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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安全是小学生安全的问题之一,如何防范小学生发生触电事故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小学生防触电安全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切断:迅速关闭开关,切断电源。或用干燥绝缘的木条、棍、杆等顺手工具,挑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
2、检查:迅速安全检查触电者的呼吸、心跳情况,就地抢救,及时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推拿按摩。同时呼叫120急救服务。
3、送医院:不中断人工手法抢救,联系医院立即送往就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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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全用电教育,养成良好用电习惯,严格履行制度,做好监督检查才能有效杜绝用电事故的发生。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用电基本知识,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触电事故往往是在一瞬间发生的,情况危急,不得有半点迟疑,时间就是生命。
人体触电后,有的虽然心跳、呼吸停止了,但可能属于濒死或临床死亡。如果抢救正确及时,一般还是可能救活的。触电者的生命能否获救,其关键在于能否迅速脱离电源和进行正确的紧急救护。
1、脱离电源
当人发生触电后,首先要使触电者脱离电源,这是对触电者进行急救的关键。但在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急救人员不准用手直接拉触电者,以防急救人员触电。为了使触电者脱离电源,急救人员应根据现场条件果断地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措施。脱离电源的方法和措施一般有以下几种。
(1)低压触电脱离电源
①在低压触电附近有电源开关或插头,应立即将开关拉开或插头拔脱,以切断电源。
②如电源开关离触电地点较远,可用绝缘工具将电线切断,但必须切断电源侧电线,并应防止被切断的电线误触他人。
③当带电低压导线落在触电者身上,可能绝缘物体将导线移开,使触电脱离电源。但不允许用任何金属棒或潮湿的物体去移动导线,以防急救者触电。
④若触电者的衣服是干燥的,急救者可用随身干燥衣服、干围巾等将自己的手严格包裹,然后用包裹的手拉触电者干燥衣服,或用急救者的干燥衣物结在一起,拖拉触电者,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⑤若触电者离地距离较大,应防止切断电源后触电者从高处摔下造成外伤。
(2)高压触电脱离电源
当发生高压触电,应迅速切断电源开关。如无法切断电源开关,应使用适合该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使触电者脱离电源。急救者在抢救时,应对该电压等级保护一定的安全距离,以保证急救者的人身安全。
(3)架空线路触电脱离电源
当有人在架空线路上触电时,应迅速拉开关,或用电话告知当地供电部门停电。如不能立即切断电源,可采用抛掷短路的方法使电源侧开关跳闸。在抛掷短路线时,应防止电弧灼伤或断线危及人身安全。杆上触电者脱离电源后,用绳索将触电者送至地面。
2、现场急救处理
当触电者脱离电源后,急救者应根据触电者的不同生理反应进行现场急救处理。
(1)触电者神志清醒,但感乏力、心慌、呼吸促迫、面色苍白。此时应将触电者躺平就地安静休息,不要让触电者走动,以减轻心脏负担,并应严密观察呼吸和脉博的变化。若发现触电者脉博过快或过慢应立即请医务人员检查治疗。
(2)触电者神志不清,有心跳,但呼吸停止或极微弱的呼吸时,应及时用爷头抬颏法使气道开放,并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如不及时进行人工呼吸,将由于缺氧过久从而引起心跳停止。
(3)触电者神志丧失、心跳停止、但有微弱的呼吸时,应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急救。不能认为尚有极微弱的呼吸就只有做胸外按压,因为这种微弱的呼吸是起不到气体交换作用。
(4)触电者心跳、呼吸均停止时,应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急救,在搬移或送往医院途中仍应按心肺复苏规定进行急救。
(5)触电者心跳、呼吸均停,并伴有其它伤害时,应迅速进行心肺复苏急救,然后再处理外伤。对伴有颈椎骨折的触电者,在开放气道时,不应使头部后仰,以免高位截瘫,因此应用托颌法。
(6)当人遭受雷击时,由于雷电流将使心脏除极,脑部产生一过性代谢静止和中枢性无呼吸。因此受雷击者心跳、呼吸均停止时,应进行心肺复苏急救,否则将发生缺氧性心跳停止而死亡。不能因为雷击者的瞳孔已放大,而不坚持用心复苏进行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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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又称电击伤。当人体某两处同时接触两个不同电位的电极,电流快速经过人体组织,造成人体结构破坏或功能紊乱时,触电就发生了。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触电事故的急救措施,供大家参考。
