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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你对罪刑法定原则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罪刑法定原则的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确立,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实现,还有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也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切实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司法认定
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法之明文规定是司法活动的前提性根据。因此,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中,首先面临的是找法活动,也就是正确地理解法的明文规定。我认为,法的明文规定不仅是指法律的字面规定,而且指法律的逻辑包容。也就是说,法的明文规定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显形规定;
二是隐形规定。
显形规定是指字面上的直观规定,而隐形规定是指内容上的包容规定。显形规定通过字面就可以确定,而隐形规定则一般通过字面难以确定,而须通过对内容的逻辑分析才能确定。因此,显形规定固然是法的明文规定,隐形规定也同样是法的明文规定。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沟通立法与司法的桥梁,对于刑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司法解释是有限度的,超越这种限度的司法解释是越权的,也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司法解释不能采用类推解释的方法。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按照刑法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加以解释。
因此,类推解释是以法无明文规定为前提的,类推解释使刑法适用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因而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是应予禁止的。同时,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由于解释已经超出刑法条文词义的范围。因而也是违背罪刑法定的,不应允许。
司法裁量
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绝对罪刑法定与相对罪刑法定。绝对罪刑法定是完全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认为法官应当逐字地适用刑法。而相对罪刑法定则并不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容纳司法裁量。
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相对罪刑法定,因而给法官的司法裁量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尤其是在空白罪状和概括条款的情况下,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裁量。当然,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有限度的,应当将司法裁量权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只有这样,罪刑法定原则才有可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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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罪刑法定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罪刑法定原则从产生之日起发展演变到今天,已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在这期间,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必然反映在立法上,要求罪刑法定原则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罪刑法定原则发生了从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到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转变。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严格的、不容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法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这一立法思想反映在刑法立法上就形成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内容是:
(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
(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
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对传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其基本内容是:
(1)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即适用类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类推制度为前提,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不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进行扩大解释必须以不超越解释权限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
(2)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只有当构成犯罪的要件确定后,必须借助习惯法加以说明时,习惯法才能成为对个案定性处理的依据。
(3)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溯的效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
(4)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确定适当的刑种和刑度。
从当今世界各国的刑法立法和司法现状来看,早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已受到严峻的挑战,代之而起的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各国刑法改革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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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一般认为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它确定了“适当的法律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就案例详细介绍罪刑法定原则的想法律知识。
在分则罪名方面,我国刑法作了相当详备的规定。在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将1979年刑法及其后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涉及的犯罪,经过必要的整理和编纂纳入其中。同时,还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增设了大量罪名。例如在经济犯罪方面,1997年刑法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洗钱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方面,1997年刑法增设了强制猥亵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刑法分则第七章还专章规定了危害国防利益罪,增设了20多个罪名;在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等各章中,刑法也增设了若干罪名。这些新增罪名,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此外,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刑法亦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1979年刑法在罪状的表述上过于笼统,在法定刑的规定上过于宽简,缺乏立法的明确性和具体性。1997年刑法在罪状的表述以及法定刑的设置方面,吸收了以往的有益经验,立法在细密化、明确化程度上有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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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旅行是一件特别让人开心的事情,欣赏美景、品尝美食都是很重要的事,这时候问题就来了,每个国家的餐桌礼仪都不一样,本土人对食物的偏好也不同,出门在外用餐礼仪怎么破?跟外国人学学吧。下面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外国人吃饭的礼仪,希望能够帮到你哦!
泰国—不能用叉子将食物送到嘴里
人们通常会认为泰国人在用餐时和我们一样多用筷子,但事实上,他们只有在吃带汤水的食物时才会用到筷子。而且在泰国不能用叉子将食物送到嘴里,只能用勺子来吃饭。
日本—不要用筷子夹菜给其他人
日本的餐桌礼仪是十分讲究的,吃饭的时候一定不要用筷子给别人夹菜,是日本人比较忌讳的,另外在吃米饭或喝汤时,一定要把碗端起来,让碗口冲着自己。
韩国—筷子只负责夹菜
左手藏在桌子下面,右手一定要先拿起勺子,从水泡菜中盛上一口汤喝完,再用勺子吃一口米饭。这是韩国人吃饭的顺序。勺子在韩国人的饮食生活中比筷子更重要,它负责盛汤、捞汤里的菜、装饭,不用时要架在饭碗或其它食器上,筷子只负责夹菜。
印度—不能用左手吃饭
在印度以及中东很多地方,用左手吃饭是非常不礼貌的,至于左手要用来干什么,你们猜猜看?——因为左手通常是用来擦屁屁的。
菲律宾—对主人言听计从
在菲律宾,要想成为一位合格宾客的话,你必须学会等待和言听计从。主人请你入座时再入座,告诉你坐哪儿你再坐,请你什么时候开始吃饭你再吃,主人不给你添菜不能主动夹,只有照这样做才被视为礼貌。
俄罗斯—酱汁或肉汁用面包蘸着吃干净
吃饭的时候要把手放在桌面,菜中的酱汁或肉汁应该用面包蘸着吃干净。如果面包剩下的话,会被看作一件晦气和浪费的事。
意大利—不可以在没有吃之前加调料
意大利面永远会早于肉类或蔬菜类菜上桌,所以如果你的同伴只点了主菜,而你却点了意大利粉,那么你的菜必定会早些上。另外,很多人吃意大利菜总爱放额外的芝士,但这是不礼貌的,而且有用到魚肉的意大利面是绝对不会加入芝士的。
法国—酒很重要
吃法国菜基本上也是红酒配红肉,白酒配白肉,至于甜品多数会配甜餐酒。他们就餐的桌子上会放着几个杯子,大杯子用来盛水,稍小的用来盛葡萄酒,最小的用来盛白葡萄酒,而且酒杯里一定要留酒。
埃及—加盐不礼貌
如果受邀到埃及人家中进餐的话,进门之前应该先脱鞋,而且最好恭维一下主人的房子。只能用右手吃饭,而且一定要吃第二回菜。往菜里加盐是很不礼貌的,另外,如果吃饱了的话,盘子里最好剩一些饭菜,否则主人会不停地给你夹菜。
葡萄牙—别再要调味料
餐厅用餐或者到别人家作客,餐桌上没有的调味料就别特别去跟人家要了,以料理为傲的性情中人可能会因此觉得你看不起他们的料理喔!
无论到哪一个国家
都要遵循国家的餐桌礼仪
咱得入乡随俗嘛~
尊重他人的传统文化和习俗
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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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其他国家文化一样,在中国,无论是在餐馆还是在家,用餐时也有很多禁忌。适当了解一些中国的餐桌礼仪,不仅能让你更加入乡随俗,融入其中,而且能让别人注意到你,而不是你特别的用餐习惯。下面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外国人来中国的礼仪,希望能够帮到你哦!
The customs surrounding Chinese tables’ manners is ingrained with tradition, and some rules are not to be broken. Failing to understand and follow all of the rules could result in offending the chef and ending the night in an unfavorable way.
有些餐桌礼仪是随着传统延续下来的,是决不能违反的。如果不了解这些餐桌礼仪并且破坏了这些规矩,到时可能得罪厨师,扫兴而归哦。
1. The food is served via large communal dishes, and in nearly every case, you will be supplied with communal chopsticks for transferring food from the main dishes to your own. You should use the communal chopsticks if they are supplied. If they are not or you are unsure, wait for someone to serve food to their own plate, and then copy what they do. On occasion, an eager Chinese host may place food into your bowl or on your plate. This is normal.
1. 食物是通过大的公用盘子盛装的,基本上都会提供公用筷方便你将食物分到你自己的盘子里。如果有公用筷子就用公共筷子分开食物。如果没有公共筷,或是不确定是否有公共筷子,可以先等待,看其他人是怎么做的,然后效仿就行。有时候热心的中国主人会帮你将食物分到你的盘子里,这很正常。
2. It is rude to not eat what you are given. If you are offered something you absolutely can't stomach, finish everything else, and leave the rest on your plate. Leaving a little food generally indicates that you are full.
