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台湾人在大陆犯罪受大陆刑法吗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单位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25日
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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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过失的相关法律知识。
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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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仅发生在故意犯罪中。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未遂的相关法律知识。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过失杀人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强奸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
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
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被害人的反抗;
第三者的出现;
自然力的破坏;
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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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中,对于单位犯罪的罪名具有明确的规定,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刑法中的单位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25日
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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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现有条件下,对于拟判死刑的案件,应该对所查获的毒品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对于作其他处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如果查获的毒品形状、颜色明显不同于原认定的毒品种类的一般特征,或者有争议的,也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后要逐步做到,使毒品的鉴定结论如同其他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一样,成为确定犯罪事实的一项必不可少的证据内容。有关毒品鉴定的一些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作出规定。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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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法中的犯罪过失的相关法律知识。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
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即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而非任何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行为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识因素。
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便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不能认为“轻信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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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仅发生在故意犯罪中。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未遂的相关法律知识。
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时,就应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至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则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站在行为时,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
有观点认为,是否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可能性,应以行为人认识的内容为准,站在一般人立场判断有无导致法益侵犯的可能性。但这种观点有主观归罪的嫌疑,因为只有客观行为才能侵犯法益,而行为人主观想象的内容不等于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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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涉网络犯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本次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增加的第286条之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了危害后果构成犯罪做了规定。适用这一条应该处理好三个关系:
1、网络监管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很多情况下服务提供者的客户实施了犯罪活动,这可以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知情、串通,构成共同犯罪;一种是不知情、没有串通。这里主要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其客户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从这个角度来说,监管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他们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的,大家共同去防范网络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情况,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服务进行违法犯罪。本条是基于这样的前提做的规定。
2、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是其他法律的后盾法。真正遏制网络犯罪,需要有效的行政监管,要发挥好行政法律法规等配套规定的作用。
3、坚持主客观相统一。首先你有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同时主管部门给你发出通知以后又有拒不改正这样的主观意愿,最后出现了危害后果,要追究责任。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义务的,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根本没有能力做到而不是拒不执行的,不作为犯罪追究。科以刑责的,都是他有义务,又有能力履行义务,经主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主观上又拒绝执行,造成危害后果的,才追究责任。因此,法律的规定是很严格的。
这里的义务是指关系到网络安全的义务,主要包括信息内容的安全,也包括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一是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这是指信息内容安全。如果不履行监管的义务,使违法信息出现在信息网络之上,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措施,又拒不采取,造成使违法信息大量扩散传播的后果。二是致使用户信息泄露,这和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相关联和衔接的。
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会收集、储存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一旦信息泄露会给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所以必须要管理好信息,如果违反互联网安全管理规定,措施不到位,没有管理好,致使信息被泄露,如造成大量客户银行卡信息泄露,大量财产被诈骗、盗窃等的情况,构成犯罪。三是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这是指造成社会治安上的损害。如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要求,服务提供者要保留客户上网日志等信息和痕迹。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管了就没有问题,如果没有妥善保管,或者将信息删除、毁损等,使得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时,本来应该有的重要证据灭失,使犯罪无法追究的,要追究责任。第四是其他情况,属于兜底性规定,就是跟前面三种情形危害性相当的情况,也是既包括危害内容安全,也包括危害信息网络系统本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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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不过大陆架是怎么形成的呢,以下就是读文网小编给你做的整理,希望对你有用。
大陆架的地势多平坦,其海床被沉积层所覆盖,它的边缘开始向深海倾斜,称为大陆坡,接着斜度介于陆架与陆坡之间的陆基,最后,陆基伸入深海平原。大陆架与大陆坡都属于大陆边缘一部份。
大陆架的深度一般不会超过200米,但宽度大小不一。一般上,与大陆平原相连的大陆架比较宽,可达数百至上千公里,而与陆地山脉紧邻的大陆架则比较狭,可能只有数十公里,甚至缺失。
大陆架上也可以发现一些丘陵、盆地,还有明显的“水下河谷”,这些河谷地形看起来就像是陆地河流的地形,有蜿蜒的河道,有冲积平原、三角洲等等,许多水下河谷还与陆地上的河流相对应,可看做是陆上河流的“延续”。这是因为这些水下河谷都是在远古大陆架露出海面时,由河流所冲刷而成,只是后来没入海中。
依据地形学与海洋生物学的意义,大陆架可再细分为内陆架、中陆架与外陆架。
在陆架外缘,其地形结构急剧改变,也就是陆坡的开始。除了少数例子外,陆架外缘几乎都坐落于海下140米处,这似乎也是冰川期的海岸线标记,当时的海平面比现代要低得多。
陆坡比陆架陡峭,其平均坡度为3度,介于1度到10度之间。大陆坡也常是水下河谷的终结。
陆基在陆坡之下、深海平原之上,它的斜度介于陆架与陆坡之间,既0.5度到1度之间,从陆坡开始向处延伸500公里,由浊流从陆架与陆坡夹带的厚厚沉积物所组成。沉积物从陆坡泄下,并在陆坡底下堆积,形成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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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中国人自古就是热情豪爽,所以在待客方面就是很讲究的,那么你们知道大陆迎送宾客的礼仪吗?下面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迎送宾客的礼仪,希望能够帮到你哦!
