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政府征地是什么意思相关的共32个结果:
在全世界众多的国家中,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有公债发行。政府为什么要发行公债呢?发行公债有什么好处呢?下面小编读文网就了解到的债券知识为大家总结一下,其原因不外乎有几下几点:
第一,为偿还到期国债而发行借换国债。在偿债的高峰期,为了解决偿债的资金来源问题,国家通过发行借换国债,用以偿还到期的旧债,这样可以减轻和分散国家的还债负担。
第二,战争、灾难及其它突发性的破坏因素。国债是国家信用的主要形式。中央政府发行国债的目的往往是弥补国家财政赤字,或者为一些耗资巨大的建设项目、以及某些特殊经济政策乃至为战争筹措资金。当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情况时,政府的支出便会大幅度增加。在此情况下,政府也只能向公众筹款以应付这些突然增长的支出。从公债的历史可以看出,多数公债大幅度增加大都与战争有关。
第三,由于国债以中央政府的税收作为还本付息的保证,因此风险小,流动性强,利率也较其他债券低。
第四,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从多数国家公债历史看,公债一发便很难消除,许多政府不得不以新债还旧债。但现在经济学家已不再把公债描述成可怕的事物,相反,公债发行扩大了政府的资金来源,在一定程度维护了经济的发展,同时,公债的发行还为政府提供了货币及利率政策的工具。
美国是全世界公债规模最大的国家。庞大的政府机构目前每年都要产生巨额的财政赤字,所以有人说,美国政府是一个靠举债维持的政府。在美国公债的投资者中,目前大约有25%到30%是美国以外的投资者,这也使得美国成为全世界最大的外债债务国。
应当看到,在存在债务融资需要的情况下,完个禁止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只会导致
地方政府从非正常渠道获得收入,以弥补必要的支出。正如我国目前所显示的一样,虽然地方政府实行的是"平衡预算",即"以支定收"。但是,由于经济基础薄弱、财务体制改革落后等各种原因,地方政府普遍采取了"多元化融资"的方法,以筹集地方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资金。其结果是,几乎所有政府部门及政府所属企事业单位,都可以政府名义筹集资金。其中相当部分采取变相发债形式。因此,就中央政府而言,与其让这部分自己无法控制的"制度外收入"膨胀,不如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让地方政府以规范的债务形式取得资金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同时加大预算外资金和制度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取消一些不合理的收费,从而增强自身的调控能力
(三)减少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
与中央政府的国债转贷相比,地方政府直接举债的方式对于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约束可能更强,并由此会减少债务风险的强度。因为,在此情祝下,作为债务人的地方政府对十债务风险的承担更为直接,还木付息的责任感更强,这种责任感会促使地方政府在项目的立项、可,厂胜论证以及建设中都会更注重效益,从而有益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避兔债务资金的浪费: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充当了直接债务人的角色,使社会成员,特别是发债地区的公众更易于增强他们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监督力度,从而使地方政府举债外在的约束力增强,有刊于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过渡扩张。事实证明,上述论断是符合实际的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以中央作为金融中介担保人的还贷记录口碑不佳,贷款的分担越来越带有政治色彩,债款的催讨往往马虎了事,最后只得由全国纳税人来承担不良贷款带来的负担。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众所周知,对于违法修建的建筑,政府有权签字进行拆迁。不过,人们对于政府的哪些部门有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就不清楚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政府部门。
(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二)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四)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政府信息公开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其中,人们尤其关心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问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知识。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时候,要以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标准。而且也要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究竟是谁,只有确定了被告,案件才能进行审理和判决,否则就会无效。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很多人关心在征地拆迁中应该怎样才能获得国家赔偿。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在征地拆迁中获得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与户口有关的主要是这两项补偿。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正、公平、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知识。
(1)采购主体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困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团体组织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采购资金
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视同为财政性资金。
(3)采购内容和限额
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最低限额标准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一般是各采购单位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公务车、电梯、取暖锅炉等货物,房屋修缮和装修工程,会议服务、汽车维修、保险、加油等服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内容还包括在中央部门内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防汛抗旱和救灾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气象专用仪器、警用设备和用品、质检专用仪器、海洋专用仪器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无论金额大小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超过政府采购的最低限额标准的,也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最低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50万元,工程为60万元。
(4)地域范围
中国政府采购法律管辖的地域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政府采购活动。
看过“政府的采购功能”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政府采购是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技巧,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按照程序,接下来就是发售招标文件和接受投标。这里特别应该注意时间,《招标投标法》规定,这两个程序之间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间有较长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对于企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知道,对于计算机产品,随着时间的不同,价格有很大的变化,一般时间越晚价格越低,所以,有经验的企业往往较晚递交投标文件,采用较晚的市场报价,从而取得一定的优势。
有经验的企业,会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前夕,根据竞争对手和投标现场的情况,最终确定投标报价和折扣率,现场填写商务方面的文件。例如,投标文件规定保证金的金额为投标报价的2%,如果能够较晚地提交这个报价,就可以一方面保证自己的报价保密,另一方面针对获得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报价策略。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法律知识。
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 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
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