1.电击伤
当人体接触电流时,轻者立刻出现惊慌、呆滞、面色苍白,接触部位肌肉收缩,且有头晕、心动过速和全身乏力。重者出现昏迷、持续抽搐、心室纤维颤动、心跳和呼吸停止。有些严重电击患者当时症状虽不重,但在1小时后可突然恶化。有些患者触电后,心跳和呼吸极其微弱,甚至暂时停止,处于“假死状态”,因此要认真鉴别,不可轻易放弃对触电患者的抢救。
2.电热灼伤
电流在皮肤入口处灼伤程度比出口处重。灼伤皮肤呈灰黄色焦皮,中心部位低陷,周围无肿、痛等炎症反应。但电流通路上软组织的灼伤常较为严重。肢体软组织大块被电灼伤后,其远端组织常出现缺血和坏死,血浆肌球蛋白增高和红细胞膜损伤引起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增高均可引起急性肾小管坏死性肾病。
3.闪电损伤
当人被闪电击中,心跳和呼吸常立即停止,伴有心肌损害。皮肤血管收缩呈网状图案,认为是闪电损伤的特征。继而出现肌球蛋白尿。其他临床表现与高压电损伤相似。
看过“触电事故急救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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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触电事故时,切不可惊慌 失措,束手无策,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触电事故方面的现场急救,供大家参考。
1.电击伤
当人体接触电流时,轻者立刻出现惊慌、呆滞、面色苍白,接触部位肌肉收缩,且有头晕、心动过速和全身乏力。重者出现昏迷、持续抽搐、心室纤维颤动、心跳和呼吸停止。有些严重电击患者当时症状虽不重,但在1小时后可突然恶化。有些患者触电后,心跳和呼吸极其微弱,甚至暂时停止,处于“假死状态”,因此要认真鉴别,不可轻易放弃对触电患者的抢救。
2.电热灼伤
电流在皮肤入口处灼伤程度比出口处重。灼伤皮肤呈灰黄色焦皮,中心部位低陷,周围无肿、痛等炎症反应。但电流通路上软组织的灼伤常较为严重。肢体软组织大块被电灼伤后,其远端组织常出现缺血和坏死,血浆肌球蛋白增高和红细胞膜损伤引起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增高均可引起急性肾小管坏死性肾病。
3.闪电损伤
当人被闪电击中,心跳和呼吸常立即停止,伴有心肌损害。皮肤血管收缩呈网状图案,认为是闪电损伤的特征。继而出现肌球蛋白尿。其他临床表现与高压电损伤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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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触电事故时,切不可惊慌 失措,束手无策,首先要马上切断电源,使病人脱离电 流损害的状态,这是能否抢救成功的首要因素,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触电事故方面的急救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对于触电者的急救应分秒必争。发生呼吸心跳停止的病人,病情都非常严重。这时应一面进行抢救,一面紧急联系专业救护机构,就近送病人去医院进一步治疗;在转送病人去医院途中,抢救工作不能中断。
(二)关掉电闸,切断电源,然后施救。无法切断电源时,可以用木棒、竹杆将电线挑离触电者身体。如挑不开电线或其他致触电的带电电器,应用干的绳子套住触电者拖离,使其脱离电流。救援者最好戴上橡皮手套,穿橡胶运动鞋等。切忌用手去拉触电者,不能因救人心切而忘了自身安全。
(三)伤者神志清醒,呼吸心跳均自主,应让伤者就地平卧,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防止继发休克或心衰。
(四)伤者丧失意识时要立即叫救护车,并尝试唤醒伤者。呼吸停止,心搏存在者,就地平卧解松衣扣,通畅气道,立即口对口人工呼吸。心搏停止,呼吸存在者,应立即作胸外心脏扣压。
(五)发现其心跳呼吸停止,应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和胸外按摩等复苏措施(少数已证实被电死者除外),一般抢救时间不得少于60~90分钟。直到使触电者恢复呼吸、心跳,或确诊已无生还希望时为止。现场抢救最好能两人分别实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及胸外心脏按压,以1:5的比例进行,即人工呼吸1次,心脏按压5次。如现场抢救仅用1人,用15:2的比例进行胸外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即先作胸外心脏按压15次,再口对口人工呼吸2次,如此交替进行,抢救一定要彻底。
(六)注意:
(1)处理电击伤时,应注意有无其他损伤。如触电后弹离电源或自高空跌下,常并发颅脑外伤、血气胸、内脏破裂;四肢和骨盆骨折等。
