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原物与孳息的法条相关的共7个结果:
原物是民法学中物的一种分类方式;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应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物权法》有明确解释。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原物与孳息的相关司法民法考点知识。
定着物与附着物
(1)概念
A.定着物是固定于土地并不能移动的有独立实用价值的物。如房屋、地下管道、树木、沟渠等。定作物虽与土地连结,但不是土地的组成部分,故属独立之物;
B.附着物是依附于不动产且分离后不能发挥效用的物,如霓虹灯、空调、浮雕、挂橱等。附着物虽能独立存在,但却需依附不动产才能使用或发挥效用。
(2)区分的法律意义
A.确定法律的适用。
财产所有权依标的物类型区分为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并采用不同的权利变动原则。定着物因固定于土地,所以适用不动产法律,定着物所有权为不动产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而附着物,则要视与不动产的连结程度和法律规定,分别确定为动产或不动产。例如窗式空调、挂橱等可作为动产,而电梯、墙上浮雕就可适用不动产法律。
B.取得所有权方式不同。
不动产所有权,原则上以登记为变动的公示,故土地所有人不得以添附方式原始取得适用不动产法律的定着物或附着物的所有权。而对于适用动产法律的附着物,所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可依原始取得,取得附着物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6条中规定,附着物不能拆除的,可以折价归所有权人。
相关阅读: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你知道公司规章制度吗?公司规章制度是为进一步深化企业管理,充分调动发挥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行为和职业道德。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劳动法律”,是企业进行劳动管理的工具。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既是企业的权利,也是企业的义务。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企业进行劳动管理,必须靠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没有劳动规章制度,企业就无法进行劳动管理。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公司内部规章来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如果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劳动者违反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合法地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对企业的正常运作,规范管理劳动者的行为,无疑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应给予高度的重视。
看过“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条件有哪些”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5
下载量:0
时间:
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法条竞合的相关法律知识。
(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例如刑法上普通杀人罪与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一律适用后法,亦即适用特别规定。
(2)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3)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 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
a. 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
b. 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行为吸收行使伪造货币行为。
c. 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
(4)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德、日学界多数倾向于否认择一关系之存在,但是台湾的刑法学界因认为择一关系乃不属于特别关系、补充或吸收关系,但仍同时有数法条可兹适用之际,依刑法立法之目的而选择其一最适当者加以适用,以免有一罪两罚之不合理现象,故仍多特肯定见解者。
看过“刑法体系中的法条竞合是什么”的人还看过: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孳息(英语:Fructus),是民法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孳息相关法律知识。
罗马法上关于孳息的分类主要有天然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
2、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获得的孳息,如种植收获的果实谷物等。
3、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 利息等。
此外,罗马法还据此确定了不同分类的孳息归属规则。出台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的法国,也在其民法典上作出了类似于罗马法的规定。
罗马法关于孳息的规定有三个重点:一是明确了什么是孳息;二是根据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科学的分类;三是根据产生的原因确定了不同孳息的归属。它对现实经济生活有什么意义呢?这里认为至少有以下几点:首先解释了增长的财富及其范围;其次是解释了财富的增长的原因及其分类;三是根据财富增长的原因进行了权利归属的界定。其中重要的是,对加工孳息的确认及其归属的规定,表明了后来马克思所说的财富来源于劳动的创造,肯定了劳动在人类财富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对加工孳息归属的规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尤其重要。
反观我国《物权法》,除了规定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外,对加工孳息只字未提。有人认为这等于无视劳动创造财富的事实,也抹杀了加工人取得孳息的可能性。根本上否认了连要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学家也认可的劳动价值论;更不要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如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在其财产所有权一编中明确规定了人工孳息及其归属的规则。这怎么不引起社会公众尤其是劳动人民的广泛质疑——《物权法》究竟是保护合法财富还是非法取得而被“合法化”的财富?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国际法条约相关司法三国法考点知识。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去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国际习惯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的普遍性和基础性。虽然现在许多的国际习惯被编纂进入条约,但是从效力的普遍性上讲,条约并不能替代被其编纂的国际习惯。同时,条约不可能包罗国家实践中所有方面的规则,新的习惯规则仍不断产生。从这些意义上,国际习惯被认为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一项国际习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特别是心理要素。历史上一项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往往需要很长时间。而现代由于技术的发展和交往的迅捷,一项国际习惯可以在较短的时间迅速形成。
证明一项国际习惯是否确立和存在,必须提出相关的证据。由于无论是物质要素或法律确信,都是在实践中表现出来,因此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从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一般地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第二,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等;第三,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
在国际法中,“习惯”( Custom) -词是意义明确的法律用语,其表明具备了两个构成要素的、具有法律拘束力规则。而“惯例”一词,目前存在几种不同的用法。一是所谓广义的用法:“惯例”一词包括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也包括没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般通例;二是所谓狭义的用法,其下又分为不同的两种:一种是使用“惯例”一词与“习惯”同义,专指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或制度。这种用法目前已不多见。另一种用法恰恰相反,“惯例”一词被用来专指没有强制性法律拘束力的一般实践或通例。对这些用法应注意加以区分,似便正确理解和使用。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要求物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物的请求权。对于原物返还诉讼,怎样才会被法院受理的问题是人们关注的。下面由读文网小编告诉你原物返还诉讼怎样才会被法院受理的做法吧。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2)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其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3)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新广告法的出台你知道多少?它对于广告内的商品、广告主、服务内容等作出了什么样的规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新广告法的相关知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