房子改造装修效果图
1、老房子装修改造宝典之家具篇
家具是非常能体现一个房子的风貌的,所以我们在进行老房子改造时要多多在家具上下功夫。一般来说,客厅的家具应该舒适、宽敞、色调沉稳,因为作为会客的地方,达到以上标准的家具才可以让客人感到自在;而餐厅的桌椅则应该选择舒适、简约的,尤其是小格局的餐厅装修;而卧室的话及时空间不大,床还是要尽可能舒适的,这样才可以保证睡眠质量。
2、老房子装修改造宝典之空间篇
老房子之所以要改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空间的设计无法满足现在的生活需求,所以重新合理地划分功能区是老房子装修改造宝典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如果空间不够大,我们可以采取现在非常流行的飘窗设计,能够在扩大空间的同时增加美观性,又或者榻榻米装修也是个不错的主意。在进行空间的重新分配时我们可以根据各个空间的使用频率来确定装修重点,比如厨房用得不多就可以做成开放式设计,空间也可以小点,若是很喜欢泡澡那么可以好好装修一下浴室等等,大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决定。
老房子改造装修效果图
3、老房子装修改造宝典之色彩篇
色彩搭配是进行老房子改造时最省心省力但同时也是效果最明显得一种装修方式。如果你喜欢大自然,那么老房子改造时可以多多选用蓝色、绿色、黄色的搭配;如果你生性严谨,那么老房子改造时灰色、白色与黑色可以多多考虑;如果你热爱自由,那么各种拼接色绝对适合你……小编要提醒大家,在进行色彩搭配时大家应该以“和谐”为前提,尤其是没有遮挡物的客厅。
老房子改造装修效果图
老房子改造重在心意与创意,只有肯花心思,乐于在细微处发现新鲜事,才可能打造得出真正脱胎换骨、可以与新房子媲美的老房哦!虽然小编为大家介绍的老房子装修改造宝典内容并不是非常多,但你们只要把这三条做到位,小编向你们保证效果绝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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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房子装修改造宝典之家具篇
家具是非常能体现一个房子的风貌的,所以我们在进行老房子改造时要多多在家具上下功夫。一般来说,客厅的家具应该舒适、宽敞、色调沉稳,因为作为会客的地方,达到以上标准的家具才可以让客人感到自在;而餐厅的桌椅则应该选择舒适、简约的,尤其是小格局的餐厅装修;而卧室的话及时空间不大,床还是要尽可能舒适的,这样才可以保证睡眠质量。
2、老房子装修改造宝典之空间篇
老房子之所以要改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空间的设计无法满足现在的生活需求,所以重新合理地划分功能区是老房子装修改造宝典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如果空间不够大,我们可以采取现在非常流行的飘窗设计,能够在扩大空间的同时增加美观性,又或者榻榻米装修也是个不错的主意。在进行空间的重新分配时我们可以根据各个空间的使用频率来确定装修重点,比如厨房用得不多就可以做成开放式设计,空间也可以小点,若是很喜欢泡澡那么可以好好装修一下浴室等等,大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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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彩搭配是进行老房子改造时最省心省力但同时也是效果最明显得一种装修方式。如果你喜欢大自然,那么老房子改造时可以多多选用蓝色、绿色、黄色的搭配;如果你生性严谨,那么老房子改造时灰色、白色与黑色可以多多考虑;如果你热爱自由,那么各种拼接色绝对适合你……小编要提醒大家,在进行色彩搭配时大家应该以“和谐”为前提,尤其是没有遮挡物的客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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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合同审查有多少了解?要审查合同如何成立或者是否成立,如何生效,或者是否生效,有无效力待定或者无效的情形,合同权利义务如何终止或者是否终止,相应的合同约定或者条款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会产生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什么样的行政法律关系,什么样的刑事法律关系。与我方的期待有多大距离。修改合同同样繁琐,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同审查的相关法律知识。
1、合同条款的审查。基本的步骤和方法就是合同条款的审查.全面细致地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查,这是审查合同的基本方法.但审查应该有重点。有三方面内容必须审查:
一看合同的主体;
二看合同的标的;
三看合同的数量条款。
此三者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此三者则合同不能成立.对于特定合同按照特定合同的特点和要求对其必备条款进行审查,查漏补缺。
2、文字审查,合同是文字的游戏,使用规范的语言能够避免误会防止争议的发生。
3、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无效问题。
4、涉他权利审查.合同标的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利益,应该进行审查,避免侵权.
