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国际仲裁和司法解决在处理国际争端中的区别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之间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处理程序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③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该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审判。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劳动法》,在第10章《劳动争议》内肯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各项内容,并特别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再通过仲裁、法院审判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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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解决机制是从《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及40多年争端解决的实践发展而来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争端解决制度相关司法考试三国法考点知识。
争端解决机制是从《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及40多年争端解决的实践发展而来的。其主要规则和法律基础是:GATT第22条规定的缔约方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第23条规定的提出磋商请求的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权报复等。其特点包括: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 ;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 ;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允许交叉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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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争端是国家间关于事实上或法律上或对某项权益所持的立场、观点和主张不同而发生的对立和冲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国际争端的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传统国际法将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
(一)强制方法
强制方法是指争端一方为使他方同意其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单方面采用的带有某些强制性的措施和方法。这些措施包括战争与非战争的武装行为,平时封锁、干涉反报和报复等。
1.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使用战争或武力解决争端是被禁止的。武力只能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条件下才能运用。因此,战争不再成为解决争端的合法方式。
2.平时封锁是指和平时期一国的海军对另一国的海岸进行封锁,禁止有关船只的出入。现在,平时封锁只能作为由安理会决定的,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要时采取的一种措施,而不能是一种国家解决争端采用的合法方式。
3.干涉是指第三方擅自或片面介人其他国家间的争端,并强迫按照干涉国的方式解决争端。这种方式在现代国际法中,也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4.反报是指一国对于他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采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如一国对于本国公民或侨民在他国受到的不公平或歧视性待遇进行反报,一国在贸易、航运、关税等问题上在他国遭到不平等待遇的反报,一国对其外交官被驻在国驱逐的反报等。
5.报复是一国对于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作为回应。报复以前主要被认为是一种迫使对方接受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引起争端的解决,现在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对于不法行为的对抗,因而在符合必要和成比例以及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前提下,仍然可以使用。报复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包括停止执行某些条约,扣押对方船只和财产,实行贸易禁运等。从对不法行为对抗的意义上,有人把自卫也作为一种报复,但自卫行为必须严格满足其要件及符合《联合国宪章》。
反报和报复针对的是不友好或非法的行为,一旦行为国停止了其受对抗的行为,则反报或报复应立即停止。根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反报和报复带有某种强制性,在作为争端解决方式上,是不被提倡或限制采用的。但这两种方法,在国际实践中仍经常可以看到,在不违背国际法原则和相关规则的条件下,国际法并未禁止其作为对抗措施。
(二)非强制方法
非强制方法是指在争端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它分为政治解决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政治解决方法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调查、和解等。法律解决方法包括仲裁和法院解决。这类方法在现代国际法中又称为和平解决方法,是现代国际法所要求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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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争端在国家间交往中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普遍存在的。国际争端的存在往往威胁着世界和平与平安,解决不当就会武装冲突,甚至会发生大规模的战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解决国际争端的具体方法的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调查是指在涉及事实性问题的争端中,有关当事方同意将有关事实真相的调查交由第三方进行,以解决争端。调查需要争端当事方对采用调查方式订立专门协议,成立调查委员会,并就委员会的调查内容、组成、期限、权限等方面作出约定。调查委员会的任务限于查明事实,向各当事国提交调查结果报告,不对争端的是非曲直作出判定。报告的拘束力性质由当事国所订的协议决定,一般地,各国不必然承担对报告承认的义务。
和解又称调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协议或其他商定的方式,将争端提交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对争端进行调查和评价,包括与当事国间的不断讨论后,提出包括事实澄清解决建议在内的报告;并在此基础上促成争端当事国达成进一步的协议,最后解决其争端。
委员会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常设的。一般地,提交和解、接受和解报告及在委员会促成下达成最后解决协议,都是当事国自愿的行为,除非有特别规定或约定,对每个过程各国都没有必须进行的义务。
上述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实践中通常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不是截然独立地采取某种方式,各种方式之间出现了愈来愈多的交叉重叠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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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国际争端方式之一。国际法上简称“仲裁”或“公断”。一般适用于解决两国间关于法律性质的争端,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国际仲裁的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1794年美国和 英国订立《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规定把一些争端提交仲裁解决。1872年英国与美国之间的“亚拉巴马号”案,一般认为是近代仲裁历史上影响较大的一个案例。“亚拉巴马号”是 美国内战期间南方叛乱各州在英国订建的一艘船舶,该船经武装后对美国北方的商船进行袭击,造成了很大损失。内战结束后,美国以违反中立法为理由要求英国赔偿损失。两国发生了严重的争执,最后订立 条约,将争端提交仲裁。条约中并规定了以所谓“华盛顿三原则”(见中立和中立法)作为仲裁法庭判断英国中立义务的准则。
仲裁法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英国、美国、巴西、 意大利和瑞士各选任一名。仲裁法庭于1872年9月作出裁决,判定英国付给美国1500万美元赔偿费。据估计,自1872~1900年,各个仲裁法庭对大约100个案件作出了裁决,其中英国参加了30次仲裁,美国参加了20次。当事国中,欧洲约有60个, 拉丁美洲约有5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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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劳动仲裁和一般民事仲裁之间,还是具有很大区别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仲裁和一般民事仲裁的相关法律知识。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
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
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
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是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见之较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仲裁法》还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国家另行规定,也就是说解决这类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这是因为,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虽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因此只能另作规定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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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特定的事由,依法裁定否决仲裁裁决效力的司法监督活动。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法院处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方法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1. 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 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 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