(2)现场抢救中,不要随意移动伤员,若确需移动时,抢救中断时间不应超过30秒。移动伤员或将其送医院,除应使伤员平躺在担架上并在背部垫以平硬阔木板外,应继续抢救,心跳呼吸停止者要继续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在医院医务人员末接替前救治不能中止。
(3)对电灼伤的伤口或创面不要用油膏或不干净的敷料包敷,而用干净的敷料包扎,或送医院后待医生处理。
看过“触电事故急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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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又称电击伤。当人体某两处同时接触两个不同电位的电极,电流快速经过人体组织,造成人体结构破坏或功能紊乱时,触电就发生了。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触电事故与急救方面的知识,供大家参考。
第一步:切断电源
当有儿童触电时,我们在确保身体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快地找到电源开关,把电源开关关掉。如果一下子找不到电源开关的话,可以找一个绝缘的物品,在不接触孩子的情况下,把和孩子接触的有电的物品挑开,使孩子脱离这个电源。
注意:以上是家用220伏电压的处理措施,如果是高压电,我们不能轻易靠近,应通知有关电力部门,关闭电源后再进行现场抢救。
第二步:判断受伤儿童的生命体征
抢救前,通过对孩子的意识和呼吸的判断来检查他是否存在生命体征,我们可以通过掐捏孩子的颌骨或者说拍打他的足底,并呼唤宝宝来检查他的反应,同时观察他的胸腹部有没有呼吸?观察5—10秒钟发现这个孩子既没有反应、又没有呼吸动作的话,特别是胸腹部没有起伏的话,我就要立刻对他进行心肺复苏的抢救。
第三步:进行心肺复苏术中的胸按压
胸部按压时一手扶住婴儿的头部,另外一手的食指和中指两个并拢在婴儿的两乳连线中点下方进行按压,按压深度在在婴儿胸壁厚度的三分之一左右,或者是四厘米左右,按压的频率是每分钟至少100次。按30下后进行人工呼吸。
第四步:开放气道
在做人工呼吸之前要先开放气道,方法是一只手按住婴儿的额头,另外一只手的食指轻轻挑开他的下颌骨,使他的口鼻的延长线和胸腹处于两个平行线。
注意:不要让颈部过于弯曲,这样的话一方面可能会损伤颈椎,另外一方面婴儿的气管会发生反折,反而阻塞了气道。
第五步:进行心肺复苏术中的人工呼吸
由于婴儿的口鼻比较小,我们可以对他进行口对口鼻的通气。每次通气时间是1秒钟,通气的量以他胸腹部有明显的起伏就可以了,千万不要把成人所有的一口气都吹到他的肺里面,这样会对他造成损伤。
特别提醒:对较大儿童的人工呼吸法
如果孩子比较大,我们可以口对口进行通气,吹气的时候捏住鼻孔,放松的时候要把鼻孔松开,让气流自然出来,吹气1秒钟,放松1秒钟,两次呼吸是4秒钟。然后我们按照30:2,也就是做30次按压,进行两次通气这样的比例持续进行。
据调查,只有46.5%的家长认为孩子有发生意外伤害的可能性,这是因为在大多数父母看来,“触电危险、不要随便乱动电器”这些都跟孩子讲过,“他们应该会提高警惕。”而事实上,大多数孩子并不清楚这些危险意味着什么,更不知道如何避免受伤。因此,家长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及到位的安全教育,来防止宝宝发生触电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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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脱离电源后,应立即进行生理状态的判定。只有经过正确的判定,才能确定抢救方法。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触电事故现场方面的急救知识,供大家参考。
1、迅速解脱电源:
发生触电事故时,切不可惊慌 失措,束手无策,首先要马上切断电源,使病人脱离电 流损害的状态,这是能否抢救成功的首要因素,因为当 触电事故发生时,电流会持续不断地通过触电者,从影 响电流对人体刺激的因素中,我们知道,触电时间越长, 对人体损害越严重。为了保护病人只有马上切断电源。 其次,当病人触电时,身上有电流通过,已成为一带电 体,对救护者是一个严重威胁,如不注意安全,同样会 使抢救者触电。所以,必须先使病人脱离电源后,方可 抢救。使病人脱离电源的方法有很多:
A、出事附近有电源开关和电源插头时,可立即 将闸刀打开,将插头拨掉,以切断电源。但普通的电灯开 关(如拉线开关)只能关断一根线,有时不一定关断的 是相线,所以不能认为是关断了电源。
B、当有电的电线触及人体引起触时,不能采用 其他方法脱离电源时,可用绝缘的物体(如木棒、竹 杆、手套等)将电线移掉,使病人脱离电源。
C、必要时可用绝缘工具(如带有绝缘柄的电工 钳、木柄斧头以及锄头等)切断电源。
总之,在现场可因地制宜,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快 速切断电源,解脱电源时,有两个问题需注意:
A、脱离电源后,人体的肌肉不再受到电流的刺 激,会立即放松,病人可自行摔倒,造成新的外伤(如 颅底骨折),特别在高空时更是危险。所以脱离电源需 有相应的措施配合,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加重病情。
B、解脱电源时要注意安全,决不可再误伤他人, 将事故扩大。
2、简单诊断
