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呢,我们应该重点学习好哪些相关的知识点。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筑消防设施方面的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第八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值班人员职责)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并存放在消防控制室备查,同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生产厂家的专业培训,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二)监视建筑消防设施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建筑消防设施;
(三)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火灾确认后,应当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并拨打“119”报警,同时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四)接到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警信号的,应当及时确认,并迅速通知相关技术部门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立即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五)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在交接班时,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自检。
第九条(巡查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者应当定期开展巡查,确保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被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擅自拆除和停用;电源及管道阀门、压力表等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标志、标识清晰。
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应当做好记录,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至少每月对所有建筑消防设施开展一次巡查,并对消防水泵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满额定扬程的启动检查;
(二)重点消防安全单位应当至少每日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一次,每次巡查量不得少于总量的5%;
(三)非重点消防安全单位应当至少每周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一次,每次巡查量不得少于总量的25%。
第十条(故障修复要求)发现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者应当立即组织修复;不能够立即组织修复的,应当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和维修、更新方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修复;需要建筑消防设施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修复。
居民住宅区建筑消防设施如有损坏,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修复。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外的,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
第十一条(维修、保养单位的职责)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实施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技师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消防设施保养人员,应当持有高级技师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在承接维修、保养项目后,应当清点项目,建立目录,并根据承接项目列出实施计划;
(三)配备专业维修、保养设备和工具,并储备与承接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各类系统相匹配的易损件;
(四)维修、保养结束后,做好消防标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五)指导委托单位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保持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正常;
(六)制定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管理制度和维修手册,对维修、保养质量负责,并建立维修、保养档案;
(七)执行每日值班制度,随时受理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的故障报告并及时排除。
第十二条(维修、保养的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实施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及时维修、保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维修、保养实施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每半年进行至少一次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正常。故障排除后,应当进行相应的功能试验并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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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呢,我们应该重点学习好哪些相关的知识点。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筑消防设施方面的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第八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值班人员职责)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并存放在消防控制室备查,同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生产厂家的专业培训,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二)监视建筑消防设施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建筑消防设施;
(三)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火灾确认后,应当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并拨打“119”报警,同时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四)接到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警信号的,应当及时确认,并迅速通知相关技术部门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立即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五)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在交接班时,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自检。
第九条(巡查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者应当定期开展巡查,确保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被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擅自拆除和停用;电源及管道阀门、压力表等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标志、标识清晰。
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应当做好记录,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至少每月对所有建筑消防设施开展一次巡查,并对消防水泵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满额定扬程的启动检查;
(二)重点消防安全单位应当至少每日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一次,每次巡查量不得少于总量的5%;
(三)非重点消防安全单位应当至少每周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一次,每次巡查量不得少于总量的25%。
第十条(故障修复要求)发现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者应当立即组织修复;不能够立即组织修复的,应当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和维修、更新方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修复;需要建筑消防设施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修复。
居民住宅区建筑消防设施如有损坏,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修复。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外的,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
