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房屋有问题是否算延期交付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房屋租赁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这个看似普通的日常现象其实还涉及很多税种的缴纳,如果不知道其中到底包括哪些税就会出现比较大的麻烦,现在小编就通过一个小案例为大家讲解房屋租赁收入的涉税问题。
案情简介:
税务人员在对宿迁市区A工业企业2013年涉税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2年1月将闲置的厂房出租给B公司,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租金每年10万元,并在厂房交付B公司时一次性收取,没有缴纳相关税收。税务机关做出如下处理:补缴出租房屋预收租金30万元的营业税30万元×5%=1.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万元×7%=0.105万元,教育费附加1.5万元×3%=0.045万元,地方教育附加1.5万元×1%=0.015万元,房产税10万元×12%=1.2万元,印花税30万元×0.1%=0.03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0-1.5-0.105-0.045-0.015-1.2-0.03)×25%=1.77625万元,并且税款按照滞纳天数按日加收5元/万元滞纳金,并对少缴的税款处以50%的罚款。
税法分析:
一、营业税及附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预收租赁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房产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为12%。
2、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印花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3、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财产合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书立合同的当天。
四、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3、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一次性收到跨年度租金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方法,税务人员商得企业同意后可按照配比方法确认跨年度租金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因此2012年预收房屋租金企业选择只确认10万元的应税收入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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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卖方转移房屋所有权给买方,买方支付房屋价金。有六大常见问题是进行房屋买卖时需要注意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买房是生活中的大事,必须慎之又慎,尤其是对于个人之间的二手房买卖。然而有些交易风险确实令人猝不及防,比如出卖人虽然是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名义所有权人,但由于登记错误或存在隐名共有人等原因,其实际上并没有处分或单独处分房屋的权利,在该出卖人以自己名义出售房屋后,房屋原权利人往往会起诉到法院,要求追回房屋。在房屋已过户的情况下,买受人是否能够“保住”房屋产权,就要看其是否构成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是:
1、房屋买受人受让房屋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指买受人信赖房屋登记簿中关于物权登记的记载,不知道出卖人无处分权。但确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房屋登记簿中物权登记错误或者登记簿中存在异议登记的除外。房屋原权利人对于买受人为恶意负有举证责任。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是指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以合理价格转让房屋的交易行为,且买受人已实际全部或部分支付了房屋价款。
3、房屋善意取得以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为生效要件。房屋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但尚未交付的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但该事实可以作为判断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的因素之一。
经适房买卖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由于经适房自身的特殊性质,现行法律政策对于其上市交易采取了相应的限制措施。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司法实践中随之出现大量因经适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而其中又以经适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最为典型。
依据现行政策、法律规定,经适房买卖合同并非一概无效,而是以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签订日期进行区分,采取“老房老政策,新房新政策”的办法,即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此处的上市交易条件一般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已满5年或者取得契税发票已满5年。经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并考虑居住安置问题妥善处理,在认定买受人所受损失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因房屋升值获得的利益、买受人因此丧失的订约机会损失、买受人装修房屋的添附价值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央产房买卖
央产房指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住房,包括已购公有住房和职工住宅两大类。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在已购公有住房中,包括两类不得上市交易的住房,即不宜公开上市出售住房和部长房。
不宜公开上市出售住房是指凡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部门的住房,或者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住房。部长房是指部级干部按部级干部标准购买的部级干部住房或普通公有住房。
另一类是职工住宅,指中央国家机关集中建设或各部门利用自用土地和危旧房改造等方式建设、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的新建住房,以及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的旧有住房。职工住宅不得上市交易。在京中央单位在职工住宅建设中用于安置搬迁户的住房又称搬迁安置住房,搬迁安置住房能否上市交易,取决原有房屋能否上市交易。
由于央产房有的能够上市交易,有的不能上市交易,所以央产房的买卖,必须经过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的审批,主要审批事项:
1、是否建立住房档案;
2、是否做好超标处理;
