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以内偿付包括什么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第一,作为一项长期制度建设,存款保险的短期影响有限,将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打开发展空间。对储户而言,最高偿付限额50万元,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只有不到0.4%的高净值储户将受到影响,存款分流现象轻微、可控。对银行来说,影响主要取决于费率高低。根据《条例》,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条例》虽未明确规定费率的具体数值,但从差别费率机制看,中小型银行将执行更高费率,从而在竞争中处于较为不利的位置。不过,由于中小型银行已在靠高价格吸引储户,存款保险的费率差别相较于存款利差几可忽略不计,因此实际影响不会很大。
第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标志着银行存款由政府提供隐性担保的时代告终。事实上,对于日益升高的金融风险,在3月15日全国两会记者会上,已有明确表态,“允许个案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按市场化的原则清算。这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也增强人们的风险意识。”李此番讲话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方面,逐步打破刚性兑付,允许金融风险的有序释放;另一方面,中央将把金融风险的暴露控制在有限范围内,避免上升为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让一些违约事件顺应市场的力量而自然发生,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的约束,端正产品发行者和投资者的行为,有利于财富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但能否真正打破刚性兑付还需要进一步观察,毕竟这是一个能否“依法治市”的大命题。
从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从推出到实施还将经历很长的时间,存款保险制度本身也将在处置金融风险的实践中不断演进。就目前而言,存款保险在理论上虽然意味着不会兜底,实际执行时可能还是会不一样,看看打破刚性兑付那么难,就知道银行破产在短期内基本不太可能。从这一方面看,不宜高估存款保险制度在短期内的作用,但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仍然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
第三,刚性兑付打破将倒逼传统信托产品转型。《条例》提出,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等除外。这意味着银行理财等不包括在偿付范围内,更重要的是,这是利率市场化的先决条件之一。利率市场化之后,信托的刚性兑付将被彻底打破。信托业享受“政策红利”的日子到头了。麦肯锡和平安信托联合发布的一项研究显示,随着金融改革推进,中国中长期信托业务90%的收入面临不确定性会向高风险高收益回归,未来几年可能丧失预期收益的40%。数据显示,目前信托行业70%以上的收入来自融资项目,30%左右的项目是平台类业务,即原有的银信合作业务。传统业务对利润的贡献度或在五年内由100%下降到50%—60%,这个数字也有可能随着政策的调整加快。利率市场化,资本市场可在市场直接融资,信托发展空间将会不断被压缩,需要重新思考出路。
第四,存款保险制度是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一道保护阀,这项制度的出台意味着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即将开启。利率市场化,是金融资源市场化定价的重要机制,改革的意义毋庸多言。不过,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战线拉得很长,在去年实现了贷款利率市场化之后,仍剩下存款利率市场化这最后一只靴子。长期以来,我国由政府管控的利率制度扭曲了金融资源的定价,人为压低了借贷成本,一方面鼓励了有特殊权力的企业(如国企)获得廉价金融资源,刺激了基础设施和制造业领域的过度投资,并致钢铁、水泥和有色金属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带来大量不能盈利的企业;另一方面,利率非市场化也使金融机构业务创新能力不足,金融市场业务结构长期固化,融资市场“脱媒”不易。与此同时,由于金融资源配置的中间环节太多,中介节节加码,人为抬高了流向最终需求方的资金成本。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利率市场化改革已不存在制度方面的障碍。当然,利率市场化需要与对财务软约束企业改革一同深化,存款利率放开只是其中一步,通过利率杠杆修正各经济主体的行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才是关键。
或许,市场人士对推行存款保险制度仍存担忧:我国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是否做好了市场化处置风险的准备,能否依法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与金融机构又能否按照更加市场化的方式操作?等等。还有更具体的问题。比如如何对银行收费?即便按万分之五的水平收费,银行业也需承担每年400亿以上的费用,压力不轻;存保制会不会“骚扰”银行?现在央行“骚扰”银行的主要手段是反洗钱,将来借助存保的早期介入也来现场检查,银行可能会比较痛苦;如何处置问题银行?美国FDIC是由富有问题银行处置经验的律师、会计师、投资银行家组成的,如果存保制度在中国成了一些官员养老的场所,那将会令人失望。
一个月后,这些疑问就会有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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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美国在上世纪的大危机推出存款保险后,全球许多国家纷纷效尤,陆续推出了存款保险制度。我国《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日前颁布,标志着中国银行体系和亿万存款者都将迎来一个新时代。
首先,对储户的保护与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惩罚,是有效存款保险缺一不可的。推出存款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存款机构破产清算时储户的本金安全。因此,有意义的存款保险制度必然涉及“存款类金融机构破产”与“存款本金保障”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它要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在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更顺利地推进经营不善的存款类机构及时退出市场。通过破产等机制及时将那些经营不良者清出市场。这是提高市场效率的重要机制。只有“存款保险”而没有金融机构及时有效的退出,这样的存款保险制度充其量是一个“跛足”制度。因此,与存款保险制度相配套的,应当是推出更加系统、完善的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制度。我国正积极推动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机构发展、各类民营银行跃跃欲试的金融变革之际,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会使未来金融机构的股东承担更大风险。
