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徇私枉法罪的辩护意见相关的共50个结果: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故意伤害的相关法律知识。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
贵院办理的漆××等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漆××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漆××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件的卷宗,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漆××,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关于定罪部分:
辩护人对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证明犯罪嫌疑人漆××涉嫌故意伤害的主要证据有:
1.犯罪嫌疑人漆××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1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送往开封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戒毒期限三年。(见侦查卷一148页)
2.被害人牛××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1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耀分局送往开封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戒毒期限两年。(见侦查卷一144页)
3.2015年10月26日凌晨3时40分许,牛××出现昏迷,后经开封市第二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见侦查卷一74页)4.经鉴定, 被害人牛××的死因,既往曾诊断慢性阻塞性肺病,并因肺脓肿行肺叶切除手术,本次尸体检验发现其右肺与胸膜广泛粘连,右肺表面大量纤维组织增生,部分机化,呈纤维板状,右肺广泛性粘连,质地实,支气管扩张,左肺下叶前缘肺大疱,符合原有肺部感染后的继发性改变。上述病变属慢性病变,尚不足以导致短时间内死亡,但对死者的呼吸功能造成一定影响,容易并发肺部感染。组织病理学检验发现死者两肺支气管肺炎,病变范围较广,符合原有肺部病变及全身软组织损伤、抵抗力下降后的继发性病变。被害人牛××系原有肺部慢性病变基础上,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全身软组织广泛性损伤,继发急性肾功能障碍及肺部感染死亡;其中外伤系导致牛××死亡的主要原因。(见侦查卷一170-171页)
5.犯罪嫌疑人魏×供述:2015年10月24日,魏××安排漆××看护和照顾牛××,24号晚上殴打牛××的时候,漆××当时站的位置和当时的行为记不清了。魏××是戒室里老大。(见侦查卷二123页)
6.犯罪嫌疑人常××供述:2015年10月24日,魏××是号长,10月22号晚上,开始是那个叫魏×的光头先打他,1号照片是“小兰州”,踢过牛××几脚,打过他几巴掌。(见侦查二145-148页)
7.犯罪嫌疑人李××供述:1号照片是兰州哪个男孩,在24号凌晨和其一起绑的牛××,还跺了牛××。(见侦查卷三17-28页)
8.犯罪嫌疑人漆××供述:2015年10月24日凌晨凌晨,其正睡觉时,牛××将手伸进其的衣服里,其将牛××的手推过去后用拳头超牛××的胳膊上打了几下,之后,李××让其把牛××拉起来,李××用绳子将牛××的手绑住,并让其拿毛巾捂住牛××的嘴,其从厕所拿来毛巾捂住牛××的嘴,牛××在地铺上躺着,没捂住,其与王××把牛××拉起来,又用毛巾捂,并用手拽住毛巾的两个头,后来李××把两个毛巾头绑在了一起,又用绳子把牛××的手和腿绑了起来,绑过后,一会牛××把手上的绳子撑开了,李××又绑了绑,期间还有手打牛××的胳膊,后来李××让我去厕所拿把扫把,我拿过来扫把给了李××,李××就用扫把往牛××嘴里捣棉花,牛××咬着牙不配合,我和王××就帮忙,在这个过程中我和王××对着牛××的腿拳打脚踢。
9.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出具的牛××出院记录证明:牛××肺部真菌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加重期,肺脓肿切除术后。(见侦查卷五17页)
综合本案证据意见如下:
1.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犯罪嫌疑人漆××在整个过程中仅参与了一次殴打行为,且殴打行为本身不足以造成被害人牛××死亡的后果,且犯罪嫌疑人漆××对被害人牛××的身体健康状况并不知情,本案的发生应属刑法学因果关系中重叠的因果关系,犯罪嫌疑人的致害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两个原因单独均不足以导致结果发生,相互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结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鉴定意见也能充分说明被害人牛××系原有肺部慢性病变基础上,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全身软组织广泛性损伤,继发急性肾功能障碍及肺部感染死亡;其中外伤系导致牛××死亡的主要原因。故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漆××应负担相应的罪责,而非全部的罪责。
二、关于量刑部分
1.犯罪嫌疑人漆××对本案的发生,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嫌疑人漆××殴打被害人牛××的理由是出于厌恶,仅出于教训的目的,并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施的行为也不足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故,辩护人认为应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
3.本案犯罪嫌疑人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犯罪嫌疑人漆××愿意赔偿被害人牛××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本案中证据存在的问题:
1.辨认照片和辨认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第九十条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五十九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
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2.本案直接证据监控视频(关键性证据)欠缺,也未对视频画面进行截取,未让犯罪嫌疑人对视频画面进行辨认。第九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3.本案中现场提取的物证,没有经过犯罪嫌疑人和相关证人的辨认,不能证明现场提取的物品与监控视频中的作案工具相一致。
辩护人:杨帆
2016年4月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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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辩护意见的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被告人吴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检察院建议量刑12-13年。以此为背景下写下以下的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
——被告人吴某涉嫌受贿罪一案
尊敬的审判员: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吴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前,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多次会见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鉴于被告人对本案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就本案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
一、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
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首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在“双规”期间,已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符合“如实供述”的特征,对此辩护人不再赘述。至于是否属于“自动投案”,辩护人认为应当以是否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特征以及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为准。所谓“自动投案” 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投案。而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系为了降低司法成本,鼓励犯罪分子悔改,达到主观恶性减小、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降低的效果。具体到本案中:
(1)被告人的如实交代行为发生在其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符合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认定的规定。
(2)被告人吴某在接到纪委通知之后,没有藏匿逃跑,而是自愿到纪委部门配合调查,并在纪委办案人员未向其出示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自愿认罪、如实交代,在本案移送司法机关后,其依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而未出现翻供等行为,该认罪伏法、如实供述的行为一直延续到审判阶段,此足以证明其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悔罪诚意明显,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亦随之减小,同时,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为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提供了较全面可靠的线索,为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创造了便利条件,较大程度的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被告人的前述行为完全符合自首制度中鼓励犯罪分子改恶从善和提高司法效率的立法本意,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5)项兜底条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符合立法本意的情形,亦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虽然司法实践中,运用该兜底条款认定自首的案件为数不多,但辩护人恳请法庭全面考察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如实交代犯罪行为的过程及情节,合理合法的认定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属于符合立法本意的自首情节,以免造成量刑畸重和司法不公。
二、被告人吴某还具有如下法定、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1、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规定:“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不仅如实交代了收受张功华3万元的犯罪事实,还主动、如实交代了另外收受他人行贿款45万元的犯罪事实(该情节有福州市纪委出具的《关于吴某在受调查期间有关态度情况的函》足以证实),显然,吴某所交代的犯罪事实,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并对案件顺利侦破、定案证据的收集起到了重要关键作用,完全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14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被告人吴某系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无论是在本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法院审判阶段,始终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已主动将赃款全额退还,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已主动退出了全部赃款48万元(起诉书对该事实已确认),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16条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应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4、被告人吴某在本案中没有索贿情节,均是被动收受他人财物,主观恶性较小,虽然受贿数额较大,但其并没有将赃款用于享乐挥霍或非法活动,也没有至工作职责于不顾,其行为基本上是在工作原则范围内或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所作,没有造成较大的不良后果和影响,社会危害性不大。