1.迎送时间了如指掌
掌握客人的到达和离开时间,准时的迎送。
迎送人员必须准确的掌握宾客乘坐的飞机、火车、汽车的抵达离开时间,以便及时的做好迎送的准备工作。
为了不影响迎送以及表示对宾客的尊重,迎送人员最好是在提前一小时到达迎送地点。如果宾客时间上发生变化,迎送人员可以及时安排,做好应急处理。
如果是第一次见面的客人,最好准备一个小牌子,牌子上清楚的写出某先生(同志、小姐、女士)欢迎您的到来!
2.迎送宾客语言技巧
语言表达是迎送人员与宾客沟通的基本工具,因此语言表达技巧是迎送人员必须掌握的。迎送宾客要遵循热情、主动、亲切的语言技巧。
来宾一到,迎宾的主迎人员要立即上前握手,并致词欢迎,如:您好!欢迎您光临;一路辛苦了等。如客人较拘谨时,主人应主动与之寒暄,语气应热情、诚恳。如是节假日迎宾,还应致以节日的问候。
如宾客是首次来访,互不相识,宾主见面时应互作介绍。一般来讲,迎宾者应主动上前,:自报家门,并由主方的交际人员或迎宾人员中身份最高者,将迎宾人员的姓名、职务介绍给来宾。如果还有主迎人员在来宾下榻处等候,要事先向来宾说明,以使来宾有所准备。
注意事项:
1.别在谈话中说一些讨人嫌的话,否则光看你的态度,客户就会受不了。
2.配合对方的步调。面对性急的客户要先告知要点,个性柔和的客户可以缓慢地诉说。:
3.称呼客人的名字。会话当中常以:诚如XX先生(小姐)您所说的,有意识地提对方的名字,这样可以帮助自己记住对方名字,对方也不会介意名字一再被提及。
4.让客人有被尊敬的感觉。目的并非恭维对方,而是在你想提出反对的观点时,先来一句:啊!原来如此,就像你说的一样。不过,这样的意见也应该列入考虑吧!目的是缓和气氛。
3.迎送车辆安排
迎送宾客一定要注意车辆的安排和陪车。商务接待迎送人员一定要根据迎送对象的身份以及接待规格安排车辆。
如客人人数较多或是代表团,最好用客车接送;如果无车辆接送条件的一般性客人,则要恳切地向对方打个招呼,并告知其来回的路线。
凡以车辆迎送客人的,一般也应安排迎送人员陪车同乘,其陪同乘车必须符合陪同乘车的礼仪规定。
如果前来的客人人数很多,首先应保持冷静,其次应该留意现场轮流次序的维持,也就是秉持:先到先受理的原则。
对已经轮到的客人应有礼貌地招呼,说出:下一位,请。如果你能有秩序地应对,客人也就不会做无理的举动。让客人久候时,在轮到他时应很谦卑地对他说:让您久等了!
