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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也叫国际直接投资,它以控制经营管理权为核心,以获取利润为目的,是与国际间接投资相对应的一种国际投资基本形式。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情况你了解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
中外合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在吸收外资中占有相当比重。
中外合作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外商独资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它是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虽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合作开发比较以上三种方式,所占比重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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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网友反映说自己的白掌花怎么养都是枯萎呢?为什么白掌花会枯萎,造成白掌枯萎的原因是什么呢?以下就是读文网小编做的整理,快来看看吧。
第一:白鹤芋易于生长,但是对镁元素的需求量要比其他许多观叶植物高得多。当镁供应不足时,白鹤芋老叶的边缘会变枯黄。种植者应采用施液肥或固体肥料的方法给植株补充镁,也可定期对植株喷施硫酸镁、硝酸镁或镁鳌合物。
第二:掌握适宜的光照水平。一般来说,种植白鹤芋需要的遮阴程度至少为73%。在夏季,80%的遮阴程度会更好。如果光照水平过低,白鹤芋叶片颜色会变淡,还会产生生长受阻现象。
第三:控制根腐病很关键。如果植株感染上根腐病,其根系会变黑,并导致老叶枯萎、凋谢,严重时会导致植株死亡。市场上还没有出现对根腐病有较好抗性的白鹤芋品种,所以最好的方法是以预防为主。喷施杀菌剂可以预防根腐病,但不能治愈病害。
第四:喷施赤霉酸人工诱导植株开花,品种不同开花时间也不同。一般来讲,小型品种对赤霉酸的反应较快,喷施后的7到9周时间便可开花,中型品种需要10到11周时间,大型品种需要12到13周的时间。需要注意,赤霉酸的浓度过高会引起植株花朵变形。
第五:根据品种选择适当大小的容器。一些小型品种适合种植在4英寸的容器中,而一些大型品种则适合种植在21英寸的容器中,种植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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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执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增加企业注册资本
企业规模和实力的大小最直观的表现就是企业注册资本的大小。一个注册资本100万的公司和一个1000万的公司给外界印象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企业。企业的注册资本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较小,很可能会失去一些很好的合作和发展机会。而且高新技术企业核心资产主要是知识产权(高新技术)。
国家为了体现重视知识产权,鼓励规范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知识产权作为资本对企业进行投资入股,2006年1月1日起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通过非货币财产的方式增加企业注册资本,不但可以展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而且可以将知识产权真正运作到资本中,将高新技术企业往往注册资本较小的劣势转化为优势,起到树立和展示企业实力的作用。
出资好处
1、解决了企业以全部货币资金出资的难度,可以腾出部分货币资金进行企业日常运转或继续研发新技术;
2、对于拥有知识产权但没有充足资金对其进行运作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可以通过与别人合资合作的形式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投入公司,实现对自己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运作和对公司股权的控制;
3、解决企业进行项目招投标时市场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4、企业在申请科研项目或申报专项资金时,对技术资产价值的要求;
5、对外经济活动中展示企业规模和实力,增强客户对企业的直观印象;
6、可以将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资本化;
7、可以帮助企业合理避税。
出资范围规定
北京市工商局认定的可以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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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做肝功能检查时,检查单上会出现直接胆红素偏高。但都不太了解直接胆红素偏高的原因是什么?在这里小编就给大家普及一下。
直接胆红素又名结合胆红素,是间接胆红素在肝细胞内转化与葡糖醛酸结合形成的,有关直接胆红素偏高的原因请看由四川华西肝病研究所专家的详细介绍。
1、溶血性黄疸:当红细胞大量破坏,间接胆红素升高,超过了肝脏的转化能力,使间接胆红素在血中滞留,这时叫溶血性黄疸,继而引发直接胆红素偏高。
2、阻塞性黄疸:如果肝外胆道受阻,经过肝脏加工的直接胆红素不能顺利通过胆道入肠道,而逆流入血中,此时,血中的直接胆红素偏高也会升高。
3、肝细胞性黄疸:出现肝细胞性黄疸时,肝细胞受损,无能力加工间接胆红素,此时间接胆红素滞留在血中,同时也不能将直接胆红素排到肠道,血中的间接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都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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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胆红素(英文缩写DBIL)又称结合胆红素。未结合胆红素在肝细胞内转化,与葡糖醛酸结合形成结合胆红素,结合胆红素用凡登伯定性试验呈直接反应,故将这种胆红素称为直接胆红素。测定直接胆红素主要用于鉴别黄疸的类型。血清结合胆红素的升高,说明经肝细胞处理和处理后胆红素从胆道的排泄发生障碍。
首先,从肝脏病变的原因来说明,当间接胆红素通过门静脉进入到肝脏以后,若此时肝脏损伤比较严重,会使得间接胆红素代谢转化成少量的直接胆红素,而由于肝内的通道受到肝脏病变组织的挤压,使得直胆无法排出滞留在肝脏并和肝脏的其他代谢产物逆流渗入到毛细血管中,使得血液中的直接胆红素升高。
其次,如果如果肝外胆道由于肿瘤或结石发生阻塞,直接胆红素不能排入肠道,受阻就会进入到血液中,使得血液中的直接胆红素偏高,这也是梗阻性黄疸发生的直接原因。常见于胆囊肿瘤或结石、胰头癌或十二指肠病变等。
总之,引起直接胆红素偏高的原因有很多,因此当出现直接胆红素偏高的情况后,应该检查病因,然后积极进行对症的治疗。在临床中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病是直接胆红素偏高的常见原因,这是应该积极进行抗病毒、保肝治疗,清除肝炎病毒,促使肝功能恢复正常,从而使直接胆红素指标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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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铁性贫血(iron deficiency anemia, IDA)是由于体内缺少铁质而影响血红蛋白合成所引起的一种常见贫血。在红细胞的产生受到限制之前,体内的铁贮存已耗尽,此时称为缺铁。这种贫血特点是骨髓、肝、脾及其他组织中缺乏可染色铁,血清铁浓度和血清转铁蛋白饱和度均降低。典型病例贫血是属于小细胞低色素型。本病是贫血中常见类型,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缺铁性贫血的原因:一是铁的需要量增加而摄入不足,二是铁的吸收不良,三是失血过多等,均会影响血红蛋白和红细胞生存而发生贫血。
缺铁性贫血是最常见的一种贫血类型,根据亚洲区的缺铁性贫血调查显示,中国是缺铁性贫血大国。那么导致缺铁性贫血的原因有那些呢?