2. 分到你盘子的食物你不吃是很失礼的。如果有些食物你真的吃不下可以先把其他能吃的吃掉,然后把不想吃的剩在盘子里就行。通常盘子里剩下一点儿食物说明你已经吃饱了。
3. Don't stab your chopsticks into your bowl of rice. As with any Buddhist culture, placing two chopsticks down in a bowl of rice is what happens at a funeral. By doing this, you indicate that you wish death upon those at the table.
3. 不要把筷子插在装满米饭的碗里。因为在佛教文化里,将双筷插在碗里是葬礼时的祭祀仪式。如果你在餐桌上这么做,意味着你希望餐桌上在座的人死掉。
4. Do not play with your chopsticks, point at objects with them, or drum them on the table - this is rude. Do not tap them on the side of your dish, either, as this is used in restaurants to indicate that the food is taking too long, and it will offend your host.
4. 不要把玩筷子,比如用筷子指手画脚,或是在桌上敲击筷子,这些都是很失礼的,也切勿用筷子敲击你的盘子,这在餐馆里是暗示上菜太慢,很有可能会触怒待客的主人。
5. When setting down your chopsticks, place them horizontally on top of your plate, or place the ends on a chopstick rest. Do not set them on the table.
5. 当你想放下筷子时,要将筷子水平放置在你的盘子上,或者将筷子搁置在筷子架上,别将筷子放置在桌子上。
6. Hold the chopsticks in your right hand between the thumb and index finger, and when eating rice, place the small bowl in your left hand, holding it off the table.
6. 应该右手持筷,用大拇指和食指夹紧筷子。吃饭时,左手托碗,使碗离开桌面。
7. Do not stab anything with your chopsticks, unless you are cutting vegetables or similar. If you are in a small, intimate setting with friends, then stabbing smaller so as to grab items is okay, but never do this at a formal dinner or around those who adhere strictly to tradition.
7. 不要用筷子戳东西,除非是将大片蔬菜或其他食物分开。如果是跟亲密朋友的小型聚餐,将食物用筷子分成小块方便夹取是可以的,但在正式宴会上,或是同桌人都非常遵守传统的场合千万别这么做。
8. When tapping glasses for a cheer, be sure that the edge of your drink is below that of a senior member, as you are not their equal. This will show respect.
8. 举酒干杯时要确定你酒杯里酒的平面刻度要比在座的长者低,以显示你们的辈分不同,这是为了向长辈表示尊重。
9. When eating something with bones, it is normal to spit them out onto the table to the right of your plate.
9. 在吃有骨头的东西时,要将骨头分离装在你右手边的盘子里。
10. Do not get offended if your fellow diners eat with their mouth open, or talk with their mouth full. This is normal in China. Enjoy, laugh, and have fun.
10. 有时同桌的人嘴里满含食物跟你交谈时不要觉得被冒犯了。在中国这比较正常,因为人们的理念就是吃饭时大声欢歌,尽情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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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务中,常常会需要跟外国客人或者合作伙伴打交道。除了流利的外语之外,优雅大方的礼仪也非常重要!下面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接待外国人的礼仪,希望能够帮到你哦!
接待外宾基本原则
1.注重教养
(1)讲究仪表和衣帽整洁,其面、手、衣履要洁净。头发、胡须不宜过长,要修剪整齐。
(2)举止大度得体、态度端庄和蔼、挺胸正颈,精神饱满,任何失礼或不合礼仪的言行都被认为是有失体面的。
(3)讲究身分,说话客气,不做任何越礼之事。说话时神情矜持和蔼,略带微笑。
(4)遵守时约。与人约会必须严格守时,不能失约超时。允诺别人的事不能忘记,必须按时做好,失信或失约的人是有损于自己的人格。
(5)遵守公共秩序。不给别人造成麻烦或不便,不打搅别人、不干扰影响别人,尊重别人。
2.礼貌用语
礼貌用语作为礼仪的表现形式,把一个人对世界、对人们的爱心和礼节坦露传达出来,使爱者更显光辉,使说话人更被人敬重。在国际交往中"你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这些礼仪语言具有极高的使用频率。
3.尊重习俗
不同国家的文化习俗有别,社会制度有异,思维方式和理解角度常常有较大差别,所以在交往关系上要互相尊重,谨慎从事。尊重习俗这是国际交往中很重要的一条礼仪原则。一些在中国人看来是正常的举止,在一些国家会被认为无礼甚至犯讳,如韩国人对"四"字非常反感,韩国许多楼房的编号严忌出现"四楼"、"四栋"、"四室"、"四号"之类。
4.尊重隐私
尊重隐私,在交谈中应回避涉及个人隐私的一切话题,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到"五不问":一不问年龄,外国人的年龄是保密的,他们希望自己永远年轻,对"老"字讳莫如深。二不问婚否,中国人爱谈论彼此的婚姻状况,外国人却不然。实际上,让一个老大不小的人向他人"交待"自己尚未婚配,并不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情,对妇女而言尤其如此。三不问经历,许多外国人强调个人至上和个性独立,他们的经历与个人喜好等,纯属个人稳私的范围。四不问收入,每个人的收入都同他的地位和能力有关,被外国人视为自己的脸面,所以是免谈的。五不问地址。与外国人初交,不应要求对方留下地址。外国人不随意邀请人到家里做客。
5.女士优先
"女士优先"是国际礼仪中重要的原则。女士优先原则的核心是要求男士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都要在行动上从各个方面尊重妇女,照顾妇女,帮助妇女,保护妇女。
6.不亢不卑
国际礼仪的不亢不卑原则,最要紧的是要保持人格平等,避免和克服"亢"和"卑"这两种置对方或置自身于不平等位置上的交往态度。要做到"不亢不卑",应把握住以下几点:
(1)绝对不要对对方有金钱和物质利益上的希图,只要把持住了这一点,双方的人格就是平等了。
(2)力争价值的平等和超越,要有为祖国和民族扬眉吐气的精神风貌。
(3)坚持实事求是态度,不说过头话,说客气话与谦虚都是需要的,但过分了就成为虚伪。
外宾接待准备工作
在外宾抵达以前,就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见面后,翻译要先向对方介绍我方主要人员的姓名、职务,然后与对方行握手礼,握手时主人应先向客人伸手,轻握对方的手,双目注视对方,面带微笑。
和外宾会见,应该至少提前半天预约,不要“给对方一个惊喜”。约见时间定好后,尽量不要改变。如有特殊情况而无法参加,可以在征得外宾同意的前提下,由身份较低的人出面会谈。
会见时,外宾居右,我方人员居左。第一主宾在我方主谈人员右侧第一个位置,第二主宾在第一主宾的右侧,其他陪同人员就可随便就坐,翻译人员一般安排在我方主谈人的右侧,也可在其后面。
会谈时如果要用长桌,以门口方向为准,面朝门的一面为上方,背门的一方是下方。让外宾坐在上方,我方主谈人和主宾分别坐在自己一方的中间。
谈话时要注意态度和蔼、自然大方。说话声音要适中,不要用过多的手势,要注意倾听对方发言,不要左顾右盼,或随时打断对方谈话,不能在会谈过程中打哈欠、看表等。谈话内容应事先准备充分,确定好谈话范围,不要随便答复自己不知道的事情,或者自己没把握、未经领导批准的问题。注意不要谈论对方年龄、收入等私事,对于对方没听明白的问题,应通过翻译解释清楚。
要根据外宾不同的生活习惯,妥善安排好食宿事宜,并根据他们的活动日程,具体组织承办或者安排到有关单位会谈、参观、访问等。在外宾参观访问某单位时,该单位应照常继续工作。