其次,应当关注强制投保机构范围的界定可能造成的潜在影响。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参与存款保险,可能影响市场公平竞争,让它们取得了成本优势。随着中国市场体系和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日益加深、发达经济体金融危机的缓和,发达经济体金融机构进一步融入中国金融体系的需要会进一步上升。这意味着,将来不仅有更多非居民将钱存入外资金融机构,也会有更多居民将储蓄剩余存入外资金融机构。但由于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不需要为储户购买存款保险,它们就可以相对更高的存款利率为储户提供风险补偿。很多老百姓更看重的是眼前收益,忽视当期收益中所包含的风险溢价。一旦出现这种状况,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竞争力会相应地上升,存款“外资金融机构化”会对境内机构带来新的压力。更何况,这种“内外有别”的制度安排,本身就会强化那些被要求强制性投保机构的监管套利动机。
第三,差别化的存保费率,意味着不同“状况”的存款金融机构将缴纳不同的存保费率。所谓“状况”,不仅取决于存款机构的“大小”、风险管理水平、盈利能力,还取决于存款机构的性质。在实践中,由于“大”的金融机构具有“系统重要性”,即便它在经营中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但其对国家经济和金融的稳定“太重要”,“大而不倒”裹挟了政府的公共政策,政府最终还是需要动用公共资金,或者央行发行货币提供贷款的方式给予救助。即便实施存款保险,存款机构的规模越大,一旦它出现问题,政府救助的可能性会越大,因而储户的存款会越安全。由于政府的隐性担保,大机构所愿意缴纳的存款保险费率会相对地下降。相反,那些规模较小的存款机构,则要必须缴纳更高的存保费率。当然,比起没有政府的隐性担保和存款保险,加入存款保险之后,储户在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风险相应地降低,所要求的风险溢价可能会下降,这有助于降低小金融机构与大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利差。但由于在利率市场化日益深化的背景下,小金融机构规模扩张的意愿更强,它需要支付相对更高的存款利率满足其资产扩张的需要。2013年以来央行扩大存款利率上浮区间后,不同规模存款机构的表现充分印证了这一点。因此,存款保险加上利率市场化的制度变革,会使规模越大的机构越有可能获得成本优势。
第四,存款保险正式推出后,并不意味着政府会完全退出对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正如前所述,即便是在强调自由竞争、破产清算对金融机构过度冒险的惩戒作用的国家,政府也会对陷于流动性困境的某些金融机构给予救助。尤其是当系统性金融风险导致大面积的金融机构陷于困顿之中,存款保险也无力给予足额的赔付之时,中央银行仍需要发挥其最后贷款人职责。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责从一开始就奠定了政府为金融机构提供的隐性担保,这一职责和机制丝毫没有因为存保制度而弱化。例如,作为全球第一个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美国,在2008年次贷危机期间,美联储就对花旗、美国银行等分别提供了数百亿美元的贷款。美国财政部也动用公共资金购买了两房在内的金融机构优先股。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告诉我们,随着金融结构多元化、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与融合越来越突出、更加强化了金融的紧耦合性,包括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在内的政府隐性担保,反而从传统银行业机构扩大到了所有金融机构和提供流动性的金融市场。可以想见,即便中国推出了存款保险,但由于中国金融结构日益多元化、复杂化,政府出于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稳定的考虑,仍会对公众资金的安全性提供隐性担保,在必要时施以援手。这告诉我们,中国在未来存款保险的具体实施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显性存款保险与政府隐性担保之间的界线。
最后,推出存款保险后,仍需要特别注重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其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所造成的影响。在保险和信贷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素来有“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后果。中国实施了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逆向选择”不会成为存保基金必须面对的问题,但如何克服投保机构的道德风险给存款基金的损害,仍然是必须面对的问题。道德风险正是一些人质疑存款保险有效性的重要依据。解决投保机构发生道德风险的途径之一,就是赋予存保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中国在存款保险的制度设计上,赋予了存保机构一定的监管权力,它可与央行、银监会共享相关信息,对投保机构提出风险警示,要求投保机构提高资本充足性、降低杠杆率等矫正要求,甚至实施惩罚性的投保费率。除此之外,存保机构对投保机构的日常检查、监督也是降低投保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机制。这些固然对克服投保机构道德风险极其重要,但这只是辅助性的金融稳定功能,毕竟,它更多依靠事后的结果提出警示。由此可见,即便有了存款保险,存款类机构的稳健性,最根本的仍在于解决投保机构股东与其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强化股东对投保机构经理人员约束,通过激励相容与满足参与约束的合约结构,促使银行经理人员在平衡风险与收益中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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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一日起,一批经济领域的新法规和新政策将正式施行。其中,广受关注的《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明确税收管理行政行为标准,限定税收行政行为的随意性。《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也于今日起实施。
4月23日,财政部正式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
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具体如下:取消钢铁颗粒粉末、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出口实施零税率;以上调整今日起实施。
据悉,此次取消关税的稀土产品包括钕、镝、镧、铈等金属产品,以及氧化钇、氯化镝、氟化镝、碳酸镧等55项稀土产品。对此,有分析人士认为,出口配额及出口关税的取消将有利于促进稀土出口的增长,出口产品结构可能发生一定的变化,特别是镨、钕、镝、铽、铕的出口有可能明显增长,对行业需求形成有利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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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行长周小川近日表示,目前存款保险制度的考虑是以低费率起步。综合考虑国际经验、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和风险处置需要等因素,我国存保起步时的费率水平大概在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二,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保起步时的水平以及现行水平。
