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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你对婚前协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婚前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西方,婚前签订关涉财产、离异后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的婚前协议已非常普遍,毕竟,谁都不希望大家在分开时为诸事闹得剑拔弩张,最后成为冤家。当然,签署这么一份协议,自然不是什么浪漫事儿。更多的恋人在结婚前,压根就不会想到这档子事,认为太伤感情。
也许是观念差异,由律师们起草的标准婚前协议在国内就像当初的夫妻间 AA制一样,很难受到准新人们的广泛认同。相反,一些模仿婚前协议格式,但内容却更为温情浪漫的别样“协议”却受到年轻人的热捧。
全社会离婚率属上升态势,如果能事先就财产的处分达成一致,显然可以简化程序和节省各方人力、物力、财力。婚前财产约定在西方国家十分普遍,但和中国传统婚姻观有一定冲突,很多人在山盟海誓的鼓舞下,对未来无限向往,对婚姻危机没有一个前瞻性的认识,而签订 婚前财产协议这种 未雨绸缪的做法,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
财产的界定主要通过相关财产凭证,例如存折、 有价证券的交割记录、 房产证等等,举证原则主要还是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说,主张财产属于自己的一方,不但要证明财产存在还要证明财产属于自己,最后还要证明财产在什么地方。法院对民事纠纷所能够采取的措施是受到限制的,因此财产的所在需要由当事人自己提供详尽资料和证明。
婚前财产范围比较广,既可以是房屋、车辆、工资、奖金,也包括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股票、股权等。而婚后共同财产主要看财产取得的日期是在结婚日前还是结婚日后。如果财产取得的时间是在结婚证颁发的日期之后,就是共同财产。
这一部分财产的分割原则同样可以在财产协议中予以明确,比如双方各占多少比例,甚至具体的某一个特定财产权益属于谁,都是可以在财产协议中 言明。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下列财产仍然归一方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看过“婚前订立的协议婚后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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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抚养费吗?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抚养费的相关法律知识。
抚养费主要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的体现,所以抚养费原则上的给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
1、原则期限:
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也就是16周岁以下,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视情况给付,18周岁以上就不再给付。
2、特殊期限:
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
(3)成年子女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如果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抚养费,这也是为了合理维护子女的利益。毕竟现实生活中孩子18岁才刚上大学,正是需要钱的时候,如果孩子父母是在孩子小时候离婚,按当时生活水平确定的抚养费不可能满足大学学习生活的需要。
再如一些特殊的孩子,身体残疾或者自闭症,可能一生都无法独立生活,这种情况更不能因为其成年就终止支付抚养费,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看过“协议离婚后可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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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婚前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资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给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保障,但这能否作为个性化“婚前协议”的法律依据,江苏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 罗利军说,夫妻双方的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国是有明确规定的。协议必须与夫妻双方人身或财产有密切关系,并且与一般性社会道德和其余法律规定不相冲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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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工伤事故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对于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法律同样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进行解决。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工伤事故赔偿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1995年8月1日,在某市某县某亿发工贸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亿发总公司)办公楼内,由某市某县村经济合作社与某市美彩贸易公司双方签订了联营开办砂石料厂的联营协议。联营协议约定,在亿发总公司名下成立某市亿发工贸发展总公司砂石一厂(该单位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下简称砂石一厂),并于同年12月14日领取了营业执照,负责人为张某。
私下达成的工伤协议是否有效
1996年7月,经张某与某省县白沙乡三里庄村村民刘某协商,并经亿发总公司同意,砂石一厂自1996年7月25日起由刘某一人经营,刘某支付张某投入的全部股份,自1996年7月25日起张某对砂石一厂不再负任何责任。至此,砂石一厂的负责人由张某变为刘某。随后,刘某雇用了来自某省某县的外来人员曾某等多人在砂石一厂做工。1996年9月12日上午9时许,曾某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在皮带输送机传动滚筒部位不慎将右臂卷入,造成右上臂中断截肢的工伤事故。
事故发生后,砂石一厂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并于1996年10月27日在曾某姐夫冉某及同乡的要求下双方达成谅解协议:“砂石一厂赔偿曾某因工伤残赔偿金人民币1万元,其余一切由曾某自理。”1996年11月17日,曾某以砂石一厂采取欺骗手段只给1万元赔偿金就与曾某解除了劳动关系,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亿发总公司支付因工致残抚恤金21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0.9万元、护理费12万元,辅助器械用具费等合计人民币33.9万元。
本案调解不成,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后劳动能力评定及赔偿标准》及申诉人的伤残程度(工伤叁级),被诉人砂石一厂给付申诉人曾某一次性工伤赔偿金57676.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00元尚应支付47676.00元;
2.被诉人砂石一厂给付申诉人曾某假肢用具费1000.00元;
3.本案仲裁费由砂石一厂承担。
法律评析
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私下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的情况越来越多。那么这种工伤私了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究竟法律效力如何呢?
