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企业关于职工的安置问题。
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示。
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宣告
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确认其具备法定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公司宣告破产的界定,是指公司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成立,被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宣告公司破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进行。
公司破产,是指对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或者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公司破产成立的条件有两层意义:
一、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指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不能偿还债务或者不能继续偿还债务。偿还的能力表现于:
1)公司的负债超过公司的资产,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2)是指公司的负债虽然未超过公司的资产,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无力调动资产还债;
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不管是主观还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公司已无能力偿还已到期应依法偿还债务的情形。
公司出现上述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企业经人民法院批准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
清算
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
破产终结是指法院裁定的破产程序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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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事业单位与公司制企业的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性质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事业单位包括一些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主要宗旨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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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新的需要的过程。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企业改制的相关法律知识。
各类企业的改制方式从总体上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1、整体改制
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整体改制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
2、部分改制
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
企业改制一般有内启动、外启动和内外启动相结合等方式。
1、内启动主要是吸收企业内部职工包括经营者入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2、外启动就是通过其他所有制企业整体兼并、收购或控股参股国有企业。
3、内外启动相结合则是既有一块是引进外面优势企业的,又有一块内部职工入股。
无论是内启动还是外启动,都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内外部共同参股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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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新的需要的过程。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企业改制的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体制进行改革时,我们称其为企业改制。一般来说企业改制是为了企业制度的创新,也是为了制度能够更加完善,企业能够发展的更好。企业如何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呢?
原有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原有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此外,内资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改为内资企业是比较特殊的形式。
1、公司制
公司制企业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方向,它适用范围很窄,如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国家垄断性的(军工)及非竞争性行业,一般竞争性行业不宜于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工业性企业、高新科技企业等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规模较大、技术先进、业绩良好、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经过国务院的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上市募集更多的发展资金。
2、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
劳动密集型企业,如餐饮业、旅店业等中小型商业企业适合于股份合作制,因为职工劳动合作是创造财富的基础,效益跟资本之间的结合不明显,而跟职工劳动结合明显,比较灵活。
3、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二个以上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签署局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企业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即可。
4、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要求比较低,一个自然人即可。一些规模较小、资产数额不大的服务业、修理企业改制可选择此形式。
5、内外资企业互转
内外资企业互转是指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变更为内资企业的企业类型的转变。
内资企业可以通过向外方转让股权或吸收境外资金的方式,将原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原企业权利和义务继续由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承继。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需经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但须注意的是原有企业的主办单位或股东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工会组织及自然人的,不能做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通过股权转让,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经原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可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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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逃债是指债务人不依法进行破产,隐匿企业财产,造成资不抵债假象进而达到免除债务的目的的逃债方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逃债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债务人在申请企业破产前,就进行假破产、真逃债的准备。
(二)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后至被法院公告破产期间,进行逃债欺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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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行职工安置必然需要职工安置费,而如果该安置费由企业出的话,则债权人根据破产财产得到清偿的数目必然会减少。对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的问题。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相关法律知识。
申请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第六章第四十三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不予宣告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章第三条中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企业未按规定变更、破产或注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企业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分立、变更、破产或注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织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第六十六条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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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你对企业并购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企业并购的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在进行并购时,应当根据或本效益分析进行决策。其基本原则是并购净收益一般应当大于零,这样并购才有利可图,以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并购净收益的计算通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首先、计算并购收益、并购收益应当为并购后新公司整体的价值减去并购前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目标公司)整体价值后的余额。即