周小川表示,我国存保实行的是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这有利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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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22年的酝酿,去年底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存款保险条例》今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本金利息均包括在内。
股市火爆,但银行理财产品依然是热门的投资渠道。不过,银行理财产品并不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内。《条例》中明确指出,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并不包括银行理财产品。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就意味着“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依法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另外,《条例》的实施不会增加储户经济负担,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储户无需缴纳。正式出台的《条例》还增加了偿付时限,明确7个工作日足额偿付。
单一账户最高偿付上限是50万元,如果存款超过50万元该怎么办?业内人士建议存款人选择分开多笔存放,“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有专家也表示,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是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当前我国银行业经营情况良好,银行体系总体运行稳健。从国际经验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常是通过市场手段,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使存款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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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独家消息,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将增加信托等资产,以便更好防范投资风险。那么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了?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保险资管产品经营范围扩至养老险公司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欲将开展资管产品业务的机构,由现行的保险资管公司扩围至养老保险公司,后者开展产品业务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依照此前保监会《通知》中给出的定义,保险资管产品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金,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运用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工具。产品分为定向产品和集合产品,前者认购门槛3000万元,后者投资门槛100万元,投资人为保险机构等机构主体。“门槛是100万元,比拼的是各资管公司的投研能力。”某保险资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人士如此评价这一业务。
而在养老险公司人士眼中,这一业务的发起机构扩展至养老险公司并不突兀,“养老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资产管理机构,本身就有包括年金、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资金受托管理等具有资产管理性质的业务,养老险公司现在也在向资产管理机构转型。”一位养老险公司高管表示。
不过,这位养老险公司高管也表示,获准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符合养老险公司向资产管理机构转型的发展方向,但开展这一业务的压力也大,要做好并不容易,毕竟资管领域的竞争激烈。
试点以来,据了解,开展业务的保险资管公司不断增多,保险资管产品类型不断增加,投资范围不但覆盖国内传统投资及另类投资领域,还覆盖到境外投资品种的产品。比如,某保险资管公司发行了多只投资于证券公司融资业务的债权收益权资管产品,同时,其发行的“全球新股及流动性机会资管产品”欲在全球范围“打新”,产品中不超过40%的资产投向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对于发展规模,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截至2014年6月底,保险资管产品规模为611亿元,普华永道预计,目前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规模在1000亿元左右,占险资运用余额的1%。未来,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将由现行的试点调整为对行业完全放开。
保监会资金部要求各资管公司结合市场及自身发展实际情况,将对《征求意见稿》内容的书面意见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反馈。
保监会资金部2015年12月下旬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一位业内人士将这份文件解读成,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增加了信托等资产,同时明确了创新标的产品的申报工作。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现行的依据为保监会2013年2月份发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这一规定将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而新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欲将保险资管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范围调整为:符合监管规定的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以及债权收益权等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2014年2月份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将保险资金可投资资产分为五大类,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其中,其他金融资产包括集合信托计划、银行理财、金融衍生品、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保险资管产品等。
一位保险资管公司相关负责人称,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资管产品业务投资范围的最大变化在于“增加了信托”,相较现行规定相当于有了很大程度的放宽。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创新型产品的申报流程,给出了指引。”该负责人称。
