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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手机上所有的数据信息内存清理掉
很多小伙伴想知道如何清理手机上所有的数据信息内存,只会删除数据就格式化,然而一些你不想留下来的数据这样是不一定会被彻底删掉的,下面看看这两种方法帮你彻底删除!
“一个是完全格式化。”“完全格式化就是将手机或电脑设备的存储内容全部删除、覆盖。”
建议消费者对终端中的数据进行多次的完全格式化处理,并在删除后进行反复的测试以检测是否真正删除;对于存储在硬盘、文件服务器中的数据,应确保原始数据的删除,同时还需要注意带有数据恢复功能的日志文件,以避免原始数据还能被恢复。
恢复出厂设置时,需要区分设备机型,需要单独勾选删除所有的应用程序、设置、数据和文件选项,以确保手机上的所有痕迹都被彻底删除。
使用专业的数据清除工具是彻底清除数据的另一种有效方式。这些工具可以通过多次写入、覆盖和擦除数据的方式,确保被删除的数据无法被恢复。“为了保证隐私数据的删除彻底,可以使用专业、安全、具备删除隐私数据功能的工具类应用。这样,在删除短信、管理图片相册和清理聊天垃圾,保证系统流畅使用的同时,还能保证数据安全、清理彻底。”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彻底销毁存储介质。”彭根说,如硬盘、U盘、SD卡等,最好的处理方式是使用物理破坏的方式彻底销毁。如使用磁铁、切割器等工具将其彻底摧毁,在销毁之前,最好使用数据清除工具将其中的数据彻底擦除,确保无法被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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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你也许不太注意交通标志图片,其实它们都有各自的含义的哦,现在的是不是很想学习了恩,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用以提醒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
看过“所有交通标志图片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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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抵押吗?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抵押的相关法律知识。
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主要是有体物。
物权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应该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是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在担保物权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力有先后次序的不同。因此,共有关系以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存在都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6)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必须具有公开性。因此物权必须要公示。
(7)物权设立采用法定主义。
(8)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看过“物权抵押:土地所有权能否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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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房屋所有权有多少了解?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房屋所有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使用权
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用地,商用建筑用地,工业用建筑用地。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房屋所有权
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
1、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2、根据规划需要,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对业主进行相应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通过调查了解,第一种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认可,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会拆迁。
不管是40年、50年还是70年,都有到期的时候,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只要房子还能住,就都得续签土地。这就是关键了,怎么续签?续签金额怎么计算?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土地到期后按照当时的楼面毛地指导价格,依一定比例缴费。
看过“房屋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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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那么你对房屋所有权消灭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房屋所有权消灭的相关法律知识。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取得:
购买取得
购买是人们取得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合法,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卖房人是否有合法身份;第二应与卖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应详细地写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购买方式、价款、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第三,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建设取得
这是房屋产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入一定的资金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通过建设而取得产权的,在产权取得前或前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应注意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即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应注意有关手续的合法性,即是否有立项、规划、开工等手续;
第三应注意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即是否有质量检验合格单。如果上述应注意的方面有问题,则建设者不一定能取得产权。
受赠取得
这种产权的取得方式是指原产权人通过赠予行为,将房屋赠送给受赠人。在办理房屋赠予手续时,赠予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予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果赠予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屋赠予他人时,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行为无效。
抵押取得
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由于抵押是一种担保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在享有优先受偿权时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归来已有。通过这种方式而取得产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应当注意抵押房地产的合法性;
第四,如果抵押到期,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应根据抵押合同的有关约下,办理有关手续。
继承取得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看过“房屋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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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房屋所有权吗?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房屋所有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须带证件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2、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3、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4、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5、抵押权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6、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7、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8、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收费、发证记载于登记簿归档。
看过“房屋所有权有哪些特点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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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是一种法律制度。相信很多人对于所有权保留制定中包含的主要内容都不太清楚的了解是什么。接下来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所有权保留制定的主要内容的相关法律知识。
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通过延缓所有权移转的方式来担保出卖人货款债权获偿的担保方式。因此,依其自身要求看,其设立应该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作为担保目的的债权的有效存在;
产生该债权的买卖或赠与合同中附有所有权保留条款产生该债权的买卖或赠与合同中附有所有权保留条款;标的物已由保留所有权人移转与相对方占有。缺失任何一个要件均不能有效设定所有权保留。本文认为,在这三个要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产生价金债权的合同中是否订有所有权保留条款。所有权保留条款订入合同的方式与其他合同条款订入合同的方式是否存在区别?关键中的关键就在于: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订入是否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在这个问题上,各国、地区的立法与学术观点并不一致。
