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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过基金的人,可能还听说过开放式基金或封闭式基金,还可能知道成长型基金、平衡型基金或股票型基金等,这些与基金相关的名词都是什么意思呢?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最常见的基金认识有哪些?
一般来说,最主要的区分是按照交易方式,把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基金,而现在市场上占多数的是开放式基金。还可以根据基金的投资对象,分为股票型、债券型、货币市场型基金,根据风险收益程度的不同,分为成长型、收益型、平衡型等基金。
下表列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主要区别:
不论国际还是国内,开放式基金已经成为市场主流,主要原因是开放式基金为投资人提供了可以随时申购赎回的方便,而且价格以基金净值为准,不受市场供求关系左右,比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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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期货,是指以国际黄金市场未来某时点的黄金价格为交易标的的期货合约,投资人买卖黄金期货的盈亏,是由进场到出场两个时间的金价价差来衡量,契约到期后则是实物交割。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黄金期货的认识误区有哪些。
中国已经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二大黄金消费国,进入黄金消费的快速增长期,国人对黄金的关注度空前高涨,黄金期货上市立刻成为国内投资热点,在上市首日成交量就一举突破10万手。
但是后市人气转淡,市场并不十分活跃。目前黄金期货上市近两个月,笔者认为有必要总结这两个月的市场特征及交易中暴露的问题,以期为黄金期货投资者提供一定的帮助。
投资者对黄金期货的定价及操作存在黄金期货的认识误区:
在全球面临通胀压力、国内股市收益差强人意,很多投资者将目光投向了黄金期货,但由于在不熟悉期货市场的情况下盲目做多,估价过高,损失严重。在黄金期货上市的1月9日当日,隔夜COMEX黄金主力合约0802的场内收盘价格为880.70美元/盎司,折合成人民币为203元/克(以美元比人民币1:7.15计算),上期所公布的挂盘价为209.99元/克,在理想状态下换算,国内期金每克高于国外6.99元;而当天,由于投资者投资热切,即以230.5元/克涨停竞价开盘,上涨幅度近10%,较国外溢价达到了100美元/盎司,因此在套利及大量套保卖盘的打压下,黄金期价在1月9日、10日两日内出现大幅下跌,两日的累计跌幅达到了7%,算上保证金的杠杆作用,1月9日以开盘价做多的客户亏损额度达到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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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故意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意思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故意中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法律知识。
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4){常见错误}对本案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如上例,甲成立杀害其仇人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认识错误)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杀死任何人)。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②对因错误而实际实施的行为或加害的对象,排除故意,即不成立故意罪。如甲在盗窃提包(普通财物,故意犯普通盗窃罪)时,把提包连同装在其中的枪支、弹药一并窃取。仅负盗窃罪的故意罪责,不负盗窃枪支罪的罪责。类似的情况还有,行为人把根本不含毒品的物质误认为毒品贩卖,只能构成贩毒罪未遂,不负(故意)诈骗罪的罪责。因为承担故意罪责应当以行为人“明知”的范围为限。同理:误把尸体当活人杀害的;误把男人当妇女强奸的:①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未遂,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②对毁损尸体不承担故意罪责;对客观上强暴男人,因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不需考虑追究刑事责任问题。
(3)不同类对象错误但有重合部分的,按想象竞合从一重范围处罚,如以销售假药的故意实际销售了劣药,成立销售劣药既遂;但在未遂罪较重时,成立重罪未遂,如甲欲杀乙致丙轻伤,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4)不适用(法定符合说)归责的情况:甲投毒杀害妻子,造成妻子死亡的同时还造成其儿子死亡的结果。因为发生了甲预期犯罪结果(妻子死亡),甲对妻子死亡的故意已经实现并承担责任,所以又造成额外结果的(儿子死亡),不属于错误论问题。属于一行为(投毒杀妻)造成二死亡结果的情况(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即可。
3.方法或手段错误,指行为人使用犯罪方法或使用犯罪工具发生错误,以至于犯罪未得逞的情况。比较典型的如,为了杀人做了一个炸弹是哑的,不能爆炸。再如,为了杀人而投放危险物质,因为毒药失效或者是假的而未能将人毒死。对此,可以认为行为人因为方法、工具错误的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按照故意犯罪未遂的情况来处理。
4.因果关系的错误。故意犯罪过程中发生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有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发生结果,自以为发生了结果,构成犯罪未遂。如,甲杀害乙,把乙都埋了。可是乙命大,不久从坑里爬出来把甲给告了。这种情况属于犯罪未遂。
(2)发生了某种结果,行为人自以为没有发生。如,甲开枪击中了乙,并导致死亡。甲以为没有击中,让乙逃脱了。这不以行为人的认识为转移,成立犯罪既遂。
(3)结果确实发生了,行为人也认识到了,但对导致结果的原因有误解。如,甲投毒杀乙,然后抛“尸”井中。甲以为乙死于中毒,而事后查明,乙死于溺水。行为人认识到死亡结果发生了,只是对死因是毒死还是溺死有误认。这种情况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既遂罪的成立。在理论上解释,行为人犯罪并非只有一个动作,而是连续的动作,这几个连续的动作这并非是几个犯罪行为,而是一个犯罪行为。所以行为人毒杀被害人和后续的抛尸行为是一个整体,其造成的死亡结果都可归因于杀人行为。在这意义上讲,不存在对该结果不承担故意罪责的问题。因果关系的错误只是误解,判断起来很简单。
如2007年卷二多选第54题: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答案是: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5.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和客体错误相似的还有打击错误,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对象打击错误。典型的情况如,行为人看见张三、李四一起走来,他想杀张三,就朝张三瞄准射击,但是枪法不准,偏偏打中旁边的李四。从现象看,这也是对象错误,或者最终的结果表现为对象错误。但是,这种错误不是产生于辨认的错误,行为人在对象的辨认上是正确无误的,而是产生于行为本身的差误(枪法不准)。对这种情况怎么解决呢?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其定性与对象辨认错误是一致的。也就是直接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理由是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并且也实际杀害了一个人,完全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所以是犯罪既遂。在理论上也可以这样分析:行为人对一个人(张三)是直接故意,对另一个人(李四)是间接故意的,由于行为误差,对一个人(张三)是未遂,对另一个人(李四)是既遂。但行为人只有一个开枪射击张三的行为,因此不能定数罪,只能按照高度行为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对行为差误或者打击错误,一般可以适用对象辨认错误的评价(或归责)方法解决。例如2006年多选52题:“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正答案是:甲的行为属于a打击错误;b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c故意杀人(既遂)罪。ab是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c是依据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即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事实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罪责。错误答案是: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⒍注意:对于上述“2.客体错误”,“3.方法或手段错误”,可简单从犯罪未遂(未遂论)角度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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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犯罪故意中包含的认识与意志因素,很多人都不了解其中的意思。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故意的相关法律知识。