第十一条(维修、保养单位的职责)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实施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技师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消防设施保养人员,应当持有高级技师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在承接维修、保养项目后,应当清点项目,建立目录,并根据承接项目列出实施计划;
(三)配备专业维修、保养设备和工具,并储备与承接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各类系统相匹配的易损件;
(四)维修、保养结束后,做好消防标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五)指导委托单位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保持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正常;
(六)制定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管理制度和维修手册,对维修、保养质量负责,并建立维修、保养档案;
(七)执行每日值班制度,随时受理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的故障报告并及时排除。
第十二条(维修、保养的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实施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及时维修、保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维修、保养实施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每半年进行至少一次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正常。故障排除后,应当进行相应的功能试验并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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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是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者。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院前急救方面的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本辖区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未经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或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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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学校消防设施方面的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为了促进消防目标化管理,保护全校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校所有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由校保卫处统一布局及全面监督管理。
二、各类消防器材的管理实行责任到人。消防器材一经使用或被损坏,由责任人及时报告保卫处。
三、校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维修保养及更换。并负责消防培训及防火宣传等工作。
四、全校的室内室外消火栓是灭火时的供水系统,周围严禁堆放任何物品,以保证道路畅通。消防器材周围严禁堆放任何物资品,确保消防器材取用方便。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器材必须专物专用,不得将消防器材擅自挪作他用。
六、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或擅自挪作他用的,按有关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报公安、消防机关按有关法规处理。
看过“学校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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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每年、月、日需要管理、维护的内容,年度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每月由主管安全部门负责人会同专业维保单位组织,每日由主管安全部门班组长负责实施,这些消防设施维护知识你都知道吗?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防设施方面的维护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一、维护管理范围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机械排烟系统;
4、室内消火栓系统;
5、灭火器材;
6、安全疏散辅助设施(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分为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三种方式。
(一)建筑消防设施巡查
1、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当每日开展一次。
2、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的内容
(1)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电源工作状态。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探测器外观,火灾报警控制器运行状况,消防联动控制器外观和运行状况,手动报警按钮外观,火灾警报装置外观。
(3)消防供水设施:消防水池外观,消防水箱外观,消防水泵及控制柜工作状态,水泵结合器外观、标识,管网控制阀门启闭状态,泵房工作环境。
(4)消火栓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外观、室外消火栓外观。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外观,报警阀组外观,末端试水装置压力值。
(6)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阀外观,自然排烟窗外观,排烟机工作状态。
(7)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灯外观,应急灯工作状态,疏散指示标志外观,疏散指示标志工作状态。
(8)灭火器:灭火器外观,设置位置状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
1、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检查应当每月至少一次,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表》,检查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在《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表》上签名。
2、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的内容:
(1)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用电设备电源末级配电箱处主、备电切换功能。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警报装置的警报功能,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显示盘的报警显示功能,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联动控制和显示。其中火灾报警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功能的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5%。#p#副标题#e#
(3)消防供水设施:消防水池、水箱水量,消防水泵及水泵控制柜的启泵和主备泵切换功能,管道阀门启闭功能。
(4)消火栓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消出水及压力,消火栓启泵按钮,系统功能。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量的25%。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组放水,末端试水装置放水。其中末端试水装置放水检查数量为全部检查。
(6)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风机、排烟阀以及系统功能,排烟风机控制柜。
(7)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电源切换和充电功能,标识正确性。
(8)灭火器:检查灭火器型号、压力值和维修期限。检查数量不少于总数量的25%。
3、对发现的问题和故障应及时处理,当场不能处置的要填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联动检查
1、建筑消防设施的联动检查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主要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综合检查、评定。
2、建筑消防设施的联动检测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实施,年度联动检查记录在每年的 月 日之前,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3、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的内容:
(1)消防供电设施供电功能和主备电源切换功能检查,检验供电能力。
