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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指定辩护吗?辩护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这就是指定辩护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指定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预审阶段只能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人的选择问题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决定是否委托辩护人、委托何人作辩护人等。但有三个限制:1,只能在法律指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内进行选择;2,委托的人最多为两人;3,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3: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指定辩护包括: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看过“不接受指定辩护的律师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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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那么你听说过指定管辖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指定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看过“指定管辖有什么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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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指定辩护吗?指定辩护制度在中国是指人民法院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进行辩护的机制。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指定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会见权方面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阅卷权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调查取证权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庭审言论豁免权
《律师法》第37条第2款首次明确规定了律师的庭审言论豁免权:“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作证特免权
第38条对保密义务的范围有所扩大,除原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之外,增加了“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同时还规定例外情况为律师对“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言下之义,其他情况——如刑事诉讼中了解到的委托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已发生的犯罪事实——应负有保密义务。这些规定基本上具备了作证特免权的内容。
诚然,《律师法》的这些修改,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理论和实务成果在立法上的反映,是有所进步,但这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进步,不能从根本上弥补中国辩护制度的结构性缺陷。
当然这不是《律师法》的主要任务,但表明了立法层面对“刑辩难”问题的关注和试图解决的信号,让人们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充满期待。
在解决《律师法》和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冲突问题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的答复”中说:“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
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执行。”