1、区分犯罪的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
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认识与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其内容特定。而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只是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
例如,行为人进行正当防卫时所具有的是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而非犯罪故意。
2、区分犯罪故意与目的或单纯的认识
犯罪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有机统一:不能用认识因素代替故意,也不能用意志因素代替故意。分则条文中“具有……目的”,不等于犯罪故意(否则会排除间接故意);相应地,如果用“认识到……”代替故意,可能将过时归入犯罪。例如,不能因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交通规则,就认定其成立故意犯罪。
3、正确理解总则条文规定的“明知”与分则条文规定的“明知”的关系
总则上的“明知”是故意的一般构成要素,分则上的“明知”是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只有具备分则中的“明知”,才能产生总则中的“明知”,但二者并不等同,分则中的“明知”只是总则中“明知”的前提。只要是故意犯罪,即使分则没有“明知”的规定,也应根据总则关于故意的规定,确定必须明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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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说法,叫“好股票值得永远持有”。要有好股票,首先要认识它。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股票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在股市上,股价呈不断上涨趋势,终因股价上涨速度过快而反转回跌到某一价位,这一调整现象称为回档。一般来说,股票的回档幅度要比上涨幅度小,通常是反转回跌到前一次上涨幅度的三分之一左右时又恢复原来上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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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都有那么多交通事故发生,你是怎么理解交通安全这个问题的呢?请看读文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欢迎阅读。
一、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
中小学生是国家的未来。可以说,他们能否健康成长,不仅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美满,而且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兴衰和长远发展。从这个角度上讲,加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交通安全教育属于智育、德育和纪律教育的范畴。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将其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法国在50年代就通过法律明文规定,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还在全国设立了400余所交通公园,对儿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参与交通活动的模拟训练。日本制定了一整套交通安全教育体系,在全国设立了1.8万个交通安全俱乐部,从幼儿开始就进行系统的交通安全教育;每年还要举行交通安全运动会,让学生深刻领会和掌握交通规则、安全常识以及交通事故的应急措施。美国从保育院、幼儿园就开始对儿童进行交通安全启蒙教育,小学、中学则进行系统的交通安全教育。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也都重视儿童的交通安全教育,并在相关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使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成为社会和学校的法定义务。
按初略的统计,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都在十万左右,在这些惨死车轮的亡魂中,中小学生的比例接近20%以上,这些每日数次往返于家庭、学校之间,以步行、自行车为基本交通方式的中小学生,由于涉世浅,判断能力、行为支配能力低和心理生理素质未成熟等特点,极易诱发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后果,不仅直接造成中小学生的人身伤亡,而且使无数个幸福家庭片刻间支离破碎。中小学生交通事故的不断增加,使学生产生恐惧心理,望车生畏,家长提心吊胆,忧心忡忡,不仅威胁学生身心健康,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还影响学生家长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有的家长为了孩子的安全,不顾自己单位的规章制度,迟到早退到学校送孩子;有的家长甚至放弃工作,离岗退休陪读。因此,中小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的问题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是当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二、加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的紧迫性
近年来,对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采取了不少有效的措施,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也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但是,从现状分析,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仍显得非常薄弱。一是教育缺乏系统性。交通安全教育没有真正引起全社会的重视,没有较为完整和系统的教育规划,现有的教育活动也只是小范围的短期行为,有的是一种临时活动形式,有的是为配合某项运动,往往是公安交管部门一厢情愿的被动灌输,教育活动零敲碎打,毫无系统性可言。二是教育活动经费短缺,一些地方领导不重视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忙起来次要,做起来不要”,无论是人力,还是财力都难以保障。职能部门没有此项开支,不得不硬着头皮东拼西凑,做“无米之炊”,教育活动也只是作作表面文章,起不到教育学生系统掌握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作用。三是学校和职能部门心存顾虑,怕增加学生负担,怕冲击文化课教学,影响升学率,致使交通安全教育的社会意识不强,没有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甚至出现交警部门去学校联系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学校往往以学习任务重、课程安排紧为由借故推辞,有的甚至对组织的小交警活动认为是不务正业。以上种种表现,都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交通安全教育的紧迫性极不相称。
