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现在实行的是核准制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储架发行制度,是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再融资制度。储架发行制度源于美国,是一项公众公司再融资行为的特殊流程规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储架发行制度的相关知识。
(1)正如《意见》出台的目的,储架发行最大意义就在于储架发行制度有助于提高新三板的融资效率,降低企业的发行成本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批成本,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发行人融资的灵活性。
(2)在传统的发行制度下,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高,频繁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募集资金大量闲置甚至用于风险高的委托理财、违规借贷等,储架发行制度有助于解决过度融资问题,缓解二级市场压力。
(3)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储架机制,有助于改变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利益动机,加强了全过程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由于“储架”为发行人提供了持续再融资的长期利益,可以有效引导发行人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规避谋取短期利益的不理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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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1995年,国务院证券委发布了《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在我国推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证券公司;
(二)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 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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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核准制又称为“准则制”或“实质审查制”,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全部的,可以供投资人判断的材料,还要符合证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依照公司法、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对发行人提出的申请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人得到批准以后,才可以发行证券。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发行公司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发行公司的经济效益如何,有无发展潜力。
3、发行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否健全合理。
4、发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了必要的资格。
5、发行公司公开的资料是否充分、真实。
6、发起股东出资是否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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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对于中国融资租赁资产的证券化,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见解。下面一起来浅析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知识内容吧。
1)实体资产证券化
2)信贷资产证券化
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3)证券资产证券化
4)现金资产证券化
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
具体而言,它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简而言之,就是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一个独立的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以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并用发行证券所募集的资金来支付购买资产的价格。
其中,最先持有并转让资产的一方,为需要融资的机构,整个资产证券化的过程都是由其发起的,称为“发起人”(originator)。购买资产支撑证券的人“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为减少融资成本,在很多情形下,发起人往往聘请信用评级机构(rating agency)对证券信用进行评级。
同时,为加强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会采取一些信用加强的手段,提供信用加强手段的人被称为“信用加强者”(credit enhancement)。在证券发行完毕之后,往往还需要一专门的服务机构负责收取资产的收益,并将资产收益按照有关契约的约定支付给投资者,这类机构称为“服务者”(servi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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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民事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在审判中占有重要地位。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民事调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种机制
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是享有“东方经验”之美誉的法院调解制度,被视为法院行使审判权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其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为核心要素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是私法纠纷领域的廷伸,是一种当事人主义。
缺陷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存在如下缺陷:
一是随意启动调解程序。合法是民事诉讼调解有效的前提,含概了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这意味着调解没有独立的程序。法官可以随时组织当事人调解,启动调解程序的随意性较大,造成诉讼调解中法官中心地位和主导作用过于突出,有悖于当事人主义的调解原则,使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一定压制,当事人自由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诉讼权受到侵害,同时也为“强制调解”、“恣意性调解”留下了广泛的空间,失去法院调解所具有的独特的公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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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又称为行政认可,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行政审批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1、审批制度缺乏科学的指导思想
传统行政审批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政府管制论”,其中心思想是维护行政权力,强调国家管理的重要作用。这一理论主要有两大缺陷:一是强调行政权力的优越性;二是忽视个人权利保障。这种以计划经济模式为存在基础的理论在现实中已很难找到制约行政权力的依据,显然不适应如今市场经济社会之需求。相应地,以该理论为基础而构建的诸如行政审批等政府管理制度也就必然会暴露出各种问题,典型的如泛滥其中的官本位、权力本位、部门利益等思想严重影响着行政审批的科学性与公正性,这些传统陈旧思想同我国交叉重叠的管理体制和落后的管理方式相结合形成了一种“制度刚性”和“利益刚性”,导致“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利益化”现象的出现。
2、审批种类多,数量大,范围广,审批手续繁杂
政府审批的称谓五花八门,如审核、核准、批准、登记、同意、许可等等,我国的行政审批究竟有多少,恐怕连政府部门也难以作出精确统计,它涉及到各行各业和各个领域,几乎到了无事不包的地步。从食糖、足金饰品等物资的定价到各种企业资质的认证,从社团会费标准到电梯生产,从广交会摊位到39度以上白酒广告、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点,审批内容五花八门,这与市场经济原则很不协调。据有关资料表明,目前仅国务院规定的审批事项就有2000项,各省(市)都有上千项之多,如陕西有1390项,海南有1377项,广东有1392项,北京有1304项,深圳有1091项,青岛有1434项,涵盖着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管理等各个方面。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必然导致政府职能膨胀,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3、审批透明度不高,审批人员任意性大
从目前状况来看,我国行政审批中“只与官晓,不与民知”的现象较为普遍。审批制度很不透明,如审批的条件、标准、期限、过程、结果等都是不公开的;审批程序也很不规范,或过于简单或过于繁琐,缺乏统一标准。由官本位思想引致暗箱操作也很严重,滋生了大量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吃拿卡要”在行政部门屡禁不止,有些行政机关和领导把审批作为权力“寻租”的一个手段,实现审批权与利的幕后交易。我国行政审批过程中自由裁量权也过于宽泛,许多情况下,审批人员往往是根据经验、习惯、感觉甚至关系来决定批与不批,给了好处乱办事,不给好处不办事,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则置之不理,缺乏必要的监督。
4、多头审批情况严重,审批收费过滥,审批效率低
多头审批、多层审批的现象并未因现在的“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审批方式的普遍运用而彻底消除。在审批的过程中有个很敏感的利益因素在其中,各个部门都想从中得利,于是很多部门都强揽审批,争相抓住这个生财的机会。明明可以一天两天办好的事情,总是要拖拉很长一段时间才办好。经历时间越长,部门获利就越多,最终只是百姓遭殃。审批费用无标准,收费名目繁多,数额高,行政审批成为敛财的手段,个别地方和部门甚至出现了“盖章费”,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5、审批项目重数量,轻管理;后续监督不力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重审批、轻管理、轻服务的现象比较严重,管理角色、服务角色模糊,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许多地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事后监管制度和事后责任追究制度,致使有些项目取消后市场出现管理混乱和无序经营的状态,重大责任事故人负责,很多不安全生产事件与政府审批轻管理不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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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发行注册制下,证券机关对证券发行不作实质条件的限制。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证券发行注册制的相关法律知识。
1、就证券发行注册的主体而言,证券法未规定证券发行者的财务与素质,能够发行证券的公司既可以是业绩优良的公司,也可以是业绩较差的公司。
