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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那么对于国际商事仲裁里的利息问题你怎么看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法律知识。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当事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特征:
第一,它是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同意将他们之间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这种特定的法律关系,既包括由于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投资、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契约性法律关系,也包括由于 海上船舶碰撞、产品责任、医疗和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等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
第二,仲裁协议是使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取得对协议项下的案件的管辖权的依据,同时也是排除法院对该特定案件实施管辖的主要的抗辩理由。
因为按照《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仲裁协议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方之请求,令当事人提交仲裁,但仲裁协议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者不能施行者,不在此限。”
此外,1987年《阿拉伯商事仲裁公约》第27条、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示范法》第8条第1款等,均有类似规定。
第三,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基本前提。对于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败诉一方未能自动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 法院强制执行此项裁决。但法院在执行此项裁决时,如果认定该项裁决根据无效的仲裁协议做出,按照《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的规定,被请求执行该裁决的法院也会拒绝承认与执行此项裁决。
看过“关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利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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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国际商事仲裁吗?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 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法律知识。
尽管各国法律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各异,但一般而言,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的方式强使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此项协议的产物。
第二,依照应当适用的法律,订立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和能力。如果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者,则将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第三,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合法,即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必须是按照有关国家的法律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这些法律一般为裁决地法或裁决执行地国的法律。此外,协议的内容也不得违反仲裁地国或裁决地国的法律中有关强制性的规定,不得与这些国家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第四,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按照《纽约公约》第2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第2款,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看过“国际商事仲裁有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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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国际商事仲裁吗?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法律知识。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当事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特征:
第一,它是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同意将他们之间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这种特定的法律关系,既包括由于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投资、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契约性法律关系,也包括由于 海上船舶碰撞、产品责任、医疗和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等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
第二,仲裁协议是使某一特定的仲裁机构取得对协议项下的案件的管辖权的依据,同时也是排除法院对该特定案件实施管辖的主要的抗辩理由。
因为按照《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仲裁协议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方之请求,令当事人提交仲裁,但仲裁协议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者不能施行者,不在此限。”此外,1987年《阿拉伯商事仲裁公约》第27条、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示范法》第8条第1款等,均有类似规定。
第三,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基本前提。对于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败诉一方未能自动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 法院强制执行此项裁决。
但法院在执行此项裁决时,如果认定该项裁决根据无效的仲裁协议做出,按照《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的规定,被请求执行该裁决的法院也会拒绝承认与执行此项裁决。
看过“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哪些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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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那么你对国际商事仲裁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包括:
(一) 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
(二) 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等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三) 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四) 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争议,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所发生的争议;
(五) 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争议;
(六) 货运代理,无船承运,公路、铁路、航空运输,集装箱的运输、拼箱和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物流信息管理,运输工具、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造、买卖或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有关的侵权争议,以及其它与物流有关的争议;
(七) 渔业生产、捕捞等所发生的争议;
(八) 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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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那么你知道商事仲裁吗?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事仲裁的相关法律知识。
1、机构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应当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这表明,在我国只能采取机构仲裁的方式,而不能进行临时仲裁。
2、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
基于涉外仲裁自身的特点,仲裁法以专章对涉外仲裁的特定事项作出了有别于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包括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不予执行等。
3、仲裁和调解相结合
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表明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的有机结合是我国仲裁的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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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商事人格权吗?传统的人格权制度主要在于保障人格之完整性与不可侵犯性,着重于非财产性的人格利益之保护,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部分人格权已经逐渐成为商业活动上的重要客体。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事人格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事人格权的财产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有:
(1)许可使用费。如个人姓名、肖像许可他人进行商业性利用的费用;
(2)转让费用。商号、商誉、商业秘密等可以进行转让,但要求的条件和方式不同。如商号和商誉应与营业一并转让,而商业秘密则可以单独转让;
(3) 投资作价。以自己的姓名、名称和信用作为投资是法律许可的,但是要承担无限责任。
(4) 企业合并、分离、破产时的评估价值。商事人格利益的获利能力是确定其价值的重要因素。
(5) 信用的评级。信用通常是通过被评为一定的等级来表现它的财产价值的,而不是直接用金钱数额来表示。
根据商事人格权财产价值的特点,对其价值进行评估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评估的对象是权利,不是人格本身或肖像、商号等人格标识本身。
2、人格权价值评估的交叉与重复。人格权权势与一个人的人格密切相联系的,不论是肖像、姓名等人格标识,还是商誉、信用以及商业秘密等,都是一个人人格的 要素或表现形式。
3、价值评估所要考虑的因素因评估的对象不同而不同。人格权价值评估所要考虑的因素有共同的一面。如都必须考虑市场上有没有人需要它(肖像、商号等),打算出多少钱来购买它等市场因素。但更为重要的是要考虑与评估对象不同特点相对应的特殊因素。
4、完善人格权价值评估的要件、程序及评估机构等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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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你对民事案件案由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民事案件案由的相关法律知识。
1、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注:
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2、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注:
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3、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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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法律上对商事仲裁的审理时限也作了规定。一起来了解商事仲裁的审理时限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仲裁与诉讼相比较,有六大个性:
1、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2、专业性。民商事争议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