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
5、要充分利用棚户区在历史上形成的优点,并挖掘其潜力。
看过“棚户区改造工程能否举借政府债务”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行政行为是指由公共行政实体依据其行政法所赋予的权力,并针对一单独个别的情况,作出一个对外产生积极或消极法律效果的决定或命令。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看过“行政诉讼范围的扩大对征地拆迁有什么意义”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征地的相关法律知识。
《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活动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看过“判断征地是否合法的方法是什么”的人还看过:
3.试论财政补偿的立法规范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征地补偿方案异议处理,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1、公告阶段。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关于提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时间: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上述意见。
如果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实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2、公告的实施阶段
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条例的制定已经安排好了矛盾的解决方法,但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维权来说成为了一种阻碍,实践中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如果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往往会被拒之门外。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作出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直接产生影响,因此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无可厚非。
所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不服该行为,就应当有权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相关法律和法律需要进一步优化、协调才能更好的保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你对征地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征地的相关法律知识。
1.征收补偿原则:
A.谁收益谁补偿原则;
B.区别对待不同补偿原则。
2.征收补偿范围:
(1)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A.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费用。
B.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C.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2)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A.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B.征收个人住宅,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3.征收补偿的严禁条款:
A.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B.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看过“征地批准后的具体程序”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征地拆迁是有程序可遵循的,但是要注意以下容易出现的问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征地拆迁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
征地拆迁中程序方面确实存在不少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意识不强。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实行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是依法行政。人民政府因国家建设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进行。既要执行实体法,也要执行程序方面的法律。但我们有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一些领导人员习惯于过去那种以领导人的意志为依据实施行政行为。领导怎么说,我就怎么做,管他法律不法律。有的领导把主要精力放在招商引资上,项目落户后,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领导考虑实体问题多一些,程序问题很少考虑。二是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从事征拆工作的人员大多数是从政府的各个部门抽调的,在这些人员中,真正能够做得事的人不多,加之从事拆迁是一项新的工作,专业性很强,又没有进行岗前培训。因此,大多数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适应从事拆迁工作。三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直接参与征地拆迁工作,国土资源局是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土资源局应当是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但在实际操作中,国土资源局一般没有参与征地拆迁工作。针对
上述原因,笔者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1、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学习法律法规要真学,我们过去也喊学习法律,普法多年了,每年还搞了一次考试,普法考试都抄书,考试分数都很高,实际是什么效果也没有。建议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要有针对性,对本部门必须掌握的专业行政法律法规,每年要进行一至两次闭卷考试,将考试成绩纳入岗位目标考核范围。对抽调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干部,要组织岗前专业培训,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在抽调干部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而抽调单位一般不会将本单位综合素质很搞的业务骨干派出。因此,在抽调干部过程中建议组织部门要严格把关,务必抽调合适人员。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国土资源局是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目前建设项目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完全由国土资源局承担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是不现实的,大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局应当派人参加土地征拆工作。对一般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国土资源局应加强自身建设,对内部负责征地拆迁的部门,人员配置应当加强,要选派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这一部门,并加强该部门的业务培训。使这一部门成为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的把关部门。
4、政府领导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征地拆迁工作要建立行政问责制。对在征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征拆工作中不负责任,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政府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政府征地都是具有一般的操作步骤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政府征地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官说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地公告包括征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知情权的法定程序,是防止征地及补偿工作暗箱操作的程序保障。如果不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职责,实际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听证权、建议权,属于程序严重违法,被征地农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职责。