4.陪同细节注意
1).引领客人
引领客人,常见于会议、宴请、客人拜访等商务场合,出于对客人热情周到的接待,主人常常会给重要客人亲自带路或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将客人带领到指定地点或座位处。
此时的引领人员一般应在客人的前侧(左侧或右侧),与客人保持2~3步的距离,并与客人大约呈130度的角度,不可独自在前,臀部朝向客人,脚步应伴随着客人的步速和步幅。
上楼时,引领人员应走在扶手的一边,走在客人的前面;下楼时可走在客人的后面。当走到拐弯处,应停下脚步,以手示意所应行走的方向,在到达目的地门口时,应开门礼让,应请客人先进,主人后进,其他迎送人员跟随其后。
引领的手势要求是:手指并拢,手掌朝上,以指尖方向表示前行方向,待客人明白后,再前行。
2).送别客人
出迎三步,身送七步是迎送宾客最基本的礼仪。因此,每次见面结束,都要以将再次见面的心情来恭送对方回去。
当客人起身告辞时,陪同人员应马上站起来,主动为客人取下衣帽,帮他穿上,与客人握手告别,同时选择最合适的言词送别,如:希望下次再来等礼貌用语,尤其对初次来访的客人更应热情、周到、细致。
当客人带有较多或较重的物品,送客时应帮客人代提重物。与客人在门口、电梯口或汽车旁告别时,要与客人握手,目送客人上车或离开,要以恭敬真诚的态度,笑容可掬地送客,不要急于返回,应鞠躬、挥手致意,待客人移出视线后,才可结束告别仪式。
3).陪同客人
在主人的右侧为上位,不论是行走,还是入座,主人都应在客人的左首。若陪同上司同行,原则上应走在上司的左边或后面。迎宾时,主人应走在前面;送宾时,主人走在后面。当与上司一起送宾时,应比上司稍后一步。
若陪女宾同行,不论主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走在女宾的左边;上楼时,男性主人应走在女宾的后面,下楼时,男性则应走在女宾的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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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岛台湾是我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人在社交场合与客人见面时.一般都以握手为礼。在亲朋好友间的相见时,也惯以拥抱为礼,或吻面颊的亲吻礼。台湾的高山族雅美人在迎客时,一般惯施吻鼻礼(即用自己的鼻子轻轻地擦吻来宾的鼻尖),以示最崇高的敬意。台湾信奉佛教的人社交礼节为双手合十礼。下面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台湾人的礼仪,希望能够帮到你哦!
一般礼仪
按照美国人的标准来看,要台湾商人作出一项决定往往要花费很长时间,所以谈生意时要有耐心。
在某些,家内不穿鞋子,改穿拖鞋。要客从主便。
称谓与问候
与熟人或亲密朋友见面时,习惯上握一下手。初次见面时只须点头打招呼。微微弯腰鞠躬是表示敬意,但不要做得过分。
约会与准时
赴约时,完全可以比规定时间稍早或稍晚一些到达。
款待与馈赠
宴请通常是在饭店里不是在家里。
台湾的饭菜极其丰盛,一顿饭可能有20道菜,所以在开始阶段要吃得少些以留有余地。祝酒是常见的。“干杯”的意思是一饮而尽,杯底朝天。
筷子与瓷调羹是台湾常用的餐具。
登门访问台湾人时,宜带一样小礼品,例如水果、糖果或干点。递送礼品或其他物品时应用双手奉上。接受宴请后写一封感谢信是必须的,并且受主人欢迎。
交谈
别谈论中国大陆和当地的政治。
信仰忌讳
台湾信奉佛教和道教的信徒约占全省入口的34%;信奉天主教、基督教的约占3%;另外还有部分居民信奉伊斯兰教、天理教、轩辕教、大同教、理教等。
台湾人忌讳别人打听他们的工资、年龄以及家庭住址。因为他们不愿意别人过问他们的私事。台湾人最讨厌有人冲他眨眼。认为这是一种极不礼貌的行为。他们忌讳以扇子赠人。因为他们有“送扇无相见”之说。他们忌讳“4”数,因其与‘死”音近似,所以,人们极为反感,故产生怕遇“4”数的心里。他们平时无论干什么都要设法蔽开“4”数,或改“4”数为“两双”来说。他们忌以手巾送人,因为他们有“送巾断根”之说。他们忌讳把剪刀送人,因其有“一刀两断”之说,送这种物品会让人觉得有一种威胁之感。他们忌讳以雨伞当作礼物送人,因为台湾用的方言中,“伞”与“散”谐音。“雨”与“给”谐音,“雨伞”与“给散”谐音,这洋难免引起对方的误解。他们忌以甜果为礼送人。因其逢年过节常以甜果祭祖拜神,以甜果赠人容易使对方感到有不祥之兆。他们忌讳把粽子当做礼品送人。因其会被误解为把对方当作丧家。台湾的阿美人十分忌讳打喷嚏,他们把一天之中若碰上有人打喷嚏,视为遇到了很不吉利的事情。
饮食习惯
台湾深山的高山族人吃食比较贫乏,他们很少吃白米,一般多以番薯、芋头为主食。台湾兰屿的雅美人多半是吃芋头和鱼类;水田地区的人则以大米为主,夹有玉米等。台湾排湾族人喜欢粘小米混合花生或鸟兽肉等,再用树叶包成棕子。他们一般对西餐、中餐均能适应,坦对中餐更为偏爱。台湾人思念家乡,他们对大陆的家乡风味菜看格外喜欢。到内地观光的人,也愿品尝当地的名贵佳肴。
台湾人在饮食嗜好上有如下特点:
①注重 讲究菜肴的丰盛吉祥,注重菜肴的鲜、嫩、滑、爽。
②口味 一般口味喜清淡,爱微甜味道。
③主食 一般以米为主食,也很喜欢各种面食品种。
④副食 爱吃鱼类、海产品、鸡、鸭、猪肉、牛肉、羊肉及各种野味品;蔬菜爱吃尤菜、黄瓜、西红柿、茄子、菜花、竹笋等;调味品喜用胡椒、花椒、丁香、味精、盐、醋、料酒、酱油等。
⑤制法 对国内各种烹调技法烹制的菜肴均能适应,更偏爱煎、干炸、爆炒、烧、烩等烹调方法制作的菜肴。
⑥中餐 对大陆各种风味菜肴都很喜欢,对闽菜、粤菜尤甚。
⑦菜谱 很欣赏龙虎斗、片皮乳猪、冬瓜盅、蚝油牛肉、脆皮鸡、佛跳墙、太极明虾、淡糟炒鲜竹、菊花鲈鱼球、潮洲冻肉、雪花鸡、炒山鸡片等风味菜肴。
⑧水酒 爱喝鸡尾酒、葡萄酒、啤酒,饮料喜欢矿泉水、咖啡、桔子汁、果汁等,茶类尤其喜欢乌龙茶。
