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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到达目的港超过60天无人提取,承运人该怎么办呢?这就涉及到《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问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留置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留置权人只能就留置物产生的费用留置该特定财产,却并不必问该财产的所有人(货主)是谁。同时,特别留置权不含有债权人出卖标的物的权利,只有当制定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留置权人才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出卖留置物。
海上货物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用来确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一种形式。但船方要想利用它达到保护、实现自己权利的目的,一定要对这个权利有一个充分的认识,不能随时随地毫不限制地行使这项权利。根据我国法律及国际惯例,行使海上货物留置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海上货物留置权是由于债务人在海上运输或海上活动中没有履行其应付款项的义务,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而赋予债权人留置货物的一种权利。
2.债权人必须占有留置的货物,海上货物留置权的产生,是以占有为前提的。假如债权人没有占有所留置的货物,留置权也就不存在。
3.留置的货物必须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权是一项债的担保物权,确保债权的实现。作为债权,是债权人向特定的债务人提出的请求权,而不能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请求履行,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债权人不能留置非债务人的货物,否则构成非法留置,侵犯货物所有人的利益。
4.必须在合理限度内留置货物:所谓合理限度,是指留置的货物价值与所拖欠的债务数额应该构成合理的比例。一般应略大于所欠的款项,至多不能超过债务数额的一倍。这样,既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又可防止因留置货物而导致收货人损失的扩大。另外,有关债务必须是债务人已到履行期限,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
看过“承运人能否处置无人提取货物来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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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承运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比较上述两种责任制度,我们的结论是责任基础应取完全过失责任制,取消航行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但不实行过失推定,由索赔人承担承运人存在航行过失和管船过失的举证责任。
(一)两种责任制度的区别
由于《合同法》适用于沿海货物运输,这就造成沿海货物运输取严格责任制,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取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的格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享有航行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甚至享有火灾免责,并可援引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和迟延交付赔偿责任限制,这对沿海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因为沿海货物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所经受的风险并无实质区别,且在严格责任制下,索赔人只需证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即可,其举证责任显然轻于其在过错责任下所承担的举证责任,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上处于事实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证实法律要件事实责任的当事人一方所承受的法官不利判断的危险,可见举证责任是与事实真伪不明联系在一起的,并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潜在的赔偿责任大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
虽然,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数额仅有国际海上运输的一半,且该责任限制也属不可打破的限制,但国内沿海货物运输纠纷中,承运人需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并不多见,承运人面临的更多的是赔偿限额下的索赔,但限额下又无单位责任限制的规定,故赔偿限额意义不大。为减轻风险,承运人势必增加运费(运费费率的变化还受市场影响),或如本章第一节所述在法律规定允许的空间制定免责条款,以取得承运人与货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二)海运领域责任基础的趋势
责任基础是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核心。《海牙规则》和《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所实行的航行过失和管船过失免责受到的诸多批评,《汉堡规则》改变了这种局面。《汉堡规则》第5条第1项规定,在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后果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规则附录二"联合国海上运输会议通过的共同谅解"规定,承运人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责任,以推定过失或疏忽的原则为基础意即按照一般法律规律,应由承运人负举证之责。但在某些情况下,本公约的规定却改变了这一规律。可见,《汉堡规则》下不存在航行过失免责,采取的是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并由承运人承担举证责任,实行的是过失推定。
美国参议院1999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第9条规定了承运人和船舶的权利与免责,该条(c)款特定免责事项的规定仿效《汉堡规则》,取消驾驶过失或管船过失免责,并在(d)款中进一步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主张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海上承运人的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有疏忽的灭失或损坏的诉讼中,该方当事人须举证证明航行或管理该船舶中的疏忽。但不同的是索赔人应举证证明驾驶过失或管船过失的存在。所以,该草案也取完全的过失责任制,但不实行推定过失。
从上述立法可知,作为最先进的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仅采完全的过失责任制,作为最新的国内货物运输立法,也仅取完全过失责任制,且不实行过失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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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属于货物运输的一种,因其运输方式而被制定了适合的相关法律法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包括托运的危险货物和普通货物,那么运输危险货物的承运人有什么权利?接下来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定义做出了明确说明:“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契约的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汉堡规则》第1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定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另外,该规则第2条增加了实际承运人的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受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任何人,包括受委托执行这项运输的其他任何人。