法律依据: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
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属于国务院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政府采购我想很多人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更不用说政府采购的具体招标程序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府采购的具体招标程序,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招标方式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按照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公开招标的法律要素有:招标人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投标;邀请投标对象是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的特点是:
(1)邀请投标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
(2)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
(3)投标人的数量有限。
邀请投标的法律要素是:招标人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投标;邀请投标对象是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邀请招标的限制
为保证投标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的原则,并防止和减少招标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投标招标法》第十一条作了限制邀请招标的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般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有:
(1)招标采购的技术要求高度复杂或有专门性质,只能由少数单位完成的;
(2)招标采购价格低,为提高效益和降低费用;
(3)有其他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原因。
(三)补充:国际上常采用的招标方式还有第三种:议标
议标亦称为非竞争性招标或称指定性招标。这种方式是业主邀请一家,最多不超过两家承包商来直接协商谈判。实际上是一种合同谈判的形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造价较低,工期紧,专业性强或军事保密工程。其优点是可以节省时间,容易达成协议,迅速展开工作。缺点是无法获得有竞争力的报价。
中国主要采用的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无特殊情况,应尽量避免议标方式。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政府采购知识讲座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政府采购的监管对象及内容
《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专设职能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执行(代理)机构依法分别履行职责。主要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1、政府采购监管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合同法》、《中小企业法》、财政部第18号、19号、20号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制度。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
3、政府采购监管的主要内容:财政部门要依法抓好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合同履约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等执行情况的监管。政府采购当事人要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4、政府采购监管的方式: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日常检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职责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行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是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一项重大举措,设立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是县委、县政府实施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具体体现。
1、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1)政府采购制度监管。组织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行政法规。拟定政府采购的制度,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程序。
(2)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批复,汇总、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审核政府采购资金。
(3)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统计,分析政府采购报表。
(4)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审批采购人申报项目的采购方式,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的编制管理。
(5)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监督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样式,受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
(6)政府采购资格管理。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建立和管理本级政府采购专家库,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申报或认定。
(7)政府采购投诉管理。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受理政府采购行政复议。
(8)政府采购人员管理。规定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岗位组织要求,负责其资格培训和业务培训。
(9)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下的业务工作指导。
(10)规定并实施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的内容、标准、方式,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检查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和内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你对征地补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征地补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是2004年《宪法》修正后的新词汇。一些文件、报告时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主要原因是实践中人们还存有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
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1]从根本大法的高度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确立。相应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均对相关制度进行了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构建起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法律
从征收的内涵可见其法律特征:首先,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其次,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再次,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一)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权,土地征收本身就是政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
(二)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看过“征地补偿的操作程序是怎样的”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你听说过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读文网小编对此进行简要梳理,与大家分享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的相关内容。
