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微博造谣怎么判罪相关的共8个结果:
什么时间发布,每天发布多少,这个需要根据你的目标粉丝特性来制定。我曾在粉丝超过一万之后就开始研究的我的微博改什么时候发布,每天发布多少。我现在粉丝中做了一个投票:你们一般什么时候织微博。最后有200多人参加,我大概划分了5 个时段,9-12点,12-17点,17-19点,19-22点,22-24点,0-3点,最多选择3个答案,结果出来之后就有个大概了。接下来我用一周的时间从9点—24点之间每1小时发布一条信息。总共16条信息,我就分析每条信息的转发、回复数量,一周之后我就可以摸清粉丝的上网时间规律。然后我选择哪几个时间段重点维护,并在那几个时间段进一步研究发布数量规律,我又分为每1小时,每0.5小时两个因素来研究发布数量,【也是根据每条信息的转发. 评论数量来参考】最后统计每天大概发布几条微博是最有效的。一般每天8-12条,比较适合我的微博。其他人可以借用此方法来摸索。【这一块其实是一个很系统的调查方法,此处无法详细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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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中考又要进入最后冲刺阶段了。为了保持状态,赢得高分,考生及其家长可谓是“不择手段”。像烹制迎考营养大餐,那算是土掉渣的基本配备;有放着好好的家里不住,花大成本窝到宾馆去,一副与世隔绝,闭关再修炼几分的架势;除了吃得好,住得好,如今部分考生还讲究呼吸得好,纷纷跑去医院吸氧。
这份从内拾掇到外,从书本武装到浮云的勤恳劲儿,让小霜很是感动。感动归感动,只觉得花招有些纷繁,会不会乱了清净温书的心思,再说,吸氧补脑的做法因人而异,很值得商榷。
有专家表示,大脑重量占人体总重量的2%,但它所耗用的氧却占人体氧消耗总量的20%,当学生处于复习、应考等高强度用脑状态时,消耗的氧则更高,一旦大脑缺氧,的确会影响学习。医院里的高压氧疗法就是让人体置于高压氧舱内,在高于一个大气压的环境下呼吸纯氧,适当给考生进行高压氧治疗,可缓解因用脑过度出现的考生大脑供氧不足症状,一定程度上能解除脑疲劳,改善睡眠。
对于考生而言,出现缺氧原因多样,最主要的原因是考生学习任务繁重,心理压力过大,并非真的复习到大脑缺氧。因此小霜觉得,调整心态,规律作息,保证睡眠才是王道。有些家长买了吸氧机放在家里随时吸,却不知吸氧是要拿捏分寸的,对于氧的浓度要求也很严格,如果不注意,不仅达不到效果,还会带来危险。所以,如有考生感到非常困倦、疲惫或记忆力明显下降,可以先去医院诊断是否确实需要吸氧,并在医生的专业指导下进行。
2011年高考即将来临,奋战在一线的高考学子们展开了最后的冲刺。同时,不少同学也倍感“鸭梨山大”。如何吃掉“鸭梨”?同学们又有新办法,纷纷利用微博来解压。近日,微博上以“高考咆哮体”的气吞山河之势缓解高考压力,也有才华横溢者,以改写古诗词的方式,来诉说心中的郁闷。
网络文字发泄只是减压的一种方式。但是专家提醒,减压最好的方法就是在平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1.睡眠减压:充足的睡眠是学习的前提,牺牲睡眠时间来学习,往往容易导致“事倍功半”。建议同学们每晚12点之前必须入睡。
2.饮食减压:高强度的脑力劳动,需要提供丰厚的营养。建议同学们多摄入富含维生素C的食物。例如胡萝卜、香蕉等,也可适当吃些鱼虾、海产品等,尽量少吃过于油腻的食物。
3.运动减压:劳逸结合有利于及时缓解紧张情绪。平时同学们可以做做肌肉松弛训练,周末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适当参加户外运动。
4.转移减压:学习一段时间后,有意识地转移注意力。可以泡泡澡、聊聊天,通过各种方式来宣泄自己情绪。
三点解决考前紧张
疼痛转移法
如果进考场时如觉紧张,可用右手拇指按压左手虎口并顺时针揉动,力度以稍觉麻痹为好。以轻微的疼痛来转移心中的焦虑与不安。
椅子减压法
把脚平放在地板上,用两手抓住椅子的两个把手,脚用力扒住地,手向上提椅子,拉紧肌肉,持续5秒钟才放松手臂和脚,这样做会使整个身体都放松,如果有必要可以反复做几次。
呼吸减压法
通过鼻腔吸气,感觉空气充满腹部,憋气1秒钟,通过口腔鼻腔呼气,缓慢排出空气。重复做两次。由于是深呼吸,通过空气进出身体的感觉来调节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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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那么,为什么微博不能评论?