三、中小学生交通行为的主要特点
1、活泼好动,自控力差。中小学生精力充沛,一举一动都充满生机和活力。这种活泼好动的生理特点,使他们在通行公路和街道时,或互相追逐戏嬉,或蹦蹦跳跳,或在马路上踢足球、溜旱冰、踩滑板、捉迷藏、做游戏,行走路线变化无常,不顾前后左右,不理车辆行人,任意穿行,极具突然性,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很高。
2、好奇心强,喜欢冒险。中小学生思维简单,思想单纯,参与社会活动少,辨别是非的能力和应变能力较差。但求知欲望强烈,什么都敢接触,什么都想尝试,尤其对错综复杂、纷繁变换的大千世界感到新奇,富于幻想和敢于探索。这些心理特点,易于产生盲目的冲动和冒险行为。如会引起攀登险径,穿越隔离障碍,与车辆赛跑,追车扒车,骑车追逐戏嬉,胡钻乱窜,截头猛拐,骑车撒把等行为,极易诱发交通事故。
3、交通行为活动频繁。中小学生交通活动的路线虽不复杂,但是每日需数趟往返通行于学校和家庭之间的街道和公路。另外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还经常上路嬉耍,是参与交通活动比较频繁的群体。就一天而言,几次交通高峰都与中小学生上学放学息息相关。
4、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中小学生处在启蒙教育和基础教育阶段,知识面窄,加之只注重文化课的学习,缺乏对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系统学习和了解,不懂得机动车辆的行驶特点,不明确行人的行走规则,不知道自己违反交通规则将会导致怎样的后果,对违章的危险性没有足够的预料。在交通活动中,往往充满幼稚的自信,想跑就跑,想走就走,想过马路就立即横穿,令正常行驶的车辆防不胜防。因此,中小学生是交通活动中非常危险的一个群体。
5、交通活动特点明显。中小学生上学、放学时间性强,且基本上都是集体行动。放学时蜂涌而出,少则数百人,多则上千人,迅速充斥特定路段;上学时,怕迟到而抢时间,三五成群,你追我赶,行走匆忙,甚至于走捷径。中小学生上学放学时间又正逢机关单位上下班,是车辆行人的最高峰期,机动车流、自行车流、人流和学生群迅速交汇,交通环境立刻复杂起来。近年来中小学生骑自行车上学的人数急剧上升,他们骑车技术不熟练,上路晃晃悠悠,往往还三俩一组并排骑行或追赶赛车,成为交通安全的一大隐患。
四、建立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长效机制必要性
我国中小学生近2亿,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群体。面对复杂的交通现状,短期行为和临时陛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涉及到千家万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社会工程,需要各单位、各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必须走社会化道路。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加强协调和指导,形成政府挂帅、相关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社会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将其纳入全民普法教育体系,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
为了中小学生平平安安健康成长,进行科学系统的交通安全教育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一要认真贯彻以法治国方略,制定全国性的交通安全教育规划,以法律形式保障实施。二要教育部门应在教育大纲中列入交通安全教育,编写适合国情的教材,保证课程设置和相应的师资力量。三要加大资金投入,逐步建设一定数量的模拟设施和场所,为教育活动提供物质基础。四要家长、老师和社会各界都来重视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家长和老师要结合学生的年龄、生理、心理特点,注重言传身教,以自己遵守交通法规的模范行为影响学生。同时有目的地组织学生参与交通活动,促进他们从小养成良好的文明交通行为习惯,使交通安全在他们幼小的心灵里扎根。
五、交警部门如何做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突出抓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工作。要通过一堂交通安全课、一场交通安全报告会或一次法制教育达到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的效果。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要突出以下几个特点:
授课时间要“短”。我国现行的课堂教育,中小学校一般是45分钟为一课时,孩子从入学第一天起,养成了45分钟学习的习惯,超过了这个时间,一些学生便开始交头接耳,东张西望,有的干脆一趟趟地往厕所跑,消磨时间。掌握了这个规律,把授课时间控制在45分钟之内,才能达到好的效果。
开场语言要“酷”。交警给学生上安全课,不像教师给学生上课,学生对老师比较了解,老师不需要每节课都有开场白。交警和学生之间则不同,互为陌生,开场白要达到宣传介绍自己,缩短与受众之间的距离,达到“统领全篇”的效果。精彩的开场白能迅速抓住学生的心,并能自如地引出所要讲的话题,使整堂课显得很紧凑。开场白不能千篇一律,要根据不同的环境现编现讲,最好是活动前对所要去的学校和班级进行了解,不能讲外行话,否则弄巧成拙。
授课形式要“活”。学生最反对“填鸭式”教育,学校最忌讳上安全课时一条条地念法律条文。要在较短时间内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这就要求安全教育课必须生动活泼,变“我要你听”为“你要我讲”,让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学习到安全知识。给学生上安全课不能板起面孔空洞说教,念法律条文,念案例,给学生造成台上坐的是威严警察的印象。一般说来,一堂安全教育课要讲清《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法规是不可能的,学生也记不住条条款款。不能贪大求全,每次只就一两个方面进行讲解,提高学生的感性认识并逐步上升到理性认识。授课以“以案说法”和“倒金字塔”形式为主。
授课内容要“鲜”。目前,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无统一教材,有些地方编了一些读本,质量参差不齐,授课内容随意性大。一般授课内容是讲讲交通事故案例,法律条文,认识一些交通标志标线。讲课人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教育计划,使安全课按计划地进行,避免无序状态。授课内容要“三新”。一是各种统计数据要新。如:全国、全省、全市、全县交通事故统计数据,机动车拥有量、道路通车里程等等,用数据说明问题。二是选用的案例要新。不能年复一年重复几个案例,说服力不强。三是授课语言要新鲜活泼,忌陈词滥调。授课民警要根据形势的发展讲授一些新的东西和国外一些好做法,给学生一个思维的空间,使安全教育课发挥应有的效果。
结束语言要“特”。一堂交通安全课仅有好的开场白和生动活泼的形式还不够,应有一个好的结尾。结尾是鼓励学生去行动的开始。结束语不宜过长,一定要在简明扼要总结所讲内容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和发挥,富有启发性和号召性,唤起学生的热情。结束语要根据不同的学生对象,结合所讲内容以及会场的气氛和环境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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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学生自小开始认识一些常见的交通标志,了解交通规则的重要性,从而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资料,欢迎阅读。
儿童 交通安全标志认识图一
行走时怎样注意交通安全?
小朋友们上学和放学的时候,正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拥挤的时候,人多车辆多,必须十分注意交通安全。
1.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
2.集体外出时,最好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结伴外出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嬉戏;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不要东张西望、边走边看书报或做其他事情。
3.在没有交通民警指挥的路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
4.在雾、雨、雪天,最好穿着色彩鲜艳的衣服,以便于机动车司机尽早发现目标,提前采取安全措施。在一些城市中,小学生外出均头戴小黄帽,集体活动时还手持“让”字牌,也是为了使机动车及时发现、避让,这种做法应当提倡。
儿童 交通安全标志认识图二
横穿马路应该注意什么?
