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收购股权是不是股权投资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股权众筹是向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模式,并以股权作为回报的方式。它具有门槛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依靠大众的力量、对人才的要求比较高、带动社会经济良好发展的特点。那么你听说过股权众筹融资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权众筹融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1、准备应对各种提问
一些小企业通常会认为自己对所从事的投资项目和内容非常清楚,但是你还要给予高度重视和充分准备,不仅要自己想,更重要的是让别人问。企业家可以请一些外界的专业顾问和敢于讲话的行家来模拟这种提问过程,从而使自己思得更全,想得更细,答得更好。
2、准备应对投资人对管理的查验
也许你为自己多年来取得的成就而自豪,但是投资人依然会对你的投资管理能力表示怀疑,并会问道:你凭什么可以将投资项目做到设想的目标?大多数人可能对此反应过敏,但是在面对投资人时,这样的怀疑却是会经常碰到的,这已构成了投资人对创业企业进行检验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家需要正确对待。
3、准备放弃部分业务
在某些情况下,投资人可能会要求企业家放弃一部分原有的业务,以使其投资目标得以实现。放弃部分业务对那些业务分散的企业来说,既很现实又确有必要,在投入资本有限的情况下,企业只有集中资源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4、准备作出妥协
从一开始,企业家就应该明白,像自己的目标和创业投资人的目标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在正式谈判之前,企业家要做的一项最重要的决策就是:为了满足投资人的要求,企业家自身能作出多大的妥协。
一般来讲,由于创业资本不愁找不到项目来投资,寄望于投资人来作出种种妥协是不大现实的,所以企业家作出一定的妥协也是确有必要的。
看过“股权众筹融资投资者的范围与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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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顾名思义是向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模式,并以股权作为回报的方式。你对股权众筹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权众筹的相关法律知识。
1、了解期货配资并确定合作意向
交易者在办理期货配资前,应首先对配资的操作方式(使用出资方账户)、交易限制(不可重仓隔夜)以及交易风险(杠杆比例再放大)进行全面的了解。
此后,交易者需要选择配资比例并决定配资额。配资比例并非越大越好,交易者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配资比例,配资比例越高,行情向不利方向发展时对您自有资金的危害也越大。 当您确定了配资比例以及配资额后,就可以联系客服人员为您准备期货资金合作协议了。
2、签署期货资金合作协议
收到合作协议后,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尤其是关于账户风险监控细则的条款。正确理解风险监控细则对于配资交易者是至关重要的,如您对这部分内容存在疑问,请务必在协议签署前与客服人员联系。
3、存入风险保证金
账户查验无误后,交易者按合同约定金额及账号支付风险保证金。
4、正式开始交易
确认到款后,账户正式交付给交易者进行交易。
配资注意事项:
检验公司是否正规,非常重要,可以到114 查询公司详细信息,可到当地的工商局查询公司是否注册,也可到实地进行考察。
配资前,请确认合同上的条款 是否符合业内的法律。可以拿到当地律师事务所进行核实、确认配资合同符合操作规则,在签订。
入金前,确认,入金账户 是公司账户,并不是私人账户。千万不要把配资保证金打到私人的账户上。
看过“减少股权众筹投资风险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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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股权收购是指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的一种投资方式,你对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3]第二,对出让方、担保方、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第三,制定股权收购合同的详细文本,并参与与股权出让方的谈判或提出书面谈判意见;
第四,起草内部授权文件(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等);
第五,起草连带担保协议;
第六,起草债务转移协议;
第七,对每轮谈判所产生的合同进行修改组织,规避风险并保证最基本的权益;
第八,对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九,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协助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第十一,办理公司章程修改、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十二,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出具书面的法律风险防范预案(可选);
第十三,协助处理公司内部授权、内部争议等程序问题 (可选);
第十四,完成股权收购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
看过“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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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你对股权代持的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权代持的相关法律知识。
自益权和共益权
这是根据股权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对股权的分类[2],即自益权是专为该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是为股东的利益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请求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账薄查阅请求权等。
单独少数股东权
这是根据股权的行使是否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即单独股东权是股东一人即可行使的权利,一般的股东权利都属于这种权利;少数股东权是不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就不能行使的权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必须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方可行使。少数股东权是公司法为救济多数议决原则的滥用而设定的一种制度,即尽量防止少数股东因多数股东怠于行使或滥用权利而受到侵害,有助于对少数股东的保护。
