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商标法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其中以山寨居多,常常令人哭笑不得,然而笑过以后你有没有想过商标侵权后的赔偿事宜?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标侵权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标侵权诉讼的主体、诉权和责任问题探讨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l、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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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又称交易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各种利益和好处。你对期待利益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期待利益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是一种比较正式化比较严谨的契约,而协议更趋向于口头化。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至于您说的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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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是指违反商标法规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商标侵权导致的纠纷案例数量不少,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标侵权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其具体表现内容如下: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 "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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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你对医疗事故赔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人身损害赔偿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无论是法律适用、医疗鉴定,还是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都具有很大不同。
第一,在法律适用方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
第二,在医疗鉴定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
第三,在损害赔偿方面。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
1,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
2,赔偿系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而人身损害赔偿则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
3,赔偿数额。如前所述的各种区别,直接结果就是造成赔偿数额的差异。其中主要差别就在于“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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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理赔是指应投保方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以法律规定和人身保险合同为依据,审核认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金给付的行为,人身保险理赔与侵权赔偿相矛盾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人身伤害保险理赔与侵权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人身保险的理赔工作从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损失通知时开始,经过现场查勘,责任审定、赔款计算,保险金给付等主要过程来完成,是一项比较复杂而又繁重的工作。人身保险理赔的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实现保障功能
人身保险本身的内涵决定了购买人身保险,对个人和家庭来说,目的是为了寻求未来的保障;对企业来说,目的是稳定企业的经营,而理赔是实现人寿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最终体现。
2.规范经营行为
保险理赔是对承保、保全风险控制的监督和检验,行使着“内部审计”的工作职责。通过理赔可以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制定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的业务行为,为业务核保和风险管理提供依据,减少和杜绝不规范业务和高风险业务,提高保险公司整体风险控制水平,促进保险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3.树立保险公司品牌
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声誉,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良好、及时、合理的理赔服务品质来树立和维持的。因为高品质的理赔服务最能反映保险公司对客户的尊重,每一件满意的理赔案件都是推动人身保险展业的最好广告。
4。防范保险欺诈和骗赔
保险理赔是以事实为依据,以保险责任为准绳,既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又要通过保险理赔防范保险欺诈,避免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不法分子的侵犯。尤其在团体保险理赔时最容易出现利用团体的社会影响进行骗赔或者强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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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你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医疗事故损害的相关法律知识。
人身损害赔偿”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无论是法律适用、医疗鉴定,还是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都具有很大不同。
第一,在法律适用方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
第二,在医疗鉴定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
第三,在损害赔偿方面。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
1,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
2,赔偿系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而人身损害赔偿则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
3,赔偿数额。如前所述的各种区别,直接结果就是造成赔偿数额的差异。其中主要差别就在于“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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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从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从使用方面看,他是指抄录,复制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权利。
9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互连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得到快速发展,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夸大和深化。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的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网络上,网络上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网络上的权益能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大保护。网络著作权的纠纷也随之而起,大量出现。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限的或者无限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这一权利;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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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中国法律上含义是置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于不顾,凭自己个人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直到拆散他人家庭的人,民间称呼为“小三”。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实体法层面:
(一)完善配偶权保护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办法,在分则中夫妻的人身权利中明确纳入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与此同时明确规定违反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的法律后果。其次,明确规定配偶权的概念和性质。配偶权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是绝对权,明确配偶权的性质内容才能对受害配偶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救济,为追究“第三者”侵权责任提供请求权基础。