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规定所有权保留的意思或条款必须是明示的,德国学界亦以为然,我国台湾地区依其《动产担保交易法》第5条的规定,亦从此例,规定所有权保留的设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之。而在日本法,依其《分期付款买卖法》第7条的规定,凡属该法规定的买卖类型,即使当事人未明确规定所有权保留约款,亦可推定所有权保留约款的存在,承认所有权保留约款的默示设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依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的规定,货物所有权的移转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Propertypasseswhenintendedtopass),除非有相反的意思表示,非附条件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自合同成立时起发生所有权的移转(第18条第1款),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须以合同条款或占有的方式进行(bythetermsofthecontractorappropriation)(第19条第1款)。原则上所有权保留应该以明示的方式做出,但并不排除以默示方法设定所有权保留的例外,如该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
在我国大陆地区,法律未明确规定设立所有权保留是否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若依合同法规则,所有权保留的设定自可不以明示为限,以默示方法特约所有权保留的,亦无不可。但我们认为,所有权保留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理,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订立应依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明示且书面合同的形式设定为妥,以求法律精神的一贯。
至于保留所有权人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于买受人,这是各国、地区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共同要求,但在大陆法系,占有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交付有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之分,因此,以观念交付的方式尤其是以其中的占有改定的方式移转占有,可否成立所有权保留,就不无争议。对此,我们认为,所有权保留本来就是现代法上权利分化思想的产物,依此,出卖人取得一种隐藏于其所保留所有权之中的担保权,而买受人则享有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权,这种权利分化状态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要求。以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进行所有权保留买卖,虽然无损于该买卖的效力,但却不符合上述权利分化的要求,从而使所有权保留本身失去意义。因此,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功能发挥角度出发,宜将标的物的交付规定为现实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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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是一个特定的法学术语,是指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你对遗失物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遗失物的相关法律知识。
分类
占有权就是指事实上的控制权。
控制有事实控制和名义控制。事实控制就是指实际控制方,分为合法控制和非法控制,有权控制和无权控制。
名义控制就是指物在所有人控制范围内,其通过一定行为就能行使所有权中的全部四项权能。
比如租赁物,承租方就是事实上的合法,有权控制。而出租方就是名义控制,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等方式行使所有权。
本质
占有权就是对所有物事实上的控制权,事实上的控制(即占有权)是所有权的基本,没有占有权,其他三项权能的行使都会受到影响。只有真正确实的拥有占有权,收益、使用、和处分才会更好地行使。
看过“遗失物无人认领可以归国家所有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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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或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车辆所有人的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 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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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中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介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纵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纵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也称纵切式区分所有权,指的是对二栋建筑物进行纵向分割,并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如连体别墅。此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较少,因此其法律关系也较为简单。
(二)横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横向分割式区分所有权,也称横切式区分所有权,是指对一栋建筑物作横向分割,使各层分别属于不同区分所有权人所有。于此情形,各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用部分,除共同的墙壁外,尚有共同的屋顶、楼梯、走廊和基地等。
(三)混合式区分所有权混合式区分所有权,是指对一栋建筑物进行上下横切、左右纵割,分套所有。#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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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所有权转移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当事人不能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
第六,所有权具有观念性。观念性,是指近代以来,所有权的存在已具观念化,即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发生了重要的从所有到占有“所有人支配观念”的转化——把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看得比所有物的控制更为重要的观念,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属于“所有人实现利益观念”的范畴。
第七,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在我国《物权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权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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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土地所有权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为所有权人,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受法律限制的支配性权利。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有三个层次: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2)在一个村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该两个以上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其限制表现在两方面: (l)受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收益权和处分权两方面受到限制。在收益权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若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由国家征用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再由国家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发展商,这就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收益权能受到限制。
在处分权方面,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向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审批等,这就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受到相当大的限制。
(2)受农民集体意志的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经常由所有者代表行使,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处分权,应受农民集体这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限制。一般来说,对集体土地的重大处分应当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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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 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就案例详细介绍房屋产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1、2、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且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一个合同即可宣告成立。但一个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则要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得到法律肯定性评价的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陈某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未经所有人授权允许,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王、张夫妇,属于非所有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原告王某、张某夫妇在购买该房时并不知被告没有所有权,是善意的,但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后,并没有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成立,但属效力待定。并未产生转移房屋产权的法律效果。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方法,依据何种法律事实而取得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已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未得到权利人的事后追认,也未发生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之情形,故属效力待定合同。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是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王、张夫妇无所有权。