看过“法院指定辩护的对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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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拒绝辩护有多少了解?拒绝辩护的权利分别在犯罪嫌疑人与辩护律师手上,那么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拒绝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预审阶段只能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人的选择问题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决定是否委托辩护人、委托何人作辩护人等。但有三个限制:1,只能在法律指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内进行选择;2,委托的人最多为两人;3,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3: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指定辩护包括: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看过“关于拒绝辩护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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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指定辩护吗?辩护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指定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考虑到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几种情况: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3)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根据司法实践,以下五种情况,人民法院也考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1)一案有数个被告人,其中只有一个人或几人委托辩护人,而其他并未委托者,法院可以为本案的其他人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3)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4)非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为少数民族时,被告人不懂普通语又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5)年老体弱又反应迟钝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看过“我国指定辩护有何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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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指定辩护的相关知识。
中国刑事案件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比例相当低,潍坊市坊子区法院2004年以来审结的396件案件中,涉案533人,只有261名被告人获得了辩护人的帮助,占总数的48.9%。
指定辩护制度
被告人因为经济状况等原因而未聘请律师为其辩护。造成这种现状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指定辩护制度的适用普遍集中在强制指定辩护这一相对狭小的范围。而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聘请律师辩护的被告人的辩护权却被设计为“两可”的裁定指定辩护,导致该类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无法得到切实有效地保护。
诉讼阶段上的限制
1、侦察阶段存在的问题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被告人获得指定辩护人帮助的最早时间是开庭前的十日,将指定辩护局限在了审判阶段。后虽然在《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1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将律师提供援助提前至侦查阶段,但这就解决我国指定辩护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而言,仍是杯水车薪。
首先,立法上并未将刑事法律援助定性为“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为被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受托律师有权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罪名,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律师在侦查阶段并没有被赋予”辩护”的使命,所具有的职能只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一般的法律行为,不带有辩护的性质。
