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我国目前进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行政审批又称为行政认可,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行政审批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1、审批制度缺乏科学的指导思想
传统行政审批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政府管制论”,其中心思想是维护行政权力,强调国家管理的重要作用。这一理论主要有两大缺陷:一是强调行政权力的优越性;二是忽视个人权利保障。这种以计划经济模式为存在基础的理论在现实中已很难找到制约行政权力的依据,显然不适应如今市场经济社会之需求。相应地,以该理论为基础而构建的诸如行政审批等政府管理制度也就必然会暴露出各种问题,典型的如泛滥其中的官本位、权力本位、部门利益等思想严重影响着行政审批的科学性与公正性,这些传统陈旧思想同我国交叉重叠的管理体制和落后的管理方式相结合形成了一种“制度刚性”和“利益刚性”,导致“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利益化”现象的出现。
2、审批种类多,数量大,范围广,审批手续繁杂
政府审批的称谓五花八门,如审核、核准、批准、登记、同意、许可等等,我国的行政审批究竟有多少,恐怕连政府部门也难以作出精确统计,它涉及到各行各业和各个领域,几乎到了无事不包的地步。从食糖、足金饰品等物资的定价到各种企业资质的认证,从社团会费标准到电梯生产,从广交会摊位到39度以上白酒广告、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点,审批内容五花八门,这与市场经济原则很不协调。据有关资料表明,目前仅国务院规定的审批事项就有2000项,各省(市)都有上千项之多,如陕西有1390项,海南有1377项,广东有1392项,北京有1304项,深圳有1091项,青岛有1434项,涵盖着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管理等各个方面。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必然导致政府职能膨胀,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3、审批透明度不高,审批人员任意性大
从目前状况来看,我国行政审批中“只与官晓,不与民知”的现象较为普遍。审批制度很不透明,如审批的条件、标准、期限、过程、结果等都是不公开的;审批程序也很不规范,或过于简单或过于繁琐,缺乏统一标准。由官本位思想引致暗箱操作也很严重,滋生了大量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吃拿卡要”在行政部门屡禁不止,有些行政机关和领导把审批作为权力“寻租”的一个手段,实现审批权与利的幕后交易。我国行政审批过程中自由裁量权也过于宽泛,许多情况下,审批人员往往是根据经验、习惯、感觉甚至关系来决定批与不批,给了好处乱办事,不给好处不办事,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则置之不理,缺乏必要的监督。
4、多头审批情况严重,审批收费过滥,审批效率低
多头审批、多层审批的现象并未因现在的“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审批方式的普遍运用而彻底消除。在审批的过程中有个很敏感的利益因素在其中,各个部门都想从中得利,于是很多部门都强揽审批,争相抓住这个生财的机会。明明可以一天两天办好的事情,总是要拖拉很长一段时间才办好。经历时间越长,部门获利就越多,最终只是百姓遭殃。审批费用无标准,收费名目繁多,数额高,行政审批成为敛财的手段,个别地方和部门甚至出现了“盖章费”,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5、审批项目重数量,轻管理;后续监督不力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重审批、轻管理、轻服务的现象比较严重,管理角色、服务角色模糊,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许多地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事后监管制度和事后责任追究制度,致使有些项目取消后市场出现管理混乱和无序经营的状态,重大责任事故人负责,很多不安全生产事件与政府审批轻管理不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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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中国监狱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并发布实施)。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你对监狱制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监狱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看过“我国监狱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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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行政执法有多少了解?行政执法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所进行惩戒的统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行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羁束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对需执行的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自由处置的执法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规定中,执法者可在范围、方式、数额等方面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的执法行为。羁束与自由裁量是相对的,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与税额一般都没有伸缩余地,治安管理处罚却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但后者较之那种“可以处罚”而无任何种类、幅度的规定,显然又属于羁束执法。行政执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属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内进行,否则行政执法将无所适从,因执法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也难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为既受法律的约束,又有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置的主动权,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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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你对我国破产清算人制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清算人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 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看过“关于完善我国破产清算人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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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你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律相关知识。
1、对投资主体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强调股东的唯一性。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东,《公司法》并没有特别限制,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被排除在外。《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
非法人企业一般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法律通过追究其投资者的无限责任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许非法人企业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现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认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切实保护。
2、对一个投资主体同时设立数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限制。
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属必要。如果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易导致公司资产薄弱、清偿债务能力减弱等弊端。世界各国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时成为数个“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
看过“浅析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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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结婚的男女取得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也就是确立了婚姻关系。但是现在婚姻家庭的问题还有很多需要解决的。以下是由小编整理的关于婚姻家庭存在的问题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