3、是否属于不宜上市交易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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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品房的交付,即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相应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按期向商品房买受人交付,商品房买受人检验商品房并接受房屋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品房延期交付的相关法律知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如上司法解释可知,对于房屋的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除非合同当事人对商品房的交付要件作出其他具体明确的约定。因此,在实践中,“领钥匙”等方式可以视作对房屋的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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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是指占有及使用的交付,以保证业主可以正常使用,以实现居住目的,并不代表所有权的转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房屋交付的相关法律知识。
1、 收房注意房款约定
如果客户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
在房款结清之前,开发商有权顺延交付房屋,则客户须结清房款之后,才能接收商品房。
2、物业费不能乱涨价
根据现行规定,新建小区一般由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并签署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人出示业主临时公约,就物业费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因此,如果在收房时出现物业费涨价的问题,业主可据此主张权利。
3、 物业费可以按月交
在办入住手续时,多数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要求业主一次性交付一年或多年的物业管理费。根据有关规定,物业管理的各项收费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但不得一次性预收多年的物业管理费用。
4、 缴纳契税签协议
根据规定,契税一般于买卖双方办理房产权属过户或变更时向契税征收机关缴纳。现实中多数开发商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要求业主特别是按揭业主缴纳契税、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开发商之所以这样要求,是因为对于按揭买房的业主,在房屋权属证书未办下来之前,开发商要为其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若业主入住后不能及时缴纳产权办理时应缴纳的契税、交易手续费等费用,会造成房产证迟延办理或不能办理。而业主之所以不愿意在入住时缴纳这些费用,是怕开发商挪用。
对此问题,解决办法是业主与开发商协商,签订《契税缴纳协议书》,约定双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5、先验房再办理手续
目前,开发商在交房时,一般都要求业主先办理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之后,才允许业主验房。对于这一不合理的程序,业主应坚持先验房,后办理手续,并应将验房时发现的相关问题书面呈递给开发商并让其签收,以避免以后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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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是指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剥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同时丧失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市场交易价格补偿的行政购买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1、宅基地问题是怎么来的一般而言,住宅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为公民的私财,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宅基地”则是一个“中国特色”问题。
2、经过“土改”,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权证书》。
3、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私有,但由集体统一经营,农民的宅基地则依然由农民保留所有权和处分权。
4、经过“人民公社”运动,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宅基地也归集体所有,农民只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并且不能出租、买卖等。
5、改革开放以后,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仅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出租、出卖地上建筑物。可见宅基地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财产问题,本质上是中国社会变迁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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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房屋拆迁往往牵涉很多问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目前关于补偿的原则,众说纷纭,有适当补偿说、公正补偿、相应补偿、合理补偿、完全补偿、按市场价格补偿等。现有拆迁补偿只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完全回避相应土地使用权价值这一问题,而单纯房屋的补偿无论如何也无法给被拆迁人以公正补偿,从而使得拆迁纠纷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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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是出卖人将所建房屋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交付房屋关系质量验收、逾期责任、风险负担,双方经常产生纠纷。小编整理了常见十种纠纷并提出相应解决意见。
一、一般质量问题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3条,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房屋质量不合格
《建筑法》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现行竣工验收合格标准分为工程验收合 格、综合验收合格、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北京市则将规划验收合格作为合格标准。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 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 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
三、迟延交付房屋
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 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 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出卖人通常会将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作为免责事由。作者认为:能否免责应当考虑 1、出卖人是否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2、出卖人是否能够或应该能够解决;3、该事由是否足以导致延期施工。
四、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交付不能