1、不喝浓茶,多吃含铁量高的食物,摄取足量的高蛋白食物。
2、一般素食者容易患此病,可以服用补血产品,希泊妮血红素是众多补血产品中效果最好的,属于天然绿色补血益气营养保健食品,并且效果立竿见影,它将补血与补气结合在一起,气血双补,从根源上补血,对改善贫血、强身健体、美容养颜能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利于补血效果的长久持续。
3、应及时治疗自己的慢性疾病,如胃溃疡、痔疮等,以防慢性疾病引发的贫血。
4、还有就是注意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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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陷,是地面沉降的一种,指地面由于地下物质移动而发生的渐进下陷或急剧下沉。那么,地陷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地陷的原因吧!
“地陷”按形成的类型分成自然塌陷和人为塌陷两大类,自然塌陷是地表岩、土体受地下岩溶发育的影响向下陷落而成;人为塌陷是由地下水超采、不合理开矿及工程建设等人为作用导致的。而城市地陷,虽然有地质、气候等原因,但更与人类活动紧密相关,往往是人为地陷。可以说,城市地面塌陷,是天灾,更是人祸。
总结城市地面塌陷,特别是近段时间以来频繁发生的地面塌陷的原因,主要包括如下三点:
地陷的原因1、地下排水管网老化腐蚀
如果将一座城市比喻成一个人,那么地下给排水管线相当于城市的“血脉”,在接二连三发生的地面塌陷事故中,锈迹斑斑的给排水管线无疑是罪魁祸首之一,往往是先有给排水管线的腐蚀泄漏,后来才有路面坍塌事故的发生,是“病在肌肤,祸在血脉”。由于地下管线的老化腐蚀,泄漏的水流冲走了周围的土壤,致使路面下土层疏松,形成地下空洞,以致光鲜亮丽的城市马路下暗藏着一个个“雷区”。
哈尔滨市今年8月接连发生了多起路面塌陷事故,其中12日发生于南岗区工程师街以及14日发生于南岗区邮政街的两起路面塌陷事故便是由于地下排水管线因为超期服役发生泄漏造成的,它们均修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和六十年代;8月12日发生于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西北角一处人行道的路面塌陷也与排水管道老化有关;5月27日凌晨发生于西安朱宏路北二环的路面塌陷则是因自来水管老化爆裂导致,5月13日乌鲁木齐市延安路的路面塌陷则是因为供水主管道发生爆裂……可以说,老化导致的水管爆裂泄漏已经成为地面塌陷的一大原因,令人防不胜防。
地下管线老化现象往往发生在城市的旧城区。一方面,管线铺设历史久,超期服役现象严重,另一方面,早期使用的管材材质强度低,抗腐蚀能力弱,潜在危险极大。此外,旧城区往往人口密度大,地下管线所承受压力巨大,再加上很多旧城区疏于管理,地面污染严重,地下管线所处环境恶劣,于是问题更加严重。
一直以来,国内城市在建设过程中一直存在着“重地上、轻地下”的问题,地上建设日新月异,可地下管网的建设更新却一直跟不上趟,管线陈旧老化问题也一直得不到有效处理,于是在城市地上风光无限的同时,地下却已是千疮百孔。
以北京为例,全市城区八区总长5100公里的排水管道,其中近四分之一,也就是有1200公里的排水管道是1977年前建成的,其中甚至还包括了解放前的旧砖沟和解放后改造的合流制排水沟。如果按管线技术等级划分,属三级、四级的低等级管网设施占到全部管网的27%。另据报道,乌鲁木齐长达1000多公里的排水管线,其中30%的管网属于老化或超负荷运行,其中包含了始建于1959年的部分管线。
除老化问题外,管网建设长度也远远不够。“十一五”期间全国城镇污水及再生利用主要指标统计结果显示,全国实际新增污水配套管网仅7万公里,不到计划16万公里的一半。这使得原管道负荷量加大,折旧及损毁情况加剧。
地陷的原因2、反复开挖的“拉链马路”
城市地面塌陷是“水”“土”共同作用的结果,除水管老化导致的水流泄漏外,在道路施工后,由于回填时夯实和碾压的程度不够,造成土壤不够稳定,这也是城市地面塌陷隐患的另一常见原因。这就不得不让人联想到城市里挖挖填填的“拉链马路”。
“拉链马路”是指道路挖了填、填了挖的现象。道路建设缺乏统一的规划、管理,各自为政,是导致“拉链马路”现象不断的重要原因。“拉链马路”在影响城市面貌和市民生活,造成了资源巨大浪费的同时,更是埋藏着影响城市安全的巨大危机。在城市道路被反复挖开填埋的过程中,泥土回填如果达不到标准,一旦天降大雨,路面遭雨水的浸泡后,便容易形成空洞,地面塌陷不可避免。
