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学校处分学生的依据什么法律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处分是指对某项财产在实时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权能。那么学校的处分权利是如何界定的呢?是否与处罚混淆了?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学校处分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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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为了缓解大学生越来越趋于紧张的就业压力,中国相继出台多种政策和措施,支持和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但需要理解相应的法律知识才去行动,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大学生创业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工商部门
优惠对象:当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持有普通高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三证,初次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个体经营的。
优惠内容:毕业之日起一年之内的应届毕业生到工商部门办理证照,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缴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通知规定,工商局对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后,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登记注册时间、加盖工商局印章后退回本人;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后注明:“(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凭执照提出书面申请,经工商局局长核批同意,即可免缴上述规定的有关费用。
2、税务部门
大学生创办信息、技术服务等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如果是经过科委认定的,自开业之日起,可以免征所得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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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儿歌会激发起孩子们的法律意识,是孩子们的生活有了法律的保障,那么你对小学生法律知识儿歌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小学生法律知识儿歌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法律权威大
从小要学法,法律威力大,
生活大世界,处处不离它。
护己要学法,保护你我他,
法前人平等,用法闯天下。
齐心来学法,歪风都能杀,
弘扬正气好,利民利国家。
二、学会用法
如何应对敲诈勒索和抢劫
反抗法:寻找薄弱,功其不备
感召法:通之以理,晓之以法
周旋法:佯装服从,伺机脱逃
耍赖法:嚎叫喊哭,引起旁观
呼叫法:呼喊救命,以求援助
认亲法:碰到大人,佯装亲戚
放线法:佯装害怕,迷惑对方
抛物法:扔掉物品,引开视线
三、法制格言
法律是一叶扁舟,乘载着你,在人生漫漫大海上安全行驶一辈子。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学法明是非,懂法知荣辱,用法保幸福。
有一种爱叫法律,有一种温暖叫遵守。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船靠风帆前进,人靠法律文明。
法律是枷锁,束缚恐怖之举。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四、保护自己
小朋友,想一想,安全大事忘没忘:
过马路,别乱闯,走斑马线稳当当。
煤气泄漏不要慌,快快打开门和窗,
着火时候要报警,报警准确地址详。
离家外出要锁门,防盗意识要增强。
安全话题要常讲,安全大事不能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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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法律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那么你对小学生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小学生法律知识竞赛试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判断题
1、只有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才是公民。(×)
2、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3、从法律上来说,“未成年人”与“儿童”都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
4、在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中,大人应当优先救护小学生(√)
5、强迫儿童乞讨,是一种犯罪行为。(√)
6、小明的听力有些障碍,学校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招收他。(×)
7、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
8、父母可以为未成年订立婚约,但是不得强迫未成年人结婚。(×)
9、离婚是大人之间的事情,没有必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10、孩子犯错了,大人有权利打他,因为是为了教育孩子。(×)
11、未成年人年龄还小,不享有隐私权。(×)
12、在公共场交谈时,千万不要将自己有效地址、电话号码等一些具体情况大声说出来,更不要轻易把家里的电话号码告诉陌生人。(√)
13、小明上小学四年级,他学习成绩不太好,还经常违反纪律,家长认为他上学也不会有出息,还不如早跟着父母做生意。父母的想法是正确的。(×)
14、小明的父母要到外地打工,把小明委托给叔叔监护,这时叔叔就是小明的监护人了。(√)
15、我们到法院打官司时,只能委托一名律师作为代理人。(×)
16、小明是河南人,他跟着父母来北京打工,小明可以在北京的学校上学。(√)
17、学校在使用学生照片时无需征得学生或家长的同意。(×)
18、小明上小学五年级,他学习成绩不好,还经常违反纪律,老师认为他影响了全班的学习成绩,可以让其退学。(×)
19、教育部明确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各地中小学校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
20、父母应当制止未成年人吸烟,但是可以让未成年人喝酒。(×)
21、如果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22、未成年吸食、注射毒品是一种严重不良行为。(×)
23、不能在QQ或聊天室中将自己的姓名、所在学校、电话、住址、年龄、照片等资料,包括爸爸妈妈的姓名、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资料告诉网上的人。(√)
24、为了方便学生上网,中小学校园周边可以开设网吧。(×)
25、四年级的学生小明买彩票中了奖,彩票销售者可以向他支付中奖奖金。(×)
二、选择题(从四个选项中,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
1、下列哪项不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D )
A、言论 B、出版 C、集会 D、隐私权
2、我国法律规定不满( C)的公民为未成年人。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3、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下列哪项不符合法律规定?(B )
A、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B、婚生子女享有优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C、子女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D、父母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时,未成年子女有控告父母的权利。
4、《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四大权利,不包括哪一项?(D )
A、生存权 B、受保护权 C、参与权 D、受教育权
5、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D )。下列哪个选项是错误的?