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医院、学校、超市、会所等。基础设施 完备是买受人正常居住必备条件,如该设施缺乏,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公共设施是房屋舒适居住、价值增长的不 可或缺要素,其内容与标准以规划图、销售广告、售楼书为准。销售广告对公共设施的描述具体明确,足以影响买受人是否购买与房屋价格的,应当视为要约,出卖 人拒绝交付或迟延交付时,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
买卖合同经常约定出卖人提供精装房,并在合同附件三和补充协议中约定装饰材料与工艺标准。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发现材料低档、做工粗糙,因此与出卖人发生争 执。材料与工艺标准应当依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62条确定。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出卖人承担更换、重做、维修和赔偿损失 的责任。交付房屋时,出卖人必须提供室内空间检测报告,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装修物存在有害物质如氨气、甲醛、氡气,造成室内空气污染,危及人体健康 时,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房屋相关资料不完备
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政府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较权威地证明房屋业已竣工验收合格;2、房屋测绘机构出具测绘资 料,该资料用于权属登记,也可以确定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是出卖人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 法律文件,后者是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的文书。出卖人未提供第1和2项资料时,买受人可 以拒绝接受房屋;未提供“两书”时,有判例认为:“两书”是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水平,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规定,未提供 不构成拒绝接受房屋的条件。
七、前期物业纠纷
物业管理企业本应由业主大会选聘,由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建成至业主大会之前,必需实施物业管理,出卖人可基于第一业主身份选聘物业企业实 施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与正常时期物业管理基本一致,买受人权利义务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业企业服务,同时应当接受前期物业合同与业主临时 公约约束,按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前期物业服务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终止。
八、房屋负担其他权利或产权瑕疵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负担多种权利,如银行的抵押权、先买受人的债权、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或者已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 房屋权利。买受人尽管领受房屋,但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产权证书可能无法办理,随时将被真正权利人起诉腾房。如果出卖人事先未告知实际情况,买受人有权拒 绝接受房屋。房屋交付后,约定或者法定办证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如果属于一房二卖或者隐瞒抵押的情形,买受人可以根据《解释》第8、9条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九、规划、设计变更
规划涉及房屋乃至小区整体的环境与格局;设计则关系房屋的结构、户型、朝向、空间尺寸、供暖方式等。如果出卖人擅自变更规划与设计,可能影响房屋的使用功 能、舒适程度、增值潜力等,买受人购房目的将受到重大影响甚至落空,故出卖人应当尊重买受人的知情权,如实告知变更情况,由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 除合同。房屋交付时发现规划与设计变更,出卖人未事先告知或者未如实告知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和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十、交纳税费纠纷
出卖人经常将交纳或代收相关税费作为交房条件,买受人则持相反意见。对此应当具体分析:1、合同约定由出卖人代为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必需交纳必需办证费 用,包括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证件工本费、测绘费、公共维修基金。如无此约定,由买受人申请办证,直接交纳税费;2、水、电、气、暖、有线、宽带的 建设费与开通费,买受人是否必需交纳应当考虑:出卖人是否事先承诺必需提供;该费用是否列入项目开发成本;该费用是否计算在销售价格中;3、买受人必需交 纳物业管理费,但出卖人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交费作为交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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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直指物权法适用中的一些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如不动产登记错误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异议登记与确权诉讼的关系、预告登记的效力、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法律文书的范围、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等,对正确适用物权法中的这些基本制度或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关系到百姓的房子、车子等大物件。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房子,出不得一点问题,容不得半点马虎。记者就百姓普遍关心的房子问题采访了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的谢晓勇律师,他从三个方面就该司法解释进行了解读,并支招应如何将房子放进法律的“保险箱”,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我国持续多年的出生性别比失衡让婚恋市场变得格外热闹,农村大龄男青年的婚姻问题更频繁成为媒体头条。
结婚时男方家庭为了表示对女方的尊重,即使男方出了婚房钱,一般也会将女方登记在房本上。夫妻恩爱时相安无事,一旦出现问题闹到要离婚的地步,房子就成了大难题。
女方可能说房本上有她的名字,根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房子应有女方的一份。
然而,按照物权法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房屋真实权利归属的一方才是真正的房主,房子并不必然属于名字写在房本上的人。
谢晓勇建议,对房屋真实归属有异议的一方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如购方合同、付款凭证、资金来源等,一旦发生房屋归属纠纷,能拿出这些证据的一方就有可能成为真实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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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开发商采取先收房后验房的方式,这其实是不合理的;而有些房子在验房时没有发现问题,后期交房后又出现了问题等,这些情况都是容易发生的,如果遇到这样的问题,还能维权索赔吗?具体如何处理?