北京3月30日电 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言人今日披露,一批传播谣言的互联网站被依法查处。近日,一些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无端编造、恶意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少数网站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疏于管理,致使网上谣言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责成有关地方网络管理部门进行严肃查处,电信管理部门依法对梅州视窗网、兴宁528论坛、东阳热线、E京网等16家造谣、传谣,疏于管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站予以关闭。
针对新浪和腾讯微博客网站集中出现的谣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问题,北京市和广东省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分别对两个网站提出严肃批评,做了相应惩处。两个网站表示要认真落实相关要求,采取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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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为达到意在贬低、损害他人或某种事物为目的,而捏造虚假信息, 迷惑误导特定群体或广大民众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网络造谣的相关法律知识。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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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的信息丰富,是人们经常用的社交平台,如今,对于微博微信等网络造谣行为也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处罚方法。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微博造谣的法律相关知识内容吧。
首先,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造谣根据具体情节涉嫌构成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罪名,部分罪名将面临最高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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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尔微博营销取得成功,这是怎么回事?戴尔微博营销取得成功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戴尔微博营销取得成功的原因吧!
以前一次想换新电脑的时候,对于什么是双核CUP很迷惑,于是就找到了一个朋友的朋友,一位戴尔的销售人员,向他请教。这哥们就在电话里把什么是双核、什么地方能用到双核、双核比单核快多少……统统给我介绍了一番。在了解到我是网络的深度使用用户以后,又将怎么在家把台机和笔记本联网等知识介绍了一番。至始至终他并没有对我推销戴尔电脑,只是在帮助我买到适合我的产品。那次我根据从他那里了解到的信息买了一台组装机,但我们因此成了很好的朋友,当我有电脑方面的盲区,总是想起向他请教。最后终于,我还是推荐朋友去他那里买了台戴尔笔记本。
戴尔在微博里是怎么做的?实际上就是这样做的。戴尔的员工只是把这种沟通方式从线下挪到了线上,把电话换成了微博,他们的工作内容并没有发生改变。这就是他们的企业基因决定了他们的社会化网络营销方式。
还有一个故事是,我的另一位朋友恰巧是做电器零售的,对百思买的案例很感兴趣。我问他:你们的售货员是你们自己的雇员,还是厂家派驻的?他说百分之七十是厂家派驻的。我说:那你公司跟百思买的差别很大,至少不可能照搬百思买的方法,你得做大改动才行。
