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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因血亲、姻亲或者任职等原因,对法官本人或者其配偶、子女依法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在许多案件当中,法官或者代理人,就有违背此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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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动脉、小静脉、毛细血管出血该怎么去正确止血是日常生活的治疗常识,那么你对出血止血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相关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指压动脉止血法: 适用于头部和四肢某些部位的大出血。方法为用手指压迫伤口近心端动脉,将动脉压向深部的骨头,阻断血液流通。这是一种不要任何器械、简便、有效的止血方法,但因为止血时间短暂,常需要与其他方法结合进行。
1、头面部指压动脉止血法:
(1)指压颞浅动脉: 适用于一侧头顶、额部的外伤大出血,在伤侧耳前,一只手的拇指对准下颌关节压迫颞浅动脉,另一只手固定伤员头部。
(2)指压面动脉:适用于颜面部外伤大出血,用一只手的拇指和示指或拇指和中指分别压迫双侧下额角前约1cm的凹陷处,阻断面动脉血流。因为面动脉在颜面部有许多小支相互吻合,所以必须压迫双侧。
(3)一指压耳后动脉:适用于一侧耳后外伤大出血,用一只手的拇指压迫伤侧耳后乳突下凹陷处,阻断耳后动脉血流,另一只手固定伤员头部。
(4)指压枕动脉:适用于一侧头后枕骨附近外伤大出血,用一只手的四指压迫耳后与枕骨粗隆之间的凹陷处,阻断枕动脉的血流,另一只手固定伤员头部。
2、四肢指压动脉止血法:
(1)指压肱动脉:适用于一侧肘关节以下部位的外伤大出丑,用一只手的拇指压迫上臂中段内侧,阻断肱动脉血流,另一只手固定伤员手臂。
(2)指压桡、尺动脉:适用于手部大出血.用两手的拇指和示指分别压迫伤侧手腕两侧的桡动脉和尺动脉,阻断血流。因为桡动脉和尺动脉在手掌部有广泛吻合支,所以必须同时压迫双侧。
(3)指压指(趾)动脉:适用于手指(脚趾)大出血,用拇指和示指分别压迫手指(脚趾)两侧的指(趾)动脉,阻断血流。
(4)指压股动脉:适用于一侧下肢的大出血,用两手的拇指用力压迫伤肢腹股沟中点稍下方的股动脉,阻断股动脉血流。伤员应该处于坐位或卧位。
(5)指压胫前、后动脉:适用于一侧脚的大出血,用两手的拇指和示指分别压迫伤脚足背中部搏动的胫前动脉及足跟与内踝之间的胫后动脉。
(二)直接压迫止血法: 适用于较小伤口的出血,用无菌纱布直接压迫伤口处,压迫约10min。
(三)力口压包扎止血法:适用于各种伤口,是一种比较可靠的非手术止血法。先用无菌纱布覆盖压迫伤口,再用三角巾或绷带用力包扎,包扎范围应该比伤口稍大。这是一种目前最常用的止血方法,在没有无菌纱布时,可使用消毒卫生巾、餐巾等替代。
(四)填塞止血法: 适用于颈部和臀部较大而深的伤口;先用镊子夹住无菌纱布塞入伤口内,如一块纱布止不住出血,可再加纱布,最后用绷带或三角巾绕颈部至对侧臂恨部包扎固定。
(五)止血带止血法: 止血带止血法只适用于四肢大出血,当其他止血法不能止血时才用此法。止血带有橡皮止血带(橡皮条和橡皮带)、气性止血带(如血压计袖带)和布制止血带。其操作方法各不相同。
1、橡皮止血带:左手在离带端约10cm处由拇指、示指和中指紧握,使手背向下放在扎止血带的部位,右手持带中段绕伤肢一圈半,然后把带塞入左手的示指与中指之间,左手的示指与中指紧夹一段止血带向下牵拉,使之成为一个活结,外观呈A字型。
2、气性止血带: 常用血压计袖带,操作方法比较简单!只要把袖带绕在扎止血带的部位,然后打气至伤口停止出血。
3、布制止血带:将三角巾折成带状或将其他布带绕伤股一圈,打个蝴蝶结;取一根小棒穿在布带圈内,提起小棒拉紧,将小棒依顺时针方向绞紧,将绞棒一端插入蝴蝶结环内,最后拉紧活结并与另一头打结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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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高温对于农作物的影响有哪些-高温对农作物的影响
2023高温对于农作物的影响有哪些推荐给人们进行采纳,而高温是用于气象判断的,指为较高的温度。中国气象学上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就是高温天气,下面是小编进行整理的2023高温对于农作物的影响有哪些,欢迎查阅。
第一,灌水降温。适时灌水能够改善田间小气候,降低株间温度l一2摄氏度。旱作物可以用喷灌设施或喷雾器,将水直接喷酒在作物茎叶部位,通过降温增湿来维持植株体内水分的平衡。在高温期间,一些地区对水稻实行早晨灌清凉水,白天灌深水,傍晚灌跑马水的作法,很有效果。
第二,辅助授粉。对异花授粉作物如玉米、高粱等,可采用竹竿赶粉或采粉涂抹的人工辅助授粉办法,使落在柱头上的花粉量增加,加大选择授粉受精的机会,减少高温对结实率的影响,据试验,人工辅助授粉比自然授粉增加结实率5一8%。
第三,根外喷肥。用尿素、人尿、猪牛尿、磷酸二氢钾水溶液及过磷酸钙草木灰的过滤浸出液,在作物的破口期、抽穗期、灌浆期进行连续多次喷雾,并适量加大水量,既可以增加植株穗部分水分,有利于降温增湿,又能够适时地给叶片提供必需水分及养分,促进籽粒营养的充实,提高饱满度。
第四,加强田间管理。合理调水调肥,能改善农作物的营养状况,增强抵御高温危害的能力,避免和减轻高温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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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为,只要汽车在保修期内,就只能到4S店保养,此番国家质监总局出面就汽车“三包”问题做一些澄清时,对于汽车的保养规定做出了解释。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一些国家对于汽车的保养规定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4S店保养比较规范,零部件也比较可靠,但价位却普遍过高。比如,小保养换个机油机滤,连材料带工时,比专门的保养店价格差不多要翻番,一些车主感觉太宰人。所以,要想把车主留在4S店里保养,应该把价位调整到合理的水平,而不是靠胁迫手段强行留人。
4S店靠卖车赚大钱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汽车装具和维修保养成了4S店利润的重要来源。为了让客户多在店里消费,4S店还拿“保修”当人质,迫使车主在4S店进行导航、音响、灯光等的升级业务。
比如,某车主买了一款低配车型,想把原车的音响升级成带导航的一体机,店员“负责任”地提醒说:“这些东西最好在我们店里装,我们这里有原厂导航,你要自己在外面装,属于私自改装,整车保修就没有了”。
所谓“原厂导航”“原厂氙气灯”之类,大多不过是在4S店在外面采购的汽车装具,再加价至少一倍卖给车主罢了。这些东西比起整车来不起眼,但卖一台车赚的钱未必有让客户加装几项装具赚的钱多。
现在的发动机比较娇气,而吾国的油品质量比较差,一些发动机闹了毛病,比如EPC灯亮啦、加速没劲儿啦,4S店一般都会跟车主说:你加的油有问题。这里边,一部分确实是油的问题,一部分是发动机本身设计、零部件质量引发的毛病,但厂商一般不愿意把责任揽到自己头上,普通车主又搞不懂,于是油品就成了顺手牵来的替罪羊。
汽油都能当替罪羊,发动机机油这种技术含量更高的东西,自然免不了成为厂商拒保的借口。比如,你的发动机闹了毛病,4S店一口咬定是加了劣质机油所致,普通车主又怎能分辨是否确实如此?即便车主认定发动机故障跟自己换的机油没关系,又如何去证明?
现在,时不时有新车自燃的消息传出,一些车,什么地方都没改动过就自燃,如果车主加装了个导航一体机,就算彻底说不清了。厂商肯定斩钉截铁地告诉你,汽车线路被改动,所以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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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的。那么你对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有什么认识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回避的相关法律知识。
任职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检察人员之间凡是具有上述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3)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公务回避