如果想购买的是房子,那么,首先要考虑的是位置是否优越,因为处于好位置的房子才能满足的各类需求。它通常具有下列特征:
1.城市上风上水。在城市中心区的上风上水方向,城市主要工业区的上风上水方向,如北京的上风上水方向为西北方向。
2.交通便捷。从住所到工作地点或常去的其他地点或市中心区,不超过可接受的时间并且有保障,一家两三口人都有些要求时,应尽可能多的照顾到,并考虑将来可能的变化情况,如工作调动、升学、转学等。
3.城市化水平高。应在那些各种市政设施齐全地段挑选房子,这些地段一般位于城市主干道、次干道附近,不应超过1公里,否则有些设施难以接通,对外交通也会有麻烦。郊区和偏僻地带,要么基本设施不全,要么花大量投资搞市政设施,导致房价增加。
4.生活便利。步行10分钟左右即可到达各类商业服务业网点,满足日常生活物品的采购及其他服务需求,医疗卫生、托幼。文体设施也可就近找到。
5.环境宜人,自然、人文景观优雅。绿地、公园步行可达,空气清新、水面清澈,有早晚休闲运动、周末游玩娱乐之所,社会风气、治安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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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子无法站立是否还有救_兔子奄奄一息怎么急救
兔子有着敏捷的动作和活泼的性格,经常被人们驯养为宠物。兔子的繁殖期比较短,通常在春季和秋季进行繁殖。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兔子无法站立是否还有救,供大家参考学习。
兔子的平均寿命为5~12年,最长寿的兔子活了将近19年,一般体型小的兔子寿命比体型大的兔子短。兔子是胆小的动物,突然吵闹的声音、生人和陌生动物如猫狗等,都会使它恐慌。兔子通常4个月就成年了,然而交配的话雄兔子5个月以上,雌兔子最好6个月以上。如果照顾好的话活5~10年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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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断板栗是否变质_吃板栗有什么好处
板栗可以增强人体免疫力,具有抗氧化和抗炎作用。板栗是一种适合各个年龄段人群食用的坚果,具有很好的保健效果。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怎么判断板栗是否变质,供大家参考学习。
1、益气补脾,健胃厚肠。栗子是碳水化合物含量较高的干果品种,能供给人体较多的热能,并能帮助脂肪代谢。保证机体基本营养物质供应,有“铁杆庄稼”、“木本粮食”之称,具有益气健脾,厚补胃肠的作用。
2、防治心血管疾病 栗子中含有丰富的不饱和脂肪酸、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可有效地预防和治疗高血压、冠心病、动脉硬化等心血管疾病,有益于人体健康。
3、强筋健骨,延缓衰老 栗子含有丰富的维生素C,能够维持牙齿、骨骼、血管肌肉的正常功用,可以预防和治疗骨质疏松,腰腿酸软,筋骨疼痛、乏力等,延缓人体衰老,是老年人理想的保健果品。
4、栗子生吃,每日5至8颗,适宜于吐血、便血者。
5、早晚生食栗子2颗,对老年肾亏、小便频繁有益。用10颗栗子和猪肾、薏仁、大米熬煮成粥,可治疗由一般肾虚引起的腰腿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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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元旦高速公路是否免费呢(详细)
再过两三天马上就要到了元旦节了,这个节日不管是学生还是说工作的人来说都是一个非常好的节日,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4年元旦高速公路是否免费呢(详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元旦不是中国传统节日。事实上, “元旦”一词是存在双意的,公元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为了“行夏正,所以顺农时,从西历,所以便统计”,民国元年决定使用公历(实际使用是1912年),并规定阳历(公历)1月1日为“新年”,但并不叫“元旦”。因为“元旦”在此之前其实是农历的正月初一,现在我们称之为“春节”的那个年节,也就是“过新年”的意思。