普通特别股东权
这是根据股权主体有无特殊性所进行的分类,即前者是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后者是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公司法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看过“什么是股权代持中实际投资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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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股权众筹跟一般的股权投资吗?股权众筹,顾名思义是向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模式,并以股权作为回报的方式;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权众筹跟一般的股权投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是要端正投资态度。股权投资如同与他人合伙做生意,追求的是本金的安全和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不论投资的公司能否在证券市场上市,只要它能给投资人带来可观的投资回报,即为理想的投资对象。[3]
由于公司上市能够带来股权价格的大幅上升,一些投资者急功近利的心态使其过于关注“企业上市”概念,以至于忽略了对企业本身的了解,这样就放大了投资风险,也给一些骗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事实证明,很多以“海外上市”、暴利等为名义的投资诱惑,往往以骗局告终。毕竟,能上市的公司总是少数,寻找优质公司才是投资的正道。
其次是要了解自己所投资的公司。要想投资成功,投资者一定要对自己的投资对象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例如公司管理人的经营能力、品质以及能否为股东着想,公司的资产状况、赢利水平、竞争优势如何等信息。由于大部分投资人的信息搜集能力有限,因此,投资者最好投资本地的优质企业。
投资者可以通过在该企业或在银行、税务、工商部门工作的亲朋好友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观察,也可通过一些渠道与企业高管进行沟通。
另外据了解,当前在河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股权挂牌的企业均为我省本地企业,托管中心每年组织各企业高管与投资者召开“股东见面会”,并在股东大会期间组织“公司直通车”,由企业负责接送投资人参加股东大会并组织其对企业进行参观考察。
再次是要知道控制投资成本。即使是优质公司,假如买入股权价格过高,也还是会导致投资回收期过长、投资回报率下降,算不得是一笔好的投资。因此,投资股权时一定要计算好按公司正常赢利水平收回投资成本的时间。通常情况下,时间要控制在10年之内。
但有的投资者在买入股权时,总是拿股权上市后的价格与买入成本比较,很少考虑如果公司不能上市,何时才能收回成本,这种追求暴利的心态往往会使投资风险骤然加大。以在河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股权挂牌的企业为例,其股权价格一般围绕公司净资产水平波动,这就为投资者控制投资成本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使其有可能发掘到经营稳定、净资产收益率较高的投资对象,分享企业成长中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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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是指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的一种投资方式。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你对股权收购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权收购的相关法律知识。
收购者成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的相应的权利,但须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有鉴于此,在这种股份买卖协仪签订以前。收购者必须对该公司债务调查清楚.收购后若有未列举的债务.可要求补偿。具体的操作方法是:收购者应要求将部分收购价款“定期存单形式放在律师事务所,备收购后新增的债务补偿之用在收购股权的买卖中.负债问题有时确实很难把握,因为有些结果有待于未来不确定事件发生或发生后,才能证实,称之为“或有负债”。
主要是因租税争讼、侵权行为等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对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可能造成损失的赔偿。或有负债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在整个收购过程中是很难估算的。此外,债权问题有时也根难把握,能否回收,可能发生多少坏账,无法判断。因此,收购股权的风险大 而在收购资产的买卖中不会发生或有负债,收购中只要重视每项资产的清点,使其与契约上所列相符。收购资产当事双方在买卖完成岳投有续存的法律责任,收购公司无须承担被收购公司的债务(除整体收购)。一般地说,企业资产出售的是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如果被收购企业将其全部的资产出售,该企业就无法经营,只能被迫解散。
看过“股权收购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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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股权众筹融资吗?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权众筹融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1、股权众筹项目必须在平台规定30天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才算成功
2、在设定天数内,达到或者超过目标金额,项目即成功,发起人可获得资金;筹资项目完成后,投资人将会得到项目的股权,如果项目筹资失败,那么已获资金全部退还投资者
3、投资者认购满额后,将钱款打入第三方支付托管账户
4、平台协助项目方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按出资比例拥有有限合伙企业股权
5、第三方支付托管账户的钱将分批打入有限合伙企业的账户,每次打入有限合伙企业需要经过所有投资人的同意
6、股权众筹不是捐款,是根据投资者的出资额比例占企业的股份,待项目结束后分享项目的收益或承担项目的亏损。
看过“关于股权众筹融资投资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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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是指一个企业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股票的方式购买了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或者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资产(或称资产收购)的方式购买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直接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相关法律知识。