5、被告人吴某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在参加工作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然因一时糊涂,在他人的怂恿和利益诱惑下,没有能够持之以恒保持自己职业上的清白,这是一个遗憾,但也说明他在此过程中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并且其在案发后很快主动交待了犯罪行为,并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更进一步说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吴某量刑时充分考虑其在本案中所具有的自首、退赃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参考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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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辩护的主要种类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预审阶段只能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人的选择问题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决定是否委托辩护人、委托何人作辩护人等。但有三个限制:1,只能在法律指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内进行选择;2,委托的人最多为两人;3,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3: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指定辩护包括: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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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辩护人吗?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辩护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律师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师资格,并且经过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未登记注册的,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另外,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同时该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现役军人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聘请军队中的或者地方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辩护人。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鉴于我国当前的律师队伍尚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为了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工会、妇联、共青团、学联等群众性团体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可以推荐公民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他的辩护人。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际上扩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选择范围,因为除了监护人不再限定近亲属,而是亲戚朋友都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及时委托到辩护人,解决请律师难的问题和及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利的。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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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书面证据吗?书面证据就是在审计对象作为一定审计项目的会计凭证、各种会计记录、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书面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审计证据的分类标准很多,由此而确定的审计种类也是名目繁多。事实上,注册会计师常常需要根据特定的审计目标去收集不同的审计证据,包括:
第一,为了证实某一认定,不仅有的需要多个审计证据,甚至需要收集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如为了证实存货的完整性,注册会计师可以收集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和口头证据。这些证据中有的可以作为基本证据,有的则可能是很好的辅助证据。
第二,实施同一测试程序可以获得针对不同认定的有效审计证据,如对应收账款项目进行函证的结果可以为应收账款的存在和计价两项认定提供审计证据,这些证据从形式上来看是一种书面证据,而从其来源渠道上看则是外来证据。
结合特定的审计目标或报表认定不难发现:有关某项认定的审计证据一般不得用于替代另一项认定应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同的审计证据可以证实不同的报表认定,也可以证实同一报表项目的认定;不同的审计证据可以通过实施不同的测试程序来获,但在同一测试程序中获得的审计证据可能证实不同的认定。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颁发的《国际审计准则——审计证据》将审计证据分为:会计报表所依据的原始凭证与会计记录、其他来源的佐证信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审计准则第32号说明书》,把审计证据分为所依据的会计资料和佐证信息两大类,并且规定佐证信息又包括以下七种形式:实物证据、文书证据、声明书、函证、口头证据、数学性证据和分析性证据。以上所述审计证据种类的不同,是由于其内容不一致、形式不相同和取得的来源不尽相同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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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所以,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起共同承担辩护职能。
辩护人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与承担控诉职能的控诉一方积极对抗,并针对指控,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促使法官兼听则明,在中立的基础上公正裁判。所以,在刑事诉讼中确立辩护人辩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辩护人辩护制度对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诉讼民主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防止办案人员主观片面,做到兼听则明,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辩护人辩护制度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且人身自由往往也受到限制,因此,不能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也无法收集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从而难以行使自我辩护的权利;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数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应当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也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因此,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正确运用法律为自己辩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辩护人主要是辩护律师,既有法律知识,又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便于全面具体了解案情,同时辩护律师又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和娴熟的诉讼技巧,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正确行使辩护权,以便更加有效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最后,辩护人辩护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的教育任务。法庭上,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可以使旁听群众全面了解案情,明辨是非,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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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权方面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阅卷权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调查取证权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庭审言论豁免权
《律师法》第37条第2款首次明确规定了律师的庭审言论豁免权:“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作证特免权
第38条对保密义务的范围有所扩大,除原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之外,增加了“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同时还规定例外情况为律师对“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言下之义,其他情况——如刑事诉讼中了解到的委托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已发生的犯罪事实——应负有保密义务。这些规定基本上具备了作证特免权的内容。
诚然,《律师法》的这些修改,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理论和实务成果在立法上的反映,是有所进步,但这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进步,不能从根本上弥补中国辩护制度的结构性缺陷。
当然这不是《律师法》的主要任务,但表明了立法层面对“刑辩难”问题的关注和试图解决的信号,让人们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充满期待。
在解决《律师法》和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冲突问题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的答复”中说:“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
