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外贸风险防范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都说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但是股市的风险是可以防范的,那么怎样防范股市风险呢,下面读文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如下几点:
股市与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息息相关,经济衰退、股市萎缩、股价下跌;反之,经济复苏、股市繁荣、股价上涨。政治环境亦复如此。政治安定、社会进步、外交顺畅、人心踏实、股市繁荣、股价上涨;反之,人心慌乱、股市萧条、股价下跌。
在股市中常听到一句格言“选择买卖时机比选择股票种类更重要”。这也就是说在投资前应先认清投资的环境,避免逆势买卖,有许多人在未了解股市大势之前即糊里糊涂盲目买卖,结果与股势反道而行。多头市场时做空,空头市场时却做多,这种人焉与能不赔光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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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者在参与期货市场之前,一定要把风险认识到位,把规则学习明白,做到“读懂规则,吃透规则”,那么到底如何防范期货市场上的风险?
由期货交易主体、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结算所构成的有机整体,现代市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期货市场及其结构和功能已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我国尚处于试点、起步阶段,有关政策法规正在不断完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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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基金投资风险防范小常识有哪些?分级基金定期怎么做,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每到年底年初分级基金就会集中定期折算。分级基金的本质是分级A把钱借给分级B去炒股 ,分级B向分级A支付“利息”,也就是合同中写明的约定收益率。平时这个约定收益率按365天切分,一天分一点到分级A的净值里。定期折算的时候一次性把分级B之前每天付给分级A类的“利息”以母基金的形式派发给投资者,分级A净值归1.
比如,假设医药A到了定期折算日,净值为1.06元,投资者拥有10000份的医药A。那么折算后投资者可以得到10000份净值为1元的新的医药A和资产净值为600元的母基金。等式的左右两边并不发生改变,即1.06X10000=1X10000+0.06X10000.
定期折算前基金公司会发出公告通知定期折算基准日(T日),这一天母基金是不能申购赎回和分拆合并的,但母基金和分级A还可以正常交易。基准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是折算日,这一天母基金依然不能申购赎回和分拆合并,并且母基金和分级A也暂停交易一天。基准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是折算完成日,分级A上午停牌一个小时后复牌交易,母基金之前暂停的业务均恢复正常。
分级A定期折算过程对分级B没有本质的影响。因为分级A的定期折算只将净值高于1的部分折算为母基金份额,并不改变分级A原有的份额数,因此分级B的份额数也不需要改变,所以分级B的净值也不需要发生折算。所以分级B在分级A定期折算期间都是正常交易的。
有部分投资者认为折价分级A定期折算前有明显的套利机会,以折价的价格买进,却可以分到一年的利息,好像可以白捡一个大便宜。事实上,这是对分级A认识不足而产生的误区。首先,分级A的价格围绕净值上下波动,折算前买入的净值已经包含了要折算出来的“利息”,价格在此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折价率买入,也已包含了分级A的“利息”,羊毛终究是要出在羊身上的。折算前买入的分级A折算分出来的“利息”已经包含在买入价中,并不存在显著套利机会。
另外很多投资者不能理解分级A定期折算后为什么会大跌。定期折算后大跌的分级A主要是折价的分级A。长期折价交易的分级A是因为约定收益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因此折价交易。折算后,虽然约定收益率部分折算为不折价的母基金,但是持有分级A的本金部分净值虽然为1,但是因为它的约定收益率仍然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因此交易价格还要回落。所以本金部分和原来的总市值的差额大约就是被折算成母基金的那部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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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投资债券的风险都有哪些。我们该如何防范这些风险?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防范风险的通常原则是: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对债券价格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通过分散投资减少风险,尽力关注企业的发展状况,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和资料,正确分析,适时购进或抛出债券,以避免风险的发生。
下面就来谈谈投资债券市场的风险,大家都知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想赚钱,就要承受一定的风险。国债因为有国家做担保,通常没有什么大问题。而除国债以外的其他债券投资,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当通货膨胀来临时,货币将贬值,货币的实际购买力下降,从而导致投资者的实际债券收益减少。这就是通货膨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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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是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检察等活动来阻止防范风险损失的发生,削弱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以获取最大利益。建筑企业的风险相信很多人都明白,那么如何防范风险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包括向对方转移风险和向第三方转移风险。转移工程风险主要有如下几种措施:
1、推行索赔制度。由于不可预测的某些风险总是存在,风险事件的发生是造成经济损失或时间损失的根源,合同双方都期望转嫁风险。所以在合同履行中,推行索赔制度是向对方转移风险。但工程索赔制度在我国尚未普遍推行,建筑企业对索赔的认识还很不足,对索赔的具体作法也还十分生疏。因此,必须了解索赔制度转移风险的意义,学会索赔方法,使转移工程风险的合法、合理的索赔制度健康地开展起来,逐步向国际工程惯例接轨。
