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房屋拆迁属于什么纠纷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房屋拆迁往往牵涉很多问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目前关于补偿的原则,众说纷纭,有适当补偿说、公正补偿、相应补偿、合理补偿、完全补偿、按市场价格补偿等。现有拆迁补偿只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完全回避相应土地使用权价值这一问题,而单纯房屋的补偿无论如何也无法给被拆迁人以公正补偿,从而使得拆迁纠纷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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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房屋拆迁往往拉扯出很多纠纷,那么房屋拆迁纠纷需要收集哪些证据?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房屋拆迁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1、提供争议房屋的土地房产证、私有房屋产权证书、建房审批手续,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证明材料,通过买卖、典当或抵押取得房屋产权的,应提供买卖、典当或抵押契约。
2、提供房屋坐落地点、间数、结构、面积及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
3、房屋通过继承、受赠、买卖、典当获得产权的,应提供遗嘱、赠与书、房屋买卖契约、典当协议或公证书等。
4、自建、合建房屋未办产权登记或未办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应提供房管、城建部门或县、乡人民政府颁发的用地证明、建房许可证、合资建房协议书及建材发票等能证明房产归属的材料。
5、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房产权的证明;提供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证据;提供共有房屋形成原因的证据,如共同建造、共同购买、共同继承、共同受赠或其他原因形成共有的证明材料。
6、房屋曾经改造、翻建的,应提供原房产证明,房管、城建部门的改建、翻建、用地证明、建房许可证,建房协议书及建材发票等。
7、知情人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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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合同是指房屋拆迁人和被拆迁入之间就房屋拆迁事项达成的协议。那么你对房屋拆迁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房屋拆迁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
拆迁户(乙方):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需要,经规划部门和拆迁房屋主管机关批准,拆迁乙方现有住房。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乙方在甲方用地范围内共有_________结构的住房_________幢_________间,共_________平方米(原住房面积的数量,私有房屋以 产权证标明自住的数量为准;租住公房以承租数量为准,单位公用房屋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准),全部交给甲方拆除(乙方自行拆除的,甲方应付给乙方拆除费)甲方负责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为乙方安排住房(拆除单位的公用房屋,一般由甲方拨给相应的投资,材料,由其挖掘土地潜力自行迁建,或由甲方在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区内进行迁建)_________平方米(安置房屋原则上不超过原住房面积,乙方原住房过宽或有出租的房屋,在对其安置时应适当压缩,但对压缩面积应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 作价补偿;乙方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的,应按其家庭人口情况给予适当照顾)
二、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搬往甲方安置的住房或 周转房(或乙方自找的周转房),甲方于乙方搬迁_________日内一次付给乙方搬迁费_________.
三、甲方对乙方在临时周转期间按下列情况给予补助:
1.乙方自行找房周转,每人每月补助_________元;
2.由乙方所在工作单位解决乙方周转房致使其家庭人口分散居住的,每人每月补助_________元;
3.乙方用甲方的简易房周转的,周转期间免收房租。简易周转房没有取暖装置的,取暖季节每人每月补助_________元取暖费,并按规定补助增加的公共交通月票费用。
四、甲方安置乙方的住房位于_________,共_________套_________间,_________层_________号,配有_________等设备。
五、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_________等_________人一致签字同意_________作为乙方代表人,授权他(她)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字上签字。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_________领取。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
六、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_________%向乙方偿付 违约金(如不按时按量向乙方单位拨给报应的投资,材料和迁建用地,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偿付_________元违约金);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_________元的违约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按 合同履行义务。
七、乙方如经甲方按合同规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迁的,由 甲方申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 违约金_________元,甲方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如遇阴雨天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搬迁,时间顺延,但必须告知甲方情况。
八、其它: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提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交_____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建设单位( 甲方)(公章):_________拆迁户(乙方)( 签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家庭18岁以上成员(签章):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银行帐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看过“房屋拆迁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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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对于房屋拆迁补偿,一般都会签订协议,对于无效的情况是具有认定标准的。一起来看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1)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2)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3)除了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之外,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4)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拆迁条例是在以往旧的拆迁条例基础上定制的,主要是针对传统的暴力拆迁,极端对抗,因拆迁索要高出实际不动产价值而暴富等一系列拆迁问题经过两三年的调查研究,征求广大民众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起公告宣布实施,与此同时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式宣布废除。
新拆迁条例的正式实施宣告旧拆迁时代的结束,那些因行政干预的强拆现象在新拆迁条例中将不复存在,这也正与网络上特别火的自助拆迁模式不谋而合,追求的理念也基本相似,都是维护公众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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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你对房屋拆迁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知识。
房屋拆迁的形式有三种:
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拆迁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2、自行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3、委托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看过“不合法的房屋拆迁活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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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与房屋拆迁往往会被混为一谈,但是其实两者在法律上是有所区别的。接下来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征收土地与房屋拆迁之间区别的相关法律知识。