这自然是百思买的销售基因决定的。百思买与苏宁国美不同,它们采取的是专家导购咨询销售的模式。首先,他们的售货员都是精通家用电器的专家型销售人员,其次他们不是厂家派来的,而是百思买自己的雇员。他们的任务就是按照顾客的需求,帮顾客比较和挑选最适合他们需求的商品,而不是像苏宁、国美驻店售货员一样,只顾推销自己品牌的商品。所以百思买可以在社会化媒体上,依然通过这个方式取得成功,而苏宁国美就需要寻找自己的企业基因,并制定适合自己基因的社会化网络营销模式。
事实上,惯于沟通、长于服务的公司,更适合自然融入社会化媒体。其他类型的公司,同样有机会,但这个机会要结合你企业自身的基因,或者,你需要对参与员工做更多的培训,进行思维模式改造,才能适应社会化媒体营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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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就是为达到意在贬低、损害他人或某种事物为目的,而捏造虚假信息, 迷惑误导特定群体或广大民众的行为。你对网络造谣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造谣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印发给你们。本《意见》自收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般不再变动。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看过“涉嫌网络造谣犯罪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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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博客与微博的区别,谈社交创新的九败一胜。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微博和博客的区别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时至今日,微博依然是很多社交产品争相参考模仿的对象,很多人声称自己的产品是“图片版”微博、“视频版”微博、“语音版”微博,乃至于大家对微博本身的解释都变得有些模糊了。
这里,我觉得很有必要分享一下我对微博的几点认识与看法,欢迎大家一起讨论、交流。
在微博刚刚面世的时候,大众对它不是很了解,于是在宣传和推广上面,便将微博定义为了“140字的博客”。而这个“微博”的“微”,从字面意义上来讲,似乎指代的便是“140个字”。可仔细分析一下,发现微博与博客的区别哪有这么简单,甚至可以说,微博与博客根本就是两个东西——140字,早已从最初的量变,引起了质变。
140字与时间线feed流
140字与时间流feed流是相辅相成的,很多人总是从字数短,创作成本低来看待这个问题。其实远非如此,在传统的博客feed流也是时间线的,或者编辑精选之后的时间线,但是受限于博客的“标题+正文”的固定格式,feed流上的显示大多只是标题加时间。
用户在浏览的时候,对于标题里面的内容是不知道,也就是说这是一个黑箱。用户在阅读标题便已经产生了预期,这种预期将会带来两种后果,一种是写得不错;另一种,标题党,用户觉得自己被骗了。
前一种,固然会让用户获得了一个满足,但这个满足是建立在用户沉浸于这篇博客之中的,当阅读完成之后,这个满足感就被释放了,重新,又要重新来过。
而后一种,直接让用户产生受骗的感觉,而用户此时能否完成足够的心理建设去挑战下一篇“黑箱”,这是值得怀疑的。
但这种风险在微博中是不会存在的。在微博中,feed流直接显示内容的全部,140字固然是很重要的一个特点,但更加本质的特点是没有标题,这也就是微博之所以能够被“刷”着看的原因。而这个“刷”的动作在传统的博客中是无法实现的,博客用户的操作习惯是点进去,跳出来,再点进去。这种一进一出的动作,每一步都是独立的、不连续的。可以说,相比于微博,博客的封闭性,很差,刚沉浸进去,又得跳出来。
从关注到关注
显然微博中的关注在博客中也是存在的,但这两种关注却产生了完全不同的效果,这种差异来自于平台属性——微博是你个人的微博,博客却是平台的博客。
这就像每个人点开博客之后的首页,往往不是自己关注的朋友们发的博文,而是平台编辑们的精选,而且这种精选是分模块,分版面的,这是一种二次加工后的产物,有点像UGC门户。也就是说,虽然同样存在关注关系,但博客并不借助于这种关注关系来实现用户们的“发现”,而是相信自己的编辑,想要通过自己的媒体属性,把那些“好”的东西拿上主页,给大家看。