(1)资产范围不同 出资购买资产式兼并指兼并公司使用现金、股份或其他有价证券购买目标公司全部资产以实现兼并。以购买资产式的兼并,所购买的资产转移的是合并中解散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能把财产的一部分排除在外,因为这同合并使解散公司即时消灭而不需清算不相容。资产收购不发生财产的概括转移,可以只转让“实质全部”的财产。
(2)债务承担不同 公司兼并的效力之一是债务承继,即被兼并的公司的全部债务通过法律的规定自动转给存续或新设公司。资产收购中,除买方公司在合同条款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买方公司只要对所购资产支付了合理对价,就不再承担卖方公司的任何债务。
(3)股东地位不同 公司兼并时,被兼并的公司的股东原则上成为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股东。资产收购中,资产转让的对价归属于卖方公司自身,即使对价是股份,卖方公司也可以作为持股公司自己持有股份,卖方公司的股东的身份不会变化。
(4)法律后果不同 出资购买资产式兼并的后果使被兼并方的主体资格消灭,而且,被兼并公司可以不经过清算手续即时消灭。这种消灭是固有的法律效力。资产收购中,即使是全部资产转让,也不发生卖方当然消灭的法律效力。如果需要解散,则要由卖方公司作出解散决议、履行清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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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股权收购吗?股权收购是指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的一种投资方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权收购的相关法律知识。
风险一:拟收购股权本身存在权利瑕疵
收购行为的直接对象,就是出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如果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将导致收购交易出现本质上的风险。通常情况下收购方也对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做一定的调查核实,例如在收购前通过工商档案记录对出让股权查询。但是,在具体交易过程中,曾经出现股权有重大权利瑕疵,但在工商并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实际案例。
因此,除工商档案查询外,还可以通过对目标公司内部文件查阅(如重大决策文件、利润分配凭证等)及向公司其他股东、高管调查等各种手段予以核实,并通过律师完善相应法律手续,锁定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最大程度的使真相浮出水面。
浅析企业股权收购法律风险
风险二:出让方原始出资行为存在瑕疵
在股权收购后,收购方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出让方支付收购款,进而获取股权、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因为收购方不是目标公司的原始股东,有理论认为收购方并不应当承担目标公司在出资设立时的相关法律责任。因此,股权收购中,收购方往往对此类风险容易忽视。
但是,根据《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如出让方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况,受让方有可能基于此种情况而与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在股权收购中,受让方应当特别注意出让方是否全面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同时可以通过就相关风险及责任分担与出让方进行明确的约定,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风险三:主体资格瑕疵
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瑕疵主要是指目标公司因设立或存续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其主体资格方面可能存在的障碍。
如目标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不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设立行为或经营项目未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其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不合法合规、目标公司未依法存续等。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其经营资质被吊销、其营业执照被吊销、目标公司被强制清算等情形均可能导致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存在障碍。
风险四: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风险
股权收购的常见动因之一,往往是处于直接经营目标公司资产税收成本过高的考虑而采用股权收购这一方式,进行变相的资产收购。在此种情况下,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及财产权利就成为收购方尤为关注的问题。
对于目标公司财产所涉及的收购风险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目标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目标公司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则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目标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目标公司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风险五:重大债权债务风险
目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是影响股权价值及收购后公司经营风险的重要因素,相关收购风险主要包括:出让方是否对目标公司全部债权债务进行如实披露并纳入股权价值评估范围;重大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有无无法实现的风险;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为清偿后的追偿风险;目标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等等。
股权收购中,对于目标公司担保的风险、应收款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应予以特别关注,通常还应当要求出让方对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特别是或有债权债务的情形作出承诺和担保。
风险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风险
这方面的风险为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此类情况,可能会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进而直接导致股权价值的降低。
