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我国刑法对从犯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是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涉网络犯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本次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增加的第286条之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了危害后果构成犯罪做了规定。适用这一条应该处理好三个关系:
1、网络监管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很多情况下服务提供者的客户实施了犯罪活动,这可以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知情、串通,构成共同犯罪;一种是不知情、没有串通。这里主要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其客户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从这个角度来说,监管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他们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的,大家共同去防范网络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情况,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服务进行违法犯罪。本条是基于这样的前提做的规定。
2、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是其他法律的后盾法。真正遏制网络犯罪,需要有效的行政监管,要发挥好行政法律法规等配套规定的作用。
3、坚持主客观相统一。首先你有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同时主管部门给你发出通知以后又有拒不改正这样的主观意愿,最后出现了危害后果,要追究责任。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义务的,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根本没有能力做到而不是拒不执行的,不作为犯罪追究。科以刑责的,都是他有义务,又有能力履行义务,经主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主观上又拒绝执行,造成危害后果的,才追究责任。因此,法律的规定是很严格的。
这里的义务是指关系到网络安全的义务,主要包括信息内容的安全,也包括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一是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这是指信息内容安全。如果不履行监管的义务,使违法信息出现在信息网络之上,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措施,又拒不采取,造成使违法信息大量扩散传播的后果。二是致使用户信息泄露,这和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相关联和衔接的。
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会收集、储存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一旦信息泄露会给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所以必须要管理好信息,如果违反互联网安全管理规定,措施不到位,没有管理好,致使信息被泄露,如造成大量客户银行卡信息泄露,大量财产被诈骗、盗窃等的情况,构成犯罪。三是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这是指造成社会治安上的损害。如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要求,服务提供者要保留客户上网日志等信息和痕迹。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管了就没有问题,如果没有妥善保管,或者将信息删除、毁损等,使得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时,本来应该有的重要证据灭失,使犯罪无法追究的,要追究责任。第四是其他情况,属于兜底性规定,就是跟前面三种情形危害性相当的情况,也是既包括危害内容安全,也包括危害信息网络系统本身安全。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人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1、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剥夺本国公民的人权;
2、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不受外部的干涉;
3、只有在一国大规模侵犯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当起来制止,但必须慎重,尽可能不使用武力;
4、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
5、集合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人权,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
一国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是该国国内法对基本人权的具体规定和保护。具体而言,首先,现代宪政民主国家的公共权力的基础来自于公民的权利,而不是相反;人民为了更美好的生活而成立政府,用宪法来确定政府的权力范围,同时规定宪法的基本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因此,与过去的封建专制时代相反,现代国家不掌握着公民的权利,既不能赋予,也不能随意取缔;最后,按照人权理论,特定公民享有的特定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有的,所以,宪法不是赋予本国公民以宪法权利,而是确认公民享有的人权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可以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就是经国家立法确认的基本人权。不过,权利的保护则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不能自己主张“正义”。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从犯,又叫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你对从犯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从犯的相关法律知识。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啊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属于从犯,例如参与盗窃时望风放哨。一般来说,次要的实行犯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共同犯罪行为事先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商业秘密(Trade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强调对商业秘密进行刑法保护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在知识产权领域这样一个强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平衡、既要给予充分法律保护又要注意鼓励积极创新的领域,过度用刑法予以调整往往会适得其反,会阻碍知识创新。刑法具有保障性和严厉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在对商业秘密进行刑事保护的同时也要注意适度性。那么刑法究竟该对哪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打击和限制、该适用怎样的刑罚、该救济到什么程度,是不容回避的问题。一方面,商业秘密需要刑法保护,另一方面,又不能让刑法在商业秘密保护的领域内任意扩张。强调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适度性的理由主要有:
1、由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决定的。
刑法的谦抑性,指立法者应当力求少用甚至不用刑罚,有效的预防和防止犯罪。刑法的谦抑性表现在: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必须有所控制。对于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行政手段后,仍不能进行有效调整时,才能运用刑法手段来进行调整。关于刑法的谦抑性,日本学者平野龙一教授指出它有以下三个含义:“第一是刑法的补充性。即使是有关市民安全的事项,只有在其他手段如习惯的、道德的制裁即地域社会的非正式的控制或民事的规制不充分时,才能发动刑法。……第二是刑法的不完整性……第三是刑法的宽容性,或者可以说是自由的尊重性。即使市民的安全受到侵犯,其他控制手段没有充分发挥效果,刑法也没有必要无遗漏地处罚。其中不完整性是指刑法不介入公民生活的各个角落。”
这种谦抑性在商业秘密刑法保护领域,体现为只有当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手段对于某些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难以做出有效地调整,难以有效的保护该行为所侵犯的类法益(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个体法益(权利人商业秘密权),才需要刑法的介入。刑法不用伸出触角去管制一些本该民事或者行政措施来操刀的领域,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的目的。因此,应当坚持商业秘密刑法调整的适度性原则,实现刑法调整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手段相结合,使刑法像一把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适时而用,成为法治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
2、由我国的现实国情所决定的。