我国《海商法》仍然借鉴了《汉堡规则》的规定,引入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结合该法第42条之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包括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物主要包括托运的危险货物和普通货物,所以从这一角度,可将承运人分为两类即危险货物的承运人和普通货物的承运人。结合以上分类,可将危险货物的承运人定义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危险货物的人订立海上危险货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以及虽没有与危险货物托运人订立合同,但实际上完成危险货物运输全部或者部分过程的人。
危险货物承运人的另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就是危货处置权。危险货物处置权是指在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在紧急情况下,得以将危险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的权利。法律赋予承运人这项权利,是从经济分析的角度出发,力求以相对价值较小的危货的毁损或灭失来保全更大的利益,如船员的生命安全、船舶的保全、海洋环境的安全,唯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上节约社会财富。这是危险货物承运人特有的一项权利,普通货物的承运人则不具备。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却是附条件的。这种行使条件因承运人对货物性质是否知情而有所不同。在承运人事前已经了解货物的性质和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承运人同意装运的,只有在该项货物给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带来实际危险时,才可对货物进行处置,比如把货物卸下、销毁,而且承运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情况,由于托运人的原因,承运人事前不知情,或者由于托运人的欺诈等原因,导致承运人对自己运输的货物不知道或知道了错误信息,那么即使危险货物没有危及其他的货物、船舶、人员生命,承运人也有权在任何时间、地点视情况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比较而言,在承运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危险货物处置权的行使条件相对放松,因为此时只要托运人有未通知或不完全通知的过错,承运人就可依法行使。而在承运人知情的情况下,由于承运人本身也有过错,所以设定了必须有实际危险发生的这一条件。也是对承运人的一种约束。但这并不意味着,承运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置危险货物,此时承运人仍然应该以谨慎的态度妥为行事,即危险货物毫无发生危险事故的迹象时或运输及气象条件不会发生不利于危险货物运输的重大变化时,不要轻易处置危险货物,以免无谓的造成社会财富的损失。即使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危险货物处置的,也应尽可能采取将危险货物卸在安全港口的措施以让收货方安排后续处理办法,而不要轻易地将危险货物抛海或改变危险货物的自然属性。无论在哪种情况下行使危险货物处置权,承运人都应该秉承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卸下10只集装箱就可以消除危险的情况下,绝不能卸下11只集装箱。在挪动货物空间位置就可以避免沉没的情况下,绝不能采取将货物扔下大海的措施,否则承运人违反了对托运人货物的妥善保管义务。因违反义务而对该货物造成损害时,承运人须向托运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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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危险货物吗?危险货物通常泛指对人们生命财产有危害的物品,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的相关法律知识。
1、包装材料的材质、规格和 包装结构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和重量相适应。包装容器和与拟装物不得发生危险反应或削弱包装强度。
2、充装液体危险货物,容器应留有正常运输过程中最高温度所需的足够膨胀余位。易燃液体容器应至少留有5%空隙。
3、液体危险货物要做到液密封口;对可产生有害蒸气及易潮解或遇酸雾能发生危险反应的应做到气密封口。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容器,其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货物流出或进入杂质水分,排出的气体不致造成危险或污染。其它危险货物的包装应做到密封不漏。
4、包装应坚固完好,能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冲击,振动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5、包装的衬垫物不得与拟装物发生反应,降低安全性,应能防止内装物移动和起到 减震及吸收作用。
6、包装表面应清洁,不得粘附所装物质和其它有害物质。
看过“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手续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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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吗?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承保范围、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之损失以及产生之责任进行赔偿的合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保险单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它是我国目前经营各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所采用的一种标准保险单。其内容分为正面与反面。正面印有该保险所需填写的基本事项。包括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名称、数量和包装;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与保险费;运输工具、开航日期、装运港和目的港;承保险别;检验理赔人或代理人名称;赔款偿付地点;合同签订日期等。背面则载有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保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损失处理、索赔理赔、保险争议处理、时效条款等项内容。
(二)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有效存在。保险凭证与上述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又被称为小保单。保险凭证的正面所列内容与上述保险单相同。但无背面条款。只是在正面注明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所载条款为准。
(三)联合凭证
联合凭证是指国际贸易的发货票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凭证。亦称联合发票。其具体程序是:保险人在出口公司为国际贸易活动签发的出口商品发票上。加注承保的保险种类.保险金额等内容,并加盖保险人的公章。至于保险单上所列明的其他项目。诸如承保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承运工具、装运港和目的港等。均以发票记载为准。一旦发生海上事故。保险人按有关承保险别规定的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四)批单