股权收购中,除需要对目标公司是否存在上述情况予以充分的调查和了解,做到心中有数之外,还可以通过与出让方就收购价款的确定及支付方式的约定以及就上述风险的责任分担作出明确划分予以规避。
风险七: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风险
对于某些特定的目标公司而言,这部分风险也是收购风险的易发地带。此类风险一般与目标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目标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目标公司近年有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以及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等情况密切相关。
如不能充分掌握情况,则可能在收购后爆发风险,导致股权权益受损。
风险八:劳动用工风险
随着中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在劳动用工方面,立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倾向也越来越明显。在此种立法倾向之下,用工企业承担相应用工义务也就更加严格。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目标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对于设立时间已久、用工人数众多、劳动合同年限较长的目标公司,此类风险尤为值得关注。
针对此类风险,收购方可以采取要求出让方就依法用工情况作出承诺与担保、与出让方就相关风险发生后的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约定或在可能的情况下要求出让方在收购前清退目标公司相关用工的方式予以规避。
风险九:受让方控制力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人合为主、资合为辅的公司形式,决定了其权力机关主要由相互了解、友好信任的各方股东而构成,同时也决定了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基于以上特征,收购方在收购目标股权时,既需要注意与出让方达成两厢情愿的交易合意外,还应当充分了解己方在收购后的合作方即其他股东的合作意向,以避免因不了解其他股东无意合作的情况而误陷泥潭;
同时还应当充分关注出让方对于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力,避免出现误以为出让方基于相对控股地位而对目标企业拥有控制权,而实际上,公司其他小股东均为某一主体所控制,出让方根本无控制权的情况。
针对此类风险,除通过一般沟通访谈了解其他股东合作意向外,还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他股东的背景情况予以详细调查的方式予以防范。
相关阅读:
企业股权收购的操作流程
第一,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第二,对出让方、担保方、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第三,制定股权收购合同的详细文本,并参与与股权出让方的谈判或提出书面谈判意见;
第四,起草内部授权文件(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等);
第五,起草连带担保协议;
第六,起草债务转移协议;
第七,对每轮谈判所产生的合同进行修改组织,规避风险并保证最基本的权益;
第八,对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九,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协助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第十一,办理公司章程修改、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十二,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出具书面的法律风险防范预案(可选);
第十三,协助处理公司内部授权、内部争议等程序问题 (可选);
第十四,完成股权收购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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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股权收购实际上是收购一家存续了很久的公司,远比建立一家新公司复杂得多,对于公司要如何进行股权收购的问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第一,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3]第二,对出让方、担保方、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第三,制定股权收购合同的详细文本,并参与与股权出让方的谈判或提出书面谈判意见;
第四,起草内部授权文件(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等);
第五,起草连带担保协议;
第六,起草债务转移协议;
第七,对每轮谈判所产生的合同进行修改组织,规避风险并保证最基本的权益;
第八,对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九,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协助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第十一,办理公司章程修改、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十二,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出具书面的法律风险防范预案(可选);
第十三,协助处理公司内部授权、内部争议等程序问题 (可选);
第十四,完成股权收购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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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专业理财和资本运作的优势
信托公司作为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 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和人才优势。能够较好的 管理客户的股权。
2、信托制度的优势
(1)权利细分的职能:股权可以细分为所有权、处分权、受益权和表决权。委托人可以将股权的全部信托给受托人,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和几项信托给受托人。表决权信托就是将股权中的表决权单独信托给受托人;
(2)权利的集中管理职能:信托公司可将不同委托人的股权集中管理,这样做,可以很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例如,中小股东所持股份较少、股权分散 在企业的重大事项表决过程中往往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中小股东可设立表决权信托 由信托公司将他们表决权集中起来行使,这样就能很好的对一家独大的现象进行制约。
(3)资产隔离作用:《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封闭效应。信托一旦成立后,信托财产就有了独立性。在信托存续期内,信托财产所有权不属于信托当事人。法院对信托财产也不能强制执行。因此,可以利用信托的资产隔离作用,将债务纠纷隔离,盘活不良资产。