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5]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看过“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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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对于监护人有什么规定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监护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
①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②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③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对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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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是每个妈妈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内,可以享受每天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哺乳假的相关法律知识。
哺乳假与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是两个概念。
哺乳假是指女方产假期满后服务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于6个月的哺乳假。
女方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个叫做哺乳时间,其视作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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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参加邪教活动的人理应得到处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邪教组织相关知识,一起看看。
全国人大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
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
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
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
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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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行为(如追认行为、授权行为、撤销行为、弃权行为)即能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那种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形成权行使的限制的相关法律知识。
形成权之类型从不同角度观察有多种分类,作一分析:
其一,法定形成权和约定形成权。这是依据形成权的产生原因而作的分类。法定形成权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形成权,可以说,民法上的大多数形成权属于此类。约定形成权指基于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而产生的形成权,如合同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基于私法自治可有较大自由空间。
其二,产生法律关系形成权、变更法律关系形成权和消灭法律关系形成权。这是根据形成权行使效力而作的分类。产生法律关系形成权,又叫积极形成权,如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也有学者认为取得无主物也属于此类。笔者认为,取得无主物的行为为事实行为,而形成权之行使属于法律行为,故取得无主物的行为主体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但作为形成权的主体则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变更法律关系形成权,如选择之债请求权。消灭法律关系形成权,又叫消极形成权,如撤销权。
其三,财产法上形成权和身份法上形成权。这是依形成权的内容或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财产法上形成权包括债权性形成权和物权性形成权。前者如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后者如物权抛弃、典物回赎权等。身份法上形成权也包括两类:一类是身份财产性形成权,如遗产分割权等;另一类是准身份形成权,如离婚形成权、婚生子女否认权、撤销收养与终止收养权等。
其四,单独形成权与形成诉权。这是依据形成权行使方式所作的分类。单独形成权指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于相对人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大多数形成权属于这种类型。形成诉权指权利人须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形成判决而创设形成权的效力。如台湾地区民法中的暴利行为的减轻给付,否认子女之诉;大陆民法中的受欺诈,胁迫行为的撤销之诉。
其五,直接形成权与间接形成权。这种分类与单独形成权、形成诉权在实质上是一致的。直接形成权,亦即权利人可自行创设(权利的设定、移转、终止、内容变更及负担)的形成权;间接形成权,亦即透过法院创设的形成权,如离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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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因血亲、姻亲或者任职等原因,对法官本人或者其配偶、子女依法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回避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1、健全制度。国家人事部1991年1月公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回避的范围、对象、原则及方法。但从执行情况看,并不理想。其中一个原因是这项制度不健全。除了这个《暂行规定》之外,还应建立回避对象登记制度、审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和随时调整制度,使这项工作向制度化、法制化迈进。
2、协调关系。回避制度不是一项孤立的人事管理活动,而是整个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许多环节相连。为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处理好与考试录用、职务晋升、交流、惩戒等方面的关系。考试录用是国家公务员“进口”管理的重要环节,把好这一关,就能为回避创造良好条件。回避是实现交流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3、实事求是。造成亲属聚集及需地区回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认真分析,在调整安置时,既要坚决,又要稳妥,实事求是地执行回避规定。在强调坚决回避时,要明确三个原则,即: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原则;有利于国家公务员本人的成长;有利于工作连续性,保持社会安定。具体工作中,把疏通思想和区别对待结合起来,不搞一刀切,用其所长,合理调配;保证调整环节的科学与合理,注意解决限制环节上的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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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lawyer,solicitor,attorney,a lawyer; a barrister (at law); a counsel; (Am.) an attorney (at law))不同于古代的讼师、状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律师对于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一般是法律工作者,俗称“公民代理”、“黑律师”,而不能叫作律师。