解脱电源后,病人往往处于昏迷状态, 情况不明,故应尽快对心跳和呼吸的情况作一判断,看 看是否处于"假死"状态,因为只有明确的诊断,才能 及时正确地进行急救。处于"假死"状态的病人,因全 身各组织处于严重缺氧的状态,情况十分危险,故不能 用一套完整的常规方法进行系统检查。只能用一些简单 有效的方法,判断一下,看看是否"假死"及"假死" 的类型,这就达到了简单诊断的目的。
其具体方法如下:将脱离电源后的病人迅速移至比较通 风、干燥的地方,使其仰卧,将上衣与裤带放松。
A、观察一下有否呼吸存在,当有呼吸时,我们 可看到胸廊和腹部的肌肉随呼吸上下运动。用手放在鼻 孔处,呼吸时可感到气体的流动。相反,无上述现象, 则往往是呼吸已停止。
B、摸一摸颈部的动脉和腹股沟处的股动脉,有 没有搏动,因为当有心跳时,一定有脉搏。颈动脉和股 动脉都是大动脉,位置表浅,所以很容易感觉到它们 的搏动,因此常常作为是否有心跳的依据。另外,在 心前区也可听一听是否有心声,有心声则有心跳。
C、看一看瞳孔是否扩大。瞳孔的作用有点象照 相机的光圈,但人的瞳孔是一个由大脑控制自动调节的 光圈,当大脑细胞正常时,瞳孔的大小会随着外界光线 的变化,自行调节,使进入眼内的光线强度适中,便于 观看。当处于"假死"状态时,大脑细胞严重缺氧,处 于死亡的边缘,所以整个自动调节系统的中枢失去了作 用,瞳孔也就自行扩大,对光线的强弱再也起不到调节 作用,所以瞳孔扩大说明了大脑组织细胞严重缺氧,人 体也就处于"假死"状态。通过以上简单的检查,我们 即可判断病人是否处于"假死"状态。并依据"假死" 的分类标准,可知其属于"假死"的类型。这样,我们 在抢救时便可有的放矢,对症治疗。
3、处理方法
经过简单诊断后的病人,一般可按下 述情况分别处理:
A、病人神志清醒,但感乏力、头昏、心悸、出 冷汗,甚至有恶心或呕吐。此类病人应就地安静休息, 减轻心脏负担,加快恢复;情况严重时,小心送往医 疗部门,请医护人员检查治疗。
B、病人呼吸、心跳尚在,但神志昏迷。此时应 将病人仰卧,周围的空气要流通,并注意保暖。除了要 严密地观察外,还要作好人工呼吸和心脏挤压的准备工 作,并立即通知医疗部门或用担架将病人送往医院。在 去医院的途中,要注意观察病人是否突然出现"假死" 现象,如有假死,应立即抢救。
C、如经检查后,病人处于假死状态,则应立即 针对不同类型的“假死”进行对症处理。心跳停止的, 则用体外人工心脏挤压法来维持血液循环;如呼吸停止, 则用口对口的人工呼吸法来维持气体交换。呼吸、心跳 全部停止时,则需同时进行体外心脏挤压法和口对口人 工呼吸法,同时向医院告急求救。在抢救过程中,任何 时刻抢救工作不能中止,即便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也必 须继续进行抢救,一定要边救边送,直到心跳、呼吸恢 复。
4、口对口人工呼吸
人工呼吸的目的,是用人工 的方法来代替肺的呼吸活动,使气体有节律地进入和排 出肺部,供给体内足够的氧气,充分排出二氧化碳,维 持正常的通气功能。人工呼吸的方法有很多,目前认为 口对口人工呼吸法效果最好。口对口人工呼吸法的操作 方法如下:
A、将病人仰卧,解开衣领,松开紧身衣着,放 松裤带,以免影响呼吸时胸廓的自然扩张。然后将病人 的头偏向一边,张开其嘴,用手指清除口内中的假牙、 血块和呕吐物,使呼吸道畅通。
B、抢救者在病人的一边,以近其头部的一手紧 捏病人的鼻子(避免漏气),并将手掌外缘压住 其额 部,另一只手托在病人的颈后,将颈部上抬,使其头部 充分后仰,以解除舌下坠所至的呼吸道梗阻。
C、急救者先深吸一口气,然后用嘴紧贴病人的 嘴或鼻孔大口吹气,同时观察胸部是否隆起,以确定吹 气是否有效和适度。
D、吹气停止后,急救者头稍侧转,并立即放松 捏紧鼻孔的手,让气体从病人的肺部排出,此时应注意 胸部复原的情况,倾听呼气声,观察有无呼吸道梗阻。
E、如此反复进行,每分钟吹气12次,即每5秒吹 一次。
注意事项:
A、口对口吹气的压力需掌握好,刚开始时可略 大一点,频率稍快一些,经10-20次后可逐步减小压 力,维持胸部轻度升起即可。对幼儿吹气时,不能捏 紧鼻孔,应让其自然漏气,为了防止压力过高,急救 者仅用颊部力量即可。
B、吹气时间宜短,约占一次呼吸周期的三分之 一,但也不能过短,否则影响通气效果。
C、如遇到牙关紧闭者,可采用口对鼻吹气,方 法与口对口基本相同。此时可将病人嘴唇紧闭,急救者 对准鼻孔吹气,吹气时压力应稍大,时间也应稍长,以 利气体进入肺内。
5、体外心脏挤压法
体外心脏挤压是指有节律地以 手对心脏挤压,用人工的方法代替心脏的自然收缩,从 而达到维持血液循环的目的,此法简单易学,效果好, 不需设备,易于普及推广。操作方法:
A、使病人仰卧于硬板上或地上,以保证挤压效 果。
B、抢救者跪跨在病人的腰部。
C、抢救者以一手掌根部按于病人胸下二分之一 处,即中指指尖对准其颈部凹陷的下缘,当胸一手掌, 另一手压在该手的手背上,肘关节伸直。依靠体重和 臂,肩部肌肉的力量,垂直用力,向脊柱方向压迫胸骨 下段,使胸骨下段与其相连的肋骨下陷3-4公分,间接 压迫心脏,使心脏内血液搏出。
D、挤压后突然放松(要注意掌根不能离开胸壁) ,依靠胸廓的弹性使胸复位,此时,心脏舒张,大静脉 的血液回流到心脏。
E、按照上述步骤,连续操作每分钟需进行60次, 即每秒一次。
注意点:
A、挤压时位置要正确,一定要在胸骨下二分之 一处的压区内,接触胸骨应只限于手掌根部,帮手掌不 能平放,手指向上与肋保持一定的距离。
B、用力一定要垂直,并要有节奏,有冲击性。
C 、对小儿只能用一个手掌根部即可。
E、挤压的时间与放松的时间应大致相同。
F、为提高效果,应增加挤压频率,最好能达每分 钟100次。
G、有时病人心跳、呼吸全停止,而急救者只有 一人时,也必须同时进行心脏挤压及口对口人工呼吸。 此时可先吹两次气,立即进行挤压五次,然后再吹两口 气,再挤压,反复交替进行,不能停止。