人类两性、血缘关系进步到社会制度范畴的婚姻家庭,是一个复杂、曲折、漫长的历史过程。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原始社会早期经历过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那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在群体内部,男女成员在两性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从最初的那种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群婚制的各种形态。从广义的婚姻家庭的概念的意义上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形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另外,恩格斯还对未来的婚姻家庭制度作了科学的预见,断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的时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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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你对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正确地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要研究哪些情况不能再罚,同时也要明确哪些情况允许再罚。根据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不列情况不属一事再罚:
1、行为人数个违法行为应分别处罚。行为人实施了不同性质的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可按前述原则分别处罚,这是原则。
2、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可同时给予行为罚或其他不同种类的处罚。如一机关给予行为人罚款后,另一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定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处罚。
3、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一个法律规范的两个法条,行政机关可一次作出两个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虽然分别裁决,但属于一次处罚。
4、对共同违法人,可以同时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属一次作出两个或两个受罚个体处罚。
5、行为人受处罚后,又实施同性质违法行为,可再次处罚。主要指连续违法行为,处罚原则是追溯以前数次行为从一处罚,如处罚后行为人又实施连续行为,按上述原则再给予处罚。
6、并处。指法律规定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适用两种及以上的行政处罚形式。行政处罚中,在法律没有并处规定和特殊情况时,原则上只能对行为人适用一种处罚形式,法律明确规定并处时,可同时适用两种及以上的处罚形式。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7、双罚。指法人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时,既处罚直接行为人或主管人员,也要处罚法人或组织。
8、执行罚。指行为人不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时,对其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如《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9、易科,也称换罚。指行为人不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时,对其转处其他形式的处罚。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改处拘留。”
10、受申诫罚后,行为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可再处较重的处罚。警告是对行为人精神上、名誉 的惩戒,不涉及财产上利益,如行为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可再给予其他较重的处罚。
1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可再适用其他较重的处罚。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2、并处两种处罚,以全部消除违法状态。有的法律规范并未明确规定并处,但在给予行为人一次处罚不足以全部消除违法状态时,可以同时给予两种处罚。如《食品卫生法》有关吊销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如果不论是单独使用吊销或没收违法所得,都不能全部消除违法状态,可以同时使用,属一次处罚。
13、并处两种处罚,以全部消除违法的危险状态。法律规范虽未明确规定并处,但给予行为人一种处罚不足以消除违法的社会危害性时,可以同时给予两种及以上的处罚。如《食品卫生法》有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强制销毁食品的并用,不应视为再罚。
14、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又裁决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同时责令行为人承担行政、民事两种法律责任。
15、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后,在刑罚功能不够,不足以全部纠正违法行为时,由行政机关再给予行政处罚。如交通肇事犯罪分子被追究刑事责任,交警部门根据交通管理法律规范吊销其驾驶执照。
16、其他可以再罚的情况。指依据法律规定而本文没有讨论到的可以再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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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审批要经历“接件-承办-核对-审批-收费-发证”的过程。
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将政府具有审批性的管理行为归纳为四大类:审批、核准、审核、备案。
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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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知识。
通常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册、认可、登记、检验、年检等几十种。但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该类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特许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认可
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认可有四个特征: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二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可;三是资格资质是对人的许可,与人的身份相联系,但不能继承、转让;四是没有数量限制。
核准
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核准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依据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三是没有数量限制。
登记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婚姻登记、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登记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数量限制;三是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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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民事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在审判中占有重要地位。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民事调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种机制
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是享有“东方经验”之美誉的法院调解制度,被视为法院行使审判权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其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为核心要素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是私法纠纷领域的廷伸,是一种当事人主义。
缺陷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存在如下缺陷:
一是随意启动调解程序。合法是民事诉讼调解有效的前提,含概了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这意味着调解没有独立的程序。法官可以随时组织当事人调解,启动调解程序的随意性较大,造成诉讼调解中法官中心地位和主导作用过于突出,有悖于当事人主义的调解原则,使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一定压制,当事人自由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诉讼权受到侵害,同时也为“强制调解”、“恣意性调解”留下了广泛的空间,失去法院调解所具有的独特的公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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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这两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适用范围不同:行政审批的适用范围较宽,可以归入行政审批的项目种类按照目前的统计不下于50种,甚至包括推荐、命名、备案、证明等。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大体上可以分为五类:
1、普通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例如,食品卫生许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许可等。这类许可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规定,并无数量上的限制。
2、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利用、公共资源的限量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例如:采矿许可,取水许可,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垄断行业)等。这类许可一般有数量限制,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决定。
3、认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例如:医师、律师、会计师资格,建设企业的资质等。这类许可事项一般应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决定。