今天所说的“元旦”,是公元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决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同时,也决定采用世界通用的公元纪年法,并将公历1月1日正式定为“元旦”,农历正月初一改为“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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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投资要做好哪些问题值得注意?做外汇的朋友注意啦,今天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做外汇要注意的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止损价是一种保护机制,避免越套越深,当到达设定的止损价格时,系统自动平仓出局。
其一,“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所有的止损必须在进场之前设定。做外汇投资,必须养成一种良好的习惯,就是在建仓的时候就设置好止损,而在亏损出现时再考虑使用什么标准常为时已晚。
其二,止损要与趋势相结合。趋势有三种:上涨、下跌和盘整。在盘整阶段,价格在某一范围内止损的错误性的概率要大,因此,止损的执行要和趋势相结合。在实践中,笔者以为盘整可视作看不懂的趋势,投资者可以休养生息。
其三,选择交易工具来把握止损点位。这要因人而异,可以是均线、趋势线、形态及其他工具,但必须是适合自己的,不要因为别人用得好你就盲目拿来用。交易工具的确定非常重要,而运用交易工具的能力则会导致完全不同的交易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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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热门的话题越来越多,娱乐、体育、股票、财经以及装修等,每个人都有热衷的话题,而装修话题成了近年来关注度比较高的话题之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房屋装修效果图。
我们可以给自己营造一处身心放松的休闲室,既然是休闲室,那么我们就需要保证空间的通透性,墙面选择大面积的玻璃装修,然后在居室里面摆放两款沙发,一款看起来很柔软的沙发,而另一款可以选择随意一些的单独沙发,简洁的家具,通透的空间设计,让休闲室看起来很清新。
房屋装修效果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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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异地找工作的人来说你免不了需要去找出租屋,不过出租屋的风水你知道吗?以下就是读文网小编给你做的整理,希望对你有用。
1、采光
房子的通风采光要好,不要选一些阴阴森森的,因为没有足够的阳光容易滋生细菌,湿气大,让人有懒洋洋的感觉。太过阴暗容易藏灵界的东西,也容易产生幻觉。当然采光要适度,但不宜太光亮了,大概阳光射进客厅的有一半左右为宜,正所谓:“孤阳不长,独阴不生”。
2、阳台朝向
考虑到南方的地理位置,客厅阳台的最好选南向为最好的,其次选东南、东和西南。不宜选向北和向西的。
3、睡床
尽量不要用房东配置的家居(假如没有人用过的就可以用),尤其是床,是万万不能用人家用过的。因为睡床和人接触的时间是最长的,睡床会吸收了人的气场。假如上一个睡这张床的人很倒霉甚至病死在这床上,那么下一个人继续用就会把之前的人的晦气全盘接受给自己了。另外,空调也是要注意的,因为也是一个会吸纳气场的电器,建议在用房东的旧空调的话,最好找人把空调完全清洗一次才用。
4、周围环境
不要选一些靠近医院、寺庙、公安局和党政机关的房子租住。因为这些地方都会带一些不利人居的气场。例如靠近医院会时常听到一些救护车的鸣笛声,容易会让人不安。另外医院也是一个带有阴气和病菌的气场。靠近寺庙也是不好的,因为寺庙五行属火,不是每个人都需要“火”的。至于太靠近公安局、军区和党政机关就更不利了,因为他们煞气都太大了,不宜太靠近他们的居住之地。
5、手机信号
假如遇到一些手机信号特差的地方,最好不要租住了。因为手机信号差,证明这里的气场不稳定,甚至有一些特殊气场在起反作用,那么人居住在这里就会有可能被这些特殊的气场所影响了。
6、奇异纸物
房间内贴有符纸、化煞物品,如凹凸镜、八卦镜等物品,不管房东如何托词,最好都不要住进去。
7、旧房子