5、清洁条款审查.清洁条款的审查很重要.在科技发达的当今社会仿制模仿的技术非常高了,清洁条款对于避免纠纷发生很重要。
看过“修改不合格的合同审查有哪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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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你对病历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病历的相关法律知识。
病历既是临床实践工作的总结,又是探索疾病规律及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此,医护人员在书写病历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严谨、一丝不苟。病历对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医院管理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1、医疗:病历既是确定诊断、进行治疗、落实预防措施的资料,又是医务人员诊治疾病水平评估的依据,也是患者再次患病时诊断与治疗的重要参考资料。通过临床病历回顾,可以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医疗质量。
2、教学:病历是教学的宝贵资料,是最生动的教材。通过病历的书写与阅读,可以使所学的医学理论和医疗实践密切结合起来,巩固所学知识,开阔视野,培养医务人员和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及严谨的医疗作风。
3、科研:病历是临床研究的主要素材。通过临床病历总结分析,寻求疾病发生、发展、治疗转归的客观规律及内在联系,研究临床治疗、预防措施与疾病、康复的关系,发现筛选新
的医疗技术和药物,推动医学不断发展。
4、医院管理:大量的病历资料分析可以客观地反映出医院工作状况、技术素质、医疗质量、管理措施、医德医风等医院管理水平。病历中的许多素材是国家卫生统计的重要指标。因此,检查病历、分析病历,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了解医院工作状态、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5、防病:通过对病历的分类统计和分析,可以了解临床医务人员贯彻“三级预防”原则,防病防残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与发展情况,为控制和落实预防措施、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提供依据。
6、法律:病历是处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因此,病历是有效地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
看过“医院篡改、伪造、修改、销毁病历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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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建议小伙伴每半年更换一下网上银行密码,或者登录一次,不然久不登录,密码就忘记了。那么,大家知道怎样修改招商银行网上银行专业版登录密码吗?下面读文网小编告诉你。
百度一下【招商银行】再点击【招商银行,一卡通主面】这个链接进官方网站。
进入招商银行官方网站后在首页的右边点击【个人银行大个人版】
选择你的开户地区再输入你的卡号和密码,验证码,最后点击【登陆】
登陆成功以后点击【账户管理首页】
账户管理功能介绍下面找到【密码管理】密码管理功能下包括了:查询密码修改,查询密码重置,支付密码重置的功能看自己的需要点击进入修改。
在这个界面下输入你的原始密码再输入两次新的密码,再点击确定后就可以完成修密码了。同样这个界面下可以完成修改招商银行网上银行所有需要的密码。
看过“怎样修改招商银行网上银行专业版登录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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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办理银行卡时都会留下预留的手机号来绑定银行卡,许多与银行卡有关的交易活动,就会需要通过手机号码进行验证。当手机号更换时就很有必要更换银行卡所绑定的手机号。农业银行重新修改手机号码的具体方法有两个。
一、通过专业版网银修改:
条件:已办理农行专业版网银。
修改流程:进入农行专业版网银,选择【客户服务】下的【基本信息维护】,修改“移动电话”,点击提交就可以了。
二、网点柜台修改
携带身份证及银行卡前去柜台网点,告知银行柜台工作人员需要修改预留手机号码就可以了。
农业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都可以办理,不需要一定要去开户银行的网点办理。
银行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中国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的大型现代化商业银行。业务领域已由最初的农业信贷、结算业务,发展成为品种齐全,本外币结合,能够办理国际、国内通行的各类金融业务。中国农业银行业务领域已由最初的农业信贷、结算业务。主要包括:存款服务/综合贷款服务/外汇理财 /人民币理财/代客境外理财/银行卡/汇款及外汇结算/保管箱租赁 缴费服务 代发薪服务 /出国金融服务 /电子银行服务 /私人银行 /融资业务/国内支付结算/国际结算 /基金相关业务/企业理财服务/金融机构服务。同时还提供各种公司银行和零售银行产品和服务并且开展自营及代客资金业务,业务范围还涵盖投资银行、基金管理、金融租赁、人寿保险等领域。
人民币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 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等。
外汇业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看过“农业银行怎么修改/绑定预留的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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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强制交易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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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证券公司的相关法律知识。
1.资产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人员管理
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
3.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业务隔离制度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5.健全业务管理制度
(1)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2)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3)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
(4)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如实进行交易记录;
(5)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6)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7)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8)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9)客户有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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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并颁发证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专利申请的提出等的相关司法民法考点知识。
专利法的主体有两种:执行公司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公司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公司;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本人。英国于1474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都先后颁布了自己的专利法。
世界上有自己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有150多个,而且专利法也日益国际化,如1884年生效的《巴黎公约》,1970年签订的《专利合作条约》,1971年签订的《专利国际分类协定》,1973年签订的《欧洲专利条约》,1975年订立的《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1975年签订的《卢森堡公约》以及1977年签订的《非洲专利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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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以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看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的人还看过:
5.病句修改之语意类语病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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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法律知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应依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享受不同等级的工伤待遇。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针对工伤保险费缴纳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应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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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宪法修改限制,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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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宪法位于一国金字塔法律体系的顶端,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根据。宪法修改后,其他法律为了与宪法保持一致以获取因具有合宪性而享有的各项保护措施,必然会做出相应的变更或废止。这样,整个社会的立法成本会骤然增加,立法成本的最终承担者--纳税人的负担也会随之加重。并且,更令纳税人难以忍受的是,在其他法律进行大规模的调整期间,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运作区间呈不定状态,公民没有充分的依据来寻求法律保护。同时,原有行为预期的瓦解也将使社会陷入无序和停滞状态。