A、干涉 B、盗用 C、假冒 D、起相同的名字
6、在上课时有同学捣乱,学生在学校学习的权利遭到侵犯由(C)来保护。
A、家长与老师 B、老师与同学 C、警察与老师 D、家长与同学
7、小明刚满12岁,一天他向母亲要了10元钱买了个文具盒,其母认为文具盒不好看,向文具店老板提出退货。关于小明的购买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
A、有效,因为行为与小明的年龄相适应,无需其母同意
B、无效,因为小明还未成年
C、有效,因为事先已经其母同意 D、无效,因为小明的母亲不喜欢文具盒
8、根据未成年保护法的规定,对未成年的信件,除因需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B)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隐匿、毁弃。
A、某班主任老师代为开拆 B、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为开拆
C、未成年人自行开拆 D、必要时,老师可以扣留
9、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进行(A)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A、有益身心健康 B、有利于提高学习成绩 C、开发智力 D、有利于长身体
10、学生小明发现某影楼未经自己同意在其宣传厨窗内贴有自己的照片,随即将该影楼告上法庭,小明起诉的理由是(A)
A、影楼侵犯其肖像权 B、影楼侵犯其人格尊严
C、影楼侵犯其财产权 D、影楼侵犯其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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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特殊群体,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法律安全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那么你对小学生法律安全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小学生法律安全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被人殴打了怎么办?
(1)设法与才老师或家长取得联系,以便尽快得到救助。(2)及时治疗。(3)妥善保管包看病治疗的医院单据和诊断书,以备后用。(4)及时报案,要报清出事的时间、地点、打人凶手的特征。
2、如果有人抢夺你的钱物怎么办?
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应当以尽量减少损失、减少皮内痛苦为主进行对付。遭抢之时,要努力挣脱,尽快逃离,一边跑一边呼喊:“有坏人抢劫呀!”如果挣脱时有物品带不走,如帽子掉地下了,书包被拉住了,就不要顾这些,以自身挣脱为主。挣扎,喊叫,跑就代表着你斗争的勇气。
3、独自在家有陌生人叫门怎么办?
自己在家遇到有陌生人敲门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平时一人在家,要锁好院门、房门、防盗门、防护栏等。出去玩耍要关好门窗,千万别忘记锁门,防止盗贼潜入。
(2)钥匙要保管好,要注意把钥匙放在衣服里,不要放在外面,以防坏人跟踪入室。
(3)当有人敲门时,一定要问清来意,对不熟悉或不认识的人,坚决不要开门。特别是遇到有陌生人以修理工、推销员的身份要求开门时,说明家里不需要,请其走开。或可寻找其他借口,请其不要打扰。
(4)当坏人欲强行闯入,可到窗口、阳台等处高声喊叫邻居或去打报警电话吓跑坏人。
4、怎样预防被偷盗?
首先,要注意对家庭财产的保密。家中的贵重物品、现金、债券及股票等,不能轻易露底,包括对某些亲友、邻居。不要将家中钥匙随便交给他人使用,防止居心不良的人从中偷配钥匙,寻机行窃;如果钥匙丢失,要马上换锁;不能与萍水相逢、不明底细的人交往,更不能带到家中来做客。
外出时,尽量不要带大量现金;当人多拥挤时,千万不要只顾抢购物品、车票而忽视提包安全,要用手、身体护住财物,并时刻警惕身边举止不正常的人…… 这里还想向大家补充几点是:当你把书包、皮包放在自行车的车筐里,挂在车把上或是夹在后架上时,要把“包”设法与自行车拴在一起,锁起来,要不然,坏人拿着太方便了!到路边买东西千万不要把包放在车上,以免坏人借机偷盗。
5、有人拉你参与打架怎么办?