其次,《条例》第11条的规定含糊,操作性不强。“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固然将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扩大为所有因经济贫困的公民,体现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公平”的精神;然而,公民仅仅是被赋予了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程序以及责任条款来赋予公、检,法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这导致侦控机关出于部门利益并不移交需要援助的案件到法援中心,大大影响了法律援助的数量和质量。
2、审判阶段存在的问题
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援助的重要前提是,辩护律师必须对案件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尽早的接触被告人了解案情。但在司法实践中,被指定辩护律师最早也要在开庭前10天才可介入诉讼,因受时间的限制,他们根本无法进行充分有效的准备,很难真正完成其辩护任务,辩护的质量更是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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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似乎成了现代人的口头禅,而且用来作为拒绝的理由也显得特别高雅。其实“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举例子来说,当某个人正忙于写一本书,因为这本书就要在五天后交稿,所以把书按时写完对他来说就是一件很重要的事。其它的事,如应酬、娱乐等他都会觉得没有时间应付。但是很不幸的事发生了,他所居住的那栋楼起火来。那么,现在他有没有时间去救火,或者有没有时间逃生?他总不会说“对不起,我很忙,我要先把书写完。”无论是谁,这时都会放下手中的书稿,赶快去救火或者逃生。
这就是关键所在:即对自己很重要的事情,人们总会有时间;当自己觉得某件事不那么重要时,人们总会想办法推脱。当电话销售人员给客户打电话,对方说“我现在很忙,没时间,以后再说吧”时,这种情况只能说明一个道理,这位电话销售人员的电话对他的客户来说根本不重要,客户手里边的任何一件事都比接听这位电话销售人员的电话重要。
为什么电话销售人员打给客户的电话会被认为是无足轻重的呢?问题的根源还在于电话销售人员自己,正是我们自己让自己的电话听起来不重要,甚至有极少数的电话销售人员拿起电话,一开口说话就好像是在骚扰对方。
对方以“忙”为理由来拒绝电话销售人员,这个“忙”的理由正是电话销售人员自己给对方的。解决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就是电话销售人员务必要让自己的电话听起来是对对方有用的,而且非常重要。否则,电话销售人员将很难过这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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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兔子拉稀_兔子拉稀的主要原因及症状
兔子的适应能力较强,能够适应不同的环境和气候条件。兔子在许多文化中都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如机智、敏捷和可爱等。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怎样处理兔子拉稀,供大家参考学习。
1、病菌引起:兔子拉稀的主要原因有大肠杆菌、魏氏梭菌病、泰泽氏菌病、沙门氏菌病、兔轮状病毒病、绿脓杆菌病、兔霉菌毒素中毒、仔兔黄尿病、兔球虫病等几种菌病引起。
(1)大肠杆菌病症状:前期兔子腹部明显肿胀、腹泻,不食,发烧,耳尖凉,精神郁郁,消瘦,磨牙、流涎,四肢发凉,病初粪便稀不成形;中后期的症状为拉鼠粪样的粪便,两头尖尖,成串,外包有透明胶冻样黏液的粪球,逐渐转为水样黄粪便,稍带腥臭味,在肛门附近的被毛上粘附着粘液或黄棕色水样稀粪。
(2)魏氏梭菌病症状:冬春多发,患此病前期精神郁郁,不食,喝水增加,排臭气,粪便稀薄如水,排出黑色(褐色)水,胶冻样带血粪,有特殊腥味,体温不高,腹部急剧膨胀,轻摇兔子身体可听到水声,提起患兔,粪水即从肛门流出。
(3)泰泽氏菌病症状:主要发生在20日龄至3月龄的兔子,秋末春初多发,通常发病急,以严重水泻、排褐色水样、脱水、迅速消瘦为主要特征。
(4)沙门氏菌病症状:粪便水样、排出泡沫的粘液性粪便、恶臭、呈灰白色或浅黄色。
(5)兔球虫病症状:粪便先干硬,后水样,或干硬和水样交替发生,有时带血。
2、照顾或饲养不当
(1)过食精料引起
①作为草性动物,兔子日粮中蛋白质和玉米含量不能过高,特别是含淀粉多的玉米,小肠内消化吸收不全,必然增加后肠负担,消化功能紊乱引起拉稀。
②症状:粪便湿烂、量多,呈堆状或长条状,有酸臭味,夜间发生此问题,白天恢复正常,或在一定时间段出现此种粪便,然后继续排出正常粪便。
(2)突然改变饲料引起
①常见于开春和初夏青草开始萌发生长季节,常以干燥粗饲料为主,突然喂养青绿饲料,兔子因贪婪而腹胀,部分兔子容易引起腹泻,最好在7~10天内完成。
②症状:粪粒变软变大,相互粘连,呈黑色或草绿色。
(3)饲料中毒引起
①一般常见的有3种情况:饲料本身含有毒物质,如一些毒草、棉籽饼、发芽土豆等;用农药和药物污染的饲料喂兔子中毒;饲料在加工、贮藏过程中产生一定的毒素。
②症状:兔子出现持续严重的水样便,或大部分水样便中含有少量糊状便。
(4)温度急剧变化
①天气急剧变化、低温冷却等各种应激反应(惊吓、忽冷忽热、长途运输等)等原因,兔子拉稀。
②症状:兔子的粪便不成形,有粘液冻结物质,粪球表面有粘液。
(5)滥用抗生素引起
长期连续使用抗生素药物,容易引起肠道正常菌群平衡失调,消化功能紊乱。要控制每次用药时间,留下一定的间隙。
(6)消化不良引起