(二)明确规定“第三者”为赔偿义务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受害配偶的求偿权限定于有过错一方配偶,从法律上认可了该行为侵权性质,作为共同侵权人的“第三者”也应该承担对无过错配偶一方的连带侵权责任。这不仅是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的要求,也是保护合法婚姻关系的必要途径。
(三)将身份权中配偶权纳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精神赔偿解释》第2条的内容,明确了在监护关系,亲属关系和亲子关系中,对监护权、亲权、亲属权的保护,明确受害人可请求精神抚慰金,由此确定了特定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不包括配偶权,致使“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给受害配偶造成精神损害,在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时无法可依。建议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在实践中根据公平、适当补偿和法官自由裁量的原则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四)明确规定“第三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为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明确规定“第三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建立起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精神损害赔偿为主,财产损害赔偿为辅的责任系统。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2)过错方对受害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形
(3)过错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5)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其次,程序法层面:
(一)完善举证、取证制度
考虑到原告取证举证难的现实情况,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减轻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将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其次,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但法律对于取证的方式和手段,不应苛求,在可控范围内允许以特定的方式来取证。
(二)明确婚内与离婚时都可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我国现行《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的是对配偶权的保护与婚姻关系的存续相对立的制度。原意在于夫妻之间婚姻关系未破裂时大部分财产为共同财产,一方赔偿给另一方配偶无意义;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持家庭的稳定。但“第三者”为婚姻关系外的他人,一旦“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关系时构成侵权时,不论是否导致离婚,法律即应该赋予受害配偶向“第三者”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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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侵权赔偿金额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上海玄霆娱乐公司与北京幻想纵横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判赔了300万元的赔偿,这可能是网络文学作品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最高的一起案件。本案原告提出了高达1200万元的赔偿诉请,并且提供了看似合理的计算依据,比如:原告认为,按涉案作品《永生》在被告网站以及移动阅读基地网站上的点击次数(超过2亿次)乘以原告网站的收费标准,原告损失至少为4.2亿元。被告无法预测法院是否会采纳原告的主张,因而承受着巨大的诉讼压力。在此压力之下,被告主动向法院提交了《永生作品在中国移动阅读基地收入明细》,以表明其从涉案作品中的获利远远不及1200万元。本案就是通过“言之有据”的高额计算方式进行索赔,迫使被告感受到巨大压力后不得不自证实际收入。虽然法院最终没有判决全部支持原告的赔偿诉请,但以被告提交的前述“收入明细”为主要依据,判赔了数额仍然较高的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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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知识。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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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看第三者插足夫妻婚姻的案件都会在讨论夫妻双方的态度、离婚的细枝末节,却很少去谈论第三者的责任,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相当于蔑视婚姻法。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第三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实体法层面:
(一)完善配偶权保护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办法,在分则中夫妻的人身权利中明确纳入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与此同时明确规定违反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的法律后果。其次,明确规定配偶权的概念和性质。配偶权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是绝对权,明确配偶权的性质内容才能对受害配偶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救济,为追究“第三者”侵权责任提供请求权基础。
(二)明确规定“第三者”为赔偿义务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受害配偶的求偿权限定于有过错一方配偶,从法律上认可了该行为侵权性质,作为共同侵权人的“第三者”也应该承担对无过错配偶一方的连带侵权责任。这不仅是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的要求,也是保护合法婚姻关系的必要途径。
(三)将身份权中配偶权纳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精神赔偿解释》第2条的内容,明确了在监护关系,亲属关系和亲子关系中,对监护权、亲权、亲属权的保护,明确受害人可请求精神抚慰金,由此确定了特定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不包括配偶权,致使“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给受害配偶造成精神损害,在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时无法可依。建议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在实践中根据公平、适当补偿和法官自由裁量的原则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四)明确规定“第三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为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明确规定“第三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建立起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精神损害赔偿为主,财产损害赔偿为辅的责任系统。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2)过错方对受害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形
(3)过错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5)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其次,程序法层面:
(一)完善举证、取证制度
考虑到原告取证举证难的现实情况,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减轻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将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其次,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但法律对于取证的方式和手段,不应苛求,在可控范围内允许以特定的方式来取证。
(二)明确婚内与离婚时都可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我国现行《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的是对配偶权的保护与婚姻关系的存续相对立的制度。原意在于夫妻之间婚姻关系未破裂时大部分财产为共同财产,一方赔偿给另一方配偶无意义;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持家庭的稳定。但“第三者”为婚姻关系外的他人,一旦“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关系时构成侵权时,不论是否导致离婚,法律即应该赋予受害配偶向“第三者”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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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赔偿标准如何计算?根据最新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下面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最新国家赔偿计算标准,希望对你有用!