看过“触电事故现场急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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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是电击伤的俗称,通常是指人体直接触及电源或高压电经过空气或其他导电介质传递电流通过人体时引起的组织损伤和功能障碍,重者发生心跳和呼吸骤停。那么发生触电事故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呢?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触电事故方面的防范与急救,供大家参考。
1,柜内不要装电灯
不要为了方便在衣柜内装电灯,以防万一漏电引发火灾。
2,插头插座不能有松动
有时候因为不小心把插头或插座摔到地上,而使得插头插座出现松动的现象。这时,很多人会忽视它,而继续凑合使用,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说不定哪天,在你不注意时手会触到裸露的插头插座内部的电线而触电。这种情况下,最好换个新的插头插座,如果无法及时更换,也最好用螺丝刀把插头插座上松动的螺丝上好,或者用绝缘胶带把插头插座缠好。 >> 宝宝触电后的急救措施及用电安全知识
3,电器着火了怎么办
为了安全起见,首先要切断电源。切断电源的时候要注意绝缘,不要让手碰触到裸露的电线。在没切断电源之前,千万不能用水去救火,以防导电。可以使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来灭火。所以在平时一定要注意经常检查灭火器,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发生作用。
4,插头插座不能有焦黑
如果插头或插座因为使用不当而出现烧焦而发黑的现象,千万不能再使用。否则,很容易漏电,随时都可能发生火灾或人身危险。
5,插头插座不能用湿布擦拭
插头插座不能用湿布擦拭,不能沾水,否则很容易短路,发生触电或火灾。插头插座脏了可以用布蘸酒精轻轻擦拭干净,然后晾置一会儿,待酒精完全蒸发之后再使用。并且在擦拭的时候一定要关闭电源,以防万一。
6,电线不要压在桌子下面
电线压在桌子或其他重的物品下面,外面的绝缘层容易被磨破而发生漏电现象,特别是不能铺在地毯下面,否则容易引起火灾。
7,电视上不要放置杂物
不要在电视上放置杂物,特别是小的金属物品和水生植物或小鱼缸。因为小金属物品滚进电视机的缝隙里,或者鱼缸倒了或破了,水洒进电视里,都会酿成危险。
8,用电量大的电器不要共用一个插座
用电量大的电器共用一个插座,很容易导致短路,从而烧毁电器,或导致电路失火。专家建议,功率超过800W的电器不要共用一个插座,比如洗衣机、微波炉、冰箱、烤箱、电饭锅、空调、电暖气、电热水器、熨斗、热得快等。 >> 触电事故需立即进行心肺复苏
9,插头要插好
插插头时,一定要插好,不能有松动。因为松动的插头插座容易因接触不良而发热,如果周围的环境散热不好,又有易燃品的话,就容易导致火灾。而且,插头不插好,如果不小心碰到,还容易触电,产生危险。 >> 宝宝触电后该如何进行急救
10,灯泡的瓦数不要太高
因为现在人们多用的是磨砂的白炽灯泡,不是很亮,很多人就把灯泡换成瓦数大的。但这样一来,因为白炽灯散热很大,容易使灯口(一般是塑料做的)熔化而发生危险。所以选择白炽灯最高不要超过60W,如果嫌亮度不够,可以选择节能灯,瓦数小,亮度又高。 >> 宝宝触电急救措施家长必读
11,电量大的电器要经常检查
耗电量大的电器要经常检查,因为功率太高,会加速元件和线路的老化,所以要经常检查,以防发生高热引起燃烧或漏电。
12,不要用布盖着
有人因为害怕灰尘落到电视里,在看电视的时候,也用布把电视后面的散热器盖着。这样灰尘是没有了,但是同时也容易使电视机里的元件散热不良,温度增高,产生火花以致燃烧的可能。
13,要开着电脑去上班
现在网上风行电影和电视剧下载,既方便,又省了买DVD的钱,反正网络是包月的。可是一部电影通常要下几个小时,一部电视剧通常是十几甚至几十个小时,晚上开着机下载,怕电脑的辐射,于是很多人就在出门上班的时候还让电脑开着。其实这样是非常危险的。家中无人时千万不可开着电脑,万一夏天打雷或有其他意外情况,导致漏电而引发火灾,可是非常危险的。
14,突然之间停电了怎么办
突然之间电脑没电了,停电了?可客厅的灯还亮着呢。不用惊慌,这是跳闸了。每个家里都会有一个配电箱,平时可以请物业的人帮你看一下哪个开关管哪条线路,做一下标识。也可以自己试试,把家里的电器暂时都关掉,再把配电箱里的分开关都关掉。然后准备一个小台灯,开启一个开关,试试哪条线路有电,然后再在配电箱里的这个开关上贴上一个小标签,注明是哪条线,比如是厨房还是客厅的。把每个开关都贴上一个小标签。跳闸的时候,看看是哪条线路跳了,然后去检查一下是不是同时开启了大功率的电器。如果是,先停掉一个,使总电流控制在开关处所标识的最大电流范围之内,然后重新开启开关。开启开关的时候不要过快,要先把开关抬到水平位置,再扳上去。
看过“触电事故的防范与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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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皮无知的孩子一旦把手伸进电源插座,就会触电,这多么危险啊,因此做好防触电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生防触电知识,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1、告诉幼儿电有许多用处,但电也很危险,人若触电后会受伤或被电死,因此小孩子不能玩电器。