多发于断奶前后的兔子,吃食过多导致肠胃承受不了,出现消化不良和积食的问题。食欲下降,精神不振,体温一般正常或稍低,粪便大小不同,形状不规则,有小尾巴和长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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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六个月宝宝拉肚子_如何预防六个月宝宝拉肚子
拉肚子患者应注意观察大便的性状和颜色等变化,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在夏季等高发季节,拉肚子患者应注意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措施,以预防病情加重。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如何处理六个月宝宝拉肚子,供大家参考学习。
如果宝宝拉肚子超过三天,或者伴随着高烧、呕吐等症状,需要及时就医。此外,如果宝宝拉出来的便便有血丝或者黏液等异常情况,也需要及时就医。在就医之前最好记录下宝宝拉肚子的时间、次数和颜色等情况,在医生询问时能够提供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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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发伤常见于重大交通事故、意外伤害、高处坠落等情况下,是指在同一伤因的打击下,人体同时或相继出现两个及其以上的组织器官严重创伤。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多发伤方面的急救处理,供大家参考。
1、观察患者有无头颅伤,观察神志、瞳孔、面色、生命体征及有无活动性出血等。
2、观察患者呼吸道是否通畅,有无张力性气胸或开放性气胸。
3、观察患者有无腹腔内出血,内脏损伤。
4、观察患者有无泌尿系统的损伤,有无血尿、下腹胀痛等。
5、观察患者有无骨外伤,有无骨盆、脊柱的骨折,有无四肢的骨折等。
6、查看患者有无皮肤的广泛撕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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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烫伤是常见的意外伤害之一。烫伤不仅是热水,包括蒸汽、油、粥,甚至开了很久的灯泡和电动玩具,都有可能会烫伤皮肤。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烫伤方面的急救处理,供大家参考。
民间有很多对付烫伤的「偏方」,如冰敷、抹牙膏、酱油、盐水等等,这些都是不可取的!切记以下的“五不要”!
1、不要冰敷
烧烫伤后,受损的皮肤已经失去表皮的保护,不可以直接冰敷,以免冻伤。
2、不要抹盐水、牙膏、香油、酱油等
烫伤后涂抹这些介质会给患者带来痛苦,还易使烧伤创面继发感染,并有碍医务人员对伤情的判断和处理。
3、不要立刻涂抹药膏
涂抹药膏会让热能包覆在皮肤上继续伤害皮肤。立刻冲水降温,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
4、不要过度磨擦和过度活动
由于疤痕表皮结构和功能不完善,表皮较易受到损害,过度或活动可能加重损伤。
5、不要碰烟、酒及刺激性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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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敏性休克可以突然而且激烈地发生,常累及多个脏器,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常可危及生命。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过敏性休克的急救处理措施,供大家参考。
(一)立即停药,就地抢救。
病员采取休克卧位,给以氧气吸入并保温。在病员为脱离危险前不宜搬动;并密切观察病员的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及瞳孔变化。
(二)给予抗过敏药物
①立即皮下注射0.1%盐酸肾上腺素0.5~1.0ml,小儿酌减。症状如不缓解,可每20~30分钟皮下或静脉注射0.5ml,直至脱离危险。②地塞米松5~10mg氢化可的松200mg加50%葡萄糖液100ml静推或加入5~10葡萄糖液500ml内静点。③抗组织胺类药物:选用异丙嗪25~50mg或本海明40mg,肌内注射。
(三)抗休克治疗
①补充血容量,纠正酸中毒。可给予低分子右糖酐500ml或4%碳酸氢钠加入5%葡萄糖液内静点。②如血压仍不回升,须立即静脉输入5~10%葡萄糖液200ml,内加入去甲肾上腺素1~2ml,或多吧胺20mg.根据血压调节滴速,一般每分钟30~40滴(小儿酌减)。③加大地塞米松或氢化可的松的计量加糖液内静点。④针刺人中、十宣、涌泉、足三里、曲池等穴。
(四)呼吸受抑制时
可给予可拉明、洛贝林、苯甲酸钠卡啡因等呼吸兴奋剂肌肉注射;急性喉头水肿窒息时,可行气管切开术;如出现呼吸停止时,应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或简易气囊辅助呼吸,并准备插入气管插管控制呼吸,或借助人工呼吸机被动呼吸。
(五)心脏骤停时
立即施行体外心脏按压(CPR);必要时可心腔内注射0.1%盐酸肾上腺1ml。
(六)肌肉瘫痪松弛无力时
皮下注射新斯的明0.5~1.0ml.但哮喘时禁用。
过敏性休克容易与一些疾病混淆,应除外如下情况。