3、为以股权进行融资提供了可能
目前,股权质押贷款还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上的障碍 银行在处理以股权进行融资的业务上一般都非常谨慎。因此 以股权在银行进行融资的渠道并不是很通畅。信托公司可以利用制度上的优势解决这一问题。股权信托具有的诸多独特的优势 都为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拓展了很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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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协议(framework agree-ment)是指合同在一定时期内,为每笔单个交易作为一个框架进行运作。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框架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它提供了一种规则。全国性组织越来越重视全球性协议,一个重要内容是尊重组织权利,工作在哪里组织权利就应当延伸到哪里;
第二,不需要与每个企业去谈判。
国际劳工标准是三方的,是批准国家同意的,这是企业的义务;
国际劳工标准是普遍标准,是最低标准,所以不需要再谈判就应当执行。
国际标准不会取代国家内部标准。国际协议仅仅是令企业表态的方式,企业要承诺自己在世界各地都要遵守普遍承认的国际劳工标准,提供体面的劳动,
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框架协议不是专门为解决冲突而达成的,它的作用主要是可以避免矛盾升级,可以使工人了解企业,企业了解工人,有利于建立劳资互信;
第四,框架协议是促进一些国家落实核心公约的有效手段;
第五,框架协议不执行怎么办?协议是自愿的,一般能够自觉执行。问题是在企业供应链上的下属企业、关联公司的问题,工会发现问题可以向母公司提出投诉。现实中,最好的监督者是工会会员,应当随时报告协议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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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share acquisition)是指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的一种投资方式。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公司股权收购的相关法律知识。
收购者成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的相应的权利,但须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有鉴于此,在这种股份买卖协仪签订以前。收购者必须对该公司债务调查清楚.收购后若有未列举的债务.可要求补偿。具体的操作方法是:收购者应要求将部分收购价款“定期存单形式放在律师事务所,备收购后新增的债务补偿之用在收购股权的买卖中.负债问题有时确实很难把握,因为有些结果有待于未来不确定事件发生或发生后,才能证实,称之为“或有负债”。
主要是因租税争讼、侵权行为等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对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可能造成损失的赔偿。或有负债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在整个收购过程中是很难估算的。此外,债权问题有时也根难把握,能否回收,可能发生多少坏账,无法判断。因此,收购股权的风险大 而在收购资产的买卖中不会发生或有负债,收购中只要重视每项资产的清点,使其与契约上所列相符。收购资产当事双方在买卖完成岳投有续存的法律责任,收购公司无须承担被收购公司的债务(除整体收购)。一般地说,企业资产出售的是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如果被收购企业将其全部的资产出售,该企业就无法经营,只能被迫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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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半股权交易":或称为"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主要指有上市安排的股份公司在IPO之前的股权转让。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一级半股权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2014、2015年,很多人的玩法是做趋势投资,比如:在2000点的大底买进去,5000点卖出来,就是这么简单,那是一个趋势投资的时代。但是2016年是做交易、主题投资的时代。任泽平对于二级市场的看法是:
“熔断机制取消以后,市场正在进入正常的调整状态;对于债市,我还在继续看多,可能是债券牛市下半场;房市维持原来的看法,未来一线城市涨一倍,三四线城市零增长,房地产高增长的时代,已经永远不可能回去了。美元还在强势周期,大宗商品还在底部盘整,还需要一到两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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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在经历经济调整增速期,中央政府希望展现推动改革的勇气和决心,但也许我们对改革的期待不能太理想化。在任泽平看来:改革没有三年的阵痛,便不可能有活力,但是不改革,必将没有未来。
“从新常态增速放缓到供给侧改革,这是一个从认识到给出解决手段的过程,但我们还缺勇气和决断。不良率浮出水面,金融体系存在大量隐性的不良资产、以及未来隐性的失业可能,这是不能靠做一场梦就解决的。”他提醒大家做好思想准备,没有在2009年面对,也没有在2014年面对,那么必定会在2016、2017年面对一个最严峻的环境。
中国的未来无法依靠传统、陈旧的增长模式和动力,钢铁、水泥、煤炭和房地产已经是一场幻梦。任泽平认为中国的未来就在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在那些具有转型创新活力的地方和行业。
未来3到5年,中国经济可能很难复苏,将会呈现“L型”发展态势:主板将区间振荡,牛市已经结束,但是创业板牛市仍然将继续。但是这个“L型”的背后环境一点都不平静,经济结构内部将会发生巨变,旧模式的落幕,新模式的崛起。
此前多年,市场普遍的声音是:2014年是最困难的一年,2015年是最困难的一年。到了2016年,依然是最困难的一年。他认为这个困难是相对的,从传统行业的角度,2016年会是最困难的一年,但是如果从新兴行业角度来看,这是最有希望的一年,新行业的机会将会来自于消费升级的大环境,以及注册制改革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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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它是企业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最为经常发生的重组事项。在股份制企业中,股权重组是一种常见的重组类型。那么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重组所得税要如何处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相关资料。