横穿马路,可能遇到的危险因素会大大增加,应特别注意安全。
l.穿越马路,要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绿灯行,红灯停” 。
2.穿越马路,要走人行横道线;在有过街天桥和过街地道的路段,应自觉走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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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法律知识。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但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2)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的犯罪构成范围。
注意: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因为后者成立的前提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客观因果关系。而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就表明二者属于同一个案件,行为人的行为只能成立一个故意犯罪既遂。这样一来,也就不存在客观事实和主观内容分别符合不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问题了。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基础上,以法定符合说为标准判断故意的成立,即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是否成立故意犯罪。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该种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有两种处理结论:
第一,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则成立重罪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遂),认定为重罪未遂与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第二,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注意:
第一,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按照法定符合说,如果主客观没有重合内容的,则不成立犯罪或者仅仅成立客观内容的过失犯罪(如果连过失都不存在,则属于意外事件)。
第二,主观内容与客观内容涉及不同犯罪,但法定刑完全相同,而且按照法定符合说,主客观内容完全重合的,按照客观内容认定犯罪的性质。
例如甲以为是伪造的票据进行诈骗,但实际上却是伪造的金融凭证(或者相反)。甲主观上是票据诈骗罪的故意,但在客观上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行为。按照法定符合说,两罪具有重合性:甲具有票据诈骗罪的故意,当然包含着实施同等程度或者更低程度的金融诈骗的故意。所以,在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范围实现了主客观相统一,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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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共同犯罪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指使他人去实行犯罪。区分点在于:教唆犯对实行者没有支配作用,间接正犯对实行者有支配作用。可以看出,间接正犯具备了教唆犯的所有要件,并且比教唆犯还多了一个要件:对实行者具有支配作用。间接正犯是比教唆犯程度更严重的犯罪形式。从包容评价的思维看,间接正犯的行为能够包容评价教唆犯的行为,间接正犯的故意能够包容评价为教唆犯的故意。
例如,甲唆使10岁小孩去实施盗窃。首先,甲具有教唆他人的故意和行为,即具有教唆犯的故意和行为。进一步看,由于小孩没有责任能力,甲对小孩具有支配作用,所以在教唆犯的基础上又符合了间接正犯的要件。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有以下情形:
(1)以间接正犯的意思,利用他人犯罪,但产生了教唆的结果。
例如,甲误认为乙是没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便引诱乙杀人,但乙具有责任能力,按照甲的旨意杀了人。首先,从客观上看,乙有责任能力,甲对乙没有支配作用,对乙只起到教唆作用。其次,从主观上看,甲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就说明至少有教唆犯的故意。所以,甲在教唆犯的范围内实现了主客观相统一,既具有教唆行为也具有教唆故意,以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论处。
(2)以教唆犯的意思,实施了教唆行为,但产生了间接正犯的结果。
例如,甲误以为乙具有责任能力,教唆乙杀人,实际上乙患有精神病,在没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杀了人。首先,从客观上看,乙没有责任能力,甲对乙有支配作用,对乙起到了间接正犯的效果,而间接正犯的效果至少能评价为教唆犯的效果。其次,从主观上看,甲具有教唆的故意。所以,甲在教唆的范围内实现了主客观相统一,以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论处。本案中,实行犯是乙,但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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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脘痛又称胃痛,是以胃脘近心窝处常发生疼痛为主的疾患。胃痛是临床上常见的一个症状,多见急慢性胃炎,胃、十二指肠溃疡病,胃神经宫能症。也见于胃粘膜脱垂、胃下垂、胰腺炎、胆囊炎及胆石症等病。
发生胃痛的病因
常见原因有寒邪客胃、饮食伤胃、肝气犯胃和脾胃弱等。胃主受纳腐熟水谷,若寒邪客于胃中,寒凝不散,阻滞气机,可致胃气不和而疼痛或因饮食不节,饥饱无度,或过食肥甘,食滞不化,气机受阻,胃失和降引起胃痛;肝对脾胃有疏泄作用,如因恼怒抑郁,气郁伤肝,肝失条达,横逆犯胃,亦可发生胃痛;若劳倦内伤,久病脾胃虚弱,或禀赋不足,中阳亏虚,胃失温养,内寒滋生,中焦虚寒而痛;亦有气郁日久,瘀血内结,气滞血瘀,阻碍中焦气机,而致胃痛发作总之,胃痛发生的病机分为虚实两端,实证为气机阻滞,不通则痛;虚证为胃腑失于温煦或濡养,失养则痛。
出现胃病会带来的身体危害
1)胃痛会伴随着恶心呕吐:胃痛的人一般会出现恶心呕吐的症状,这种症状会让人很难受,而且胃痛很有可能是很多急性疾病的征兆。
2)胃痛会伴随着排尿异常:胃痛的危害是什么呢?胃痛患者有可能会出现排尿异常的情况,这主要有可能是泌尿系统出现炎症,导致尿频、尿急或者是少尿、无尿等。
3)胃痛会伴随着排便异常:胃痛患者有可能会出现排便异常的情况,主要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腹泻,还有可能会导致便血等,这些情况对于人体健康都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
4)胃痛会伴随着发烧:有些胃痛患者都有发烧的可能性,发烧会让人的身体很不舒服,而且引起胃痛者发烧的因素有很多。
5)胃痛是一些疾病的征兆:胃痛很有可能是一些严重疾病的前兆,像急性胃肠炎、阑尾炎、胃溃疡等都是很有可能会发生的,所以经常发生胃痛的人一定要小心,最好到医院做一下检查。
胃痛发生的临床症状
胃痛是临床上常见的一个症状,多见急慢性胃炎,胃、十二指肠溃疡病,胃神经官能症。也见于胃粘膜脱垂、胃下垂、胰腺炎、胆囊炎及胆石症等病。如打嗝、胀气、恶心、呕吐、腹泻、胸闷等症状。由于每种疾病表现的症状不同,胸闷烧心、吐酸水、打嗝等症状。那么胃痛到底有哪些表现症状呢?