(一)迷走血管性昏厥(或称迷走血管性虚脱,vasovagal collapse) 多发生在注射后,尤其是病人有发热、失水或低血糖倾向时。患者常呈面色苍白、恶心、出冷汗,继而可昏厥,很易被误诊为过敏性休克。但此症无瘙痒或皮疹,昏厥经平卧后立即好转,血压虽低但脉搏缓慢,这些与过敏性休克不同。迷走血管性昏厥可用阿托品类药物治疗。
(二)遗传性血管性水肿症(hereditary angioedema) 这是一种由常染色体遗传的缺乏补体C1酯酶抑制物的疾病。患者可在一些非特异性因素(例如感染、创伤等)刺激下突然发病,表现为皮肤和呼吸道粘膜的血管性水肿。由于气道的阻塞,患者也常有喘鸣、气急和极度呼吸困难等,与过敏性休克颇为相似。但本症起病较慢,不少病人有家族史或自幼发作史,发病时通常无血压下降、也无荨麻疹等,据此可与过敏性休克相鉴别。
一、西医
1、治疗
患者一旦发生药物过敏性休克,立即停药,就地抢救,并迅速报告医生,并按以下方法进行。
1、立即平卧,遵医嘱皮下注射肾上腺素1毫克,小儿酌减,注意保暖 。
2、给予氧气吸入,呼吸抑制时应遵医嘱给予人工呼吸,必要时配合施行气管切开。
3、发生心脏骤停,立即进行心脏复苏等抢救措施 。
4、迅速建立静脉通路,补充血容量。
5、密切观察患者意识,生命体征,尿量,及其它临床变化。
6、准确地记录抢救过程。
过敏性休克西医治疗方法:
必须当机立断,不失时机地积极处理。
1、立即停止进入并移支可疑的过敏原、或致病药物。结扎注射或虫咬部位以上的肢体以减缓吸收,也可注射或受螫的局部以0.005%肾上腺素2~5ml封闭注射。
2、 立即给0.1%肾上腺素,先皮下注射0.3~0.5ml,紧接着作静脉穿刺注入0.1~0.2ml,继以5%葡萄糖液滴注,维持静脉给药畅通。肾上腺素能 通过β受体效应使支气管痉挛快速舒张,通过α受体效应使外周小血管收缩。它还能对抗部分Ⅰ型变态反应的介质释放,因此是救治本症的首选药物,在病程中可重 复应用数次。一般经过1~2次肾上腺素注射,多数病人休克症状在半小时内均可逐渐恢复。反之,若休克持续不见好转,乃属严重病例,应及早静脉注射地塞米松 10~20mg,琥珀酸氢化考的松200~400mg。也可酌情选用一批药效较持久,副作用较小抗休克药物如去甲肾上腺素、阿拉明(间羟胺)等。同时给予 血管活性药物,并及时补充血容量,首剂补液500ml可快速滴入,成人首日补液量一般可达400ml。
3、抗过敏及其对症处理,常用的是扑尔敏10mg或异丙嗪25~50mg,肌肉注射,平卧、吸氧,保持呼吸道畅通。由于处于过敏休克疾患时,病人的过敏阈值甚低,可能使一些原来不过敏的药物转为过敏原。故治疗本症用药切忌过多过滥。
今后应禁止使用青霉素、链霉素、免疫血清或食用虾类等引发本病的药物或食物等。
急救中成药:参附注射液10-20mL加入10%葡萄糖注射液立即静脉推注,或生脉注射液10-20mL加入10%葡萄糖注射液20mL立即静脉推注。
二、中医
过敏性休克中医治疗方法
阴竭阳脱证
证候:使用青霉素、链霉素等药物后,卒然胸闷心悸,呼吸困难,昏迷,抽搐,大汗淋漓, 或汗出如珠如油,甚则呼吸微弱,肢厥,脉微欲绝等。
治法:固阴回阳。
主方:参附汤
用法:立即静脉注射参附注射液,或生脉注射液,随后服用参附汤。
加减:汗多,加山茱萸;抽搐,加蝉衣、全蝎、荆芥。
风毒炽盛证
证候:使用青霉素、链霉素等药物后,卒然胸闷心悸,呼吸困难,皮肤瘙痒,出现风疹,甚至昏迷、抽搐,脉浮弦。
治法:疏风胸毒。
主方:宣毒发表汤
加减:抽搐,加僵蚕、钩藤。
其他疗法:
风厥属于急危重病,应争分抢秒进行抢救,稍有延缓,则有性命之虞。应去枕平卧,给氧,保持呼吸道通畅,紧急情况下应插管给氧,或气管切开。
立即皮上注射0.1%肾上腺素0.5-1mL,同时静脉推注地塞米松10mg;并可用异丙嗪、10%葡萄糖酸钙注射液等急救。
针炙疗法:急刺人中、涌泉、百会等穴;或炙百会、气海、神厥;或十宣穴放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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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夏时节,下河或到游泳池里畅游一番无疑是件痛快的事,但享受畅快的同时,溺水危险也时刻在威胁着游泳人员的安全。针对这一情况,好家长网为您提醒各位要掌握一定的急救知识。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淹溺的急救处理,供大家参考。
1、从水中涝出后,立即清除口、鼻中污泥、沙石、杂草,保持呼吸道通畅。三种方法:(1)膝顶法
( 2)肩顶法
(3)抱腹法
2、倒水:注意倒水时间不宜过长。几种方法:放置俯卧位,头部向下,迅速按压背部,倒出呼吸道和胃中的水;急救者半坐位,使患者头向下,腹部放在急救者腿上,将呼吸道中水倒出。俯卧放在斜坡上,头向下,按压背部倒出呼吸道中的水;仰卧斜坡上,头低位,口偏向一侧,行心外按压术,同时倒出呼吸道中的水。小儿头面向下,拍背倒水。
3、有呼吸心跳停止者,急救者开始心肺复苏,开放气道、人工呼吸、心外按压;有心跳而无呼吸者,开放气道,人工呼吸。
4、呼救:请周围人群帮助;呼“120”;在浴场或浴池,呼叫现场急救队;
5、保温:移到温暖环境中,脱下患者湿冷衣服,换干燥衣物,盖干燥保温被褥。可用电褥或热水袋,避免烫伤。
6、急救专业人员现场急救。标准心肺复苏;气管插关;人工辅助呼吸;吸氧;心外按压;建立静脉通路;应用肾上腺素;护送医院进一步急救;同时处理其他合并伤害,如外伤、烧伤、中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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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出现高热惊厥,是指小儿在呼吸道感染或其他感染性疾病早期,体温升高到39C度以上时发生惊厥,并排除颅内感染及其他导致惊厥的器质性或代谢性疾病。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高热惊厥方面的急救处理,供大家参考。
孩子生病,一量体温,39℃,还伴着全身惊厥,甚至意识丧失。遇到这样的情况,家长都会瞬间紧张起来,那么,这种情况家长该怎么办?