(2)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每层、每回路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设各的功能试验。每12个月对每只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检查不少于一次。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末端放水,进行系统功能联动试验,水流指示器报警,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动作。对消防设施上的仪器仪表进行校验;每12个月对每个末端放水阀检查不少于一次。
(4)消防给水系统最不利点消火栓出水,分别用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供水。每12个月累计对每个消火栓、卷盘检查不少于一次。
(5)对每只灭火器选型、压力和有效期检查每12个月不少于1次。
4、对发现的问题和故障应及时处理,当场不能处置的要填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和故障处理程序
1、根据消防设施使用场所环境及产品维护保养要求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定期进行清洁保养和更换。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2、检查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实施检查的人员必须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及时维修。
三、建筑消防设施档案的管理
1、内容
建筑消防设施的档案应包含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
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
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单项检查记录、联动检查记录、故障处理记录等。
2、保存期限
(1)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2)《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
(3)《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
看过“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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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在防洪、灌溉、改善生态环境以及工业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有些已成为库周群众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所以安全管理很重要,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小型水库安全方面的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小(1)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小型水库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由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座小(1)型水库和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其他每座小(2)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1)型水库以及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其他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
第七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小型水库管理各项制度,编制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对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对水库安全直接负责。
第八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措施或者其他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九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检查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条 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主副坝下游坡脚外不少于2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延50米与大坝上、下游坡脚外50米延长线之间;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不少于1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
(二)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大坝管理范围外延不少于50米不超过100米的区域。
第十一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p#副标题#e#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和河流生态基流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管护的小型水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制定小型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依法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传递、报警和各有关单位之间通讯通畅。
第十六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在汛前、汛后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在汛期,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应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小型水库出现垮坝危险时,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总体状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管护主体、管理单位改进小型水库管理。
第十九条 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明确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的;
(二)未按照要求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
(三)发现水库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四)不按照规定进行水库调度运用的;
(五)拒不执行小型水库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六)有其他不履行小型水库管理职责的行为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小型水库内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库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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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方面的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一、总则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鼓励地方根据实际,制定小微企业创建的相关标准。
(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九)企业应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1)等工作。
二、企业自评
(一)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二)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三)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三、评审程序
(一)申请。
1.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提出评审申请。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原则上控制在本行业企业总数的1%以内;
(2)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达到一类水平;
(3)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预测预控体系;
(4)建立并有效运行国际通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统计分析方法;
(5)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6)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二)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样式见附件2),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3.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重新提出申请。
4.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三)公告。
1.评审组织单位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2.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银监局;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证书和牌匾。