2、向第三方转移风险。包括推行担保制度和进行工程保险。
A、推行担保制度。这是向第三方转移风险的一种有效作法。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但在工程施工阶段以推行保证和抵押两种方式为宜。
第一、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当前我国可以逐渐推行银行保证或企业保证。①银行保证。国际通行作法是在工程招投标和合同履约过程中实行银行保函制。由承发包双方开户银行,根据被保证人(即承包人或发包人)在银行存款情况和资信,开具保函,承担代偿责任。但目前我国银行保函制度没有相应法规或规章,尚未普遍推行。②企业保证。除推行银行保函制外,也可以推行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做为工程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保证人,由其出具保函,承担代偿责任。
第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当债务人抵押财产不属于向第三方转移风险范畴时,以第三人抵押财产实行代偿,它属于向第三方转移风险。推行该制度,要在承发包双方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由承发包双方或其任何一方与第三方抵押人订立抵押合同并进行抵押物登记。
B、推行保险制度。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事故(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上述保险概念,前者为财产保险,后者为人生保险。工程保险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转移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当出现保险范围内的风险而造成经济损失时,工程发包人或承包人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以获得相应赔偿。一般在招标文件中,特别是在投标报价说明中都要求承包人作出保险承诺。我国工程保险工作尚未与国际惯例接轨,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建筑工程一切险种、第三方责任险、人身伤亡险和施工机械设备险等设置了相应条款。为把工程保险制度逐渐推行,一方面要在修改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时向国际惯例接轨;另一方面要制定建筑工程保险章程和必要的法规、规章,以保证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全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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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大家都知道借款人不还款是违约行为,同时却认为提前还款是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事实上,借款人提前还款也构成违约。
《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一规定虽然使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借款人提前还款以及利息的计算问题还是需要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就说清楚,包括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多少等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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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据,是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电子票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电子票据的发展虽是必然趋势,也有许多优势,但是,目前电子票据的使用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电子票据在《票据法》中尚未确立合法的地位
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动,以及相应资金的划拨、结算都是在网上虚拟的实现,采用的是无纸化的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的签章只有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来实现。在此期间并不涉及到任何行为主题的签字或盖章。然而,我国《票据法》第四条却明确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该法第七条又进一步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签名,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尚未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
(二)社会认知程度较低,因而流动性不高
据有关部门调查,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高管人员、财务人员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认知程度不高,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积极意义、办理流程及风险控制等了解不够,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安全、快捷、便利的功能掌握不到位,导致有关人员对电子商业汇票不信任、不放心,仍偏重于纸质商业汇票。另外,电子票据业务须依托各家机构自身开发的企业网上银行和内部电子票据系统,因而当一家机构在贴现所承兑的电子票据或将贴现后的电子票据转贴现给其他机构时,可能会因为各金融机构网上银行或内部电子票据系统开发设计模式以及操作使用流程方面的不一致,影响到电子票据同业流通的交易效率和意愿。同时,中小金融机构因自身科技实力等条件限制,在企业网上银行系统开发建设方面较为滞后,从而也影响其流动性。
(三)商业银行与客户发生纠纷时客户无法取证而银行则可轻易取证,从而加大客户风险
电子票据的的格式、核押方式都是由商业各银行自行确定的,而作为交易活动的客户方,无法掌握电子票据的真实性,一旦客户和银行之间发生因泄密、被盗、篡改等业务纠纷,商业银行利用自己管理电子数据的优势,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客户由于不掌握电子数据的管理权,则难以取得对商业银行不利的网上银行的电子数据证据,这不仅有失公平,而且加大了客户的风险。
(四)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难以相互转换
由于电子票据在跨行交易时要落地处理,使得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必须有效快捷转换。然而,就目前的法律框架而言,要满足《票据法》和人民银行相关制度的规定,通过票据质押转开票据的方式是唯一选择。但是,通过质押转开实现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转换,需要增收手续费从而增加了客户成本,即便银行免收手续费,与票据的直接背书转让相比,质押转开方式会同步增加客户应收和应付票据,增加了客户的负债率,不利于财务报表优化。
