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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征地的相关法律知识。
《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活动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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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投资外盘美原油是否合法?资金是否安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做外盘期货合法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外盘---是指除中国国内投资品种以外的投资,包括原油,黄金,白银等期货产品,也包含美国股市,香港股市等等境外投资品种。
外盘一词对于一些投资者来说是一种难以抹去的悲惨回忆。
外盘曾经在2009年到2011年曾经在中国火过一段时间,如果说你没做过外盘,你没有经历过那种惨痛的人生,我想你也一定听说过伦敦金。
伦敦金出现时,中国现货商品大宗交易有限公司还很少(注意不是交易所)。那时候国内投资公司作为中介, 介绍客户在境外平台开户投资外盘(当时主要就是投资黄金),其实这本是一个好事。但是利益的驱使,使得越来越多的黑中介,黑平台出现了,到后来他们直接自己搭建了服务器玩起了对赌盘,且通过对软件的控制,让客户亏钱容易,赚钱难。
当时最黑暗的做法就是,客户盈利时无法平仓,断线等手段,客户一旦进入这样的黑平台,基本就是血本无归。而且由于平台都是在香港,客户想要找麻烦根本不可能。
所以外盘给一代投资人留下的只有噩梦。
随着国内现货平台的崛起,投资者不用找香港,或者国外的平台开户了。平台在国内,至少资金方面有所保障了。
2011年开始现货白银风靡全国,但白银在2014年上过315晚会之后就逐渐退出了,大概是在2014年被招安了,进入了天交所,改名天通银了。
2014年开始,现货平台又引进了原油,不过在2016年的315晚会上原油又上去了,于是各大平台都改名为沥青(聪明的中国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做事首先要尊重事实,其次认清事实。
我们群的同学都知道我做过3M金融互助,进去第三天就3m崩盘了。通过这次崩盘我自己认清了3m是如何深度套死投资者的(即通过重启后要求投资者继续投钱才能解放崩盘前的筹码)。所以我远离了它,亏了就亏了。
外盘给一代人投资人留下了严重的创伤,但这种创伤我认为未必有去年股灾留下的创伤大。金融市场,你非要说是骗,那么所有的市场都是在骗。王健林35亿买传奇影业,收购还没完成,国内这边包装一下搞个增发钱已经回来了,而最终买单的人还是股民。 天大的泡沫有我天朝股民扛着,怕什么。
随着国内证券公司不断获得香港证券业务牌照,作为投资者已经有了一个安全的投资外盘期货,股票等产品的途径。
目前获得香港牌照的证券公司有
东方证券
华泰证券
海通证券
中原证券
申银万国
国泰君安
南方证券
招商证券
方正证券
国元证券 等等目前已经获得香港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的公司
在一年之前中国投资者确实是没有很好途径做外盘的,但这已经是历史。
我建议大家做的方式是,找到国内已经获得香港牌照的证券公司
例如我做的东方证券--香港子公司(东方金融控股) ---东方期货进行开户投资外盘。我的资金是入到东方期货(香港)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客服电话95503.东方期货(香港)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目前国内券商为了香港牌照抢得头破血流,因为已经获得牌照的赚钱赚得让人羡慕。其他证券公司同学们可百度搜索各自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李文做事的原则,第一,必须合法。第二,必须自己亲自带头下水。
大家要注意的是,如果想投资外盘,切勿通过黑中介,或者通过黑平台开户。那样资金就真的没有保障了。
谣言止于智者,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外盘期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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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你对征地补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征地补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是2004年《宪法》修正后的新词汇。一些文件、报告时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主要原因是实践中人们还存有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
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1]从根本大法的高度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确立。相应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均对相关制度进行了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构建起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法律
从征收的内涵可见其法律特征:首先,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其次,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再次,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一)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具体来讲就是国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权,土地征收本身就是政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
(二)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前提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看过“征地补偿的操作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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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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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你对房屋拆迁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知识。
房屋拆迁的形式有三种:
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拆迁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2、自行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3、委托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看过“不合法的房屋拆迁活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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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所享有的权利那么你对消费者权利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消费者权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依法向经营者索取赔偿。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做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
12、以虚伪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经营者有上述行为,消费者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经营者提出索赔要求,索取赔偿的数额应所按所购买的商品的价格和接受服务的费用双倍返还。
经营者有上述欺诈行为,又拒不接受消费者的赔偿要求,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提出控告,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看过“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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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那么律师该怎么进行公司合法合规调查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一、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一般是法律工作者,俗称“公民代理”、“黑律师”,而不能叫作律师。
第二、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也不能被称为律师。
第三、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第四、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
第五、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
看过“律师进行公司合法合规调查的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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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你对征地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征地的相关法律知识。
1.征收补偿原则:
A.谁收益谁补偿原则;
B.区别对待不同补偿原则。
2.征收补偿范围:
(1)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A.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费用。
B.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C.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2)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A.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B.征收个人住宅,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3.征收补偿的严禁条款:
A.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B.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看过“征地批准后的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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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征地拆迁是有程序可遵循的,但是要注意以下容易出现的问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征地拆迁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
征地拆迁中程序方面确实存在不少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意识不强。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实行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是依法行政。人民政府因国家建设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在实施征拆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进行。既要执行实体法,也要执行程序方面的法律。但我们有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一些领导人员习惯于过去那种以领导人的意志为依据实施行政行为。领导怎么说,我就怎么做,管他法律不法律。有的领导把主要精力放在招商引资上,项目落户后,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领导考虑实体问题多一些,程序问题很少考虑。二是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从事征拆工作的人员大多数是从政府的各个部门抽调的,在这些人员中,真正能够做得事的人不多,加之从事拆迁是一项新的工作,专业性很强,又没有进行岗前培训。因此,大多数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适应从事拆迁工作。三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直接参与征地拆迁工作,国土资源局是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土资源局应当是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但在实际操作中,国土资源局一般没有参与征地拆迁工作。针对
上述原因,笔者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1、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学习法律法规要真学,我们过去也喊学习法律,普法多年了,每年还搞了一次考试,普法考试都抄书,考试分数都很高,实际是什么效果也没有。建议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要有针对性,对本部门必须掌握的专业行政法律法规,每年要进行一至两次闭卷考试,将考试成绩纳入岗位目标考核范围。对抽调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干部,要组织岗前专业培训,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在抽调干部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而抽调单位一般不会将本单位综合素质很搞的业务骨干派出。因此,在抽调干部过程中建议组织部门要严格把关,务必抽调合适人员。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国土资源局是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目前建设项目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完全由国土资源局承担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是不现实的,大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局应当派人参加土地征拆工作。对一般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国土资源局应加强自身建设,对内部负责征地拆迁的部门,人员配置应当加强,要选派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这一部门,并加强该部门的业务培训。使这一部门成为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的把关部门。