1.经公告的企业,由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2.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3,牌匾式样见附件4)。
(五)撤销。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2.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3.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六)期满复评。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2.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2)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一级企业应达到一类水平,二级企业应达到二类及以上水平,三级企业应达到三类及以上水平,实施自查自改自报;
(3)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4)安全监管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5)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3.一、二级企业申请期满复评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应重新申请评审。
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提升达到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评审。#p#副标题#e#
四、监督管理
(一)评审机构和人员。
1.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一般应包括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一定数量的评审人员参与日常工作。
2.评审组织单位应具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应定期开展对评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审能力和水平。
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应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类似业务收费标准规范评审单位评审收费。
3.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配备满足各评定标准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4.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按评定标准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对其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5.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6.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
(二)监督管理部门。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监督企业将着力点放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用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的管理,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法人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一〔2011〕190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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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简称国标)在实施过程中遭遇了进展缓慢、激励不足和对象错位等问题,如何解决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 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 本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实施公司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
(二)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办理本公司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五)保护本公司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六)管理公司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
(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八)管理、利用与本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
(九)研究制定本公司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
(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公司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第八条 本公司专利资产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科研档案和发明或设计人员流动的管理;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申请、优先权、署名权、专利权;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
(六)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七)专利诉讼和向海关提请知识产权备案;
(八)其他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本公司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知识产权管理部必须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科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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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电包括用电时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当发生人身触电时,轻则烧伤,重则死亡;当发生设备事故时,轻则损坏电器设备,重则引起火灾或爆炸,所以用电安全管理是很重要的,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全用电方面的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1、根据供电局和市政公司的有关文件规定,在安装电器设备中必须使用三相五线制取代三相四线制,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使用。
2、必须采用两级以上漏电开关,保护第一级漏电电流<100豪安>,动作时间<0.1秒>;第二级漏电电流<动作时间<0.1秒>。
3、保护李零线或保护接地线时,其线路上不准装有刀闸、熔断器并多处做有重接地,所有的电器设备外壳和人身所接触到的金属结构上都必须采取保护接零活保护接地。
4、在同一个供电系统中坚决不允许采用一部分保护接零,而另一部分接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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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的方法有冷却、窒息、隔离等物理方法,也有化学抑制的方法,不同类型的火灾需要有针对性的灭火方法。灭火器正是根据这些方法而进行专门设计、研制的,因此各类灭火器也有着不同的灭火机理与各自的适用范围。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筑消防设施方面的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1)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场所。
(2)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3)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二)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电用火情况,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1)严重危险级。使用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用电用火多,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群死群伤的场所。
(2)中危险级。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火较多,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3)轻危险级。使用性质一般,人员不密集,用电用火较少,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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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如仓库、食堂、木工间、脚手架、工棚等易燃的区域,必须设置消防器材、机具,不得随便借作他用,并按规范设置灭火器。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筑消防方面的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三)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