4. 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上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它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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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是司法机关对于案件当事人财产的一些处理措施,小编在此整理了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知识,供大家参阅,希望大家在阅读过程中有所收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期限只有六个月、动产查扣期限为一年、一般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
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一轮执行措施到期后,续行期限则分别为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颇受诟病。因为在上述期限内,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程序一般不可能完成。执行措施到期后,经当事人提前申请,执行法官每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就得前往办理续封、续冻和续扣手续,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在涉及异地执行的案件中,这一情况,更是让执行法官苦不堪言(事实上也是申请人的极大负担)。即便如此,亦有人认为这已经是最高院与其他部门的博弈中,努力争取到的最好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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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商局出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你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如果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属于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属于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规定情形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包括: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当事人要求依法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中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看过“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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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吗?司法鉴定顾名思义,意思大家都清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 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看过“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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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对于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认定各有区别。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的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区别内容。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一般分为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两种:
相对保护
指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巴黎公约》采取的即是相对保护主义原则;
绝对保护
指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包括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TRIPS协议采取的即是绝对保护主义原则(但实际上这种绝对保护也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当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容易暗示与驰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中国商标法兼采两种原则即混合原则,即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相对保护主义原则,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绝对主义保护原则。这种做法既考虑并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也兼顾了国际公约。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商标法虽然采取的是混合保护原则,但从实际情况看更倾向于绝对保护主义原则。
首先,在中国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绝大部分已经在中国获得注册,而且注册范围比较广泛,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少之又少;
其次,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以前,商标注册和管理部门对国外驰名商标实际上已经给予相对扩大的保护,对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的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驳回注册申请,对于已经实际使用的,执法部门也援引有关法律予以保护;
再次,中国目前行政途径认定的驰名商标多是国内的,并未完全采取绝对保护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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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而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看守、监狱管理权时违法给无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对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国家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国家补偿责任在国家赔偿责任之前就已经存在。其与国家赔偿的区别为: (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2)两者性质不同。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国家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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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是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依法定诉讼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而仲裁则是双方就他们之间的纠纷,约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并具有一定权威的第三者来居中公断。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仲裁与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汉语中,“诉讼”一词最初并不连用,许慎撰《说文解字》认为:“诉,告也”;“讼,争也。……以手曰争,以言曰讼。”“讼”也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周易》中的一卦,此卦为上乾(天)下坎(水),中国的基本地势为西北高东南低,有“大江东去”之说,而日月星辰的天象却是东升西去,“坎(水)”与“乾(天)”运行方向相反,故“讼”卦用下坎(水)上乾(天)来表示。
从字面上看,“诉”﹦“言”+“斥”,可以指提出或发出排斥对方的言论,即控诉、告发、控告对方;“讼”﹦“言”+“公”,可以指将彼此间各执一理而相持不下的争辩、纠纷等提交公共权力机构,以求在公共权力机构就彼此间争辩、纠纷等的是非曲直,并得到公平、公正的裁断,而“言”则是诉讼各方对所争辩事物(原型)所作的语言文字表达(模型)。
虽然早在元朝法律《大元通制》中就已有称为诉讼的编名,但其所表达的内容却与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仍有一定距离。据资料显示,诉讼是日本古代从中国学去并赋予现代意义,而中国于清朝末年又从日本的法律用语中转引回来的。从此,中国法律上明确用诉讼来表示“打官司”,即由一方告诉、告发或控告,由国家的权威机构(官府)解决控方与被告方的争议或纠纷的活动。
看过“仲裁与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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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劳动仲裁法吗?劳动仲裁法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的法律。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仲裁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适用范围
依据劳动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适用于以下劳动纠纷: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看过“可以使用劳动仲裁法解决的纠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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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劳动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吗?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对仲裁纠纷案件作出裁决的法律文书。裁决书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对争议案件作出裁决的书面文书,而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是发生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以解决纠纷时所填写的一种申请文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仲裁裁决书是指仲裁庭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及其相关事项作出决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国《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这些都是制作仲裁裁决书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集中体现,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仲裁裁决书既反映了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水平和公正性,又直接影响仲裁机构声誉和形象。一份好的裁决书,不但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自觉地履行,而且可以迅速有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因此,制作好仲裁裁决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看过“劳动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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