1、疼痛的位置
胃位于上腹部,胸骨下放凹陷、肚脐上方(靠近心窝处)处。如果将肚子划分为四个区域来看,左侧偏中上的部分这一区域的疼痛,最有可能是胃痛。不过,也有可能是食道、十二指肠、胆、肝或胰等疾病引起,所以还需要以疼痛的时间、伴随症状等,作为判断的准则。
2、疼痛时间
胃痛是发生在餐后或餐前?食用某些食物后?或在过饥过饱暴饮暴食等状况下发生的。由于胃不适大多与进食有很密切的关系,因此,从饮食的时间、习惯、内容、种类等作为辨别的准则,也较有准确性。
3、观察症状
胃不适伴随症状繁多,如打嗝、胀气、恶心、呕吐、腹泻、胸闷等,由于每种疾病表现的症状不同,如果伴随胸闷烧心、吐酸水、打嗝等症状,可能是食道疾病;假如伴随空腹疼痛、饱胀饿痛、打嗝具酸味、甚至吐血等症状,可能是胃溃疡,但如果打嗝、黄疸、发烧等症状,与胃可能无关,或是胆囊的问题。因此不能忽视腹痛外所伴随的各项症状。
4、到医院检查
如果情况复杂,难以判定是哪个位置不舒服及发作的时间与疼痛的性质,应马上到医院请医生帮助诊断与检查,这才是最直接且准确的方法。
胃痛的并发症:
1.胃溃疡:胃溃疡病人的痛与吃东西有关,通常一吃东西胃部马上就有胀痛的感觉,饭后上中腹痛,或有恶
心、呕吐、积食感,病的时间可能已经很长;疼痛有规律,如受凉、生气、吃了刺激性食物后发作。中老年人要想到慢性胃炎,特别是慢性萎缩性胃炎。如果是女性,还有站立时和劳累后加重的特点,那要考虑胃下垂。
2.十二指肠溃疡:十二指肠溃疡的病人经常在饥饿的时候出现胃痛,甚至半夜疼醒,吃点东西可以缓解,常有反酸现象。疼痛在上腹偏右,有节律。
3.慢性胃炎:慢性胃炎的痛多数是最没有规律的,它的发作不定时,既可能由精神紧张引起,也可能与消化不良有关。表现为饭后饱胀或终日饱胀、嗳气但不反酸,胃口不好,体重逐渐减轻,面色轻度苍白或发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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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梗阻在生活中难免很少听说,但是这方面的知识大家还是要相对应的学习了解一下,接下来让小编和大家一起共同学习吧。
肠梗阻的概率;肠梗阻系指肠内容物在肠道中不能顺利通过和运行。当肠内容物通过受阻时,则可产生腹胀、腹痛、恶心呕吐及排便障碍等一系列症状,严重者可导致肠壁血供障碍,继而发生肠坏死,如不积极治疗,可导致死亡。肠梗阻是常见的急腹症之一。
1.胃肠减压病人一旦诊断明确后,应即进行胃肠减压,以减轻腹胀。对老年病人还可以预防误吸的发生。胃管保持在胃内,可吸出由肠管逆流到胃内的液体与气体,从而减少肠管膨胀的程度,有利于手术探查。对于单纯性粘连性肠梗阻,仅用胃肠减压与静脉输液,有时可以解除梗阻,避免再次手术。应用胃肠减压12h后,重复进行X线检查,若小肠充气减少,结肠充气时,则证明肠梗阻有所缓解。
2.水与电解质的补充根据肠梗阻的部位,梗阻的时间长短,以及化验检查的结果来进行水与电解质的补充。由于呕吐与胃肠减压所丢失的液体,与细胞外液相似,因此补充的液体以等渗液为主。对严重脱水的病人,术前进行血容量的补充尤其重要,否则在麻醉情况下可引起血压下降。绞窄性肠梗阻,除补充等渗液体外,血浆及全血的补充尤为重要,特别是在血压及脉率已发生改变时。
3.抗生素的应用单纯性肠梗阻无须应用抗生素。对绞窄性肠梗阻则须使用,可减少细菌繁殖,尤其当肠管发生坏死而引起腹膜炎时,更应使用。
4.手术治疗经以上的治疗,有部分病人可缓解。若腹痛加重,呕吐未止,白细胞增高,体温也增高时,则必须要进行手术治疗。观察的时间不宜超过48h,以免发生肠绞窄坏死。手术方法根据梗阻原因有所不同,一般有4种方法:
(1)粘连松解术、复位术:开腹探查无血性渗液,则多为单纯性梗阻。若肠管膨胀不严重则自上而下追踪肠管萎陷与膨大的交界处,即梗阻病变的所在。则根据病因可进行粘连松解或肠扭转、肠套叠复位术。若梗阻以上肠管膨胀明显,应先将膨胀的肠管予以减压,以免探查过程中,由于牵拉而发生破裂。
(2)肠襻间短路吻合术:若梗阻的原因不能解除,如癌肿、放射性肠炎、腹腔结核等所引起粘连十分严重,难以分离。强行分离往往分破肠管,术后发生肠瘘,可在梗阻部位上下肠段间作短路吻合术。一般有两种吻合方式:
①侧侧吻合:在梗阻上下的肠襻之间进行侧侧吻合。此种吻合术将在吻合口与梗阻之间形成盲襻,日后可能产生盲襻综合征,有时有溃疡形成引起肠道出血。
②端侧吻合:切断梗阻近端肠管与梗阻远侧肠管进行端侧吻合。
(3)肠造瘘术:一般适用于结肠梗阻,如乙状结肠癌合并梗阻。梗阻以上的肠管膨胀有严重水肿,肠腔内感染,一期手术切除与吻合常招致吻合口漏的发生。因此对结肠梗阻,常先在梗阻上方进行造瘘。但小肠梗阻,尤其是高位梗阻,不宜行造瘘术,否则产生液体丢失严重与腹壁皮肤糜烂,长期造瘘病人的营养也难以维持。
(4)肠切除、肠吻合术:对梗阻所造成的肠壁坏死,应进行一期切除吻合。对肠扭转,肠系膜血管栓塞的肠梗阻.都应进行坏死肠管切除后以对端吻合为理想。休克的病人,病情危重,不应延续手术时间,但切除坏死的肠管等于除去病灶,有时血压可以恢复。手术过程中要尽量细致,对撕破的浆膜面,一般都应用细丝线缝补,或是由邻近的小肠浆膜面缝盖于其上,避免粗糙面暴露,日后发生粘连。在缝合腹膜以前,将小肠进行适当排列,希望在肠系膜之间形成整齐的顺列,而不至于发生扭曲。
相信大家看完以上文章信息,对肠梗阻有了一定的了解认识了吧.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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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皮肤试过过敏吗?您知道皮肤过敏怎么办吗?你知道导致皮肤过敏的原因吗?小编今天带您了解皮肤过敏一定要知道的生活小常识,大家一起来学习吧!
