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如何保护女性权益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职场女性要如何合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职场女性保护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知识。
(1)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拥有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推动了基础。
(2)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等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即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既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享受劳动权利的最直接的保护。
(5)享有休息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为此,国家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6)享有社会保险的福利的权利。
为了给劳动者患疾病时和年老时提供保障,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在内的劳动保险和福利。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
(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基础条件,因为劳动者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要获得这些职业技能,就必须获得专门的职业培训。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依法享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看过“职场女性有哪些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法”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或许大家都以为女人是守不住自己的秘密的,更加守不住别人的秘密,因为女人都是很八卦的。其实每个人女人保密期限是不一样的,可能这个女人到死都不会说出自己的秘密,可能这个女人一秒钟都守不住自己的秘密,这要看你遇到的事怎样的女人。从心理疾病来看,如果你做不到守口如瓶可能是因为下面的原因。
女性保护不了秘密解决方法1,忽略保守秘密的重要性或听者选择不当,有些人不大在乎“你我有别”,对交流话题不加选择,也不注意找适当的人作为倾诉对象,以为关系好就可以倾肺腑之言是大错特错的。心理上放松了自我保护意识,一时失言给自己造成种种麻烦,往往令人后悔不迭。生活中只有完全成熟的人,才有真正的秘密;不太成熟的人,只有暂时的秘密,不成熟的人,则根本没有秘密。
女性保护不了秘密解决方法2,一般情况下,缺少朋友的人易于在“情感饥渴”的时候把握不住自己。欲与人交流的强烈需要加之其只拥有很少的交流对象,使这类人常常无法选择满腹心事对谁言,有时对方几句稍稍入耳的话就能使其大为感动,感动之余便深信不疑,很快就解除了必要的戒备之心。心无防范等于无城池护卫之家园,被欺骗、被骚扰、受伤害又能去怪谁呢?
女性保护不了秘密解决方法3,还有的人误以为坦诚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的人际关系,明知某人是爱打听别人隐私、热衷于传言小道消息者,也不会灵活应对,实话实说的结果可想而知,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存有秘密和保持坦诚并不矛盾,坦诚用以待人,秘密用以自娱,若以为坦诚就必须是心灵的全部剖白,这不是一种误会,便是一种苛求。
女性保护不了秘密解决方法4,人们控制不住泄露自己的隐秘之事,常常与人当时的内心不安,情感冲突有关,说出来实际上是一种宣泄,试图减轻心理压力。当事者在急于倾诉的那一时刻,忧虑的是事件所涉及的某一局部,往往来不及考虑“全貌”,包括说出来将导致何种后果。
女性保护不了秘密解决方法5,在人际关系中,情感过份“卷入”,透支个人信息,泄密源于不恰当的自我暴露。人们之间要适度的自我暴露(一种交际技巧),借此增进感情上的亲合力,更容易被他人认同和接受。故在交往中,以为是知己便无所不谈,于不经意中“泄露天机”。
从上面的一些原因中我们可以看出到底自己为什么不能守住秘密。不是自己天生就是大嘴巴的原因,不是自己本来就是很八卦的原因。其实不管是别人的还是自己的小秘密,都不应该跟很多人透露,谁知道他们会怎么样传到其他人的耳朵里。如果一件很小的事情被传来传去到后来被说的很严重的地步,那你就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所以从自己开始闭嘴吧。
浏览量:7
下载量:0
时间:
乳房是女性最脆弱的部位,女性25岁开始出现乳房衰老征兆。到了35岁,乳房的组织和脂肪开始丧失,大小和丰满度因此下降,从40岁起乳房开始下垂,乳晕(乳头周围区域)急剧收缩。乳房是女性美的重要象征,想要保持乳房“年轻貌美”,就要从年轻开始保养乳房。下面教你6个乳房保养的秘诀。
当你生第一个孩子时,意味着你患乳腺癌的可能性减少了7%,而如果你选择母乳喂养则可让其再降低4.3%。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女性乳房不仅关系到身材的曲线美,更关系到女性的健康,所以呵护乳房是女人一辈子的“功课”。为了更好地保障乳房健康、减少相关疾病的发生,女性在日常饮食中要多注意,尤其是以下7类食物,一定要多吃哦!