佛山市顺德区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所的曹兵认为,在“拉链马路”现象的背后,隐藏着中国城市统筹规划管理中的更多深层次问题:首先是管理体制的问题。“拉链马路”现象的长期存在,一方面反映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法规制度建设的滞后,地下管线管理职责的划分不明,导致监管不力,各自为政。另一方面暴露了地下管线产权分散、缺乏统一协调机构的老问题,而这一问题的长期存在导致城市道路反复开挖。
其次是规划设计的问题。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是管线建设有序进行的前提,依据规划确定的走向、平面位置、埋深等进行建设是避免“拉链马路”、减少管线破坏的有效途径。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普遍存在重建设轻档案的现象,“工程完工,资料全扔”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地下管线规划设计不科学。
再次是建设监管的问题。目前对于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的管理,只是在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前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道路开挖审批许可和建设开工审批许可,而在建设中却并没有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至于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设计路径和方案实施,并没有实际有效的监督,施工单位随意改变批准方案进行施工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造成后期“拉链马路”现象不断。
地陷的原因3、排水系统难敌暴雨冲击
曾有人问:“如果被带到一个陌生的国度,如何分辨它是否发达?”回答:“最好来一场倾盆大雨,足足下它三个小时。如果你撑着伞溜达了一阵,发觉裤脚虽湿却不肮脏,交通虽慢却不堵塞,街道虽滑却不积水,这大概就是个先进国家;如果发现积水盈足,店家的茶壶头梳漂到街心来,小孩在十字路口用锅子捞鱼,这大概就是个发展中国家。”
诚如所言,一个城市管理的混乱与落后,交通和排水系统的运行首当其冲,而一场大雨也足以让它原形毕露。对于近段时间以来各大城市频繁发生的地面塌陷事故,很多人便将矛头指向了近期接连不断的暴雨天气。
以北京为例,据气象监测数据显示,北京今年7月的平均降水量为近14年来同期降水最多的一年。7月21日至22日,北京更是遭遇有气象记录61年来最大降雨。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日前也通报,北京“7·21”特大自然灾害致使城区道路出现近百处路面塌陷等突发事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多出近三分之二。
总结起来,大雨至少从两个方面诱发了多起地面塌陷事故:一是突如其来的大雨对城市地下排水管道造成了极大的管压,使很多本来就超期服役的老化管道不堪承受,成为压塌这些管道的最后一根稻草,而泄漏的水流造成了周围土壤的疏松和地下空洞的形成,最终诱发地面塌陷;二是由于排水系统的落后导致雨水排不出去,长期淤积在道路上,就会出现雨水下渗,造成路面下方的土质疏松乃至空洞。
除了诱发地面塌陷以外,这个夏天的几场大雨也让城市排水系统的弊端暴露无遗。根据中国《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标准要求,我国城市一般地区排水设施的设计暴雨重现期为0.5年至3年,重要地区为3年至5年。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中心城、新城一般地段排水标准为1年至3年一遇,城市重点地区、地势低洼地区、重要道路交叉口和立交桥雨水排除设施的排水标准为3年至5年一遇。相对而言,发达国家多以10年为标准来设计,纽约是“10年至15年一遇”,东京是“5年至10年一遇”,巴黎是“5年一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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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会有出现过鼻塞的状况,它是耳鼻喉科的常见病症之一。那么,引起鼻塞的原因具体有哪些呢?》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引起鼻塞的具体原因吧!