(1)自己坚决不去。不管这件事和你是否有关,不管矛盾双方和你本人的关系如何,你都不能参与。
(2)设法劝阻。尽自己的最大的能力说服对方,表明打架的危害性。
(3)及时报告。如果劝服不了,就及时向老师、家长或学校门卫、学校领导报告,严重的要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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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小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保护意识是必要的,那么你对小学生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小学生法律知识考试试卷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ACCBA CBCBBAAABCBABCABBCAC×√√×√×√××√
材料题的答案是:(1)材料一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和学校保护。(2)①小明不吸烟、不酗酒、不看淫秽、暴力、凶杀等书刊,说明他能依法自律;②小明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四?五”法制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在学校关于安全教育的主题班会中他大胆发言,能耐心听取父母给他讲的做人的道理,说明小明能正确对待学校和父母的教育;③小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自己讨回了公道说明了他能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④小明遇事能处变不惊,从容应对,说明他克服了自己的心理脆弱,提高了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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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小学生人身伤害法律救济问题在我国教育界、法学界引起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因此小学生法律知识至关重要。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小学生法律知识试卷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选择题
1、B 2、B 3、A 4、B 5、B 6、C 7、B 8、B 9、A 10、A 11、B 12、C 13、A 14、B 15A
二、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三、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2、监护义务、抚养义务3、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4、营业性舞厅、歌厅5、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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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是法律智慧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智慧是法律知识的内化和升华,小学生需要了解法律进行自我保护,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小学生必知的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被人殴打了怎么办?
(1)设法与才老师或家长取得联系,以便尽快得到救助。(2)及时治疗。(3)妥善保管包看病治疗的医院单据和诊断书,以备后用。(4)及时报案,要报清出事的时间、地点、打人凶手的特征。
2、如果有人抢夺你的钱物怎么办?
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应当以尽量减少损失、减少皮内痛苦为主进行对付。遭抢之时,要努力挣脱,尽快逃离,一边跑一边呼喊:“有坏人抢劫呀!”如果挣脱时有物品带不走,如帽子掉地下了,书包被拉住了,就不要顾这些,以自身挣脱为主。挣扎,喊叫,跑就代表着你斗争的勇气。
3、独自在家有陌生人叫门怎么办?
自己在家遇到有陌生人敲门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平时一人在家,要锁好院门、房门、防盗门、防护栏等。出去玩耍要关好门窗,千万别忘记锁门,防止盗贼潜入。
(2)钥匙要保管好,要注意把钥匙放在衣服里,不要放在外面,以防坏人跟踪入室。
(3)当有人敲门时,一定要问清来意,对不熟悉或不认识的人,坚决不要开门。特别是遇到有陌生人以修理工、推销员的身份要求开门时,说明家里不需要,请其走开。或可寻找其他借口,请其不要打扰。
(4)当坏人欲强行闯入,可到窗口、阳台等处高声喊叫邻居或去打报警电话吓跑坏人。
4、怎样预防被偷盗?
首先,要注意对家庭财产的保密。家中的贵重物品、现金、债券及股票等,不能轻易露底,包括对某些亲友、邻居。不要将家中钥匙随便交给他人使用,防止居心不良的人从中偷配钥匙,寻机行窃;如果钥匙丢失,要马上换锁;不能与萍水相逢、不明底细的人交往,更不能带到家中来做客。
外出时,尽量不要带大量现金;当人多拥挤时,千万不要只顾抢购物品、车票而忽视提包安全,要用手、身体护住财物,并时刻警惕身边举止不正常的人…… 这里还想向大家补充几点是:当你把书包、皮包放在自行车的车筐里,挂在车把上或是夹在后架上时,要把“包”设法与自行车拴在一起,锁起来,要不然,坏人拿着太方便了!到路边买东西千万不要把包放在车上,以免坏人借机偷盗。
5、有人拉你参与打架怎么办?