出租房自然是越新越好,房子住过的人越多,磁场自然越复杂,空气中藏匿的危害物质也就越多。假如租的房子各方面条件都不错,唯一的缺点就是太旧。那在正式入住之前,为整个房子做一次保洁,把房内的旧东西清理干净,重新装修,不失为一个化解之法。
8、邻住病家
如房屋相邻有病人,或与房东合住,房东家中有久病或重病之人,最好都不要搬进去住,免得惹秽气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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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人口问题有多严重?日本人口问题有多糟?先看看一组数据:死亡人数同比增加了23.86万创历史新高;新生儿102.98万创二战以来新低;结婚夫妇66.16万创二战以来新低……按照现有趋势,到2048年日本人口将比现在萎缩22%。那么,日本人口正在日趋减少原因是什么?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分析。
日本厚生劳动省今日发布的年度人口报告清晰地展现了目前日本人口问题的现状,以下为《华尔街日报》摘录的重点:
1、2013年日本的死亡人数同比增加了23.86万,创历史新高。即 便计入移民因素,日本2013年总人口比前一年减少了21.7万人。根据日本国家人口研究所和社保部门的研究,假设平均每名妇女生1.35个孩子(略低于 现有水平),预计2048年日本人口将萎缩至9910万人,2060年只有8670万人。2013年的人口为1.27亿人。
2、自杀是年轻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最大的致死原因为癌症,占28.8%,其次是心脏类疾病占15.5%,随后是肺炎占9.7%。自1981年以来,癌症就成为日本最大的引发死亡的病症。在15至29岁年龄组,男性的死亡率是女性的两倍,当然,自杀式最主要的原因。
3、2013年,日本共有102.98万新生儿,为二战以来最少。自1973年第二次婴儿潮以来,日本新生婴儿数量就一直处于下降中。#p#副标题#e#
4、2013年日本的终生生育率为1.43,比2012年上升了0.02。终生生育率是指度过育龄期后一批同龄妇女平均每人生育的孩子数量。自2005年以来,日本的众生生育率就从1.26的历史低点逐步回升,但仍低于2.0的人口替换率。
5、结婚的年轻人越来越少。2013年,全日本共有66.16万对夫妇结婚,创二战后新低。日本女性的平均结婚年龄为29.3岁,比20年前的平均水平晚了3年。女性首胎生育年龄高达30.4岁。
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健康、劳动和福利部),生活与工作的平衡是妇女生育年龄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对有工作的母亲出台了专门的支持政策,但日本对有孩子家庭的财政补贴仅占GDP的1%,而英国和瑞典的该比例高达3%。
但是,时代变了,国情早已不可同日而语,江户时代的3000万人口显然无法满足维持当前社会基础设施和文化水平的要求,50年间降至2/3这样的人口锐减势必导致社会体系的崩溃。
综上所述,或许维持在1亿人口左右是较合理的。
说起“1亿”,绝非能够唤起美好回忆的数字,战争期间日本还曾有过“一亿一心”(日本在二战期间发出的全国总动员口号,煽动全民参战,为战争献身。——译者注)这样的军事口号,令人难忘那些惨痛的岁月。
那个时代,据说日本人口比起现在要少的多。此外,日本的耕地面积仅为16%,且多峻峭山林。比起英国、法国等平原面积较多的国家,要让日本列岛上的全体居民都过上富足安宁的生活,1亿人口或许是个极限。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我认为,日本作为一个狭长岛国,经济发展不应以增加GDP总额为目标,而应着眼于提高人均GDP水平,让国民拥有在世界上引以为豪的富足。
其次,1亿人口的构成才是重点。如果“种粮人”多、“吃粮人”少,那么国家就能安然运行。然而,日本现在恰恰处于相反状态,少子化、高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让“吃粮人”逐渐超过“种粮人”,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放眼世界,如果别国有好的相关做法,哪怕成果甚微,本着全盘吸收和借鉴的积极姿态尝试拿来将其本地化和制度化,岂不是十分有益的做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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