4.所谓添附,是指附合、混合、加工三种行为的统称。在现代各国法制之下,法律通常规定由一个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或共有合成物,其目的在于不允许回复原状,以使添附物能为社会经济利益而继续存在。因添附丧失权利受到损害的人,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取得添附物所有权的人支付补偿金。本案中王、张夫妇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安装水管等行为系在他人所有物之上进行的增添价值的行为。如果房屋所有权归王、张夫妇,则无所谓添附行为。
5.本问较为简单,此处不再展开论述。
6、7.既然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生效,而责任方又是被告陈某,陈某就应承担退款还息及赔偿原告损失的义务,而房屋则应退还给其权利人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陈××追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则应适用《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陈××的追认行为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后,王、张夫妇并不自动取得房屋所有权,仍需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始取得所有权。换言之,房屋产权登记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必要要件,而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并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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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 所有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善意取得
(1)概念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2)构成要件
A、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
△注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
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 (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
a、主观标准,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可以索回自己的遗失物
(a)原则上是无偿取回
(b)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取回
b、直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注意这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
B、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C、第三人为善意
D、第三人支付对价---受让价格合理
E、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A、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B、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C、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历年真题】:2004-3-7 、2008-3-13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上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B、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适用同样规则。
C、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D、受让人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总结归纳: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规则
A、善意取得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p#副标题#e#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B、表见代理
【重点法条】:《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C、表见代表
【重点法条】:《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拾得遗失物
(1)遗失物的概念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
(2)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
A、拾得人的返还义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B、拾得人的通知或上交义务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C、拾得人的保管义务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 敎育 网
D、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和依据悬赏广告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未予返还:主动--不能取得所有权,所得利益为不当得利
被动--拒不返还--侵权赔偿责任;(返还+赔偿损失)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单方允诺)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无人认领时国家取得所有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具体规则是:
A、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B、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关于遗失物的规则。
【题例】(04·卷三·单·7)
3、发现埋藏物
(1)概念
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埋藏物以动产为限,不动产从其体积、固定性等方面讲,一般不会发生埋藏的问题。埋藏物一般都是埋藏于土地(称为包藏物)之中,但也不全是如此。例如埋藏于房屋墙壁中的物,也是埋藏物。
(2)埋藏物类型、后果:
A、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这种物在发现以后,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具体规则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B、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4、先占
(1)概念: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
(2)先占的要件
A、须为动产
B、须为无主的动产
所谓无主是指没有所有人,而不是所有人不明。遗失物不是无主物,只是暂时与所有人脱离。无主物包括从来就没有所有人的物和所有人抛弃之后而没有所有人的物两种。
C、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 法律 敎育 网
△若法律规定某些动产专属于国家,即使未为任何人所有也不是无主物,不能通过先占而取得,比如珍奇动植物等。
D、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该无主物
△注意这里不需要将所有的意思予以表示,所以不构成意思表示,也就不构成法律行为。
(3)性质和法律效果
A、性质--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
B、效果--由先占人取得该无主物的所有权。
【历年真题】:2003-3-35、2008-3-10
5、添附
(1)概念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如果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的情况下,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
(2)添附有如下三种情形:
A、附合
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所需费用过大的事实。附合可分为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按主从物归属,不能区分的按价值大小,再给予补偿)、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按不动产归属,但应给原动产人补偿)、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B、混合
混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种类物互相混杂不能识别的事实。
C、加工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进行劳动使之成为新物的事实。
(3)法律后果
A、如果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则原所有人有权要求添附人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B、如果是经过财产所有人同意的添附,关于新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当比较添附价值与原财产价值,由价值量高的一方所有,但其应当向另一方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若不能分出价值大小的归两个人共有,该种共有是按份共有。
C、在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中,一般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财产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6、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1)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
物权法第115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孳息的所有权归属
A、天然孳息,由所有权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约定。
B、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买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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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反映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其政治统治的经济秩序,而确认或创设的各种有关经济问题的规则和措施的总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它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下,从事经营活动。经营的范围主要是手工业、运输业、商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其他与人民日常生活关系较为密切的服务性行业。经营方式有作坊、店铺、摊档、货担等。经营的规模除了个人或者全家经营外,还可以雇请一二个帮手或者带三五名学徒。经营的原则是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基本上是自食其力,以经营者自己的财产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在1956年私有制改造以来,这种经济形式的从业者被称为“小业主”;在私改以后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很少,没有固定的称呼;改革开放以后,个体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从业者属于个体工商户,被通称为“个体户”。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劳动者个体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迄今为止,我国城乡个体劳动者已达3000万人,今后还将有较大的发展。