(一)颅底骨折
硬脊膜撕裂可以导致脑脊液鼻漏,以患者低头时为著。与之相关的表现包括鼻出血、耳漏,由于血或液体使鼓膜膨出。颅底骨折也可能导致头痛、面瘫、恶心、呕吐、眼球移动异常、斜视、听力丧失或失明、意识水乎减退、Battle征和浣熊眼等。
(二)感冒
普通感冒发作的典型症状便是水样涕伴随喷嚏和鼻塞。鼻腔黏膜水肿可能导致鼻窦痛、鼻窦炎以及味觉、嗅觉丧失。相关症状包括喉咙痛、周身乏力、肌痛、关节痛及轻度头痛。
(三)甲状腺功能减退
甲状腺功能减退可导致全身功能减退。这将导致鼻黏膜血管扩张,引起鼻塞。相关症状包括浑身乏力、食欲减退但体重增加、畏寒、颜面水肿、记忆衰退,毛发焦枯、皮肤及舌体变厚、心动过缓、声音嘶哑等。
(四)鼻畸形
鼻中隔偏曲可能导致单侧或双侧鼻塞、打鼾及后鼻滴涕。由于鼻腔中气流变化,鼻中隔穿孔亦可导致鼻塞感。
(五)鼻骨骨折
鼻塞可以由外伤发展而致,鼻部外伤可能导致鼻黏膜水肿、鼻出血、脓肿、鼻中隔移位等。眶周瘀斑,水肿、鼻部畸形、疼痛及鼻骨劈啪声也有可能出现。
(六)鼻息肉
鼻息肉最常见的症状便是鼻塞、嗅觉丧失,伴随清水状分泌物。患者可能具有过敏、慢性鼻窦炎、鼻外伤、囊性纤维化病或哮喘病史。息肉在单侧或双侧呈半透明梨状。
(七)鼻肿瘤
良性或恶性鼻肿瘤可能导致单侧或双侧鼻塞、鼻漏,鼻出血、局部疼痛、恶臭的分泌物、面颊肿胀等。大多数此类肿瘤为良性乳头状瘤,少数为腮腺肿瘤,恶性鼻肿瘤罕见,卡波西肉瘤也可伴随艾滋病发生。
(八)鼻咽部肿瘤
良性或恶性鼻咽肿瘤可能导致鼻塞、鼻漏、鼻出血、中耳炎、说话有鼻音。在症状明显时,肿瘤通常已经达到较大肿块。鼻咽癌是较为常见的鼻咽部恶性病,以颈部肿块或传导性听力丧失为前期表现。
(九)怀孕
孕期的高水平雌性激素也可导致鼻黏膜血管充血而鼻塞。可能的症状包括清亮或微带血性的分泌物、打喷嚏、水肿和浅蓝色鼻甲。
(十)鼻炎
过敏性鼻炎间断地产生水性分泌物和鼻塞。其典型症状包括喷嚏、流泪,嗅觉减弱,后鼻滴涕,眼、鼻或耳干痒,黏膜水肿且苍白。
血管舒缩性鼻炎除了导致鼻塞,还可产生大量水性分泌物、喷嚏、后鼻滴涕,鼻甲骨肿大也町出现。
萎缩性鼻炎可导致长期慢性的鼻塞.相关症状包括间歇性的脓性分泌物、分泌物恶臭,鼻痂移除后有出血,黏膜呈光泽的淡粉红色。
(十一)结节病
该系统性肉芽肿病偶尔会影响鼻部组织。鼻黏膜呈坚硬木质红斑状,表面覆盖带有恶臭的痂状分泌物,可伴随非排痰型咳、胸骨下局部疼痛、身体不适、体重减轻等症状。相关病症还包括心动过速、心律不齐、腮腺肿大、子宫颈淋巴结病、皮肤损伤,肝脾肿大,及踝、腕、膝处关节炎。
(十二)鼻窦炎
急性鼻窭炎的常见症状包括显著的鼻塞、伴随浓稠的鼻分泌物及受累鼻窦的严重疼痛、发热、鼻黏膜炎症伴随脓状黏蘸、面部压痛。慢性鼻窦炎,鼻塞可长期或反复发生,浓稠的鼻涕间断出现及受累鼻窦处轻度不适。
慢性真菌性鼻窦炎与慢性细菌性鼻窦炎临床症状相似,但对免疫功能缺失的患者,慢性真蘸性鼻窦炎可快速发展为眼球突出、失明以至死亡。
(十三)韦格纳肉芽肿
鼻塞以外,其他症状包括结痂、鼻出血、脓性黏液分泌物以及鼻中隔和鼻梁软骨坏死。
(十四)其他病因
1、药物:血管收缩药连续使用超过5天后可导致反跳性鼻漏和鼻塞,抗高血压药物也可能导致鼻塞。
2、手术:鼻塞可发生于鼻窦或颅面手术后,甚至鼻成形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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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又称对外投资或海外投资是指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主体,将其拥有的货币资本或产业资本,通过跨国界流动和营运,以实现价值增值的经济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国际投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确定海外投资策略前,投资人必须首先了解海外投资的风险, 包括:
投资国货币和人民币兑换的汇率风险: 投资国的货币汇率的不确定性和人民币的升值将会影响到最后投资的回报率。
投资国法律和法规的健全性: 海外投资,不管是购买资产类产品或投资公司,如果没有投资国稳定和健全的法律保障, 越高的回报就有可能伴随着越大的风险。
投资国制度的透明度: 投资国制度的透明度决定了你在投资过程中是否会碰到贪污和受贿的可能,如果有,将会大大增加你投资操作的复杂程度。
投资国的信用风险: 投资国整体和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会影响到你投资的长期价值。
国内政策的风险: 国内政策对海外投资的不一贯性可能会影响到投资的连贯性和操作性。 另外,投资人必须特别注意中国和投资国的外交和经济关系的变化。
投资国的政策风险: 投资国对中国的外交和经济关系的变化也一样会影响投资的风险。
对海外投资风险的了解会帮助投资人更好的确定海外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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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4年考研政治试题及答案解析(2)
4.国际经济法概论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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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商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外商投资公司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二条 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五条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该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第六条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投资者应将下列文件经拟设立投资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查批准。
(一)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申请报告、合同、章程;
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五)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应提交的保证函;
(六)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
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中国投资者可以人民币出资。外国投资者以其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清。
第八条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至少应有三千万美元作为向其投资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或作为向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已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依法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未缴付完毕的出资额的出资,或增资部分的出资,或用于设立研发中心等机构的投资,或用于购买中国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不包括投资性公司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已缴付完毕的出资额形成的股权)。
第九条 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四倍。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六倍。投资性公司因经营需要,贷款额拟超过上述规定,应当报商务部批准。
第十条 投资性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后,可以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
(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
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
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
(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
第十一条 投资性公司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应符合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
投资性公司从事佣金代理、批发、零售和特许经营活动的,应符合商务部《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投资性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和/或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投资的比例占其所投资设立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的企业;
(二)投资性公司将其投资者或其关联公司、其他外国投资者以及中国境内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的企业的股权部分或全部收购,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额共同占该已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
(三)投资性公司的投资额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10%。
第十三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投资性公司可向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第十四条 投资性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境内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起人或股东。
第十五条 投资性公司设立后,依法经营,无违法纪录,注册资本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投资者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三千万美元且已用于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用途,投资性公司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的,还可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下列业务:
(一)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
1、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2、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
(二)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三)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五)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
(六)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
(七)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八)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
(九)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投资性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
第十六条 投资性公司根据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五款规定进口产品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上述进口金额每年累计不超过公司已缴付的注册资本额。
第十七条 投资性公司申请经营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业务的,应当向商务部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投资性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修改后的投资性公司章程;
(四)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六)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根据投资性公司拟设立的项目性质,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规定核定投资性公司的期限。
第十九条 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第二十条 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投资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单独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投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投资性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报商务部审批。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已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并且已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三千万美元;或投资性公司已投资设立或拥有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