送客时,可以在送别会上向外宾赠送一些适合他们风俗习惯的礼物,礼物的选用不要太贵重。然后,派身份和外宾相当的人员前往送行地点。当外宾乘坐的交通工具开动时,送行人员要挥手致意,在机场,一般要等飞机离地起飞后才能离开。如果有外国工作人员同时送行,离开时要和对方告别,并让他们车辆先行。
不同国家见面礼仪
接待外宾与外宾见面时,视对象、场合的不同,礼节也有所差异。对日本等许多东方国家,鞠躬是常见的传统礼节,行礼时立正站直,双手垂在眼前面,俯身低头,同时问候,弯身越低,越示敬意。
1、对日本客人
眼睛的直接接触和身体的直接接触都不提倡,因为这代表傲慢,不要看他的眼睛,取而代之的是看他的领带打结处,以表尊敬。在日本鞠躬要哈腰,头要低到身体一半处,双手放在一起。您见到的人的年纪越大、职位越高,您鞠躬应该越深。
2、对美国客人
美国人见面时,不一定会握手,只要笑一笑,打个招呼就行了,即使是第一次见面,而中国人则视握手为一个基本礼节。但在中国握手并没有太多的限定,而美国人握手是有一定礼节的。例如男女之间,女方先伸出手,若女方无握手之意,男子就只能点头鞠躬致意;长幼之间由长辈先伸出手;上下级之间,由上级先伸出手;宾主之间由主人先伸出手。
接待外宾注意事项
外国人乐于接受称赞
遇到女外宾时,你是称赞她衣服好看呢,还是称赞她气质不俗呢?按照国人的理解,赞美女性应该含蓄一些,不能直接赞美来客长得好看,但外国女性并不会反感夸其有气质、漂亮,反而会欣然接受赞美,并表示感谢。
语言交际是沟通感情的重要部分。中国人在听到别人称赞时,一般会选择拒绝或否定对方的赞美,以表示自己很谦虚;而西方人面对他人的赞美总是欣然接受。两种不同的态度都无可厚非,其深层的原因是不同的文化根源。
从小小名片“看”人
“从你掏名片,人家就看出你的素质和涵养,心里就盘算着你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名片是社交礼仪中的“脸”,但国人对名片的使用还很不规范。比如将别人的名片直接揣入口袋或者扔进抽屉;不回赠名片,反而堂而皇之地说没带;名片不干净;单手递给对方;让秘书代劳散发名片等。
递送名片要自己用双手递,除了要检查清楚确定是自己的名片之外,还要看看正反两面是否干净。而在递送过程中,应面带微笑,注视对方。
不要“打的”去敬酒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好客之道自然离不开酒。随着中外交往的加深,外国人对中国酒文化也略知一二,宴会中喝酒也挺正常。
“我们敬酒时,为了表示尊重和好客,在酒过三巡之后就会起身跑起来敬,俗称‘打的’,这在外事活动中就不要发挥了,这是不礼貌的。”在西餐里,祝酒是不能越过他人来敬的,这对西方人来说是不礼貌不友好的行为。
开会时左大还是右大
开会或座谈中,免不了要排座位中外对座位的排次讲究也有所不同。比如国人崇尚左为上,即坐在重要人物左边的是大于右边的,而在不少外事活动中恰好相反,他们崇尚右边大,就像淮安人吃饭时,主陪右边座位才是留给最尊贵客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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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随着社会的进步,涌入我国的外国人越来越多,我国出去国外的人也越来越多,这之间我们就会与外国人哟交流,那么你们知道和外国人交流的礼仪吗?下面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和外国人交流的礼仪,希望能够帮到你哦!
第1招 妥善安排会面的约定
——I‘d like to make an appointment with Mr. Lee.
当你计划到海外出差,顺道拜访客户时,必须先以书信通知对方。出国以前再以Telex或电话向对方确认访问的日期和目的。如果是临时决定的拜访,也要透过对方的秘书安排,告诉她:“I‘d like to make an appointment with Mr. Lee.”(我想和李先生约个见面时间。)让对方对你的造访有所准备,才会有心情和你洽谈。
第2招 向沟通对手表示善意与欢迎
——I will arrange everything.
如果沟通是由你所发起,提供对手一切的方便,能使沟通一开始便在友善和谐的气氛下进行。尤其是当你的沟通对手是远道而来的,你热心地告知他“I will arrange everything.” (我会安排一切。)不但表现出你的诚意,也能使他在不必顾虑食宿等琐事的情况下,专心与你进行沟通。
第3招 沟通进行中应避免干扰
——No interruptions during the meeting!
如果沟通的地点是你的公司,那么请叮咛你的部属,勿在沟通过程中,你不必要的干扰。因为过份的干扰是会影响沟通的意愿和热忱的。
第4招 遵守礼仪
——Behave yourself!
沟通时,仍然遵守一般奉行的礼仪,和保持良好的仪态,可以增加人们对你的好感与你的沟 通力。此外,坐姿不良,在对手讲话时左顾右盼,都足以使人对你产生恶劣的印象,而减低与你洽谈的兴致。
第5招 适时承认自己的过失
如果你很显然的犯了错,并且对别人造成或大或小的伤害,一句充满歉意的“I‘m sorry. It‘s my fault.”(对不起,是我的错。)通常能够获得对方的原谅。就算他实在很懊恼,至少也能稍微缓和一下情绪。做无谓的辩解,只能火上加油,扩大事端。
第6招 抱怨不是无理取闹
——I have a complaint to make.
以激愤的语气向人抱怨某事,很可能令人心生反感,而收到反效果。侍者上错了菜,旅馆女侍忘了整理你的房间,送来的货物根本不是你订单上所指明的东西…等情况,着实令人懊恼。但是生气并不能解决问题,不如心平气和而语气坚定地告诉对方“I have a complaint to make.”(我有怨言。)然后告诉他所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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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外国人士怎么教育孩子的吗?以下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外国人教育孩子的方法,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美国:把尊重孩子放在第一位
美国家长们认为,除营养和知识外,孩子们更需要的是尊重。因为他们从出生那天起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和孩子讲话,美国家长从不高高在上,而是平等地与孩子交流。孩子不肯吃饭时,美国家长从不硬逼,而是婉转地说:“你看萝卜馅饼在等着你,你不吃它,它就不高兴了。”孩子做错了事,家长很少动辄指责孩子,而是说:“我想你不是有意的,下次就不会这样做了。”如果孩子要换衣服,他们也很少以命令的口吻说:“穿上这件白的。”而是以商量的口气说:“你看穿这件白的好呢,还是穿那件黄的好?”让孩子拥有选择的权利。带孩子外出串门时,如果主人拿出什么东西给孩子,美国家长不会像大多数中国家长那样,提前替孩子回答“他不吃”、“他不要”等,而是由孩子做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孩子的需要一概满足,对于主人没有主动提供的东西而孩子又想要,家长一般会在适当的时候做出解释和说明。比如,当孩子想要主人家珍贵的玩物时,家长就会告诉孩子每个人都有自己喜爱的东西,我们不能因为自己的需求而不顾别人的感受,从而让孩子明白为人处事的道理。不少中国家长喜欢“人前教子”,常在别人面前指责、训斥自己的孩子不争气、笨蛋、没出息等。而在美国,家长们认为这是一种犯罪,因为对孩子当众的指责极大地伤害了孩子的自尊心。
英国:给孩子失败的机会孩子
成长的过程中,难免会有失败的时候。如果孩子还小,中国家长们就会一笑了之,抢着帮他把问题处理掉,或者干脆让孩子放弃。
英国家长却不这样认为。麦克的儿子查理今年10岁,这个小男孩不但会自己照顾自己的起居生活、修理家里的水管、电器,就连修汽车也能说个头头是道。在中国,这些知识可能二十几岁的大小伙子也未必了解。
查理第一次做事,是在2岁的时候,他看到麦克正在洗碗,感到很好奇。于是麦克把查理抱到洗碗池上。查理马上跳进洗碗池里干了起来。这是在洗碗,同时也等于是在洗澡,衣服裤子全都湿了,碗不但没有洗干净,而且还摔碎了一个。
麦克没有制止他,一直站在旁边,看着查理的一举一动。开始,查理还在笑,慢慢地,他觉得这一点也不好玩,油污涂了满身,凉水粘在身上……他求助似的看了看麦克,麦克把头转到了窗外……终于,他忍不住地哭了起来。直到这时,麦克才把他抱出来,换了干净衣服,把他放到洗碗池边,然后,在查理的注视下,一个个地把碗洗干净。接着,把查理的玩具碗筷放到了水池里。
查理这一次洗玩具碗筷,衣服只湿了一半。第三次时,只有袖子湿了一点点。麦克又教他怎样把碗洗干净的方法,查理做得也就越来越好了。
麦克的想法很简单:“要给孩子失败的机会,面对失败,一次次改正错误,直到成功,这不只是教孩子学习并掌握能力,同时也是教他一种人生态度。”
澳大利亚:教给孩子生存能力
悉尼有钱人家的孩子,一般从小就被家长送去学开船,教练常常把船泊在浅滩上,船底船身难免会沾满沙子。猫头的工作就是用抹布、清水把它们清洗干净。11岁那年,他趴在船身上,在太阳下一天干上6个小时,整整干了一个暑假,他妈妈也不会因心疼而阻拦。因为在她的观念里,猫头有权也有能力安排自己的时间。鱼生那阵子上课时老打盹,问他原因,他自豪地说:“我每周四上午5点到7点在我家的街区送报纸,一次可以挣14块钱!”班上其他男孩羡慕不已。老师建议鱼生把这个活转让给另一个男孩:“你可以只给他12块,不用干活就可以挣两块钱。”谁知,他却不以为然地说:“为什么?我可以挣14块钱干吗只挣两块钱?”