皮肤过敏又称为“敏感性”皮肤。从医学角度讲,皮肤过敏主要是指当皮肤受到各种刺激如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化学制剂、花粉、某些食品、污染的空气等等,导致皮肤出现红肿、发痒、脱皮及过敏性皮炎等异常现象。
一、洗脸水忌过烫。洗脸时最好用流水,且用温水。洗过后,可以用冷毛巾冷敷一下。忌用很热的水。
二、洗澡和洗脸分开。洗澡水过烫,根本不适宜用来洗脸,其他皮肤一样,更别说敏感性肌肤了。所以一定要分开来洗。
三、忌食。吃的方面一样要多加注意。烧烤一定不能吃,再好吃都不要吃,对敏感肌肤会造成极大的破坏,使肌肤严重缺水。煎炸的要少吃,当然最好也是不要吃,不管是主食还是零食。辛辣的也要少碰为妙。同时也要少饮酒。
四、忌蒸桑拿。敏感性肌肤要绝对禁止蒸桑拿。不管是干蒸还是湿蒸。
五、忌长久待在干燥环境中。比如空调的干燥程度是沙漠的十倍,长期处于如此干燥的环境中,对于敏感性肌肤的恢复十分不利。因此要尽量想办法增加空气中的湿润度。
六、少按摩。敏感性肌肤要绝少按摩,且时间不能超过十分钟,按摩力度要十分轻揉。
七、忌热喷。不管是在美容院,还是在家里,都不要用热蒸气进行热喷。
八、严格防晒。紫外线对于敏感性肌肤来说也是要命的。要全年防晒。不仅是在室外,包括在室内也必须注意,自己的住家不要用太多日光灯,因为日光灯也是含有紫外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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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们不乏看到恶心干呕的人。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孕娠反应、慢性咽喉炎,乙肝等。现在让读文网小编带你一起分析为什么会出现恶心干呕的原因,以及其生活上应注意的细节。
慢性咽炎病状:晨起恶心干呕
原因:慢性咽炎恶心干呕多与长期烟酒刺激、辛辣油炸食品刺激、讲话较多、空气污染等原因有关,或长期慢性鼻炎、鼻窦炎经久不愈所致。
慢性咽炎犯起来很不舒服,因此提前做好预防工作是最重要滴~
(1)保持口腔卫生,饭后可用淡盐水漱口
(2)加强锻炼,冬季要小心呼吸道的感染
(3)改掉张口呼吸的习惯,以减少粉尘刺激
(4)面对干燥空气的最好方法是使用加湿器,让办公小环境湿润起来
(5)清淡饮食,生活规律,多吃新鲜果蔬,好的生活习惯,才有好的身体!
乙肝患者会干呕恶心的原因:1.由于乙肝病毒入侵人体后,和机体免疫系统发生斗争,造成肝细胞的损伤,随着肝细胞损伤数量的增加,肝脏具有分泌胆汁的作用,当乙肝患者的肝脏受损、肝功能下降时,肝脏和胆囊就不能分泌出足够的胆汁来帮助食物进行消化,导致食物在体内大量的堆积,食物在体内发酵产生涨气,因此导致患者出现干呕恶心的症状。
2.乙肝患者饮食不规律,睡眠不足,情绪低落等,也会引起干呕恶心的症状。
(1)留意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以平淡易消化的食品为主。
(2)多吃新鲜的蔬菜和水果,禁食辛辣刺激性的食品,以便更好地保护肝脏。
(3)加强锻炼,以保证身体有足够强大的抗体对付病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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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你对医疗纠纷防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疗纠纷防范的法律相关知识。
误区之一: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才可了结的事件。
误区之二: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
因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导致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人们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增加了受损害的风险。最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进医院不等于进了“保险箱”。
误区之三:经济补偿等于经济赔偿
在众多的医疗纠纷中,有的已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看过“浅议医疗纠纷防范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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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电气焊行业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安全基础知识 电气焊部分,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在焊接制造中,当焊接工程师在为某一加工对象选择合适的焊接方法时,首先会考虑如何以最低的生产成本达到焊件所要求的质量,相应地,还会考虑通过提高焊接速度与熔覆率等来获得较高的生产率,另外,合格的焊接装备、焊工也在选择之列。然而,在以上诸多的选择中,作为一个有责任感的焊接工程师必须注意到他所作的选择对焊接操作和周围的环境可能带来的影响,即为了确保焊接操作的安全,必须对其中可能出现的危害因素作出预计和风险评估。现将熔焊过程常见的危害因素。
对于焊接生产过程产生的危害因素一是要预防和尽量消除,二是优化劳动环境。不能只强调医疗服务而不改善劳动条件,对焊工至少要一年进行一次定期体检,对已患有职业病的工人应调离焊工岗位。吸烟的有害性应在焊工中进行广泛地宣传。 随着新材料、新工艺的不断出现与应用,焊接生产方式也正在不断的进步和发展中。与此同时,有必要对焊接操作人员进行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教育,采取和遵循必要的防护规章制度和措施;对焊接技术人员和工程师,必须了解焊接及相关工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害因素及有害物质产生的根源,以减少和避免导致危害的风险,寻求对焊接工作状况和焊接的不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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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法医学的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案件涉及的活体或尸体及其生物源物质等进行检验并作出判断,称为法医学鉴定,是最常见的具法律效力的特殊证据。你对法医学鉴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医学鉴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是确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
二、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确定死亡原因复杂,常须结合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进行全面分析,然后作出判断。
三、是推断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四、是认定致死伤物体,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
五、是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即推断死者损伤是生前造成的还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在鉴定中,还可通过骨骼、牙、毛发的检验推定死者的性别、身高、年龄、血型等。