芦笋中,含有丰富的组织蛋白和多种抗癌物质。对于癌细胞的生长,可以起到很好的抑制作用。而且,食物中的叶酸、核酸等有益物质,还对癌细胞的扩散起到抑制的作用。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作为一名现代女性,事业、家庭都要兼顾,往往容易忽视了自己的健康。下面介绍几款女性中药养生汤,在忙碌的生活里为女性撑起健康的保护伞。
这个汤最适合压力大、工作繁忙的白领女性,能养胃、清热、滋阴、宁神、益智,有助于缓解工作和生活压力。取甲鱼约300g,去除内脏和头部,用沸水煮2分钟以后,捞起切大块备用。把姜切片,红枣去掉果核,西洋参切薄片。瓦煲里装入清水,将准备好的甲鱼、西洋参、姜片、红枣一同放入煲内,用武火煮开以后,改文火炖1.5小时,放盐调味后即可饮用。
女性应该学会关爱自己。做一些作为一名现代女性,事业、家庭都要兼顾,往往容易忽视了自己的健康。下面介绍几款女性中药养生汤,在忙碌的生活里为女性撑起健康的保护伞。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你对劳动者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1、 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是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源泉。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叁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
2、 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作为就业的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根据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资讯,选择用人单位和工作岗位。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 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报酬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而及时定额的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违法这些应尽的义务,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持续的形式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 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这是保证劳动者在劳动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这 面包括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如果企业单位劳动保护工作欠缺,其后果不仅是某些权益的丧失,而且是劳动者健康和生命直接受到伤害。
5、 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6、 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疾病和年老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还存在一些问题,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不健全,国家负担过重,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不广泛,发展不平衡,社会化程度低,影响劳动力合理流动。
7、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要获得这些职业技能,越来越依赖于专门的职业培训。因此,劳动者若没有职业培训权利,那么劳动就业权利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8、 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解决劳动争议应该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
看过“外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受保护”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制定的一部法律。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设立了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九项权利。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包括: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条件公平,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拒绝强制交易,即消费者有权按照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拒绝。
5.获取赔偿权。获取赔偿权也称作消费者的求偿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享有求偿权的主体包括:
(1)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
(2)服务的接受者;
(3)第三人,指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求偿的内容包括:
(1)人身损害的赔偿,无论是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均可要求赔偿;
(2)财产损害的赔偿,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包括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已经成立。实践证明,消费者组织的工作对推动我国消费者运动的健康发展,沟通政府与消费者的联系,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矛盾,充分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7.获得相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知识主要指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主要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及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权是消费者人身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对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尊重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关系到全国的安定团结,关系到各民族的长久和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专条加以规定,是对消费者精神权利的有力保障,也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
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监督权是上述各项权利的必然延伸,对消费者权利的切实实现至关重要。这种监督权的表现,一是有权对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检举或控告;二是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三是表现力对消费者权益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10.个人信息权。又称消费者隐私权,指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住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血型、病史、消费习惯等所有私人信息不被非法收集和非法披露的权利。
看过“司法经济法考点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女人做得越纯粹,皮肤和身材就越好,没有一个步入更年期的女人能保持少女的模样。那么怎样保护女性健康呢?读文网小编带您去看看吧!希望对您有帮助哦!