批单是保险人为变更已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而出立的补充性书面凭证。又称批改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变更。如更改险别、被保险人名称、地址、运输工具名称、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权益转让等。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后。均需由保险人出立批单。批单可以是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进行批注。也可以另行出具变更单证。保险单一经批改。保险公司即应按批单上规定的内容承担保险责任。
看过“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转让须得经保险人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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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那么你听说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1.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2.提单的法律特征。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乃至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核心单据,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⑴提单具有收据作用,是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证据。
作为收据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以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提单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在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提单是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以其他证据推翻提单的记载。
⑵提单是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
作为合同证明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也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举证证明实际运输合同与提单记载不一致。但当提单转让到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承运人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就只能依据提单的记载确定。
⑶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提单一旦签发,承运人就只能对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而且对在途货物的处分权也转而由提单持有人行使。
3.提单的性质。提单是有价证券。作为有价证券,提单既是物权证券又是债权证券,同时它还是要式证券、流通证券、设权证券和缴还证券。
看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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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提存的相关法律知识。
提存人应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申请书。提存书上应载明提存人的姓名(名称),提存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债权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内容。此外,提存人应提交债务证据,以证明其所提存之物确系所负债务的标的物;提存人还应提交债权人受领迟延或者下落不明的等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的证据。如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也应一并提出。其目的在于证明其债务已符合提存要件,以便提存部门判定是否准予提存。
提存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提存部门通过审查确定提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具备提存的原因,提存标的于合同标的物相符,符合管辖规则时,应当准予提存。
提存部门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提存部门的标的物,提存部门应当派人到现场实地验收。验收时,提存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场,提存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制作验收笔录。验收笔录应当记录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参加人员,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价值以及存放地点、保管环境等内容。验收笔录应当提交提存人核对。
提存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存人等有关人员应当在验收笔录上签字。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提存部门可予以保全证据,并在笔录和证书中注明。对经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应采用封存、委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对易腐烂、易燃、易爆等物品,提存部门应在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拍卖或者变卖,提存其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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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商品检验体现不同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品质管制。对于进口货物的商检。了解具体的流程很重要。下面读文网小编就为你详细介绍进口货物商检流程的相关法律知识。
需要商检的货物:可以分为几类:
1、客户需要的
客户为保证自己收到的货和合同订立的一致,会要求你办理商检并出具商检单。
2、国家需要的
出口货物有些国家规定必须在出口前作商检。
3、进口国需要的
进口国可能对某些中国出口的货物规定必须检验。检验可能可以在中国进行,也可能要在进口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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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货物进出国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有着规定的立案标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1.划清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一般走私行为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法定的5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的按一般走私行为处理,5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除数额标准外,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也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有关走私罪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等特殊性质的物品分别构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除特殊性质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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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是什么?