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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因此,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亦可分为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那么你对特殊收养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特殊收养的相关法律知识。
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依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成立后,会形成如下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收养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婚姻法》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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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那么收养人需要具备哪些收养条件呢?收养人所具备的条件不同会否影响到其收养办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解答。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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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又称,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中国古代又称为螟蛉子,这是由于古人误以为蜾蠃把螟蛉的幼虫收养作己子,实际上它们是用作给自己幼虫的食物。法律上,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分契约关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收养的相关知识。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不是依靠血缘,而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起来的一种直系亲属关系。这种本无血缘的直系亲属关系,在法律上承认其相当于血亲关系,即与生父母子女关系一样,产生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收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称养父母;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称养子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人为送养人。
(一)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二)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三)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三、作为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另外,如果“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户口迁在一起,并在户口簿上载明收养关系,而且这种“收养关系”得到周围群众和亲友的公认的,并符合上述有效收养条件的,可视为“事实收养”,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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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诉讼原告人条件,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原告的诉讼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其在诉讼过程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主要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权利,既对本案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必须说明正当理由。
2、提供新的证据、提请证人到庭作证并进行质证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5、开庭过程中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6、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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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那么你知道医疗事故和解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疗事故和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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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牌照,也称《支付业务许可证》,要求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支付在内的非金融机构准备资料申领《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能取得许可证者将被禁止继续从事支付业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方支付模式使商家看不到客户的信用卡信息.同时又避免了信用卡信息在网络多次公开传输而导致的信用卡被窃事件。第三方支付一般的运行模式为:买方选购
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第三方在收到代为保管的货款后.通知卖家货款到账.要求商家发货:买方收到货物、检验商品并确认后.通知
第三方付款:第三方将其款项转划至卖家账户上。这一交易完成过程的实质是一种提供结算信用担保的中介服务方式。
(1)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网站选购商品,最后决定购买.买卖双方在网上达成交易意向。
(2)消费者选择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交易中介.用借记卡或信用卡将货款划到第三方账户,并设定发货期限。
(3)第三方支付平台通知商家.消费者的货款已到账,要求商家在规定时间内发货。
(4)商家收到消费者已付款的通知后按订单发货.并在网站上做相应记录,消费者可在网站上查看自己所购买商品的状态;如果商家没有发货.则第三方支付平台会通知顾客交易失败,并询问是将货款划回其账户还是暂存在支付平台。
(5)消费者收到货物并确认满意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或认为与商家承诺有出入,可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拒付货款并将货物退回商家。
(6)消费者满意.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货款划入商家账户.交易完成顾客对货物不满.第三方支付平台确认商家收到退货后.将该商品货款划回消费者账户或暂存在第三方账户中等待消费者下一次交易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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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对于银行借贷,需要了其中具备的基本条件。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银行借贷需要具备的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
1)期限短。最短的是隔夜贷款,最长的不超过1年,以1天、7天、30天、60天、90天为最多。
2)起点高。参与欧洲货币市场业务活动的当事人,大多是规模较大的企业,以及各国政府的金融当局,它的存款额最低起点是10万美元。单笔借贷金额的起点为25万美元或50万美元,一般为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甚至l亿美元。所以按其性质来说,它是一个“金融批发市场”。
3)条件灵活,选择性强。欧洲货币市场的存款手续十分简单,存款者只需与任何接受外币存款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议定存款期限后,将外币支票或汇票转交给银行,即宣告存款手续完成。而借款期限、币种、金额、交割地点等均由借贷双方议定。加之资金充足,币种多样,借贷双方均有很大的选择余地。
4)存贷利差小。通常存款利率略高于国内市场利率,贷款利率略低于各国国内商业银行对大客户的贷款利率。借入贷款单位的资信对借入额度、期限、利率水平产生影响。存贷利差一般在0.25%一0.5%之间。
5)利息先付。借款人借款时,就由贷款银行将利息从贷款总额中扣除,然后将扣除了利息后的余额付给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借款人则按贷款额偿还。利息先付,对借款人来说,比利息后付成本负担要重些。
如某国因国际收支出现赤字,到欧洲货币市场借款100万美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8%,该贷款银行先从贷款额中扣除利息:
l000000美元××=40000美元
然后将扣除利息后的余额付给该借款人:
l000000美元-40000美元=960000美元
半年后贷款到期,借款人应偿还100万美元。
6)手续简便,无需签订协议。由于短期借贷常发生在交往有素的银行间、银行与企业间,彼此了解,通常靠双方信用,信贷条件相沿成习,双方均明晰各种条件的内涵与法律责任,一般通过电信联系,无需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即可确定贷款金额与主要贷款条件,手续非常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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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离婚也叫非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通过有关部门认可即解除婚姻关系。你对行政离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1、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复[1985]35号《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2、虚假离婚。对婚姻当事人来讲,这里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进行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
另一种情况是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了其个人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然后在复婚,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的违法离婚行为。
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假离婚行为。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假离婚行为。虚假离婚属于违法行为,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依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这就是虚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3、离婚登记后,双方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要求法院给予重新处理。对这种情况,根据1986年10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1986)民字第45号批复,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性质和理由,给予审查处理。
4、对于涉外、涉及华侨和港澳台胞的离婚问题,依照《民法通则》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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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收养登记吗?收养又称抱养、领养,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而收养需要进行法律登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收养登记的法律相关知识。
事实收养的情况比较复杂,中国现行《收养法》对此没有规定,但事实收养关系却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正确认识和处理事实收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事实收养的概念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为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事实收养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之间须以父母子女相待。是否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构成事实收养的重要条件。所谓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使用父母子女的称谓,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且收养文书、户口簿以及人事档案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
2须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实,共同生活多年是确认事实收养存在的一个客观标志。这里的“多年”一般应在3年以上。
