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司法中的基本法律概念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宪法的基本概念的相关司考考点。
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调整,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司法考试中的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表明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而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
2、人权保障原则。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保障原则从此成为一项明确的宪法原则。
3、法治原则。该原则的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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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促使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作为惩处违法犯罪的有力手段,在法制建设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下面就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看了“2017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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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渐渐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那么你对环境保护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环境保护基本概念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
其内容主要有:
(1)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废液、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2)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 的破坏、污染和影响;
(3)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 的保护。
另外,城乡规划,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制人口 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行动和主要任务之一。我国则把环境保护宣布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保证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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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面对农村法律知识缺失的现状,如何重塑广大农民的法律知识是不能回避的问题。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农村实用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如何推选村民小组长?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2、征收耕地如何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五、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是如何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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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是一种自然现象,是一种能量。那么你对电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电的基本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而人类一直以自然界中存在的粒子与波来描述“电”的世界。到了19世纪,量子学说的出现,使得原本构筑的粒子世界又重新受到考验。海森堡(Werner Heisenberg)所提出的“测不准原理”认为一个粒子的移动速度和位置不能被同时测得;电子不再是可数的颗粒;也不是绕著固定的轨道运行。
一九二三年,德布罗意(Louis de Broglie)提出当微小粒子运动时,同时具有粒子性和波动性,称为“质─波二重性”,而薛定谔(Erwin Schrodinger)用数学的方法,以函数来描述电子的行为,并且用波动力学模型得到电子在空间存在的机率分布,根据海森堡测不准原理,我们无法准确地测到它的位置,但可以测得在原子核外每一点电子出现的机率。在波耳的氢原子模型中,原子在基态时的电子运动半径,就是在波动力学模型里,电子最大出现机率的位置。
看过“电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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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一词。相信人人都知道和熟悉它,因为打假这个词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见,打假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打假基本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在中国,假冒伪劣商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大量出现,已成为阻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一是严重地损害企业的利益,使相当一批名优产品不同程度地遭受假冒伪劣商品的冲击,造成企业产品销售额和利润明显下降,信誉受损。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四季度对283家企业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其中182家企业每年用于打假的费用共达2、42亿元,222 家企业共有1676人从事打假工作,平均每个企业从事打假的就有7-8人;160家企业遇假冒伪劣商品侵害,在1998年损失产值95、75亿元,占当年总产值的11、12%,年利税损失13、16亿元,占当年总利税的7、85%;这些数据仅是对200多家企业的调查。据估算,全国一年因假冒伪劣商品所造成的损失约有1300多亿元;
二是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不仅使广人消费者在经济上、精神上受到损害,也对他们的健康安全造成威胁,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是严重影响国家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经济政策,危及基础设施、住宅和重点工程建设的质量,假冒伪劣建筑材料导致房倒桥塌的事故屡有发生;
四是假冒伪劣商品采取非法的市场销售,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也败坏了出口商品的信誉:假冒国外的名牌产品还损害了国家形象,也影响国外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失去了一部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的机会;
五是为其他犯罪团伙提供财源,长期制假售假的多发地区往往带有黑社会的背景,干部腐败严重,毒化了社会环境。
从总体上看,假冒伪劣商品虽然只占社会商品总量的一小部分,但是,它发展和蔓延的势头如果得不到遏制,将会造成祸国殃民的危害。因此,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严肃的社会和政治问题,放任假冒伪劣,国家就没有希望。 可以说,今天,民族著名品牌企业已被假冒伪劣逼到了生死存亡的关头。品牌经济时代,驰名和著名商标的多少,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实力,创名牌、保名牌已经成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我国的民族品牌面对WTO,面对全球一体化的经济体系,面对众多的国际驰名品牌,应该说还十分地稚嫩和脆弱,如果国家立法和行政执法部门不能尽快地从政策和立法上予以重点保护,从根本上遏制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那么明天,将危及到我国民族产业的生死存亡。