并购收益=并购后新公司价值-(并购前并购方价值+并购前被并购方价值)
如:A公司并购B公司,并购前A公司价值为3亿元,B公司价值为1亿元。A公司并购B公司后组成AB公司,AB公司价值为6亿元,则该并购收益为2亿元,计算过程如下:
并购收益=6-(3+1)=2(亿元)
其次,在并购收益的基础上,减去为并购被并购公司而付出的并购溢价(即并购价格减去并购前被并购方价值后的差额)和为并购活动所发生的律师、顾问、谈判等并购费用后的余额,即为并购净收益。其计算公式如下:
并购净收益=并购收益-并购溢价-并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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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吗?破产费用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当然成立。但此新债务并非原债务的继续,而是异于原债务之另一个债务。因此,关于原债务之抗辩,在新债务不得主张,此点应该是债权人接受代物清偿主要的利益所在,因为债务人不得以关于原债务的抗辩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在代物清偿更容易实现债权。
(二)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之清偿期未届至之前,债权人不得行使原债权。只有新债务不能履行,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始能就原债务请求履行。因为虽然债
权人有两个债权,但债权人既已同意债务人以新债务清偿原债务,即对债务人负有一定义务,也就是说,应先自新的、独立的债权寻求满足,债务人如履行了新债务,则等于同时履行了原债务。
(三)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如果新债务没有履行,原债务就并不消灭,所以原债务之担保等从债务自亦继续存在。这是因为当事人签订代物清偿合同,系以清偿原债务为目的,换个角度说,即是债务人对原债务的确认,因而,如代物清偿合同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则原债务之诉讼时效即应中断、重新起算,合同如仅系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则原债务之诉讼时效不中断。
(四)新债务与原债务如均已届清偿期,则因新债务不履行时,其原债务并不消灭,债权人自然可以请求履行新债务,亦可以请求履行原债务。债务人如履行新债务时,原债务随同消灭;反之,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时,新债务失去了存在的原因亦随同消灭。
(五)如代物清偿合同系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则债权人是行使原债权还是行使新债权,不受限制。
看过“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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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你知道破产费用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费用的相关法律知识。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
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因为若由它们之一担任破产管理人,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实难保证它们的行为能完全做到公正、合理,故成立专门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是必要的,其在破产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不仅过于原则、抽象,而且十分简单,很不完整,这不利于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不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不符合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因此,本文拟通过结合我国现行破产立法规定,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一简要的分析。
看过“破产费用的六个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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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书又叫破产申请文书,是指当企业法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而向法院递交的文书。你对破产申请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申请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申请人:____贸易公司,地址:____区、____大街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经理
申请目的:请求裁定_____贸易公司破产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是以经营五金交电产品为主的贸易公司。创立于____年。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迄今已有负债表记载的____万元债务,而本公司资产只有财产目录中记载的不动产____元,动产____万元,商品____元,合计____万元,实际已“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2.继续经营只能增加债务,经本公司上级主管部门____贸易总公司的同意,申请破产。望贵院尽快予以批准为盼。
此致
___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贸易公司(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录:1.商业登记簿抄本;
2.不动产登记表抄本;
3.资产负债对照表;
4.财产目录;
5.债权与债务清册;
6.____贸易公司申请破产意见书;
7.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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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其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二)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破产法第2条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破产法将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再区分是否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这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此外,破产法附则中对于国有企业破产、金融机构破产和非法人组织破产还有特别规定(参见本章第十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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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退休职工缺乏对退休养老金的知识了解,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也不知道怎样得出的。读文网小编给大家收集了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计算的相关信息,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5、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2+……+an-1/An-1+an/An)÷N。公式中:a1、a2……an-1、an为参保人员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缴费工资;A1、A2……An-1、An为1992年至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001年起为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为参保人员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其中:对每年1月至6月退休的人员,An、An-1均取该年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每年7月至12月退休的人员,An取该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2008年7月1日后缴纳的1996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应按到账时间合并计算后,用于到账年度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其中,退休当年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到账的,退休上一年年底前的补缴基数与退休上一年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后,用于退休上一年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对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小于4年的参保人员,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不得超过1.0,即:计算结果大于或等于1.0的,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1.0确定;小于1.0的,按实确定。
6、注意事项