⑨果品 爱吃香蕉、菠萝、柑、桔、木瓜、柚子、龙眼、芒果、槟榔、洋桃等水果;干果喜欢核桃仁、杏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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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是一门综合性知识总集,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等五大内容。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16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 犯罪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考点名称:犯罪
1、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构成犯罪需同时满足的四个条件
一、犯罪主体
定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犯罪时的情况为准
①完全无责任年龄:<14周岁(无论何行为均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②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但<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③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如有犯罪行为,则应负刑事责任。例外——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
二、犯罪主观方面
定义: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①犯罪故意: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还是试试该危害行为。包括:
直接过意: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还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可能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还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②犯罪过失:知道实施的行为有危险而实施(但不知道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
③意外事件:行为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犯罪客体
定义: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我国刑法是按同类客体把犯罪分为十大类;
直接客体,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如杀人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四、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危害行为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包括:
①作为,用身体积极的实施;
②不作为,有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义务来源:法律规定;职务或业务要求;危险前行为引起。
看过“16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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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名意为“日出之国”,领土由本州、四国、九州、北海道四大岛及7200多个小岛组成,那么为什么日本社会低犯罪率呢,今天读文网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导致日本社会犯罪率低的原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日本,国人大多对这个国家充满了一样的感情,但如果真正去过日本的朋友都会知道,日本的民生现状跟大多数人想象的不一样。
首先日本的社会秩序良好,他们做什么事情都会排队等候,非常遵守规则,图为日本周末的某公园外,婴儿车放得整整齐齐。
各个商铺晚上都会收拾好垃圾,整整齐齐的对方在门口,等着环卫工人带走,图为日本商铺堆放整齐的垃圾。
图为周末的日本大街,空无一人但街道干干净净,日本人普遍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操守,他们的社会管理非常开放,无人值守政府大门、无人看管的体育场和公园,采用一种开放自由的社会管理模式。
日本人很注重自己的仪态外表,特别是日本女人每次出门都要化妆,99.9%的日本女性从中学开始就使用化妆品一直到老,图为两个化妆后出来逛街的女生。
日本消费很高,特别是女孩子都有些爱慕虚荣,20岁的日本女孩92%拥有LV、 83%拥有Gucci、58%拥有Prada、52%拥有Chanel、44%拥有Christian Dior,相当奢华。
由于文化的差异,日本男人下班后是不直接回家的,这样说明你没有交际,所以下班后的日本人都会约上同事去喝酒聊天,然醉醺醺的回家妻子才会喜欢,觉得你能干。
在日本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基本都是60岁的退休老人,有的甚至80岁以上,政府每月都会有不菲的养老金发放给他们,从事农业生产只是他们的业余爱好而已。
日本人很注重生活的品位,所以生活质量很高,图为一个日本相扑的一顿饭,一个人吃那么多?真被他吓到了。
也许我们或多或少对日本存有偏见,但他们先进的文化、科技、民生在很大程度上领先于我们,处于世界一流水平,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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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心理导致犯罪?通过一些生活中的违法犯罪案例分析,我们很容易发现一个现象,那就是很多犯罪行为的出现其实和犯罪者的心理健康与否是离不开的,下面我们就具体了解一下会诱导犯罪的四大心理因素。