3须有群众和亲友公认。群众和亲友对当事人之间关系是否持一致看法,对确定事实收养关系存在与否具有很重要的证据作用。
(二)事实收养形成的原因
事实收养的形成一般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
第一,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古代一直沿用的立嗣行为,是一种无须经官府确认,仅以“私证”即可成立的收养行为,此行为因而成了人们的习惯;
第二,长期缺乏健全的收养法规。中国在建国以后的很长时间里,一直没有一个系统、完整的收养法规,公民在成立收养时,由于无法可依,在客观上造成了事实收养的存在;
第三,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不强以及普法宣传工作欠缺也是形成事实收养的重要原因。
(三)事实收养的性质和对策
1性质
鉴于中国的具体情况,对于收养法规和政策颁行之前的事实收养行为,由于收养成立时无法可依,故不是违法;对于收养法规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应按照违法收养对待。
2对策
对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事实收养,应采取不同的对策:
(1)对《收养法》颁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德的,应予以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
(2)因不符合收养条件,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对于现在已经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补办登记手续后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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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你知道协议离婚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协议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协议离婚分作不同的种类。综观各国的法律规定,对协议离婚大致有以下两种分类:
第一,以认可离婚的机关或适用程序为标准,协议离婚分为行政协议离婚和诉讼协议离婚。
①行政协议离婚是经过行政程序办理的协雄离婚,其中的行政机关包括户籍机关(如日本、蒙古的情况)、民事机关(如墨西哥的情况)、其他行政机关(如丹麦、挪威的情况①)。
②诉讼协议离婚是由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办理的协议离婚。它又分作两种情况:
其一,当事人的离婚协议须经法院审批(如法国的情况);
其二,当事人的离婚协议须经法院裁决(如奥地利的情况)。
第二,以达成合意的方式为标推,协议离婚又可以分为三类:
①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离婚。即当事人先对全部离婚问题达成合意,然后提出申请。
②一方提出离婚问题的要求,另一方予以承诺的离婚。
③调解离婚。这种类型有两种:
其一,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就全部离婚问题达成合意。
其二,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解除夫妻人身关系,经调解双方又对其后果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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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是用于运送学生往返学校的交通工具,保障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的安全事宜。校车驾驶员也是必不可少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校车驾驶员的知识,一起来看看。
从《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联系。只具有六个方面的“显性”或“刚性”要求。或者说,只要求守法,诚信、道德并没有较多的规定。就其本身,略显偏颇。
1.法律是道德的基础;
2.道德是法律的高级要求。尤其是教育机构,更需要有较高道德水平的人。而道路运输行业有关“诚信考核”等体系性的约束具有成功的经验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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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孤儿监护人同意。公民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申请由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可与监护人联系。
2、确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收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到生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
3、办理收养登记。达成收养协议后,收养关系当事人按照当地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收养登记,确立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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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源于英国的一项法律制度(在英国称为保释)。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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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又称抱养、领养,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中国古代又称为螟蛉子,这是由于古人误以为蜾蠃把螟蛉的幼虫收养作己子,实际上它们是用作给自己幼虫的食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收养行为以及收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随之消灭。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规对他们仍有约束力。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养行为只能发生在旁系血亲的长辈和晚辈之间或者发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叫“准血亲”,即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它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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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对失业保险的相关内容应该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失业保险就是国家对一些还未到退休年龄并且非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群的一种保险补贴,如果满足了规定的基本条件即可领取。那么,领取失业保险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呢?下面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领取失业保险应具备哪些条件。
1、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原州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领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3、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及1寸免冠照片3张
4、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劳动合同原件
5、《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6、失业保险缴费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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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和寄养的区别?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
2、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我国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是指由于特殊的原因无法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那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4、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要提供哪些证明?
a)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b)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c)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d)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e)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f)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g)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5、收养法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有何特殊要求?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6、收养人能否收养成年子女?
收养法对亲属间收养成年子女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7、由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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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是指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委托拍卖人进行公开拍卖的行为。强制拍卖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通过拍卖变现,用于清偿债务。法院决定强制拍卖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强制拍卖是指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委托拍卖人进行公开拍卖的行为。强制拍卖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通过拍卖变现,用于清偿债务。
一、必须有拍卖根据。强制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必须有根据,强制拍卖的根据主要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拍卖裁定书。因此,执行法院在委托拍卖前,必须作出拍卖裁定书。
二、被强制拍卖的物品必须已被查封或扣押。查封或扣押是拍卖的前置条件,进人拍卖程序的被执行的物品,必须是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如果尚未查封、扣押,执行法院尚未占有或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就无物质条件,也不能完全保证买受人取得拍卖物。
三、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人民法院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履行义务,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方可将已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拍卖。如果被执行人在责令期限内履行义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返还被执行人,不得再拍卖其物品。
四、强制拍卖的物品具有可转移性。禁止流通的物品,如金银、文物、毒品等,不得公开拍卖,只能交付有关单位收购或没收。
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执行法院才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强制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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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债券的融资条件,对出券人的络资成本,对债券的吸引力及其融资的顺利程度,都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发行国际债券进行融资一般应其备以下几个条件:
债券的还债方式主要分为期满偿还、期中偿还和延期偿还。期满偿还是在债券的有效期结束即最终偿还时偿还。期中偿还是在最终偿还期之前就进行偿还,它又分为选择性购回、提前回售、定期偿还等方式。债券发行人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在发行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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