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计算是有方式可循的,退休职工可通过上述方式计算自己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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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退休职工缺乏对退休养老金的知识了解,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亦不知道怎样得出的。那么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如何计算呢?下面就让读文网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5、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2+……+an-1/An-1+an/An)÷N。公式中:a1、a2……an-1、an为参保人员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缴费工资;A1、A2……An-1、An为1992年至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001年起为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为参保人员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其中:对每年1月至6月退休的人员,An、An-1均取该年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每年7月至12月退休的人员,An取该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2008年7月1日后缴纳的1996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应按到账时间合并计算后,用于到账年度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其中,退休当年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到账的,退休上一年年底前的补缴基数与退休上一年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后,用于退休上一年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对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小于4年的参保人员,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不得超过1.0,即:计算结果大于或等于1.0的,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1.0确定;小于1.0的,按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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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什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哪些需要我们了解的?下面就让读文网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一)领取条件
1、本人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个人累计缴费时间满 15年。
(二)享受的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2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
3、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4 、死亡待遇:
(1)丧葬费: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3个月计发(此为退休人员,离休人员为5000元);
(2)一次性抚恤费: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10个月计发(此为退休人员,离休人员为本人工资的20个月);
(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养老保险若出现缴费中断现象,可延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至15年,均可享受养老保险的相关待遇)
(三)申报条件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没有生活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年满50岁没有生活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子、女(包括 遗腹子、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的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残疾经过劳动行政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4.子女虽然超过十六岁但仍在普通中学或职业中学、 普通高等院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和研究生)就读者;
5.职工自幼由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没有生活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须依靠职工供养且共同居住者;
6.独生子女其父母无论谁死亡,凡子女符合供养条件的都可作为供养直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
7、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直系亲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的,以后虽然符合供养条件也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不得享受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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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方法具体如何计算?下面就让读文网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吧。
以下三位年龄、收入不同,假设工资不变,且缴纳比例系数都为1,且个人账户无利息的情况,都在60岁退休的人为例,他们每个人退休后每个月可以从社保中领取的养老金金额如下:
1,25岁,月收入2000元
基础养老金:2362(2004年北京社平工资)×35×1%=827元,个人账户养老金:2000×8%=160(一个月个人上缴社保养老费用),160×12=1920(一年上缴社保养老费用)
1920×35=67200(从现在至退休,35年个人所缴纳的全部社保养老费用,也就是个人账户累计余额),67200÷120=560(退休后,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827(基础养老金)+560(个人账户养老金)=1387(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数额),也就是说,在目前情况下,李退休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为1387元。
用李退休后的养老金除以其现在每月的工资,得到的数字称作“替代率”,也就是退休时和在职时的收入比。
1387÷2000=69.4%
也就是说,按照目前情况,李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相对于在职时工资的替代率为69.4%。
在上面的计算中,其实有很多是变量,如个人月收入、社平工资,以及20%、8%等,都有可能根据个人自身变化和国家政策的调整而改变,所以最后计算出的李退休后每月领取1387元 养老金,可能在35年后,会有很大变化。但是替代率变化不会很大,不同人计算出的不同替代率,基本可以反映其在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能替代多少现在的收入。
2,30岁,月收入4000元
基础养老金:2362×30×1%=709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4000×8%=320元(一个月个人上缴社保养老费用),320×12=3840元(一年上缴社保养老费用),3840×30=115200元(从现在至退休,30年个人所缴纳的全部社保养老费用。也就是个人账户累计余额),115200÷120=960元(退休后,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709+960=1669元(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数额),1669÷4000=41.7%(替代率)
3,35岁,月收入10000元
基础养老金:2362×25×1%=591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10000×8%=800元(一个月个人上缴社保养老费用),800×12=9600元(一年上缴社保养老费用),9600×25=240000元(从现在至退休,25年个人所缴纳的全部社保养老费用。也就是个人账户累计余额),240000÷120=2000元(退休后,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591+2000=2591元(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数额),2591÷10000=25.91%(替代率)
缴费三十年养老金可达在职收入六成
从上面的计算,不难看出,收入越高,替代率越低;也就是说,在职时收入越高的人,退休后“钱不够花”的感觉会越强烈。有意思的是,与很多30来岁就开始担心“老了会活成什么样,生活品质会下降多少”的人相比,有些“月光族”、“ 啃老族”对未来却挺坦然:“等我老了,退休了,花销自然就没有了,拿着养老金够活的了。”
专家却有着不同的看法。 对外经贸大学韩老师认为,很多“ 月光族”已经养成了大手大脚花钱的习惯,而这个习惯是很难因为收入突然降低而改变。而且目前的“月光族”一般收入还不算少,一旦支出大幅度减少,他们的生活会有很大变化。不仅是对于“月光族”,对于绝大多数靠工资生活的人,特别是收入较高的,社会保险只能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很难继续保证在职时的生活水准。
从2006年1月1日起,养老金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以职工缴费年限35年退休为例,改革前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是58.5%,改革后目标替代率将达到59.2%。也就是说,我们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可以达到在职时收入的六成。那么,对于那些追求生活品质的人来说,缺口的四成,就需要或是丰厚的存款,或是能够保本生钱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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