4、核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如电梯运行的核准,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等。
5、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这类许可主要是形式审查。
(二)设定的条件不同。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而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法律并无严格限制,各级行政机关(也包括非行政机关)都可以设定审批事项。
(三)指向的对象不同:行政审批的对象十分宽泛,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外,还包括行政机关本身。它不仅涉及外部对象,也涉及行政机关内部事项;而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对象仅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不包括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当然也不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批事项。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有差别,行政许可是行政审批的一部分。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也是不同的,如果相对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如果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时,则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也是不同的,一是行政登记没有裁量权,行政许可有裁量权。
从学理角度而言,两者是有区别的。范围上,行政审批比行政许可要广泛。行政审批的内容包括所有的内外部行政管理事务。就省一级政府而言,其所属各厅、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发、大额资金投放和使用、机构的设置与撤销、职权的下放与上收等,均须经行政审批。
另外,在某一厅、局内部,负责人的意见签署、公章的加盖也包含在广义的行政审批当中,而行政许可则主要限于外部行政行为;行为性质上,行政审批既能排除不作为义务,也可免除作为义务,如批准减免税费。行政许可则主要是排除不作为义务,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进行管理过程中,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不包括行政机关对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说作为出资人对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日常管理所作的审批决定;程序上,行政许可意味着行政申请的最终结果,而一个行政许可的取得,有时须先经过若干部门的若干道行政审批手续、程序。
行政审批意味着行政职权的行使,立足于行政机关方面,行政许可则更多地体现出从相对方的角度去说明这类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对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符合从事某一活动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就是行政审批。其中,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叫作行政许可。行政许可项目必须有法律授权;而一些领域中需要进行资格核查管理的项目,因为尚未立法明确,由有行政管理权限的机关比照行政许可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行政审批,定义为非许可类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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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听证,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程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许可听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对于行政许可行为的听证,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中作规定的还为数较少,只有个别的作了规定。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本规定第19条所述情形之一,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规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改组方应当向同级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改组申请。
接受申请的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中央企业及其全资或具有控制权的企业进行改组的、被改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改组后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由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核;对可能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的,在审核前组织听证。”上述规定中设置的听证程序,主要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的。随着我国民主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听证程序的将越来越多。凡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明确规定听证程序,行政许可属于其规定的情形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对于申请人来说,取得行政许可,意味着获得一种权利能力,有权从事某种活动。因此,行政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作出颁发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不会要求听证。但是,一些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和城市建设等,影响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且这种影响一般是全局性的、长期的和潜在的。个别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对信息掌握等原因,在行政许可对其当下的切身利益没有直接影响的情况下,他们并不能够立即感知或了解行政许可可能对他们的将来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这时他们也不会要求听证。
但这类行政许可实施后,又确有可能对社会带来很大的影响。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应当考量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会影响到公共利益。如果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许可事项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行政机关就应当将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使社会对此予以关注,听取社会各界包括有关专家的意见。行政机关经过对申请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考量后,认为准予许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反之,则应拒绝颁发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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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关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国务院在近日发布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什么重要信息?下面小编跟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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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豁免权又称律师豁免权,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我国有成语“戴罪立功”,而污点证人就是指那些具有犯罪污点的人,通过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活动或犯罪事实,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争取宽大处理。那么我国的污点证人有刑事豁免权吗?是如何规定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讲解。
当前社会对污点证人(以下主要指我国当前讨论中使用的“污点证人”,即与侦控方合作的同案涉罪者或关联案件涉罪者)的关注,源自于其对难以侦破之重要案件的关键作用,腐败案件是此类案件之典型。而令涉罪者愿意与侦控方合作的机制,集中体现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协商与交换。该过程以刑事契约理论为基础,其外化形态呈现为一系列刑事责任豁免制度。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没有规定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但该制度的内在精神在一些刑事制度中有所体现。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揭发他人罪行、提供重要线索或积极协助追逃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适用法律中有关立功、重大立功、酌定不起诉等制度的规定处理。但由于酌定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当前的适用范围较窄,即仅在“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检察机关才有决定是否起诉的裁量权,所以,更多时候是通过立功制度来从轻、减轻或免除提供积极协助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我国《刑法》第390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该条规定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的精神是相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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