以中国家长的心态去考虑,我们是绝不会允许这类事情发生的:让孩子到浅滩擦船,除了意外事故怎么办?为了挣14块钱上课打盹,学不好功课怎么办!而悉尼的家长们却不这样想,他们认为培养孩子的能力最重要,而不是看重孩子学了多少具体知识。
悉尼的孩子们都特别能忍耐,他们从小被教育:身上不舒服可以告诉家长去看医生,但不可以没完没了地报怨、呻吟,报怨是没出息的表现。冬天里女生们都清一色穿裙装校服,小男生则穿短裤西装。即使是星期天,家长也不给孩子们穿厚衣服,他们仍是一副短打扮在公园的草地上跑来跑去。悉尼家长希望他们的孩子长大后敢做敢当,有能力,有创造力,同时还要有从小锻炼出来的、不怕寒冷饥饿劳累的健壮的身体。
以色列:让孩子不断提问
都说犹太人做生意很成功,不知道教育孩子是不是也有一套?我不自觉地观察利娅和拉米尔。利娅是以色列人,因老公在美国工作,她也带着儿子拉米尔在美国生活。那天,拉米尔从幼儿园的接送车上回到家。利娅就问拉米尔:“今天你提问了吗?”拉米尔连连点头。“那么,你都问了些什么呢?”利娅继续问。拉米尔开始复述他一天中所提的问题:为什么树叶有红的也有绿的?为什么有的蚂蚁会有翅膀?为什么牛奶不能换你的饼干……我略数了数,这小家伙一天问了十几个问题。利娅满意地点了点头。“这是怎么回事?”我好奇地问利娅。“提问啊,”利娅笑眯眯地说,“拉米尔就是个问题篓子,总是问个不停。”
随着利娅的讲述,我渐渐明白了。原来,每个犹太人在很小的时候,几乎都会被长辈提问。利娅小时候,她爸爸就让她每天都问别人十个她不懂的问题。如果没有人回答她,就自己去找出答案。“这没什么,”利娅说,“几乎每个犹太家庭的孩子,都是在提问中长大的。”
我忽然发现了我一直在探寻的秘密所在:犹太人崇尚创新,认为学习应该以思考为基础,要敢于怀疑,并不耻发问,自己所积累的知识自然就越来越多。我不由得想到一则流传甚广的故事。几乎每个犹太人家长都会问孩子一个问题:“如果现在房子失火,你会带什么跑出去?”如孩子回答的是金钱或贵重物品,母亲就会再问他一句:“有一种无形、无色、无味的宝贝,你知道是什么吗?”孩子答不出来,母亲就会告诉他:“孩子,你要带走的不是钱,也不是钻石,而是智慧。因为智慧是任何人都抢不走的,只要你活着,智慧就永远跟着你。”而智慧,恰恰就来自于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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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孩子的心灵是一个空空的藏宝箱,那么母亲就需要放一些宝贵的礼物在藏宝箱里去陪伴他们的一生。下面我们分享一些外国教育孩子的方式,希望对你有帮助:
美国:把尊重孩子放在第一位
美国家长们认为,除营养和知识外,孩子们更需要的是尊重。因为他们从出生那天起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和孩子讲话,美国家长从不高高在上,而是平等地与孩子交流。孩子不肯吃饭时,美国家长从不硬逼,而是婉转地说:“你看萝卜馅饼在等着你,你不吃它,它就不高兴了。”孩子做错了事,家长很少动辄指责孩子,而是说:“我想你不是有意的,下次就不会这样做了。”如果孩子要换衣服,他们也很少以命令的口吻说:“穿上这件白的。”而是以商量的口气说:“你看穿这件白的好呢,还是穿那件黄的好?”让孩子拥有选择的权利。带孩子外出串门时,如果主人拿出什么东西给孩子,美国家长不会像大多数中国家长那样,提前替孩子回答“他不吃”、“他不要”等,而是由孩子做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孩子的需要一概满足,对于主人没有主动提供的东西而孩子又想要,家长一般会在适当的时候做出解释和说明。比如,当孩子想要主人家珍贵的玩物时,家长就会告诉孩子每个人都有自己喜爱的东西,我们不能因为自己的需求而不顾别人的感受,从而让孩子明白为人处事的道理。不少中国家长喜欢“人前教子”,常在别人面前指责、训斥自己的孩子不争气、笨蛋、没出息等。而在美国,家长们认为这是一种犯罪,因为对孩子当众的指责极大地伤害了孩子的自尊心。
英国:给孩子失败的机会孩子
成长的过程中,难免会有失败的时候。如果孩子还小,中国家长们就会一笑了之,抢着帮他把问题处理掉,或者干脆让孩子放弃。
英国家长却不这样认为。麦克的儿子查理今年10岁,这个小男孩不但会自己照顾自己的起居生活、修理家里的水管、电器,就连修汽车也能说个头头是道。在中国,这些知识可能二十几岁的大小伙子也未必了解。
查理第一次做事,是在2岁的时候,他看到麦克正在洗碗,感到很好奇。于是麦克把查理抱到洗碗池上。查理马上跳进洗碗池里干了起来。这是在洗碗,同时也等于是在洗澡,衣服裤子全都湿了,碗不但没有洗干净,而且还摔碎了一个。
麦克没有制止他,一直站在旁边,看着查理的一举一动。开始,查理还在笑,慢慢地,他觉得这一点也不好玩,油污涂了满身,凉水粘在身上……他求助似的看了看麦克,麦克把头转到了窗外……终于,他忍不住地哭了起来。直到这时,麦克才把他抱出来,换了干净衣服,把他放到洗碗池边,然后,在查理的注视下,一个个地把碗洗干净。接着,把查理的玩具碗筷放到了水池里。
查理这一次洗玩具碗筷,衣服只湿了一半。第三次时,只有袖子湿了一点点。麦克又教他怎样把碗洗干净的方法,查理做得也就越来越好了。
麦克的想法很简单:“要给孩子失败的机会,面对失败,一次次改正错误,直到成功,这不只是教孩子学习并掌握能力,同时也是教他一种人生态度。”
澳大利亚:教给孩子生存能力
悉尼有钱人家的孩子,一般从小就被家长送去学开船,教练常常把船泊在浅滩上,船底船身难免会沾满沙子。猫头的工作就是用抹布、清水把它们清洗干净。11岁那年,他趴在船身上,在太阳下一天干上6个小时,整整干了一个暑假,他妈妈也不会因心疼而阻拦。因为在她的观念里,猫头有权也有能力安排自己的时间。鱼生那阵子上课时老打盹,问他原因,他自豪地说:“我每周四上午5点到7点在我家的街区送报纸,一次可以挣14块钱!”班上其他男孩羡慕不已。老师建议鱼生把这个活转让给另一个男孩:“你可以只给他12块,不用干活就可以挣两块钱。”谁知,他却不以为然地说:“为什么?我可以挣14块钱干吗只挣两块钱?”