女人不能让自己冷
冷是一切麻烦的根源。冷女人血行不畅,手脚冰凉而且痛经。血行不畅,面部就会长斑,体内的能量不能润泽皮肤,皮肤就没有生气,所以很多女人皮肤像细瓷一样完美,却一点不青春,假假的感觉;而一些年青女人再怎么长豆豆还是很有生机。更可怕的一点是,我们的生殖系统是最怕冷的,一旦体质过冷,它就会选择长更多的脂肪来保温,我们的肚脐下就会长肥肉。而一旦气血充足温暖,这些肥肉没有存在的必要,自动就会跑光光。
女人要激素
说起来女人真是可怜啊,从第一次月经到绝经就是400多颗卵子,真的是用一颗少一颗,等用完了,咱作为小美女的命运也就基本over了,只能尽力做一个优雅的老太太。每一次排卵的过程就是一次激素的代谢,体内激素水平正常的女人,脸色红润细腻。代谢不好的女人,脸上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毛病,我每次在医院体检,偷看那些来治妇女病的女人,一个个脸色灰黄满脸斑点,都不忍心看。
女人要涵养自己的水源
女人就是水做的嘛,脸要水灵灵,眼要水汪汪。不过按中医说法不是养水,而是要养阴。前面我也说了,女人长豆豆不是阳气太盛而是阴气不足,阴不足以涵阳,表现出来的就是火气。那水能灭火,就多喝水好了?不然,水喝多了也会中毒,肾会负担不了,眼皮会肿起来。那不是真元之气。女人体内的水分,不能损耗过度。相对我们的身体,很多外在的东东都可以算作火气。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中国制定了很多种的法律规定,其中也有与妇女权利保护相关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与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劳动权益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禁止卖淫、嫖猖。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 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p#副标题#e#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每年公历的3月15日,是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的,其目的是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更加广泛的重视,以及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下面,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手抄报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2、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3、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4、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5、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6、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7、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现代女性为了适应快节奏的生活,早上没时间吃早餐,午饭也是草草了事,晚上加班挑灯夜战;节食减肥争做小“腰精”;喝酒抽烟等是很多现代女性都有的生活坏习惯。下面,读文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女性保护健康要远离的养生误区,欢迎大家阅读。
如果你早晨没时间或者来不及吃早餐,中午经常以快餐果腹,经常感到疲劳,记忆力大不如前,那么你已经患上了“快餐综合征”。这些症状极有可能是营养摄入不均衡造成的。