从事个体劳动的公民已经组织了“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国家的指导和关怀下,各地的个体劳动者协会负责组织个体劳动者学习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进行经营业务交流等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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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借用他人个人信息办理按揭贷款时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方式,不动产的登记权利人即其所有权人。根据物权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原则,无论本案争议的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谁,其物权依然属于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即被告刘某。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购房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首付款的支付及银行按揭贷款的偿还情况综合分析,可认定诉争商品房的实际买受人为原告梁某,该商品房的权属依法应归原告所有。
【案例分析】
就第二种意见分析,理由如下:
首先,物权是对于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权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基于物权这样的性质,如果不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然纠纷不已,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于物权的变动,确定了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所谓公示原则即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上、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民法上关于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所谓公信原则,即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
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物权变动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的规定,是不动产公示原则的具体体现。
这表明,原则上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同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也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因此,一般认为,不动产产权实行登记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因此,判断房屋产权归属应以产权证为准,房屋产权登记在名义产权人名下,则实际出资人对房产不享有物权权利。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是对社会公众产生的外部效力,即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登记而与登记的权利人进行交易,法律对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权利亦予以保护,即善意取得制度。但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即推定登记的物权人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该不动产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的权利人时,可以推翻这种推定,从而维护事实上的“公正”。
正是基于此种法理,《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是故,第一种意见欠妥。
其次,正确处理本案,前提就是要厘清本案的法律关系。代理分为披露委托人的代理和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前者又可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显明代理人既表明为他人代理,又具体指明委托人的姓名。隐名代理中代理人虽表明自己为他人代理的身份,但不指出委托人究竟是谁。
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指代理人根本不表明自己为他人代理的身份,也不指明委托人。《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此即所谓的隐名代理。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证据可证明,梁某与刘某之间建立的就是委托合同关系,刘某为隐名代理。梁某征得刘某的同意,要求刘某以其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并将房屋产权办至其名下,所以本案可以理解为,刘某系接受梁某的委托,为梁某的利益,以刘某的名义帮助梁某处理购房行为中的相关事宜,因此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合同关系,且履行委托合同中,刘某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开发商、银行等)开展民事法律行为,未披露梁某为委托人,因此刘某基于该委托关系实施的行为为隐名代理行为。
《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即受托人基于代理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有向委托人转交的义务。因梁某与刘某之间存在隐名代理合同债权,刘某违约不履行转交因代理所取得的财产义务,是故梁某可以基于该合同债权,根据《合同法》第404条规定请求讼争房屋的所有权确认为其所有,刘某应将房屋转交并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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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有什么作用?期货交易所的作用是将卖方、买方,套期保值者、投机者高效有序地汇集在一起。
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交易所之间出现了多次的合并和重组。如今最有影响力的期货交易所包括[5] :
经过国家审批确认的期货交易所为
1、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于1993年成立,是我国第一个从事以粮油交易为主,逐步开展其它商品期货交易的场所,她的前身是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主要上市交易品种有小麦、优质强筋小麦。
2、大连商品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于1993年11月成立,主要上市交易品种有大豆、豆粕。
3、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于1998年由上海金属交易所、上海商品交易所和上海粮油交易所三所合并而成,其主要上市交易品种有铜、铝和天然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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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我的,那我不但有使用权更有所有权,但是如果我租出去了?我的使用权也有改变吗?下面我们来看看房屋产权使用权和所有权区别?房子坏了谁来赔?
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在房屋交易中经常见到的两种权利状态。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拥有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所有权人可以占有、管理、使用、处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予、继承,并且排除他人的权利。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利用及有限占用权。
通过房屋租赁或借用实现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予、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是房屋所有权四项基本权能之一。当你占有该房屋之时,此房屋的风险责任随之转移。若此时房屋发生风险,尽管此时房屋未完成过户登记,该风险发生的后果也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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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制度有哪些?这些管理制度的作用如何?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制度主要是涨跌停板制度;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
一、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这是交易所控制市场风险程度的,防范风险扩大的重要措施。
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就是在期货交易中,每一个交易者必须按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少量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并视期货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以使保证金水平保持在相应的水平之上。这从制度上保证了参与期货交易的每一个交易者履行合约的诚信。
三、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这个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这是与保证金制度相配套的重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它最低限度保证每一个交易者的保证金能抵御一天的交易风险,通过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从理论上期货交易的交易风险被控制在最低限度。
四、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制平仓的制度。这是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控制市场风险,化解市场风险的重要制度。
五、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这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重要制度。
六、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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