2、墙上的插座里有电,教育幼儿不能用手指、小刀等去捅,不然会触电。
3、电器在切断电源前,不能用湿手或湿布去擦。
4、幼儿在室外活动时,要教育幼儿不要爬电线杆,不要在高压线下游戏,不能用手拉电线杆,以防触电。
1、家中使用安全电器,应到正规商店购买电源插座、台灯,认准安全标志标识、出厂证明和检验合格证。、家长离开家前关掉所有电器电源。4、电源接线板电线不要与金属物接触。
2、让孩子认识了解电源总开关,学会在紧急情况下关断总电源。、教导孩子不用手或导电物(如铁丝、钉子、别针等金属制品)去接触、探试电源插座内部。
3、 教导孩子不用湿手触摸电器,不用湿布擦拭电器。
4、家长电器使用完毕后应拔掉电源插头。
5、发现有人触电要设法及时关断电源;或者用干燥的木棍等物将触电者与带电的电器分开,不要用手去直接救人。
6、不随意拆卸、安装电源线路、插座、插头等。哪怕安装灯泡等简单的事情,也要先关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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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那么可怕,一刹那间,就夺走了人的生命。现在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马路越来越拥挤,同时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每年,有多少的生命被夺走,有多少个家庭被破坏,有多少人要失去亲人了。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10月23日早上6点多,深圳福田区皇岗路与北环大道交汇附近发生一起货车与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电单车相撞事故,电单车上两人当场死亡(一名35岁妇女,一名8岁男孩),还有一名12岁男孩重伤送医院抢救。
据了解,被撞女士姓支,另外两个男孩是她的儿子。兄弟二人都在福田同一家民办小学就读,当时支女士正送他们去赶乘学校校车。
据了解,她们家就住在几百米外的神彩苑小区。
一位目击者告诉记者,当时,支女士骑着一辆黑色电单车刚刚行驶到路口,被一辆正在拐弯的大货车撞倒,两个孩子还穿着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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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事故时有发生,我们在用电的时候一定要小心,学习一些用电知识是很重要的。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简述触电事故产生的原因,一起看看吧!
3.1电业职工在检修用电设备时,一定要遵循《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10kV及以上设备检修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即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间断制度、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即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3.2电业职工在检修低压电气设备时,应按照《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操作。非凡情况需带电工作者,工作人员应穿、戴合格的绝缘靴和绝缘手套,使用带绝缘手柄的工具,穿长袖衣服,戴安全帽。
3.3临时用电应达到安全要求,对移动用电要经常检查电线、插头、插座、外壳接地等。对使用的行灯电源必须保证在安全电压36V及以下,禁止使用220V照明灯作为行灯。提倡安装三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达到“三率”要求。
3.4农村季节性用电很突出,田间排灌或场里脱粒,发现的挂钩线、地爬线、破皮线、刀开关不使用合格熔丝等,首先是宣传教育,使农民群众熟悉到违章用电的危害;其次是电力稽查人员应对违章用电进行查处,最大限度地杜绝和减少违章用电的发生,确保不发生或少发生触电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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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及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给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带来了很多问题,这极大的影响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开展。那么,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吧!