(五)市场风险
电子商业汇票付款期限由纸质票据的最长6个月提高到1年,这将对市场化利率的形成产生重大影响。然而,由于各行都不知6个月到一年期的票据如何定价,银行开出的电子票据期限大多在6个月以内,与纸质票据无异,这使客户接受电子票据的价格风险增大。#p#副标题#e#
(六)系统风险
比如数据文件丢失、系统运行瘫痪、网络遭遇攻击、各种病毒入侵等等。而且就后果而言,票据系统比现金管理系统的影响范围更广泛,因为如果现金管理出了问题,在企业内部就可以解决,而如果票据信息系统出了问题将会造成债权债务的灭失。#p#副标题#e#
(七)道德风险
一是关联企业、关联交易方相互串通,套取银行资金。主要方式为:出票人与收款人为关联企业或关联交易方,出票人以一定比例保证金申请承兑,不足部分由收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最后资金由收款人账户流向出票人账户,实现了资金的逆向回流。二是社会上的一些不法人员利用伪造、变造票据、“克隆”票据或票据“调包”等欺诈手段,有意识地骗取银行资金而使银行面临资金损失的风险。三是银行内部人员在办理票据业务时不认真把“三关”,即票据记载事项合法合规审查关、背书核实关、票据真伪核实关,或是违法违规,盗用银行票据,而使银行蒙受资金损失。
(八)操作风险
一是先贴后查,逆向操作。有的银行为了争揽业务,增强市场竞争力,要求企业采取出具承诺书的方式先行贴现,而查复日期比贴现出账日期晚几天甚至半个月之久。这种查复未明即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或质押的做法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银行资金的安全性难以保障。二是办理贴现和质押取得的票据背书不合法、不完整。主要表现为票据贴现时空白背书、多次背书时背书不连续等。这不仅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在发生法律纠纷或出现票据流失等情况的时候无法主张票据权利,而且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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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是指投标人被招标人按照法定流程确定为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对象,一般情况下,投标人中标的,应当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中标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该规定并未明确将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况列入中标无效的范畴,但业内主流意见认为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其价格条款无效。
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招标投标法》对所谓“中标无效”规定有六种法定情形,其中之一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根据上述第33条的规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属于骗取中标的行为。所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必须注意的是,这里的合同无效是指该合同价格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部分地方法院对该问题也作了规定,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当事人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本律师认为,仔细分析《招标投标法》第33条的规定,及结合第54条的表述,不能得出低于成本竞标属于骗取中标行为的必然结论。从第33条的文字来看,前段“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表述与后段的表述是并列关系,该行为并不包含在“骗取中标”的行为之中,且第54条关于骗取中标的责任中也没有列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行为。因此,本律师认为,只有在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同时实施了声称其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欺骗行为,才构成骗取中标的行为,单纯地以低于成本竞标,其行为虽然违法但并不一定致使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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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的责任,但开证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受益人(出口商)所提交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一旦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就会拒付,信用证业务就由银行信用转换成了商业信用,从而使出口商陷入被动。下文基于出口商视角,对信用证案例引发的相关问题作了详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降低出口商的风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信用证与出口商的相关法律知识。
1.企业管理者要重视风险意识的培养和教育。
外贸出口企业的决策者不仅要具备预测和减少风险损失的能力,更为重要的是使企业员工都树立起强烈的风险意识,并建立一套高效的出口风险预警防范机制。要在企业中形成人人懂风险,人人讲风险,人人防风险的意识
2.建立高效的风险预报防范体系。
外贸企业最好能做到有专人对本企业进行风险调查、预测,并结合本公司和其它公司的经验教训,及时向决策者提交风险预报书,并督促各部门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3.采取多元化经营战略。
多元化经营战略包括产品多元化、经营范围多元化、市场多元化三个方面。国际市场变幻奠测,如果经营品种单一,一旦该产品需求减少,企业会遭到巨大损失。同样,通过出口市场多元化的办法可以减少因市场单一承担的政治经济上的巨大风险。经营范围多元化则是指太企业进行跨行业、跨部门经营来分散风险,从而提高抗击风险的活力。
4.强化资金管理。
我国外贸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普遍严重不足,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很强。这样,一笔较大业务的损失或滞销商品的资金占用,就可能使企业陷入困境。因此,对企业资金加强管理就成为企业风险管理的一项工作。企业可以努力扩大自有资金比例,及时回收欠款.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来防御风险的冲击。
5.加速技术进步,严守技术秘密。