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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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大家有多少了解呢?今天读文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看过“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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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拒绝辩护有多少了解?拒绝辩护的权利分别在犯罪嫌疑人与辩护律师手上,那么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拒绝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预审阶段只能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人的选择问题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决定是否委托辩护人、委托何人作辩护人等。但有三个限制:1,只能在法律指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内进行选择;2,委托的人最多为两人;3,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3: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指定辩护包括: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看过“关于拒绝辩护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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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指定辩护吗?辩护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指定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考虑到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几种情况: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3)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根据司法实践,以下五种情况,人民法院也考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1)一案有数个被告人,其中只有一个人或几人委托辩护人,而其他并未委托者,法院可以为本案的其他人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3)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4)非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为少数民族时,被告人不懂普通语又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5)年老体弱又反应迟钝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看过“我国指定辩护有何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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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刑事辩护吗?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无罪辩护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有罪辩护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有权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看过“刑事辩护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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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指定辩护吗?辩护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这就是指定辩护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指定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预审阶段只能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人的选择问题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决定是否委托辩护人、委托何人作辩护人等。但有三个限制:1,只能在法律指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内进行选择;2,委托的人最多为两人;3,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3: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指定辩护包括: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看过“不接受指定辩护的律师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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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那么你对有效辩护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有效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律师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师资格,并且经过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未登记注册的,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另外,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同时该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现役军人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聘请军队中的或者地方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辩护人。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鉴于我国当前的律师队伍尚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为了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工会、妇联、共青团、学联等群众性团体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可以推荐公民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他的辩护人。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际上扩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选择范围,因为除了监护人不再限定近亲属,而是亲戚朋友都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及时委托到辩护人,解决请律师难的问题和及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利的。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看过“有效辩护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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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那么辩护人有什么权利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辩护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上述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8.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9.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职法院或者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0.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或是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或者监察员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1.律师在担任各级人大会委员期间不得担任。
看过“辩护人可以行使的权利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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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
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
二、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
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三、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
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四、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
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五、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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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贩卖毒品罪吗?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贩卖毒品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347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看过“关于贩卖毒品罪的精准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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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反垄断吗?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一种干预手段。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反垄断的相关法律知识。
1. 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是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看过“反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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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你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股权投资
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这些方式是私募股权在投资工具、投资方式上的一大进步。股权投资虽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式,其主导地位也并不会轻易动摇,但是多种投资方式的兴起,多种投资工具的组合运用,也已形成不可阻挡的潮流。[1]
风险大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首先源于其相对较长的投资周期。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想要获利,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不仅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要为企业带来利益,这注定是个长期的过程。再者,私募股权投资成本较高,这一点也加大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大,还与股权投资的流通性较差有关。
股权投资不像证券投资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其退出渠道有限,而有限的几种退出渠道在特定地域或特定时间也不一定很畅通。一般而言,PE成功退出一个被投资公司后,其获利可能是3~5倍,而在我国,这个数字可能是20~30倍。高额的回报,诱使巨额资本源源不断地涌入PE市场。
参与管理
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中有一支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能够帮助企业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战略,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改进。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仅仅以参与企业管理,而不以控制企业为目的。
看过“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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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那么对于刑事辩护你有神马了解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无罪辩护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有罪辩护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有权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看过“刑事辩护的价值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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