法官对记者说多数未成年独生女罪犯际往中表现出自私、任、嫉妒、自卑、感情易冲动等不良特征些孩习惯接受别关怀和忍让却很少关心体谅别具有种心态孩很容易产生报复心理故意伤害
上面所介绍的这些心理,最容易让人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在生活当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注重自己的心理健康,当发现自己存在一些异常心理的时候必须及时的接受治疗,避免做出令自己后悔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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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犯罪现场吗?所谓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或其他物证的场所。关于犯罪现场的概念,我国乃至外国侦查理论界与实际部门已经沿用多年。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现场的相关法律知识。
西方的犯罪学家根据犯罪动机的性质,把犯罪动机分为财欲、性欲和攻击欲三大类。我国的刑法学者主张将犯罪动机分为以下11类:
(1)政治动机,指出于一种反社会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2)财物动机,指为了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物质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3)性动机,指为了满足性本能的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4)报复动机,指基于报复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5)自尊动机,指为了满足某种变了形的自尊的需要而引发的犯罪动机;
(6)友情动机,指为了满足某种非社会化友情需要而导致的犯罪动机;
(7)妒忌动机,指因妒忌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8)戏谑动机,指出于追求刺激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9)恐惧动机,指因害怕而引起的犯罪动机;
(10)好奇动机,指出于好奇心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11)其他动机,如大义灭亲行为中正义感动机。犯罪动机的性质不同,所反映出来的主观恶性往往大不一样,比如谋财害命的贪利性动机就比出于自尊动机而侵害他人的主观恶性大。
看过“犯罪现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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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马上失天下,中国历史在1949年由枪杆子翻开了新的一页。那么,蒋介石为何在大陆失败?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蒋介石为何在大陆失败吧!
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高华认为,尽管国民党的失败是“历史的合力作用”,但最重要的原因还是军事上的失败。作为“党国”重心,以一人领党、国、军,蒋介石对军事失败负有最大的责任。
1962年,蒋介石出席胡宗南葬礼。蒋重用胡几十年,而此人只是一个师长、旅长的才能和气局,在西北为彭德怀一败再败。
高华:是啊,南京电信局有一个“军话专用台”,专门接转总统府、国防部等要害部门的电话,共有九名工作人员,其中七人为中共地下党。蒋介石之“用人不疑”,与毛泽东“保持高度警惕性”之风格迥然不同。蒋的特点被周恩来、董必武等抓住,特别为他和他所重用的部属胡宗南等量身定做了一些情报人员,派在他们的身边,虽有国民党情治人员的多次举报,蒋和胡宗南等对彼等的信任仍不改变,参谋次长刘斐即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位。据长期担任蒋介石医官的熊丸透露:“我记得那时总统在黄埔路官邸设地图室,地图室三巨头是总统、周菊村与刘斐(为章),三人在南京指挥徐蚌会战……那时大家都觉得奇怪,为什么蒋先生下的命令共方都知道……后来大家都认为刘为章十分可疑,蒋先生却都听不进去,也没人敢直接告诉蒋先生,故直到最后证实这点时,蒋先生连想都没想到。”陈诚去台后非常后悔,他说本来是商定由薛岳主持徐州方面的,就是因为刘斐“挑拨离间,才换了人”。
刘斐建国后担任全国政协副主席,据郭汝瑰说,他本和刘斐关系很坏,只要刘有建议,他必反对,后党组织派人带话给他,叫他注意搞好和刘的关系,不要被敌利用,他才意识到刘也是在为共产党工作。正是因为有刘斐等潜伏在国民党核心部门,为中共提供了重要的情报,还有长期潜伏在国民党军中的韩炼成、何基沣、张克侠、廖运周等,都是带兵的重要将领,他们和解放军里应外合,一到关键时刻,或阵前起义,或诱国军进入解放军包围圈,蒋怎能不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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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大学生犯罪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大学生美好的前途指日可待,何以走上犯罪道路?那么,大学生犯罪的原因是什么?下面就由读文网小编告诉大家导致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吧!