(一)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学校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明确学校各部门和教师在校期间各个方面、各个时间段,甚至各个场合的安全工作职责,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特别要重视制订好食品卫生、楼道疏散等各类安全应急制度和有关家长安全教育监管方面的制度,使安全教育与管理制度有效覆盖到学生校内校外的各个时空、各个方面和各个角落。
(二)加强安全教育。安全事故重在预防,学校和监护人要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高度重视学生安全教育,要充分利用墙报、校报、广播、国旗下讲话、班会、警校共建等载体,根据学生年龄和学习生活实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周”、“安全生产月”等主题教育活动。要不厌其烦地根据季节特点开展预防传染病、森林防火、防溺水、食品卫生、交通安全、活动安全教育,以及在家和校外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切实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护能力,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利用“家长学校”、“小手拉大手”等形式,加强对家长的安全教育,切实转变家长教育观念,提高家长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监护意识,实现家校共育目标。
(三)重视活动安全管理。一是外出活动要准备充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学校组织儿童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按民法原理而言,这也是由于当事人的先引行为所产生的义务。组织外出活动时候,一定要保证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要对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责任人及应急措施等做好充分计划和安排。要尽可能地配备足够的教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二是要根据学生身心状况开展活动。要建立学生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等,及时了解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并根据儿童的身体状况安排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对体质特殊或有疾病的儿童给予适当的照顾;要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学生体能训练,不要开展超乎学生耐力的高强度、高密度的体育锻炼活动,以防事故的发生。三是要重视和加强学生体育锻炼,积极开展“阳光体育”活动,提高学生体质和在活动中的机体反应敏捷度,杜绝一些不必要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要定期检查教育活动场所和安全设施,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教育法》第26条、第27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明确规定,学校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儿童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它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教育法》第44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2条都要求学校给儿童提供安全的体育活动设施和卫生的校园环境。为此,学校要定期检查学校校舍、电器、用水、教学仪器、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保证学生的饮水、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和预防各种疾病在校内传播流行,保证学生实验操作的安全和体育活动的安全等。发现学校教学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一定要及时维修和整改,绝不让学生因有安全隐患的危险设施设备而发生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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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的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学生从事不宜未成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p#副标题#e#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制论坛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委,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制论坛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进行解决,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制论坛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制论坛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救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p#副标题#e#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制论坛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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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是指人类与电有直接的接触时,因此感受到疼痛或甚至受到伤害的意外事故。触电时间越长,人体所受的电损伤越严重。对于触电事故的处理,法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下面是一些触电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知识。
(一)、法律及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电力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
我国民事法律对于电力造成的人身损害的适用范围是分高压电和非高压电两种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高压电与非高压电的界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了解释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对于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我国民事法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仅仅对此作了授权性规定。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对于低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失参照高压电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对电力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中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两部法律对致人损害的电力范围规定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第四条规定:“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V)以上者;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V)以下者。”这一标准明确的划分了电力高压和低压的界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则不限于高压电力,换言之是包括了高压和低压的全部电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所规定的致人损害的电力范围是重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的电力范围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电力范围,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压电力。
3、对于电力人身损害赔偿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
对于电力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条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也有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还规定了高压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条款。
该解释的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中规定:“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由此看出两者对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显然不一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一种情况下,高压电力致人损害才可免承担民事责任。
按《电力法》规定则是在不可抗力和用户自身过错的两种情况下,电力(含高压电力)致人损害都可免承担民事责任。如此不一致的规定即产生了法律冲突。同一高压电力致人损害之法律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承担民事责任的结果是不同的。
(二)、适用问题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处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有不同意见。例如2004年5月10日上午苏某与同伴等人一道在抗旱沟渠边钓鱼,因使用的碳素钓鱼杆顶端及钓鱼线触及上空的10KV高压线被电击,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苏某家人以供电公司架设线路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为由,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76552元,本案经两级法院开庭审理,依法驳回了苏某家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处理的过程中,曾出现过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属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从事高压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案件,其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电力设施的产权人,除非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事由之外,均应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
在案件中,虽然苏某出事地点高压线架设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但供电公司疏于消除安全隐患具有一定的过错。比方说钓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供电公司也不能证明触电人具有违法性或实施了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从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出发,供电公司应对损害后果均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第14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项之规定,可以认定钓鱼、攀爬等行为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具有免责事由,对案件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触电损害赔偿案件在处理上之所以会有二种不同意见,原因在于人们对法律适用上的认识不同。第二种意见的根据在于优先适用《电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理由是:
第一,从法律适用看,《民法通则》属于基本法《电力法》属于特别法,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特别法与基本法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二,从立法本意看,即便电力设施产权人尽了其管理义务也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为保护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来确定责任的分担。
第三,从前法与后法的关系看,2000年最高法院签发黑龙江高院请示的《关于从事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民法通则>还是<电力法>的复函》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如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部门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电力法》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用户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电力部门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两部法律对归责原则的规定是有区别的,但《电力法》是《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对民事责任规范所作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请示的案件应适用《电力法》。此答复为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明了方向,即应当适用《电力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具备免责情形的供电部门,应免除其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在法学理论上主张《民法通则》与《电力法》是一般法和普通法关系,有人主张是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前者认为《民法通则》法律效力高于《电力法》,后者认为《电力法》法律效力高于《民法通则》,各自都认为对于高压电力致人损害之法律事实只能适用《民法通则》或《电力法》来确定民事责任承担与否问题。
这些主张都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民法通则》和《电力法》同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法律效力的高度是一样的,怎能以学理解释来分出效力高低?
电力设施广泛分布于社会各领域中,并且大多是高压,因此高压电力致人损害的情况不可避免。由于《民法通则》与《电力法》规定不一致,甚至冲突,在这类案件审理的司法实践中就产生了适用法律的意见分歧,出现同类个案适用《民法通则》或适用《电力法》所确定的民事责任不相同的现象。
我国的法律规范应当是统一的,在运用上,只能是兼顾一般,尊重特殊法的原则。因此,《民法通则》与《电力法》关于高压电力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冲突必须由立法机关来解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出台并施行,它的出台有效地解决了上述矛盾,并在审理中广泛运用。
同意第二种意见。
在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也应当适用《电力法》及相关规定。攀爬杆塔的导线抛掷物体,高空起吊等都属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条的违法行为,国家经贸委[2000]1号《关于触电事故有关问题的复函》第2条明确指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甩杆钓鱼,属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条之规定的行为。
因此,对电力部门具有免责情形的,不应按无过错原则让供电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否则不仅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还会给电力企业及第三人造成巨大损失,更无法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蔓延。类似的案例还有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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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触电事故的原因主要有哪些?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造成触电事故的原因吧!