一种观点认为协议无效,理由是工伤认定、赔偿是国家强制执行的范围,必须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来处理,协议破坏了国家关于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应属于无效;#p#副标题#e#
另一种观点认为协议有效,理由是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如果赔偿额合理合法,协议应属有效。严格讲这两种观点都有道理,但都不全面,编者认为认定有效或无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情况大致有三种:
1、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在这种情况下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该行为属隐瞒不报,逃脱了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管,最终破坏了国家的劳动安全制度,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规定,该协议自始无效。
《劳动法》第57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该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待工伤的行为标准是“应当……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是强制性的。《安全生产法》第70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坏有关证据。该法条规范用人单位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行为是“单位负责人……立即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轻伤等事故报告,应当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该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待工伤的行为标准是“……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劳动部门……”同样是强制性的。
《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法条同样规范用人单位行为标准是“应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属强制性规定。
2、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种情况下的私了协议是有效的,因为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在遵守国家安全劳动制度的前提下完成的。《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事故,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协商解决。
《企业劳动事故处理条例》第52条规定:企业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纠纷(自然包括工伤纠纷)协商调解的;法律之所以允许协商调解是因为这种协商既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又节省了大量的仲裁或诉讼的成本,节约了社会资源,对社会的进步发展是有利的;同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达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说,只要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又是真实的,在用人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的前提下,工伤私了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3、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如果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此协议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变更或撤销前协议是有效的。如: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法定工伤待遇应是15万元,协议赔偿金额是10万元,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追要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另外5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的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的有: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的显示公平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
由此可见,同样一份工伤私了协议,可能出现有效、无效、可变更或撤销三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定性为有效或无效。
本案中,曾某因工负伤事实清楚。砂石一厂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砂石一厂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应当视同法人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曾某工伤事故发生在1996年9月12日,国家劳动部1996年10月1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此次事故不具有溯及力;双方当事人1996年10月27日达成的谅解协议违反《某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应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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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公伤
1.工伤含义参见上面的叙述。
2.公伤,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之前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通常采用该术语,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适用于普通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只存在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对于与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仍然适用工伤。
3.工伤与公伤的区别:
主体及相互间关系不同。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公伤发生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属性。
确定待遇的依据不同。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行政法规确定。公伤待遇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能否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工伤可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伤不可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是享受相关的公伤待遇。
待遇支付主体不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公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争议解决途径不同。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解决。对单位公伤待遇有异议的,只能先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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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指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房产证加名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婚前房产证上加名字须无按揭按揭加名须变更他项权证
新婚姻法出台后,许多未婚夫妻要求婚前房产证加名字,以免自己利益蒙受损失,但婚前房产证上加名字要征收3%契税,很多人认为太多了,其实加不加名字要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有时也不需要加名字。
据了解,夫妻房产证加名主要分两类:一是婚前房产证上加名; 二是婚后房产证加名。但无论房产是婚前还是婚后购入的,如果还在按揭中,想加名字并不简单。
婚前买房产婚后加名的具体事宜
二、房产加名该咋办理婚前婚后各有不同
流程:婚后加名相对简单
既然这样,那么房产加名怎么个加法?对此,烟台市房产交易中心收件窗口的工作人员表示,“房产加名”即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婚前房屋产权增加共有人,这种情况按转移登记中的“赠与”、“买卖”方式依据双方申请办理。
其中,属于赠与的,夫妻双方需先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书,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一半产权,之后双方携带房产证、身份证、公证书到中心办理加名手续;属于买卖的,双方需签订买卖合同,然后携带房产证、身份证、不动产完税凭证到中心申请办理。
另一种是婚后房屋产权增加共有人,这种情况属于更正登记,市民只需持房产证、身份证和结婚证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即可。
三、在房产证加上配偶的名字,在法律上来说,实质就是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
据了解,房产证上加配偶名字的情况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有房无贷
所需证件: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所需流程:
1、去房屋所在地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办理房产证增加配偶姓名事宜
2、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提交的材料,若材料齐全就会给一个号码。
3、凭号码去相关窗口办理。
所需费用: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共110元。
第二种情况:有房有贷
所需流程: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可拨打电话咨询相关的银行。
其他流程同“有房无贷”
所需费用:除上述所需的110元手续费外,如果贷款是用纯公积金贷款的,还需要另外支付100元;如果是公积金+商业贷款的,还需另外支付200元。
四、房产证加名离婚后房产如何分配?(重要内容来了)
就房产证是否有必要加名及衍生的相关问题,以下是小编筛选的问题进行的解答:
(一)、问:目前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房产证有另一方名字和没有另一方名字,判决有何区别?有名字的话就一定能分到二分之一房产吗?