以中国家长的心态去考虑,我们是绝不会允许这类事情发生的:让孩子到浅滩擦船,除了意外事故怎么办?为了挣14块钱上课打盹,学不好功课怎么办!而悉尼的家长们却不这样想,他们认为培养孩子的能力最重要,而不是看重孩子学了多少具体知识。
悉尼的孩子们都特别能忍耐,他们从小被教育:身上不舒服可以告诉家长去看医生,但不可以没完没了地报怨、呻吟,报怨是没出息的表现。冬天里女生们都清一色穿裙装校服,小男生则穿短裤西装。即使是星期天,家长也不给孩子们穿厚衣服,他们仍是一副短打扮在公园的草地上跑来跑去。悉尼家长希望他们的孩子长大后敢做敢当,有能力,有创造力,同时还要有从小锻炼出来的、不怕寒冷饥饿劳累的健壮的身体。
以色列:让孩子不断提问
都说犹太人做生意很成功,不知道教育孩子是不是也有一套?我不自觉地观察利娅和拉米尔。利娅是以色列人,因老公在美国工作,她也带着儿子拉米尔在美国生活。那天,拉米尔从幼儿园的接送车上回到家。利娅就问拉米尔:“今天你提问了吗?”拉米尔连连点头。“那么,你都问了些什么呢?”利娅继续问。拉米尔开始复述他一天中所提的问题:为什么树叶有红的也有绿的?为什么有的蚂蚁会有翅膀?为什么牛奶不能换你的饼干……我略数了数,这小家伙一天问了十几个问题。利娅满意地点了点头。“这是怎么回事?”我好奇地问利娅。“提问啊,”利娅笑眯眯地说,“拉米尔就是个问题篓子,总是问个不停。”
随着利娅的讲述,我渐渐明白了。原来,每个犹太人在很小的时候,几乎都会被长辈提问。利娅小时候,她爸爸就让她每天都问别人十个她不懂的问题。如果没有人回答她,就自己去找出答案。“这没什么,”利娅说,“几乎每个犹太家庭的孩子,都是在提问中长大的。”
我忽然发现了我一直在探寻的秘密所在:犹太人崇尚创新,认为学习应该以思考为基础,要敢于怀疑,并不耻发问,自己所积累的知识自然就越来越多。我不由得想到一则流传甚广的故事。几乎每个犹太人家长都会问孩子一个问题:“如果现在房子失火,你会带什么跑出去?”如孩子回答的是金钱或贵重物品,母亲就会再问他一句:“有一种无形、无色、无味的宝贝,你知道是什么吗?”孩子答不出来,母亲就会告诉他:“孩子,你要带走的不是钱,也不是钻石,而是智慧。因为智慧是任何人都抢不走的,只要你活着,智慧就永远跟着你。”而智慧,恰恰就来自于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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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礼是联络感情,广交朋友,增进友谊的一种方式,从礼仪知识的角度来说送礼时的热情要适度,有时过分热情反倒适得其反。但首先一点,不可随意乱送礼物!下面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给外国人送礼的礼仪,希望能够帮到你哦!
送礼必须送得有意义,例如朋友生日丶同事结婚可以送上一份礼物,以表心意;但不能动辄送礼,这样对方不但不会感激,还会疑心你另有所图;不知送何礼物为宜时,可以送鲜花,作客或参加宴会,鲜花总是得体的。香水和威士忌等也普遍受到欢迎。
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礼物的选择和送礼的方式也要区别对待。
给外国人送礼——德国人
德国送礼要讲究包装 在德国送礼,对礼品是否适当、包装是否精美要格外注意,玫瑰是专送情人的,绝不可送给主人,德国人喜欢应邀郊游,但主人在出发前需用要细致周到的安排。
给外国人送礼——英国人
英国人讨厌有公司标记的礼品。英国人讲究外表,一般送礼都是花费不多的东西,如高级巧克力,名酒和鲜花也是英国人收礼的最爱之物,合适的送礼时机应是晚餐后或看完戏之后,对标有公司标记的礼品,英国人普遍不欣赏。公司若送礼,最好以老板和私人名义。
英国人向来以克制、礼貌、尊重传统著称,这点也体现在送礼方面。英国人在孩子出生或洗礼时,会收到周围人送来的礼物,大多是银杯、银碟等具有永恒价值的礼品。在圣诞节这天,上自皇室下至百姓都要赠送礼品,都是与宗教或节日相关之物。
给外国人送礼——阿拉伯人
阿拉伯初次见面不送礼。在阿拉伯,初次见面时不送礼,否则会被视为行贿,阿拉伯习俗,用旧的物品和酒不能送人;特别不能送礼物给有商务往来的熟人的妻子。更不可询问他们的家居情况,去阿拉伯人家参观做客,千万不能盯住一件东西看个不停,那样阿拉伯主人一定要你收下这件东西,否则心里将鄙视你。
给外国人送礼——美国人
美国人送礼当面打开。一般来说,美国人不随便送礼。有的在接到礼物时常常显得有些难为情。如果他们凑巧没有东西回礼,就更是如此。但是逢到节日、生日、婚礼或探视病人时,送礼还是免不了的。
美国人最盛行在圣诞节互赠礼品。圣诞节时,天真烂漫的孩子们为收到各种新奇玩具而兴高采烈,以为这是圣诞老人送给他们的礼物。大人们之间常送些书籍、文具、巧克力糖或盆景等。礼物多用花纸包好,再系上丝带。按照美国传统,圣诞节的前几天还有个“白圣诞节”,届时,人们用白纸包好礼物送给附近的穷人。
此外,美国人认为单数是吉利的。有时只送三个梨也不感到菲薄,不同于中国人讲究成双成对。美国人收到礼物,一定要马上打开,当着送礼人的面欣赏或品尝礼物,并立即向送礼者道谢。礼物包装讲究,外表富丽堂皇,里面却不一定是太贵重的东西。有时打开里三层外三层的精美包装,露出来的只是几颗巧克力糖而已。
给外国人送礼——法国人
法国送花别捆扎。在法国送礼,一般选在重逢时。礼品选择应表示出对法国主人的智慧的赞美,应邀去法国人家用餐时,应送几枝不捆扎的鲜花。
赠送礼品上,法国人的高雅、文明、别具一格等特性得到了体现。赠送笨重、铺张的礼物被看作是不善交际的。在圣诞节和新年之际,长辈们都要给孩子们赠送礼物。亲朋们也总要聚会,客人多持兰花、杜鹃等花束或食品等,而主人也都为来宾每人准备了一份小礼物。浪漫的法国人当然不会忘记圣瓦伦丁节——情人节,在这一天,情侣们互赠鲜花,孩子们则给母亲送花。现在法国青年钟情于印有名星或大学校名的T恤衫,穿着它招摇过市,成为今天的时尚。作为法国人,他们注重饮食,也注意食品的质量,所以赠送食品的话,切忌质量低劣。
给外国人送礼——俄罗斯人
俄罗斯人忌讳别人送钱。俄罗斯人送礼和收礼都极有讲究。俄罗斯人忌讳别人送钱,认为送钱是一种对人格的侮辱。但他们很爱外国货,外国的糖果、烟、酒、服饰都是很好的礼物。如果送花,要送单不送双,双数是不吉利的。
给外国人送礼——拉丁美洲人
拉丁美洲不能送手帕,刀剪等礼品。拉丁美洲不能送刀剪,否则认为友情的完结,手帕也不能作为礼品,因为它是和眼泪相联系的。拉丁美洲人喜欢美国生产的小型家用产品,比如厨房用具等。在拉美国家,征税很高的物品极受欢迎,最好不送奢侈品。
给外国人送礼——荷兰人
荷兰人送礼忌送食品。在荷兰,人们大多习惯吃生、冷食品,送礼忌送食品,且礼物要用纸制品包好。到荷兰人家庭作客,切勿对女主人过于殷勤。在男女同上楼梯时,其礼节恰好与大多数国家的习俗相反:男士在前,女士在后。
由于国与国习俗不同,在国际间赠送礼物事先弄清楚是很明智的,如果赠送礼物合适,请记住在出国之前买礼物比在当地买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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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违反消防法是为了更好的实施消防法,所以我们都应该认真的对待这一点,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九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十一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十二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第十三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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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公共基础知识考核中,刑法也是其组成部分,你还知道哪些关于刑法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一)贪污罪
贪污罪的基本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经手、管理或者主管公共财物等职权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式是侵吞、窃取或骗取等。
(3)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非法控制公共财物后,希望最终转移所有权的意图。
(二)受贿罪
受贿罪的基本特征:
(1)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行为: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③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④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3)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规定,单位可以作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受贿故意包括: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权钱交易的故意。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特征:
(1)客体特征。危害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特征。表现为不服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特征。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生产并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人、科技人员和生产指挥者,其他人员不能作为该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特征。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又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对违章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或者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
(四)走私罪
走私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即国家对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实行征收关税的制度。
(2)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法规,逃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由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4)主观上出自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法律只对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对其他走私犯罪行为并未要求特定目的。
(五)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犯罪行为造成他人人体组织缺损或者器官功能障碍,侵害了他人健康。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伤害行为的不同情况可能造成轻伤、重伤、致残、致死等不同程度的危害结果。伤害的程度只有达到“轻伤”才构成犯罪,轻微伤害不构成本罪。重伤、致残和致死作为罪刑加重的情节予以考虑,不影响本罪成立。
(3)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如果过失致人伤害的不构成本罪。达到重伤程度的构成过失伤害罪。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是区分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六)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
(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犯罪动机通常是索取债物、挟嫌报复、逼取口供、炫耀特权等。
(七)抢劫罪
抢劫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限于动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八)盗窃罪
盗窃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等无形财物。
(2)客体特征是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使用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察觉的方法占有财物。作为侵犯财产犯罪,盗窃数额是认定盗窃的重要标准,只有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才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看过“公共基础知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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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那么你对刑法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一)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的主体
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 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本条的贪污罪定 罪处罚。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 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贪污罪。
2.贪污罪处罚中两个知识点
一是可能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应为个人贪污数额十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是一个法 定的从宽处罚情形,根据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 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二)行贿罪
(1)认定行贿罪的一个关键在于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 非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条件而升了学如果行为人为了 获取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的,则不构成本罪。但注意的是,即使行贿人为了获取正当利 益而给予财物不构成犯罪,但该国家工作人员即接受财物的受贿人却可以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中对 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并无限制),可见,在贿赂犯罪中,行贿罪与受贿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 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构成行贿罪。
(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所拥有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 人且数额巨大;二是对该巨大差额财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不能说明既可以是行为人不愿说 明(拒不说明夂也可以是故意编造合法来源但被查实否定的。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三十万元。隐瞒境外存款罪中以折合人民币三十万元为 立案标准。
(四)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1)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不同的,前者仅指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后者则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且还包括在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仅属国 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 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 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有渎职 行为而构成犯罪的,也依照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 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论。
(2)如果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而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应当作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的情节加重犯处理。
(五)徇私枉法罪
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注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起因、三种行为。两种起因即徇私和徇情。三种行 为是:一为使无罪者受追诉;二是对有罪者进行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 法律作枉法裁判。
(六)抢劫罪