(二)拟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应为投资性公司投资集中地区或产品销售集中的地区。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投资性公司可申请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一)投资性公司申请被认定为地区总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美元,或者;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五千万美元,申请前一年其所投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三十亿人民币,且利润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按合并报表相关规定计);
2、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3、根据有关规定,已设立研发机构。
(二)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可依其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营下列业务:
1、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业务;
2、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跨国公司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的产品;
3、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
4、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
5、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
6、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
7、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
8、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
9、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申请程序:
1、投资性公司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核后报商务部;
2、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对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注“地区总部”);
3、投资性公司凭批准证书在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申请文件:
1、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投资性公司及其跨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3、修改后的投资性公司章程/合同;
4、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5、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7、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投资性公司的主要财务报表;
8、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本条中跨国公司系指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所属公司集团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 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投资性公司的税收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五条 投资性公司应切实履行项目投资计划,并将第一年度的投资、经营情况于下一年度的前三个月内,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报商务部备案。上述材料将作为投资性公司参加联合年检申报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十六条 投资性公司与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是彼此独立的法人或实体,其业务往来应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关系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性公司与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采用任何手段逃避管理和纳税。
第二十八条 投资性公司不得直接从事生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准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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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也称并购投资,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产业结构
1、外资并购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及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
首先,外资并购有助于改变市场结构。我国部分行业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严重,生产能力过剩,是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尤其是在家电、汽车、啤酒、医药等许多行业的资本配置上,资本重叠和资本分散同时存在,在缺少退出机制的情况下,价格战让每一个行业内企业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导致行业低层次过度竞争,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外资并购通过整合产业链,整合市场参与者,将不断使中国的市场结构趋于合理最终实现产业结构优化。
其次,目前国有经济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而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重组又是国有经济调整的前提条件。我国民间资本不论是就财力还是就经营管理而言,都不可能单独胜任承接大规模国有资产、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造以及参与改造后的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的重任。因此,大量国有企业的改革迫切需要外资,特别是拥有雄厚的资金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水平的跨国公司的积极参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实际上就是外资与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这种交易将导致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从而最终会带动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地区结构的调整。
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经验
2、有利于引进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经验。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不仅拥
有庞大的资金,还带来了当今较为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纯熟的经营管理方法、垄断性的专利和技术、先进的管理经验。并购后的我国公司通过外资技术人员的介入,引导内资人员出去学习,不断培养高端人才,能够加速企业的技术进步;同时通过外资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也可以借鉴外资成熟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分享外资企业的整个市场渠道,在经营上形成更好的渗透,使公司能够借助跨国公司的品牌优势、市场优势和管理机制,促进技术、产品、管理更好地融合,迅速提升核心竞争力。同时我国企业通过对外来技术的模仿和吸收,加强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实现技术二次创新,加快产业结构升级。
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
3、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企业并购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经济资源重组的过程。一方面,它可以促进生产要素向更高效益的领域转移;另一方面,通过优势互补,联合发展还能提高经济资源特别是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要素生产率提高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在科技进步加速的时代,要素生产率是决定国家经济增长的根本力量。而提高要素生产率一般又是由四方面的原因推动的:资本积累(投资)的增加;劳动者素质提高;更为有效的资源分配(如资本和劳动力转移到高效率的部门和企业);技术进步。跨国公司对中国企业并购,能够快速发展大型企业集团,成倍壮大企业经济实力,增强企业资金、技术能力、人才等优势,提高大型企业集团的行业产值在销售额中所占的市场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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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
中外合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在吸收外资中占有相当比重。
中外合作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外商独资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它是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虽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合作开发比较以上三种方式,所占比重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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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它是企业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最为经常发生的重组事项。在股份制企业中,股权重组是一种常见的重组类型。那么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重组所得税要如何处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相关资料。
1. 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中“销售不动产”和“转让不动产”等税目的规定,若被转让的股权是股东原以不动 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而形成的,无论是一次转让还是分次转让,都依其投资入股时评估入账价值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甲公司应纳营业税=400×5%=20(万元)
注: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投资方在转让该项股权时也不再征收营业税。
2. 乙公司股权重组后,外方资本为25%(40%-15%),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 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股权重组后,企业不得按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 各项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凡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据实逐年调整法或综合调整法予以调整。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10年÷12月/年×1月=4.17(万元)
企业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可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股权重组后,企业就其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不得重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乙公司2000年进入获利年度,2000年、2001年免征所得税,200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全额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700+4.17=704.17(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704.17×30%÷2=105.63(万元)