货物运输保险都有哪些?下面读文网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承保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一种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是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进入现代社会后,货物运输出现了内河、航空、陆上、邮递等多种方式,货物运输保险也因此取得了全面的发展。货物运输保险有利于企业进行经济核算和促进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货物运输保险分为若干类别:按照运输工具分为五类,即水上运输险、陆上货运险、航空运输险、邮包险、联运险;按适用范围分为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和涉外货物运输保险两种;按照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可以分为基本保险和综合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基本责任、除外责任和附加或特约责任。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基本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突发性滑坡,崖崩、泥石流;因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爆炸、碰撞造成所载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以及运输工具在危险中发生卸载对所载货物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的合理费用;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利用船舶运输时,因船舶搁浅、触礁、倾覆、沉没或遇到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利用火车、汽车、大车、板车运输时,因车辆倾覆、出轨、隧道和码头坍塌或人力、畜力的失足所造成的损失;利用飞机运输时,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3个月以上),在危险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天气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时,遭受盗窃或在纷乱中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被保险货物支出的直接的合理费用。
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免除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发货人不履行贸易合同规定的责任;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和数量短差;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和本质上的缺陷;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由承运人或第三者负责赔偿的部分;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或核污染等。
附加或特约承保的责任分为一切险、单独附加险、综合险和特别附加险四种。一切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撞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险种。
货物运输保险的费率包括基本险费率和附加险费率。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费率和附加险费率按运输工具可分为陆运、水运和空运三种。陆运包括火车、汽车和驿运三种;水运包括沿海内河的轮船、机动船和非机动船等几种;空运按货物分为:一般货物、一般易损货物、易损货物和特别易损货物四类。危险品根据危险程度提高费率,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减少费率。按运输方式分,可分为直达运输和联运两种,联运的基本费率应按联运中收费最高的一种运输工具来确定,并另加费。对一些特约承保的附加险需要另按附加险费率增加保费。凡承保综合险的,其有关附加费率均包括综合险费率内。
附加险费率是在平安险、水渍险或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附加险后计算所增收的保险费率。一切险费率包括基本险和多个附加险在内,除费率另有规定外,加保多种附加险中的一种附加险,一般按照一切险费率计收。同一险别对亚、欧、美、澳等不同州、不同国家和不同港口的费率都有所不同。
货物运输保险金额的确定分为国内和涉外两种情况。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金额的确定采用定值保险的方法,保险金额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具体协商确定。一般按以下标准确定保额:起运地发货票价,目的地成本价,目的地市价。涉外货物运输保险金额一般按货价确定。在国际贸易中,货价是由货物本身的成本、运费和保险费三个部分构成的。运输和保险是由买方还是卖方办理,可根据不同的价格条件来决定。较为普遍的价格条件有三种:离岸价格、成本加运费价格和到岸价格。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对到岸价格卖方在保险方面的责任和费用规定是:由卖方向信誉可靠的保险人投保海洋运输险,险别为平安险,要取得可转让的保险单,保险金额按到岸价格另加10%,除非经买卖双方约定,到岸价格不包括特定行业和买方个别需要的特种保险;对偷窃、渗漏、破碎、碰损或其他货物相接触所导致的损失,应由买卖双方考虑,并约定是否需要加保;买方如果要求投保战争险,卖方应该代办,费用由买方负担;如果可能,保险单的保险金额币种应采用售货合同的货币。
货物运输保险的期限具有航程性,责任起讫以约定的运输途程为准,即以被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直至到达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一般没有固定的时间约束。
相信通过上面的学习,您一定对这个知识点有所了解,希望您能多学习这方面的知识,这样的话才可以在投资市场上如鱼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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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危险货物在船上积载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装载危险货物的处所应清洁、干燥、通风良好,舱内不得留有酸、碱、煤、棉、油脂及有机物地脚。
2)装运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时应做到最后装,最先卸,装毕即开航。
3)当危险货物在舱面积载时,应不影响腹腔的安全操作和船舶设施的正常使用,保持通道畅通。甲板货物应与消防栓、测深管道等设施保持一定的距离。货物要绑扎牢固,防止任何移动。