其一,征收程序必须公开透明、流程规范、各方参与。政府在决定征收时应向公众公布独立机构出具的征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评估书;应组建社会公众代表和被征地集体组织代表以及农户代表的审核委员会审核征地是否必要和征地的具体事项;被征地集体组织和农户有权对征地和征地事项提出异议,诉至法院的,法院必须受理。政府未按征地流程进行而占用集体土地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有商业利益目的的如房地产开发而需要占用集体土地的,不应启动征地程序,应在国家对农用土地变性为建设用地和用地需要加以严格审批的基础上,由用地人与集体组织协商在集体土地上依法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二,现有土地补偿项目的标准应当重新研究和制定。我国地域辽阔,土地状况相差很大,制定统一的、很具体的标准不太现实,但法律应当规定必须补偿的项目和基本的补偿原则和标准。物权法规定征地必须安排好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就是一个很好的补偿原则和标准。征地不能让失地农民生活无着落,为失地农民提供生活保障,无疑会大幅度提高征地费用。我国应该确立起政府征不起地就不征地的法律政策导向,以遏制政府的征地冲动。
土地补偿项目应当增加土地本身的价值。土地本身的价值和土地产出能力价值是不同的。土地作为自然空间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即便是不毛之地,在特定的位置上也有一定的价值。土地补偿金应该分为两部分,对土地的补偿和对土地产出能力的补偿,前者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对价,后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对价之一。
其三,建立土地征收中的谈判协商机制。必须废除政府决定征地,同时又由政府决定征地补偿数额的现行做法。土地补偿原则和基本标准落实到具体的征地时,由于土地情况不一,存在着很大的价格空间。作为征地当事人,政府无权单方决定征地补偿数额,应赋予被征地集体和农户在土地补偿谈判中的话语权。双方平等谈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交仲裁或诉至法院。
其四,明确土地补偿收益主体和分配程序,确保土地补偿款一分不少地分配给该得的集体和农户。应当严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截留、挪用、侵占土地补偿款,违者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应当分清土地补偿款的项目,确定哪些该给集体,哪些该给农户,哪些该给土地经营者,不得混淆。应当公开集体组织在征地补偿款上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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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纠纷。医患纠纷包括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纠纷(如欠付医疗费的纠纷等等)。你对医患纠纷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患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其中,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医疗过错、侵权与赔偿纠纷。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 而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指医患双方就具体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应否赔偿、怎样赔偿产生的纠纷。
其他医疗纠纷包括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纷、医学会不予鉴定的医疗纠纷。
看过“不属于医患纠纷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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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你对房屋拆迁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知识。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
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近十多年,各地制定了许多关于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991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 标志着城市建设走上了依法拆迁的道路。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看过“房屋拆迁活动不合法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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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指的是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的行为。你对房屋拆迁评估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房屋拆迁评估的相关法律知识。
1.北京房屋拆迁评估费
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字[1997]第398号)。
执行时间:北京市自1997年12月1Et起施行。
收费标准:房屋拆迁评估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为拆迁评估补偿价款金额的l%~1.5%,向征用拆迁单位收取。
2.上海房屋拆迁评估费
收费依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沪价商[2002]018号)
通知全文: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拆迁评估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费
1、动迁户数在100户(含100户)以下的居住房屋,由拆迁评估当事人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为基础,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
2、动迁户数在100户以上的居住房屋及非居住房屋,由拆迁评估当事人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为基础,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
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费
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收取,其中:居住房屋鉴定收费金额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收取;非居住房屋鉴定收费金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三、具有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由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格改革专家委员会,应按照《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扩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五、2001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本通知。
六、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看过“房屋拆迁评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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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你对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与政治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公共利益标准实质上是政治标准 在法律领域的表现。研究房屋拆迁问题必须要以动态和整体的眼光进行研究,不能孤零零的就房屋拆迁论房屋拆迁,而应当研究房屋拆迁存在的基础,研究房屋拆迁 的来龙去脉,所以本文以小切口大论题的形式研究房屋拆迁问题,也就是说不是以事论事,而是要深入研究对象的内部和本质,研究更深层次的问题。
一直以来,房屋拆迁问题一度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和政府面临的最大的难题,难道这只是一个补偿标准不合理的问题么,许多学者汲取国外的理论精华为我所用,提出了许多有深 度的看法和意见。但是这一社会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越发不可收拾。原因是什么呢?反思我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会发现这一切完全是历史的必然。
我国走过了不同以往的独特的发展道路,并且日益走向成功,当初所有客观因素结合起来决定我们不能走西方发达国家的老路,走到今天,我们多数时候是被逼着或者说是被历史推着向前走,当然,这也是我们自愿选择的结果,所以这也决定了我们今天依然要走自己的路。
总之,我国的实际国情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在房屋拆迁问题上表现得淋漓尽致,我们必须走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没有什么老路可以走,西方经验只适合于微观问题的解决,但整体思路和设计必须由我们自己解决。
总结现有的研究成果,对于房屋拆迁的问题,我们主要研究了如下几个的问题:
第一、研究了房屋拆迁立法的历史,对我国历史上曾有的房屋拆迁立法进行了梳理,描述了我国房屋拆迁立法的进程和现状;
第二、研究了房屋拆迁中的主要矛盾、效率和公平问题。;
第三、研究了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分析了现行房屋拆 迁的主体、对象和运作模式;
第四、研究了作为房屋拆迁源头的城市规划制度,简要论述了国外的经验,尤其对国外保障公共利益的程序进行了论述,希望对我国的房屋拆迁制度完善有所帮助;
第五、研究了房屋拆迁的强制执行制度,分析了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弊端;
第六、研究了该领域的核心问题,也是当前最热点的问题, 即公共利益的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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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你对房屋拆迁补偿费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房屋拆迁补偿费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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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当符合以上条件,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拆迁违约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