3、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6、经济性。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花费的成本较低;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而且,仲裁没有地域管辖,也没有级别管辖,可以就近就地及时快捷解决争议,相对维权成本会大幅度下降。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8、仲裁裁决的终局效力具有广泛执行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与法院终审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绝自动履行裁决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958年6月10日,在联合国主持下,《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规定:所有外国仲裁裁决均应得到缔约国法院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根据该公约,中国的仲裁裁决能在144个缔约国和地区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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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但就算是法院的诉讼文书也不一定能正确或准时送达,那么该怎么办呢?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送达的相关法律知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 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看过“民事案件送达时间耽误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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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间民事或商业交往中,特别是在对外贸易和海洋运输方面,当事人各方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端交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解决,各方并同意按照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予以执行的制度。你对商事仲裁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事仲裁的相关法律知识。
1、机构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应当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这表明,在我国只能采取机构仲裁的方式,而不能进行临时仲裁。
2、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
基于涉外仲裁自身的特点,仲裁法以专章对涉外仲裁的特定事项作出了有别于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包括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不予执行等。
3、仲裁和调解相结合
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表明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的有机结合是我国仲裁的显著特点。
看过“可以申请商事仲裁的纠纷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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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对于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具有规定的写作模板范文。以下是民事判决一审判决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xx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xx。
委托代理人xx。
被告 xx。
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
原告xx在被告xx公司购买移动充值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委托代理人吴明,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公司经理典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 2009年3月,原告xx在被告xx公司购买了一张30元的手机充值卡。卡背面有相关说明条款,其中有两条是“请在截止日期2010年6月30日之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中国移动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售充值卡中以上两条条款为不平等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消费时间,损害了原告的正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此两条为无效条款。
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辩称 我方在原告购买之前已经做出说明,做到了告之义务,而对方依然购买并且使用移动充值卡,同时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初字第07661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05443号民事裁定书,该案原告要求确认充值卡后有关有效期限制的条款违法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以“不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裁定驳回起诉,借以证明是否应当设定有效期的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且有相关判例证实。并且邮电部移动通信局《全国智能网预付费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全国智能网预付费业务SIM卡和充值卡管理办法(暂行)》,借以证明被告对话费有效期进行限制是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设定,且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还有中国移动通信宣传册一本,其中宣传册第7页有关于银联卡充值和有效期的介绍说明,借以证明关于有效期的限制被告向原告进行了告知
经审理查明 原告xx对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购买一张30元充值卡,卡背面有相关说明条款,其中有两条是“请在截止日期2010年6月30日之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中国移动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原告请求本院认定此两条条款为无效条款一案,原告诉称此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后查明被告辩称此案“不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引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是朱福祥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其他服务合同纠纷,两级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是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朱福祥主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作出的“请在截止日期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以及“中国移动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之条款
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确认上述条款违法的诉讼,不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起诉不予受理。并裁定驳回了朱福祥的起诉。 上述事实,原告xx和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提供证据相佐证。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诉讼不属于民事主体法律关系 诉讼费用由原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xx
审判员 xx
判员 xx
20xx年11月16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民事判决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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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民商事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1)保护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的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商事案件;
(3)确认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诉讼权利
(1) 提起诉讼的权利与反驳诉讼或提起反诉的权利;
(2) 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3) 申请回避的权利;
(4) 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5) 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6) 选择调解的权利;
(7) 自行和解的权利;
(8) 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9) 提起上诉的权利;
(10)申请再审的权利;
(11)申请执行的权利;
(12)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2、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对自己的反驳理由负有举证义务;
3、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4、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调解书和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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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审限指从民事诉讼案件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期限。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民事案件审限的相关法律知识。
无论是法院直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一律从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1991年《民事诉讼法》首创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标志着这一制度完成了体系化和精细化。
严格遵守审限规定,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讼累,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久审不判,有重要意义。现将有关期限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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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为方便审理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对受理案件所进行的分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这两者的相关知识。
这类案件常出现在行政诉讼中。例如公民甲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某公安机关对公民乙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作出处理,并同时请求法院判决乙赔偿其损失。与第一类重合案件不同,这类案件中的民事问题不是作为附属问题而是作为附带问题出现的,即由于某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关联。目前,诉讼实践中常见的是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起民事赔偿请求。
以行政争议为主,民事问题作为附带问题的重合案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这类案件中既存在着行政争议,也存在着民事争议,但行政争议处于核心地位,民事问题只是作为附带问题出现的。第二,此类案件中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有特定的关联性。第三,这类案件中的行政问题和民事问题可以分离,行政审判不以民事问题的解决为前提,民事问题的解决也不以行政问题的解决为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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