近年来,我国政府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采取了一系列 有力措施: 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自1982年以来,全国人大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章设立了制售伪劣产品 罪。将200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封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完善了企业产品质量约束机制,加强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执法手段,并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特别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国务院也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定,如《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 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等十几个文件。地方人人和政府也制定和颁 布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定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 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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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是事业单位考试常考知识点。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宏观经济基本概念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宏观经济总量指标
1936年英国凯恩斯《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出版,标志着现代宏观经济的建立。 主要指标:
①国民生产总值(GNP)是指一国居民在一年内生产的产品和劳务的市场价格总额;
②国民生产净值(NNP)由国民生产总值减占生产中固定资产的消耗得到的国民生产净值;
③国民收入(NI)这里的国民收入是狭义的,指全部要素的收入,在数量上等NNP减去政府的间接税;
④个人收入(PI)是经过再分配的国民收入,在数量上等国民收入减去社会保险税、公司未分配利润等,加上政府的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等;
⑤个人可支配收入(DI)个人可支配收入等个人收入减支所得税。居民用它进行消费和储蓄。在宏观经济分析中,个人可支配收入等总产出减去政府的税收再加上政府的转移支付;
⑥GNP价格矫正指数。它是名义GNP对实际GNP的比率。是衡量一国价格总水平的上涨程度。
⑦国内生产总值(GDP)它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在其领土范围内,本国和外国居民生产的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格总额。
2、总需求
总需求是指对一国总产业的意愿总购买。在封闭经济中,总需求包括居民消费需求、企业投资需求和政府购买需求。如果考虑开放经济,则需要考虑加上出口需求。
3、总供给
总供给是指一国全部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总产出量。在封闭经济中,总供给等消费加储蓄加税收之和,如果考虑开放经济,则要加上进口。
总供给的问题取决于劳动的投入量即就业量。它受到名义工资和价格水平的影响。
4、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均衡
在市场经济中,总需求是决定总供给的重要因素。马克思曾经把个别商品的出售形象地比喻为“惊险的跳跃”。
看过“公共基础知识宏观经济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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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就是生产或生活上的节约、节俭,前者包括节约资金、物质资料和劳动等。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经济常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金融机构的构成
银行类金融机构可以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
专业银行是经营指定范围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性的金融服务的机构,包括开发银行、投资银行、储蓄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银行等等。
非银行机构包括保险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
2、商业银行
3、中央银行。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4、货币政策。货币政策的终极目标是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 中央银行一般性政策工具有以下三种: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率、存款准备率。
看过“公共基础知识经济常识 金融经济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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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指社会物质生产、流通、交换等活动。如农业经济的急速发展。那么公务员考试中的经济常识又是那些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经济常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产业是一系列相关企业的集合。
产业经济是指发生在产业中的经济活动,不包括纯技术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 企业在产业经济中的地位
企业不是从来就有的,它的出现经历了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当社会生产力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这时企业便诞生了。亚当•斯密认为,分工创造的生产力是企业存在的原因。企业一经产生,就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较之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它能够进行更有效率的配置资源,组织生产,满足社会的需要。
市场结构指的是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而这些关系在现实市场中的综合反映就是市场的竞争和垄断关系,市场结构是一个反映市场竞争和垄断关系的概念,它是现代产业组织理论中最基本的概念和研究主体。
1.市场结构的含义
在产业组织理论中,市场结构是指企业市场关系的特征和形式,反映市场竞争和垄断的关系。包括:卖方之间的关系;买方之间的关系;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市场内现有的买方、卖方与正在进入或可能进入该市场的买方、卖方之间的关系。
2.市场结构的基本类型
(1) 完全竞争市场
完全竞争市场是不存在垄断,竞争程度最高的市场。它的主要特征是:产业集中度很低。 产品同一性很高。不存在任何进入与退出壁垒。完全信息。
(2) 完全垄断市场
完全垄断市场不存在任何竞争,主要特征是:产业绝对集中度为100%,市场上只有一个提供产品的企业。没有替代产品。进入壁垒非常高。
(3) 寡头垄断市场
寡头垄断是一种很普遍的市场结构形式,主要特征是:产业集中度高,产业市场被少数大企业控制。企业之间既相互依赖又相互竞争。产品基本同质或差别较大。进入和退出壁垒较高。
(4) 垄断竞争市场
它是一种比较接近现实经济状况的市场结构,介于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之间,且偏向于完全竞争。主要特征是:产业集中度较低。产品有差别,这是垄断竞争与完全竞争之间的主要区别。进入和退出壁垒较低。企业能自由进入退出市场。
市场行为是指企业在市场上为实现其目标(如利润最大化和更高的市场占有率)所采取的适应市场要求不断调整的战略性行为。
企业的市场行为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1.以控制和影响价格为基本特征和直接目的的市场价格行为,包括价格竞争行为和价格协调行为。
2.以促进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为主要内容的促销行为,如广告行为。
3.以产权关系和企业规模变动为基本特征的企业组织调整行为,如兼并行为。
4.企业技术进步。
纵向一体化指上下游企业的控制权合二为一,进行一体化的经营决策。
企业实行纵向一体化的目的:提高技术效率、节约交易成本、保障供应、避免政府干预。 价格约束是指在特定流通渠道内的上下游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对各方的采购、销售价格进行限制,从而达到控制渠道关系、分配渠道内利润的目的。
常见的价格约束的形式有:
1.特许费。
2.转售价格维持。制造商在契约中对零售价格做出最高或最低限价的规定。
3.歧视性价格折扣。
4.进场费。一般经济越是发达,连锁店的规模越大,进场费也就越高
常见的非价格约束的形式有:
1.制造商限制销售商的顾客覆盖范围