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近十多年,各地制定了许多关于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991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 标志着城市建设走上了依法拆迁的道路。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杨在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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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惩罚性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
传统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之最高指导原则在于赔偿被害人所受之损害,俾于赔 偿之结果,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者然”,即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被侵害以前的状态。
惩罚性赔偿除了包括体现传统民法上损害赔偿功能的补偿性赔偿部分外,还包括体现惩罚性质的惩罚性赔偿部分,这就突破了传统民法上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其结果是,受害人因法律的规定,通过惩罚性赔偿,获得了较受害前更多的“利益”,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害的权利增值。
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超过实际损失额而给予的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此项功能,有的学者认为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提供补偿性赔偿对精神损害不能提供的救济;
第二,在受害人人身受到伤害而损失很难证明的情况下,更充分地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第三,补偿受害人提起诉讼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前面第一方面的体现实际上是最初的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即对 精神损害赔偿的替代,而非今天我们所说的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第二方面的体现,是因为损失难以证明而采取变通的方法计算损失,其赔偿结果只相当于补偿性赔偿部分,并无惩罚性赔偿部分;
第三方面的体现,由于有些国家规定对诉讼等费用并不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所以是惩罚性赔偿超损失赔偿功能的体现之一。
有鉴于此,一些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超损失赔偿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第一,补偿性部分对 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予以“等值”赔偿,实际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第二,惩罚性部分在受害人受损范围之外,提供超损失的赔偿,并对受害人在补偿性部分不能得到的、受害人为获得赔偿而支付的费用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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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
(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7)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8)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9)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10)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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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简称强拆,常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强制拆迁中公民权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 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各地法院不得以各种理由参与拆迁,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利,因此行政诸机关对他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行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全国人代会会修改后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胡锦涛主席第七十二号令公布施行。这也是法律规定,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从时间点上讲。《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失效时间,应当是胡锦涛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令的公布施行的时间,2007年8月30日。国务院于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与新公布施行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不一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法律规定(如: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因而失效,这已是非常明确地被废止了,应该停止执行了。在全国人代会公报上公布施行了,也就是向全中国人民公布施行了。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在拆迁计划的过程中,将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到万不得已时,是不能强制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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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高一政治期中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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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 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属于医疗损害纠纷的情形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误解性医疗纠纷
因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知及专业知识局限,或医务人员的解释态度等导致他们认为该医疗后果并非政党后果,而发生的纠纷,此种情况下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并无过失。
二、诊疗护理过程所致的医疗纠纷
这类纠纷是医患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是由于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和护理时出现不良后果而与医方为其产生的原因、性质、因果关系等问题的认识产生的分歧或争议。
三、因输血导致异常反应与感染纠纷
患者在输血治疗过程中,因对输血血液的血型、品质的检查存在的缺陷,或对患者输血后出现的反应和症状未给予及时的观察与处理,导致患者出现输血反应并发症的产生的医疗纠纷。
四、医用产品质量缺陷损害纠纷
因使用的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致使求医人员健康受损产生的纠纷。
五、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损害纠纷
因预防免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过失,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非必要的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六、医院内感染纠纷
患者在住院期间,因医院环境和医疗行为所引起的细菌、病毒等生物性感染。包括内源性感染和外源性感染两类。前者指来自患者机体内部,因长期受肿瘤等疾病影响使患者自身抵抗力下降引起的;后者由于非患者病体原因引起的。
七、医疗美容损害引起的纠纷
另外,医疗纠纷还包括因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如先知、保密义务引起的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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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起诉的相关法律知识。
1.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若干解释》第3条对抽象行政行为作了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内部行政行为
《若干解释》第4条对内部行政行为作了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4.终局行政行为
终局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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