(四)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用火时,应当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等,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在建设工程外设置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电热器具。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施工单位处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期限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
(二)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
(三)违反本规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的;
(四)设置宿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五)未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影响临时消防车道畅通的;
(六)未按本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者设置、使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属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不予答复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指出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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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消防设施制定了管理规定呢,我们平时应该学习里面哪些重点知识呢,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家消防设施方面的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1、根据消防器材、设施的安全特殊性,有安委办、负责选型、配发、登记和统一管理,公司安排统一采购。
2、消防器材、由各部门、车间负责人领取并成为管理责任人、责任人应根据实情对消防器材、设施实行细化管理,具体落实到每个员工,要经常检查,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不留安全消防死角。
3、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日常管理
3.1部门配备的灭火器材及设施(水枪、水带),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型号、规格、数量、金额、位置进行编号挂卡(每个灭火器打号,另挂管理卡片),分类入册,区域负责人要把每个灭火器和消防栓落实到班组成员,将要固定位置,专人负责(按编号挂卡落实到具体人),做到“四包”,即包在位、包齐全、包完好、包清洁。人员落实后(含以后的人员变动)及时报安委后办公室。
3.2 各生产班组、工作区域上班前后要检查灭火器材、设施的“四包”情况,并制表填写检查记录,建档存放,形成制度,“四包情况”的交接是班与班工作交接的重要内容之一。
3.3 各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教育所属员工知道自己岗位的放火责任,清楚防火任务,懂得遵守操作过程的极度重要性,能熟练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和设施。
3.4 消防器材和设施非火警不得动用,因火警动用后,要在48小时内及时报安委会办公室并书面报告火警的全部情况以及消防器材的使用情况,以便领导做出相应的安全整改决策。
3.5 确属特殊情况需动用消防水带和消防水,申请部门必须向安委会办公室写出书面申请,生产期间动用消防水必须经生产部经理同意,由消防管理人员查看现场,提出具体要求后,方可动用,否则按违章动用处理。
3.6 消防栓和灭火器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
3.7 班组要设立兼职安全员,消防器材及设施不止在班组位置上的,班长要协助兼职安全员管理好,发现灭火器压力偏低、药剂失效、泡沫结块等异常现象,要及时书面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写清灭火器编号),克服麻痹思想,确保灭火器材的“三性”(使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完好。
3.8 各部位配置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要严格按编号、位置进行管理,禁止乱拿、乱放,严防认为损坏和丢弃(车间内的壁式消防栓和管理区域内地式消防栓,水泵结合器等水井阀落实到责任人后,报安委会备案)。
3.9 安全管理部门对消防器材及设施,要不定期进行检查,规范管理,作好登记,建立档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重的要速报安委会进行处理和整改,对配备的消防器材及设施,做到位置清楚、数量、性能心中有数,每月向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汇报消防器材及设备的综合情况。
3.10 要确保消防设施安全过冬,各部门根据生产管理区域的划分,负责区域内的消防栓、水泵结合器、消防水罐、泵房及管线等冬季防冻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要督促、检查。
3.11 各种报警器、火灾探测器禁止乱动,调校由专人负责。
3.12 消防器材用放于明显处,提取方便,并保持完好状态。
3.13 报警按钮禁止随意乱动,慌报火情的予以严肃处理。
3.14 厂区、车间内的消防设施、报警装置,每个员工都有义务负责维护保养,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3.15 公司内的消防通道未经同意,禁止占用(包括挖沟、收放物料、设备、杂物等)。如必须占用时,须先征得安委办同意并采取临时措施后,方可占用。
3.16 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器材及设施的配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3.17 安委会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至两次的消防器材及设施的培训和演练。
3.18 安全管理部门对违反消防器材及设施规定的人员,有权规范、纠正和制止,对严重违规者有权提出经济和行政处罚意见。
3.19 消防器材及设施管理维护的好坏纳入公司年终考核,是考评部门和个人进行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每月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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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建筑工地存在的消防安全现状及隐患特点,为确保建筑工地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我们应该怎么做呢?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筑物消防方面的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1、抓好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使每一个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会报火警,能利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对于外出打工人员,各地在进行技术培训时必须加入消防常识内容,提高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从而减少人员流动对消防宣传教育带来的不利影响;大型建筑工地必须对员工和管理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把消防培训当成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专人分管,严格人员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层层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成立必要的义务消防队和安全组织,定期督促检查各工地的消防安全状况,总结考评,纳入考核范围,与经济挂钩。微信公众号:shjpx2008
2、建立严格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用制度来管理人、规范人、教育人,是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的有效方法。把好用火用电关,是免除基建工地发生火灾事故的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要对电焊作业、油漆熬制等危险作业实行严格的动火审批制度,凡未经动火审批和非专业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作业。
3、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应禁止吸烟,一旦发现有吸烟者,必须从严处理。并且在建的建筑物房间不准设置员工宿舍,施工单位除对施工现场配备安全员每天进行检查外,施工负责人应不定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检查督促。
4、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可燃物及建筑材料的管理。可燃物与明火点要保持一定的分隔距离,尤其是对生石灰用量大,而其火灾危险性又很容易被忽视,应设立单独库房分类存放。对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不准堆放在消防通道上。为防止火灾发生,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施,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微信公众号:shjpx2008