1、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刑事、非刑事司法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程序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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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对智慧财产创造者劳动的践踏和剥夺,是危害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腐蚀剂。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人士对知识产权的不断认知,都有意识的尽量不对其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侵权。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知识产权侵权中的“以提高赔偿方式代替停止伤害”相关资料。
事实上,在司法政策层面,早有关于以赔偿代替停止侵害的司法指导意见。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中明确规定:
“如果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判决停止行为,而采取更充分的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了断纠纷。权利人长期放任侵权、怠于维权,在其请求停止侵害时,倘若责令停止有关行为会在当事人之间造成较大的利益不平衡,可以审慎地考虑不再责令停止行为,但不影响依法给予合理的赔偿。”
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求真务实 锐意进取 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中提出: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但民事责任的承担有其灵活性……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停止侵权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极大失衡,或者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难以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在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可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
再例如奚晓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上的讲话《准确把握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 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指出:
“根据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涉文化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和理念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一要强化利益平衡观念,把利益平衡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基点。利益平衡既是宽严适度这一司法政策的体现和要求,又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基点……”
另一方面,学界有观点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应当根据情况”即表明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支持与否应当根据案件情况自由裁量,这就意味着停止侵害责任并非一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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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以下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解读刑事赔偿的具体方式。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依照不同的情况分别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部门。具体而言,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⑴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⑵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⑶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⑷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⑸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采用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执行错误所造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应向作出错误的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以及作出错误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要求,以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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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取得了某小区商品房的团购优惠资格,可开发商则认为团购优惠与购房优惠不能叠加计算,双方因此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此前的购房定金是否应当返还?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带来购房优惠的相关资料。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由于约定不明,原、被告双方就购房优惠与团购优惠关系出现分歧,进而无法就房屋实际购房价格达成一致,双方未能订立购房合同,符合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订立的情形。
针对目前通过签订认购书并预先交纳购房定金的方式买卖商品房的情况较为普遍的实际,法官提醒,房屋认购书的实质为预约合同,违反约定内容将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于房屋价款及计算方式等重要条款,应当进行明确约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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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市场上的杠杆比例太多,让人头晕目眩,从事外汇杠杆交易就相当于从事合约的买卖。那具体来说,外汇杠杆的比例是怎么计算的呢?下面读文网小编来告诉大家外汇杠杆比例计算方法。
第一、外汇的国际报价都是五位数,就以欧元为例,欧元/美圆1.2800,这代表1欧元可以兑换1.2800美圆。当欧元从1.2800波动到1.2801或者1.2799,波动0.0001,这就叫1个点。
第二、在国际上,通行的基本是这样:1张标准合约价值100,000美金(10万美金),一张迷您合约价值10,000美金(1万美金)。一个点价值是多少呢?乘一下就是咯!100,000美金*0.0001=10美金,10,000美金*0.0001=1美金。因此无论对于1:100杠杆还是1:400杠杆,1张标准合约的1个点都是10美金,1张迷您合约的1个点都是1美金。
第三、这样10万/100倍=1000美金,10万/400倍=250美金,也就是说做1张标准合约,如果是1:100杠杆,需要动用您账户资金1000美金,如果是1:400杠杆,需要动用您账户资金250美金。那么您账户内还有多少资金是活动的呢?可以抵抗多大的风险呢?
举例说明,以账户资金6000美元,买1张欧元/美圆跌为例(一个点10美金):
1:100倍杠杆:占用资金1000美金,账户内还有5000美金是活动的,可以抵抗500个点的风险,当市场价格向上波动亏损500点的时候,发生保证金追缴,系统会强制为您平仓。(风险一般)
1:400倍杠杆:占用资金250美金,账户内还有5750美金是活动的,可以抵抗575个点的风险,当市场价格向上波动亏损575点的时候,发生保证金追缴,系统才会强制为您平仓。(风险相对于1:100倍杠杆小)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账户同等资金的条件下,做同等手数(1张合约称为1手)的情况下,杠杆比例越高,发生保证金追缴的风险越小!同时要注意如果杠杆高的话,每单占用保证金小,有可能控制不住多下单,那么风险就会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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