据包钢三医院儿科主任医师孙秀丽介绍,高热惊厥,就是孩子体温在38℃以上,突然出现短暂的全身性惊厥发作,伴有意识丧失。“遇到这种情况,家长千万别慌,在送孩子就医前,采取合适的急救处理方法非常重要。”
热性惊厥常在发热24小时内发生,大多为全身性的发作,发作时间在几秒至几分钟内,一般单纯的、比较轻的抽搐都会小于15分钟。3个月-5岁大的孩子多发热性惊厥,绝大多数5岁后不再发作。儿童期患病率2%-5%,1岁半到2岁为发病高峰期。
如果孩子惊厥,要立刻让孩子平卧,解开孩子的衣扣,要给孩子嘴里(上下牙之间)夹块手绢或者一根筷子,这样做目的是防止孩子咬伤舌头,因为孩子惊厥时候会无意识咬舌头。如果嘴里有分泌物,要让孩子侧躺,这样防止分泌物堵塞气管。之后,要一直按压孩子的人中穴、合谷穴、涌泉穴等穴位,直到孩子惊厥缓解。同时,要保持室内空气通畅、环境安静,避免不良刺激,防止抽搐再次发作或反复发作。
此外,要进行物理降温,先让孩子枕一个套着布袋的冰袋,这样做能帮孩子降温,同时在脚部敷一个外裹布袋的热水袋,以促进下肢血管扩张,从而有利于散热。之后采取温水降温法:水温要低于孩子的体温,32℃—34℃为宜,用毛巾蘸温水自孩子的颈部侧面沿上臂外侧擦至手背,再从侧胸部经腋窝沿上臂内侧擦至手心。用同样的方法擦拭另一侧上肢,各擦3分钟。然后让孩子侧卧露出背部,从颈部向下擦拭背部3分钟。之后自髋部沿大腿外侧擦至足背,自腹股沟经腿内侧擦至踝部,自股下经腘窝擦至足跟,然后换另一侧,每侧擦3分钟。不要擦拭心前区、腹部、足底,因为这些地方容易受凉。20分钟后测量孩子的体温,如果体温降到38.5°C以下,则可以取下孩子头部的冰袋。
在给孩子进行物理降温时,要密切观察孩子的情况,如有寒战、面色苍白或呼吸、脉搏异常,要及时送医,以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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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处坠落伤已成为意外死亡及伤残的第二大原因。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高处坠落伤方面的急救处理,供大家参考。
骨折的固定
有脊柱骨折的患者,使用颈托或脊柱板固定;
上肢骨折的患者,可使用夹板或其它类似的长条形的物品代替固定;
下肢骨折的患者,可使用夹板固定,或将患肢固定于健侧肢体上。
骨折的搬运
1 担架搬运是最安全的搬运方法,可使用专业的担架,或者用毛毯、绳子、衣服、桌板等自制担架。
2 徒手搬运是最简单、快速的搬运方法,适合于短途搬运,如搀扶法、背负法、抱持法、衣物拖行等方法可用于伤情较轻者,双人的拉车法、轿扛式等方法用于搬运较重或神智不清者。
3 有脊柱骨折的伤员,必须使用三人或四人平托法进行搬运。
另外,有关高空坠落救援设备的功效,业内人士透露,针对高空坠落的救生气垫的安全救援范围是有限的,通常救生气垫可抢救的高度范围在4楼以下,超过5层楼高度的坠落人体,由于重力和速度等因素基本会直接穿透气垫几无生还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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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情况下我们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骨折了,有时候可能无法马上送到医院,在这个时候的紧急处理显得很重要。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小腿骨折方面的急救处理,供大家参考。
【认识骨折及产生原因】
所谓骨折,顾名思义,就是指骨头或骨头的结构完全或部分断裂。伤者通常为-个部位骨折,少数为多发性骨折,经及时恰当处理,多数病人能恢复原来的功能,少数病人可能会留有不同程度的后遗症。
