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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投保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这一法律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法律还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有相关条款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上述三种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修改后的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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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Disclosure):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Material facts)告知保险人的一项保险法律原则。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投保人如实告知的相关法律知识。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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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投保人的主要义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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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的个人或银行,负责执行法院的对一桩遗产的处理决定,直到其全部分配到所有请求者为止。当一个人死后没有遗嘱,或没有指定执行人时,或者当指定的执行人无法或不愿执行遗嘱时,遗产管理人将由法院指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遗产管理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 遗产管理人对于由其管理或应由其管理的遗产应当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制作遗产清单。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便于遗产管理,防止遗产散失; 便于计算遗产的价值及清算移交遗产;便于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随时查阅。
(二)为保存遗产,可以对遗产采取必要的措施 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时,如认为不采取必要的处分措施不足以保护遗产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为保存遗产而采取的诸如变卖、修缮等; 对被继承人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继续进行必要的营业行为等。
(三)公告及通知 遗产管理人有权也有职责公告通告或个别通知继承人、受遗赠人、死者生前的债权人,以使他们能够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的遗产或能够获得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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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险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保险人如欲援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存在重大过失这一免责条款进行免责,被保险人很可能主张保险人并未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因而,保险人首先需要证明的就是其已经就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或明确说明,而这也是一般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如果保险人未能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或明确说明,那么免责条款就不产生效力,其适用的前提就不存在。关于保险人已经尽到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则可以参考《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若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而保险人免责的条款产生效力,那么保险人还需要证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存在重大过失以及该重大过失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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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那么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有权利随时解除合同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
从表面看,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效力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或在全部履行完后自行中止。除非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成立的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必要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过,保险业内人士指出,尽管投保人在“理论”上享有依据自身意愿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并非任何情况下投保人都能如愿。
来看一则案例:2012年6月,狄某为一辆外地牌照的宝马车投保了车损险等险种。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载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狄某,而行驶证上的车主为胡某。两个月后,宝马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胡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08万元,但后者认为狄某才是被保险人,因此不予理赔。双方闹上法庭,经调解,保险公司向胡某支付5000元。然而,胡某认为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理赔,遂再度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法院认为,综合各方面情况,可认定胡某是实际被保险人,有权要求险企承担事故的保险责任。不过,鉴于宝马车的投保人是狄某,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胡某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不适合,法院最终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可见,虽然投保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这并不绝对。上例中,就是由于实际被保险人的诉讼主体不适合,只能令合同继续“维系”。保险业内人士指出,尽管在一般合同中,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不过,就保险合同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虽然规定投保人享有法定的任意单方解除权,但这种权利也是有限制的,因为这条规定有一个前提——“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所谓“本法另有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明确,“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至于“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也可以例说明:今年8月,宋先生买了一辆二手车,由于该车去年10月曾投保机动险,期限两年,而宋先生想另行投保,遂去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合同,却被告知不予办理。原来,原车主此前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车险,曾享受价格优惠,当初签保单时,保险公司与之明文约定“因享受优惠,保险期间中途不得退保。”所以,尽管宋先生已成为车主,鉴于原车主与险企签定的合同中有约在先,故他须等两年保险期满后,才可申请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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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我们常说的投保人通常就是指的消费者,但是也不全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合同,支付保险费用,履行保险责任。虽然说保单保的不一定是投保人自己本身,但是他却要负责起履行合同的法律效益。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投保人知识你知道多少。
这种情况只出现于采用分期缴纳保险费的投保人身上。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按期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但是,投保人因各种原因也许不能按时缴纳保险费。为了不致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在保险费交纳期限到期后,允许投保人在一段时间内交纳所欠的保费,这段时间即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保单效力仍然有效,宽限期一般为60天。
在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然负保险责任,但要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尚未缴纳的保险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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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或被投保人除了按照交强险条款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以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投保人在投保时候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二)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三)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非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投资理财,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五)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投资理财基础知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六)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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