快速修复:摄入全面均衡的天然营养元素,包括蛋白质、维生素、微量元素等。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作为女性,担负着女儿、妻子、母亲的角色,生育与家庭责任的双重负担,更使她们容易受到伤害,如何利用保险的保障、理财、资产保全等功能为自己和不同时期的家庭保驾护航呢?
据专业人士介绍,目前国内推出的女性保险主要有三大类:(1)特殊期保险。针对女性的特殊时期,如生育期女性的许多风险,对未出生孩子的健康及安全忧心等。许多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相应生育保险。(2)专用型保险。子宫、卵巢等女性器官方面的疾病,对女性的生理和心理都会造成沉重的打击。针对女性生理特征,保险公司设立的相关保险,专门为女性的乳腺癌、卵巢癌、宫颈癌等疾病提供医疗保障。(3)呵护类保险。考虑到女性的爱美需求,当遭受意外事故需接受整形手术时,一些保险公司推出的女性险还能对治疗费用进行理赔。
女性一般在22~23岁参加工作,在经济上已经独立了。那么女性在各个年龄段适合投保什么样的保险产品?
55~60岁:本阶段女性的子女已经独立,自己也到了退休的年龄,期待稳定而从容的养老生活,同时希望闲钱可以再生钱,安排财富传承,本阶段不妨考虑短期缴费型险种,缴费期限短,收益高。
30~55岁:本阶段的女性较为忙碌,承受着较重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同时也会储蓄有属于自己的“私房钱”,所以理财、养老成了这个年龄段女性的主话题,可以购买有理财性质的产品。同时仍然可以对照自己的保障项目,查缺补漏,继续为自己增加重大疾病等身价保障,因为超过50岁后,购买重大疾病保险需要体检的占比增加,费率也会很贵,不划算。
23~30岁:本阶段是女性刚刚进入社会过度到收入稳定乃至成家阶段,22~26岁未婚年轻女性收入有限,购买保险时最好选购纯消费型的保障型产品,如专门针对女性的重大疾病、意外保险等,26~30岁年龄段的女士生活趋于稳定,大部分已结婚,妇科重大疾病的发病率大大增加。所以,可以持续补充购买重大疾病险,但是建议保障期限长一点的。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游客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下面一起随小编来看看吧。
1.在旅游目的地的选择上,不要只盯着著名景点和热点地区。出游前多留意旅游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选择一些新开发的景区,随团走一些新组合的路线会更有收获。
2.想要不花冤枉钱,并物有所值,您最好先做到:找正规旅行社,乘“游”字头大巴车,到开放的景点去。选择一家合法经营的旅行社的标志无非有三:一是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是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三是要看清核准的业务范围。
3.学会签合同。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根据旅游是先交钱、后上路的消费特点,旅游合同自然成为旅游者的护身符。旅游者出行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还要明确游览景点数目、导游服务标准等,明确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以后的旅行中,双方要按合同履行自己的承诺。如果旅行社不按合同办事,像改变住宿酒店星级、降低用餐标准等,旅游者要将其违约事实和造成的后果真实记录下来,以便今后向有关部门投诉。反之,旅游者的协议变更,如暂时离团、返回等也要事先通报旅行社,并最好达成书面协议。
4.购物慎重,不要花钱买陷阱。购物是旅游的六要素之一,出游购物能带给旅游者更多的乐趣。但是,旅游者购物一定要量体裁衣。特别是旅游区的商品一般比普通商店的定价要高一些,建议旅游者不妨购置一些有特色的纪念品,既可满足购物欲望,又给自己留下一段美好的记忆。