答:有区别。
1、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2、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3、如果是婚前购房但存在共同还贷,但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时,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4、如果有贷款未还清,还要区别该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确定。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p#副标题#e#
5、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根据房屋购置资金的来源及其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量其分割原则。
(1)一方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其个人偿还的贷款部分,该部分系不动产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资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人不仅应当补偿另一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还应该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
3)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未归还的贷款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债权,其对应的房产增值也应当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其对应的增值部分。
举例来说,假如夫妻婚前购房总价值200万元,首付50万元,按揭150万元。婚后数年,按揭还本30万元、付息50万元,房屋总值升至400万元。那么,离婚时应当这样分割:产权归产权登记的一方,未还的120万元贷款作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继续归还。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包括: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包括已还的30万元本金和50万元利息,以及相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30/200×400-30=30万元,而未登记的一方原则上将取得30+50+30=110万元中的一半即55万元。
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同样是这套200万元的房子,在相同情况下,未登记一方只能获得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包括已还的30万元本金和50万元利息的一半即40万元。也就是说,根据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未登记的另一方能多得15万元。
(二)、问:假设婚前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那么另一方名字婚前加上和婚后加上的法律效力一样吗?在离婚判决时会产生影响吗?
答:产权证上加名字性质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因此,婚前或婚后加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并无区别。
(三)、问:如果离婚时,房产还有贷款没有还清,那么又分几种情况?分别可能如何判决?
答:如果有贷款未还清,还要区别该房产本身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确定。如果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则未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婚内还贷的,则未还清的贷款作为该产权人个人债务继续偿还,已经偿还的部分及其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问:婚前财产公证、房产证加名字哪个效力更大,或者说更加优先?有没有必要“双管齐下”?
答:无论哪种方式,房屋产权均应以最后产权登记为准。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或者房产证加名字时最好各方能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避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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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加名字及办理费用,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有房无贷
办理流程是:
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办理房产证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就给你们一个号码,然后凭号码去相关窗口办理。
3、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如顺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产证。
4、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你一个初始密码,之后可自行更改。
第二种情况:有房有贷
办理流程是:
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
2、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续费外,如贷款是纯公积金的,还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贷款是组合形式的(公积金+商业贷款),还需另外支付200元。
3、其他步骤同“有房无贷”。
第三种情况:如果还没有结婚或者没有直系血源关系的,需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情况会复杂很多,因为那将视为房屋买卖,需要交如下费用。
1、每平方米2.5元交易费。
2、不满5年,5.5%的营业税加1%个调税(时间段从产证发证日期到交易日未止),满5年则不需要。
3、万分之5的印花税。
4、4本合同,每本约5元(各区交易中心不一样)。
5、男方转让50%,所有的税按市场价格计算,如果100万的房子记税值就是50万。
6、产证上有几人转让的,产证权益按平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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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性质上属于合伙协议。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设立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具有一致性和许多相同之处。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构成、出资形式和数额等事项是公司章程和设立协议必须注明的事项。公司章程一般以设立协议为基础,吸收设立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转让、增资、减资、合并分立、公司终止的情形等。虽然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目标具有一致性,但是,两者的性质和功能不同。