发生骨折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三种因素:
(1)直接暴力
暴力直接作用于骨骼某一部位而致该部骨折,则往往使受伤部位发生骨折,常伴有不同程度软组织破坏。如车手在应对道路落差时摔车导致撞击,,于撞击处发生胫腓骨骨干骨折。
(2)间接暴力
间接暴力作用时通过纵向传导、杠杆作用或扭转作用使远处发生骨折,如从高处跌下足部着地时,躯干因重力关系急剧向前屈曲,胸腰脊柱交界处椎体受折刀力的作用而发生压缩性骨折(传导作用)。
(3)积累性劳损
长期、反复、轻微的直接或间接损伤可致使肢体某一特定部位骨折,如长途或周期较长的踩踏骑行易致第二、三跖骨及腓骨下1/3骨干骨折。(此情况发生率很少)
【常见部位与处理方法】
在户外骑行时发生率最高的意外骨折部位,上身部位:前臂,上臂,锁骨,脊椎,颈椎。下身部位:小腿,大腿。
(1) 前臂骨折固定法
夹板放置骨折前臂外侧,骨折突出部分要加垫,然后固定腕肘两关节(胸部8字形固定),用三角巾将前臂屈曲悬胸前,再用三角巾将伤肢固定于伤员胸廓。
(2)上臂骨折固定法
夹板放置骨折上臂外侧,骨折突出部分要加垫,然后固定肘、肩两关节,用三角巾将上臂屈曲悬胸前,再以三角巾将伤肢固定于伤员胸廓。
(3)无夹板前臂、上臂三角巾固定法
1.前臂骨折:先将三角巾将伤肢悬挂胸前,后用三角巾将伤肢固定于胸廓。
2.上臂骨折:先用三角巾将伤肢固定于胸廓,再用三角巾将伤肢悬挂胸前。
(4)锁骨骨折固定法
丁字夹板固定法:丁字夹板放置背后肩甲骨上,骨折处垫上棉垫,然后用三角巾绕肩两周结在板上,夹板端用三角巾固定好。
(5)脊椎骨折固定法
伤员仰卧木板上,用绷带将伤员胸、腹、髂、膝、踝部固定于木板上。
(6)颈椎骨折固定法
伤员仰卧在木板上,颈下、肩部两侧要加垫,头部两侧用棉垫固定防止左右摇晃,然后用绷带(三角巾)将额、下巴尖、胸固定于木板上。
(7)小腿骨折固定法
将夹板放置于骨折小腿外侧,骨折突出部分要加垫,然后固定伤口上下两端和膝、踝两关节(8字形固定踝关节),夹板顶端再固定。
(8)大腿骨折固定法
将夹板放置于骨折大腿外侧,骨折突出部分要加垫,然后固定伤口上、下两端和踝、膝关节,最后固定腰、髂、踝部。
如果在当时情况下,不熟悉动作,并且没有能力实施急救措施的话,最好的办法就是:可以先把伤者移动到平坦处,平躺地面双手抱起,等待专业医护人员来处理,移动伤者时,动作不能太大,以免导致伤者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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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惊厥实际上是由于大脑异常放电而引起的阵发性、短暂肌肉抽搐。这种异常放电可以表现为一过性的,也有些是反复发作的。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小儿惊厥方面的急救处理,供大家参考。
小儿惊厥发作前一般没有什么明显的特异性的征兆。少数小朋友抽搐前几天有烦躁、情绪波动、头痛、性格改变。小朋友如果偶尔抽动一下问题不是很大,但如果抽动的次数比较多,反复发生时,家长就要引起注意,及时带小朋友就医检查。新生儿惊厥与大如果新生儿出现明显的惊厥症状的话,往往跟大脑的损伤有关系。如感染、蛛网膜下腔出血、遗传代谢病。新生儿如果出现明显的抽搐过程,持续的时间也比较长,这时就可能是病理的状态,需要做相应的检查,如头颅CT、磁共振或者脑电图,排除大脑存在病灶的情况。此外,一些小的症状家长也要注意,如新生儿眼球震颤、呼吸暂停、颜面紫绀、唾液过度分泌、踏板样动作也能是惊厥的微小发作表现。宝宝的惊厥主要的不同是新生儿往往不会出现全身强直阵挛性发作,这是因为新生儿大脑神经发育不完善,大脑的异常放电不易传播到整个大脑产生全身性惊厥。新生儿如果出现一些小的抽动,时间很短暂,次数不会很频繁,只是偶尔出现,一般与神经的发育不完善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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