技术含量高的产品不仅创汇额高,创利大.而且竞争能力强,市场风险小。因而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可有效地降低出口风险, 同时推动产品出口。严守技术秘密就是保住了出口业务,对于先进的技术,这点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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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Disclosure):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Material facts)告知保险人的一项保险法律原则。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投保人如实告知的相关法律知识。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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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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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企业并购的相关法律知识。
并购的实质是在企业控制权运动过程中,各权利主体依据企业产权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进行的一种权利让渡行为。并购活动是在一定的财产权利制度和企业制度条件下进行的,在并购过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权利主体通过出让所拥有的对企业的控制权而获得相应的受益,另一个部分权利主体则通过付出一定代价而获取这部分控制权。企业并购的过程实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
形式
一企业并购从行业角度划分,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1、横向并购。横向并购是指同属于一个产业或行业,或产品处于同一市场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横向并购可以扩大同类产品的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消除竞争,提高市场占有率。
2、纵向并购。纵向并购是指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紧密相关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纵向并购可以加速生产流程,节约运输、仓储等费用。
3、混合并购。混合并购是指生产和经营彼此没有关联的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混合并购的主要目的是分散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
二按企业并购的付款方式划分,并购可分为以下多种方式:
1、用现金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使用现款购买目标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或全部资产,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2、用现金购买股票。是指并购公司以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3、以股票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发行并购公司自己的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资产。
4、用股票交换股票。此种并购方式又称“换股”。一般是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通常要达到控股的股数。通过这种形式并购,目标公司往往会成为并购公司的子公司。
5、债权转股权方式。债权转股权式企业并购,是指最大债权人在企业无力归还债务时,将债权转为投资,从而取得企业的控制权。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制的企业大部分为债转股而来,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最终将持有的股权转让变现。6、间接控股。主要是战略投资者通过直接并购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来间接地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例如北京万辉药业集团以承债方式兼并了双鹤药业的第一大股东北京制药厂,从而持有双鹤药业17524万股,占双鹤药业总股本的57.33%,成为双鹤药业第一大股东。
7、承债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以全部承担目标企业债权债务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此类目标企业多为资不抵债,并购企业收购后,注入流动资产或优质资产,使企业扭亏为盈。
8、无偿划拨。是指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股的持股单位直接将国有股在国有投资主体之间进行划拨的行为。有助于减少国有企业内部竞争,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带有极强的政府色彩。如一汽并购金杯的国家股。
三从并购企业的行为来划分,可以分为善意并购和敌意并购。善意并购主要通过双方友好协商,互相配合,制定并购协议。敌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秘密收购目标企业股票等,最后使目标企业不得不接受出售条件,从而实现控制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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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公司法》(2005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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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的风险你知道多少?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设立风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第78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中国公司法第78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
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中国的规定比例是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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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你对买卖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名称