一、科学合理设定地方债发行规模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地方政府)依法自行组织本地区地方债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地方债发行兑付有关工作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二)地方政府发行新增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新增债券限额;发行置换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当年置换债券发行规模。对于根据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规定,利用腾出的债务限额空间发行债券的,以及通过发行新的地方债偿还到期旧的地方债的,应当在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内统筹考虑。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存量债务到期情况、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按照各季度债券发行量大致均衡的原则,科学安排债券发行。对于新增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对应项目资金需求、库款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发行进度安排。对于置换债券,在满足到期存量债务偿还需求的前提下,各地每季度置换债券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本地区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的30%以内(累计计算),即截至第一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30%,截至第二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60%,截至第三季度末发行量不得超过90%。
二、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组织债券发行
(一)2016年地方债通过公开发行和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在地方债发行中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范完善本地区地方债发行有关制度。各地制定的债券招标发行规则、发行兑付办法等制度文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上不得更改。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和本地区制定的地方债发行有关制度,认真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
三、规范有序开展地方债公开发行工作
(一)公开发行的地方债主要通过承销团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地方财政部门与承销团成员签订的地方债承销协议仍在有效期之内的地区,可继续沿用此前的承销团;承销协议已到期的地区,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组建承销团。地方财政部门如需增补承销团成员,应当提前公布增补通知,按照有关规定择优确定增补成员,并及时公布增补结果。
(二)公开发行的地方债应当进行债项信用评级。地方财政部门与信用评级机构签订的信用评级协议仍在有效期之内的地区,可继续沿用此前选择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协议已到期的地区,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合理设定评级费用标准,避免信用评级机构采用压低评级费用等方式进行恶性竞争。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制度规定和职业规范,不得弄虚作假。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债券市场监管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债券发行前信息披露、债券发行结果披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披露、还本付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同时,应当逐步扩大地方债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在2015年财政部对地方债信息披露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更新有关信息,并增加披露以下内容:
1.披露本地区财政收支状况时,按照地方政府本级、全辖(不含省级政府辖区内单独发行地方债的计划单列市)口径同时公布近三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其中,2014年数据按决算口径公布,2015年数据在决算编制完成之前按预算口径公布,在决算编制完成之后按决算口径公布,2016年数据按预算口径公布。
2.披露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状况时,公布经清理甄别确定的截至2014年底、2015年底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情况,以及2015年、2016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情况。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公开发行的地方债可通过招标和公开承销两种方式发行。单一期次债券发行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行。
采用招标方式发行地方债时,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招标发行规则,并合理设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投标限额、最低承销限额、最高投标限额、债券投标利率区间上下限等技术参数,其中单个承销团成员最高投标限额不得超过每期债券发行量的30%,投标利率区间下限不得低于发行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收益率平均值。竞争性招标时间原则上为40分钟。
地方债缴款日为招标日(T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T+1日),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发行文件中规定的国家金库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库对应账户。债权登记日为招标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即T+2日),地方财政部门于债权登记日按约定方式通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债权确认。地方债上市日为招标日后第三个工作日(即T+3日)。
可能感兴趣的相关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近日,辽宁省成功发行2016年第二批地方政府债券554.3亿元。截至目前,今年已累计发行政府债券1313.3亿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2016年发行的政府债券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经省政府授权,3月22日,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面向16家2016年第一批安徽省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承销团成员,定向承销发行了241.7亿元置换债券。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以及我省存量债务中定向置换债务对应的债权人情况,我省组建了2016年第一批安徽省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承销团。本次发行采用簿记建档方式,经过前期与有关银行协商,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最终确定定向发行241.7亿元置换债券,包括一般债券115.9亿元,专项债券125.8亿元。其中,3年期债券23.18亿元、5年期债券97.65亿元、7年期债券97.65亿元和10年期债券23.18亿元,中标利率分别为2.73%、2.96%、3.24%和3.24%。
据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置换债券工作深入推进,以及中央今年确定的财政赤字率,预计我省2016年债券发行规模将超去年,如2015年我省通过定向承销方式发行161.1亿元地方政府债券,今年发行的首批定向债即达到241.7亿元,规模较去年增长50%。据了解,为确保2016年债券顺利发行,省财政厅年初迅速启动相关准备工作,制定了《2016年安徽省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簿记建档规则》和《2016年安徽省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兑付办法》等文件,组织市县和有关银行抓紧统计、核对数据,发债时间较去年早启动两个半月,这对缓解地方政府偿债压力、防控债务风险、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据了解,置换债券是指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来置换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地方政府发行置换债券不仅仅在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券的预算管理,还将减轻地方偿债利息负担。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