第二、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也不能被称为律师。
第三、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第四、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
第五、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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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这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革命斗争取得的胜利成果。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中国公民享有广泛的和真实的基本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1982年宪法是在““””结束、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破除“两个凡是”的思想束缚后产生的,是思想解放运动的结果。它以1954年宪法为蓝本,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根据改革开放的国家总任务和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因此,1982年宪法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同前三部宪法比较,有以下的一些发展变化:
1、调整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在宪法结构中的顺序,将其从第三章列为第二章,放在第一章“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这表明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重于国家本身,是对““””中漠视公民权利的反思的结果。
2、增加了条文,内容也更充实,基本权利保护范围不仅扩大,而且更明确。有关公民权利的条款,1954年宪法有14条,1975年宪法减至2条,1978年宪法又增至12条,而1982年宪法则规定了18条。有些权利,过去几部宪法只规定了大的原则,而1982年宪法则作了详细的内容,如宗教信仰自由由原来的一款增加至四款,明确了保护的范围。
3、强调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1982年宪法规定,公民享受宪法和法律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这在前几部宪法中都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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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Trade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强调对商业秘密进行刑法保护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在知识产权领域这样一个强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平衡、既要给予充分法律保护又要注意鼓励积极创新的领域,过度用刑法予以调整往往会适得其反,会阻碍知识创新。刑法具有保障性和严厉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在对商业秘密进行刑事保护的同时也要注意适度性。那么刑法究竟该对哪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打击和限制、该适用怎样的刑罚、该救济到什么程度,是不容回避的问题。一方面,商业秘密需要刑法保护,另一方面,又不能让刑法在商业秘密保护的领域内任意扩张。强调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适度性的理由主要有:
1、由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决定的。
刑法的谦抑性,指立法者应当力求少用甚至不用刑罚,有效的预防和防止犯罪。刑法的谦抑性表现在: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必须有所控制。对于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行政手段后,仍不能进行有效调整时,才能运用刑法手段来进行调整。关于刑法的谦抑性,日本学者平野龙一教授指出它有以下三个含义:“第一是刑法的补充性。即使是有关市民安全的事项,只有在其他手段如习惯的、道德的制裁即地域社会的非正式的控制或民事的规制不充分时,才能发动刑法。……第二是刑法的不完整性……第三是刑法的宽容性,或者可以说是自由的尊重性。即使市民的安全受到侵犯,其他控制手段没有充分发挥效果,刑法也没有必要无遗漏地处罚。其中不完整性是指刑法不介入公民生活的各个角落。”
这种谦抑性在商业秘密刑法保护领域,体现为只有当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手段对于某些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难以做出有效地调整,难以有效的保护该行为所侵犯的类法益(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个体法益(权利人商业秘密权),才需要刑法的介入。刑法不用伸出触角去管制一些本该民事或者行政措施来操刀的领域,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的目的。因此,应当坚持商业秘密刑法调整的适度性原则,实现刑法调整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手段相结合,使刑法像一把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适时而用,成为法治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
2、由我国的现实国情所决定的。
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中阶段,科技水平不发达,还有很多技术要靠引进,过度的运用刑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其实并不利于科技进步以及民族产业的振兴和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现阶段经济的发展。因此,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和力度内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才是最佳选择。目前我们要考虑的是怎样在TRIPS协议的最低标准要求下,适度地对商业秘密进行刑法保护,既能够遵守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的国民利益和国家经济利益,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打击情节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3、是西方国家运用刑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普遍经验。
通过比较世界各国关于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可以发现,他们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规定都是严而不厉,而且呈现出一种明显的轻刑化趋势。从刑法的严厉程度来看,很多西方国家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制裁措施同样包括了自由刑和财产刑,但是所规定的自由刑明显比我们国家规定的要轻很多,比如日本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法国对泄露企业制造秘密的,处刑更低,只处2年监禁及20万元法郎的罚金,而我国规定的则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起诉判决的也是少之又少。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刑事诉讼会给商业秘密所有人(公司、企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可能会导致商业秘密被进一步泄露、破坏;