申请发行者必须提供与发行者及发行相关的一切信息。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审查证券发行申请人对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以保证信息公开制度贯彻始终。管理者无权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作出价值判断,也无权决定所发行证券的品质条件。
3、对于证券投资者而言,只要发行公开要素具备投资者即可依据公开信息作出投资决断。投资者能否得到投资回报,完全取决于所投资公司的实际营业状况,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由其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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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人根据需要决定证券的发行,证券发行则是把证券向投资者销售的行为。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证券发行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1)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根据证券发行的对象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又称公募发行,是指发行人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公开发行必须严格遵循《证券法》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非公开发行又称私募发行,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②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
根据证券发行的目的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设立发行是为成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增资发行是为增加已有公司的资本总额或改变其股本结构而发行新股。增发新股,既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采取配股或赠股的形式。
(3)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根据证券发行的方式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不通过证券承销机构,而自行承担证券发行风险,办理证券发行事宜的发行方式。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证券,并由证券承销机构办理证券发行事宜,承担证券发行风险的发行方式。
(4)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根据证券发行价格与证券票面金额之间的关系,证券发行可以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平价发行,又称面值发行或等价发行,是指证券发行时的发行价格与票面金额相同的发行方式。溢价发行,是指证券发行时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的发行方式。折价发行,又称贴现发行,是指证券发行时的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金额的发行方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可见,我国允许股票平价发行、溢价发行,但禁止折价发行,以保障公司资本的充足。《证券法》还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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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你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律相关知识。
1、对投资主体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强调股东的唯一性。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东,《公司法》并没有特别限制,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被排除在外。《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
非法人企业一般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法律通过追究其投资者的无限责任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许非法人企业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现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认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切实保护。
2、对一个投资主体同时设立数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限制。
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属必要。如果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易导致公司资产薄弱、清偿债务能力减弱等弊端。世界各国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时成为数个“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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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你对我国破产清算人制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清算人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 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看过“关于完善我国破产清算人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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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市场是证券从发行人手中转移到认购人手中的场所,又称为初级市场或一级市场。你对证券发行市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证券发行市场的相关法律知识。
证券发行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基础,它的内容和发展决定着证券交易市场的内容和发展方向。证券发行市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证券发行是直接融资的实现形式。证券发行市场的功能就是联结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证券发行人通过销售证券向社会招募资金,而认购人通过购买其发行的证券提供资金,将社会闲散资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实现直接融资的目标。
第二,证券发行市场是个无形市场。证券发行市场通常不存在具体的市场形式和固定场所,新发行证券的认购和销售主要不是在有组织的固定场所内进行,而是由众多证券承销商分散地进行,因而是个抽象的、观念上的市场。
第三,证券发行市场的证券具有不可逆转性。在证券发行市场上,证券只能由发行人流向认购人,资金只能由认购人流向发行人,而不能相反,这是证券发行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的一个重要区别。
看过“证券发行市场的结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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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各国对证券发行实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证券进入市场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门槛,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发行人利用证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有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的制度。那么你对证券发行审核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证券发行审核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保护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是证券监管的首要目标,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证券发行审核的目标。一方面,证券市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得以建立和维持的资金来源,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早在1932 年,伯利和明斯就指出,现代经济的特征是公司经济,因而也就成了社会财富的保有方式。
证券立法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宗旨,就是把证券认定为社会财富的稳定持有形式,从而把人们的投资预期建立在长期稳定的基础之上。要树立投资者信心,就必须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防止投资者受到欺骗;同时给予被欺骗的投资者适当的救济途径。
只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树立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证券市场才有源源不断的资金进入,有了资金来源,证券市场发挥筹资和资源配置的功效,才能繁荣与发展。
(二)确保公正、有效和透明的市场
保护投资者利益虽然是证券发行审核的目标,但并不是说给予投资者以获利的担保。其内在含义在于给予投资者以公平、公正地进行证券投资、证券交易的机会,使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免受欺诈行为从而使其合法利益得到保护,这就要求保持证券市场的公信力,使之成为一个值得投资者信任的市场,这也是证券发行审核的一个重要目标。
(三)减少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是相对于非系统风险而言的,一般来说系统风险是一种普遍的因素导致市场的变化而引起的风险,具体到证券市场来说,就是指由于一种普遍的因素导致证券市场的整个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系统风险主要包括政治风险、以及由于一些其他一些非市场因素而引起的风险。应该说市场是有风险的,但需要区别的是一般的正常的风险和系统风险。
如果系统风险太大,导致证券市场价格非正常的大起大落,就会影响市场的公信力,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要通过立法及对证券发行的审核,保持一个健康的市场运行机制,把体制和系统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看过“证券发行审核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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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中国监狱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并发布实施)。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你对监狱制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监狱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看过“我国监狱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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