应纳地方所得税=704.17×3%=21.13(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合计=105.63+21.13=126.76(万元)
3.国税发[1997]71号文件规定,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拥有的股权所取得的收益,依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股权转让收 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 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 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 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乙公司净资产3500万元中,外国企业拥有留存收益金额=(3500-2000)×40%=600(万元)
股权转让价=转让收入-外国企业拥有留存收益金额=625-600÷40%×15%=625-225=400(万元)
股权成本价=800÷40%×15%=300(万元)
股权转让收益=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400-300=100(万元)
外国企业应纳预提所得税(乙公司负责代扣代缴)=100×20%=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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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说,家庭理财和个人理财并没有多大的区别,应该遵循的道理都是一样的,都是合理、有效地处理和运用钱财,让家庭的收入和支出发挥最大的效用,以达到最大限度地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目的。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阻碍家庭投资理财的原因是什么。
然而,家庭理财和个人理财虽然区别不大,但在具体的实施细则上还有着些微差别的,这就导致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很多人单身时很会理财,把自己的财富生活安排得十分妥当。然而一旦步入婚姻殿堂后,却无论如何都做不好家庭理财规划,不是与另一方因小分歧而产生矛盾,就是考虑得不周全,以致提起家庭理财就有点“找不着北”。
其实细究下来,这些人之所以处理不好家庭理财的关系,一方面在于欠缺理财理念,另一方面则是未对理财目标加以定位,显得甚为盲目。其实,家庭理财并没有那么难,每个家庭只要明确理财目标,想好了再行动,就有希望将之实现。家庭理财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里面也是存在重重困难。
做出家庭理财这个决定是迈出理财的第一步。有人说,我家的总收入就没多少,不需要理财,这是绝对错误的,这正是一些人终身贫穷的根本原因。因为理财不仅是使家庭有形资产增值,而且会使家庭内部的无形资产增值。也有许多人认为,理财等于节约,进而联想到理财会降低花钱的乐趣与原有的生活品质,与美食、漂亮的名牌服饰都告别了,甚至还会被大家看做吝啬的守财奴。这样的生活恐怕是大多数崇尚时尚与品位的年轻人无法承受的。享受生活对于热爱消费的年轻人来说,是乐趣也是花钱的动力源泉。难免会不屑于理财,或觉得理财离他们太遥远。
其实,理财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而且成功的理财还能为你的家庭创造更多的财富,困难的是自己无法下定决心理财。如果你永远不学习理财,终将面临坐吃山空的窘境。许多功成名就的社会精英,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有正确的理财观。而越成功的人就越重视理财,因为他们早已体会到了理财的乐趣和好处。
希财专家表示万事开头难,在理财中最难的莫过于下定理财决心。如果你做出了决定,其余的事情相对来说都是小事情了。实际上,无论什么任何事情,做决定都是最困难的。这个世界上,谁最关注你的财富?谁最关注你的家庭?是你自己!实际上任何理财活动都是需要你自己去决策的。就算是你找到了一个真正的理财专家帮你,他也只会做出建议,最终的决策还得靠自己。所以要想达到理财目标,必须自己参与理财活动,提升你的理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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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有哪些?在投资外汇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中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流程:第一步: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备案;第二步: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第三步: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到向注册地所在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第四步: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获取开立外汇账户核准件;第五步:外商投资企业持开户核准件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第六步:如开户银行如具有被外汇局授予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资格,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如开户银行不具有被外汇局授予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应先持有关材料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资本金结汇后,再持外汇局批准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本企业资本;(2)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4)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减少外方注册资本应提交什么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减少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涉及购付汇的,外汇局在审核企业提交的以下材料无误后,开立相应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国投资者凭以办理减资部分资金的购付汇及汇出境外的手续(1)企业的书面申请(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4)外经贸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6)申请前日企业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或通过账户系统查询有关信息(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外商投资企业为减少账面亏损而发生的减资,或调减的资本为外方尚未投入的,外汇局不得批准相应减资的部分被外国投资者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被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对外付汇。
看了小编总结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你知道多少后您是否有所了解?只有克服了这些问题并找到了解决方案,您的炒外汇才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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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多人的有很多的优惠待遇。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外商税收,地区优惠,投资优惠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关知识。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为鼓励外商进行生产性直接投资,《外企所得税法》、《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4]209号、国税发[1995]121号等文件对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减免税优惠政策,包括: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这里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这里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一般应当按下列原则确定:
(1)如果企业开业当年即获得利润,不论当年实际经营期的长短,均作为开始获利年度。如果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企业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比如某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7月开始营业,当年获得利润50万元,则可以从1995年开始计算减免税期限;如果企业选择从1996年开始计算减免税期限,则1995年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2)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比如,某外商投资企业1991年开始营业,当年和第二年分别亏损100万元和300万元,1993年获得利润280万元,弥补亏损后仍有未弥补亏损120万元,1994年获得利润330万元,弥补亏损后有利润210万元,则开始获利年度应当为1994年。
(3)企业在法定减免税期限内,如果某年度发生亏损,也应当连续计算减免税期,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且亏损年度不得从法定减免税期限内扣除。比如,某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初开始营业,当年即获利,减免税期限也从1994年开始,1995年也盈利,1996年发生亏损,1997年、1998年有盈利,但减免税期限仍到1998年底止,包括1996年。
享受上述免征、减征待遇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其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等情况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享受上述减免税待遇。
按照上述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的年限即10年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例]某从事农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30年,1990年初开始营业,当年即盈利,经税务机关批准,1990年、199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1992年、1993年、1994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994年免税、减税期满,经税务机关批准,从1995年开始到2004年。按应纳税额减征20%的企业所得税。1996年企业实现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则企业当年实际应纳税额为96万元[400×30%×(1-20%)].对于兼营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其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范围兼营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或者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在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如果其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范围并无生产性业务,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有多大,均不能享受上述免、减税待遇。
二、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税收优惠
为鼓励外商投资于我国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企所得税法》、《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5]151号等文件对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主要包括:
1.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除了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外,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提出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外,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提出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作为少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外,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提出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日的外商投资企业,仅限于直接投资建设并经营这些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对上述项目承包建筑施工的企业。
对于经营上述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兼营其他一般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并申报纳税,分别按上述项目和其他一般项目的税率和减免税规定计算纳税。凡是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申报的,或者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核算申报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将按规定进行调整。
三、服务性行业和金融业税收优惠
为鼓励外商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从事服务行业和金融业,《外企所得税法》、《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税函发[1995]138号等文件对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服务业和金融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
1.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作为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外,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指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除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外,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再投资退税
为鼓励外国投资者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再在国内进行直接投资,现行税法对再投资给予退税优惠。《外企所得税法》、《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94)财税字第083号等文件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但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40%[例]某外商1998年从其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企业获得利润1000万元,甲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经合资各方协商同意,该外商将该1000万元再投资于企业,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则按规定可退回企业所得税税款为:
退税额=1000÷(1-18%)×15%×40%=73.17万元
外国投资者的再投资不到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2.外国投资者,将其从海南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但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例]某外商1992年、1993年、1994年分别从其投资的设于海南经济待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企业获得利润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甲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1995年该外商将其中的1000万元再投资在海南经济特区举办一个新的农业开发企业——乙企业,则按规定可退回企业所得税税款为:
退税额=1000÷(1-18%)×15%=182.93万元
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应当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按照《外企所得税法》、《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国税发[1993]009号等文件的规定,在按税法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当地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也可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五、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为鼓励外商将先进技术引进中国,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外企所得税法》、《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009号、国税发[1994]151号、国税函发[1996]113号等文件规定:
1.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的剩余年度享受减免税优惠;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不再享受上述减免税优惠。
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在国务院确定的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同时也是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是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可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仍按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即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也是产品出口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执行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已经减按15%的税率征税的企业,可以按10%的税率征税。
同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待遇。
按照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被有关部门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1992年开始营业,当年即获利,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1992年开始,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到1996年底期满。1997年仍被有关部门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则按规定从1997年开始,3年内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1997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300万元。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则1997年企业实际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50万元。若该企业设在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则已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则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1997年开始,3年内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则1997年企业实际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1000×10%)。
3.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应当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经考核没有达到先进技术企业标准,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一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载明其再投资金额、再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技术先进企业的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退税。
[例]某外商1992年、1993年、1994年分别从其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甲企业获得利润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甲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1995年8月该外商将其中的1000万元再投资举办一个新的先进技术企业乙企业,则按规定可退回企业所得税税款为:
退税额=1000÷(1-18%)×15%=182.93万元
假如新的先进技术企业即乙企业1996年2月开始营业,经考核未达到先进技术企业标准的,该外商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则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其退税73.172万元(182.93×40%);1996年12月该企业经考核达到先进技术企业标准的,该外商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则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该外商补退其余的60%即109.758万元(182.93×60%)。
六、产品出口企业税收优惠
按照《外企所得税法》、《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税函发[1996]113号等文件的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用于出口,1992年开始营业,当年即获利,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1992年开始,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到1996年底期满。1997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5600万元,其中出口销售收入为4480万元,占全部销售收入的80%。企业当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300万元。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则1997年企业实际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50万元。
对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深圳特区,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98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其中出口销售收入7400万元,占全部销售收入的74%。
企业1998年实现利润3000万元,按照15%的税率计算,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450万元。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即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企业当年实际只需纳税300万元。
按照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应当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经考核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载明其再投资金额、再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退税。
[例]某外商1992年、1993年、1994年分别从其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甲企业获得利润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甲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1995年8月该外商将其中的1000万元再投资举办一个新的产品出口企业——乙企业,则按规定可退回企业所得税税款为:
退税额=1000÷(1-18%)×15%=182.93万元