(1)在客观方面存在着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统一,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 性),方法行为指为了能当场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行为。“其他方法”应当是指 由行为人采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
(2)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加重构成的情形:一是人户抢劫的;二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是抢劫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是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是冒充军 警人员抢劫的;七是持枪抢劫的;八是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3)转化型或以抢劫论的认定。这种情节在刑法典中大致有三处:一是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 而不定抢夺罪;二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 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三是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 定罪处罚。
(七)盗窃罪
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的根本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方式不同,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 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所谓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即财 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八)诈骗罪
(1)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 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最大区别就在于数额方面,由于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信以 为真,以致“自愿”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给行为人或放弃自己的财产权。
(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本条诈骗罪定罪处罚。
(九)抢夺罪
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同抢劫罪一样,取得 财物都具有当场性和公然性,二者根本区别在于抢夺不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人身的方法,而主要 是乘被害人不备,突然夺取财物。
(十)侵占罪
侵占罪,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②他人的遗忘物;③他人的埋藏物。
(十一)敲诈勒索罪
(1)敲诈勒索罪。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客观方面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逼迫财物所有人、保 管人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财产性利益。
(1)敲诈勒索要求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何谓“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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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具有保护价值与保障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作为刑法保障功能之价值彰显,刑法至关重要,因此公共基础知识中有刑法相关的题目进行考核,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刑法题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2.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3.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故意杀人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4.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入森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邻居在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
A.故意杀人 B.意外事件 C.过失致人死亡 D.不构成犯罪
5.李某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发现有人正盗窃工厂仓库中的生产器材,便上前阻拦,窃贼掏出匕首刺向李某,搏斗中,窃贼被李某用力推倒在地,头撞在被盗器材的铁角上当场死亡。李某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B.过失致人死亡,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C.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间接故意杀人,但由于李某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利益,应当免除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答案】B。中公专家解析:李某明知私拉电网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在自己的花房周围拉电网,并且未采取任何防止结果出现的措施,对出现的结果是一种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所以是间接故意。
2.【答案】C。中公专家解析:朱某对其子之死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3.【答案】D。中公专家解析:甲过失致乙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即产生杀人的故意,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D选项是因果关系错误的解决方式,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因果关系错误的一般情况是第一个行为是故意行为,第二个行为是过失行为,第二个行为实现了第一个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因而以第一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的既遂认定。但本案恰好相反,第一个行为是过失行为,过失行为是没有犯罪目的的,因而这里也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又故意实施了第二个行为,实际上第二个行为无法既遂(对象不能犯)。第二个行为是主体对客体认识的错误,成立故意杀人的未遂。第一个行为和第二个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关系,因而认定为数罪。所以最后的正确选项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4.【答案】A。中公专家解析:孙某明知与自己失散后小孩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由题目中孙某既不寻找也不告知小孩家人可知,小孩遭遇危险与否均不违背孙某的意愿。孙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选项A正确。选项B、D明显错误。选项C与孙某的主观要件不符、孙某对于危害结果抱放任而不是反对的态度。选项C不正确。
5.【答案】A。中公专家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题中李某为了使集体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属于正当防卫。由于歹徒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其犯罪性质已经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李某将窃贼推倒在地,致其死亡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选项A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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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立功吗?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立功的相关法律知识。
1.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上的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
2.那么重大立功表现则是: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行为,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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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你还知道哪些关于刑法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概念,在《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 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 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 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内容, 规定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原则标准,是一个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完整而科学的犯罪概念。它具有三 个共同特征。
1.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 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 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2.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刑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在刑法 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后,刑事违法性就成为一切犯罪必不可少的基本特征。从罪刑法定的意义上说,没 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 法上的表现。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的时候,才能被认定 为犯罪。
3、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的行为,而且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也就是危害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个特征表明,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 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 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 罪。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同时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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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属于综合性考试,而刑法是其组成的部分,那么你对刑法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专题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解析:《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所以,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之外,均适用我国刑法。A选项正确。
2.【答案】B。解析:题中甲为逃避检查,不顾抓着车门的乙,在疾驶中突然刹车,致乙重伤,甲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根据题中条件,甲只为摆脱乙,并不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只是采用了不计后果的方法。由以上分析可知甲也不构成过失。故正确答案为B。
3.【答案】C。解析:不作为是指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1)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义务的来源通常包括: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③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行行为造成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据此A项中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阻止犯罪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或职务上的义务,不成立犯罪。同理D项中路人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B中甲携6岁的侄子乙外出,由于这一先行行为,甲对乙便负有救助的义务。甲构成不作为。故ABD三项表述均有误。
4.【答案】B。解析:《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因此本题选B。
5.【答案】B。解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题中,甲并无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故意,也无破坏交通工具的故意,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6.【答案】C。解析:朱某对其子之死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7.【答案】B。解析:李某明知私拉电网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在自己的花房周围拉电网,并且未采取任何防止结果出现的措施,对出现的结果是一种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所以是间接故意。
8.【答案】C。解析:甲过失致乙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即产生杀人的故意,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D选项是因果关系错误的解决方式,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因果关系错误的一般情况是第一个行为是故意行为,第二个行为是过失行为,第二个行为实现了第一个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因而以第一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的既遂认定。但本案恰好相反,第一个行为是过失行为,过失行为是没有犯罪目的的,因而这里也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又故意实施了第二个行为,实际上第二个行为无法既遂(对象不能犯)。第二个行为是主体对客体认识的错误,成立故意杀人的未遂。第一个行为和第二个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关系,因而认定为数罪。所以最后的正确选项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9.【答案】A。解析:孙某明知与自己失散后小孩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由题目中孙某既不寻找也不告知小孩家人可知,小孩遭遇危险与否均不违背孙某的意愿。孙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选项A正确。选项B、D明显错误。选项C与孙某的主观要件不符、孙某对于危害结果抱放任而不是反对的态度。选项C不正确。