《征求意见稿》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欲将保险资管产品分成两类:基础资产范围在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内的,为普通型产品;基础资产范围超出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的,为创新型产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资管公司获得产品业务资质且完成普通型产品发行后,可以申请发行创新型产品。保险资管公司申请发行创新型产品,需进行产品创新能力备案。申请发行创新型产品,实行首只产品风险评估、同类产品事后报告的模式。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资管产品时,应当通过保监会指定的资产交易平台进行登记、发行、交易转让和信息披露,并且按照《通知》规定向保监会提交事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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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最安全的金融场所应该就是银行,银行率由国家保护,理财产品也由国家撑腰,在银行如此安全的背景下,为什么国家还要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呢?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保险制度的起源
存款保险制度源于美国。上个世纪30年代,美国被一场金融危机袭击,无数家大大小小的银行随之倒闭,一部分美国人的存款付之东流。随后,银行的倒闭进入恶性循环。人们担心自己的存款打水漂,所以大部分人选择将存款挪出银行,造成大规模的银行挤兑。即使经营良好的银行也因此而资金周转不良,随后破产。这可让美国的当权者操碎了心,眼看着他们引以为豪的银行体系逐步陷入瘫痪,最终,美国政府伸出了“看不见的手”。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这是一家为银行存款提供保险的政府机构。正是由于这一制度的实施,美国的银行业逐步稳定了下来,金融业的稳定和繁荣为美国日后成为超级大国奠定了基础。随后,各个国家纷纷效仿美国,于战后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截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14年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1]2015年3月31日,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事实上,存款保险制度可分为显性与隐性这两种,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为主导的国家多实行后者。例如中国,假如工商银行破产,毫无疑问,国家势必伸出援手,出资救助工行,这似乎不需要白纸黑字规定,至少国人对此深信不疑。然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银行破产后,储户能从银行取回多少存款。再者,假如所有储户都能获得全额赔款,这对于国家财政来说是个沉重的负担,处置成本势必是个天文数字。于是,我国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覆盖全国大大小小的所有银行,明确规定银行破产后,不超过50万存款的储户都能得到全额赔偿;超过50万的部分,将会在银行破产清算后得到相应的赔偿。之所以定额50万,原因在于能够覆盖99.5%的普通储户,最大限度地保障老百姓的存款。
这一制度不但明确规定了最大赔偿金额,给储户吃下定心丸,还激励各家银行不断提高自己的营业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原因如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后,资金超过50万的储户必定选择信用更高,破产风险更小的银行,例如大型国家银行。中小型银行只能通过提高存款利率以及经营管理的水平、降低风险来吸引大量资金。长远来看,各家银行的经营将变得越来越好,并且类似于香港以及其他成熟的欧美国家,我国内地将会形成“大银行低存款利率,小银行高存款利率”的局面。
另外,存保制度的特点在于储户不需要支付任何保险费用,而是有各家银行给向它们提供担保的机构支付“保险费”。但这不同于商业保险,即使是中国人寿、中国平安这类保险巨头都无法胜任担保机构这一职责(因为它们的信用可能还比不上银行),那么谁来给银行担作保呢?答案是国家。据估计,中国将会采取美国的方式,成立一家专门的存款保险公司,以国家信用给全国大大小小的银行提供担保。
需要明确的是,中国推出存保制度与美国推出的经济背景不同,若把美国存保制度看作雪中送炭——拯救了美国银行业,中国存保制度则是锦上添花——确保普通储户的存款的绝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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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险诈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累计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
所谓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人。
所谓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期间届满时,依据保险合同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补偿损失或者领取保险金的人。
所谓受益人,是指由保险合同明确指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保险金的人。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案。主要有五种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主要是指保险人为骗取保险金,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2)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所谓编造虚假原因,主要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主要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主要是指投保人、受益人采用杀害、伤害、虐待、遗弃、投毒、传播传染病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生病,以取得保险金的行为。
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所骗得的保险金归单位所有,累计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至于单位具体的骗保方式,与个人骗保的五种方式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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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意思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对于存款保险制度中的保障范围是人们特别关注的地方。下面一起来了解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吧,供大家参考!