(1)未经电工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电工作业。 (2)车间内的电气设备不得随意乱动。如果电气设备出了故障,应请电工修理,不得私自修理,更不能带故障运行。
(3)电工进行作业前必须验电。任何电气设备在未验明无电之前,应一律视为有电,不要盲目触及;对“禁止合闸”、“有人操作”等标牌,无关人员不得移动。
(4)电气设备必须有保护性接地、接零装置,并经常对其进行检查,以保证连接的牢固。
(5)需要移动某些非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如照明灯、电焊机等,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移动,同时要防止导线被拉断。
(6)作业人员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插座、插头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安全完好,不得
有破损或使带电部分裸露。
(7)在雷雨天切忌走近高压电线杆、铁塔、避雷针等处,应至少远离其20米之外,以免发生跨步电压触电。
(8)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黄沙或二氧化碳、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火,切不可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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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事故频发,那么,造成触电事故的原因是什么?触电事故如何预防?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造成触电事故的原因吧!
1首先必须保证电气设备的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安全要求。由专业电工或技术职员进行安装;并且按设备的技术要求做好接地(零)保护,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等安全措施。各用电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的各种规程和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 有使用、维护、检验电气设备时,尽可能不进行带电作业,特别危险场所(如高温、湿润地点),严禁带电作来。必须带电工作时,要使用各种安全用具,如尽缘手套、靴(鞋),尽缘钳(棒)以及必要的仪表,并设专人监护。
3 对各种电气设备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尽缘损坏、漏电等事故隐患,及时处理,不得使设备带“病”运行,更不能在检验、维护过程中降低或破坏设备的安全性能。
4严禁非电气作业职员乱装乱拆电气设备。电工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分的《特种作业操纵证》方可上岗操纵。
5 普及安全用电常识,在全社会开展以“防触电、保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用电教育,努力进步全民的安全用电水平。
4.6加大行政治理力度,对那些不履行职责、不遵守安全操纵规程,以至造成触电伤亡事故的有关责任职员给予必要的经济惩罚、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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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事故很多就发生在我们身边。那么,造成触电事故的原因有哪些?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吧!
1. 在变配电装置上触电。这类事故的发生多为电气工作人员粗心大意、违章作业,没有执行工作票和监护制度,没有执行停电、验电、放电、装接地线、悬挂标志牌及装设遮拦等规定,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所致。为防止这类事故,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是落实安全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2. 在架空线路上触电。这类事故多为当停电操作时,电气工作人员没有做好验电、放电及跨接临时接地线工作;当带电作业时,带电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或监护不力所致。这类触电一般伴有摔伤。预防措施: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落实安全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3. 架空线路下触电。这类事故多发生于非电气工作人员,如高处作业误触带电导线,金属杆及潮湿杆件触及带电导线或吊车臂碰及导线,导线断落后误触或碰及人身。预防措施:当在架空线路下及周围作业时,必须做好防护措施,严禁在架空线路附近竖立高金属杆或潮湿杆件,恶劣天气时应避开架空线路。
4. 电缆触电。这类事故一般由电缆受损或绝缘击穿,挖土时碰击,带电情况下拆装移位,电缆头放炮等所致。预防措施:电缆应加强巡检,周期进行检测,禁止在电缆沟附近挖土,运行的电缆在检修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停电,落实安全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5. 开关元件触电。这类事故多由于元件带电部位裸露、外壳破损、外壳接地不良,以及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所致。预防措施:加强巡检,定期进行检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措施。
6. 盘、柜、箱触电。这类事故为设备本身制造上有缺陷或接地不良、安装不当所致,有的则为违反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所致。预防措施:加强巡检,定期进行检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措施。此外要加强盘柜制作上或购买上的监督,提高质量标准,满足防潮湿、防漏电和防触电等要求,电气工作人员对有严重缺陷的盘柜可拒绝安装,并加强对盘柜的测试工作。
7. 携带式照明灯(手把灯)触电。这类事故多为没有采用安全电压(36V以下)或行灯变压器不符合要求、接错。预防措施:携带式照明灯安装后应测试其灯口的电压,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得安装电气设备。
8. 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携带式电气设备触电。这类事故多发生为设备本身破损漏电、接线错误或接地不良、导线破损漏电所致。预防措施:加强手持、携带、移动电气设备的管理、维修保养,接线必须由有经验的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9. 临时用电触电。这类事故多为乱接乱拉、管理不善,超负荷运行、野蛮施工、接地不良、强行用电所致。预防措施:临时用电必须按国家临时用电规程执行,严格管理,禁止乱接乱拉。临时用电的安装应有项目部安全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10. 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带电触电。这类事故多为接地不良造成或电气设备的漏电跳闸、保护装置调整不当、调整过大所致。预防措施:系统接地必须良好,加强接地系统和线路的巡视检查及测试,及时修复;加强系统电气设备的巡视检查、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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