5.如果在旅游过程中发生安全问题,应尽快到当地的公安部门解决处理。有关旅游服务的质量问题,回来后向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所反映投诉。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女性在服装上穿对了就是大方得体,穿错了可是会让人笑话的。下面是读文网为大家准备的女性服装礼仪,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女性职业装以套裙为主,所以服装礼仪首先从套裙讲起。
(1)面料选择
女士服装礼仪
面料选择抓两个词:质地上乘、纯天然。上衣、裙子和背心等必须是用同种面料。要用不起皱、不起毛、不起球的匀称平整柔软丰厚,悬垂挺括,手感较好的面料。
(2)色彩
应当以冷色调为主,借以体现出着装者的典雅、端庄与稳重。还须使之与正在风行一时的各种“流行色”保持一定距离,以示自己的传统与持重。一套套裙的全部色彩至少不要超过两种,不然就会显得杂乱无章。
(3)尺寸
套裙在整体造型上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它的长短与宽窄两个方面。
商界女士的套裙曾被要求上衣不宜过长,下裙不宜过短。通常套裙之中的上衣最短可以齐腰,而裙子最长则可以达到小腿的中部。裙子下摆恰好抵达着装者小腿肚子上的最丰满处,乃是最为标准、最为理想的裙长。
以宽窄肥瘦而论,套裙之中的上衣分为紧身式与松身式两种。一般认为,紧身式上衣显得较为传统,松身式上衣则看一心一意更加时髦一些。
上衣的袖长以恰恰盖住着装者的手腕为好。上衣或裙子均不可过于肥大或包身。
(4)穿着到位
商界女士在正式场合穿套裙时,上衣的衣扣必须全部系上。不要将其部分或全部解开,更不要当着别人的面随便将上衣脱下。上衣的领子要完全翻好,有袋的盖子要拉出来盖住衣袋。不要将上衣披在身上,或者搭在身上。
裙子要穿得端端正正,上下对齐。应将衬衫下摆掖入衬裙裙腰与套裙裙腰之间,切不可将其掖入衬裙裙腰之内。
需要考虑年龄、体型、气质、职业等特点。年纪较大或较胖的女性可穿一般款式,颜色可略深些;肤色较深的人不适宜穿蓝、绿色或黑色。
国际上通常认为袜子是内衣的一部分,因此,绝不可露出袜边。为避免这种尴尬,女士们要么穿长到大腿的长筒袜,要么索性不穿袜,但就是不能穿那种半长不短的丝袜。
(5)妆饰
套裙上不宜添加过多的点缀。一般而言,以贴布、绣花、花边、金线、彩条、扣链、亮片、珍珠、皮革等加点缀或装饰的套裙,穿在白领女士的身上都不好。
在穿套裙时,既不可以不化妆,也不可以化浓妆。
不允许佩戴与个人身份有关的珠宝首饰,也不允许佩戴有可能过度张扬自己的耳环、手镯、脚链等首饰。
(6)搭配
衬衫应轻薄柔软,色彩与外套和谐。内衣的轮廓最好不要从外面显露出来。
衬裙应为白色或肉色,不宜有任何图案。裙腰不可高于套裙裙腰而暴露于外。
商界女士所穿的用以与套裙配套的鞋子,宜为皮鞋,并以棕色或黑色牛皮鞋为上品。
袜子不可随意乱穿。所穿的袜子,可以是尼龙丝袜或羊毛袜。千万不要将健美裤、九分裤等裤装当成袜子来穿。
2、职业装
穿着职业服装不仅是对服务对象的尊重,同时也使着装者有一种职业的自豪感、责任感,是敬业、乐业在服饰上的具体表现。规范穿着职业服装的要求是整齐、清洁、挺括、大方。
整齐。服装必须合身,袖长至手腕,裤长至脚面,裙长过膝盖,尤其是内衣不能外露;衬衫的领围以插入一指大小为宜,裤裙的腰围以插入五指为宜。不挽袖,不卷裤,不漏扣,不掉扣;领带、领结、飘带与衬衫领口的吻合要紧凑且不系歪;如有工号牌或标志牌,要佩戴在左胸正上方,有的岗位还要戴好帽子与手套。
清洁。衣裤无污垢、无油渍、无异味,领口与袖口处尤其要保持干净。
挺括。衣裤不起皱,穿前要烫平,穿后要挂好,做到上衣平整、裤线笔挺。
大方。款式简练、高雅,线条自然流畅,便于岗位接待服务。
着装技巧
着装要与环境相协调:当人置身于不同的环境、不同的场合,就必须要有不同的着装,要注意穿戴的服装与周围环境的和谐。比如,在办公室工作就需要穿着正规的职业装或工作服。比较喜庆的场合如婚礼、纪念日等可以穿着时尚、潇洒、鲜亮、明快的服装等。
着装要考虑个人身份角色:每个人都扮演不同的角色、身份,这样就有了不同的社会行为规范,在着装打扮上也自然有其自身的规范。当你是一名柜台的销售人员,就不能过分打扮自己,以免有抢顾客风头的嫌疑;当你是企业的高层领导人员出现在工作场所,那么当然就不能随心所欲地去穿着了。
着装要和自身“条件”相协调:要了解自身的缺点和优点,用服饰来达到扬长避短的目的。所谓“扬长避短”重在“避短”。比如身材矮小的适合穿造型简洁明快、小花型图案的服饰;肤色白净的,适合穿各色服装;肤色偏黑或发红的,切忌穿深色服装等。