1. 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中“销售不动产”和“转让不动产”等税目的规定,若被转让的股权是股东原以不动 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而形成的,无论是一次转让还是分次转让,都依其投资入股时评估入账价值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甲公司应纳营业税=400×5%=20(万元)
注: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投资方在转让该项股权时也不再征收营业税。
2. 乙公司股权重组后,外方资本为25%(40%-15%),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 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股权重组后,企业不得按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 各项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凡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据实逐年调整法或综合调整法予以调整。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10年÷12月/年×1月=4.17(万元)
企业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可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股权重组后,企业就其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不得重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乙公司2000年进入获利年度,2000年、2001年免征所得税,200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全额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700+4.17=704.17(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704.17×30%÷2=105.63(万元)
应纳地方所得税=704.17×3%=21.13(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合计=105.63+21.13=126.76(万元)
3.国税发[1997]71号文件规定,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拥有的股权所取得的收益,依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股权转让收 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 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 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 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乙公司净资产3500万元中,外国企业拥有留存收益金额=(3500-2000)×40%=600(万元)
股权转让价=转让收入-外国企业拥有留存收益金额=625-600÷40%×15%=625-225=400(万元)
股权成本价=800÷40%×15%=300(万元)
股权转让收益=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400-300=100(万元)
外国企业应纳预提所得税(乙公司负责代扣代缴)=100×20%=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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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喜欢企业具有较简单的商业模式与独特的核心竞争力,企业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拓展能力和管理素质。但是,私募基金仍然有强烈的行业偏好,以下行业是近5年来基金最为钟爱的投资,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私募是相对公募来讲的。当前我们国家的基金都是通过公开募集的,叫公募基金。如果一家基金不通过公开发行,而是在私下里对特定对象募集,那就叫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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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新三板的相关法律知识。
影响
新三板的推出,不仅仅是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落实,或者是三板市场的另一次扩容试验,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为建立全国统一监管下的场外交易市场实现了积极的探索,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积累。
作用
1.成为企业融资的平台
新三板的存在,使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不再局限于银行贷款和政府补助,更多的股权投资基金将会因为有了新三板的制度保障而主动投资。
2.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依照新三板规则,园区公司一旦准备登录新三板,就必须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先进行股权改革,明晰公司的股权结构和高层职责。同时,新三板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比照上市公司进行设置,很好的促进了企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增强了企业的发展后劲。
3.为价值投资提供平台
新三板的存在,使得价值投资成为可能。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投资者,投入新三板公司的资金在短期内不可能收回,即便收回,投资回报率也不会太高。因此对新三板公司的投资更适合以价值投资的方式,
4.通过监管降低股权投资风险
新三板制度的确立,使得挂牌公司的股权投融资行为被纳入交易系统,同时受到主办券商的督导和证券业协会的监管,自然比投资者单方力量更能抵御风险。
5.成为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新方式
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搭建,对于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私募股权基金来说,成为了一种资本退出的新方式,挂牌企业也因此成为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另一投资热点。
6.对A股资金面形成压力
新三板交易制度改革就等于多了一个大市场。对于A股来说,肯定会分流一部分资金。虽然短期挂牌的企业是通过定向增发来融资,但是随着挂牌企业越多,融资规模也就会越大,肯定会吸走市场的一部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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