另一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案件一般都比较复杂,鉴定也比较费时费力,除非该商业秘密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一般来说受害的公司企业并不愿意通过刑事诉讼的途径来寻求救济。由此可见,虽然商业秘密的保护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但在实践中运用刑法保护商业秘密时,基本都采取适度的态度和原则,对于商业秘密犯罪的处理也是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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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制度。回避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理念和制度设计,其目的是尽可能减少非正当因素对司法过程的影响,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免受人伦亲情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双重压力,实现司法公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回避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十分重视审判人员的回避问题,《民事诉讼法》、《法官法》对回避制度作了专门规定。2011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回避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行回避,又称积极回避,即应当回避的主体主动申请退出审理活动的行为。审判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上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
《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利害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等较为模糊的词语具体规定。学术界中,一般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相关人员的利益:“其他关系”是指在前两种情形之外的某种关系,诸如老上级、老部下、老同事、老同学、老朋友等;有可能影响秉公办案的,但是必须以“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为前提条件,不能不加分析的一律回避。
回避的另一种情形是申请回避,又称消极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官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发现并有证据证实审判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有权要求回避:
(1)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作为回避事由: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法官法》及《若干规定》还增加了以下情形:
(1)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条中有如下内容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若干规定》第七条也对违反回避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由此可见,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案件由于程序不合法,效力也是有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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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那么合同变更后对于合同的效力有什么影响?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同变更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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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 规定故意支配或控制(包括 持有、 拥有、 私藏、 携带等)特定物品或财产的不法状态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持有型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1)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2)第130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3)第172条规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
(4)第282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5)第297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6)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7)第352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8)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我国刑法从如下三个方面对持有型犯罪作了限定:
(1)对象是特定物品。对此刑法用列举方法在法条上一一指出,持有除此以外的物品不能构成该类犯罪。
(2)特定场所、活动。如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限定必须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
(3)个别罪为特定主体。如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限定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方能成为本罪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每一个持有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方面,但至少具备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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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劳动者都会发现,在企业中工作时,会被要求加班。那么对于加班,《劳动合同法》有什么相关的规定吗?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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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们在月经期间常常会喝生姜红糖水来缓解腹痛症状,那么生姜红糖水到底有哪些功效作用呢?下面,读文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生姜红糖水对于女性的功效作用,欢迎大家阅读。
生姜红糖水的作用—调理经期
生姜红糖水对治疗女性朋友们的月经不调有非常大的帮助,它可提升我们身体的体温,增加我们人体的能量,活络气血,加快体内血液的循环,从而月经也会排得比较顺畅,每个月到来的时间也会很准。经期后要是感觉精神较差,气色不好的话,可以在每天吃中餐前,喝一杯浓度约百分之二十的生姜红糖水,这样可以使你气色变得好起来哦。若不适症状或者较重时则可以在食用晚餐前再喝一杯,坚持一星期就会有明显的改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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