着装要和时间相协调:只注重环境、场合、社会角色和自身条件而不顾时节变化的服饰穿戴,同样也不好。比较得体的穿戴,在色彩的选择上也应注意季节性。
饰物礼仪
饰物指与服装搭配对服装起修饰作用的其他物品,主要有领带、围巾、丝巾、胸针、首饰、提包、手套、鞋袜等等。饰物在着装中起着画龙点睛、协调整体的作用。
胸针适合女性一年四委佩戴。佩戴胸针应因季节、服装的不同而变化,胸针应戴在第一第二粒纽扣之间的平行位置上。
首饰主要指耳环、项链、戒指、手镯、手链等。佩戴首饰应与脸型、服装协调。首饰不易同时戴多件,比如戒指,一只手最好只配戴一枚,手镯、手链一只手也不能戴两个以上。多戴则不雅而显得庸俗,特别是工作和重要社交场合穿金戴银太过分总不适宜,不合礼仪规范。
巧用围巾,特别是女士佩戴的丝巾,会收到非常好的装饰效果。男士饰物一定不宜太多,太多则会少了些阳刚之气和潇洒之美。
一条领带,一枚领带夹,某些特殊场合,在西服上衣胸前口袋上配一块装饰手帕就够了。鞋袜的作用在整体着装中不可忽视,搭配不好会给人头重脚轻的感觉,着便装穿皮鞋、布鞋、运动鞋都可以。而西服、正式套装则必须穿皮鞋。
男士皮鞋的颜色以黑色、深咖啡、或深棕色较合适,白色皮鞋除非穿浅色套装在某些场合才适用。黑色皮鞋适合于各色服装和各种场合。正式社交场合,男士的袜子应该是深单一色的,黑、蓝、灰都可以。女士皮鞋以黑色、白色、棕色或与服装颜色一致或同色系为宜。
社交场合,女士穿裙子时袜子以肉色相配最好,深色或花色图案的袜子都不合适。长筒丝袜口与裙子下摆之间不能有间隔,不能露出腿的一部分,那很不雅观,不符合服饰礼仪规范。有破洞的丝袜不能露在外面。穿有明显破痕的高筒袜在公众场合总会感到尴尬,不穿袜子倒还可以。
女性服装禁忌
1、忌过分性感
一般来说吊带装是不能穿进办公室的,穿着暴露或过度性感。这样做不但起不到被别人认同和注意的目的,而且容易被人认为很轻浮。简约的职业装会带给他人大方得体的感觉,并提升你在同事眼中的整体形象分。
2、忌不够专业感
学生感觉浓重的半截袜套不建议穿进职场,即使能穿着的甜美可爱,也丧失了职业女性应有的专业感,充满职业感的铅笔裙是正确的选择。
3、忌丢失职场威严
职场装扮就应该适合办公环境,T台上照搬下来的波西米亚风格、朋克风格等等街头风格不要轻易尝试。它们都不太适合办公室,优雅和得体才能保持威严。
4、忌过分随意
很多服装虽然平时看起来非常出色,但是并不一定适合在上班时穿着。本季流行的长衫裙非常适合秋天穿着,过于轻松的款式穿进办公室,难免给人过分随意的感觉。充满干练气质的衬衫长裙是不错的选择。
5、忌配件乱用
配件在整个服装的搭配中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但是如果这个"睛"点得不好,反而会起到反作用。一般来讲,职场配件有一个原则,那就是尽量简单。永远不要把装饰繁多或者色彩过于鲜艳的鞋子穿进办公室,那样会使你显得很不专业。
浏览量:5
下载量:0
时间:
都市中人们,每天都要面对各种各样的污染,雾霾颗粒、汽车尾气、工业粉尘这些看不见的隐形“杀手”,不但进入呼吸系统影响身体健康,更是通过与肌肤的长期接触破坏我们的肌肤健康,再多护肤品都没能阻止原本娇嫩的肌肤变得暗沉发黄、干燥敏感。
绿豆:夏天我们常喝绿豆汤,可以清热解毒。其实绿豆可以“解百毒”例如重金属中毒,药物中毒,食物中毒等等。能加速有毒物质在体内的代谢转化,促进体内毒物排出。
黑木耳:黑木耳含有一种特殊的植物胶质,具有较强的吸附力,能吸附停留在人体消化道和呼吸道的灰尘和杂质,使其排出体外。是长期从事教师,纺织,建筑等工作的人,经常处于有灰尘环境的人们还有经常吸烟的人不可缺少的食物。
海带:海藻类食物有海带、紫菜等,由于其成分中的胶质能促使体内放射物质随同大便排出体外,故可减少放射性疾病的发生。
洋葱:洋葱能促进肠胃蠕动,加强消化能力,且含有丰富的硫,和蛋白质结合的情形最好,对肝脏特别有益,因此有助于排毒。煮一锅以洋葱为主的蔬菜汤,加入绿花椰菜、胡萝卜、芹菜等多种高纤水果蔬菜,能分解体内积累的毒素,有助排便。
莲藕:具有利尿作用,能促进体内废物快速排出并净化血液。莲藕冷热食用皆宜,可将莲藕榨成汁,加适量蜂蜜调味饮用;也可以小火慢炖,熬成莲藕排骨汤。
绿茶:绿茶中有许多解毒因子,它们易与血液中有毒物质相结合,并加速从小便排出。常饮绿茶还能防癌和降血脂。吸烟者多饮绿茶可减轻尼古丁的伤害。
浏览量:33
下载量:0
时间:
异味食材有助女性健康。下面就让小编告诉你带你了解下吧,希望你喜欢!