(产品名称)采购合同(实用于原料、设备采购)
签定目的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合同主体
甲方(买方):(公司名称)
乙方(卖方):(公司名称)
主要内容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发地点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第七条验收方法。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时间。
五、双方签字(盖章)
看过“防范买卖合同风险的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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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是指在合同法上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那么你对合同风险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同风险的相关法律知识。
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法
当事人一方在自身无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法
供方本无产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为骗取货款,引诱对方签订合同,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合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合同,在对方作出履行之后,供方则不再对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诱签合同法
一方当事人为了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将自己的伪劣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对方由于信任注册商标商品而与之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专利产品谎称法
当事人一方(供方)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用对方信息不灵,交通闭塞,缺乏经验,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其陷入错误的认识。供方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盗用其他单位名称法
一方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盗取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在对方当事人不知自己为无权订约人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履行的钱或物。
假单位欺骗诈法
所谓假单位,又称“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这样的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甚至连从业人员都有是虚假的。社会上极个别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骗取营业执照成立所谓的“假单位”,然后冒充某单位董事长或业务经理的名义与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做出履行或预付款项后,携带钱财逃之夭夭。
虚假价格欺诈法
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这种欺诈手法一般是通过所谓的“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活动实现的。
长线大鱼欺诈法
所谓长线大鱼,即“放长线钓大鱼”。这种欺诈手段的特征:
一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签订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需要,签订大额买卖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钱款。
二是欺诈方对被欺诈方非常了解,而被欺诈方对欺诈方的了解一裔是假象。待上当受骗后,方知欺诈方原来所说纯属谎言。
三是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后,欺诈方往往逃避或隐藏起来。
买卖双重欺诈法
这是一种古老传统且较难识别的欺诈手法。其特征:
一是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即欺诈方先派人以卖方或推销方的身份出现,意欲出卖某种商品,使受欺骗诈方产生有人出卖某种商品且价格较低的现象。然后欺诈方再多次派人以买方或求购方的身份出现,使被欺诈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
二是受欺诈方是一些开业不久,但又赚钱心切的企业。由于缺乏签约交易经验,这些新企业很容易上当受骗。
三是欺诈方在与受欺诈方签订完某种买卖合同,受欺诈方付清贷款后,就携款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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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你对固定总价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固定总价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5)合同条件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合同条件完备,期限短(1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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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那么你对技术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技术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 技术合同的概念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二、 技术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
(一) 项目名称;
(二) 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 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法;
(四)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 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方法;