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两种。
1、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2、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
1)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
3)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
4)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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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不知道!这一年里我们已经亏了这么多钱!,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一年定期存款的利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或许,此时你手里攥着的手抓饼还和一年前一样,5块钱一个;
或许,此时你坐着的公交和去年相同,还是2元钱一张票;
或许,此时你用的手机流量和去年相比还降价了,可能100M只需要5块钱
……
但这些,无法掩盖这一年我们财富缩水的真相,这笔账,真的该好好算算了。
现金&存款,你已跑输物价
上个周五是农历五月初六,大部分人正在享受节日欢乐、惬意的氛围。
这个时候,你可能遗漏了一个重要的新闻:国家统计局当天公布了5月份CPI数据——同比上涨2.0%。
长期来看,2%其实是一个很低的物价增长水平;不过,如果你将这一数据和你存款的收益率放到一起,你会发现这是一个让人心疼的数字。
以1年定期存款为例,目前央行的基准利率水平为1.5%,比物价增幅低了0.5个百分点。
在经济学当中,有一个实际利率的概念:即名义利率-物价水平。目前我们的实际利率水平为-0.5%——每1万元钱,这一年实际上要缩水50元钱。
如果你不是一个喜欢打理闲钱的人,任由每个月的工资静静地躺在你的账户当中,那么这部分钱缩水情况将更严重。
目前,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只有0.35%,1万元活期存款要缩水165元。
不知不觉间,储户从存款当中能够获得的利息已经降到了26年来的最低值。下面是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及1年定期存款利率数据,这是一条向下的曲线。
存款没有多少利息——对此,大爷大妈们最为敏感,因为几十年来的理财方式突然不灵了。
于是,每当有一种收益比较高的产品蹦出来的时候,就是这样疯狂的场面:
大爷大妈们如此卖命,就是为了抢一种日光型理财产品——国债。国债收益率很高?
并非如此,3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4%,5年期为4.42%,但这已经比存款高出了许多。
你们家的老人,是否向你抱怨过存款无法安放的烦恼?你是不是也有这样的烦恼?
人民币,对外购买力降低
都说中国人有强大的购买力,世界各地的商家对中国客人都青眼有加。但如今,中国人出国买买买的场面,可能没有以前那么火了。
同样是在端午期间,另外一个重要的新闻被忽略:
端午节期间的下跌只是这一年来人民币贬值的一个片段。
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过去一年间,人民币对欧元、美元、英镑、日元等11种货币的中间价;
其中9种为人民币贬值,贬值幅度最大的是日元,高达19.8%。人民币对卢布和马来西亚令吉特则保持了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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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期存款利率20年间变化一览 “越存越穷”此话不假!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一年期存款利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年前,银行定存是老百姓们最常用的理财方式。其实偏储蓄习惯更多一些,理财只是锦上添花的事。大家还记得1996年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是多少吗?说出来可能会令你咋舌——10.98%!怪不得那时候银行总排大队!