4、政府领导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征地拆迁工作要建立行政问责制。对在征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征拆工作中不负责任,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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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离婚协议吗?离婚协议,是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离婚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所谓"离婚意思表示"即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所谓"子女抚养"即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抚养权归谁。多个子女的,要分别注明。子女跟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由双方协商,但必须明确,抚养子女的一方放弃抚养费的也应当注明。
所谓"财产及债务处理"系指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必须明确哪些财产归谁所有,如有共同债务,则应注明由哪一方承担,双方分担的,应注明哪一方分担多少。所谓"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是指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对方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何种方式帮助或帮助多少,应写明,如不存在该情况,也应注明。
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
律师提示您:所谓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是指: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看过“离婚协议合法不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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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你对房屋拆迁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知识。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
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近十多年,各地制定了许多关于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991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 标志着城市建设走上了依法拆迁的道路。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看过“房屋拆迁活动不合法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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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那么电话录音也可以成为证据吗?你对录音证据了解多少?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电话录音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1、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4、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看过“电话录音合法有效的取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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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政府征地都是具有一般的操作步骤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政府征地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官说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地公告包括征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知情权的法定程序,是防止征地及补偿工作暗箱操作的程序保障。如果不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职责,实际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听证权、建议权,属于程序严重违法,被征地农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职责。
法律依据: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
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属于国务院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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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你对房屋租赁合同有多少了解?房屋不是合法报建的话,合同还有效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看过“没有合法报建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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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而现实中很多夫妻因为出轨甚至是被抓奸在床而决意离婚,那么你对“捉奸在床”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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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征地补偿方案异议处理,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1、公告阶段。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关于提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时间: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上述意见。
如果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实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2、公告的实施阶段
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条例的制定已经安排好了矛盾的解决方法,但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维权来说成为了一种阻碍,实践中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如果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往往会被拒之门外。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作出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直接产生影响,因此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无可厚非。
所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不服该行为,就应当有权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相关法律和法律需要进一步优化、协调才能更好的保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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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销售又称资本经营、资本运作、消费投资、亮点经济、离岸经济等,是中国大陆企业界创造的概念。它指利用市场法则,通过资本本身的技巧性运作或资本的运动,实现价值增值、效益增长的一种经营方式。你对连锁销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连锁销售的法律相关知识。
(一)区别一:是否有合法经营的手续。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连锁销售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而传销则以拉人头牟利或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头牟利,甚至根本无产品。
(二)区别二:连锁销售参与者不必通过缴纳高额的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传销参与者必须通过缴纳高额的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条件,鼓励参与者不择手段的骗人来加入以赚取高额利润。
(三)区别三:是否设立店铺经营。连锁销售设立开架式或柜台式店铺。而传销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
(四)区别四: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连锁销售企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而传销却没有退货机制,参与者已购的产品不能退货。 然而,很多传销团伙从来不肯承认他们是在搞传销,一直都强调说他们是连锁销售或直销,导致大多数人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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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公司规章制度吗?公司规章制度是为进一步深化企业管理,充分调动发挥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行为和职业道德。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劳动法律”,是企业进行劳动管理的工具。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既是企业的权利,也是企业的义务。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企业进行劳动管理,必须靠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没有劳动规章制度,企业就无法进行劳动管理。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公司内部规章来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如果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劳动者违反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合法地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对企业的正常运作,规范管理劳动者的行为,无疑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应给予高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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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职场女性要如何合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职场女性保护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知识。
(1)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拥有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推动了基础。
(2)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等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即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既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享受劳动权利的最直接的保护。
(5)享有休息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为此,国家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6)享有社会保险的福利的权利。
为了给劳动者患疾病时和年老时提供保障,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在内的劳动保险和福利。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
(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基础条件,因为劳动者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要获得这些职业技能,就必须获得专门的职业培训。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依法享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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