2.制造商规定销售商不许经营与制造商商品直接竞争的商品
3.销售商对供货商采取的限制其销售对象的行为
4.制造商强迫销售商购买其它产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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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界经济不可逆转的潮流。公务员考核需要关注经济常识。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经济常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现代企业组织和制度
从企业的资产组织形式看,企业可以分为以下三类,①业主制企业;②合伙制企业;③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前者的区别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产权的社会化和量化)。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行使权力、表达意志的场所。
董事会作为公司法人,具有对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置和重大经营决策权,但不直接进行经营管理,直接负责经营管理的是由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
监事会是同股东大会选出的公司监察机构。
2、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偏离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经营目标主要主要三种:①销售收入最大化;②经理效用最大化;③内部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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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证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符合相关条件,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你对有法律职业资格证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律职业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A类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主要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有关适用本科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将任职、执业学历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
因此,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照法律这一特别规定的精神,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或执业,以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这也是立法允许在这些地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初衷。至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任职和执业选择,应由所在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律师管理部门规定并掌握。
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320-359分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
此类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之所以对这些地区的应试人员实行合格分数线放宽,其目的也只是为了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因此,取得此类证书的人员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和执业。
看过“司法考试后领取法律职业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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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你对司法鉴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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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民事权利的相关司法民法考点知识。
形成权
A.形成权的概念。
形成权,指依据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B.形成权的类型
a、财产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法上的形成权(a)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包括以下两大类:
(a)债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选择之债中债务人享有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任意抵销权不是形成权)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继续性合同中一方享有的)终止权、(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
(b)物权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所有权的抛弃(无相对人的形成权)他物权的抛弃(有相对人的形成权)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b)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包括以下两大类:
(a)继承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明示或者默示抛弃均可)受遗赠权抛弃(明示或者默示抛弃均可)遗产分割请求权。
(b)其它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
b、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
(a)单纯形成权,又称直接形成权,是指无需通过诉讼即可直接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例如:(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赠与人的撤销权等。
(b)形成诉权,又称间接形成权,是指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的形成权。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
C.形成权的特征
a、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行使形成权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或者为对方了解时生效,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即产生权利变动的效果。
b、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成权赋予权利人得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地位,相对人并不负相应的义务,只是受到拘束,容忍此项形成权的行使及其法律效果。
c、形成权具有从属性。形成权不是独立的财产权,必须依附于一定的基础权利之上,不能与所依附的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例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与合同相分离而转让。
d、形成权具有法定性。由于形成权人的地位特殊,以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自己与他人或者他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因而形成权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仅少数形成权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权)
D.形成权的行使
a、形成权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
(a)除斥期间大多由法律明确规定,有确定的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或者中断。