1996年 10.98%
1997年 8.64%
1998年 7.92%
1999年 5.65%
2007年 4.14%
2008年 3.6%
2011年 3.5%
2012年 3.25%
2014年 3%
2015年3月 2.5%
2015年5月 2.25%
2015年6月 2%
2015年8月 1.75%
【今天】 1.5%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调整后,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仅有1.5%;意味我们以后去银行存款,利息会减少。比如50万元存银行1年定期,利息就整整少了1250元。
话说这几年大热的余额宝,刚开始也是因为秒杀了银行定存而一战成名的。可是现在打开再看看7日年化收收益......
是的,你没看错。余额宝现在7日年化收益率是2.759%
自我安慰一下,还是比存款利率高一些的。
20年前,妈妈说发工资留出生活费,剩下的要存进银行。
20年后,我对妈妈说, 我的闲钱绝不会存在银行。
时代在变,理财的方式在变,收益也在变。
但百姓理财追求的安全稳健,却一直都没有改变。
存款利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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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利率下调了你知道么?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分享存款利率下调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由国家、单位、职工三方共同筹集资金,主要以发放低息住房贷款方式,帮助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1996年以来,遵循“低来低去、保本微利”的原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按照归集时间区分利率档次,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的分别按活期存款和三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目前分别为0.35%和1.10%。
此次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将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为1.50%。
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有关要求,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举措。这既有利于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获得合理存款收益,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和有效性,也有利于简并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档次,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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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成为了‘韩迷’,他们通过影视剧了解到了许多有关韩国文化的内容,并深深的迷恋上了这个国家,那么你们知道这个国家的用餐礼仪吗?下面是读文网为大家准备的韩国用餐礼仪 ,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如何点烧酒?
对于外来人来说,烧酒尝起来都一个样,因此,餐厅有什么烧酒你就点什么烧酒吧。如果你是韩语控,你也可以用韩语说“Soju han-byung joo-sae-yo”(给我来瓶烧酒好吗?)别忘了点些啤酒与烧酒一起搭配。
如何开瓶?
烧酒开瓶也讲礼仪,奇怪吧?烧酒的开瓶颇具趣味,它并不像啤酒一样拧开螺旋盖倒入杯中即开。开烧酒时,首先要猛烈地摇换两次,直到瓶中出现白色的泡泡漩涡。然后用烧酒瓶底部与你的手肘发生碰撞,揭开瓶盖,最后用食指用力地敲打烧酒瓶瓶口,以弹出少量烧酒(据说弹出的是有害物质),然后再开始倒烧酒吧。1猛烈摇换烧酒 [保存到相册]如何倒酒和喝酒?
如果一群人中的长者给你倒酒,你应该用双手接住酒杯。在韩国,从长者手中接过任何东西都应该用双手以示敬意。一般情况下都有人会为你倒酒,在韩国餐桌上,你不需要自己倒酒。
双手拿杯
相信很多韩剧控在看韩剧时都会注意到一点,韩国人喝烧酒时通常会转过身去,这是为了避免和为自己倒酒的人进行延伸接触。
喝第一口烧酒时,你应该猛喝一杯。这是韩国的喝酒习俗,你会发现在韩国每个人都是大口喝酒。当然如果你只想小酌一口那也是可以的,但是至少第一口应该一饮而尽。当杯中的酒已经喝完后,你可以把酒杯再次递给刚刚为你倒酒的人。
喝酒游戏
韩国人都爱喝酒游戏,当喝酒达到高潮时,餐桌会显得非常喧闹。由于在韩国用餐时,复杂的社会关系让人压力山大,因此喝酒游戏是玩乐和放松的最佳好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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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最高偿付50万元
五月一日起,一批经济领域的新法规和新政策将正式施行。其中,广受关注的《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明确税收管理行政行为标准,限定税收行政行为的随意性。《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也于今日起实施。
今日起,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通过规范税务机关履行职能,快速响应纳税人的办税要求和诉求,防止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郭晓林表示,推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将给纳税人带来新的纳税体验。
郭晓林介绍,《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全面梳理了税收征管的所有具体业务事项,对每一个业务事项的流程、环节、操作要求作出详细规定,明确税收管理行政行为标准,压缩自由裁量的空间,限定税收行政行为的随意性。规范将各项征管具体业务分为11个业务类别,共包含152个业务小类,对应具体612个税收征管业务,涉及税收政策法规与规范性文件1125份,形成了税收征管业务的基本体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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