5、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及安监等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违章行为,应当场或责令限期改正,经复查后仍未改正的火灾隐患,对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按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处理。
6、严格火源、热源、电气线路管理。对于建筑工地中存在的一些明火源应专人负责,现场监护,做到人走火灭,对于工地的做饭、取暖,要有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定期检查,电焊、切割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无论长期、短期工地,坚决杜绝乱接乱拉电气线路现象。无论是施工用电还是生活用电,必须杜绝“小马拉大车”现象,必须要请懂电气的专业电工负责施工和管理。消防安全培训。微信公众号:shjpx2008
7、施工单位应使用具有资质证书的特殊工种人员如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严禁无证上岗,并应经常对该类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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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的消防管理是一个人们容易遗忘的角落,一旦发生火灾,就会迅速蔓延,形成大面积燃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筑工地消防方面的管理措施,供大家参考。
1、建筑工地人员混杂,流动性强,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大多数建筑工地的人员来自农村,年龄大小不一,文化程度低,基本上没有经过消防知识培训,缺乏消防知识,安全意识差,不懂国家法律法规,技术单一,顾此失彼现象严重,这都是导致火灾事故频发的重要因素。
2、电气线路过负荷、短路和接触电阻过大引起可燃、易燃材料起火。主要是施工人员随意乱拉临时用电线路,电器开关和配电箱电阻过大,电气线路线径与用电负荷不匹配,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电线接头处理不当而引发火灾。
3、在建筑工地随处可见,建筑工地做饭、冬季取暖、进行电气焊切割、防水烤沥青、明火焰大量存在,加之图方便,临时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在建筑工地司空见惯,由此产生的线路短路、超负荷现象一旦遇到合适环境就会形成火灾。
4、电焊违章操作。在建筑工地,许多地方都需要电焊作业,由于大多数电工没有专门培训,有的虽然经过培训,但施工中缺乏严格管理,违章作业现象相当普遍,加之建筑工地平面管理混乱,各种可燃物品满地都是,这些可燃物品遇到灼热电焊熔渣即易引起火灾。
5、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包括食堂做饭时,炉火从烟囱飞出落在可燃棚罩上引发火灾;做饭后炉火未处理好引发火灾;炉火烟囱长期烘烤可燃材料发生火灾。冬季工棚采暖,火炉铁皮烟囱烤燃附近可燃材料发生火灾。
6、照明用电混乱。施工现场尤其是夜间作业用电照明大多是临时性,电线布置分散,因此电源线敷设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照明灯具的固定也不稳定,离易燃可燃物较近,极易引起火灾事故。
7、许多建筑工地由于场地限制,人员住宿、建材存放以及食堂集中在一起,无明显分隔,甚至一些工地存在“三合一”,加之管理跟不上,人员素质跟不上,从员工到管理人员大都缺乏最基本的安全知识,这就给火灾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8、建筑工地大量存放易燃、可燃物质。如各种木料、油漆、油料、沥青、架板、各种装饰材料、复合管材、焊接用的氢气瓶、氧气瓶、乙炔以及生活取暖用的燃料等。这些物质的存在,使建筑工地具备了燃烧产生的一个必备条件——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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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办法于7月1日公布生效。根据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国资委、财政部于7月1日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为:新3号令)。新3号令相比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为:老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在国有企业定义、交易行为批准、转让交易规则、增资规程、资产转让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动,它将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等发挥重大作用。
【君按:明确资产转让需要进入产权交易机构。】
第四十八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第四十九条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君按:将资产转让进场的范围交给了所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决定资产的种类和金额。】
第五十条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一)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君按:本条按照不同的转让底价设定两种公告期间,资产价值高的公告期就长。但是没有规定资产打包的标准,如何防止将资产人为拆分,而有意缩短公告期,这是未来的难题。】
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君按:资产转让原则上不限制谁买,但有例外情况。】
第五十二条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君按:资产转让原则上不分期付款,但是原则之外的是什么情形?如何审批?需要实践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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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办法于7月1日公布生效。根据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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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联合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或32号文),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研究认为,这是在国有混合所有制改革变化较关键时期一个重要政策,其对市场影响深远。下面小编带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分析,欢迎阅读。
研究发现,实际上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一直在进行着连续的改革,近年其配套政策也体现出一个密集态势。据《上海证券报》信息显示:国资委主任肖亚庆日前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介绍国资改革情况时表示,目前已相继制定出台13个专项改革意见或方案,还有9个文件正在履行相关程序,相关配套文件即将全部制定完成。
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时机来看,正逢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到一个重要期,供给侧改革及相关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需要对国有资产交易有一个明确而适用的政策,可以说这构成了《办法》出台的重要因素。
我们观察发现,《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第一部分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本条前述两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和信研究认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在两个层面给以了重要规定,即资产交易与信息公开。其对未来相关企业此类行为将形成较大促进,对于相关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国资保护与信息公开将形成重要影响。
我们研究发现 ,《办法》对环节信息披露规定更加明确。比如披露日期、相关方披露信息的内容、定价原则等均有明显的界定。比如资产转让方面的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等。由此研究来看,根据《办法》,国资交易在评估、定价、挂牌、调价、付款等众多环节都有了具体规定,并且,核心环节的公开信息披露时间也得到明确。例如:产权转让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还有增资部分,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等。
总体研究认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文,对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交易进行了多方位的规范,强化资产交易与信息披露,使得国有企业交易处于依法规范、阳光交易的大背景之中,因此未来法律层面与资产评估、相关中介机构业务形成重要影响,其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保护职工、债权人利益的一个重要政策,其对相关上市公司影响较为深远。
【特别声明】本报告由河南和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复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资质,本报告为市场分析报告,报告中的信息均来源于我们认为可靠的已公开资料,但我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本报告中的信息、意见等均仅供参考之用,不构成所述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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