看过“关于法官对法医学鉴定结论出现的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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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仲裁吗?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仲裁的相关法律知识。
1、机构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应当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这表明,在我国只能采取机构仲裁的方式,而不能进行临时仲裁。
2、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
基于涉外仲裁自身的特点,仲裁法以专章对涉外仲裁的特定事项作出了有别于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包括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不予执行等。
3、仲裁和调解相结合
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表明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的有机结合是我国仲裁的显著特点。
看过“关于仲裁认识的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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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教学是教育的主渠道,这并非是某个领导或教师决定的,这是规律。课堂教学的内 容与课堂教学的环节蕴含着不少的交通法规、交通安全教育等资源,教书与育人犹如形与影、光和热、密不可分。对交通法规、交通安全教育而言,课堂教学有其特殊的意义,为其它渠道所不能替代。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学校是公共场所,学习是集体性生活,防范于未然的首要工作就是规范学生的不良行为习惯,引导学生以安全的行为在安全的环境中学习、生活、成长。作为学校要抓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先要抓好班级的安全教育,做到从身边事入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安全教育渗入课堂,常抓不懈。 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既是时代的呼唤,也是素质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途径和措施。
(一)切实提高对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在教学上,在日常教育管理以及各种服务工作中都必须结合安全方面的内容,适时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二)安全教育要突出重点,注重教育效果 。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既要全面展开,更要有重点地进行,做到点面结合,以点带面。一是抓重点人的安全教育。二是抓重点场所的安全教育。三是抓重点时期的安全教育。其中,在高校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时期的安全教育:一要加强新生入学时的安全教育。二要加强节假日期间安全教育。三要加强学生外出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生离校之前的安全教育。 学习大学生安全教育,能使我们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所处的周围环境,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减少危险的发生;随时保持忧患意识,提供警惕,减少灾害发生;当灾害发生时可以采取正当的措施,减小伤害;增强安全意识,防止被骗或者被伤害;正确的处理自己感情、事业上的问题,正确的看待自己。
生命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葆活力,幸福只有在安全中才能永具魅力。安全构筑了我们美好的家园,成为连接亲朋好友的纽带。通过学习《大学生安全教育教程》这门课程,我再一次深刻的休会到:在安全的问题上,来不得半点麻痹和侥幸,在安全的问题上,我们必须要防范在先、警惕在前,必须要警于思,合于规、慎于行;必须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必须要筑起思想、行为和生命的安全长城。生命是惟一的,是宝贵的,世界因为有了生命而变的精彩!
总之,安全无小事,安全教育更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它需要我们从身边事入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坚持不懈地唤醒学生的安全意识,培养学生的防护技能,只有在学生的心中播下了安全的种子,才能收获到祥和、幸福、安宁的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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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中国地铁、轻轨、城际铁路等轨道交通出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轨道交通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对轨道交通安全方面的认识,供大家参考。
在上述描述中,曾多次提到企业级层面的信息整合的重要性。因为轨道交通安全与应急体系的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地铁运营、公安、消防、公交等,轨道交通安全信息采集和管理也是多技术、多渠道和多系统,很难通过单一系统或分散式信息化管理实现。
企业级层面的信息整合需要建立一个信息整合框架和平台,这个框架应该确定:
1)公共数据项标准和数据交流标准:不同轨道交通安全信息系统之间通过公共数据项实现数据的链接和对比。但是要实现不同安全信息系统之间数据的链接和对比,公共数据项的数据标准,也就是字段定义必须是统一的,否则就没有可比性。此外,不同安全信息系统之间数据交流、转换也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如Web服务,或JSON,XML标准格式。
2)数据交流和数据共享体系:这一体系确定了在企业级环境下,不同安全信息系统的数据储存、数据交换、交流的数据库体系架构。常见的体系架构包括中央数据仓库,分布式数据库等。在实际应用中,由于面向服务架构(SOA)的使用,分布式数据库体系加企业服务总线比较常见。
3)数据流通系统架构:也就是上面提到的面向服务架构(SOA),这一架构确定不同安全信息系统必须通过Web服务发布数据或获取数据(从其他系统)。他的好处是系统间数据交换不受数据库连接方式限制。
4)综合信息表达平台:这一平台为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决策者提供综合信息服务,在第一时间掌握来自不同轨道交通安全信息系统的各种轨道交通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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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相互见面多以鞠躬为礼。比较熟悉的人见面互相鞠躬以二三秒钟为宜;如果遇见好友,腰弯的时间要稍长些;在遇见社会地位比较高的人和长辈的时候,要等对方抬头以后把头抬起来,有时候甚至要鞠躬几次。他们在社交场合上也施握手礼。日本的乡村礼节礼仪方式也较多,女子在送亲友告别时,一般多施跪礼(即屈膝下跪);男子的告别礼是摇屐礼(即手持木屐在空中摇动)。日本虾夷族(阿伊努)人相会的礼节是先双手合十,然后缓缓举向额前,掌心向外,男拍胡须,女拍上唇,再相互握手。那么你们知道日本商务的礼仪吗?下面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对日本商务礼仪的人认识,快来学习吧!
