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抚养费给付到几岁相关的共12个结果:
来月经是帮助女性身体排毒的事情,但是月经那几天,女人的心情并不会因为觉得对自己心情好而变得开心些,往往会变得很烦躁,若月经有血块,心情会变得更郁闷。到底月经有血块是怎么回事呢?该怎么防治呢?
月经有血块属于月经不调的其中一种表现症状,在月经有血块的时候常常会伴有痛经的现象出现。那么,月经有血块且肚子痛的话怎么办呢?下面就一起来学习血块有血块怎么调理的四要点:
1、中药进行调理。月经有血块的话,一般可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中药调治,主要采用活血化淤、理气通络的方法有较好的效果。例如赤芍、红花、薄荷、桃仁、坤草、泽兰之类,对改善症状和体征均有良好效果。不过,这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服用。另外,月经有块者应注意经期保护注意保暖,保持心情愉快。
2、根据体质进行调理。若你是属于经血暗红有血块的情况,那么是属于“血瘀气滞”的体质,此时可以用川芎,丹参,红花等材料;若你是属于经血少色淡的情况,那属于血虚体虚的体质,要用当归,黄芪,熟地,桂圆人参等补身体;若你是属于手脚冰冷的“虚寒”体质,那么就用桂枝,茴香,艾叶食用暖身。
3、饮食调理。此时可以采用高蛋白低脂肪饮用,多摄取维生素C和E,可以促进骨盆血液循环顺畅,减低因充血导致痛感,并补充丰富的钙和镁让肌肉放松。
4、经前几天要忌口。在月经来的前3天,到经期结束的食物要温热为主。炭烤,油炸,辛辣或者腌渍品要少吃,西瓜,梨,椰子,葡萄柚忌吃,以免影响血管受缩。白菜,苦瓜,白萝卜刻加热后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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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抚养费吗?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抚养费的相关法律知识。
抚养费主要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的体现,所以抚养费原则上的给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
1、原则期限:
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也就是16周岁以下,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视情况给付,18周岁以上就不再给付。
2、特殊期限:
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
(3)成年子女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如果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抚养费,这也是为了合理维护子女的利益。毕竟现实生活中孩子18岁才刚上大学,正是需要钱的时候,如果孩子父母是在孩子小时候离婚,按当时生活水平确定的抚养费不可能满足大学学习生活的需要。
再如一些特殊的孩子,身体残疾或者自闭症,可能一生都无法独立生活,这种情况更不能因为其成年就终止支付抚养费,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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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无权代理租房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民法通则》将无权代理概括为三种表现:未经授权的“代理”。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则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对狭义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依此规定,就狭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订立合同行为而言,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处于未定状态,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该无权代理转变为有权代理,所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拘束力,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所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其民事责任,自应由无权代理人承担。可见,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后果,就其效力而言,为效力待定合同;就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而言,则取决于合同效力状态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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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一般给付的相关法律知识。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坐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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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抚养费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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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这和我国社会一般大众因为习惯、传统等原因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有很大关系。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得知子女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女后,其精神受到伤害,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合法,法院应予支持。而该子女因与原告一方并无血缘关系,原告一方对其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对原告一方要求对方返还自己已承担的该子女的抚养费的主张亦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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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两者之间的有着明显的区别。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
第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第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三、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系究竟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受领买卖物的义务,是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便有争论。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学理上存在争论。一般认为,应以可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加以区分,可以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不得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附随义务。例如,甲出售a车给乙,交付该车并移转其所有权,为甲的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文件(如驾驶证或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的特殊危险性,则为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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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你对抚养费有什么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抚养费的相关知识。
误区一:抚养费的数额经法院判决之后,就不能再要求增加了
法官说法:《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审判实践中,当子女有正当理由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时,比如原定的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者因为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法院会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基础上,对抚养费的数额进行适当的增加。
误区二:抚养费只是子女的日常生活费,教育和医疗等费用要另外支付
法官说法: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此,抚养费是一项综合性的费用。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将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等概念混淆,在要求被告方支付抚养费的同时,还往往要求对方另外支付医疗费、教育费等其他费用。针对此类案件,法院一般会在考虑父母双方经济能力、子女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抚养费的数额,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误区三:子女上大学了,父母仍要支付学费和生活费
法官说法: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于对抚养费的支付对象不明确,部分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虽已不符合继续主张抚养费的条件,但仍起诉父母要求支付诸如大学学费或生活费等费用,此种情况下,对被告有能力并愿意继续支付的,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双方争议较大的,法院一般会从亲情维系、子女成长成才的角度,加强对双方的调解,尽力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
误区四:孩子日常所有的花销,父母都要承担
法官说法:抚养费要用于子女的日常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开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但部分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子女日常的所有开支,被告一方都有支付的义务,包括超过子女基本生活需求的明显不合理的开支,如私立学校的高价学费等费用,对于此类超过子女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的高昂附加费用,法院会在审查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和意愿之后进行处理。
误区五:抚养费还要包括对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补偿
法官说法:抚养和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说,一般会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照顾子女,但并非子女的所有开销均要由对方支付。理论上来说,如果没有约定的话,父母双方对子女应负有同等的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外,“抚养费”和“扶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据《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误区六:不让探望孩子,就可以不给抚养费
法官说法: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夫妻由于种种原因积怨较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以“不让探望子女”相要挟,来迫使对方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与此同时,被告方往往也不甘示弱,针锋相对,以“不支付抚养费”相对抗。最终导致双方关系更加紧张和恶化,并对子女的身心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应该直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合法的抗辩理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父母离婚、家庭破裂本已对孩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但如果由于抚养费问题,父母双方再次发生矛盾纠纷,甚至想方设法逃避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无疑对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又是一次沉重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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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若育有子女,在离婚时需要对子女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问题进行解决。子女的抚养费怎样付?可以一次性付清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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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社会抚养费的相关知识。
一、依法保障女性的就业权益,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配套措施,要保障妇女就业、休假的权利,特别是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女职工平衡职业和家庭关系的政策,帮助女职工做好职业规划,坚决反对在妇女就业问题上的歧视;
二、增加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配置幼儿照料、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满足新增加的公共服务需求。在这方面,教育部门已经在做安排。各地要推进三岁以下婴幼儿托幼机构的建设,鼓励以社区为依托,兴办托儿所,也鼓励女职工集中的单位恢复托儿所。另外,可以考虑将现在的幼儿园向下延伸一下,通过幼儿园来直办托儿所,支持女职工休完产假一段时间以后能够回到工作岗位上去;
三、加强月嫂、婴幼儿看护人员的培训,增加这方面人力的供给,推动在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室,方便妈妈们母乳喂养;
四、要完善家庭的支持发展政策,研究完善生育保障、住房、税收等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和家庭发展政策,为生育、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提供支持;
五、要加强妇幼保健的服务能力,健全服务网络,增加妇产科和儿科的床位,特别是完善职责分工,推广母子保健手册,在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一条龙保健服务。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救治能力,保证母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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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抚养费的相关法律问题。
1、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3、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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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相对的,子女对父母亦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那么抚养费付多少?应付到多少岁?怎么付?下文为你详细解答。
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
(3)成年子女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如果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抚养费,这也是为了合理维护子女的利益。毕竟现实生活中孩子18岁才刚上大学,正是需要钱的时候,如果孩子父母是在孩子小时候离婚,按当时生活水平确定的抚养费不可能满足大学学习生活的需要。再如一些特殊的孩子,身体残疾或者自闭症,可能一生都无法独立生活,这种情况更不能因为其成年就终止支付抚养费,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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