(七) 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 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法;
(九)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 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 名次和术语的解释
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 技术合同的欺诈及漏洞
1.利用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进行欺诈。
技术转让合同是技术持有方将自己的技术交付给受让方使用并从中获得报酬而由技术持有方和被许可实施方签订的合同。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欺诈人经常利用合同中的包销条款进行欺诈。
包销条款是指技术持有人,将技术转让或许可给受让方后,为增加技术转让的吸引力,减少受让方对投资风险的畏惧,承诺全部承销技术受让方根据该技术生产的产品,这种承诺性条款就是包销条款。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产生极大的诱惑力,认为这种合同没有任何风险,合同实施后稳赚不赔,从而对合同标的不进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就与技术持有人签订合同,为合同欺诈埋下伏笔。
技术合同欺诈中的包销条款一般都是很原则的条款,通常都必须另定补充协议才能实现。因此即使有包销条款,包销条款也很难履行,并且很难追究欺诈人的法律责任。
欺诈人往往利用包销条款虚夸产品的销售量,诱使对方支付较高的技术转让费,甚至提供市场可行性报告、技术实施计划等材料,而在实际履行中往往以种种借口拒绝包销产品,或以极低的价格回购,使生产方最终放弃包销而改为自销。
2.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后,以提供技术实施设备等条件为名,不平等获得受让方财产。
技术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物品,而是一种无形的知识或技术。因此在技术转让过程中,技术持有方一般都要向受让方提供相关条件和进行具体的实施指导。
在技术转让合同欺诈中欺诈人往往要求受让方必须使用技术持有方提供的技术设备,否则便不保证产品的质量,而受让方由于受专业知识的影响未能对该设备的技术先进性进行考察,盲目的接受该设备而一旦发现该技术不具有先进性,生产出的产品没有市场时已无法退回该设备,而技术转让方实际则达成了销售该设备的目的并从中获得了利润。
另外有的欺诈人则以代受让方定购设备为名,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受让方以为设备如不由技术持有者组织定购会影响技术实施而同意该约定,事实上该设备往往是市场上很普遍的设备,欺诈人从中获取了高额利润。
3.技术合同欺诈人将不成熟的或不可实施的技术当作可实施的技术转让给受让方。
技术合同欺诈中欺诈人经常使用的另一种手段是将不成熟的或者根本不可实施的技术当作可实施的技术转让给受让方。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将技术的成熟程度作为交付标的的一个前提,所以经常出现将尚不成熟的技术当作成熟的技术,非专利产品当作专利产品进行转让。还有的是将尚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成果作为已成为商品的技术成果进行转让,从而使受让方承担更高的费用继续进行试制、提高、完善、成型,往往得不偿失。
4.技术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
技术合同中包含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不同类型。每一类合同都有其自身不同的特点,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对所涉及技术问题、咨询报告的内容、期限、质量进行详细约定尤其对咨询报告可能出现的虚假、延误问题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在技术服务合同应对工作条件、工作成果等技术事项明确约定。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使用该技术的范围,技术持有人应当保证该技术的实用性、可行性。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经常是对所开发出的技术的所有权约定不明确,对技术成果的后续改进成果的分享方法约定不明确等。#p#副标题#e#
四、 技术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1.对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全面了解该技术的真实性、可靠性、市场价值。
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一般由于其具有先进性,当事人并不太能凭自身的知识了解,但是技术成果不可能违反科学的常理和规律,可以在签订合同前向有关部门或技术人员鉴定该技术的可行性。
对技术标的的考察还应了解该技术实施后可能创造的经济效益、市场范围、是否已实施、实施范围,从而对付出的成本有所衡量。
2.在技术合同中对技术标的的来源和技术的持有人进行考察。
对技术标的的来源进行考察是预防合同欺诈的有效手段,创造技术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的技术水平决定了技术成果的水平,通过对技术来源和对技术持有人的考察会对技术成果的可信度有所了解,但这只能作为参考对技术成果的技术指标还是应当由专家进行判断。
另外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应当对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属进行考察,以免与非所有权人订立合同而产生纠纷。
3.对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成果的实用价值进行综合考察。
技术受让方除对一项技术考察其是否真实、是否具有先进性外,还应当考察该技术是否实用,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资金力量能否实施,该技术是否成熟,是否能够马上进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是否适用该技术。
对一项技术能否控制最终决定着该项技术的能否实施,如果受让人对上述方面的考察中有一项或多项不能确定,那么对合同签订一定要慎重,否则很可能蒙受损失。
4.技术合同中的受让方对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的支付方式一定要慎重,对违约责任要约定明确,使受欺诈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技术合同欺诈人一般都以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为目标。在技术合同签订中费用的支付,对受让人来说不先支付费用而在合同实施后,根据产品的销售按比例提成或盈利后给对方分配一定的利润,应当是风险最小的一种支付方式。