10.【答案】A。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题中李某为了使集体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属于正当防卫。由于歹徒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其犯罪性质已经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李某将窃贼推倒在地,致其死亡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选项A为正确答案。
11.【答案】A。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正当防卫问题。本案中“乙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乙对张某实施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甲为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打击,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和防卫目的的要求。虽然将乙打昏在地,但从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强度对比来看,甲并未超出必要限度。所以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张某在乙失去侵害能力时,却侵害乙的生命权,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某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12.【答案】B。解析: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称为不能犯的未遂。其中对于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所导致的未遂是对象不能犯的未遂。甲误认为乙是妇女而意图强奸,发现乙是男人后逃跑,符合对象不能犯的未遂的特征,属于强奸未遂,B选项正确。
13.【答案】B。解析:选项A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B只是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选项C属于为了盗窃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D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也构成犯罪预备。
14.【答案】C。解析:贪污罪(《刑法》第382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还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①前者除侵犯财产外还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后者只侵犯了财产;②前者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后者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③前者的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的侵吞、窃取、骗取及其他手段,后者的行为分别是特定的窃取、骗取与侵占行为,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④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题中李某虽然在行为方式上是窃取,似乎符合贪污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但李某所窃取的2万元营业款并没有利用其记账员的职务便利,因为营业款是出纳员保管,所以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区别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本题中李某已经将营业款藏到垃圾袋中,在事实上已经脱离了银行的控制,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既遂。
15.【答案】C。解析:依据《刑法》第38条和第69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AB选项的内容本身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所以C选项内容本身是错误的。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的是对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执行内容。根据《刑法》第41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以D选项不选。
16.【答案】D。解析:根据题意,对犯A罪的判决:一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还需要考虑其具有的法定情节或酌定情节。选项A、B的错误在于“身无分文”不属于酌定从轻判处刑罚的情节。选项C适用刑罚错误,应判处有期徒刑而不是拘役。解答本题首先需要看清题干,在正确理解题意之后方能准确作答。应注意题干中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等关键词。
17.【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所以A项正确。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于刑法中各种减轻、免除处罚规定的存在,数罪并罚和故意杀人罪最后的宣告刑都有可能为3年以下,所以两者都有能够适用缓刑的可能,CD均正确。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可适用缓刑,只有累犯不适用缓刑,所以B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应当选B。
18.【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84条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而A项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不是假释的规定。所以A项错误。《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本条的解读应当分两部分,一是对累犯不得假释;二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B、C两项说法错误。《刑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由于刑罚还未执行完毕,不能构成累犯。所以D项正确。
19.【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A选项正确。
该解释第1条还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B选项中未供述同案犯乙,C选项中未供述本人罪行,均不成立自首。
依据该解释第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D选项中甲出走不知所踪,属于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情况,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20.【答案】A。解析:由于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罪为条件,故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故选A。D属于特殊累犯不应选。
21.【答案】D。解析:《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选D。
22.【答案】D。解析:《刑法》第26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3.【答案】C。解析:参见《刑法》第58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24.【答案】A。解析:甲的行为构成转化抢劫罪。参见《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5.【答案】B。解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6.【答案】D。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7.【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8.【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
29.【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共同犯罪中行为人有两人以上,因此教唆犯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
30.【答案】B。解析: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犯罪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从题意可知,甲对乙是直接故意,对丙是间接故意。
31.【答案】A。解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因此选A。
32.【答案】C。解析: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可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②在一般情况下,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③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或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是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④本罪的直接客体在一般情况下是为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制度。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33.【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甲和乙为劫取财物而将丙杀死,当场取得现金2000元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行为人故意杀死被害人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其亲属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考虑,劫持或者控制他人,提出勒索财物的要求。行为人是否实际绑架了他人,是勒索财物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敲诈勒索罪的关键所在。所以甲和乙将丙杀害后,又临时起意给丙妻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勒索现金10万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应当对二人的上述行为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C选项为正确答案。
34.【答案】A。解析:可以采用排除法来解答本题。首先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因为不符合抢劫罪的行为方式。其次,甲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因为侵占罪的前提是合法持有他人财务。
35.【答案】A。解析:甲盗窃后为了逃跑,趁丙不备,夺取丙的摩托车,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抢夺罪。次日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此题考察的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时空限制。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当场”指犯罪现场以及犯罪分子刚一离开现场就被及时发觉而立即追捕的过程(被视为犯罪现场的延伸)。本题中被害人丙于次日抓捕甲的行为已不属于犯罪现场的延伸,所以甲的暴力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而是单独的故意伤害罪。
36.【答案】B。解析:预备、未遂的区别要点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着手实行犯罪的判断需要因罪而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属于预备犯,杀人行为的着手是开始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不同的方式的着手的点是不同的,在刀杀、枪杀、棍杀的时候起码要等到行为人看到被害人,举起武器要打、要杀才能认为是着手,显而易见在本案中行为人连被害人的影子也没有见到,当然不能认为是着手。由于行为人没有找到被害人而且被其他人拿下,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是预备犯。这就是未遂与预备的区别。常见的未遂与预备的区别除了杀人问题以外还有抢劫。如:一个人打出租车到某地去,结果引起司机的怀疑,直接把车开到了公安局去了,这种情况属于预备犯,因为抢劫的着手是为了获得财物,开始使用暴力威胁行为。在这个案件中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来不及实施,因此是预备犯。
37.【答案】A。解析: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务,或者故意违法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超越职权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③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处理事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④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公务的正常管理秩序。
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③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④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①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这一犯罪。②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③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④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本题中派出所所长陈某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致使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故本题中选项A为正确答案。
38.【答案】C。解析:在侦查阶段是撤销案件,在起诉阶段是不起诉。享有受贿案件侦查权的是检察机关,所以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适用的是撤销案件。
39.【答案】B。解析:本题属一般常识,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
40.【答案】C。解析:提起公诉前叫“犯罪嫌疑人”,审判阶段叫“被告人”,判决之后叫“罪犯”。
41.【答案】A。解析:注意执行权的划分,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机关是法院。监狱对有期徒刑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有执行权,公安机关对管制、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罪犯有执行权。因此C、D错误。注意无论在刑事还是在民事程序中,一般都由一审法院执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由上级法院执行。A正确,B错误。
42.【答案】D。解析:受贿罪,是指国家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陈某的行为符合此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依据《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陈某的行为显然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选项D正确。
43.【答案】A。解析:张某出于杀害李某的目的实施了杀人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认识错误而使杀人行为没有得逞,应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选项A正确。张某的行为并非不能预见原因所致,选项B不正确。C选项的主观条件与题目不符,不正确。由题目可知,张某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李某的现实危险,因此,选项D不正确。
44.【答案】B。解析:赵某明知罗某以盗窃所得财物出售,仍答应收购,赵罗二人在罗某盗窃之前已经形成共同的犯罪意识,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是共同犯罪。选项B正确。赵某构成销售赃物罪的前提是赵某在罗某犯罪前不知道其犯罪意图。选项A、C可排除。选项D明显错误。
