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我国监狱现行的基本制度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规定中国监狱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并发布实施)。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你对监狱制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监狱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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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国际上对HS使用和解释的一致性,使得某一特定商品能够始终如一地归入一个唯一编码,HS首先列明6条归类总规则,规定了使用HS对商品进行分类时必须遵守的分类原则和方法。那么你对协调制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协调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国际贸易中,各主权国家对进出本国的商品征收税金,需要对商品进行分类,政府为了解进出口贸易情况,也需要借助于商品目录进行统计,因此,许多国家不同程度地开发了对进出口商品的分类和编码工作。最早的商品目录极为简单,仅是将商品名称按笔划多少或字母顺序列成表。由于各国的商品目录在商品名称、目录结构和分类方法等方面存在种种差别,给贸易商造成很大不便。
同时,由于由此产生的统计资料的可比性很差,也为对贸易活动和必须有系统、科学的分类,必须有国际通用性,才能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为此,从本世纪初期,国际上就开始探索如何制定一个国际统一的商品分类目录,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制定了两套国际通用的分类编码标准。
1948年,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制定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简称SITC)。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海关同盟)于1950年12月1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了《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1972年修订后改名为《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简称CCCN)。SITC和CCCN的产生,对简化国际贸易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两套编码同时存在,仍不能避免商品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因分类方法不同而需重新对应分类、命名和编码。这些都阻碍了信息的传递,妨碍了贸易效率,增加了贸易成本,不同体系的贸易统计资料难以进行比较分析;同时也给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来处理外贸单证及信息带来很大困难。
因此,从1973年5月开始,海关合作理事会成立了协调制度临时委员会,以CCCN和SITC为基础,以满足海关进出口管理、关税征收和对外贸易统计以及生产、运输、贸易等方面的需要为目的,着手编制一套国际通用的协调统一商品分类目录。约60多个国家和20多个国际组织参与了新目录的编制工作。
经过13年努力,终于在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第61届会议上通过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以HS编码“协调”涵盖了CCCN和SITC两大分类编码体系,于198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样,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领域中所采用的商品分类和编码体系有史以来第一次得到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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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你对我国破产清算人制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清算人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 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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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
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
二、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
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三、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
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四、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
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五、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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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你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律相关知识。
1、对投资主体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强调股东的唯一性。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东,《公司法》并没有特别限制,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被排除在外。《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
非法人企业一般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法律通过追究其投资者的无限责任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许非法人企业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现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认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切实保护。
2、对一个投资主体同时设立数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限制。
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属必要。如果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易导致公司资产薄弱、清偿债务能力减弱等弊端。世界各国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时成为数个“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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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给予了政策实行对象发展的方便与扶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法律知识。
过去,人们一般都认为税收只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工具,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开始用税式支出来对税收优惠进行管理和限制,认为税收优惠是政府通过税收体系进行的支出,因此称之为税式支出,认为税式支出与财政支出一样,都是由政府进行的支出,只是支出形式不同而已。
财政支出是直接给支出单位拨款,而税式支出是将国家应收的税款不征收上来,以税收优惠的形式给予纳税人,其实质是一样的,甚至比财政支出更及时。纳入预算管理。
目前,中国税收理论界开始重视税式支出,也形成了共识,认为对税收优惠也与对财政支出一样,应于尽快纳入预算管理,编制出中国的税式支出目录。实践中,尽管中国对税收优惠严格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执行,对税收优惠的条款进行了清理,但还没有编制中国的税式支出目录。
综观中国的税法,税收优惠主要用于鼓励农、林、牧、渔、水利等行业的发展,鼓励能源、交通、邮电等基础产业的发展,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宣传、卫生、体育等事业的进步,体现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扶持社会福利事业,鼓励发展第三产业,鼓励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鼓励商品出口,吸引外商投资,搞好经济特区。
中国早在公元前4世纪的秦国,就曾采取过鼓励农业生产的税收减免措施。如对努力耕织,增产粟帛的,免除其力役负担;为解决本国地多人少、不利于农业发展的矛盾,对邻国农民自愿入秦的,除提供田宅外,还给予免除三代徭役的照顾。
现代各国采取的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有减税、免税、退税、税式支出、投资抵免、税前还贷、加速折旧、亏损结转抵补和延期纳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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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律援助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要求,是健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际步骤,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措施,其意义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法律援助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2.法律援助制度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3.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律师法律制度。
4.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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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民事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在审判中占有重要地位。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民事调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种机制
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是享有“东方经验”之美誉的法院调解制度,被视为法院行使审判权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其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为核心要素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是私法纠纷领域的廷伸,是一种当事人主义。
缺陷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存在如下缺陷:
一是随意启动调解程序。合法是民事诉讼调解有效的前提,含概了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这意味着调解没有独立的程序。法官可以随时组织当事人调解,启动调解程序的随意性较大,造成诉讼调解中法官中心地位和主导作用过于突出,有悖于当事人主义的调解原则,使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一定压制,当事人自由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诉讼权受到侵害,同时也为“强制调解”、“恣意性调解”留下了广泛的空间,失去法院调解所具有的独特的公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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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又称为行政认可,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行政审批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1、审批制度缺乏科学的指导思想
传统行政审批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政府管制论”,其中心思想是维护行政权力,强调国家管理的重要作用。这一理论主要有两大缺陷:一是强调行政权力的优越性;二是忽视个人权利保障。这种以计划经济模式为存在基础的理论在现实中已很难找到制约行政权力的依据,显然不适应如今市场经济社会之需求。相应地,以该理论为基础而构建的诸如行政审批等政府管理制度也就必然会暴露出各种问题,典型的如泛滥其中的官本位、权力本位、部门利益等思想严重影响着行政审批的科学性与公正性,这些传统陈旧思想同我国交叉重叠的管理体制和落后的管理方式相结合形成了一种“制度刚性”和“利益刚性”,导致“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利益化”现象的出现。
2、审批种类多,数量大,范围广,审批手续繁杂
政府审批的称谓五花八门,如审核、核准、批准、登记、同意、许可等等,我国的行政审批究竟有多少,恐怕连政府部门也难以作出精确统计,它涉及到各行各业和各个领域,几乎到了无事不包的地步。从食糖、足金饰品等物资的定价到各种企业资质的认证,从社团会费标准到电梯生产,从广交会摊位到39度以上白酒广告、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点,审批内容五花八门,这与市场经济原则很不协调。据有关资料表明,目前仅国务院规定的审批事项就有2000项,各省(市)都有上千项之多,如陕西有1390项,海南有1377项,广东有1392项,北京有1304项,深圳有1091项,青岛有1434项,涵盖着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管理等各个方面。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必然导致政府职能膨胀,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3、审批透明度不高,审批人员任意性大
从目前状况来看,我国行政审批中“只与官晓,不与民知”的现象较为普遍。审批制度很不透明,如审批的条件、标准、期限、过程、结果等都是不公开的;审批程序也很不规范,或过于简单或过于繁琐,缺乏统一标准。由官本位思想引致暗箱操作也很严重,滋生了大量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吃拿卡要”在行政部门屡禁不止,有些行政机关和领导把审批作为权力“寻租”的一个手段,实现审批权与利的幕后交易。我国行政审批过程中自由裁量权也过于宽泛,许多情况下,审批人员往往是根据经验、习惯、感觉甚至关系来决定批与不批,给了好处乱办事,不给好处不办事,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则置之不理,缺乏必要的监督。
4、多头审批情况严重,审批收费过滥,审批效率低
多头审批、多层审批的现象并未因现在的“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审批方式的普遍运用而彻底消除。在审批的过程中有个很敏感的利益因素在其中,各个部门都想从中得利,于是很多部门都强揽审批,争相抓住这个生财的机会。明明可以一天两天办好的事情,总是要拖拉很长一段时间才办好。经历时间越长,部门获利就越多,最终只是百姓遭殃。审批费用无标准,收费名目繁多,数额高,行政审批成为敛财的手段,个别地方和部门甚至出现了“盖章费”,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5、审批项目重数量,轻管理;后续监督不力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重审批、轻管理、轻服务的现象比较严重,管理角色、服务角色模糊,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许多地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事后监管制度和事后责任追究制度,致使有些项目取消后市场出现管理混乱和无序经营的状态,重大责任事故人负责,很多不安全生产事件与政府审批轻管理不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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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服务,是指医疗保险制度中对劳动者或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福利性照顾。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我国基本医疗服务的相关知识。
随着医改的逐步深入,医疗卫生信息化的建设步伐也在不断加快。日前,就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问题,中国信息协会副秘书长王砥指出,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关键是制定统一的信息技术标准,确保各种信息流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间的顺利流动,并在此基础上整合提升各地分散的信息系统。
我国80%的医院已经实施了管理信息化系统。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核心是实现病人和医疗机构之间,医院各个科室之间,医院之间,医院与社区、医疗保险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之间的信息共享。所以专家们认为,当前我国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主要包括推动医院信息网络建设,积极发展面对城市及边远地区的远程医疗,形成全国统一的医疗信息网,尽快出台医保转移、衔接的可行方案,实现异地医疗的跨地区结算,推动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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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豁免权又称律师豁免权,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我国有成语“戴罪立功”,而污点证人就是指那些具有犯罪污点的人,通过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活动或犯罪事实,为国家公诉机关作证,以争取宽大处理。那么我国的污点证人有刑事豁免权吗?是如何规定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讲解。
当前社会对污点证人(以下主要指我国当前讨论中使用的“污点证人”,即与侦控方合作的同案涉罪者或关联案件涉罪者)的关注,源自于其对难以侦破之重要案件的关键作用,腐败案件是此类案件之典型。而令涉罪者愿意与侦控方合作的机制,集中体现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协商与交换。该过程以刑事契约理论为基础,其外化形态呈现为一系列刑事责任豁免制度。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没有规定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但该制度的内在精神在一些刑事制度中有所体现。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揭发他人罪行、提供重要线索或积极协助追逃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适用法律中有关立功、重大立功、酌定不起诉等制度的规定处理。但由于酌定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当前的适用范围较窄,即仅在“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检察机关才有决定是否起诉的裁量权,所以,更多时候是通过立功制度来从轻、减轻或免除提供积极协助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我国《刑法》第390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该条规定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的精神是相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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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国家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稳定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证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制度的任务是:
1、保障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证机构通过办理各类经济合同、股票、招标、拍卖、提存、公司章程、法人资格、保全证据、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经济事务公证,帮助当事人完善经济法律行为,消除纠纷隐患,制止不法经济行为,保障经济活动依法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公证机构通过办理各类民事事务公证,来保护公民、组织在身份上、财产上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综合治理。
3、为对外开放保驾护航,促进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组织、海外侨胞和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通过办理各类涉外经济、民事公证来实现上述任务。
4、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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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确保交易所担保履约的备付金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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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我国养老保险基本情况有哪些?
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帐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以实行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以促进和提高职工参与的积极性。
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 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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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时,应通过结算会员或交易会员向交易所或监管机构报告其资金和持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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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帐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以实行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以促进和提高职工参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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