4)在舱内堆码时,应有与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铺垫。如钢桶包装,每层之间应用木板衬垫,以防滑动。装运爆炸品、易燃液体、有机过氧化物时,应用木板与舱内铁器部位围栏衬垫,以防摩擦产生火花。装运易自燃物品,每层间应用木板、竹片隔垫,以便通风散势。塑料容器的堆码不应过高,每层间须用木板衬垫。因塑料容器的强度受外界温度影响较大,气温低时,易使材质变脆;气温高时,易使材质变软。在积载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以防止压载过重使容器破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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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们最最常见的交通工具是什么?车险行业可谓是混的风生水起,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负责无过失责任险和车上货物责任险是什么?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时,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外,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在事故责任认定前已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医药费用、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由被保险人承担时,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按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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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危险货物在船上积载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装载危险货物的处所应清洁、干燥、通风良好,舱内不得留有酸、碱、煤、棉、油脂及有机物地脚。
2)装运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时应做到最后装,最先卸,装毕即开航。
3)当危险货物在舱面积载时,应不影响腹腔的安全操作和船舶设施的正常使用,保持通道畅通。甲板货物应与消防栓、测深管道等设施保持一定的距离。货物要绑扎牢固,防止任何移动。
4)在舱内堆码时,应有与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铺垫。如钢桶包装,每层之间应用木板衬垫,以防滑动。装运爆炸品、易燃液体、有机过氧化物时,应用木板与舱内铁器部位围栏衬垫,以防摩擦产生火花。装运易自燃物品,每层间应用木板、竹片隔垫,以便通风散势。塑料容器的堆码不应过高,每层间须用木板衬垫。因塑料容器的强度受外界温度影响较大,气温低时,易使材质变脆;气温高时,易使材质变软。在积载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以防止压载过重使容器破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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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危险货物在船上积载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装载危险货物的处所应清洁、干燥、通风良好,舱内不得留有酸、碱、煤、棉、油脂及有机物地脚。
2)装运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时应做到最后装,最先卸,装毕即开航。
3)当危险货物在舱面积载时,应不影响腹腔的安全操作和船舶设施的正常使用,保持通道畅通。甲板货物应与消防栓、测深管道等设施保持一定的距离。货物要绑扎牢固,防止任何移动。
4)在舱内堆码时,应有与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铺垫。如钢桶包装,每层之间应用木板衬垫,以防滑动。装运爆炸品、易燃液体、有机过氧化物时,应用木板与舱内铁器部位围栏衬垫,以防摩擦产生火花。装运易自燃物品,每层间应用木板、竹片隔垫,以便通风散势。塑料容器的堆码不应过高,每层间须用木板衬垫。因塑料容器的强度受外界温度影响较大,气温低时,易使材质变脆;气温高时,易使材质变软。在积载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以防止压载过重使容器破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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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落伞是利用空气阻力,依靠相对于空气运动充气展开的可展式气动力减速器,早期有人用手抓住雨伞从房子上跳下来,这是降落伞的雏形。现代的降落伞使人或物从空中安全降落到地面的一种航空工具。主要由柔性织物制成。是空降兵作战和训练、航空航天人员的救生和训练、跳伞运动员进行训练、比赛和表演,空投物资、回收飞行器的设备器材。
降落伞
降落伞通常由引导伞、伞衣套、主伞、伞包和背带/捆带等组成。降落伞伞衣完全张开并稳定下落一段时间后,其下降速率将为定值。在无风且降落伞系统具备较好稳定性的理想条件下,根据飞机的飞行速度和高度,可以计算出空投人员和货物的降落点。
受实际气象条件和降落伞技术的影响,早期使用的平面圆形伞在空投空降时的准确性并不很高。每次空投空降只能划定一块大致的目标区域。即使这样,空投空降的人员和物资仍然会有很大的散布,甚至有些伞兵与空投物资会被气流吹落到很远的地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几次大规模空降作战,空降兵集结与装备集中都十分困难。《最长的一天》、《遥远的桥》等战争影片对此都有真实的描述。
为适应军事斗争与科技发展的需要,世界各国加强了对降落伞的科学研究。目前,已经在充气特性控制、新材料应用、稳定下降、安全着陆等降落伞技术上取得了很大进展。再加上空投空降技术的改进(低空跳伞、中空跳伞—低空开伞、超低空降落伞牵引空投等),使得空投人员和物资的准确性大为提高。尤其是具有水平滑翔功能的翼型降落伞的出现,使得空投空降的准确性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翼型降落伞又称冲压式翼伞(简称翼伞)。其伞衣呈翼形而不是传统的圆形,用不透气织物制造上下翼面,中间用具有翼形的肋片连接,前缘开有切口以便于空气进入,使降落伞充气后形成机翼形状。翼伞在滑翔中能产生升力,可操作性和降落性能良好。训练有素的运动员或伞兵,能操纵翼伞飞越危险区,躲避障碍,并精确地降落到指定的目标点。目前正在研制的自动空投系统,如加拿大米斯特机动集成系统技术公司研制的“雪雁”和“夏尔巴人”,利用GPS卫星定位的翼伞,可以自动把货物送到几十千米之外的地方,着陆精度可达100米左右。翼伞是当前降落伞领域中最有发展前途的高性能伞,在跳伞运动、空投空降、航空救生、飞行器回收等应用领域已取得重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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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办理托运手续时,除按一般规定外,托运人必须提交货物说明书,以及装卸、加固等具体要求,在特殊情况下,还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准运证。承运人应根据托运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掌握货物的具体特征,选择适合的车辆,在具备安全运输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再办理承运手续。
2.承运人应根据大件货物的外形尺寸和车货质量,在起运前会同托运人勘察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途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并制定运输组织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征得同意,方可起运。
3.制定货物装卸、加固等技术方案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确保合理装载、加固牢靠、安全装卸。装卸作业由承运人负责的,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和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由托运人负责的,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车开到装卸地点,并监装、监卸。
4.运输大件货物,属于超限运输的,应按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核定的路线行车。在市区运送大件货物时,要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部门审查并发给准运证,方可运送。
5.按指定的线路和时间运行,并在货物最长、最宽、最高部位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灯,以警示来往车辆。特殊的货物,要有专门车辆引路,及时排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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