假如新的产品出口企业即乙企业1996年初开始营业,到1996年8月仍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该外商于1996年7月申请办理再投资退税。则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该外商退税73.172万元(182.93×40%);1998年12月该企业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该外商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则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该外商补退其余的60%即109.758万元(182.93×60%)。
七、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税收优惠
按照《外企所得税法》、国税发[1993]045号、国税发[1993]050号等文件的规定,这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这里所说的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所得。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而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上述股息、红利,可以直接由境内企业免予扣缴所得税,无需再办理审批手续。
2.国际金融组织(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等)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经营外汇存放款业务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对此类利息,可以直接由政府机构或国家银行免予扣缴所得税,但需将有关贷款协议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3.对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按照我国政府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应当免税的,免征所得税。对此类利息,应由纳税人提供证明其居民身份的证明,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协定审核确认后,通知支付人免予扣缴所得税。
4.按照规定,下列利息免征所得税: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我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我国公司、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卖方取得的利息。对此类利息所得,应由利息收取人提出申请,并附送有关协议、合同等资料,由利息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5.我国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外发行债券,其利率符合优惠利率标准的,其支付的利息经批准可免征所得税。对此类利息,应由债券发行单位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并抄报所在地税务机关,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抄发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或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执行。
6.外国银行直接贷款给我国国有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息,一般应照章纳税,确需给予免征或者减征的,除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可以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决定外,均应由贷款方或借款方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7.按照国税函[1999]818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我国国库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8.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收取的租金扣除设备价款后的部分,如果其中所包含的出租方贷款利息的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经当地税务机关对贷款协议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审核确认,租金支付人可以按扣除上述利息后的余额扣缴所得税。另外,对于外国公司、企业将集装箱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国际运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9.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所得税。具体的范围包括:
(1)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①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
②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
③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2)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试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3)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4)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5)在开发重要科技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①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②核能技术;
③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④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⑤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⑥光导通讯技术;
⑦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⑧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对于上述特许权使用费,除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可以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以外,均应由技术受让方代技术转让方将有关申请文件及合同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除上述特许权使用费以外,凡属于为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或列入国家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而引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如果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需要给予减征或者免征优惠的,也应由技术受让方代技术转让方将有关申请文件及合同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上述“有关申请文件及合同资料”包括:
①技术转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或其委托技术受让方办理减免税的委托书;
②技术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
③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经贸部门出具的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建议函;
④技术转让合同、协议;
⑤技术转让合同、协议的批准文件。
除上述规定以外,对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八、地方所得税税收优惠
按照《外企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参见本书第五章附件4.十四、盈亏互抵
现行《外企所得税法》和《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亏损期不得超过5年。所谓弥补亏损期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1993年发生亏损380万元,1994年盈利60万元,1995年盈利120万元,1996年盈利140万元,1997年发生亏损30万元,1998年盈利50万元,1999年盈利180万元。对于企业1993年发生的亏损,应当从1994年开始进行弥补,弥补期到1998年止。虽然从1994年开始,逐年延续弥补,但到1998年末,仍有10万元(380-60-120-140-50)尚未弥补,但弥补期已满,1999年不能再弥补1993年的亏损。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的,可以用盈利抵扣亏损,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的适用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例]某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甲、乙两个分支机构。甲机构设在经济特区,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税率仍为3%。乙机构设在其他地区,税率为33%。1993年甲机构发生亏损400000元,乙机构盈利700000元;1994年甲机构盈利600000元,乙机构盈利750000元。该外国企业选定乙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各分支机构有盈有亏的,盈亏扣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则1993年企业应纳税额为: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700000-400000=300000元
应纳税额=300000×33%=99000元
按规定,发生亏损的机构应当以该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弥补亏损的部分应当按为该机构抵亏的机构的税率纳税,则1994年应纳税额为:
甲机构应纳税额:
弥补亏损部分利润应纳税额=400000×33%=132000元
弥补亏损后余额应纳税额=(600000-40000)×18%=36000元
甲机构应纳税额=132000+36000=168000元
乙机构应纳税额为:
乙机构应纳税额=750000×33%=247500元
全公司应纳税额为:
全公司应纳税额=甲机构应纳税额+乙机构应纳税额=168000+247500=415500元
九、税额扣除
按照《外企所得税法》和《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这里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者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这里所说的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依照税法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所应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照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扣除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纳税年度纳税凭证原件,不得用复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纳税凭证作为扣除税额的凭据。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1998年全年实现利润1200万元,其中从a国取得经营利润304万元,已经在a国缴纳所得税121.6万元;从b国取得投资利润288万元,已经在b国缴纳所得税57.6万元。则其境外所得在汇总缴纳所得税时的扣除限额为:
1.a国所得的扣除限额=1200×33%×(304÷1200)
=100.32万元
在a国实际缴纳的税款121.6万元,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100.32万元,其余21.28万元留等以后年度补扣。
2.b国所得的扣除限额=1200×33%×(288÷1200)
=86.4万元
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57.6万元,低于扣除限额,则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57.6万元全额予以扣除。
十、税收饶让
《外企所得税法》和《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照所在国税法及政府的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的所得税进行抵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得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以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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