(1)自己坚决不去。不管这件事和你是否有关,不管矛盾双方和你本人的关系如何,你都不能参与。
(2)设法劝阻。尽自己的最大的能力说服对方,表明打架的危害性。
(3)及时报告。如果劝服不了,就及时向老师、家长或学校门卫、学校领导报告,严重的要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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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对于法律的缺点或优点,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全社会的福利。你还知道哪些关于法律知识名言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小学生法律知识名言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 法律被抹杀便产生专制独裁(英国)
2、 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3、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4、 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爱献生)
5、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6、 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爱献生)
7、 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8、 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托·伍·威尔逊)
9、 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10、 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高尔斯华绥)
11、 不健全的法律统治时间不会长(英国)
12、 法律是朝三暮四的(欧洲)
13、 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14、 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罗·伯顿)
15、 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马克罗维乌斯)
16、 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17、 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
18、 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弥尔顿)
19、 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朱尼厄斯)
20、 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
21、 被败坏的道德践踏了的法律还有何意义?(贺拉斯)
22、 当友爱蔚然成风的时候,法律也就可以告废除了(亨·布林克洛)
23、 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威·索林)
24、 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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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对于国家的发展都至关重要,养青少年法律意识,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养是非常必要的,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青少年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p#副标题#e#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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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学校是西城小学,这是一座历史悠久,环境优美的学校。最美的要数我们学校的后操场。
后操场是长方形的,很宽阔,有三个前操场那么大。后操场四周都有花坛,可惜种的都是万年青,我真盼望花坛里种满了各种各样的鲜花,一群群蝴蝶在花丛中飞来飞去,好像在说:“这儿真美呀!”东面有几课高大的榕树,远远望去,好像一排排卫兵守护着我们美丽的校园。西面有一道文化墙,墙上全是我们学生自己动手画的画,有爱心捐献、互相帮助等。操场南面是旗台,上面矗立着一根高高的旗杆,五星红旗在微风的吹拂下高高飘扬。旗台后面有个大舞台,每逢有重大节日,同学们就会在舞台上唱歌跳舞,真是热闹极了。中间是一个彩色的塑胶操场,红色的跑道,绿色的蓝球场,丰富了同学们的课余生活,大家在这里玩得可开心了。
我们的学校真美呀!我爱我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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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法律知识科普_法律
在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过程中,需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灵活运用到实际生活中。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小学生法律知识科普,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1、独自在家时有人叫门怎么办?
自己在家遇到有人敲门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平时一人在家,要锁好院门、房门、防盗门、防护栏等。出去玩耍要关好门窗,千万别忘记锁门,防止盗贼潜入。
(2)钥匙要保管好,要注意把钥匙放在衣服里,不要放在外面,以防坏人跟踪入室。
(3)当有人敲门时,一定要问清来意,对不熟悉或不认识的人,坚决不要开门。特别是遇到有陌生人以修理工、推销员的身份要求开门时,说明家里不需要,请其走开。或可寻找其他借口,请其不要打扰。
(4)当坏人欲强行闯入,可到窗口、阳台等处高声喊叫邻居或去打报警电话吓跑坏人。
2、被人殴打以后怎么办?
第一、设法与老师或家长取得联系,以便尽快得到救助。
第二、及时治疗。
第三、妥善保管包看病治疗的医院单据和诊断书,以备后用。
第四、及时报案,要报清出事的时间、地点、打人凶手的特征。
3、有人拉你参与打架怎么办?
(1)自己坚决不去。不管这件事和你是否有关,不管矛盾双方和你本人的关系如何,你都不能参与。
(2)设法劝阻。尽自己的最大的能力说服对方,表明打架的危害性。
(3)及时报告。如果劝服不了,就及时向老师、家长或学校门卫、学校领导报告,严重的要打110报警。
4、如果有人抢夺你的钱物怎么办?
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应当以尽量减少损失、减少皮内痛苦为主进行对付。遭抢之时,要努力挣脱,尽快逃离,一边跑一边呼喊:“有坏人抢劫呀!”如果挣脱时有物品带不走,如帽子掉地下了,书包被拉住了,就不要顾这些,以自身挣脱为主。挣扎,喊叫,跑就代表着你斗争的勇气。
5、怎样预防被偷盗?