一般礼仪
进入日本人的住家前应脱鞋,但若是西方式的住房就可以不必脱鞋。
称谓与问候
通常的见面礼节是深深地弯腰鞠躬而不握手。要准备交换商业名片。
切不要以名字称呼日本人。只有家里人和非常亲密的朋友之间才以名字相称。
在称呼对方“某某先生”时,就在他的姓氏后面加上“San”字。
约会与准时
无论是商务或社交方面的约会,都应准时到达。
款待与馈赠
日本商人经常邀请他们的商业伙伴赴宴,宴席几乎总是设在日本饭店或夜总会里,十分丰盛,往往要延续好几个小时。
在私人家里招待客人是难得的事。如果你真去日本人家里作客的话,那么一踏进门就先脱下帽子手套,然后脱下鞋子。按习惯,要给女主人带上一盒糕点或糖果,而不是鲜花。
如果日本人送你礼物,要对他表示感谢,但要等他再三坚持相赠后再接受。收受礼物时要用双手接取。
日本人喜欢别人送给他们礼物。礼物要用色彩柔和的纸包装好,不用环状装饰结。他们特别喜欢白兰地酒和冻牛排。成双作对的礼物被认为是好运的兆头,所以衬衫袖口的链扣子和配套成对的钢笔和铅笔这类礼物特别受欢迎。任何东西不要送四件的,因为日文中的“四”字发音与“死”字相同。
交谈
忌讳的话题是第二次世界大战。
信仰忌讳
日本人大多数信奉神道(日本固有的宗教,即崇拜皇祖神天照大神)和大乘佛教;有“过午不食”的教规。他们不喜欢紫色,认为紫色是悲伤的色调;最忌讳绿色,认为绿色是不祥之色。日本人忌讳“4”,主要是“4”和“死”的发音相似,很不吉利;他们对送礼特别忌讳“9”,会误认你把主人看作强盗。还忌讳3人一起“合影”。他们认为中间被左右两人夹着,这是不幸的预兆。
日本人对送花有很多忌讳:忌讳赠送或摆设荷花;在探望病人时忌用山茶花、仙客来及淡黄色和白颜色的花。因为山茶花凋谢时整个花头落地,不吉利;仙客来花在日文中读音为“希苦拉面”,而“希”同日文中的“死”发音类同;淡黄色与白颜色花,这是日本人传统观念就不喜欢的花。他们对菊花或装饰花图案的东西有戒心,因为它是皇室家庭的标志,一般不敢也不能接受这种礼物或礼遇。
日本人对装饰有狐狸和獾图案的东西很反感,认为狐狸“贪婪”和“狡猾”,獾“狡诈”。他们还很讨厌金、银眼的猫。认为见到这样的猫,会感到丧气。他们忌讳触及别人的身体,认为这是失礼的举动。他们忌讳把盛过东西的容器再给他们重复使用;忌讳把洗脸水中再对热水;忌讳晚上剪指甲;忌讳洗过的东西晚上晾晒;忌讳睡觉或躺卧时头朝北(据说停尸才头朝北)。日本人对朋友买的东西,一般不愿问价钱多少,因为这是不礼貌的,同样你若评价对方买的东西便宜,也是失礼的。因为日本人不愿让对方认为自己经济力量低下,只会买便宜货等。
日本人使用筷子有很多忌讳:忌把筷子直插饭中,认为这有供奉死者的含义;忌用舌头舔筷子,认为这样极不雅观;忌用筷子穿、插着食物吃,认为这不该是饭桌上应有的举动;忌用筷子从菜中扒弄着吃,认为这是一种不良习气,人们视为缺乏礼教;忌用筷子动了一个菜不吃,又动另一个菜,认为这种挑剔的举止会让人耻笑;忌把筷子跨放在碗碟上面,认为这会令人联想起不幸的事情;忌以筷子代牙签剔牙,认为这样即不卫生,又会使人作呕;忌扭转筷子,用嘴舔取粘在筷子上的饭粒,认为这是一种坏毛病,没出息;忌拿筷子在餐桌上游寻食物,认为这种缺乏教养的表现;忌用同一双筷子让大家依次夹拨食物,认为这样会使人联想起佛教火化仪式中传递死者骨骸的场面。
日本人在饮食中礼仪忌讳也颇多:招待客人忌讳将饭盛过满过多,也不可一勺就盛好一碗;忌讳客人吃饭一碗就够,第二碗象征性也应再添点,因为只吃一碗,他们认为是象征无缘;忌讳用餐过程中整理自己的衣服或用手抚摸、整理头发,因为这是不卫生和不礼貌的举止。
日本人一般不吃肥肉和猪内脏;也有人不吃羊肉和鸭子。
饮食习惯
日本的饮有日本固有的“日本料理”、从中国传去的“中华料理”、从欧洲传去的“西洋料理”等。
日本的特殊地理环境决定了他们独特的饮食习惯,“日本料理”的最大特点就是以鱼、虾、贝类等海鲜品为烹饪主料,或热吃,或冷吃,或生吃,或熟吃。他们的主食是大米,其他的主要粮食有小麦、大麦、小米、玉米、荞麦、糯米、大豆、小豆、甘薯等。这些主要粮食有的做成蒸饭、煮饭;稀粥、杂烩粥、炒饭、豆沙饭团、棕子等;有的则做成米粉团、年糕、面包、烤饼、面条、馒头等作为面食用。他们逢年过生日总喜欢吃红豆饭,以示吉祥。他们很喜欢酱和酱汤,因为它含有大量的蛋白质和铁质,且容易消化,适于老弱病残者食用,同时也是日本人家庭中不可缺少的菜谱之一。
日本人在饮食嗜好上有以下特点:
①注重 讲究菜肴质精量小,注重菜品的营养价值。
②口味 一般口味不喜太咸、爱甜、酸和微辣味。
③主食 习惯以米饭为主食。对炒饭、赤豆饭、什锦炒饭、八宝饭、小笼包、水饺、汤面、炒面等都很感兴趣。
④副食 爱吃鱼类,尤为爱吃生鱼片;他们喜食牛肉、野禽、蛋类、虾、蟹、海带、瘦猪肉;也爱吃紫菜、青菜、茄子、白菜、黄瓜、萝卜、竹笋、芹菜、西红柿、菠菜、豆芽、青椒、菜花、洋白菜、鲜蘑、木耳和豆腐等;调料喜用紫菜、生姜、白糖、芝麻、酱油等。
⑤制法 对凉拌、煎、炒、蒸、炸、串烤等烹调方法制作的菜肴偏爱。
⑥中餐 喜爱中国的京菜、沪菜、粤菜和不太辣的川菜。
⑦菜谱 很欣赏凉拌海蜇、口蘑锅巴汤、生煸草头、糟溜鱼片、冬瓜盅、蟹肉鲜菇、鲜笋肉丝、芙蓉鸡脯、炒山鸡片、蚝油牛肉、青豆虾仁、干烧鲳鱼、软炸鸡、北京烤鸭、咕噜肉等风味菜肴。
⑧水酒 对中国的绍兴酒、茅台酒极感兴趣;一般人都爱饮绿茶、红茶和香片花茶。
⑨果品 偏爱哈密瓜、白兰瓜、西瓜、柑桔、苹果、梨、葡萄、香蕉、菠萝、桃、杏、草莓等;干果爱吃核桃仁、杏仁、腰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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