每个人在博客时代,都在追求的是一个“上首页”的荣誉,而这在微博时代是不能想象的。这里面存在一个平台与用户间的关系问题,平台是否介入这个“发现”机制,或者讲得更加深入一些,平台是否通过自己的价值观来引导用户的“发现”,而判断这个问题的依据很简单,这个平台是否需要编辑。
按照“去中心化”的角度来讲,也就是平台是否是去中心化的。按照“UGC”的角度来讲,对于这些UGC内容,它的发现机制是否也是UGC的。
转载和评论到转发评论
微博的病毒式传播,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转发”,而这种转发又往往是“转发+评论”的。甚至可以说,即使用户只是单纯转发一个内容,没有附着任何评论,这个转发其实也是有“评论”的。当然了,这在微博的语境中又往往不仅限于肯定,甚至有时候还有晒晒这傻X的潜台词。这样的行为是对信息的一种“自我补完”,也就是信息的在加工,再创作。
这在博客中却不能出现,在博客时代,评论与转载是割裂的,这种割裂,博客本身受限于他的固定格式,是无法融合的。而这又回到了feed流与140字的问题,可以说转发与标题+内容的格式是格格不入的。
可以这么说,相比于博客,微博的“短”、“平”、“快”,是从内容到机制,又从机制到内容的。前两天一个朋友对我讲,按照twitter、instagram、vine的顺序,接下来的风口就是视频社交、语音社交啦。
对此我是不认同的,因为如果想要通过改变媒介形态来复制微博的成功,其实是不合逻辑的。twitter和instagram的成功,一个很必要的条件是,文字和图片都是静态的,是可以放置在feed流中,被人刷着看的,而视频和语音这类动态的东西,其实跟博客的形态是一样的,它们都太“重”了,不大可能像微博那样被轻易的阅读继而转发出去。
在类微博的视频、语音社交中,在feed流中完成“刷——播放——刷”的动作和在博客中完成“刷——点进(阅读)——退出——刷”的动作难度是相当的,也就是说,是否能在feed流中完整展现内容的全部,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所以我认为twitter和instagram的成功,在视频和语音社交中难以再现。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社交形态,就是轻博客
轻博客的问题在于它没有找到博客与微博的本质,硬是要整合微博的传播优势与博客在内容质量上的优势,结果沦为四不像。
我认为在这里转发机制都还好说,唯一的问题是,轻博客要不要标题?如果要标题,它的feed流该怎么显示?如果不要标题,那它的feed流上要显示多少内容才合适?如果要显示全部的话…………我都不敢接着往下想。
因此我觉得创新是具有两面性的
创新,很简单
首先是收敛归纳,通俗点讲就是找特点,从个例中寻找深层次的一般性结论;然后是发散,从一般性结论出发,想象出很多个例(可能是你没看到的,也可能是根本就不存在的);最后是适应,结合技术、市场、行业氛围等等环境因素,从发散出的个例中找出一个可以适应环境的,然后落实。
创新,很困难
一个产品发展到后期,产业线非常复杂,复杂到不是那么容易看清,连看清都不容易,更何谈透过现象看本质。而当你看到本质之后的又要面临发散的问题,发散出的概念太少或者发散出了数量,但没发散出质量,这样的结果又会在过滤环节全军覆没。最后,当你发散出了大量优质的概念,然后从中进行可行性选择的时候,对环境的分析又不足,发散出的概念再好也白瞎。
在交互设计中,大家有这样一个共识,完成任务的难度与所需步骤数的平方成正比,而在创新的“三步”,一步走错便是三三得九,正好对应“九败”。
难道微博之后,就再也没有成功的社交产品创新了么?
当然有了,我认为微信就算其中最大的“一胜”。而它的成功,借用张小龙的一句话,避免“整合”,“凡是需要整合的,说明都不行了”。
“朋友圈”在微信自身“即时通讯”的定位中算不上主力,但却能吸引那么多以前刷微博的用户,这是很值得大家去思考的。
如果说微博的成功来源于“140字”的内容全展示feed流与“转发”所引起的病毒式传播效率,可既没有“140字”限制,也不支持“转发”的朋友圈却对微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微信不仅没有采纳微博“成功的要素”,也并未作出任何“重大的创新”,它只是在大家大谈特谈140字改变世界,并意图借此来创造”下一个微博“的时候,从手机通讯录、QQ好友入手,稳准狠,直击微博的薄弱环节——社交关系链。可以说,这是一场不在同一纬度上的战争。
如今,当很多人开始思考如何打败微信的时候,马化腾那一句”打败微信的,决不是另一个微信“言犹在耳。如果你们能听进去这句”敌方势力“的话,我希望你们别把子弹浪费在那些不可能成功的”下一个XX“吧,换个姿势,少侠,请重新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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