45.【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6.【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8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7.【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48.【答案】C。解析:《六部委刑事诉讼规定》第20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9.【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50.【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适用减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三、多项选择题
1.【答案】AD。解析: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时,就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要分类掌握:
(1)如果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则行为人的罪名和罪过形态都不会改变。例如甲欲杀死王某,结果杀死了李某,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既遂。
这里有个理论要掌握:“法定符合说”。该理论认为在行为人对犯罪对象发生错误认识时,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虽非具体的一致,但这部分不一致,只要不改变构成要件的内容,就不影响既遂状态的形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例如想盗窃枪支,却盗回来弹药,或者想杀甲,却杀了乙,都构成犯罪既遂。
(2)如果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则行为人的罪名和罪过形态就会不同。例如误把狗熊当人加以杀害,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误把人当狗熊加以杀害,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有过失则成立过失犯罪。
选项A体现了法定符合说,选项B、C都没有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都是错误的。
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包括对犯罪对象、手段、行为性质和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由于这种错误影响到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因此会影响定罪量刑。其处理原则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如果本来想犯罪,由于认识错误,犯罪不成的,定犯罪未遂;如果本来不想犯罪,由于认识错误,造成危害结果的,不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的,定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定意外事件。
请注意法定符合说:对未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认识错误,罪名、犯罪主观方面都不变。例如把甲当乙杀害的,仍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请注意认为盐水会毒死人而故意用盐水毒人的(愚昧犯)和迷信犯都不构成犯罪。此时,行为人对行为手段并无认识错误。
2.【答案】ABC。解析:《刑法》规定了三种组织是不能参加的,只要参加,就构成犯罪。这三种组织就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恐怖活动组织、间谍组织。参加前两种组织,又有其他犯罪活动的,还要数罪并罚,参加间谍组织又接受其间谍任务的,则不数罪并罚。
对这三个罪,除了掌握这是刑法将预备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只要参加这些组织,就构成犯罪,还要掌握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恐怖活动组织,又有其他犯罪活动的,要数罪并罚,而参加间谍组织又接受其间谍任务的,则不数罪并罚。
3.【答案】BC。解析:选项A考查的是对狭义的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仍然发生了其预期的结果,但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即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具体样态发生了认识错误。如本案中,行为人本来要打死被害人,但被害人却是摔死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被害人仍然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而死亡的,行为人的行为就和其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要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选项B、C和D考查的都是存在介入因素时因果关系的判定。如果由介入因素独立、完整地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中断了,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再具有因果关系。选项B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是错误的,是毒药和醉酒两个因素结合造成了乙的死亡,所以二者之间仍有因果关系。选项C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对的,但结论是错的。即使甲的行为和张三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甲也要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选项D是正确的,赵某之所以会掉进河里,是因为乙砍伤其,致其神志不清。因此,赵的死亡和乙的行为仍有因果关系。
本题考查了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和因果关系的中断,是理论性比较强,难度较大的题目。掌握因果关系的中断,重点是考查是否由介入因素独立、完整地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因果关系理论是比较难以掌握的理论。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要掌握以下三点:
(1)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其是一种非常简单明了的事实关系,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与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
(2)有无因果关系与行为人应否负刑事责任是两个概念。有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除了危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要存在客观因果关系外,主体还必须具有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还要具备主观要件(有故意或过失)。因此即使有因果关系,主体也不一定对危害结果负责。
(3)介入他人或者被害人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如果行为人的前一行为提供了发生后一危害结果条件,一般即可认为有因果关系。反之,如果由介入因素独立、完整地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中断了,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再具有因果关系。
4.【答案】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6项规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乙应该数罪并罚,丙应以盗窃罪论处,丁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故B、C、D项均符合题目要求,当选。
本题主要考查有关盗窃行为的特殊规定,一定要熟练掌握是定一罪还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罪从重。
(1)注意盗窃罪中可以判处死刑的情形:一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是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答案】BC。解析:累犯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因此选项D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选项A完全符合普通累犯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累犯。
选项B考查的是缓刑期满的人能否构成累犯。《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因此,构成累犯必须是有期徒刑被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刑法》第76条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所以,对于缓刑考验期满的人来说,其有期徒刑并未执行,当然不存在“执行完毕或被赦免”的情况,所以缓刑考验期满又犯罪的人,不可能构成累犯。
选项C属于“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内”,由于此时刑罚并未执行完毕,因此不能构成累犯。
本题考查了累犯的构成要件。需要注意的是累犯中的特殊问题: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外又犯罪的,在假释考验期内、外又犯罪的。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因此,构成普通累犯必须同时满足:(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由于缓刑犯并未执行有期徒刑,因此在缓刑考验期外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内又故意犯罪的,则可能构成累犯。因为此时其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但是,在假释、缓刑考验期内犯罪的,都不可能构成累犯,因为此时刑罚还未执行完毕。
《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因此这种累犯没有刑种、刑度、时间间隔的限制。
6.【答案】BCD。解析:《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依据上述规定,B选项投保人徐某的行为符合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C选项符合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D选项符合第4款的规定,均构成保险诈骗罪。
本题考查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基本上属于根据法条出的题目,只要有针对性地加以记忆,这类题目就不会做错。
要注意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如果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是出于过失而非故意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就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应以其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除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外,其他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不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的人相互勾结,以实施保险诈骗为目的,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相互勾结,实施保险诈骗的,应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7.【答案】AB。解析:《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依此,题中C、D项的情形都已构成侵占罪。而A项中,王某并没有合法持有该手机的行为,他是在获得该手机之前就有非法占有的念头的。侵占罪必须是合法持有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念头,因而拒不交出的。所以,选项A不构成侵占罪。B项中服务员因为害怕被告发主动归还,其行为已不属于拒不交出的情形,故不构成本罪。
本题考查的是对侵占罪的认定。认定侵占罪的关键在于侵占罪必须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侵吞,行为人是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
(1)本条规定的是侵占罪,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2)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点,即合法持有加上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所以,侵占罪的既遂以拒不交出或拒不交还为标准。
(3)注意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主体是否为特殊主体以及行为人是否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的非法占有财物行为,同时,侵占行为的对象范围也有所不同。
8.【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很容易知道A、B、C项正确。
根据《刑法》第30条和第193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D项正确。
本题主要考查单位犯罪,要注意构成单位犯罪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了单位犯罪为限。
要注意法律规定的是单位犯罪,不是法人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包括单位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并不要求这些部门领有营业执照。因此作为刑事诉讼被告人的单位,其范围较民事诉讼主体更为广泛,这也是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而非法人犯罪的原因所在。
9.【答案】ABCD。解析:(1)选项A:对累犯不得判处缓刑是正确的,但法律并不禁止对暴力性犯罪判处缓刑。只要宣告刑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的,都可以被判处缓刑;(2)选项B: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3)选项C:有三种情况都可以撤销缓刑:犯新罪、被发现漏罪、违反缓刑的规定情节严重。(4)选项D:被判处缓刑的人,并未执行原判刑罚,因此不存在先减还是先并的问题。在撤销缓刑后,直接以原判刑罚(而不是考验期)和新罪或者漏罪并罚即可。
10.【答案】ABCD。解析:(1)选项A:不得被假释的人在整个服刑期间都不得被假释,而不是说如果剩余刑期低于十年有期徒刑,则可以假释;(2)选项B:凡是犯新罪的,都要先减后并;(3)选项C:假释考验期满的法律后果是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不是不再执行;(4)选项D:如果有特殊情况,要突破最低的服刑时间限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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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公务员考生更有效的备考公共基础知识,提供有关刑法的试题。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刑法试题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在数罪并罚中,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 )。
A.二年/一年/十五年 B.三年/一年/二十五年
C.三年/一年/二十年 D.一年/三年/二十年
答案:C
2.犯罪的特征有( )。
A.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B.刑事违法性
C.阶级性
D.应受刑罚处罚性
答案:ABD
3.司法监督的主体是( )。
A.法院 B.政法委
C.法制办 D.检察院
答案:AD
4.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于具有( )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减刑。
A.服从监管
B.悔改表现
C.立功表现
D.积极参加劳动
答案:CD
5.假释适用于被判处( )的犯罪分子。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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