(b)有些形成权的除斥期间比较特殊。例如《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并且法律也无特别规定的,解除权应在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
b、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有条件或者期限,例如甲向乙表示:“乙不于3月3日之前付清拖欠的房租,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届时终止”c、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在下列三种情形下,单纯的沉默构成形成权的行使:
(a)受遗赠人自知道受遗赠之日起2个月内未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第25条);
(b)试用买卖中,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合同法》第171条);
(c)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未在一个月内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47、48条)
E.下列权利不属于形成权
a、债权人撤销权
《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具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具有形成权的权能,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能够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另一方面又具有请求权的权能,即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向自己给付。因此,通说采折中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的权利,不是单纯的形成权。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
《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的相对人的催告权,不具有依据催告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引起权利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不属于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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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司法民法考点知识。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A.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B.民法上的物虽具有物理属性,但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不同,要求有可支配性、存在性和效用性。
C.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有密切联系,有的以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有的虽以行为为客体,但仍以物为利益体现,如交付物的买卖合同(2)行为
A.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
B.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3)智力成果
A.智力成果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
B.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载体,而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身属物权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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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律援助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要求,是健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际步骤,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措施,其意义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法律援助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2.法律援助制度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3.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律师法律制度。
4.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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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太空中,各种天体也向外辐射电磁波,许多天体还向外辐射高能粒子,形成 宇宙射线。如太阳有太阳电磁辐射, 太阳宇宙线辐射和太阳风,太阳宇宙线辐射是太阳在发生耀斑爆发时向外发射的高能粒子,而太阳风则是由 日冕吹出的高能等离子体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关于领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划分问题,历来就有两种对立的主张。
空间论
主张是以空间的某种高度来划分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限,以确定两种不同法律制度适用的范围。
功能论
认为应根据飞行器的功能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如果是 航天器,则其活动为航天活动,应适用外空法;如果是航空器,则其活动为航空活动,应受航空法的管辖;整个空间是一个整体,没 有划分领空和外层空间的必要。
就“空间论”而言,关于确定外层空间的下部界限大致又有以下几种意见:
①以航空器向上飞行的最高高度为限,即离地面20~40公里
②以不同的空气构成为依据来划分界限。由于从地球表面至数万公里高度都有空气,因而出现以几十,几百,几千公里为界的不同主张,甚至有人认为凡发现有空气的地方均为空气空间,应属领空范围
③以人造卫星离地面的最低高度(105~110公里)为外层空间的最低界限。
1976年, 巴西、 哥伦比亚、 刚果、 厄瓜多尔、 印度尼西亚、 肯尼亚、 乌干达和 扎伊尔等8个赤道国家发表《波哥大宣言》。主张各赤道国家上空的那一段地球静止轨道 (离地面35267公里)属于各该国的主权范围。上述主权要求,使外空划界问题进一步复杂化。近些年来,一些持“空间论”者逐渐趋向于接受上述第三种意见,即离地面100公里左右为 外层空间的下部界限。1975年,意大利在外空委员会提出以海拔90公里为领空(空气空间)的最高界限。
1976年, 阿根廷、 比利时和 意大利支持以海拔150公里为界。1979年,苏联建议离海平面100~120公里以上为外层空间,同时各国空间物体为到达轨道和返回发射国领土,有飞越其他国家领空(空气空间)的权利。但另外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则认为从空间科技现状来看,仍然无法规定一定高度作为领空(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界限。他们强调划定外层空间的条件和时机还不成熟。
外空的定义和界限以及地球静止轨道的法律地位问题尚在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审议之中。外空委员会正在审议卫星直接电视广播、 卫星遥感地球,以及在外空使用 核动力源等问题,以便草拟有关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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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违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此后,该法又经过了三次修改。
第一次修正: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88年1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做了相应的修改,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些规定为国有土地进入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次修订: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严格保护耕地的需要,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修订后的该法于199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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