1、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间不同,设立协议是调整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设立协议产生在公司成立前,公司的设立阶段,经发起人达成一致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章程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在公司成立后才能生效,对股东具有约束力。
2、设立协议不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法律文件。而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必备的法律文件,任何公司登记成立都必须提交公司章程。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发起人必须签订发起人协议。《公司法》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3、设立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内容更多的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和要求,属于契约,需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必须依据公司法制定,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前提。
4、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约束的对象不同,设立协议是全体发起人订立的,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按照发起协议的约定承担。而公司章程调整的是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公司的治理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包括对原始发起人股东有约束力,也对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后加入公司的股东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法律规定的必备的法律文件,产生在设立协议之后。因此在公司成立后,应当以公司章程作为准则。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发生矛盾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发起协议只对原始的发起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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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出台对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分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不少夫妻计即使在婚前购买了房产,于婚后还是意愿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半的名字。那么对于这种婚前房婚后加名字的行为,法律有什么规定?房产的性质会发生变化吗?如果离婚,该房应如何处理?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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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结了婚的女人眼睛是直的,一心一意;没结婚的女人,眼神是散的,在四处寻觅。多数男人正相反,婚前眼神是直的,盯着一个目标不放;婚后眼神就散了,四处乱看。聪明的妻子要想让老公的眼神固定住,最好的方法就是不断地用你的气质、魅力和智慧刺激他的视网膜,让他的眼睛永不疲倦!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男女婚前婚后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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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Premarital Agreement / Prenuptial Agreement),是指将要结婚的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制定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该如何依法合法签订婚前协议呢?签婚前协议需要注意些什么?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写婚前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婚前协议写明婚前财产的范围,包括男女双方婚前的存款、房产、车子,其他贵重物品等;
2、婚前协议要明确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男方和女方需要把财产分类,分成男方个人财产、女方个人财产和可疑共同使用的财产等;
3、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属要写在婚前协议上,比如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
4、婚前财产生效的条件跟时间要标明确;
5、男女双方必须在婚前协议上签字并写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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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先明确说一下,夫妻结婚之后,你们账户里,不管谁账户里的钱,都是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共同财产!那你们拿这个钱去买房也好,买车也好,都是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婚前存款婚后买房子到底该归谁?80%的人都不知道!
问自己的基金、股票算不算共同财产的,当然算!
退一步你想想,你账户里的钱不是夫妻共同的吗?你怎么存下这些钱来的?是不是花了老公的钱存的自己的?你想花别人的存自己的,你账户里的资产都是你的,你花的都是共同的?有点不讲理……
从房产到车子。这个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你们结婚之后,钱放谁账户里都是共同财产。那不管车子怎么买的,谁出的,都是共同的,对半分。
因为婚后,那怎么都是共同的。如果非要撕逼,这个弹性也还是比较大的。按说两个人一起买房,就算其中一方付首付,可是你结婚了,其实首付也是共同财产。
今天先说一个大家最关心的,婚后贷款买房问题。
婚后买的,所有的都是两个人的。
分下面几种情况:
婚后两个人一起买,不管有没有贷款,妥妥是你们共同财产。
婚后某一方父母给你们全款买的,只要没有明确的公正文件说这套房子只给某一方,仍然妥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纠结的来了:某一方付首付,夫妻共同还贷。遇到纠纷怎么办?此时,房屋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撕逼就麻烦了。
这个情景下,有一方没有参与首付,贷款又是一起还的。那么,协商处理办法是,房子给其中某一方,另一方得赔偿。通常是没有付首付的这一方才会索赔偿是吧。
这里再补充一句,这个算法是最纠结的。因为婚后就算是一方出钱首付,那也是共同财产。一个比较常见的情况是,房子首付是某一方父母给的,大概率上,法院确实会倾向于把首付这部分划出来。
赔偿是这么算的:你还贷款的金额+房产增值后的补偿额。
举例来说:
夫妻双方共同买了一套,买价200万的房子,男方家庭负担全部首付60万,男女共同还贷款;
到了离婚分财产的这一天,房贷还了40万(或者whatever一个额度,还完了也可以),房子升值到500万。
这时候如果分财产,房子留给了男方,女方得到多少?