合同欺诈人一般只接受一次性支付,如果对方宁可以极低价格转让也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支付,受让方应当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另外在技术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应当制定的明确详细,为防止合同欺诈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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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作为一项法律行为和一项科学技术工作,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次序的原则。《合同法》[2]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干扰乱社会经济次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必需履行遵守的基本原则。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合同法》总则中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则,这些原则适用于订立、履行各类合同。
(3)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上我国法律确定技术合同规范、设计技术合同机构时的指导思想,也是技术合同的特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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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最高额抵押吗?最高额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最高额抵押的相关法律知识。
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存在抵押品时,银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将提高,但同时借款者的成本也会增加,正因为这样,借款者愿意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也会较低,对银行来说其收益未必增加。
抵押当出现违约时,赋予贷款人依法没收特定的企业资产的权利,被广泛用来减少与借贷相关的激励问题(即在拖欠发生时使放款者可以获得特定资产).。抵押物,指提供担保的财产。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所订立的,确认相互之间抵押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抵押也可用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的信用风险管理,通常的抵押条款都要明确在特定账户内必须维持的最低金额。实际上,期货市场的保证金要求就类似抵押,柜台交易的衍生工具经常使用现金或高流动性、低风险证券作为抵押。
一般来说,欠更大金额方要求提供抵押品。如果和约对A为正值、对B为负值,而B欠A更多,则B要提供一定抵押。随着市值变化,需要维持的抵押金额随市值上升而上升、随市值下降而下降。在某一时点,如果市值由正变负,要求提供抵押的一方会发生变化,这会解除原来提供抵押一方的抵押要求。
抵押金额的确定可以基于和约市值水平,也可以基于信用评级,市值或信用评级变化使所需抵押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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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那么你对新三板上市公司商标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新三板上市公司商标的相关法律知识。
价值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多少,没有一个非常固定的判定。商标在投资或经营过程中作为资产的价值,即商标资产所含资本量的大小。是指其资本价值,而不是荣誉上的或主观上的价值。常见的价值判定通常决定于商标的认知度、认可度,以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的预估测值来评测。
作用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 报酬的专用权,而使 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从广义上讲,商标通过对商标注册人加以奖励,使其获得承认和 经济效益,而对全世界的积极和进取精神起到促进作用。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 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区别性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这一制度能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们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 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商标是产品与包装装潢画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精美、寓意深刻、新颖别致、个性突出的商标,能很好地装饰产品和美化包装,使消费者乐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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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理财风险及防范
一个家庭积累了一定的积蓄,便需要合理的理财才能以财生财。家庭理财就是管理自己的财富,进而提高财富的效能的经济活动。理财也就是对资本金和负债资产的科学合理的运作。通俗的来说,理财就是赚钱、省钱、花钱之道。理财就是打理钱财。那么怎么样才能合理的给自己的家庭理财呢?
一是要对风险进行预测。家庭投资要仔细计算一下家庭的收入、现金、实物资产以及金融资产,分析各自的投资风险。只有认清各项理财的风险,才能减少风险。
二 是要通过转移来降低风险。家庭应通过合法的交易和手段,将投资风险尽可能地转化出去。如家庭不直接参与投资项目,而向承担项目的个人或单位投资,让 部分利益给承担者,这样,家庭便可不承担风险。转移风险的常见方法有: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债权投资中设定保证人;为避免利率、汇率、物价变动形成的损 失,在交易市场上进行套头交易,买进现货时卖出期货,或卖出现货时买进期货等。
三 是要把风险分散开。应注重资产结构的优化组合,主要可采用分散投资资金的方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不把全部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尽量地将投资风 险分散在几个不同的投资上,以便互补。一个慎重的、善于理财的家庭,应把全部财力分散于储蓄存款、信用可靠的债券、股票及其他投资工具之间。这样,即使一 些投资受了损失,也不至于满盘皆输。
四是要作好风险补偿。这是对家庭投资已遭受损失后的一种补救方式。家庭应从投资收益中定期按比例提取一定的资金,建立风险损失准备,对风险进行补偿,稳定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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