危害性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律,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因此,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事违法性之违法具有不同于其他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在法理上,违法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此外还有诉讼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共同特征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原因。而法律规定是各种各样的刑法行为其他部门法的制裁力量,其规范主要由假定与处理两部分构成。例如,“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是罪状;“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定刑。罪状就是刑法规范的假定部分,法定刑是刑法规范的处理部分。当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杀人这一假定性条件时,就应当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法定刑。在刑法理论上,刑法规范的假定部分规定的是犯罪构成要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这一犯罪构成要件时,其行为才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因此,刑事违法性之违法并非是指对刑法规范中的假定性条件的违反,而恰恰是符合。显然,刑事违法性之违法是指违反行为刑法规范前提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表明刑法禁止杀人。当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就是违反了刑法禁止杀人的规定。由此可见,刑法的禁止性规定是内在于刑法规范的,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应以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根据。
侵害性
法益侵害性是指对于刑法[1] 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这里所谓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刑法法益是关系社会生活的重要利益,对此,中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中作了明文列举,这就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上述法益,可以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这些法益被犯罪所侵害而为刑法所保护,因此,法益侵害性揭示了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
法益侵害行为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因此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应以刑法规定为根据。在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违法性是法益侵害性的前提。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就不可能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此,超越刑事违法性的法益侵害性是不被承认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由此可见,法益侵害性虽然是对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的阐述,但它仍然受到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说,法益侵害性是刑事违法范围内的法益侵害性。
法益侵害具有两种情形:一是实际侵害,二是危险。实际侵害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例如故意杀人,已经将人杀死,造成对他人生命法益的侵害。危险是指行为对法益具有侵害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损害并未发生,但法益处于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因而同样被认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并具有刑事可罚性。在中国刑法中,大多数行为是因为具有法益侵害的实害性而被规定为犯罪,例如以发生一定的法益侵害结果为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就是如此。也有少数行为是因为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而被规定为犯罪,这种危险包括抽象危险与具体危险。其中抽象危险是指立法推定的危险,在司法活动中毋须认定,只要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既可构成犯罪。具体危险是指司法认定的危险,如果不具有这种危险,即使存在法律规定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此外,犯罪的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和中止行为,也都是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实际侵害结果,也是因其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而被处罚。
惩罚性
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国家对于具有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为的刑罚惩罚。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刑罚惩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应受惩罚性并不是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消极的法律后果,它对于犯罪的立法规定与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在立法上,应受惩罚性对于立法机关将何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具有制约作用。某种行为,只有当立法机关认为需要动用刑罚加以制裁的时候,才会在刑法上将其规定为犯罪,给予这种行为否定的法律评价。在司法上,应受惩罚性对于司法机关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具有指导意义。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某种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些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也是没有必要予以刑罚惩罚的行为。因此,是否具有应受惩罚性也是犯罪的重要特征。
这里应当指出,应受刑罚惩罚与是否实际受到刑罚惩罚,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某一行为如果缺乏应受刑罚惩罚性,就不构成犯罪。但犯罪不一定都实际受到刑罚惩罚。中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种免予刑事处罚是以行为构成犯罪行为前提的。这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虽然具有应受惩罚性,但因其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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