首先,要注意对家庭财产的保密。家中的贵重物品、现金、债券及股票等,不能轻易露底,包括对某些亲友、邻居。不要将家中钥匙随便交给他人使用,防止居心不良的人从中偷配钥匙,寻机行窃;如果钥匙丢失,要马上换锁;不能与萍水相逢、不明底细的人交往,更不能带到家中来做客,防止“引狼入室”。
外出时,尽量不要带大量现金;当人多拥挤时,千万不要只顾抢购物品、车票而忽视提包安全,要用手、身体护住财物,并时刻警惕身边举止不正常的人。
小学生法律教育知识
窃盗罪
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恐吓取财罪
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强盗罪
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伤害罪
因为打架造成别人身体上、健康上的伤害,依据受伤程度可细分为:『普通伤害罪』、『重伤罪』、『普通伤害罪之加重结果犯』。
赌博罪
同学们在学校玩耍时,不论是用金钱或是物品当筹码,都不可以玩赌博性的玩具或游戏。除了不可以从事赌博性的行为外,也不可以提供别人从事赌博的工具或环境,否则就算你没有玩,你还是犯了法。
毁坏公务罪
不论在学校或是公共场合,只要是不属於自己的东西,而是给大家共同使用的东西,就是公共物品。同学应该小心使用并爱惜公务,不可以随便破坏、毁损或丢掉公物。
小学生法律知识儿歌
从小要学法,法律威力大,
生活大世界,处处不离它。
护己要学法,保护你我它,
法前人平等,用法闯天下。
齐心来学法,歪风都能杀,
弘扬正气好,利民利国家。
交通法规是个宝,
自觉遵守要记牢。
红灯停,绿灯行,
黄灯起步准备好。
先看左,再看右,
安全保证很重要。
警察叔叔来指挥,伸臂抬腕车辆停;
左臂伸直右臂弯,车辆缓缓向左行;
右臂伸直左臂弯,左边车辆可通行;
行人要走斑马线,一切行动听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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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是我们读书的地方,也是我们玩耍的地方。
我们校园后操场是塑胶运动场,它的南方有宽阔大气的舞台,舞台的地板是白色的,四边用红色的花岗石镶嵌,背景墙也是红色的。舞台左前方是旗台,国旗在旗杆上高高的迎风飘扬。
运动场西边有花坛,花坛盛开着美丽的花朵,芬芳迷人,常常引来花蝴蝶和小蜜蜂,一朵粉红的花朵好像在说:“校园可真美丽呀!”还没有长大的小树抽出新的枝条,长出嫩绿的叶子。小榕树下有一群可爱的孩子,孩子们边唱歌边在树荫下乘凉。
北方有高大的树木,树上有小鸟儿在唱歌。石头砌成的护栏上雕刻着精美的图案,又是一道美丽的风景。
最有趣的要数东南角和西北角。东南角有乒乓台,西南角有单双杠,下课时,这两个地方就成了我们最大的乐园,可热闹了。
我喜欢我的学校,我爱我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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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两种。那么你对迟延履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迟延履行的相关法律知识。
给付迟延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债务存在;
(2)履行须为可能;
(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5)须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为:
(1)债权人可诉请强制执行;
(2)债务人赔偿因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3)在给付迟延后,如遇有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受领迟延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其构成要件为:(1)须有债权存在;(2)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3)须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4)须债权人未受领给付,且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
在迟延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依法支付 违约金,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害,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得依法自行消灭其债务,如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
看过“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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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你对司法鉴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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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是对犯罪或犯错误的人,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决定。很多人都好奇解除处分是不是等同于撤销处分的问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撤销处分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对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后,对其受到的处分给予消除的行为。 根据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处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受到开除处分的,不适用解除处分制度。
(2)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如果在受处分期间受处分人又发生新的违法违纪行为,则不能解除处分。 (3)处分期满,即警告处分满6个月;记过处分满l2个月;记大过处分满18个月;降级、撤职处分满24个月的。处分期不满的,不能提前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根据第九条的规定,解除处分后,受处分人员可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其在权利、义务等各个方面,与未受处分的同职、同级、同等工资档次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没有任何不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法律后果是指解除处分后,如果尚未办理解除手续,即使处分期间已满,也不能自动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解除处分后,不视为恢复该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前的级别和职务。其今后的晋级、晋职应当在受处分后新确定的级别和职务的基础上进行。
解除行政处分的具体程序根据人事部、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解除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100号)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影响期满,由其所在单位根据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受行政处分后改正错误的表现,向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提出解除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的申请;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解除行政处分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将解除处分决定书书面通知受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及有关单位;由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将解除行政处分的有关材料归人原受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档案。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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