1、榴莲—能缓解痛经
榴莲气味强烈,说它“臭气熏天”毫不夸张。但在泰国,由于其营养价值很高,榴莲常被用来当作病人、产后妇女补养身体的补品。
榴莲性热,可以活血散寒,缓解痛经,特别适合受痛经困扰的女性食用:它还能改善腹部寒凉的症状,可以促进体温上升,是寒性体质者的理想补品:另外,用榴莲的果壳和猪骨头一起煮汤也是民间传统的食疗秘方。
榴莲虽然好处多多,却不能一次吃太多,否则容易导致身体燥热,还会因肠胃无法完全吸收而引起“上火”。
在吃榴莲的同时,不妨喝些淡盐水,或吃些水分较多的水果来平衡,比如梨、西瓜等,可以很好地消除燥热。
榴莲的最好搭档是被称为“水果皇后”的山竹,它能够降伏“水果之王”的火气,保护身体不受损害。
2、大蒜—亮泽秀发
很多女性担心吃大蒜会导致口气不清新,其实,它是女性的“健康卫士”。
大量流行病学调查显示,大蒜产区和长期食用大蒜的人群,其癌症发病率均明显偏低。营养学专家表示,每天吃半头生大蒜,就能对乳腺癌、卵巢癌等起到抑制作用。
现代医学研究证明,大蒜素具有很强的抗菌作用,对阴道滴虫、阿米巴原虫等多种致病微生物有效。每天坚持进食一头生大蒜,就能对阴道炎起到很好的防治作用。
土耳其肠胃内科疾病医师乌宗表示,常吃大蒜不但能够抗癌、防止血栓,还能够保持头发乌黑光泽,如果用蒜汁按摩头皮,不但可减少脱发,还可使白发变黑。
3、香菜—预防骨质疏松
医学研究表明,人过40岁后,骨生成减少,骨皮质变薄,尤以妇女为甚。此时,骨皮质薄似蛋壳,脆弱易碎。
专家提醒,进入中年期的妇女应多吃含硼食物,以利身体吸收矿物质,保护骨骼,而香菜中的含硼量就很多。
此外,香菜中富含铁、钙、钾、锌、维生素A和维生素c等元素,有利于维持血糖稳定,并能防癌。
4、芥末—使面色红润
芥末辣味强烈,具有较强的刺激作用,可以调节女性内分泌,增强性功能,还能刺激血管扩张,增强面部气血运行,使女性脸色更红润。
营养学专家说,芥末呛鼻的主要成分是异硫氰酸盐。这种成分不但可预防蛀牙,而且对预防癌症、防止血管斑块沉积、辅助治疗气喘也有一定的效果。
此外,芥末还有预防高血脂、高血压、冠心病,降低血液黏稠度等功效。
5、香椿—可以助孕
有研究表明,香椿中含维生素E和性激素物质,具有抗衰老和补阳滋阴作用,对不孕不育症有一定疗效,故有“助孕素”的美称。
营养学专家介绍,香椿中含有香椿素等挥发性芳香族有机物,可健脾开胃,增加食欲。
它具有清热利湿、利尿解毒之功效,是辅助治疗肠炎、痢疾、泌尿系统感染的良药。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由于生理期的存在以及本身的体质问题,女性往往更为容易血虚。而血虚对女性的影响却十分大,不仅会导致脸色差,还会导致头晕、头痛、易倦等。简单来说,就是身子弱。红枣最大的效用是补血,也就是补充气血亏损。
1、大枣桂莲粥做法
将淘洗净的糯米、大枣、莲子一同入锅加水适量,先用旺水烧开,再转用文火煮熟,待煮至浓稠时加入桂圆肉和适量冰糖,再稍煮一会儿即可食用。
此方具有生津润燥、安神养血之功效,适用于心脾两亏、气血不足、食欲不振、四肢无力、失眠多梦等症,并对阳痿、遗精、早泄等症也有良效。
2、红枣菊花粥做法
材料:红枣5-10枚、黑米100克、菊花15克,
用法:加清水适量煮粥,待粥煮至浓稠时,放入适量红糖。
功效:此方具有健脾补血、清肝明目之功效,常食用可使面部肤色红润,起到保健防病、驻颜美容的作用。
3、薏米红枣粥做法
用料:薏米50克,红枣10枚,糯米100克,红糖适量。
制法:
1、将薏米、糯米分别淘洗干净,用清水浸泡4小时,捞出沥干;红枣洗净沥干。
2、把薏米、糯米一起放入锅内,倒入适量(800毫升)清水,先用大火煮开后转至小火,再加入红枣,熬至米粒糊化成粥状,即可盛出食用,依照个人偏好可加红糖。
功效:暖脾胃,补中益气。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