在这个举例中,女方负担了20万房贷。房子升值部分是500-200=300万,女方分得升值赔偿150万。
所以女方如果不要房子,那理论上调解赔偿所得为20+150=170万
好了,如果奇葩一点,男方不要房子啦,我要索取赔偿,咋算。
还是同理,首付你给的你拿走,60万。贷款你还了你拿走,20万,升值部分,分一半,150万。
一共加起来60+20+150=230万。
此时,房子就归于男女的某一方了,完全的。贷款如果没还完,房产目前已经清算了,谁拿房子谁继续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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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假离婚”,是指中国大陆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需求,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同时商定,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假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假离婚的情况下,无论双方是去民政局登记离婚,还是去法院诉讼离婚,都要本人亲自到场表达自愿离婚的意思,所以双方呈给离婚登记人员或法官的协议上肯定不会写明二人是假离婚,也就是说这种明确双方是“假离婚,购房后再复婚”的协议只是双方的私下协议,是一种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协议。
因为“复婚”即“再结婚”,也同样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这里最密切相关的一点是,公民有复婚的自由,也有不复婚的自由,以一纸协议要求对方必须跟你复婚,有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嫌疑,自然不受法律保护;为此设置的惩罚性措施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任何一方以为有了这一纸协议就可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想法,尤其是以为“假离婚”对双方并无真离婚的约束力,从而轻率听信对方对财产处分及其他事项的安排,是对法律的误读和对自己极其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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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假离婚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为了子女上学、落户;有的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政策;有的是为了逃避赡养老人;还有的是为了在单位分房子;也有的是为了办理出国手续更加方便。
也有的本身就是一方为了达到和对方离婚的目的,而编造了种种离婚的理由诱使对方“上钩”,在对方上钩后,又拒绝办理复婚手续,致使对方在感情上受到伤害,或在财产分割上受到损害。
此外,中国式“假离婚”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主要是大家对一些政策安排、资源分配有意见。为了逃避债务、获取更多安置房等目的而假离婚,说明了制度政策上的漏洞。[1]
隐患
“中国式假离婚”现象的出现,带来了多重隐患。浙江律师严业周认为,如果夫妻本身感情不错,“假离婚”的问题可能不会马上暴露,但如果有积怨或对方见异思迁等因素存在,“假离婚”就会为日后矛盾的爆发埋下隐患。此外,假离婚获取利益还有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隐患。
有专家也认为,在法律上,婚姻是自由的,即使夫妻双方为各种目的而离婚,其离婚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是否复婚,均由当事双方自愿决定。这是第一个风险,由于“假离婚”同样受法律保护,如果对方是见异思迁的人,夫妻“假离婚”后,另一方将是事件中的受害者和牺牲品。
除了面对弄假成真、人财两空的风险之外,假离婚还面临着法律、财产等方面的风险。为消除房产、财产等记录,双方假离婚时往往会协议将房产、钱财划归一方所有,而如果假离婚弄假成真,一方将会受到损失。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后复婚,结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如果假离婚一旦被银行征信系统识破,将会降低信誉等级。按照有关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如果发现购房人是假离婚,其享有的购房优惠将被取消,这样假离婚者不仅得不到好处,还在信用上大打折扣。
各方评论
业内人士认为,“假离婚”是对资源分配不公的一种诉求表达。
有法律人士认为,这不仅是对神圣婚姻的亵渎,更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有网友称“应出台‘限离令’,每人限离婚一次,并且离婚后不允许同居,一经查实(离婚后同居),不得办产权证”“离婚后复婚的,要考虑家庭现有房产,超过第三套住房的,一律补交契税”“为严控投资炒房的行为,可以考虑出台‘购房复婚细则’,离婚后双方有新购住房记录的、房产套数超过两套的,禁止复婚!”