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中阶段,科技水平不发达,还有很多技术要靠引进,过度的运用刑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其实并不利于科技进步以及民族产业的振兴和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现阶段经济的发展。因此,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和力度内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才是最佳选择。目前我们要考虑的是怎样在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要求下,适度地对商业秘密进行刑法保护,既能够遵守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的国民利益和国家经济利益,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打击情节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3、是西方国家运用刑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普遍经验。
通过比较世界各国关于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可以发现,他们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规定都是严而不厉,而且呈现出一种明显的轻刑化趋势。从刑法的严厉程度来看,很多西方国家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制裁措施同样包括了自由刑和财产刑,但是所规定的自由刑明显比我们国家规定的要轻很多,比如日本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法国对泄露企业制造秘密的,处刑更低,只处2年监禁及20万元法郎的罚金,而我国规定的则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起诉判决的也是少之又少。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刑事诉讼会给商业秘密所有人(公司、企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可能会导致商业秘密被进一步泄露、破坏;
另一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案件一般都比较复杂,鉴定也比较费时费力,除非该商业秘密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一般来说受害的公司企业并不愿意通过刑事诉讼的途径来寻求救济。由此可见,虽然商业秘密的保护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但在实践中运用刑法保护商业秘密时,基本都采取适度的态度和原则,对于商业秘密犯罪的处理也是慎之又慎。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疫苗的储存运输是一个重要的过程,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小编在此整理了疫苗的储存运输的相关法律,供大家参阅,希望大家在阅读过程中有所收获!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疫苗生产国和使用国,也是世界上疫苗产品生产企业最多的国家,年产疫苗10亿人份,疫苗的种类和数量也达到世界之最,其中用于预防乙肝、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破伤风的儿科常见病的疫苗生产量达到5亿人份,已经全部实现计划免疫接种。但国内疫苗产品同质化严重、单种产品产能过剩的现状,将会成为“后GMP”时代我国疫苗产业发展的主要瓶颈。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产品对我国疫苗行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疫苗供应体系建设规划》。规划称,将着力实现疫情监控及疫苗研发、生产、流通、接种、储备、监管各环节的协调发展,重点建设5类项目,并对疫苗重点项目安排了约94亿元的中央财政支持。规划的发布,将进一步打开我国疫苗市场的上升空间。
疫苗市场之所以会呈现如此高歌猛进的发展态势,全球疫苗需求的不断增加、生物技术水平的日新月异以及新型疫苗市场利好的强势促进是主要的驱动因素。[1]而看好了疫苗市场的巨大发展潜力,许多制药公司也纷纷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合作开发,以期未来能够在该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因此在未来5年内,疫苗将成为促进全球医药市场发展的重要生力军。对于国内市场来说,由于需求量稳定增长、公众的免疫观念加强以及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支持,疫苗市场亦将在良好的土壤中得以高速发展和增长。
猜你感兴趣: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运输是实现人和物空间位置变化的活动,与人类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可以说运输的历史和人类的历史同样悠久。运输是把产品从生产地运往消费地的活动,因此从整个社会生产过程来说,运输是在流通领域内继续的生产过程,并在其中完成。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我国民航运输的相关法律知识。
国内航线:中国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空运企业经营国内客、货航线的申请,分别采取核准和登记方式进行管理。其中,涉及中国民航局核定的受综合保障能力及高峰小时民用航空器起降架次流量限制的机场、涉及繁忙机场的航线和飞行流量大的航线、涉及在飞行安全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机场的航线经营许可采取核准方式进行管理,而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客运航线及全部国内货运航线均采用登记方式进行管理。
国际航线:按照运输起始地点与目的地点的不同,目前一般将国际航权分为八类,分别为第一至第八航权。国际航权的监管一般以中国政府通过中国民航局与相关国家政府达成的航空服务协议为基础,根据此类协议,各政府互相授权,指定有关国家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在两国间特定航线上经营定期航班。中国民航局于特定情况下可终止授予中国航空公司的国际航权。未经中国民航局批准,中国航空公司不得终止任何特定国际航线的服务。
港澳航线:香港航权及相应降落权取决于中国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订立的航空运输安排。中国民航局根据适用于国际航线的相同标准,将香港航权授予指定往返香港的中国内地航空公司。澳门航权及相应降落权取决于中国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所订立的航空运输安排。根据该等安排,指定的中国内地及澳门航空公司可在澳门及中国内地指定城市之间的航线提供定期客货联运服务及全货运服务。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现有条件下,对于拟判死刑的案件,应该对所查获的毒品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对于作其他处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如果查获的毒品形状、颜色明显不同于原认定的毒品种类的一般特征,或者有争议的,也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后要逐步做到,使毒品的鉴定结论如同其他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一样,成为确定犯罪事实的一项必不可少的证据内容。有关毒品鉴定的一些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作出规定。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累犯,在刑法中有着其特定的规定,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累犯的相关法律规定知识。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的。累犯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在有期徒刑以下,如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其他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后罪虽然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也不构成累犯;同样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虽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后罪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也不构成累犯。所谓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的具体事实和刑法的规定应当判处的刑罚,而不是指该罪的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以上。