其二,如果一个社会已经具备了民主传统,那么对于宪法的任何修订都必须尽量不去触动宪法的结构。宪法结构的稳定使宪法稳定的外在表现。宪法结构不宜触动的原因是:特定时代的制宪者对自己设计的宪法结构总是情有独钟,同时期的普通公众也心存恋旧情结。宪法修改,即使内容更趋正当性,但由于触动了宪法机构,致使部分公民产生宪法被肢解的痛苦感觉,从而可能诱发抵触情绪,使新宪法的实施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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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此法对于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有着重要意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为两类主体:
一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1993年立法时,限制竞争的方式常见的有两种:
一是附加不合理条件;
二是在招标投标中非法串通。
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针对性地列举出四种情形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值得说明的是,我国反垄断法所规范的限制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分内容有明显的重复交叉,但是并未完全替代。这一问题需要立法机构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才能解决)。现将四种情形分述如下:
(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1.概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为了使该条规定具有可操作性,1993年12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0号令)。依照该规定: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由于各种原因,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一般都具有某种程度的垄断,使这些企业天然具有某种经济优势,如何防止其滥用这种优势地位妨碍公平竞争及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项任务。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p#副标题#e#
2.行为要件。根据上述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
第一,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必须是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
第二,行为的特定性,即主体利用自己优势地位实施了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
第三,行为具有现实或潜在社会危害性,表现在一方面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3.法律责任。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若违反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和滥收费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考虑到这种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规定有权查处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职能部门是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包括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该条是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其中第1款禁止其实施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第2款禁止其实施地区封锁行为。
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非法干涉,强制经营者从事或者不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原则,损害了法律保护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由于这种行为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为,又滋生着官商结合、权钱交易等腐败因素,其危害性极大。
地区封锁行为,是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行政权力为后盾,无法律依据地限制商品在本地和外地之间正常流通,以牟取地方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人为地分割市场,影响全国性市场经济体系结构的统一和完善,必须予以禁止。
1.行为要件。认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应把握的要点有三:
第一,行为主体限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这里的“政府”指除中央政府外的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所属部门”指中央机构中的各有关职能部门(部、委、局等)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
第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亦即客观上有滥用行政权力的事实。
第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从而损害外地经营者和本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了该法第7条所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没收违法所得,还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该条涉及的是附条件交易行为。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交易中一方或双方均可附加一定的条件,但附条件必须合理合法。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导致受害一方依竞争法提起诉讼。
搭售是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中的一种,是指经营者出售商品时,违背对方的意愿,强行搭配其他商品的行为。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时,搭售行为相当普遍,因此被作为限制竞争的方式之一而特别予以禁止。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搭售以外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限制转售区域、限制技术受让方在合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技术的研制开发等。
1.行为要件。判断交易行为中是否存在搭售,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第一,搭售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并且通常是具有经营优势的经营者;如果是其他主体(如国家行政机关、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则可能构成其他限制竞争行为而非搭售行为。
第二,所搭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第三,搭售行为不当阻碍甚至剥夺了同行业竞争对手相关产品的交易机会。
2.法律责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并无专门规定搭售行为法律责任的条款。因此,可援引该法第20条的规定,使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受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还可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缔约方式。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果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使招标投标的竞争性降低或丧失,就完全失去了招标投标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作为限制竞争行为予以禁止。1999年8月30日颁布的招标投标法,使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规定更加完备,更易于操作。
1.行为要件。依照前述法律规定,招标投标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
第二类,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
认定第一类行为,其要点在于:
第一,行为主体是投标者,既可能是投标者中的一部分,也可能是全体投标者;
第二,在客观方面,投标者之间实施了串通行为,其方式如进行联络、进行私下协议、作出共同安排等;
第三,串通的目的是通过某种安排排挤其他投标者或使招标者得不到竞争利益,即理想的价位及其他合同条件。
认定第二类行为,其要点在于:
第一,行为主体包含两方,即招标者和投标者;
第二,在客观方面,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有共谋行为;第三,这种共谋行为目的是为了让参与共谋的投标者中标,以排挤其他的投标者(如果共谋其他与招标事项无关的内容,不构成招标投标中的限制竞争行为)。
2.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的规定,在招标投标中,招标者和投标者有上述两种行为之一的,造成的法律后果首先是中标无效;此外,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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