有更多网友表示:房价在土地财政之下的畸高,让限购令之类的政策出台,导致了假离婚对策的蔓延,让社会道德底线不断下降,从根本上说,某些公共政策才是源。
面对高企不下的房价和百姓的热切期盼,2013年2月底,国务院再次重拳出击,颁布被称为升级版的“新国五条”。
然而,旨在打击投机性购房需求、平抑房价的新政效果还有待检验,却出现了各地民众钻政策空子,用假离婚来规避相关政策的现象。
其实,假离婚现象早已有之,似乎已经成为钻政策空子的一种手段。但专家强调,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婚姻的亵渎,也是对法律的蔑视,其隐含的风险更是不可小觑。审视政策催生的“中国式离婚”,一方面我们要看到这种儿戏婚姻的危害;另一方面,政府也应该反思,在政策制定上,应更加科学、细致。
2013年3月,离婚的人数就明显增多,甚至出现有人夜里两三点带着被褥到民政局排队离婚的情况。在民政局已工作3年的吴彬还是第一次见到这种“阵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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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听见有人在说,无论男的还是女的,结婚前和结婚后是两个人,下面小编收录一则关于男女婚前婚后的幽默搞笑对话,跟大家分享一下。这段对面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男女婚前婚后的区别。
结婚前,请按照从上到下的顺序阅读。
结婚后,请按照从下到上的顺序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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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字怎么算?这一直是困扰夫妻感情问题的原因之一。应该怎么办?一般来说,分三种情况,弄清楚新婚姻法下的规定,以后遇到这个问题时,就不会被它困扰了。
一种情况是某一方婚前按揭购买了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子的贷款
这种情形一般比较常见。这种情况下房屋为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是夫妻共同还贷,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另一方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屋升值产生的孳息(升值部分)主张其他请求。为了平衡夫妻双方权益,维持正常的家庭关系,婚后夫妻双方可以就这种房产进行约定,并到房屋登记部门对原产权证进行变更,避免日后对此产生分歧,影响夫妻感情,甚至损害一方权益。
另一种情况是婚前购买房产,没有贷款,也办理了产权证。这种情况是否要变更产权证,追加共有人,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应慎重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前买房双方共同出资的话,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候,出资双方应在产权证上载明权利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前财产各自所有,但房屋权属是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情况确定权利人的,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是双方出资但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姓名,则已经出资但未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将会在房屋的处分、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一旦双方反目对簿公堂,在分割财产时权利就可能得不到保护。
还有一种情况是购房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但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直至结婚后才办理房屋产权证。
在这种情况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会要求出具夫妻约定书,并按约定办理产权证,能有效地避免房屋产权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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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子无法站立是否还有救_兔子奄奄一息怎么急救
兔子有着敏捷的动作和活泼的性格,经常被人们驯养为宠物。兔子的繁殖期比较短,通常在春季和秋季进行繁殖。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兔子无法站立是否还有救,供大家参考学习。
兔子的平均寿命为5~12年,最长寿的兔子活了将近19年,一般体型小的兔子寿命比体型大的兔子短。兔子是胆小的动物,突然吵闹的声音、生人和陌生动物如猫狗等,都会使它恐慌。兔子通常4个月就成年了,然而交配的话雄兔子5个月以上,雌兔子最好6个月以上。如果照顾好的话活5~10年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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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断板栗是否变质_吃板栗有什么好处
板栗可以增强人体免疫力,具有抗氧化和抗炎作用。板栗是一种适合各个年龄段人群食用的坚果,具有很好的保健效果。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怎么判断板栗是否变质,供大家参考学习。
1、益气补脾,健胃厚肠。栗子是碳水化合物含量较高的干果品种,能供给人体较多的热能,并能帮助脂肪代谢。保证机体基本营养物质供应,有“铁杆庄稼”、“木本粮食”之称,具有益气健脾,厚补胃肠的作用。
2、防治心血管疾病 栗子中含有丰富的不饱和脂肪酸、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可有效地预防和治疗高血压、冠心病、动脉硬化等心血管疾病,有益于人体健康。
3、强筋健骨,延缓衰老 栗子含有丰富的维生素C,能够维持牙齿、骨骼、血管肌肉的正常功用,可以预防和治疗骨质疏松,腰腿酸软,筋骨疼痛、乏力等,延缓人体衰老,是老年人理想的保健果品。
4、栗子生吃,每日5至8颗,适宜于吐血、便血者。
5、早晚生食栗子2颗,对老年肾亏、小便频繁有益。用10颗栗子和猪肾、薏仁、大米熬煮成粥,可治疗由一般肾虚引起的腰腿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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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元旦高速公路是否免费呢(详细)
再过两三天马上就要到了元旦节了,这个节日不管是学生还是说工作的人来说都是一个非常好的节日,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4年元旦高速公路是否免费呢(详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元旦不是中国传统节日。事实上, “元旦”一词是存在双意的,公元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为了“行夏正,所以顺农时,从西历,所以便统计”,民国元年决定使用公历(实际使用是1912年),并规定阳历(公历)1月1日为“新年”,但并不叫“元旦”。因为“元旦”在此之前其实是农历的正月初一,现在我们称之为“春节”的那个年节,也就是“过新年”的意思。
今天所说的“元旦”,是公元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决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同时,也决定采用世界通用的公元纪年法,并将公历1月1日正式定为“元旦”,农历正月初一改为“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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