2.犯罪分子后一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这是构成累犯时间上的要求,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过程中,或者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后或服刑人员被赦免5年以后,都不能构成累犯,不按累犯处罚。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的,不按累犯处罚,应当依照我国法律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有一个罪是过失犯罪,就不符合累犯的条件。累犯不包括过失犯罪。如某犯罪分子前罪是抢劫罪,后罪是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所以该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作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无论是什么刑,也无论什么时间之内,又犯刑法规定的关于毒品的犯罪的,都应从重处罚。这是刑法分则关于毒品犯罪的特殊规定。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对累犯的处罚,我国法律规定,累犯应当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这两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节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去哪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四十四条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节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正)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第八十一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节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九十六条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节录)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不予开立帐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
第二十二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机构,超越国家政策范围,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限期清理整顿。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
(2010年5月7日)
第二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第二十五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中,对于单位犯罪的罪名具有明确的规定,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刑法中的单位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25日
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近亲属的范围定义,在中国的三大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是近亲属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近亲属间交通肇事致亡案件中,肇事者的身份往往具有多重性:既是犯罪嫌疑人,又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既是危害行为的实施者,也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既要接受刑事制裁,又要承担被害人未尽的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肇事者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处理此类案件必然带来情与法的碰撞。笔者认为,针对此类不涉及第三方权益损害的近亲属间交通肇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近亲属予以谅解,原则上检察机关可作和解或相对不起诉处理。
修改后刑诉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第279条进一步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另外,第173条第2款也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上述规定,为检察机关处理近亲属间交通肇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平等也承认合理的差别,合理的差别对待正是为了做到事实上的平等。这在近亲属间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该类案件为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害人为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也饱受家人离世的悲痛;而且犯罪嫌疑人均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也主动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此时若对案件进行和解或作相对不诉处理,既有利于家庭的和睦、社会关系的修复,也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对致近亲属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应当全面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充分运用和解及相对不起诉,在符合实体法律规定并遵循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依法对案件进行和解或对肇事者作出不起诉处理,这样既节约司法资源,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为体现法律的规范作用,检察机关可在作和解或不起诉处理的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对有吊销驾驶执照必要的,可建议交警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吊销其驾照;定期或不定期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回访,考察相关社会评价及遵纪守法情况,并督促其遵守交通法规。
总之,在办理近亲属间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既要惩罚犯罪,不枉不纵,又要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国家对于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具有规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我国规定的三种诉讼时效期间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诉讼时效的效力范围,即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是否及于从债权的问题,中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按照一般法理,主权利消灭,从权利自然消灭,即主权利的消灭效力及于从权利。 《担保法》第52条、74条、88条也仅概括规定,主债权消灭,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同时消灭。实务中,对主债权因时效期间经过是否导致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消灭尚存争议。笔者认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权利人设置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本身就含有督促其积极行使权利的意思,故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不宜使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效力消灭。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紧急避险,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紧急避险的刑法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单位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25日
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看过“刑法中有哪些有规定单位犯罪的罪名”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你听说过涉外合同吗?所谓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涉外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 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第二,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第三,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第四,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五, 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
第六, 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看过“我国法律对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你听说过贸易救济吗?贸易救济就是指对在对外贸易领域或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国内产业由于受到不公平进口行为或过量进口的冲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各国政府给予他们的帮助或救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贸易救济的相关法律知识。
1.取得进出口权
2.准备货源
3.商品检验
4.申报出口
5.办理国际运输
6.通过银行收取国外客户支付的货款----一般是美金。
7.向外汇管理局申报
8.向税务机关申报
1.外贸洽谈前期,制作形式发票用于报价、交易参考或客户申请进口许可等。
2.交易确认以后,制作外贸外贸合同。
3.准备交货的时候,制作商业发票、装箱单、核销单、报关单,申请商检放行单等报关出口。
4.报关后海关退返核销单、报关单的收汇联与核销联等。
5.交货付运后,得到三证三副提单。
6.制作、申办、整理客户所需的全套单据,如发票、装箱单、商检证、产地证、受益人证明等等以收取货款。
7.凭收汇银行水单、核销单、报关单核销联等办理核销与退税。
看过“关于我国贸易救济措施的相关规定”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